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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質押倉單清單合同(精選3篇)

債務人質押倉單清單合同(精選3篇)

債務人質押倉單清單合同 篇1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

債務人質押倉單清單合同(精選3篇)

鑑於:(以下稱“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為保障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出質人願意以其有處分權的倉單提供質押。

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出質人與質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質標的

1.1出質標的為(以下稱“倉單”)

1.2倉單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質押倉單清單”為準。

1.3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立即辦理法律規定的質押登記手續。

第二條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為主合同項下的本金

2.2擔保範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等。

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非同包括但不限於催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務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2.3

根據《 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確認無效,則出質人對於債務人因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仍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倉單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將已背書並經倉儲保管人簽字蓋章的倉單正本移交質權人。

3.2質權人應妥善保管倉單。

倉單在質押期間遺失、毀損的,質權人應立即通知出質人,出質人應按質權人要求申請掛失及補辦。

補辦的倉單作為出質標的仍交由質權人保管。

3.3質權人對倉單的遺失、毀損有過錯且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保險

4.1倉單項下貨物已經投保的,出質人應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隨倉單一併移交質權人。

4.2質權人要求將倉單項下貨物投保的,出質人應及時辦理有關保險手續,並在手續辦妥後三日內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移交質權人。

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保險金額不低於被擔保債權金額。

保險費用由出資人承擔。

4.3出質人應按時交納保費,履行維持保單有效性的其他義務。

4.4出質人未按質權人的要求投保或續保,質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為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維持保單有效的措施,出質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質權人因此支出保險費用和相關費用。

4.5如發生保險事故,對保險賠償金,出質人同意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任一方法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其相關費用;

(2)轉為定期存款或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帳户,仍用於質押;

(3)出質人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保險賠償金自由處分。

第五條出質人的陳述與保證

5.1出質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倉單及有關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質人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或充分的處分權,不存在任何瑕疵、爭議、訴訟(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第三人權益等情況。

5.5出質人已按時足額繳納倉儲費用,且不存在任何導致倉儲保管人行使留置權的情況。

第六條出質人的義務

6.1倉單項下貨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出質人應及時告知質權人,並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倉單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時,出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並配合質權人採取有關措施。

6.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倉單申請掛失及補辦,不得以轉讓、贈與、質押或其他方式處分倉單及項下貨物。

6.4承擔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進行評估、保險、保管、維修保養、拍賣、變賣而產生的費用。

6.5在債務人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出質人不得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6出質人應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並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6.7質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視為已徵得出質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仍應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質權的實現  

7.1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主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務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

(2)根據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約定,質權人可以提前實現債權及其質權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被擔保債權及有關費用;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應將所得價款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帳户,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支取。

主債權到期末受清償時,質權人可以將該賬户中的價值直接受償:

(1)出質人未按第6.1條約定提供新的擔保;

(2)倉單提貨日期先於債務到期日。

第八條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出質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出質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將倉單移交質權人佔有;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所作的陳述與保證

8.2出質人的保證範圍為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8.3保證期間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8.4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為:本合同項下質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出質人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構成違約:

(1)倉單項下質物滅失、毀損或價值已經或可能明顯減少,或發生其他有損質權的事件;

(2)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所做的陳述與保證;

第六條約定的出質人的義務;

(4)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

9.2出質人違約,質權人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要求出質人承擔擔保責任,並有權提前處分質押倉單;

(3)要求出質人支付主債權金額的百分之的違約金;

(4)要求出質人賠償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5)依法撤銷出質人損害質權人利益的行為;

(6)因出質人的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依據本合同

第八條約定要求出質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出質人再次不可撤銷地授權質權人無須經過法律程序有權直接扣劃出質人任何帳户的款項以償還擔保範圍內的債務;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質人對擔保範圍內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違約責任和相關賠償責任。

第十條通知  10.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繫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聯繫方法送達對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繫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訊聯繫,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後的地址)發送,即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發出之日起

