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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的合同十篇

供電的合同十篇

供電的合同 篇1

關於供電合同範文

供電的合同十篇

合同編號:_________

供電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費開户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税務登記號: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組織機構代碼號:_________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全國供用電規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用電地址、用電類別、用電電壓

1.用電地址: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工業/非工業/農業/商業)

4.用電方休息日: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_________hz_________伏電壓的電源。

2.供電電源:

(1)常用電源:供電方經公用變壓器,採用_________(架空線/電纜)向用電方供電。用電方核准用電容量為_________千瓦(具體用電設備見附件一)

供電的合同 篇2

供電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

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台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

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户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説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核提出書面意見後,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採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費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

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户線的最後支持物為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屬供電方;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採用電纜供電的,本着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户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衞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

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供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

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

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户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燬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啟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繫人:

電話:

開户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繫人:

電話:

開户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供電的合同 篇3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雙方責任義務,經雙方協商,現就有關事宜約定如下,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施工變安裝工程

2、 工程內容:

(1)、配電房土建工程(由發包方按綠能設計圖自行施工):安裝 (規格)變壓器 台,在户外新做一組接地網並引接至 。

(2)、配電房內:安裝高壓櫃三面(一進一計一出),安裝低壓(抽出式)饋電櫃三面(一總二出),敷設 (規格)高壓電纜 米及兩個電纜頭製作,對高低壓變配電設備進行調試。

第二條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如有超出設計圖及本合同安裝工程預算書內容的部分,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條 工期

1、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為 日。工期從甲方自建配電房交付乙方進場安裝之日起算,同時以甲方預付款付到乙方帳户的次日開始計算工期,此兩項條件以最遲達到的條件開始計算工期,竣工日期以乙方完成安裝並經 供電局驗收合格之日取得、並向甲方出示“接電通知書”之日止。

2、施工期間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影響施工的,甲方應順延工期。

3、等待 供電局高壓線路安排停電計劃時間不在本合同工期內。

4、等待甲方向 供電局交納計量用的電錶、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的時間不在本合同工期內。

第四條 工程預算造價及工程款的結付方式:

1、 工程造價按照 年《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 目表》和《 建築工程費用定額》計取,安裝工程預算為人民幣 圓整(¥ )(本預算書只作為撥款依據,不能作為結算依據,定額子目以實際發生計取)。

2、 工程款的支付

(1) 本合同簽訂後,乙方進場安裝變壓器並敷設電纜完成至總工程量的 %時,甲方按預算總價的 %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

(2) 在工程安裝完畢後乙方向甲方提交結算書及有關資料,甲方在收到結算書及完善的資料之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在此之間,乙方必須配合甲方審核工作,否則一切後果將由乙方承擔),雙方在結算書上簽字確認後,並在送電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結付工程餘款(須扣除1%的維修保證金,不計息)。

(3) 結付工程款前,乙方應按結算總額提供税務發票(含保脩金)。施工用水電費由乙方支付。

第五條 保修期限

在甲方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正常使用條件是指:按配置的負荷要求用電,不超負荷用電),乙方對本工程安裝質量承擔保修責任,安裝工程的保修期限為兩年,從供電局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人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條 材料的採購

1、 甲方所採購的主要設備及材料必須有相關的認證資質並按照甲方指定的產品進行購置。乙方包料所用的材料必須是合格產品,否則必須清退出場,已施工的由乙方無條件返工。

2、 在甲方工地範圍內施工,待施工完畢交付甲方使用後,如出現人為破壞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 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後,由 供電局按有關供電技術規範進行初驗收,甲方以本工程通過 供電局驗收合格作為合格的標準。如工程質量出現不符合 供電局的有關技術規範及標準的,所造成的整改及返工費用由乙方負責,並負責整改至通過供電局的驗收為止。

第八條 安全責任

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供電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保證施工安全,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自行辦理有關安全、保險等手續,如有因乙方自身的安全責任事故的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關於隱蔽工程

