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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範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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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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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甲方: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永久住址:

現居住地址:

家庭電話: 手機:

合同起止日期:

一、合同的訂立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它任何單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係。

二、工作期限條款

1、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

2、本合同有效期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其中前_______個月,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為試用期。

3、試用期滿後,甲、乙方均有權通知對方是否轉正和續簽合同,如果甲、乙方通知對方不續簽合同,則通知之日為本合同的終止之日。

4、 試用期滿後,甲方同意乙方轉正並給乙方辦理轉正手續的。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條款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 部門,從事 方面工作。乙方承認甲方的《員工守則》和其它規章制度,願意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並有責任履行全職工作。甲方根據經營情況和乙方工作業績能力表現,可以變更或調整乙方的職位和工作內容。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3、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

1、甲方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但因工作及職責需要,對部分職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乙方的職位實行 工時制(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須遵守國家及甲方的有關規定。

3、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班次、休息日進行調整,但須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4、乙方按國家及甲方規定享受休假、探親假、婚喪假、法定節日休假,請事假和病假。

五、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條款

1、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甲方每月 號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2、乙方試用期的月工資為人民幣 元整(税前),轉正後的月工資為人民幣 元整(税前)。乙方的個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

3、乙方任職不同的職位和不同的級別享受相應的工資和獎金。甲方將根據乙方的業績、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工資和獎金。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甲方根據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但不可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6、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時,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

7、甲方根據經營情況為乙方提供相關福利待遇。

六、社會保險條款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及住房公積金。其中單位應繳部分由甲方繳納,個人應繳部分由乙方繳納,甲方代為扣繳。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條款

1、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工作規範、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衞生制度;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衞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和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的勞動工具。

2、甲方根據乙方崗位的實際情況,向乙方按時提供國家及甲方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定期的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3、乙方須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規範、操作流程、勞動安全衞生制度,自覺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4、甲方根據工作的需求,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技能、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勞動安全衞生等規章制度的教育。

六、勞動紀律條款

1、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履行所從事職位的職責;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規範;愛護財產;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2、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員工守則 》和規章制度的規定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條款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時,本合同相關內容亦相應變更。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勞動記錄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甲方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甲方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7、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乙方參與甲方項目的,在項目結束後方可辭職。如在項目未結束時乙方辭職,則乙方應以其最後一個月的全部工資和獎金承擔賠償責任,並賠償對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損失。

9、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10、本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甲乙雙方簽訂的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未到期的,原勞動合同有效期順延至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的到期屆滿之日止。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條款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申請,經甲方批准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職手續。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保密規定,不辭而別,辭職未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或未辦理離職手續,除以其最後一個月的全部收入作為賠償金外,應按其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情節嚴重者,給予處分,並將處分記入本人檔案或通知其新工作單位。

3、乙方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時間的,除非甲方認為有合理的理由,否則視為乙方辭職,應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4、乙方參與項目的,必須工作至項目結束方可離職。如項目未結束乙方辭職,則乙方應以其最後一個月的全部收入作為對甲方的賠償,並應賠償對甲方和甲方客户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5、甲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1)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甲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甲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1)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企業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上年月平均工資計算;若乙方月工資高於甲方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7、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8、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條款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

1、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手冊,均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雙方簽訂的《職位説明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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