(2)如果是特快專遞,則為發出之日起

(3)如果是傳真,則為發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1)種方式解決。

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質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由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予以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2.1出質人已認真閲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2.2本合同所附的“質押倉單清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3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後,於倉單按第

3.1條約定移交質權人佔有之日起生效。

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出質人(公章)  法定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年月日  質權人(公章)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債務人質押倉單清單合同 篇2

有限公司管理人

接管工作方案

(供管理人接管債務人使用)

()滬破號

x年xx月xx日,上海市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X有限公司重整一案,並於同日指定擔任管理人,開展各項管理工作。

為便於管理人規範、高效、全面地接管X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管理職責,保障重整工作的順利推進,為重整計劃的通過和執行奠定良好的基礎,現結合X有限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接管工作方案如下:

一、接管工作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法院受理企業重整後,管理人應當履行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以及與債權申報、繼續履行合同、資產處置等相關的法定職責。

二、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的主要事項

(一)X有限公司的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税務登記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預留銀行的私人印鑑、掌握在X有限公司手中的關聯公司公章等印章,並由專人保管。X有限公司及其職員因正當原因需使用印章時,必須遵循管理人制定的印章使用制度,履行相關報批程序。加蓋印章後,管理人需複印相應文件資料留底,以防止文件在加蓋印章後被篡改,並對使用人等情況予以登記備查。

(二)X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税務登記證等經營憑證。

(三)X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資料,包括歷年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財務憑證、總賬冊、明細賬冊等。

(四)X有限公司的文件、合同、協議等原始檔案材料。

(五)X有限公司的資產權屬證明,包括商標註冊證書、專利證書、對外投資權益憑證、對外債權憑證、房屋權屬證書、車輛登記證書等各類資產憑證。

(六)車輛、房產、機器設備等資產,如資產存在被其他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時,及時報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並注意提示法院保全的期限,及時續封、續凍。

(七)X有限公司的人事檔案資料。

(八)X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户和現金。

(九)X有限公司的涉訴案件材料(包括以X有限公司)為原告、被告的所有一審、二審、再審、執行案件及仲裁等)。

(十)其他事項的接管和移交。

三、X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X有限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要提前進行資料清理、準備工作,這是接管工作能夠順利開展的前提之一。在準備過程中,X有限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可隨時就有關問題與管理人進行溝通、協商。

(二)根據重整工作進程的需要,對於急需處理事宜所涉及到的移交事項,應當優先安排移交;對於其他事項,可配合重整工作進度陸續移交。

(三)管理人和X有限公司留守人員按照所移交和接管的事項,由上述專人調動本組人力,分工負責移交和接管,所有移交和接管事項必須製作交接清單,一式兩份。

(四)X有限公司留守人員向管理人實際交接時,應該按照交接清單逐項交接,管理人認真核對、清點,嚴格做到賬實相符,即交接清單記載事項與實物必須一致。

(五)管理人清點資產的同時,開展對資產的評估工作,努力做到清點與評估工作同步完成,為後期工作的迅速開展打下堅實基礎。

(六)交接工作完成,X有限公司、管理人負責交接的人員、監交人分別在“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欄上簽字,並由移交人簽署保證全部移交承諾書。

(七)對於移交後暫不使用需要封存的資產,由管理人以封條形式封存,由管理人相關負責人員在封條上簽字。

(八)對於需要由原佔有人員繼續保管使用的財產、資料等,由管理人委託原佔有人員繼續妥善保管使用,並由原佔有人員出具相關承諾書。

(九)對於無法交接的資料,或交接資料中無法體現出來的信息,X有限公司要向管理人進行詳細的介紹,必要時,出具書面的情況説明。

四、X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的具體分工

一般情況下,對於有形資產和書面文件,採取現實移交的方式;對於不動產和特殊的動產,在現實移交的同時,還要移交權利憑證;對於銀行賬户等,則通過移交鑰匙、印鑑,改變密碼等方式,將實際控制權移交。根據X有限公司移交接管事項的不同,結合項目推進的具體情況,對接管移交工作做如下具體分工:

(一)公章、權證類

公章、權證類事項的交接,包括接管移交事項中的第(一)、(二)、(五)項內容,由(管理人指定工作人員或工作組)負責接收,並在重整程序中監管、使用。

具體負責人:

(二)文件、訴訟檔案類

文件、訴訟檔案類事項的交接,包括接管移交事項中的第(四)、(九)項內容,由(管理人指定工作人員或工作組)負責接收,並在重整程序中委託公司各對應部門負責保管。

具體負責人:

(三)人事檔案類

人事檔案類事項的交接,包括接管移交事項中的第(七)項內容,由(管理人指定工作人員或工作組)負責接收,並在重整程序中委託公司人事部門負責保管。

具體負責人:

(四)賬簿、資產類

賬簿類事項的交接,指接管移交事項中的第(三)、(六)、(八)項內容,由(管理人指定工作人員或工作組)負責接收,並在重整程序中委託公司各對應部門負責保管。

具體負責人: 

五、接管後公司的經營模式及文件保管模式

對於公司高管人員,可以考慮停止其行使一切職務,也可以採取管理人委託其繼續經營的模式,由管理人在公司的原有審批程序上做最後的把關。

管理人接管後,對於生產經營所需的重要文件和資料,採取委託X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代管的方式;對於重整程序所需的文件和資料,按照管理人發佈的工作制度,進一步進行清查和整理工作。

六、接管工作的時間安排

接管工作暫定於×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開展。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為準備階段,由X有限公司有關人員清理文件、編制清單,在此期間,管理人可以根據交接工作的要求與X有限公司有關人員進行必要的溝通與協調;×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為X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移交階段,雙方具體辦理移交手續。

X有限公司管理人

x年xx月xx日

附:1.保證全部移交的承諾書;

2.繼續妥善保管、使用相關資料委託書;

3.繼續妥善保管、使用相關資料承諾書。

附1

承  諾  書

本人現鄭重承諾,已按照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交接了本人保管的                                      

(文件名稱)

無任何隱匿、銷燬、轉移相關資料的行為,所交資料真實、無遺漏。

如果存在上述隱匿、銷燬、轉移的行為,本人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

聯繫電話:

時間:

附2

繼續妥善保管、使用公司相關資料委託書

x年xx月xx日,上海市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X有限公司的重整案,並指定擔任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X有限公司後,為了維持公司事務的正常管理,除管理人另有規定外,委託公司相關人員、繼續保管和使用原由其保管和使用的相關資料。

繼續保管相關資料的人員依法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管理人交由其保管的所列清單上的資料繼續妥善保管;

(二)在需要使用上述資料時,應按照資料固有的用途使用,保證資料的安全、完整;

(三)對於在X有限公司重整期間,因負有保管義務的人員未履行相應保管責任,致使相關資料毀損、滅失的,由其本人和其他對該項資料負有繼續保管義務的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X有限公司管理人

x年xx月xx日

附3:

繼續妥善保管、使用公司相關財務資料承諾書

x年xx月xx日,上海市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X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請,並指定了管理人。

本人認識到:管理人接管X有限公司後,除管理人另有規定外,由本人保管相關材料,有利於維持公司事務的正常管理,有利於X有限公司重整工作的順利進行。

本人承諾:(一)對管理人交由本人保管的所列清單上的材料妥善保管;在需要使用時,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執行。(二)對於在X有限公司重整期間,因本人未履行相應保管職責,致使相關材料毀損、滅失的,由本人和其他對相關材料負有保管義務的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承諾人:

聯繫電話:

時間:

債務人質押倉單清單合同 篇3

擔保債權人(甲方):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聯繫電話:

債務人(乙方):