在乙方進行電纜或接地網等隱蔽施工前,乙方應通知甲方預算員及相關人員到現場確認工程量,乙方方可進行隱蔽施工,否則甲方對已發生的工程量不予確認;如在乙方書面通知甲方到場而甲方不到場的,乙方應推遲施工,並由甲方工程部向乙方籤認“工期順延”。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如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第三條如期付款的,逾期每日應按甲方應付款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2、若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工期完成施工及通過驗收的,每超期一天,按工程總造價的萬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因乙方原因需返工而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應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

1、 由於設計變更的費用另計,因設計變更及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誤相應順延;

2、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平等友好協商解決;

3、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供電的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自願將甲方所有位於_________供電大樓宿舍_________ 號房產轉賣給乙方。現雙方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將其所有的_________榮街供電大樓宿舍_________號房產及屋內所有傢俬(沙發一套、飯桌椅一套、牀3張、衣櫃3只、桌3張、熱水器及廚房設施若干)一同轉賣給乙方。轉買價為人民幣_________整。

二、過户費由乙方負責,甲方同意全程無償陪同乙方辦理公證手續和過户手續。

三、付款方式:分兩期付清,第一期: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__日止付拾_________萬元。第二期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付清尾款人民幣_________整。

四、付清房款之日,房產權、房產證及屋內傢俬歸乙方所有。

五、乙方交付甲方定金人民幣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交付甲方購房定金兩個月內,甲方不得再次轉賣房屋。如甲方再次轉賣須賠償乙方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六、如乙方到期未付清房款,甲方有權重新處理房產,並扣除乙方貳_________萬元整)。

此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兩位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電的合同 篇5

補償貿易供電合同

本合約於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市訂立,訂立合約雙方為:

___省電力公司(以下簡稱“供方”)

總辦事處設於_____市東風三路八號

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用方”)

總辦事處設於_______市。

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後,確認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____電力系統向澳門供電。

茲訂立合約如後,雙方必須並同遵守履行其責任。

第一條?總則

第一款:本合約經___省及澳門地區有關當局核准並由雙方正式簽約之日起生效,合約總期限為貳拾貳年,即知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後續訂,為此,用電方最晚應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續訂。否則,供方不保證到期日後的連續供電。考慮在此期限內有不可預計的各種變化情況。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約的有關條款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修改後生效。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採用之“供電價目表”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一。

雙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價目表(一)及價目表(二)將適用於“用方”的供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確定辦法(略)。

第三款:《供電運行細則》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二。

第四款:如本合約的條文與附件一、附件二的內容有不符或矛盾時,應按下列次序為取捨之準則:

(1)本合約。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條?供電

第一款:“供方”同意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向“用方”供電。雙方應遵守合約所訂明之供電價格、供電條件等規定。

____年至____年“供方”供應“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額功率”及“超限額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數值限制(略)。

第二款:每年10月31日前,“用户”將交給“供方”次年分月預計最高功率值,該條最高功率值不應超過上表所列的規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該年最高功率值超過第一款表列的規定值時,須與“供方”協商確定。

一年內每月實際取得“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應低於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___%。計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價目表(一)的功率費時,“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於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___為限制。若“供方”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須對“用方”提出臨時減少功率,則該月的實際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該月的表計實測記錄數值計收價目表(一)中的功率費。

在第一階段“供方”將由__萬伏變電站的___萬伏母線,以兩回___萬伏線路接至澳門北面變電站供電。該系統根據將來供電負荷增長的需要,得予以擴充。

第四款:供電質量標準及供電運行管理制度均應符合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定。

第三條?供電價目

第一款:供電價目以港元計算,“用方”應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電費。

第二款:雙方同意按第一條第二款附件一供電價目表及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計算和支付電費。

第四條?供電工程建設及運行維護

第一款:在合約有效期內為滿足對用方的供電,在___電力系統內的有關電力工程建設,其設備及全部建設費均由供方負責。

第二款:由___市二十二萬伏變電站至澳門北輸電線路的建設,在___市境內的建設費用由供方負責,在澳門境內的線路及全部變電設備的建設費用由用方負責。

第五條?供電之計量及發單結付

第一款:全部_____及校核儀表,均安裝於____市變電站的____萬伏線路出線端。

供電計量儀表由下列兩組儀表所組成:

