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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格式樣本

勞動合同格式樣本

甲方:

勞動合同格式樣本

乙方:

簽定日期:年月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

註冊地址:

乙方:

文化程度: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

出生日期:年月日

家庭地址:

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户口所在地:省(市)區街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北京市勞動合同的相關政策、法規、規章,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於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其中試用期月,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及義務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

第三條: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規;

(二)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終止同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

(三)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四)保守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祕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牟取經濟利益;不得泄露甲方任何有關管理、技術性或商業情報,如:甲方的管理制度(規定)、會計數據、薪金福利數據、經營開發信息、客户資料、檔案資料及來源等;

(五)在受聘甲方期間不得從事第二職業。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但因工作及職責需要,對部分職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乙方的職位實行工時制。

第五條: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須遵守國家及甲方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第八條: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北京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根據甲方薪酬制度,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標準不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中乙方在試用(見習)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一條: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福利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五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與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六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時、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甲方與乙方經協商就勞動合同解除以書面形式達成一致的,本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而無需賠償或補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在聘用過程中被證明提供重大不實聲明及文件

(二)嚴重違反本合同或公司頒佈的規章制度、行為準則;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榮譽及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

(四)違反國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規,被依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

(五)接受與甲方業務相關聯的公司或個人、以任何形式給予的利益或好處;

(六)泄露甲方商業機密及任何有關管理、技術性或商業情報;(七)在受聘甲方期間從事第二職業。

第二十條: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第二十一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終止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復員、專業退伍軍人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五)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三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至少提前30日(特殊職務要求提前6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辦理有關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有一方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即自然終止。

第二十六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退休、離休、退職或者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書面答覆對方;15日內未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法和解除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賠償金

(一)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九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一)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一條: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按規定給與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二條: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滿半年而不滿一年的按一年,不滿半年的按半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三條:乙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經濟責任:

(一)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二)違約金:

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乙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繳納標準=上年度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0%*合同未滿的累計月份。

(三)招收費用的賠償:

由甲方出資招收的人員,在合同期限尚未屆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甲方繳納錄用費;

費用標準為,以甲方出資的費用為基數,自乙方報到之日起,按在甲方工作每滿一年減交20%計算。

(四)培訓費用的賠償:

乙方在甲方參加學歷教育、外派、脱產學習等培訓的人員,在合同期限尚未屆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甲方繳納培訓費。

繳納標準以甲方出資的費用為基數,自培訓結束之日起,按在到甲方工作每滿一年減交20%計算;

甲乙雙方簽訂培訓協議的,按培訓協議中規定的賠償標準計算。

(五)經濟損失賠償費

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到其他單位工作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追究乙方責任。

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機密並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按損失數額如數賠償。

乙方因個人原因,損壞甲方設備、儀器、儀表及工具的,需交納經濟損失賠償費。

因乙方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並掌握商業機密的人員,三年內不能從事其原性質的工作。如違反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應依法追究經濟賠償責任。

九、合同爭議處理及合同附件

第三十四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五條:甲方有關管理制度及規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有權修改有關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的管理制度的修訂須經總經理辦公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生效。

十、其他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北京市的相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年月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年月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年月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年月日

勞動合同續訂書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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