通訊地:聯繫電話:

反擔保人(丙方)(共方):

各方經友好協商,特就擔保債權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後的反擔保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反擔保依據

根據乙方與甲方簽訂的《委託擔保合同》(編號:)以及乙方與銀行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銀行承兑匯票承兑合同(協議)(編號:)的約定,甲方為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兑匯票承兑合同(協議)項下的借款或銀行承兑匯票提供保證擔保,為保障擔保債權人的權益及保證合同的履行,現丙方自願以其共同所有的或個別所有的、現在所有的及將來所得全部財產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訂立本合同。

擔保金額為債務人借款本金或銀行承兑匯票的%,即金額為人民幣¥元整(大寫:)。期限自年月1日至年月日(實際貸款期限以銀行借據為準;銀行承兑匯票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債務人先行向擔保債權人繳存風險保證金為借款金額的%,擔保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直接扣收該保證金,不足部分繼續向擔保人和反擔保人追償。擔保費率為,在銀行貸款資金或銀行承兑匯票簽發到位後,由擔保債權人一次性向債務人收取。

反擔保人為多人反擔保的,擔保債權人有權向反擔保人同時或任何一人或多人行使全部追償權。

為減少擔保債權人的擔保風險,債務人願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如下反擔保:

(選擇一項或兩項):

□以其自身擁有所有權的實物為擔保債權人的上述擔保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形式(□抵押□質押);

□提供反擔保人為保證人,反擔保形式為共同連帶責任保證。

第二條釋義

1、反擔保適用我國關於民法典、民法典的法律規定,反擔保人亦即民法典規所稱的擔保人,根據選擇反擔保情況,本合同中反擔保人指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或乙丙兩方。如無特指,以下所稱的擔保與反擔保為用義語。

2、本合同所稱擔保期間指本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

3、本合同所稱擔保財產指對抵押物、質押物及質押權利的通稱。

第三條擔保物狀況

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或質押物情況如下:

1、債務人所有的,價值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債務人提供擔保物清單》;

2、反擔保人所有的,價值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反擔保人提供擔保物清單》。

第四條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

如由反擔保人提供保證,則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兩年。

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擔保債權人在前述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兑匯票履行擔保責任完畢後形成的對債務人追償之債務。主債務履行期間為擔保債權人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之日起至擔保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利之日止。

第五條擔保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擔保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範圍,擔保債權人凡因履行保證擔保及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範圍之內。諸如借款合同擔保範圍,含擔保債權人在履行借款擔保中代償或支付的主債權及相應利息(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所有律師費用;向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及實現反擔保權利的各類訴訟及非訴訟費用等等。

第六條擔保財產的佔有、保管、使用及處分

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財產依所有權歸屬由反擔保人佔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正本應由擔保債權人保管。反擔保人同意隨時接受擔保債權人對擔保財產的檢查、評估。

2、債務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擔保財產,確保擔保財產的安全、完整、有效並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3、擔保期間,反擔保人對擔保財產不享有獨立處分權。未經擔保債權人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擔保財產。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換、轉移、轉讓、拋棄、隱匿、發包、贈予、再擔保、重複擔保、託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合作、入股等處分方式。

4、擔保期間,不論是否出現不可抗力,如發生擔保物價值減少或面臨減少、毀損、滅失時,反擔保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債權人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負責儘可能恢復擔保財產價值。如在30日內無法恢復足擔保財產價值,反擔保人需另行提供、補足與減少及滅失價值相當的擔保財產,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

5、擔保的效力及於擔保財產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6、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保債權人有權單方面以拍賣、協議折價、變賣擔保財產等方式處分擔保財產:

債務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償付借款本息而使擔保債權人承擔或面臨承擔擔保責任;

反擔保人自接到擔保債權人通知履行擔保責任屆滿之日起仍無代償行動;

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規定;