(1)一級稱為_____用儀表,由供方供給,並屬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將由此組儀表記錄,並據此發單_____。

(2)另一組稱為校核用儀表,由供方供給,並屬供方所有。

以上儀表的校驗由供方負責,用方派人蔘加共同核定後,共同加封。

第三款:當任何_____電度表或_____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記錄或被發現該月的計量記錄不正確,則應以校核儀表之計量記錄數作為_____之根據,直至缺陷校正後才恢復使用。若因電流或電壓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_____儀表及校核儀表均同時不正確記錄時,則雙方可參照裝於珠海內的其他儀表及裝於澳門北變電站之線路儀表進行推算後,協商確定_____所依據的數值。

第四款:若用方或供方對任何_____電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準確度有懷疑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派人員對該儀表進行校驗。當儀表的準確度超出±___%的極限時,即認為不準確,而用校核儀表之計量數作為_____根據。計量儀表之運行管理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定進行。

(2)抄讀表時用方應派代表在場,並將抄讀表之數值簽字確認。

第六款:雙方將按本條之規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發出_____收單,用方應在收到_____帳單後的___天內,將應付之電費撥入廣東省XX公司指定的專用帳户內。

第七款:若由於任何原因,帳單上之帳目有差錯,則該帳目須經雙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條?電力供應的中止或減少

第一款:供方應儘量保證對用方供電的可靠性。萬一供方電力系統發生故障而造成供電中斷時,供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儘速恢復供電,並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款:當供方或用方電力系統需進行預定的設備停電檢修時,雙方將根據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定取得協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後,按技術上需要的最短時間範圍內暫時停止或減少電力供應。

第三款:供方無需向用方負責第一款、第二款因電力供應中止或減少而導致之損失。

第七條?免除對引起損失、毀壞或不便之責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無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遲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條之責任時,受阻或推遲履行合約的一方對另一方遭受的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任。並且合約將在該段時間暫停。在引起受阻或推遲之原因停止後,合約應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種推遲超過十二個月,則任何一方可以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此合約,隨後此合約便告終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無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災禍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條?補償貿易方式的預付款項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電力而向供方提供二億港幣的無息預付款項,作為___省電力系統向澳門供電的電力工程建設費用,合約正式簽訂後,用方應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約正式簽訂後一個月以內_______萬港元

____年__月_______萬港元

____年__月_______萬港元

____年__月_______萬港元

____年__月_______萬港元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預付之無息款項以補償貿易的方式,從____年__月份開始,分____年,每年__萬元,分十二個月,在每月之電費結算中支付償還。

第三款:即使遇供電中斷的情況,本條第一、第二款仍繼續生效,並以港幣支付結算。

第九條?文件的遞送

第一款:任何一方給予對方之通知及發給對方之帳單,以下述方式遞送為合格。給予供方之通知,須書寫供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供方在___市之註冊地址;給予用方之通知或帳單,須書寫用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用方的澳門之註冊地址。

第十條?解決爭執

第一款:凡有關執行本合約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第二款:倘雙方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獲得圓滿解決時,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並適用中國法律解決爭端。

第十一條?文字

第一款:本合約之中文本、葡文本及英文本,於本合約之訂立及解釋有相等之確實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與用方相互間之書信及技術性文件的來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並附有英文譯本。

第十二條?合約正副本

第一款:本合約的中、葡、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__份。供方和用方各執中、葡、英文本正本合約各一份,副本__份。

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中國_______省電力公司(蓋章)

用方:_________市電力有限公司(蓋章)

附件一?供電價目表(略)

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略)

供電的合同 篇6

承租方: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出租方:供電工程分公司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1、在租賃期間,合同所列租賃儀器的所有權屬於甲方。

