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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合同(精選6篇)

船舶建造合同(精選6篇)

船舶建造合同 篇1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_____(船東單位全稱)(以下簡稱甲方)和_____________________(承造船廠全稱)(以下簡稱乙方)就建造______________(船舶名稱)(以下簡稱本船)_______艘,於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省_______市簽訂。

船舶建造合同(精選6篇)

第一條 工程內容、建造數量及依據

1.1 工程內容

1.2 建造數量:_____艘

1.3 建造依據

本船由甲方委託______進行設計,技術設計經送CCS審查認可,由______負責施工設計。

下列文件作為本船建造依據,併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技術規格書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2)全船説明書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3)船體結構説明書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4)舾裝説明書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5)輪機説明書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6)空調説明書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7)機械説明書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8)電氣説明書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9)總佈置圖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10)舯橫剖面圖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11)機艙佈置圖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12)輪機國內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13)輪機進口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14)電氣國內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15)電氣進口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16)甲板機械訂貨明細表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17)艙室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18)主要舾裝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機械設備訂貨明細表 (圖號:__________________)

注:

①凡造價在500萬元以上的船舶應給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圖號,500萬元以下的船舶應給出(1)、(2)、(5)、(8)、(9)、(11)和主要訂貨明細表圖號;

②有與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應列入此款中,如:本船供圖協議、由設計單位提供的並經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廠商表、由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的進口設備的明細表以及有關文件的文號等;

③如圖紙與全船説明書不一致時,以全船説明書為準;

④如全船説明書與本合同不一致時,則以本合同為準。

1.4 工程編號(指工廠的生產工程編號)

乙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本船的建造工作,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把承造的船舶轉讓給第三方,包括乙方自辦的第三產業。

1.5 乙方承擔甲方提出的有關技術方面的保密義務。

第二條 概述與船級

2.1 概述

2.1.1 用途

2.1.2 船型

2.1.3 航區

2.1.4 船舶主尺度

總長____________(m)

垂線間長____________(m)

型寬 ____________(m)

型深 ____________(m)

設計吃水____________(m)

2.1.5 船舶主要工程技術指標

(1)系柱拖力:最大系柱拖力為______KN。專指拖船

(2)吊重:(給出何種限制條件下的起吊重量)專指起重船

(3)挖深及其他工程作業指標:(給出何種限制條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標要求)專指挖泥船

2.1.6 動力裝置

主機生產廠 主機型號 主機台數

最大持續功率(KW) 轉速

齒輪箱生產廠及型號 速比

發電機組:原動機型號 功率(KW ) 轉速 台數

發電機型號 功率(KW ) 生產廠

2.1.7 航速、主機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試航速度:

船舶在試航壓載狀態,吃水______米,船體無污底,風力小於蒲氏風力3級,深靜水,主力功率為______KW,航速不小於______公里(或節)。

(2)主機燃油消耗率

主機在其製造廠車間台架上試驗,在ISO標準工況下,其合同最大持續功率(KW)_____,轉速為_____轉/分,燃油消耗率為______克/千瓦小時+3%。

(3)自持力:

本船主機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艙櫃裝滿,續航力不小於______公里(或海里),自持力不小於______天。

2.1.7 建造工藝

本船建造工藝按乙方的造船工藝和慣例進行。

2.2 船級和規範

2.2.1 本船的建造、入級,應滿足本船建造合同簽字之日已公佈實施的、必須滿足本船説明書中規定的規範、規則及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由中國船級社代表中國政府對船舶進行法定和船級檢驗,按中國船級社的規範和規則進行設計、建造和檢驗,並取得下列船級符號:

2.2.2 本船交船時,應取得中國船級社的證書。申請船舶建造檢驗和入級由乙方辦理,費用包括在合同價格內,由乙方支付。

第三條 材料和設備

3.1 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設備(包括進口的),除按本船説明書或另有協議應由甲方供應外,均按本合同的第一條第三款雙方認定的廠商表,由乙方負責訂購。甲方有權參加雙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設備的驗收及廠商表中規定的主要設備、材料的技術談判。

3.2 按照規定,由乙方供應的從國外進口的設備、材料和税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價內,由乙方支付。進口設備開箱時,乙方應通知甲方駐廠代表參加。

3.3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設備、儀器和材料,應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合同規定時,應立即通知甲方調換或者補充。

3.4 乙方隱瞞原材料與設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與設備而影響船舶質量時,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修理和減少船價。

3.5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設備、儀器和材料必須按要求妥善保管。由於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設備、儀器和材料損壞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3.6 乙方由於原材料、設備、備品、供應品訂貨困難等原因影響建造進度時,徵得甲方或甲方駐廠首席代表同意後,可採用符合船檢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船舶性能及驗船規範的,還應徵得船檢部門的同意。

3.7 機電設備及輔助機械系統的備品、備件、工具,文件及説明書,乙方應按規範要求和製造廠的標準隨機備件清單(或按雙方議定的清單)在交船時交給甲方。如有欠交部分,應徵得甲方同意,在雙方議定的日期補交或作減帳處理。上述清單應編入完工資料中。

第四條 合同價格及付款方法

4.1 合同價格

4.1.1 本船合同價格以人民幣(RMB)____________為貨幣單位計價、結算及支付。

4.1.2 本船每艘的合同價格為人民幣(RMB)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

4.1.3 上述合同價格包括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的進口設備和材料的費用,暫按______萬美元計,匯率暫按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折算人民幣__________(大寫與小寫)元整,進口部分價格按對外商務合同和實際支付日匯率進行調整。

4.1.4 上述合同價格包括施工設計、船檢審圖等費用,包括由甲方支配的監造費、接船費及該船的技術評估費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

4.1.5 上述合同的價格包括進口設備的關税、增值税,手續費、監管費等,總計為進口設備的______%。

4.1.6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書面意見發生的項目變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減帳工程費用,在交船時同本條款4.2款規定的最後一期付款一起結算。

4.1.7 上述價格為無條件的最終封閉價。

4.2 國內部分付款方法

4.2.1 乙方應在船舶建造前將該船的建造計劃書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其餘各期付款應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當期的進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時準備款額。

4.2.2 第一期付款

(1)合同經甲方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後,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以電匯發出的日期為____________(下同)。

(2)合同生效後30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

4.2.3 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籤認的本船開工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後7個工作日內(以郵局郵戳日期為準,下同),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最遲不超過十五(15)個工作日(下同)。

4.2.4 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籤認的本船大合攏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後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

4.2.5 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經甲方駐廠首席代表籤認的本船下水報告及付款通知單後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

4.2.6 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雙方簽訂《交接船議定書》後十五(15)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額即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並與按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規定經雙方認可的加減帳、賠償金、罰金等項目一起結算。

乙方同意甲方暫留船價的______% 萬元人民幣作為質量保證金,如在質量保證期內本船未發生質量問題,則保證期滿後由甲方退還乙方。

4.3 進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 進口設備的對外商務合同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該商務合同價格的______%款額。

4.3.2 根據乙方書面通知,在開具進口設備信用證前至少45天內,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價格的______%款額。

4.3.3 以上是常規付款約定,如進口設備商務合同的付款要求有變化,則甲乙雙方可另籤補充協議,並以補充協議為準。

4.4 逾期補償

如甲方未按本條款規定的日期付款,則甲方除付清價款以外,還應支付合同規定付款日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實際付款日止應付金額的利息和違約金,利息以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發生利率計算。乙方不能因此影響船舶的正常日期。

第五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5.1 交船期

5.1.1 本船交船日期不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交船日期(有與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補充協議“允許的延誤”除外,下同)的當天午夜12時,本船的合同價格不作調整(如有加減帳除外)。

5.1.2 本船從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交船日期,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午夜12時起,每天從本船合同價中扣除______%,計人民幣 元整(¥____________),並以120天為限。如在合同規定的交船期後的12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權拒收該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並減少船價。如甲方拒絕接船,則乙方除退還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的價款)和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利息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1.3 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並與乙方達成協議,則甲方應付給乙方趕工費,從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前當天午夜12時開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價的基礎上增加趕工費人民幣 元整(¥____________)。

5.1.4 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開船,超過本合同第九條第9.1.1款規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後十五(15)天時,必須徵得乙方同意,並雙方簽訂修改交船日期、賠償金等協議,該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5.2 航速

如有因建造廠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實際試航航速未達到設計要求,如航速低於設計航速零點三至零點五(0.3-0.5)節(不含零點三節),則應扣除本船合同價的千分之五(5‰);如航速低於設計航速零點五至零點七(0.5-0.7)節,則應扣除本船合同價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於設計航速零點八(0.8)節以上,甲方有權拒絕接船或降價接船,如甲方拒絕接船,則乙方除退還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設備的價款)和同期建設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利息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3 其它應要求的技術保證指標和違約責任(如拖船系柱拖力、工程作業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標等)。

第六條 監造

6.1 圖紙審查和認可

6.1.1 施工設計圖紙審查按雙方議定的審查目錄,由乙方一式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審查認可。甲方在收到圖紙後20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審查意見,並將一套標註審查意見的圖紙退回乙方。如甲方到時未提出意見,則表示甲方已對原圖認可,乙方對甲方的書面意見應在7天內予以書面答覆。如乙方未按時答覆,則認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見。如果圖紙和信函郵寄,則收退圖紙和信函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

6.1.2 乙方應分別給甲方和甲方駐廠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圖紙,同時,把建造過程中由乙方發出的“修改通知單”送甲方駐廠代表一份。

6.2 甲方代表

6.2.1 甲方代表在船舶進度達到(接船廠書面通知)時進廠監造,甲方應確定首席代表。

6.2.2 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駐廠代表的通訊、辦公室、辦公設備用品和勞動保護用品,並給予住宿、伙食及交通的方便(其費用由甲方自理)。

6.2.3 為使甲方代表檢驗方便,乙方應為甲方及時提供施工建造進度報告。

6.3 甲方代表的權力

6.3.1 甲方代表有權進入本廠與本船建造有關的各工作場所。

6.3.2 如果甲方代表需到各設備協作廠進行檢查驗收,乙方應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費用由甲方自理。

