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盤定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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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盤製作合同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北京三千尺科技發展中心
甲乙雙方嚴格遵守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有關音像製品的有關規定。經友好協商,就委託製作光盤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信守:
一、節目源:
節目源類型複製品類型節目名稱提供日期備註
二、規格、數量、單價、總金額
費用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
母帶轉錄費個:
母盤費片:
壓片費片:
菲林製作費:
盤盒:
彩封設計費:
彩封:
包裝(塑封)費:
其它費用:
金額總計(元):
大 寫:
三、質量標準:
複製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及雙方所約定的標準。
四、交貨時間: 年月 日
五、交貨地點:
六、交貨方式: □ 受託方送貨到北京市內指定地點□ 委託方自提
七、結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簽訂後委託方預付貨款的30%即元;
2、餘款在交貨時全部結清。
八、雙方責任:
(一)委託方責任:
1、委託方須提供以下文件:
A、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蓋章的複製委託書的原件(複印件無效);
B、版權協議及版權委託書;
C、外國產品的版權認證文件;
D、法律規定的其它文件。
2、委託方應在合同簽訂後,向受託方付保證質量的、可用於複製的節目源類型及必備相關資料,如:節目源,菲林及打樣,包裝材料等等。
3、委託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與方式付款。
(二)受託方責任:
1、受託方對委託加工的光盤按約定的時間與數量交付委託方(數量誤差在萬分之二內為合理誤差)。
2、如因受託方責任導致少交或錯交貨物,由受託方負責調換。如由此給甲方帶來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按實際損失額給予賠償。
3、受託方不得私自加錄、銷售光盤,不得將委託單位提供的母帶、模版以任何方式轉讓、出售、複製給任何單位和個人。
九、複製產品的版權:
委託方委託受託方複製的產品的版權由委託方負責,歸委託方所有,受託方不得擅自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轉讓,如委託方未取得版權使用許可,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委託方承擔,如果受託方擅自使用或向第三人轉讓按盜版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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