2、在租賃期間,乙方如對租賃儀器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必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3、在租賃期間,乙方如將租賃設備轉租給第三人,必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一條:租賃設備的交貨和驗收

1、租賃設備在交貨地點,由甲方向乙方交貨。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造成租賃設備延遲交貨時,甲方不承擔責任。

2、乙方應自收貨時起24小時內在交貨地點檢查驗收租賃設備,同時將簽收蓋章後的租賃設備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款規定的時間辦理驗收,甲方則視為租賃設備已在完整狀態下由乙方驗收完畢,並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設備的驗收收據交付給甲方。

4、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現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數量和技術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屬於甲方的責任時,乙方應在交貨當天,立即將上述情況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處理,否則,視為租賃設備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約定要求。

第二條:租賃設備的使用、維修、保養和費用

1、租賃設備在租賃期內由乙方使用。乙方應負責日常維修、保養,使設備保持良好狀態,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2、在工作過程中乙方若不能對設備故障進行排除,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維修。

3、租賃設備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失時,由乙方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條:租賃設備的毀損和滅失

1、乙方承擔在租賃期內發生的租賃設備的毀損和滅失的風險。

2、在租賃設備發生毀損或滅失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權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其一切費用:將租賃設備復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狀態;更換與租賃設備同等型號、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當租賃設備毀損或滅失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乙方應賠償甲方。

若儀器因被盜等原因遺失或無法修復的損毀,乙方按儀器價值正常折舊後賠償甲方。

第四條:違約責任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租金的支付。若乙方延遲支付租金時,乙方應於租金約定支付日前將儀器送還甲方,若乙方在當日未將儀器送還,視為乙方繼續租用儀器,乙方應按日加支應付租金的5%給甲方。在乙方應付租金未到位前,甲方保留停機的權利,如付款後繼續租用,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2、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都應向對方償付本合同總租金額5%的違約金。

3、乙方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時,甲方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要求乙方及時付清租金和其他費用,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損失;

終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歸還租賃設備,並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

第五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的有關程序進行仲裁裁決。仲裁費用和勝訴方的律師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第六條: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與本合同有關附屬文件具備本合同同等效力。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承租方:

出租方:

日期:

供電的合同 篇7

供方: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用方: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根據《_____》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確立正常的供用水、電等的秩序,明確雙方的責任,做到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水、電,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供應方式

1.1?甲方根據乙方的生產需要,按(年或季度)向乙方提供水、電。

1.2?在同等供應條件下,甲方承諾優先向乙方供應。

1.3?當甲方出現水、電供應不足的情況時,甲方應當按不低於其供給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下屬企業)水、電的比例及條件,供給乙方。

第二條?_____標準

2.1?甲方收取水、電費用的標準,應依照_________水、電_____標準的規定確定。甲方承諾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水、電費用不高於其向任何第三方(包括甲方下屬企業)收取的費用。

2.2?因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的變動導致水、電_____標準的變動,則按國家規定的變動幅度作相應的調整。

2.3?甲方根據自身的情況決定提高水、電的_____標準時,應在做出提高_____標準的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對提高價格標準的具體情況予以説明。

第三條?付款時間

乙方應在接受甲方供應水、電後六個月內,支付用水用電費。

第四條?其他

4.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並經乙方之股東大會在關聯股東迴避表決的情況下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4.2?本合同一經生效,不得擅自修改或終止。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對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變更,或有其他未盡事宜的,須經雙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3?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電的合同 篇8

本合約於 年 月 日在 市訂立,訂立合約雙方為:

省電力公司(以下簡稱“供方”)

總辦事處設於 市東風三路八號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用方”)

總辦事處設於 市。

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後,確認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 電力系統向澳門供電。

茲訂立合約如後,雙方必須並同遵守履行其責任。

第一條總則

第一款:本合約經 省及澳門地區有關當局核准並由雙方正式簽約之日起生效,合約總期限為貳拾貳年,即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後續訂,為此,用電方最晚應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續訂。否則,供方不保證到期日後的連續供電。考慮在此期限內有不可預計的各種變化情況。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約的有關條款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修改後生效。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採用之“供電價目表”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一。