6.3.3 本船在整個建造期間規定的一般驗收和試驗項目,由乙方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代表參加試驗和檢查項目的時間和地點,甲方代表應及時書面確認。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而進行的檢驗是無效的。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後,未按時參加試驗、驗收及檢查,又未事前提出異議,則認為甲方代表自動棄權,乙方在船廠檢驗部門和船級社驗船師參加下的試驗、檢驗結果對雙方均為有效。

6.3.4 在檢查與試驗驗收中,如果甲方代表發現本船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或存在施工質量問題,則應將上述情況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後應迅速處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書面意見,可書面通知甲方代表,闡明理由。在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則應相互協商解決。如還有分歧,則應按本合同第十二條的規定來解決。如經裁決,乙方並無不當,甲方應承擔由此爭議引起工程延期的責任和賠償乙方停工的損失。但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停止與該分歧無關的建造項目,或拒絕驗收與該分歧無關的項目。

6.3.5甲方代表在工廠或工地執行公務時,應遵守工廠的規章制度。如非因廠方或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上的過錯而造成的人身傷害時,乙方不承擔責任。反之,乙方應承擔醫療及善後責任。

第七條 工程變更及修改

7.1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嚴格遵照執行。如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執行合同,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提出方負責賠償。

7.2 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內,任何一方提出修改變更合同內容,需經雙方的認可並簽訂修改變更的補充協議,該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修改變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變動、價格的調整及其他問題均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

7.3 本合同簽訂後,由於船舶規範、規則修改並要求本船遵守時,由此修改而引起費用增加,應調整本船合同價格。如引起交船期延長,應視為允許的延長。價格的調整和交船期的延長均以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

7.4 若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的變更或修改達不成協議,應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試航(工程作業與驗收)

8.1 通知

乙方應在十五(15)天前以電報或傳真方式通知甲方關於本船的下水和試航(工程作業)時間。在七(7)天前以電報或傳真方式將確定的時間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後,應在三(3)天內以傳真或電報回覆乙方已收到該通知,並按時派員參加本船的試航(工程作業)。如甲方未能提出異議又不能按時派人蔘加試航(工程作業),則認為甲方已放棄參加本船試航(工程作業)的權利,乙方可在中國船級社驗船師參加下進行試航(工程作業)。經驗船師籤認的試航、試驗紀錄報告,應視作甲方已認可。

8.2 實施辦法

8.2.1 在繫泊試驗前60天,乙方提出“試車試航(工程作業)大綱”送甲方及船檢部門認可。

8.2.2 乙方應在消除繫泊試驗時發現的缺陷後進行正式試航(工程作業),試航(工程作業)時發現的缺陷應在交船前消除。

8.2.3 本船試航(工程作業)由乙方負責。試航(工程作業)內容按雙方認可的“試車試航(工程作業)大綱”進行。甲方應根據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員。試航(工程作業)期間因氣候突變不能繼續進行時,雙方可協商暫時中止試航(工程作業),未完成的項目推遲到其後的第一個氣候良好的日子繼續進行。試航(工程作業)因氣候不良而推遲,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這種延誤應視為允許的延誤。

8.2.4 本船試航(工程作業)所需的燃油、滑油、滑油脂的供應及費用均由乙方負責。(工程作業)後所剩餘的各種油料,甲方按雙方簽字認可的數量,以結算日油料市場價格結算,作加減帳處理。

8.3 驗收

8.3.1 本船試航(工程作業)結束時,乙方與甲方參加試航(工程作業)的代表應就本船試航(工程作業)結果進行協商並簽署相應的試航(工程作業)文件。

8.3.2 如試航(工程作業)結果有不符合全船説明書及試驗大綱的要求時,乙方應會同甲方代表調查其原因,並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補救,必要時組織再試航(工程作業)。

8.3.3 甲方和乙方對本船試航(工程作業)或再試航(工程作業)的結果發生爭議時,應儘快協商解決。如通過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時,應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交船

9.1 交船日期和地點

9.1.1 本合同交船日期為不遲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優惠期______天(或本合同交船期為合同生效後______月)。

9.1.2 交船地點: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______市______碼頭。

9.2 交接船

9.2.1 具體交船日期應由乙方提前十五(15)天書面通知甲方,提前五(5)天向甲方確報。

9.2.2 當本船試車、試航(工程作業)發現的缺陷已經消除,收尾工程項目全部完成,所有設備均能正常運轉,所有的備品、備件、工具及規定的證件、圖紙、技術文件均已點請完畢,本船的技術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説明書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及甲方代表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後,並確信本船經驗船師檢驗合格,應按時接船。接船時,由甲方雙方委派的代表簽署《交接船議定書》。《交接船議定書》簽字之日為正式交接船日期。

9.3 交接船證件

交船時,乙方應提交下列證件及有關文件:

9.3.1 《交接船議定書》及傾斜試驗報告一式陸(6)份,甲、乙雙方各執三(3)份。

9.3.2 按2.2.2款規定的中國船級社(CCS)頒發的證書(正副本各一份)。

9.3.3 乙方質量檢查部門的《質量證書》一式肆(4)份。碼頭試驗、航行試驗(工程作業)報告一式貳(2)份。

9.3.4 外購設備的隨機技術文件、合同證及説明書一式叁(3)份。

9.3.5 備件清單、屬具清單一式叁(3)份。

9.3.6 造船廠《建造證書》。

9.3.7 《商業發票》

9.3.8 完工圖紙叁套,按雙方商定的時間提交。

9.3.9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條第2.2.2.款規定的證書提交甲方。如果證書在交船時未能得到,乙方負責提供認可和簽定的臨時證書,以供甲方使用,並在交船後十(10)天內補交。

9.4 所有權和風險轉移

在建造期內本船所有權歸乙方所有,其風險由乙方承擔。《交接船議定書》一經甲乙雙方簽署,本船所有權轉移歸甲方,其風險同時轉移歸甲方。

9.5 本船的移離

甲方應在本船交接簽字後十五(15)日內,將本船移離交船碼頭,如逾期不移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本船的停泊費。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 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即交船期)內,因受到地震、海嘯、颱風、颶風、暴風、水災、瘟疫等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影響或由於材料設備供應廠發生類似原因造成船舶進度延期應視為允許的延誤。

10.2 乙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二十(20)天內書面通知甲方,並附有當地法定部門證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後,乙方應以同樣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 質量保證

11.1 缺陷的責任及範圍

自雙方代表簽署本船《交接船議定書》之日起十二個月內為本船保修期,在此期間凡屬乙方施工、工藝以及材料、設備質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損壞,由乙方負責免費修理或更換。

凡屬甲方操作或保養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故障和缺陷以及易損零件的正常磨損,由乙方負責修復,甲方承擔費用。

11.2 缺陷的通知

甲方在保修期內發現屬於保修範圍內的任何缺陷應迅速以傳真或其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説明損壞和缺陷的性質及程度。該通知的最後有效期為本船保修期滿後7天(若以信函形式發出則以郵戳為準)。

11.3 缺陷的處理

11.3.1 本船的保修原則上應由乙方安排進廠修理。

11.3.2 如船舶在乙方所在地之外的港口或在航行中發生屬於保修範圍內的質量問題,船舶不能等待返回乙方解決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及時派人前往確認處理。如乙方不能派人,應在收到甲方電報後五(5)天內電告甲方,甲方可在就近船廠或維修站進行修理或更換機件。如修理或更換項目確屬乙方保修範圍,由甲方提供有關驗船機構的檢驗證明和修理廠發票,其費用由乙方承擔。更換下的零部件,所有權屬於乙方,由甲方隨船帶給乙方。

11.3.3 本船在保修期屆滿前,甲方提出保修時,應由乙方按照本條款第11.1款的規定安排本船的保修。若甲方提出水線下的保修工程,需要進塢檢查確定,則船進塢後如經核實,水線以下確有由於乙方建造質量引起的缺陷的損壞,則進塢費和缺陷修理費用由乙方承擔,如水線以下無上述缺陷則進塢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和仲裁

12.1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時所發生的一切爭執和爭議,都應及時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應將本爭議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都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合同簽署與生效

13.1 本合同的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在本合同正本上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在甲方得到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在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期應付款額的百分之五十(50%)後立即生效。

13.2 合同簽訂後,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的變動、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發生合併、分立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13.3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甲方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份,副本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建造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建造本合同説明的一艘,經協商,雙方同意簽訂本船舶建造合同。

第1條 船型、數量和工程編號

本合同工程船為鋼質船體,柴油機動力裝置,單螺旋槳推動。共建造一艘。工程編號:---。

第2條 技術依據

2.1、船舶根據乙方提供的經送審的(CCS審圖中心許可)船、機、電完整設計建造圖紙,及詳細生產設計圖紙及光盤。甲方按現有的設備、設施、場地等條件進行建造。

2.2、以下技術文件和其它有雙方認可的並由雙方簽署,同時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2 1、技術説明書。

2.2 2、主要技術圖紙。

總佈置圖/機艙佈置圖/基本結構圖/解剖面圖/電力負荷計算書/線型圖/容積圖。

2.2 3、主要機電設備及製造商表;船、機、電供應品明細表。

2.3、用來建造和安裝在船上的所有材料、機械設備、電氣設備、消防設備、導航設備、救生設備及輔料均有乙方提供,並應是船檢認可的船用產品。(如鋼板預處理、鋼管鍍鋅,按船舶檢驗要求及規範購置舾裝件及提供加工完整舵、軸系統等標準件。) 所有的材料設備運至廠。

2.4、船舶建造都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或行業標準。採用的工廠造船標準及工藝,須經船檢部門認可。

第3條 建造規範依據

3.1、滿足技術説明書和圖紙的要求。當技術説明書和圖紙的要求高於船檢造船規範和有關修改通報時,應以技術説明書和圖紙的要求為準及CSQS標準。

3.2、 船舶應符合技術説明書指明的公約、規則和要求(以下通稱“規章要求”),包括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至龍骨安放完畢前的規章要求。

第4條 船舶規格及時間

4.1、船體:

總長: 米; 船長(兩柱間): 米; 型寬: 米; 型深: 米; 設計吃水 米。

4.2、主推進裝置:

柴油機一台,最大持續功率為 KW,機艙內輔助機械、甲板機械等按技術説明書要求提供並安裝。

4.3、船速: 試航速度不小於 節。(與甲方無關)

4.4、建造時間 年 月 日,交船時間 年 月 日。

第5條 價格與付款

5.1、 合同價格:

本合同造船總價約為人民幣 整。

5.1.1、本合同中第2.3條款合計人民幣為 ---- 萬元整。

5.1.2、本合同中的造船工時價預估人民幣 整。按船舶建造後的實際空船重量結算約。、甲方承擔船舶輔助吊車費、胎架及支撐費、搭拆腳手架費、碼頭費、無損探傷費、管系酸洗、施工需要的設備/專用工具費、各項試驗/試航費 (不包括所需油料)。

、甲方承擔船舶的所有冷作、電焊、塗裝、舾裝、室內裝修、管系製作安裝、機電設備安裝調試的人工費用及必須的零碎機加工費用。

、甲方承擔船舶耗用的焊條、焊絲、碳棒、陶瓷墊片、氧氣、乙炔、二氧化碳氣體。

5.1.3、本合同中除5.1.1款項外的其它費用預估人民幣 ---- 萬元整。

、船台費---萬元/艘,施工設計費、放樣費、舾裝件、尾、舵軸系統及主要機械加工另計。

、船舶檢驗費、拖輪費、巡航費、下水費按實際結算,保險費按船舶總價(按---萬元計算)的 ‰(按甲方公司保險條款要求,費用按實際由甲方代付乙方承擔,受益人為甲方),税金按建造工時總價的--支付(按最終決算銷售完税額--支付),上述費用由乙方另行承擔。

、乙方自帶的設備、材料碼頭至作業區域的運費及上下車費,每噸按 元另行計算。甲方提供現場辦公室一間。

5.2、付款:

5.2.1、合同簽訂乙方應先支付給甲方定金造船總價的 %,三個工作日內匯入。

5.2.2、第二期付款: 開工之日,乙方支付船廠造船總價的 % 。

5.2.3、第三期付款: 開工之日起 天, 乙方支付船廠造船總價的 % 。

5.2.4、第四期付款:下水前一天,支付船廠造船總價的 % 。

5.2.5、在試航前 天,雙方將產生的加減帳項目清算, 確定船舶的最終造價, 船舶法律交接時, 乙方支付甲方餘款的全部。

5.2.6、在建造過程中如不正常過度浪費,下料不當(不超過 %),所損失費用按實際由甲方承擔,廢料歸甲方所有。

5.2.7逾期 天按正常結算交付,超期每天按 元/天,以 天為限。

第6條 監造

6.1、乙方駐廠監造代表及其權利

6.1.1、本合同簽定後,乙方派出監造代表駐廠,參加船舶監造。監造代表應由乙方正式任命並指定首席代表。

6.1.2、船舶建造過程中,雙方商定的檢驗和試驗項目,在甲方檢驗後,提前 小時提交檢驗通知單。監造代表接到通知單後,無故不參加檢驗和試驗時,甲方可在驗船師出席的情況下進行檢驗,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6.2、甲方職責:

6.2 1、甲方應為接船人員提供辦公場所,交通、住宿、伙食,費用由乙方自理。

第7條 工程變更和修改

7.1、船舶在施工設計和建造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變更本船工程內容、材料及設備配套,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由雙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並經船檢認可後,達成修改工程協議。修改工程協議為合同組成部分,由此修改或變更而引起本合同交船期的變動,價格的調整等問題,均以雙方代表簽字認可的修改工程單為準,費用另行結算。

7.2、本合同簽定後,如船檢要求或船舶施工需要符合其他法定而進行修改的,甲方應立即用書面方式告知乙方,雙方應為此形成書面補充協議。

7.3、乙方自帶的設備、材料的CCS證書,由乙方負責提供。

第8條 試航和試驗

8.1、通知:

甲方在試航前 天應以書面方式將試航的時間和地點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船舶試航的通知 天內以書面方式確認收到通知。如乙方代表無故未能參加試航,甲方可在沒有乙方代表參加的情況下執行試航計劃。試航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下水後不作進塢處理。但在下水時造成船體及設備損傷,所有費用均有甲方承擔。

8.2、試航方法:

試航按雙方認可的試航大綱進行,如任何一項試驗項目不能滿足合同或技術説明書及船檢的要求,甲方須進行再試驗和/或試航,並由甲乙雙方各自負責相應費用。

8.3、接受船舶:

船舶試航結果滿足試航大綱、技術説明書及船檢的要求,拆檢項目完成,缺陷修復,負責相應的證書,甲方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接受船舶。

第9條 船舶交接

9.1、船舶技術交接時間和地點:

本合同船舶的技術交接時間為自合同簽定之日起 天內(按合同簽訂時約定的實際開工日期算起),交接地點為甲方碼頭。

9.2、技術交接前,全船的貨艙、機艙、生活區及公共場所、及其他各艙,全部清潔乾淨。各機電設備完好運作。

9.3、技術交接畢,雙方簽署船舶技術交接證書。確認技術轉交乙方。

9.4、船舶技術交接文件:

9.4.1、船舶技術交接畢,甲方應將技術説明規定的正式文件及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交給乙方:

1)、符合合同、技術説明書規定的試航報告。

2)、符合技術説明書要求的船舶設備清單,船舶設備證書。

3)、船舶建造證書。

4)、船舶質量説明書。

5)、船舶檢驗證書。

6)、其他文件,如乙方需要的。(乙方自帶的設備及材料清單或證書除外)。

9.5、船舶的法律交接

在乙方支付全部造船款後,雙方在甲方碼頭完成船舶的法律交接, 簽署船舶法律交接證書。法律交接時的船舶狀況應與技術交接時的船舶狀況一致,正常的磨損除外。

9.6、產權與風險

在船舶法律交接完成前,該船的產權與風險屬於甲方,在船舶法律交接完成後,移交給乙方。

第10條 船舶安全

10.1、船舶在廠期間,甲方應對船舶的安全負全部責任,甲方應制定並執行嚴格的安全生產製度,加強消防管理。乙方自負安裝、調試的人員必須具備資格認可。

10.2、船舶在廠期間,由於甲方原因如發生失火或全部或部分損害,甲方應即時書面通知乙方,並即時向乙方提交書面的事故報告。由於乙方安裝、調試過程中發生的原因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事故報告,並作出相應的措施和處理。

第11條 交船時間延誤

11.1、自合同簽定之日起到船舶完工的期間,由於下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戰爭、地震、海嘯、洪水、颱風或因自然災害使船舶嚴重破壞或造成的交船延誤。應視為不可抗拒或充許延誤。

11.2、由於乙方原因引起返工,而產生的費用,甲方有權按現行船舶修理標準收取費用,並順延週期。

11.3、如因船舶設計、材料、設備等原因引起船舶無法驗收,由乙方負責處理,造船週期順延;如因甲方施工質量原因引起船舶無法交驗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12條 質量保證

12.1、材料、設備、工藝及設計的保證:

船舶技術交接後固定件十二個月,運動機械設備六個月內。甲方對船體、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等,凡是由於施工質量及材料、設備缺陷、安裝工藝問題,而引起的各種故障、損壞,甲方保證免費修理和更換。乙方應嚴格按船舶操作規程作業。否則由此引起的各種故障及損壞由乙方自負。乙方自備設備及材料或安裝調試的工程由乙方自負。

12.2、關於故障的通知:

一旦發現屬於保證範圍內的任何故障,乙方應儘快書面通知甲方,説明故障損壞的性質及程度,甲方接到通知後,應迅速答覆乙方進行處理。

12.3、甲方接到乙方關於船舶發生故障或損壞的書面通知後,應在24小時內予以明確答覆,提出處理意見。如果船期不受影響,或船舶仍能安全航行,甲方應事先書面通知乙方處理意見。如果對故障的性質發生爭議,須經當地驗船師證實,如屬於保修範圍內故障,由甲方儘快負責修理或更換。

第13條 其他事宜

13.1本合同雙方之間引起的任何爭執,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或人民法院起訴。

13.2合同一經生效,雙方單方面均不準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14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船舶建造合同 篇3

船號:__________

本合同由依照________法律組建和存在,並以_________為註冊營業地的_________為一方(以下簡稱買方),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並存在,以中國_________為註冊營業地的_________船廠為另一方(以下簡稱賣方)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茲證明

鑑於本合同所含的雙方的約定,賣方同意設計建造、下水、裝配、完成一艘______船,並在完工和試航成功後出售給買方,具體細節,將在第一條中説明。本船將懸掛______旗,買方同意向賣方購買和接收前述船舶,並根據以下條款中所述金額付款。

第一條 説明和船級

1.説明

本船入級下述船級社,在設計吃水__________米時, 載重量_____公噸的船舶(以下簡稱本船),本船的賣方船號為__________,其建造、安裝和完成應按下列技術規格書進行:

(1)技術規格書(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2)總佈置圖(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3)舯剖面圖(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4)廠商表(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隨附技術文件由本合同雙方簽字(以下合稱為説明書),並作為合同整體的一部分。

2.船級和規範

包括機器和設備在內的本船建造,應該按照 船級社的規則和規範(以下簡稱船級社)獲得 標記記錄並且符合説明書所規定的規則和規範。

買方應和船級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監造師(以下稱監造師),在賣方的船廠對本船進行監造。

所有和船級社有關的和為滿足合同簽字日前頒佈的在本合同所要求的説明書中敍述的與規則、規範、要求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船舶建造的專利權使用費(如果有),除非另有規定及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均由賣方支付。為建造本船過程中所用的關鍵圖紙、材料和工藝無論何時均需按照説明書敍述的船級社的規則和規範實施檢查和實驗。

船級社關於是否符合船級規範的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3.本船主要技術參數和尺度

(a)船體:

總 長: 約__________m

兩柱間長:__________m

型 寬:__________m

型 深:__________m

設計吃水:__________m

(b)推進裝置

本船按説明書應配備一台__________型主機。

4.保證航速

賣方保證按説明書要求本船的裝載條件下的試航速度經修正後不低於__________節。

試航速度應根據風速及淺水效進行修正。速度修正的方法應按説明書中的規定。

5.保證燃油消耗

賣方保證主機的燃油消耗在台架試驗、正常連續輸出工況以及燃油值為__________千卡/千克時,不超過__________克/馬力。

6.保證載重量

賣方保證本船的載重量在滿載吃水__________m,海水比重1.025的情況下,不少於__________公噸。

本合同使用的載重量一詞,應符合説明書裏的有關定義。

本船的實際公噸載重量應由賣方計算並經買方校核,所有為此計算所需的測量應在買方監造師或買方授權者在場時進行。

如果賣方和買方對此計算和/或測量有分歧,應以船級社的決定為準。

7.分包

賣方可以自行決定並負責將本船任何一部分的建造分包給經驗豐富的分包商,但此類分包的提交和最後上船安裝工作應在賣方的造船廠完成,賣方仍應對分包工作負責。

8.註冊

本船應在交船及驗收後,由買方根據 法律註冊登記,一切費用由其自理。

第二條 合同價格和支付期限

1.合同價格

本船購買價格為__________萬美元(USD ),由賣方淨收得(以下稱合同價格),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條提及的買方供應品的費用,並將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如有,作加減帳處理。

2.幣種

本合同中買方向賣方支付的任何費用均應以美元支付。

3.支付期限

合同價格應由買方按以下分期款項向賣方支付:

(1)第一期款項

數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應在本合同生效時或之前並且賣方已向買方提交和本合同附件A相符的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退款保函,並且賣方已收到本條第6款提及的由第一流國際銀行簽發的付款保函的同時由買方支付。

(2)第二期款項

數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應在本船在賣方船廠開工後三(3)個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買方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説明本船已在賣方車間開工,要求立刻支付本期款項。

(3)第三期款項

數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應在本船第一隻分段鋪龍骨後三(3)跟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授權者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第一隻分段已鋪龍骨,並要求買方立即支付本期款項。

(4)第四期款項

數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應在本船下水後三(3)個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授權者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本船已下水,並要求買方在本船下水後立即支付本期款項。

(5)第五期款項

數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加上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對本合同價格的修改或修正而導致的加減帳,應在交船日到期並由買方向賣方支付。賣方應在預定交船日十(10)天前用電傳或傳真向買方發出本期款項的付款要求。

4.支付方法

(1)第一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1)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帳户,或其它由賣方臨時指定的收匯行。

(2)第二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2)規定, 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户,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3)第三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3)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户,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4)第四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4)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户,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5)第五期(交船時付款)

買方應在預定交船日至少三(3)個銀行工作日之前,在賣方指定銀行以買方名義存不可撤消的現金存款。有效期為三十天,數額為本期款項(按本合同條款,金額可能作調整)。同時出具一份不可撤消的指示,聲明一旦賣方向該銀行提交由買方憑買方授權代表和賣方簽發的交船和接船協議書的副本,該存款歸賣方所有。如有利息,歸買方所有。

如果本船交船在上述三十天內沒有實施,買方有權於到期日撤回該存款及利息。但是賣方通知買方新的交船日期後,買方應根據上述同樣條件進行現金存款。

5.預付款

買方有權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預付款,並至少應於三十(30)天前,書面通知賣方預付款項,此預付款項不包括本船的任何價格調整。

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擔保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署時向賣方提交一份由第一流國際銀行(以下稱保證人)簽發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賣方為受益人,併為賣方銀行和賣方信可的不可撤消、無條件的執行保函,此保函保證買方履行支付合同價的第二、三和第四期款項的義務。

7.退款

買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項都具有預付款性質。若買方解除或取消合同,並符合合同規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條款時,賣方則需按買方指定的帳户電匯退還買方按本合同付給賣方的全部美元金額,其中包括從電匯付款日開始到退款為止的利息(利息根據有關條款的規定)。

賣方應該在合同簽訂日同時向買方提交由中國北京中國銀*總行銀行部簽發的與附件A格式一致的退款保函,作為對買方的保證。

如果雙方對賣方償還買方已付的一期或數期款項的義務和對買方要求中國銀*總行退款有所爭議,應根據本合同第十三條所述,由賣方或買方提請仲裁。中國銀*總行應停止或延遲付款,直至買賣雙方間的仲裁裁決公佈,除非按照英國法律仲裁裁決由賣方退款和按英國法律賣方已放棄或不在實施任何上述權時,中國銀*總行沒有義務付款。如果賣方不履行裁決或判決,則中國銀*總行應付清仲裁裁決範圍內規定的退款金額。

第三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本船的合同價格應隨以下條款的規定而予以調整。雙方理解,任何合同價格的減少,是由損失的補償而非罰款的方式來實現的:

1.交船

(1)如果交船日期延遲至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期後的第30天的午夜12時之前,合同價格不作變動。

(2)如果交船日期自第七條所述日期之後延遲超過30天,則從交船日起的第三十天午夜12時起算。每遲一天合同價格減少________美元(USD )。

除非雙方對此另有協定,對延遲交船損失的補償應從第五期合同價格的分期款項中扣除。但不論如何,最大延遲天數不應超過____天包括買方同意在延遲( )天后接船,如本條1(3)所述,即扣除的最大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

(3)如果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延遲了( )天(為允許延遲天數加上不允許延遲天數的總和),買方可自行選擇,根據第十條所述,解除或撤消合同。如果超過,買方還未按第十條款通知取消合同,賣方可在此 ( )天后任何時間,將賣方估計的交船時間書面通知買方並要求買方選擇。在此情況下,買方在收到通知的三十(30)天內或者取消本合同,或者同意在商定的新交船日接船,雙方理解並同意如果本船未能在雙方同意的新交船期交船,買方仍有權根據上述相同條款取消本合同。

(4)如果交船日期如第五、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條所述而被延遲,則不應被視為延誤交船,合同價格也不應降低,如果交船日由於第八條所述的允許延遲原因而延遲,則價格不作調整或減少。

(5)如果本船將早於本合同第七條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則賣方應以電傳通知買方,且該通知至少在預計新的交船日前天發出。買方按下述情況支付賣方一定數額的獎金。

如果在規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內交船,合同價格保持不變。如果比規定交船日期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礎上,每提前一整天,在合同價上增加 美元(USD )作為獎金,由提前交船而增加的合同價總數應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總數不應超過美元(USD )。

實際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期之後,允許的延長交船期之前,賣方無權得到本條款1(5)所規定的獎金。

(6)如果賣方未能按其宣佈的新的計劃交船日交船,則賣方仍可在此之後的某一天交船。

在此情況下,為了確定對買方的違約賠償(根據本條第1款(1))和買方取消本合同的權利(根據本條第1款(3)),賣方新確定的交船日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視為替代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原交船期。買方的上述違約索賠和取消合同的權利仍按第三條1(1),1(2)和/或1(3)的範圍內執行。無論如何,第七條所述的交船日期(而不是賣方確定的新的預計交船日期)應視為買方有權違約索賠和解除本合同和賣方由於延遲交船違約賠償責任的期限,如第三條1(1),1(2)和1(3)所述。

如果賣方實際上是在新的計劃交船日之後但在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之前交船,賣方仍然可以按照第三條第1款(5)的規定獲得獎金。

2.航速不足

(1)如果實際航速(試航時根據技術説明書修正後的速度)比第一條第4款所述的保證航速低0.3節,則合同價格不應改變。

(2)如果本船的實際航速(試航時根據技術説明書修正後的速度)低於第一條第4款所述的保證航速0.3節,從0.3節算起(包括0.3節),本合同價格應作如下減少:

(3)如果實際速度(試航時根據技術説明書修正後確定的速度)低於保證速度( 節)1節以上,則買方可自行選擇根據第十條拒絕接船和取消合同,或根據上述方式減少船價後接受本船,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__________美元(USD )。

3.燃油消耗量

(1)如果造機廠台架試驗測出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本合同及説明書規定的保證燃油消耗值等於或少於百分之____(___%),則合同價格不應改變。

(2)如果台架試驗測出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證燃油消耗值大於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那麼__________%以上的油耗按每超1%,合同價格減少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不足百分之一的部分按比例計算)。

(3)如果台架試驗測得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證燃油消耗大於10%,即油耗超過__________克/制動馬力/小時,買方有權作出選擇,按第十條拒絕接船和取消本合同或減少船價後接受本船,最高減少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4.載重量

(1)如果根據技術説明書在規定的設計吃水狀態下測得的實際載重量比保證載重量(_____噸)低________噸以內,則合同價格不予減少。

(2)如果載重量不足超過______噸,每超過1噸,合同價格則減少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3)如果本船實際載重量低於保證載重量________噸以上,則買方*根據本合同第十條所述拒絕接船和取消本合同,也可減價接受本船,合同價格減少最大不得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4)如果本船的實際載重,在規定設計吃水狀態下,超過__________噸的保證載重量,超過載重__________噸以下,合同價格不予增加,超過__________噸的每1足噸合同價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由於載重量增加而增加的合同價總數應加在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數額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5.解除合同的效力

雙方在此明確並同意在上述任何一種情形下,如果買方按合同本條條款規定解除本合同,買方僅享有第十條所規定的權利和賠償,無權享有上述或其他地方所敍述的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四條 監造和檢查

1.買方監造師的指派

買方將自費按時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以下稱為監造師)。監造師應由買方書面委任,並常駐在賣方的船廠,負責對在建船及其主機、輔機進行檢驗和監造。賣方保證為監造師進入中國按時辦妥必要的簽證,監造師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買方負責給予賣方申辦簽證通知。

2.圖紙認可

本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 天之內共同商定需送交買方認可的圖紙清單(以下清單)。在監造師抵達賣方船廠之前,清單中規定的圖紙應寄送至買方,買方應在收到後( )天內(不包括郵寄時間)將認可或註解的圖紙寄回賣方。

在監造師抵達賣方船廠的同時,買方應書面通知賣方,陳述授權監造師可代表買方認可或不認可清單中所列的但尚未寄送給買方的圖紙。監造師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後 天內將這些圖紙連同認可或註解一併返回。

如果監造師或買方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通知賣方認可或不認可,則視為這些圖紙已被自動認可。

經買方或監造師認可的圖紙應視為最終的圖紙,其任何改變應按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3.監造師的監督和檢查

對本船的機械設備及舾裝的必要檢查由船級社和/或賣方的檢查小組在整個建造過程中實施,以確保本船完全按照合同和説明書進行建造。

在交船前的所有時間內,監造師有權按照雙方商定的試驗清單參加試驗及在賣方船廠、分包廠或任何加工地或本船有關材料的儲存地檢查本船及其機器、附件。如果監造師發現本船的建造或材料或生產工藝不符合或將不符合合同或説明書的要求,監造師應立即書面通知賣方,賣方如果同意買方的意見,則應在收到該通知後立即改正。買方應向賣方承諾和保證,監造師按照雙方同意的檢查步驟、日程和一般的造船慣例進行檢查,並使建造成本的增加和建造誤期時間減少到最低程度。