反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面臨解體、停業風險,諸如出現嚴重虧損、企業解散、關閉、歇業、破產、查封、扣押、拍賣、沒收及面臨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

反擔保人非法使用擔保財產或擅自改變擔保財產正常用途。

擔保債權人處分擔保財產時,可視情況通知或不通知反擔保人。如決定通知反擔保人,反擔保人需按通知要求無條件配合擔保債權人辦理處分擔保財產的過户、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七條擔保登記及費用承擔

1、依法應當辦理擔保登記的,在擔保債權人配合下由反擔保人負責辦妥擔保登記手續並將獲得的相關登記文件交由擔保債權人收執。

2、反擔保人應確保在擔保期間擔保登記持續有效。

3、如應擔保登記機關要求需另行簽署申請書、合同等相關文件,若該等文件與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為準。

4、有關本合同所涉及公證費、擔保登記費、維持費、註銷費、律師費、保險費、税收等費用,概由反擔保人負擔並支付。如反擔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導致擔保債權人墊付時,反擔保人應及時向擔保債權人清償。

第八條獨立擔保

1、本合同項下設立的反擔保獨立於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兑匯合同(協議)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兑匯合同(協議)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或銀行承兑匯合同(協議)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

2、反擔保人明白:如擔保債權人同意修改、補充借款合同,擔保債權人無需另行徵得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應按修改後的相關內容承擔反擔保責任。但擔保債權人未徵得反擔保人同意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範圍除外。

3、任何時候,反擔保人均不得以擔保債權人未積極行使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反擔保責任。

第九條聲明與保證

1、反擔保人向擔保債權人聲明:

反擔保人向擔保債權人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反擔保人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擔保債權人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與銀行或其主要領導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存在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爭議;

存在重大債務及或有負債;

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擔保之情形;

存在尚未披露的擔保財產其他共有權人;

其他業已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情況。

2、反擔保人向擔保債權人保證:

擔保債權人在履行了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反擔保人追償款項。反擔保人保證在接到擔保債權人書面通知後7日內即時支付擔保債權人全部代償金額及應付費用;

債務人若同時面臨還本付息及擔保債權人追償時,應優先償付擔保債權人追償金額;

反擔保人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註銷登記情形,應立即通報擔保債權人並將變更登記後的副本或註銷結果向擔保債權人報備;

反擔保人保證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權。如涉及其他共有權人時,已取得其他共有權人的書面同意;

擔保財產未涉及任何權屬爭議、法律糾紛,也不存在已被查封、扣押等權利限制或影響使用等情形。如今後出現該等情形,由反擔保人自擔費用出面理順;

反擔保人保證本次擔保合法有效,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本次擔保的情形均已被反擔保人依法排除;

擔保財產不存在未為擔保債權人所明確瞭解、接受的明顯或隱蔽的質量瑕疵;

保證決不以任何理由阻礙或變相阻礙、干擾擔保債權人依本合同約定處分擔保財產;

保證不出現因其故意或過失影響擔保財產價值及擔保債權人行使權利的情形。

第十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即構成違約,違約方須向守約方支付反擔保金額總計數%的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違約方還須向守約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如屬雙方違約,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上述違反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不履行合同義務,含明確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遲延履行合同義務;

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違約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後,如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還必須繼續履行並視情況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通知與送達

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送達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有效途徑送達對方。

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地址或其他聯繫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3、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繫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後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出後5個工作日;

(2)如果直接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二條管轄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商解決。若引起訴訟由擔保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其他

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本合同如不涉及擔保登記自簽訂之日起開始生效;如涉及擔保登記則自擔保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各方執一份,副本若干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別聲明:擔保人已提請債務人和反擔保人對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黑體部分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債務人和反擔保人的要求對相應條款作了説明,債務人和反擔保人確認對本合同內容不存在誤解或疑義。各方已對本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逐一協商,達成一致。

擔保債權人(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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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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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人(丙方):

1、(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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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2、(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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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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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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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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