基礎電信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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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電信協議 篇1
基礎電信協議
《基礎電信協議》(Agreement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即“《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四議定書”,是世界貿易組織1997年4月15日談判達成的協議,於1998年2月15日生效。《基礎電信協議》適用於電信作為提供服務手段的範圍。“第四議定書”本身十分簡短,只規定了生效時間等程序性事項,其後所附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關於基礎電信的具體承諾減讓表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豁免清單,則是該協議的主要內容。協議的目的在於約束各成員在提供電信服務時不應以電信作為限制其它成員的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的行為,或對提供服務的行為造成障礙。在客觀公正的基礎上,非歧視地向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承諾部分或全部開放國內的基礎電信服務市場。協議涉及的服務領域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基礎電信協議 篇2
借條
(借款人)為 (目的),今通過 (轉賬方式:銀行、微信、支付寶)轉賬向 (債權人、出借人)借到人民幣 元整(小寫: ),月利率 , (借款人)保證於 年 月 日到期時還本付息。
如逾期未還,出借人為維護權益向違約方追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交通費、差旅費、鑑定費等等)均由違約方承擔。
借款人: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基礎電信協議 篇3
定作合同
合同編號:
定作人: 簽訂地點:
承攬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 定作物、數量、報酬、交付期限
定作物名稱
規格
型號
計量
單位
數量
報酬
交貨期限及數量
單價
金額
合計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承攬人提供的材料
序號
材料
名稱
牌號商標
規格
型號
生產
廠家
計量
單位
用料
數量
質量
單價
金額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三條 定作人對承攬人提供的材料的檢驗標準、方法、時間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第四條 定作物的技術標準、質量要求:
第五條 承攬人對定作物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
第六條 定作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樣品、工藝要求等的時間、辦法及保密要求:
第七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方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在 日內向定作人提出書面異議。定作人應在收到書面異議後的 日內答覆。
第八條 定作物的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第九條 定作人(是/否)允許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條 定作物交付的方式及地點:
第十一條 定作物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第十二條 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攬人預付材料款(大寫) 元。
第十三條 報酬及材料費的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四條 定作人在 年 月 日前交定金(大寫) 元。
第十五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六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的,承攬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定 作 人
定作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户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承 攬 人
承攬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户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鑑(公)證意見:
鑑(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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