賣方應在其造船廠或就近處免費提供買方監造師的辦公室和其他必要的設施。在本船建造期間直到交船日,監造師可自由出入本船及其機器、附件及和本船有關的施工場地和材料加工儲放場,包括賣方的船廠、車間、倉庫,從事本船施工的賣方分包商和材料倉庫。如果賣方分包廠在本市以外地區,那麼前往該處的費用由買方自行承擔,監造師在市內的交通由賣方提供。

4.賣方的責任

在本合同項下買方僱傭的監造師均被視為買方的員工,買方、監造師或買方的僱員或代理人在船上/或賣方或分包商的廠區,參與建造本船而發生人員受傷,包括傷亡在內,只要不是因賣方、賣方的僱員或代理人或賣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造成,賣方對此不承擔責任。只要不是因賣方、賣方的僱員或代理人或賣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所致,買方監造師、買方僱員或其代理人在中國財物的損壞、滅失等,買方概不負責。

5.薪水及費用

按本條,監造師或由買方僱傭的僱員的薪水及日常開支,均由買方自理。

6.進度報告

買方有權在本船建造期間任何時候要求賣方報告本船進度情況。

7.監造師的更換

賣方有權書面要求買方更換對建造本船不稱職和不滿意的監造師,並説明理由。如有必要,買方將派員至賣方船廠調查此事,如果買方認為賣方要求合理,即應儘快更換。

第五條 修改、變更和加帳

1.如何實施

本船建造所依據的説明書和圖紙,可在本合同雙方書面同意後的任何時候予以修改或變更,如果這類修改或變更或累積修改根據賣方的合理判斷不會嚴重影響賣方所承擔的其他義務,且買方同意按下述規定調整合同價格、交船時間和本合同其它條款(如果有)。在上述條件下,賣方同意盡力滿足買方的此類合理要求,使上述修改和/或變更以合理的費用和合理可行的最短時間內完成。此類修改或變更的協議應包括一份合同價格增加或減少(如果有)的協議和交船時間推遲或提前的協議,並向賣方提供賣方滿意的附加保證,或合同的其他更改或由於更改而改變説明書的協議。上述修改協議或變更説明書應由雙方互換鑑定書或電傳而生效,雙方交換的函件或電傳應作為建造本船説明書的修改部分,並作為本合同和説明書的一部分。在修改和/或變更説明書的協議達成後,賣方應按此對本船的建造進行修改,包括任何增減項目和建造相關的工作。如果雙方因無論何種原因未就調整合同價格、或延長交船時間或提供賣方附加保證或修改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則賣方沒有義務接受買方的任何修改要求。

2.規範、規則等的改變

(1)在本合同簽訂後,如果船級社及其他授權的法定機構修改或更改本合同和説明書中規定的規範規則時,買方或賣方在收到更改通知後應完整地以書面形式傳給對方,買方收到賣方(或反之)上述通知後天內,買方應書面將本船修改或變更的決定(如果有)通知賣方,並由買方自行決定是否在本船上實施修改或變更並傳達該賣方。假如買方首先同意下述條款,賣方應及時對本船進行修改和更改。

a)關於實施此類修改或變更所發生的成本而引起的本船合同價格的增減;和/或

b)關於實施修改或變更而引起的交船時間的延長;和/或

c)關於實施這類修改或變更導致的保證載重量的航速的增減;和/或

d)關於實施這類修改或變更導致本合同或説明書或兩者的任何改變;

e)由於合同價增加而向賣方提供賣方滿意的附加保證。

有關條款修改或變更的協議,應按上述有關説明書和/或圖紙的同樣方式處理。

(2)如果不論何種原因,雙方不能就合同價格和調整,或交船期的延長,或保證航速和載重量的增減,或向賣方提供附加保證,或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如有)未能達成協議,則賣方有權根據合同及説明書的有關條款繼續建造本船,買方也應繼續遵守未作任何修改的合同及説明書的條款。

3.材料和/或設備的代用

如果按本合同或説明書的需要用於建造本船的材料和/或設備無法及時採購而滿足交船,在賣方提出合適證據並徵得買方書面同意後,賣方可以提供達到船級社和建造本船所適用的規則、規範要求的材料及設備。

4.買方供應品

買方應在賣方指定時間內,將説明書中規定的由買方自費提供的供應品提交給賣方船廠。

如果買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將該供應品提供給賣方,且將影響交船,則本船的提交按所延遲的日期相應推遲。買方應賠償由於其供應品延遲而使賣方遭受的所有損失和損害。此賠償款在交船時結清。

如果買方供應品交付延期 ( )天,則賣方為不損害自己的權益,有權在不將該項目安裝到船上去的情況下繼續建造本船,買方應接受按此完工的船舶。

在買方供應品送交賣方後,賣方應負責按説明書規定將項目存儲和處理並安裝到船上,不另收費。

在買方供應品運達後,雙方應負責共同開箱檢查,如果發現損壞且無法安裝,則賣方有權拒收該買方供應品。

第六條 試航

1.通知

賣方以書面或電傳並經書面確認的方式至少提前三十(30)天發出通知,並提前七(7)天確切通知買方和監造師關於本船按照規格書所述進行試航的時間和地點,買方和監造師要立即認可已收到該通知。買方代表和/或監造師應在船上見證該試航,並在試航期間檢查本船的性能。若買方和監造師收到通知後,買方代表無法參加本船試航,本船的交船日期將因此根據買方代表遲到的天數做相應的延長。如在上述通知收到後,買方代表無法參加本船試航引起試航延遲七(7)天以上時,買方將被視為放棄參加本船試航的權利,賣方可在無買方代表參加的情況下自行試航,對此,買方必須在賣方和船級社會籤的證書基礎上於試航後並對本條提及的修正處修改後方接受本船。該證書用以證明本船符合合同和規格書要求,並在各方面均是滿意的。賣方特此保證為買方代表按時辦妥必要的入境簽證,否則,試航將推遲至買方代表抵達賣方船廠時為止,由此引起的延遲不得作為本合同第八條中的允許延遲。但是如果根據中國現行的法律和/或規定,賣方無法接受買方代表的國籍和其他個人資料,那麼應賣方電傳要求,買方應立即更換該代表或數名代表。否則本合同第七條所述的交船日期,若氣候惡劣,該試航將推遲至氣象條件許可時的次日進行。本合同雙方理解到,試航所在的中國水域,其氣象條件多變,而且事前並無警報。為此,本船試航期間若氣候突變惡劣,阻礙試航繼續進行,同意將本船的試航中止和推遲至天氣好轉的次日進行,除非買方以電傳方式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以天氣突變前所作的試航為基礎接受本船。如果因氣候惡劣而推遲試航,該延遲應視為本合同第八條中的允許延遲。

2.如何實施

(1)凡與試航有關的費用均由賣方承擔。在本船試航期間和試航時,賣方必須自費提供必要的船員以符合安全航行的條件。試航應按規格書規定的方式進行,並滿足規格書規定的性能。

試航路線由賣方確定,試航應在配備有速度測定設施的試航水域內進行。

(2)為滿足規格書規定的試航條件,賣方應為本船提供所需的水、燃油和油脂,買方提供潤滑油和液壓油。雙方提供的上述物品均應符合主機技術規格書的要求。在試航和試驗期間所消耗的水、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和油脂類費用由賣方承擔。

3.試航載重吃水

買方根據本條第二款(2)規定提供試航所需供應品外,賣方應提供本船所需的淡水和試航所需的備品,使本船達到規格書規定的試航載重吃水所需的壓載(淡水、海水或其他規定的壓載物)由賣方付費。

4.驗收或拒驗的方法

(1)當賣方通知本船試航結束時,買方或買方的監造師應在此之後六(6)個工作日之內,以電傳並用書面確認方式通知賣方接受本船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

(2)但,若試航結果表明本船或本船任一部分包括其設備不符合本合同規格書要求,賣方應會同監造師檢查故障原因,並採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故障進行修改,若有必要重新進行試航,買方不承擔額外費用。當賣方通知這些修改和/或重新試航完成時,買方應在此六(6)個工作日內根據賣方所作的修改和更正後和/或重新試航的情況以電傳並以書面確認的方式接受本船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

(3)如果買方未能在上述(1)和(2)款規定的六(6)個工作日之內以電傳並以書面確認接受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買方應被視為已接受本船。

(4)本合同雙方若對本船試航、試驗的結果產生任何分歧、則應按地十三條規定的仲裁辦法予以解決。

(5)買方不能因試航和/或進一步試航後有保留意見或備註而拒絕接受本船。賣方必須在按本合同交船前完成此類修改(如果這些修改被賣方接受)。

5.剩餘消耗品的處置

在買方接船時,本船還剩有賣方為試航提供的燃油、淡水或其他消耗品,買方同意以交船港的現行市場價向賣方購買上述物品,買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3(5)和4(5)規定付款。

買方應自費為試航提供潤滑油和液壓油,買方將以原價償還上述試航實際消耗的潤滑油和液壓油,賣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3(6)和4(6)規定付款。

6.驗收的有效性

按上述規定,只要本船符合本合同和説明書,買方以書面或電傳通知賣方接船應為最終的和有約束力。如果賣方符合下述其他條款規定的全部程序交船,買方不得拒絕賣方正式提交本船的要求。

第七條 交船

1.時間和地點

根據本合同第六條規定完成試航(或可能的重新試航)併為買方接受後,按技術説明書要求,本船將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之前在安全繫泊狀態下由賣方在賣方船廠連同所有入級證書和法定證書交給買方,如果本船建造或本合同的履行因本合同許可的原因延遲交船,上述日期可予以順延。

上述日期或按合同條款延遲的交船日期稱之為交船日期。

2.何時和如何實施

如果買方和賣方各自履行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義務,本船的交付應在賣方向買方提交確認交船的交接船證書以及買方向賣方接船證書的同時立即生效,交接船文件一式四份,雙方簽字生效。

