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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礦罪無罪辯護(精選3篇)

非法採礦罪無罪辯護(精選3篇)

非法採礦罪無罪辯護 篇1

審判長、審判員:

非法採礦罪無罪辯護(精選3篇)

依據法律規定,受被告人家屬委託,並徵得被告人_______________同意,由我擔任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的一審辯護人。我們查閲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人,並參加了今天的庭審,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本案證據不足

本案重要證據為__________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鑑定書》,作為刑事證據應當具有高度的客觀性和真實性,但是該證據存在明顯的瑕疵。

首先,該鑑定認定的被告人_______________無證採煤造成的煤炭資源破壞可採總量,無具體的勘測技術手段説明。所謂的_______________噸,居然具體到了小數點之後的兩位,而如此具體的數量卻沒有詳細的可供參考的輔助説明,我們認為,這一數字依據不足,不排除主觀想象而定。

其次,該鑑定認定的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總額也沒有相關的計算依據。現在是市場經濟,稍有采礦常識的人都知道,煤炭的市場價格是隨行情浮動的,而煤礦也隨着開採進度,其煤質(包括含灰量、含硫量和可燃卡值)將隨之浮動,銷售價格自然也隨之浮動。該鑑定書的價值總額具體到千位,這個數值從何而來,這個數值實不可信,自然也不應當作為定案依據。

最後,該鑑定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按照《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鑑定應當由具有鑑定資格的鑑定人簽字,並註明鑑定人的職稱。而該鑑定不具備以上形式,存在瑕疵,不符合司法鑑定的有關規

因此,作為本案重要證據的所謂鑑定書,其客觀性和真實性值得懷疑,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本案不符合法定程序。

按照刑法第343條之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才構成非法採礦罪。也就是説,必須具有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開採的法定程序。而在本案中,__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晉源分局雖兩次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但均無被送達人,即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簽字。按照《行政處罰法》第40條之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而__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晉源分局並沒有履行上述程序,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視為未送達。因此,本案缺乏這一關鍵的法定程序。

三、本案情節輕微。

被告人開採的是一個已經廢棄的巷道,開採時間也僅有十來個月,而且斷斷續續,由於開採規模和開採時間有限,開採總量也僅有_______________百噸,銷售額只有_______________元左右。其情節顯屬輕微。以上事實,從公安機關訊問到今天的庭審,被告人的交代均一致。根據司法精神,當兩種證據衝突時,應當作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因此,被告人非法開採情節顯屬輕微,沒有造成礦產資源的破壞。

綜上所述,被告人_______________雖有非法採礦的行為,但是情節輕微,且有關機關的辦案程序不符合有關規定,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非法採礦罪無罪辯護 篇2

審判長、審判員:

依據法律規定,受被告人家屬委託,並徵得被告人李某同意,由我擔任被告人李某的一審辯護人。我們查閲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人,並參加了今天的庭審,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本案證據不足

本案重要證據為__________省國土資源廳出具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鑑定書》,作為刑事證據應當具有高度的客觀性和真實性,但是該證據存在明顯的瑕疵。

首先,該鑑定認定的被告人李某無證採煤造成的煤炭資源破壞可採總量,無具體的勘測技術手段説明。所謂的15499.77噸,居然具體到了小數點之後的兩位,而如此具體的數量卻沒有詳細的可供參考的輔助説明,我們認為,這一數字依據不足,不排除主觀想象而定。

其次,該鑑定認定的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總額也沒有相關的計算依據。現在是市場經濟,稍有采礦常識的人都知道,煤炭的市場價格是隨行情浮動的,而煤礦也隨着開採進度,其煤質(包括含灰量、含硫量和可燃卡值)將隨之浮動,銷售價格自然也隨之浮動。該鑑定書的價值總額具體到千位,這個數值從何而來呢?這個數值實不可信,自然也不應當作為定案依據。

最後,該鑑定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按照《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鑑定應當由具有鑑定資格的鑑定人簽字,並註明鑑定人的職稱。而該鑑定不具備以上形式,存在瑕疵,不符合司法鑑定的有關規定。

因此,作為本案重要證據的所謂鑑定書,其客觀性和真實性值得懷疑,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二、本案不符合法定程序。

按照刑法第343條之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才構成非法採礦罪。也就是説,必須具有行政機關責令停止開採的法定程序。而在本案中,__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晉源分局雖兩次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但均無被送達人,即本案被告人李某的簽字。按照《行政處罰法》第40條之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而__________市國土資源局晉源分局並沒有履行上述程序,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視為未送達。因此,本案缺乏這一關鍵的法定程序。