雙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價目表(一)及價目表(二)將適用於“用方”的供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確定辦法(略)。

第三款:《供電運行細則》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二。

第四款:如本合約的條文與附件一、附件二的內容有不符或矛盾時,應按下列次序為取捨之準則:

(1)本合約。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條供電

第一款:“供方”同意自 年 月 日開始向“用方”供電。雙方應遵守合約所訂明之供電價格、供電條件等規定。

年至 年“供方”供應“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額功率”及“超限額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數值限制(略)。

第二款:每年10月31日前,“用户”將交給“供方”次年分月預計最高功率值,該條最高功率值不應超過上表所列的規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該年最高功率值超過第一款表列的規定值時,須與“供方”協商確定。

第三款:一年內每月實際取得“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應低於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 %。計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價目表(一)的功率費時,“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於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 為限制。若“供方”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須對“用方”提出臨時減少功率,則該月的實際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該月的`表計實測記錄數值計收價目表(一)中的功率費。

在第一階段“供方”將由 萬伏變電站的 萬伏母線,以兩回 萬伏線路接至澳門北面變電站供電。該系統根據將來供電負荷增長的需要,得予以擴充。

第四款:供電質量標準及供電運行管理制度均應符合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定。

第三條供電價目

第一款:供電價目以港元計算,“用方”應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電費。

第二款:雙方同意按第一條第二款附件一供電價目表及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計算和支付電費。

第四條供電工程建設及運行維護

第一款:在合約有效期內為滿足對用方的供電,在 電力系統內的有關電力工程建設,其設備及全部建設費均由供方負責。

第二款:由 市二十二萬伏變電站至澳門北輸電線路的建設,在 市境內的建設費用由供方負責,在澳門境內的線路及全部變電設備的建設費用由用方負責。

第五條供電之計量及發單結付

第一款:全部 及校核儀表,均安裝於 市變電站的 萬伏線路出線端。

供電計量儀表由下列兩組儀表所組成:

(1)一級稱為 用儀表,由供方供給,並屬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將由此組儀表記錄,並據此發單 。

(2)另一組稱為校核用儀表,由供方供給,並屬供方所有。

以上儀表的校驗由供方負責,用方派人蔘加共同核定後,共同加封。

第二款:當任何 電度表或 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記錄或被發現該月的計量記錄不正確,則應以校核儀表之計量記錄數作為 之根據,直至缺陷校正後才恢復使用。若因電流或電壓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 儀表及校核儀表均同時不正確記錄時,則雙方可參照裝於珠海內的其他儀表及裝於澳門北變電站之線路儀表進行推算後,協商確定 所依據的數值。

第三款:若用方或供方對任何 電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準確度有懷疑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派人員對該儀表進行校驗。當儀表的準確度超出± %的極限時,即認為不準確,而用校核儀表之計量數作為 根據。計量儀表之運行管理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定進行。

(3)抄讀表時用方應派代表在場,並將抄讀表之數值簽字確認。

第四款:雙方將按本條之規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發出 收單,用方應在收到 帳單後的 天內,將應付之電費撥入廣東省XX公司指定的專用帳户內。

第五款:若由於任何原因,帳單上之帳目有差錯,則該帳目須經雙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條電力供應的中止或減少

第一款:供方應儘量保證對用方供電的可靠性。萬一供方電力系統發生故障而造成供電中斷時,供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儘速恢復供電,並按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款:當供方或用方電力系統需進行預定的設備停電檢修時,雙方將根據附件二《供電運行細則》之規定取得協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後,按技術上需要的最短時間範圍內暫時停止或減少電力供應。