3.應提交給買方的文件

在買方接受本船時,買方應將下列文件(取決於第五條2中的內容),連同交接船證書提交給買方。

(1)賣方按説明書進行的本船試航報告;

(2)本船設備、屬具含説明書規定的零備件等的清單,由賣方制定;

(3)賣方按第六條第五款指定的消耗材料、儲備品清單;

(4)賣方按説明書制定的本船完工圖;

(5)賣方提供的載重量和傾斜試驗報告;

(6)按合同和説明書要求在本船交付時需提供以下全部證書:

……

各類證書需由有關當局或船級社出具。本船需滿足本合同簽字時業已生效的有關規範規則。所有證書應有一份原件交本船留存,二份副本交買方。

如果在交船時船級社或賣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無法出具完整的證書,賣方需提供船級社或賣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具的臨時證書,而在臨時證書有效期屆滿前,賣方應將正式證書提交買方,對此,買方應予以接受。

(7)賣方出具保證聲明,即本船的任何留置權、費用、索賠、其他妨礙買方所有權的事項均不存在或已結清。特別是本船的交船港所在省或國家的賦税或費用絕對無關,也與賣方在交船前在其分包商、僱員和船員在本船試航或其他場合中發生的全部債務絕對無關。

(8)賣方開具的商業發票。

(9)賣方提供的銷售帳單。

4.產權和風險

本船的產權和風險只在交船時才轉移至買方。如上所述,雙方在充分理解交船之前,本船和其他設備的產權完全為賣方所有,賣方承擔風險。

5.船舶的駛離

買方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後即擁有本船,並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後七(7)天內將本船駛離賣方的碼頭。若買方未能在上述七(7)天內將本船駛離賣方的碼頭,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有權要求買方在此後的任何時間立即移開本船,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理的船舶停泊費。

6.本船招標

如果買方無正當理由無法在本船按合同和説明書建造完成後接船,賣方有權在上述所有必備程序完成後招標出售本船。

第八條 交船時間的推遲和延長

1.推遲原因

在實際交船前的任何時候,本船的建造和交船前所履行的條款(包括分包商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諸如戰爭、封鎖、革命、暴動、戰爭動員、國內騷亂、暴亂、罷工、破壞、工廠關閉、當地氣温超過35℃、天災、公害、瘟疫或其他流行病、地震、潮汐、颱風、颶風、風暴或其他非賣方或其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視情況而定),以及任一描述的不可抗力,無論其性質前面是否指明,或賣方遭受損失或賣方工廠或其分包廠或本船的任何部分遭受火災、洪水或其他有可能非賣方或其他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或由於設備和/或材料供應廠商破產,由於上述不可抗力的原因所產生的推遲時,賣方對此類推遲不承擔責任,本船交付日期予以順延,船價不得有任何扣減,但總的延長時間不應超過所有此類推遲的總和並受本條第三款中買方取消合同的權利和本合同所有關於所有權和允許推遲交船時間的相關條款的制約。

2.推遲通知

在賣方認為有權按本合同宣佈推遲交船時,賣方應在推遲發生之日起七(7)天內以電傳並以書面確認的方式通知買方推遲的日期和原因。

同樣,此類推遲結束後七(7)天內,賣方應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買方推遲的終止時間,並確定由於此項延遲原因引起的本船交付的最大推遲日期。買方在收到該通知後三十(30)天內未能對賣方要求推遲交船作出反應,則被視為買方放棄反對推遲的權利。

3.超時推遲而取消合同的權利

如果所有允許推遲和非允許推遲的累計時間達到或超過( )天,但不包括第十三條所述的由於仲裁或買方違約或買方供應品延付引起的推遲,也不包括第五、六、十一和十二條中允許的延長或推遲交船的日期,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根據本條款並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的規定,以電傳方式通知賣方取消本合同,該取消通知需經書面確認。賣方可在上述累計推遲時間之後的任何時候書面要求買方作出選擇,這時買方在收到該要求後三十天內通知賣方其取消意圖,或同意將交船日期延長至雙方同意的日期,在此雙方理解並同意,如果再發生本合同規定的推遲而引起取消,買方仍有權按上述有關條款取消合同。

4.允許推遲的定義

由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原因導致的推遲,但不包括本合同條款所允許的任何其他交船日期的延長應理解為(並在此稱為)允許推遲,並區別於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需調整船價的非允許推遲。

第九章 質量保證

1.材料和工藝的保證

在賣方將本船交付給買方後12個月內,賣方保證對本船、其船體、機械設備及其所有部件和所有由賣方和/或本合同中的其分包商製作完成或提供的包括材料、設備(但由買方或以買方名義提供的任何部件除外)發生因材料缺陷、設計錯誤和/或製作工藝錯誤引起的缺陷承擔責任。

2.缺陷的通知

買方發現屬於本保證範圍內據以索賠的缺陷或偏差後,應立即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賣方。在買方的書面通知中應詳細説明缺陷的性質和由此引起損壞的程度。賣方在保證期到期後三十天內未收到缺陷通知,賣方對保證期到期之前發現的缺陷不承擔義務。在保證期到後三十天內應電傳通知發生的缺陷,需要説明缺陷的性質和損壞的程度,則隨後的索賠視為符合要求。

3.缺陷的修復

賣方應自行對本條所保證的本船或設備的任何部分所發生的缺陷進行必要的修復和/或更換。這些修復和/或更換應由賣方完成。

但是,如果賣方不能修理本船,如果賣方的更換材料、部件的運輸將影響或推遲本船運行,那麼在此情況下,買方可自行選擇在其他地方進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換,但買方無論如何應首先儘快地用書面通知或書面確認的電傳,告知買方將要修理的時間和地點。如果本船及其運行沒有推遲,其運行未受損害,賣方有權由自己的代表或船級社代表,核實買方提出的缺陷的性質和範圍。在此情況下,賣方在檢驗結束後,應迅速用電傳通知買方,承認或拒絕這類缺陷屬其擔保提供範圍。在一般情況下,隨後指派的保證工程師,將代表賣方。

出現下列情況,賣方應立即將包括此類修理或更換含運輸費的實際成本,或按日本、韓國、新加坡主要船廠實施類似修理或更換的平均費用包括其運輸費用取其低者以美元電匯給買方。

(1)賣方承認按本條應補救的缺陷,或

(2)賣方在收到買方缺陷通知後三十天內,不接受也不拒絕上述缺陷,也不請求仲裁。

任何爭議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交仲裁。

4.賣方的責任範圍

賣方對在上述擔保期滿後發現的缺陷不負責任。

賣方對由於本條第一款所述原因引起缺陷或損壞負責,賣方責任侷限於上面第一款中規定的擔保期內,由於一般磨損或不是由於上面第一款中規定的缺陷而導致的該船設備損壞,賣方無義務修理。發生在海上或其他地方的火災、意外事故、或錯誤處理事故、疏忽或故意疏忽,是由買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包括該船官員、船員、乘員或在該船上工作的人員引起的,而不是賣方及其僱員、代理人或分包商引起的,因而造成該船及設備損壞,賣方不負責任。同樣,對於那些由賣方和/或其分包商以外其他人的修理或更換而造成的本船設備任何部件的損壞,賣方不負責任。

根據本合同條款,賣方將本船交給買方後,解除了本合同所述的一切責任和義務(保留第九條所明確規定的對買方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工藝、材料、設備、設計缺陷或其他缺陷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由於賣方忽略或錯誤導致的損失的責任或義務。賣方不負責買方在本船所承擔的義務中的間接損失或特定損失或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於浪費時間,損失利潤或收入或滯留費用在內的費用。

本條擔保及賣方責任與義務是專有的和不可替代的,於此表示買方放棄了其他補救、保證、擔保或責任,無論這些權利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由法律賦予還是其它(包括但不限於適用性、適銷性和間接損壞方面的責任)規定的,是否由賣方疏忽所引起的。該擔保不能延長、變更或改變,除非買賣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

5.保證工程師

賣方應指派一名或二名保證工程師作為賣方代表,從本船交付之日起為該船服務十二(12)個月。買方及其僱員應給予該保證工程師充分的合作以便其履行賣方代表在船上的職責。買方應按照該船輪機長待遇給予保證工程師,並應向其提供食宿,賣方和/或保證工程師對此不承擔費用。

買方應每月向保證工程師支付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作為各項開支,其中包括工資。買方還應承擔在服務期滿後飛返中國的旅費及保證工程師在履行其職責時與賣方面通訊聯繫的費用以及(如有)其醫藥費和住院護理費。買方及其繼承人和/或指定人有責任向賣方和/或保證工程師和/或賣方賠償保證工程師的個人傷害,包括死亡、或保證工程師財產的破壞、損失或缺損,如果該死亡、傷害、損失和/或缺損是由於買方,其繼承人和/或指定人或其僱員和/或代理人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誤造成的。

有關本款細節,合同雙方應按照本款內容在交船時另行簽訂一份協議。

第十條 買方的取消、拒收和解約

1.買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給賣方的付款為預付款。如果買方行使其根據本合同條款准許的取消和/或解除本合同的權利,買方應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賣方。這種取消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應於賣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屆時,賣方應立即以美元向買方退還其因本船而向賣方支付的所有款項,除非賣方對買方的取消和/或解除有爭議而提請仲裁。如果賣方對買方上述的取消和/或解除本合同有爭議而提請仲裁,或賣方對仲裁裁決提起上訴時,賣方不退款,買方也無權要求中國銀行根據退款保函退款,直至仲裁庭的裁決生效,裁定買方-勝訴,買方的取消和/或解除是合法的,並由仲裁庭通知賣方為止。 如果買方由於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累計推遲( )天或因第三條1(3),2(3),3(3)或4(3)的規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賣方有退款義務,那麼賣方應以美元按百分之______(______%)的利率一併付給買方。利息自該款項被中國*行紐約分行收到之日或賣方根據第二條4(2),4(3)或4(4)指定的其它銀行帳户收到買方付款之日起計算至賣方向買方電匯退款之日止。但按本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的總損失而實施取消或解除本合同,那麼應根據此要求的數額向買方退款,不計利息。