三、本案情節輕微。

被告人開採的是一個已經廢棄的巷道,開採時間也僅有十來個月,而且斷斷續續,由於開採規模和開採時間有限,開採總量也僅有七、八百噸,銷售額只有四萬元左右。其情節顯屬輕微。以上事實,從公安機關訊問到今天的庭審,被告人的交代均一致。根據司法精神,當兩種證據衝突時,應當作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因此,被告人非法開採情節顯屬輕微,沒有造成礦產資源的破壞。

綜上所述,被告人李某雖有非法採礦的行為,但是情節輕微,且有關機關的辦案程序不符合有關規定,建議法院從輕處罰。

此致

_____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__________

二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非法採礦罪無罪辯護 篇3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__________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劉__________勇犯非法採礦罪一案,__________律師依法接受辯護委託後,仔細查閲案卷材料,會見犯罪嫌疑人,研究起訴書,又自始至終的參與今天的庭審活動,現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與公訴人商榷,供合議庭考對該案合議時採納。

一、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_______________“劉__________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點礦種,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和1991年1月15日國發5號《關於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通知》的規定,風化花崗巖礦產不屬國家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因此公訴機關指控劉__________“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適用法律錯誤。

二、公訴機關據以指控劉__________犯非法採礦罪的關鍵或決定性的礦產資源價值鑑定結論證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不能作為定案有罪的證據:

(一)委託鑑定的委託人不符合《刑訴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破壞性開採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鑑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對訴訟涉及的鑑定必須是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而本案委託鑑定的機關是國土資源主管行政機關,因此不符合《刑訴法》中鑑定結論的委託主體。

(二)本案(20_____)第49號礦產資源價值鑑定書存在嚴重的程序錯誤

1、20__________年8月12日__________縣國土資源局向湖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發出對“__________場__________區劉__________礦場非法開採風化花崗礦礦產資源,進行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的委託書,而且在同一天又向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委員會申請對__________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編制的《__________縣__________鎮__________場__________區劉_______________礦場非法開採風化花崗巖礦產資源破壞礦產資源價值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報告書》)進行審查,出具審查結論。通過案卷材料,__________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的《評估報告書》是在20__________年8月25日才製作出來,怎麼能在20__________年的8月12日就提交由省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委員會審查呢?

2、20__________年8月25日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的《評估報告書》或省國土廳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委員會的_____國土資鑑[20__________]第49號鑑定結論是在行政處罰之後,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所作出的,該兩份文書既不是行政處罰的證據,亦非刑事案件立案後的鑑定結論,不知其產生的根據和動機。

3、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價值鑑定委員會沒有對案件現場進行勘查、測量,僅僅是對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的《評估報告書》進行文證審查後的審查意見,不是該有權鑑定機構自己的鑑定結論,即有權鑑定的鑑定人沒有自己的鑑定結論。

4、省煤炭地質勘查院《評估報告書》中的數據未被當事人確認,該《評估報告書》的數據系單方數據,且勘測時的現場被案卷材料中的證人證言所推翻,即證人證實,在劉道勇非法採礦以前,修__________公路時進行了採砂,楊__________進行兩年非法採礦,李__________進行非法採礦,當地老百姓修屋在該處進行了採砂,可省煤炭地質勘查院只勘測了一時結果數據,卻沒有考慮形成勘查結果數據的多因一果的過程數據,將多種原因造成的結果全部栽在劉__________個人頭上,有失客觀、科學和公正。

所以説作為關鍵的立案證據的《評估報告書》和第49號破壞礦產資源價值鑑定書,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客觀、不公正、不科學應不予採信。

三、犯罪嫌疑人劉__________系右上肢高位截肢的殘疾人,一家六口,上有兩老、下有兩小,夫妻又無正常穩定的收入來源,在全縣遍地開花的非法採礦活動中,他的所作所為僅僅是為了一家老小的生存,生活所迫,實施違法行為,正如案卷材料反映劉__________撈到的僅僅是幾元一方的工錢而已,相比其他非法採礦所獲取的暴利是不足為奇的。也難怪劉__________在法庭上稱執法對他不公,大肆非法採礦的只要交了罰款就可以逍遙法律,為了謀生少量採礦的卻鋃鐺入獄,何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劉__________犯罪非法採礦罪的證據不足,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應宣告被告人劉__________無罪。

此致

__________縣人民法院

辯護人:_______________劉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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