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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諾成性質介紹大綱

保險合同的諾成性質介紹大綱

核心內容:《保險法》上述第十三條規定將保險合同成立與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區別開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可成立,由此可見,我國《保險法》確認保險合同為諾成性合同。下面看準網合同法欄目為您詳細介紹保險合同的諾成性質。

保險合同的諾成性質介紹大綱

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了“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按照該規定,只要投保人與保險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雙方當事人間的保險法律關係形成,即保險合同成立。

一名投保人在某保險公司簽署了投保書,投保的基本保險金額1萬元,附加保險金額2萬元,並指定了受益人。事後投保人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繳納了首期保險費,保險公司隨即安排投保人進行體檢,投保人在體檢完成不到1個小時便不幸身故,這時,保險公司還沒來得及開出保單。受益人索賠時,保險公司拒賠附加險2萬元。這起全國時間最短、標的最大的個人壽險理賠案一度引起各界廣泛關注。

為此,雙方對簿公堂,在法院審理時爭論焦點是保險合同關係是否已經成立。原告受益人認為,投保人已繳納首期保險費並完成體檢,保險合同已成立。被告保險公司認為,對高額人壽保險,保險公司需要對投保人的體檢報告以及提供財務證明等資料進行審核,才能決定是不是承保,投保人死亡時尚未見到他的全部體檢報告,不能判定是不是符合保險公司的承保要求,保險公司未開具保單,保險合同還沒成立。

保險合同的諾成性質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上述案件中,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與否的關鍵取決於保險合同是否成立,而保險合同是否成立與保險合同的性質有很大的關係。

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了“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按照該規定,只要投保人與保險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雙方當事人間的保險法律關係形成,即保險合同成立。

《保險法》上述第十三條規定將保險合同成立與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區別開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可成立,由此可見,我國《保險法》確認保險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至於投保人繳納保險費,以及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等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履行約定的義務,而並不是保險合同的成立條件。

保險合同的成立

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具體在《保險法》上稱其為投保與承保,投保指的是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投保構成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投保行為一般表現為投保人填寫投保單。而承保是指保險人審核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認為符合投保要求的,向投保人表示同意接受其投保的意思表示,承保構成訂立保險合同的承諾。

在保險合同的訂立及履行過程中,保險公司普遍使用的各種格式化單證,如投保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暫保單、批單等只是證明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文件,而並不要求這些單證全部具備的保險合同才可成立。

法院判決及律師評析

上述案例中,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雖未開具保單,但投保人填寫的投保書上對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足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一致意見,而且保險人繳付了首期保費,並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進行體檢,保險合同的主要義務也得到實際履行。為此,法院判決保險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保險公司應賠付受益人附加合同的保險金2萬元及利息。

保險公司的現行投保程序一般為:投保人填投保書、繳費,保險公司對投保人進行體檢、審查財務證明等材料以決定是否承保,如予以承保的開出保單,不予承保的向投保人退費。依此,保險公司的真實意思是對體檢合格的投保人進行承保,在體檢報告還未有結果之前很難講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一致意見。因此,我個人認為,法院這一判決仍值得商榷。

但上述現行的投保程序設計上並不是很完善,如繳付保費是履行保險合同的義務,應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繳納。這些不完善之處足以使法院有理由認定本案保險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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