3.在賣方向買方作此退款後,本合同各方對他方的責任、義務將完全解除。

第十一條 買方違約

1.違約定義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買方被視為違反本合同規定之義務。

(1)根據第二條規定,第二期或第三期或第四期款項到支付期,並收到賣方按第二條提出的付款通知後,買方未予支付;或

(2)買方在收到賣方根據第二條的規定提出的付款要求後未根據第二條第3(5)和4(5)向賣方支付第五期款項;或

(3)賣方根據本合同第七條規定按時提交本船,而買方沒有接船。

2.違約通知

若買方因上述付款或履行義務違約,賣方應於本條第一款所述之違約發生之日,用電傳通知買方,買方應立即用電傳向賣方確認上述通知已收到。若買方在三(3)個日曆日內不向賣方發出電傳確認,應視為買方已按時收到上述通知。

3.利息和費用

(1)如果買方對於本條第1(1)和/或1(2)規定的進度款項付款違約,自付款到期日後的15天期間,買方應按年利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支付分期付款利息,十五(15)日之後按年利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__%)直至全部款項付清為止。如果買方未按本條第1(3)規定接收該船,應視為買方第五期進度款付款違約,並應支付按前述利率計算的利息,自第七條第7款規定的準備交船之日起算(包括當時在內)。

(2)如果買方違反了前述1(1)、1(2)或1(3)的規定,除本合同有關規定條款外,買方不應支付賣方因買方違約而支出的成本、費用和開支。

4.交船前違約

(1)若買方出現本條第1(1)、1(2)或1(3)所規定的違約,可根據賣方選擇,將交船日按買方違約持續時間推遲。

(2)若買方出現本條第1(1)、1(2)或1(3)所定義的違約,並持續十五(15)天,賣方可行使下列權利和補救措施。

(i)賣方根據本條第2款已用書面確認的電傳(或傳真)向買方發出違約通知,賣方有權自行選擇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在買方收到取消或解除的電傳通知後,所有買方供應品歸賣方所獨有,本船及其設備、機器應由賣方單方出售或採取其他措施;和

(ii)(適用於買方對本條1(1)所定義的違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第五期款項、利息以及根據本合同規定出售本船所花費成本和/或費用,有權宣佈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款項到期,在宣佈後,賣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按其簽發的保函條款立即支付所有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款項。

5.本船的出售

(1)當按上述規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後,如果認為適當,賣方完全有權建成或不建成本船,在此狀態下賣方可公開或私下出售本船,採取自己認為合適的方法而無須對買方由此招致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若出售本船,賣方應用電傳或書面通知買方。

(2)若出售已完工的本船,賣方出售所得收益應首先用於支付銷售費用和由於買方違約給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然後支付未付的各期款項和/或合同價格差額及利息,利息按前述相關條款的規定,其利息計算自各到期日起算至售船收益日止。

(3)若出售未完工的本船,賣方出售本船所得收益應首先用於支付銷售費用和成本,由於買方違約對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然後支付建造本船所有成本(這裏所指的建造成本應包括但不限於勞務費,和/或賣方為設備和/或未安裝到船上的材料所付費用);和/或賣方已支付和/或要支付的本船任何費用、開支、消費和/或專利税減去賣方保留的分期款項,並補償賣方因取消和解除本合同遭受的合理數額的利潤損失。

(4)在上述任何一情況下,若售船收益超過前述按照規定所需支付的總額時,賣方應立即將超過部分無息付給買方。但付給買方的各款項,如果有,數額不應超過買方已支付的各期款項的總額和買方供應品的成本。

(5)若售船收益不足支付前述應付款項的總額,買方應按賣方要求立即支付其差額。

第十二條 保險

1.保險範圍

自本船第一隻分段上船台之日起至本船完工、交付及買方接收之時止,賣方應自費向中國一流保險公司投保本船及運至船廠用於建造、安裝到本船上的所有機器、材料、設備及舾裝件,包括買方供應品。

到交船日,保險總額應該至少等於,但不限於買方付給賣方各期價款的總額,其中包括買方供應品的價值。上述保險單應以賣方名義出具,此保險單下的一切損失向賣方支付。

2.保險賠償費的使用

(1)部分滅失

如果本船在交付和買方接收前,本船屬於保險範圍內的原因遭受損壞,且該損壞未對本船造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賣方將憑本條第1款所指定的保險單獲得保險賠償,並將其用於修理損壞部分,以滿足説明書中所列的船級社及其他團體、當局的要求,也不向買方追加額外費用,買方應按合同接收按本合同及説明書完成的本船。

(2)全損

若本船認定為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則賣方應當:

(i)根據合同雙方協議,按本合同條款繼續建造。在此情況下,按前述保險單所得保險賠償應用於重新建造和/或修理本船損壞部分和/或重新配備買方供應品,而不向買方加帳。但是合同雙方須首先書面同意因重建工作實際需要,交船日期合理順延及包括合同價格在內的合同其他條款的調整。

(ii)如果出於各種原因,合同雙方未能對上述事項達成協議時,賣方應立即不計利息地向買方退還買方按本合同已向賣方支付的所有分期付款以及買方船上供應品保險賠償金額,至此本合同被視為已取消,合同各方對他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到此終止。

在收到有關本船實際或推定全損的電傳通知後三十(30)天內,買方應根據本款內容書面或電傳通知賣方對此是否同意,若買方未對賣方作出此類通知,則將視為買方對此不同意。本合同將視為被取消和解除,買方獲前述退款,且應適用本條條文。

3.賣方保險責任的終止

賣方對本船的保險責任在本船交付和為買方接受時即告停止和結束。

第十三條 爭議和仲裁

1.仲裁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交船期的變更

若就交船的爭議問題提請仲裁時,賣方無權延長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期,買方也無權在規定的交船日期或賣方新定交船日期推遲接收本船。如果出於仲裁而影響本船建造,賣方可以延長第七條所定的交船日期,仲裁裁決應包括允許推延交船日期的期限。

第十四條 轉讓權

合同雙方都不得將本合同轉讓給其他個人、商號、公司、或法人團體,除非事先徵得雙方同意。

第十五條 税務和關税

1.税務

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中國境內的税務,如果有,包括印花税(如果有的話)應由賣方負擔。賣方在中國境內或其他地方獲得的用於建造本船的設備或裝備,其税務和/或關税應由賣方負擔。

2.關税

根據合同/或説明書條款將要或可能由買方從國外提供安裝到本船的材料和設備以及由買方從國外提供本船航行用的備件、食品、物資在中國境內徵收的關税以及出口本船或其部件、設備的出口關税費用(如果有),應由賣方向買方補償並保證買方利益不受損害。

除上述的税務和關税外,其他的税務和關税,如果有,應有買方負擔。

第十六條 專利、商標和版權

本船的機器和設備可能印有專利號、商標和廠商名稱。賣方應保證買方不受專利責任或各種性質與種類的專利侵權的索賠,其中包括履行本合同用於本船的已獲專利或可獲專利的發明而支出的費用,也包括可能有的訴訟費用和開支。

本條所述內容不應理解為可以轉讓本合同有關設備的專利權、商標號和版權。上述權利應完全歸其真實、合法所有人持有。當本合同其他條文相反,賣方基於本條的責任,將不隨任何具體期限屆滿而終止。

賣方在此承擔的保護範圍不包括由買方提供給賣方的設備或部件。

第十七條 通知

所有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通訊應使用以下地址: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地址變更,變更方應用掛號信通知對方。若未給對方以變更通知,則對方以前知道的地址,將被視為是正確的地址。

所有有關本合同的通知、要求、請求、説明書、建議和通訊,在到達對方地址後即視為已遞交、答覆確認電傳或傳真在發送時即視為已遞交。

所有有關本合同的通知、通訊、説明書和圖紙應用英文書寫,本合同雙方無義務將其譯為其他語言。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具備下列條件後生效:

(1)本合同與説明書已簽字;和

(2)賣方收到根據本合同第二條3(1)和4(1)規定的第一期分期付款;和

(3)賣方收到根據第二條第6款由買方一流國際銀行出具的並由中國銀行及賣方認可的保函;形式如合同附件B。

(4)買方收到根據第二條第7款由中國銀*總行銀行部出具的退款保函,形式見本合同附件A。

不論什麼理由,上述各項條件中有一項或幾項沒有實現,則本合同應視為無效,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第十九條 解釋

1.適用法律

雙方同意本合同和每一條款均按 國法律解釋並有效。

2.不一致性

本合同説明書中所有文字和要求是用來闡述、解釋和完善本合同的要求的。但如果説明書的文字和要求與合同條文不一致的解釋,在此情況下,應以本合同條文為準。説明書與圖紙也是互相解釋的。如果有的內容,圖紙上標明但説明書未作規定或説明書有規定而圖紙上未標明,應視為兩者都包含此內容。如果説明書與圖紙相矛盾,以説明書為準。

但在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同意對説明書進行的修改,可能會引起合同與説明書不一致或矛盾時,則以修改或變動為準。

3.定義

沒有指明銀行日或工作日的日應理解為日曆日。

在此證實,有關各方於本文開頭寫明的日期正式簽署本合同。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

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

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造方:________________

船舶建造合同 篇4

船號:__________

本合同由依照________法律組建和存在,並以_________為註冊營業地的_________為一方(以下簡稱'買方'),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並存在,以中國_________為註冊營業地的_________船廠為另一方(以下簡稱賣方)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茲證明

鑑於本合同所含的雙方的約定,賣方同意設計建造、下水、裝配、完成一艘______船,並在完工和試航成功後出售給買方,具體細節,將在第一條中説明。本船將懸掛______旗,買方同意向賣方購買和接收前述船舶,並根據以下條款中所述金額付款。

第一條 説明和船級

1.説明

本船入級下述船級社,在設計吃水__________米時, 載重量_____公噸的船舶(以下簡稱本船),本船的賣方船號為__________,其建造、安裝和完成應按下列技術規格書進行:

(1)技術規格書(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2)總佈置圖(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3)舯剖面圖(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4)廠商表(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2.船級和規範

包括機器和設備在內的本船建造,應該按照 船級社的規則和規範(以下簡稱'船級社')獲得 標記記錄並且符合説明書所規定的規則和規範。

買方應和船級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監造師(以下稱'監造師'),在賣方的船廠對本船進行監造。

所有和船級社有關的和為滿足合同簽字日前頒佈的在本合同所要求的説明書中敍述的與規則、規範、要求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船舶建造的專利權使用費(如果有),除非另有規定及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均由賣方支付。為建造本船過程中所用的關鍵圖紙、材料和工藝無論何時均需按照説明書敍述的船級社的規則和規範實施檢查和實驗。