第三款:供方無需向用方負責第一款、第二款因電力供應中止或減少而導致之損失。

第七條免除對引起損失、毀壞或不便之責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無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遲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條之責任時,受阻或推遲履行合約的一方對另一方遭受的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任。並且合約將在該段時間暫停。在引起受阻或推遲之原因停止後,合約應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種推遲超過十二個月,則任何一方可以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此合約,隨後此合約便告終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無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災禍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條補償貿易方式的預付款項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電力而向供方提供二億港幣的無息預付款項,作為 省電力系統向澳門供電的電力工程建設費用,合約正式簽訂後,用方應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約正式簽訂後一個月以內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年 月 萬港元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預付之無息款項以補償貿易的方式,從 年 月份開始,分 年,每年 萬元,分十二個月,在每月之電費結算中支付償還。

第三款:即使遇供電中斷的情況,本條第一、第二款仍繼續生效,並以港幣支付結算。

第九條文件的遞送

第一款:任何一方給予對方之通知及發給對方之帳單,以下述方式遞送為合格。給予供方之通知,須書寫供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供方在 市之註冊地址;給予用方之通知或帳單,須書寫用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用方的澳門之註冊地址。

第十條解決爭執

第一款:凡有關執行本合約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第二款:倘雙方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獲得圓滿解決時,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委員會申請 ,並適用中國法律解決爭端。

第十一條文字

第一款:本合約之中文本、葡文本及英文本,於本合約之訂立及解釋有相等之確實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與用方相互間之書信及技術性文件的來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並附有英文譯本。

第十二條合約正副本

第一款:本合約的中、葡、英文本各有正本二份,副本 份。供方和用方各執中、葡、英文本正本合約各一份,副本 份。

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蓋章)

用方:(蓋章)

日期:

供電的合同 篇9

供電方:供電有限公司城北供電所

用電方:

因用電方原因,需臨時搭線用電,為明確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電力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址

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點:

供電方向用電方供電變壓器台區為:

二、臨時用電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時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時止;

三、用電性質:,執行電價為:元/度;

四、用電方用電負荷:;電能表計為:

五、電費結算方式:電費按臨時安裝的電能表電量乘以協議規定電價進行結算,如屬無表臨時用電,則按下列辦法之一結算電費:

1實際使用電錶計量的電量×協議規定電價;

2、用電方用電功率(kW)×實際使用小時數×協議規定電價;

3、臨時建築樓面澆注:結算電費=樓面面積×度/平方米(單位面積用電量)×協議規定電價;

六、用電方用電前須向供電方預交電費元,用電結束時多退少補;

七、產權分界點

產權分界點為用電方臨時搭線與供電方低壓線路臨時搭接點處,搭接點至用電方電力線路及設施屬用電方資產;搭接點以上至變壓器線路及設施屬供電方資產。

供電方(簽章):_________用電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電的合同 篇10

用電人:

供電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以及《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相關規定,遵循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雙方就居民生活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用電人用電地址

市(州) 縣(市、區) 鎮(鄉) 街道(村) 號 幢 單元 室

二、供電方式

供電人以交流低壓□220□380伏電源向用電人單電源連續供電。

三、計量裝置

□普通電能表 □費控智能電能表

四、用電計量、電價及電費結算

(一)計量裝置為普通電能表

1、供電人以在用電人的受電點安裝的普通電能表記錄的抄見電量為依據,按照國家批准的電價和隨電量徵收的各項費用向用電人定期結算電費。

2、供電人實行□單□雙月抄表,用電人於抄表之日起十日內在供電人指定的地點交付電費。

(二)計量裝置為費控智能電能表

用電人向費控智能電能表配置的專用充值購電卡中充值,供電人以在用電人的受電點安裝的費控智能電能表記錄的電量為依據,按照國家批准的電價和隨電量徵收的各項費用,由費控智能電能表內置計費系統自動實時結算用電人電費。

五、供電人權利義務

(一)按照國家價格管理部門批准的電價和隨電量徵收的各項費用收取電費,並在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調整時,按規定執行。

(二)對使用普通電能表的用電人逾期未交付電費,經催告用電人仍未交付的,供電人有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對使用費控智能電能表的用電人,當費控智能電能表充值餘額為零時,費控智能電能表的自動斷電功能將自動中止供電。

(三)對違章用電、竊電及其他違約用電行為有權制止,依法追收電費和違約使用電費並中止供電。

(四)供電人發現用電人計量裝置有問題或故障時,供電人對該計量裝置進行免費檢驗,如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範圍,則按規定向用電人補收少交的電費或退回多收的電費。

(五)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用電人提供連續電力供應服務。因故需要停止供電時,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者進行公告。

(六)在供電設施發生故障時,供電人在國家規定時限或服務承諾時限內組織檢修。

(七)使用普通電能表因欠費停止供電的,供電人在用電人交清電費後24小時內恢復供電,不能在24小時內恢復供電的,向用電人説明原因並按用電人要求提供相關證據;使用費控智能電能表的,在用電人提供自身信息完備、準確的情況下,供電人通過費控智能電能表提示功能、手機短信提示功能等,在充值餘額小於50元時,提示用電人及時充值。

(八)在營業場所公告辦理用電業務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提供客户須知資料。

(九)根據用電人實際交付電費金額出具電費發票。

(十)按國家規定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檢驗和維護。

六、用電人權利義務

(一)有權對供電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投訴。

(二)用電人對計量裝置的準確性有異議的,雙方共同委託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校驗,用電人預付校驗費。經校驗計量誤差在國家規定範圍內的,用電人承擔校驗費;計量誤差超過國家規定範圍的,供電人承擔校驗費,同時按規定向用電人補收少交的電費或退回多收的電費。

(三)費控智能電能表用户終止用電並按規定程序辦完銷户手續後,可到所屬區域的供電營業廳退取費控智能電能表或充值購電卡中的餘額。

(四)按照合同約定的居民生活用電性質用電。

(五)按規定程序辦理用電變更、中止或終止業務。

(六)計量裝置為普通電能表的,依照用電量和電價及隨電量徵收的各項費用在約定期限內到供電人指定地點全額交付電費;計量裝置為費控智能電能表的,根據費控智能電能表的計量計費提示功能,及時充值購電。妥善使用和保管充值購電卡,並承擔充值購電卡損壞、遺失而引起的相關後果。

(七)不自行引入或供出電源。

(八)發現計量裝置有異常時,及時通知供電人。

(九)為供電人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的檢驗和維護提供協助和方便。

七、電力設施產權分界及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一)安裝在用電人受電點的計量裝置出線接線點為電力設施產權分界點(見附件:《居民生活用電登記表》供電線路產權分界示意圖),為本合同所述的履行供用電義務的地點。

(二)以電力設施產權分界點為界

用電人受電點計量裝置出線接線點之後,由用電人承擔運行維護管理義務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用電人受電點計量裝置出線接線點之前,由產權設施所有者承擔運行維護管理義務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用電人受電點計量裝置由供電人承擔運行維護管理義務及相應的法律後果。

八、合同變更與解除

用電人變更、解除合同的,結清電費及其他費用後,向供電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九、違約及其他責任

(一)用電人擅自改變用電性質、轉供電或引入電源,擅自移動、開啟、拆封電能計量裝置的,用電人依法補交差額電費,並承擔違約使用電費。

(二)用電人有竊電行為的,按竊電量補交電費,並承擔補交電費3倍的違約使用電費。對竊電行為,供電人可制止並當場中止供電。

(三)使用普通電能表的用電人逾期未足額交付電費的,供電人除追補欠費外,還可向用電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費總額的10/00收取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

(四)用電人交清欠費,供電人未在本合同約定期限內恢復供電的,供電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供電量對應電費總額的10/00向用電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未供電量按用電人前6個月平均用電量計算。

(五)供電人、用電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六)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人造成損害的,供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免責事由

供電人、用電人受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維護公共利益等因素的影響,且該影響足以導致任意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能履行約定義務,在受影響的範圍內免除責任。因遲延履行後發生上述情況的,不免除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生效與終止

(一)本合同經供用電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辦理完畢銷户手續時終止。

(二)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人(蓋章): 用電人(簽章):

代理人(簽章): 代理人(簽章):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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