船級社關於是否符合船級規範的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3.本船主要技術參數和尺度

(a)船體:

總 長: 約__________m

兩柱間長:__________m

型 寬:__________m

型 深:__________m

設計吃水:__________m

(b)推進裝置

本船按説明書應配備一台__________型主機。

4.保證航速

賣方保證按説明書要求本船的裝載條件下的試航速度經修正後不低於__________節。

試航速度應根據風速及淺水效進行修正。速度修正的方法應按説明書中的規定。

5.保證燃油消耗

賣方保證主機的燃油消耗在台架試驗、正常連續輸出工況以及燃油值為__________千卡/千克時,不超過__________克/馬力。

6.保證載重量

賣方保證本船的載重量在滿載吃水__________m,海水比重1.025的情況下,不少於__________公噸。

本合同使用的'載重量'一詞,應符合説明書裏的有關定義。

本船的實際公噸載重量應由賣方計算並經買方校核,所有為此計算所需的測量應在買方監造師或買方授權者在場時進行。

如果賣方和買方對此計算和/或測量有分歧,應以船級社的決定為準。

7.分包

賣方可以自行決定並負責將本船任何一部分的建造分包給經驗豐富的分包商,但此類分包的提交和最後上船安裝工作應在賣方的造船廠完成,賣方仍應對分包工作負責。

8.註冊

本船應在交船及驗收後,由買方根據 法律註冊登記,一切費用由其自理。

第二條 合同價格和支付期限

1.合同價格

本船購買價格為__________萬美元(USD ),由賣方淨收得(以下稱'合同價格'),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條提及的買方供應品的費用,並將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如有,作加減帳處理。

2.幣種

本合同中買方向賣方支付的任何費用均應以美元支付。

3.支付期限

合同價格應由買方按以下分期款項向賣方支付:

(1)第一期款項

數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應在本合同生效時或之前並且賣方已向買方提交和本合同附件'A'相符的由北京XX銀行出具的退款保函,並且賣方已收到本條第6款提及的由第一流國際銀行簽發的付款保函的同時由買方支付。

(2)第二期款項

數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應在本船在賣方船廠開工後三(3)個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買方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説明本船已在賣方車間開工,要求立刻支付本期款項。

(3)第三期款項

數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應在本船第一隻分段鋪龍骨後三(3)跟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授權者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第一隻分段已鋪龍骨,並要求買方立即支付本期款項。

(4)第四期款項

數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應在本船下水後三(3)個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授權者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本船已下水,並要求買方在本船下水後立即支付本期款項。

(5)第五期款項

數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加上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對本合同價格的修改或修正而導致的加減帳,應在交船日到期並由買方向賣方支付。賣方應在預定交船日十(10)天前用電傳或傳真向買方發出本期款項的付款要求。

4.支付方法

(1)第一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1)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帳户,或其它由賣方臨時指定的收匯行。

(2)第二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2)規定, 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户,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3)第三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3)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户,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4)第四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4)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户,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5)第五期(交船時付款)

買方應在預定交船日至少三(3)個銀行工作日之前,在賣方指定銀行以買方名義存不可撤消的現金存款。有效期為三十天,數額為本期款項(按本合同條款,金額可能作調整)。同時出具一份不可撤消的指示,聲明一旦賣方向該銀行提交由買方憑買方授權代表和賣方簽發的交船和接船協議書的副本,該存款歸賣方所有。如有利息,歸買方所有。

5.預付款

買方有權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預付款,並至少應於三十(30)天前,書面通知賣方預付款項,此預付款項不包括本船的任何價格調整。

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擔保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署時向賣方提交一份由第一流國際銀行(以下稱'保證人')簽發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賣方為受益人,併為賣方銀行和賣方信可的不可撤消、無條件的執行保函,此保函保證買方履行支付合同價的第二、三和第四期款項的義務。

7.退款

買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項都具有預付款性質。若買方解除或取消合同,並符合合同規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條款時,賣方則需按買方指定的帳户電匯退還買方按本合同付給賣方的全部美元金額,其中包括從電匯付款日開始到退款為止的利息(利息根據有關條款的規定)。

賣方應該在合同簽訂日同時向買方提交由中國簽發的與附件'A'格式一致的退款保函,作為對買方的保證。

第三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本船的合同價格應隨以下條款的規定而予以調整。雙方理解,任何合同價格的減少,是由損失的補償而非罰款的方式來實現的:

1.交船

(1)如果交船日期延遲至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期後的第30天的午夜12時之前,合同價格不作變動。

(2)如果交船日期自第七條所述日期之後延遲超過30天,則從交船日起的第三十天午夜12時起算。每遲一天合同價格減少________美元(USD )。

除非雙方對此另有協定,對延遲交船損失的補償應從第五期合同價格的分期款項中扣除。但不論如何,最大延遲天數不應超過____( )天包括買方同意在延遲( )天后接船,如本條1(3)所述,即扣除的最大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

(4)如果交船日期如第五、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條所述而被延遲,則不應被視為延誤交船,合同價格也不應降低,如果交船日由於第八條所述的允許延遲原因而延遲,則價格不作調整或減少。

(5)如果本船將早於本合同第七條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則賣方應以電傳通知買方,且該通知至少在預計新的交船日前( )天發出。買方按下述情況支付賣方一定數額的獎金。

如果在規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內交船,合同價格保持不變。如果比規定交船日期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礎上,每提前一整天,在合同價上增加 美元(USD )作為獎金,由提前交船而增加的合同價總數應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總數不應超過 美元(USD )。

實際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期之後,允許的延長交船期之前,賣方無權得到本條款1(5)所規定的獎金。

(6)如果賣方未能按其宣佈的新的計劃交船日交船,則賣方仍可在此之後的某一天交船。

如果賣方實際上是在新的計劃交船日之後但在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之前交船,賣方仍然可以按照第三條第1款(5)的規定獲得獎金。

2.航速不足

(1)如果實際航速(試航時根據技術説明書修正後的速度)比第一條第4款所述的保證航速低0.3節,則合同價格不應改變。

(2)如果本船的實際航速(試航時根據技術説明書修正後的速度)低於第一條第4款所述的保證航速0.3節,從0.3節算起(包括0.3節),本合同價格應作如下減少:

小於0.3節 USD

大於等於0.3節小於0.4節 USD

大於等於0.4節小於0.5節 USD

大於等於0.5節小於0.6節 USD

大於等於0.6節小於0.7節 USD

大於等於0.7節小於0.8節 USD

大於等於0.8節小於0.9節 USD

大於等於0.9節小於1節 USD

3.燃油消耗量

(1)如果造機廠台架試驗測出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本合同及説明書規定的保證燃油消耗值等於或少於百分之____(___%),則合同價格不應改變。

(2)如果台架試驗測出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證燃油消耗值大於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那麼__________%以上的油耗按每超1%,合同價格減少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不足百分之一的部分按比例計算)。

(3)如果台架試驗測得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證燃油消耗大於10%,即油耗超過__________克/制動馬力/小時,買方有權作出選擇,按第十條拒絕接船和取消本合同或減少船價後接受本船,最高減少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4.載重量

(1)如果根據技術説明書在規定的設計吃水狀態下測得的實際載重量比保證載重量(_____噸)低________噸以內,則合同價格不予減少。

(2)如果載重量不足超過______噸,每超過1噸,合同價格則減少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3)如果本船實際載重量低於保證載重量________噸以上,則買方可根據本合同第十條所述拒絕接船和取消本合同,也可減價接受本船,合同價格減少最大不得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4)如果本船的實際載重,在規定設計吃水狀態下,超過__________噸的保證載重量,超過載重__________噸以下,合同價格不予增加,超過__________噸的每1足噸合同價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由於載重量增加而增加的合同價總數應加在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數額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5.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 監造和檢查

1.買方監造師的指派

買方將自費按時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以下稱為監造師)。監造師應由買方書面委任,並常駐在賣方的船廠,負責對在建船及其主機、輔機進行檢驗和監造。賣方保證為監造師進入中國按時辦妥必要的簽證,監造師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買方負責給予賣方申辦簽證通知。

2.圖紙認可

本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 天之內共同商定需送交買方認可的圖紙清單(以下'清單')。在監造師抵達賣方船廠之前,清單中規定的圖紙應寄送至買方,買方應在收到後( )天內(不包括郵寄時間)將認可或註解的圖紙寄回賣方。

經買方或監造師認可的圖紙應視為最終的圖紙,其任何改變應按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3.監造師的監督和檢查

對本船的機械設備及舾裝的必要檢查由船級社和/或賣方的檢查小組在整個建造過程中實施,以確保本船完全按照合同和説明書進行建造。

在交船前的所有時間內,監造師有權按照雙方商定的試驗清單參加試驗及在賣方船廠、分包廠或任何加工地或本船有關材料的儲存地檢查本船及其機器、附件。如果監造師發現本船的建造或材料或生產工藝不符合或將不符合合同或説明書的要求,監造師應立即書面通知賣方,賣方如果同意買方的意見,則應在收到該通知後立即改正。買方應向賣方承諾和保證,監造師按照雙方同意的檢查步驟、日程和一般的造船慣例進行檢查,並使建造成本的增加和建造誤期時間減少到最低程度。

4.賣方的責任

在本合同項下買方僱傭的監造師均被視為買方的員工,買方、監造師或買方的僱員或代理人在船上/或賣方或分包商的廠區,參與建造本船而發生人員受傷,包括傷亡在內,只要不是因賣方、賣方的僱員或代理人或賣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造成,賣方對此不承擔責任。只要不是因賣方、賣方的僱員或代理人或賣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所致,買方監造師、買方僱員或其代理人在中國財物的損壞、滅失等,買方概不負責。

5.薪水及費用

按本條,監造師或由買方僱傭的僱員的薪水及日常開支,均由買方自理。

6.進度報告

買方有權在本船建造期間任何時候要求賣方報告本船進度情況。

7.監造師的更換

賣方有權書面要求買方更換對建造本船不稱職和不滿意的監造師,並説明理由。如有必要,買方將派員至賣方船廠調查此事,如果買方認為賣方要求合理,即應儘快更換。

第五條 修改、變更和加帳

1.如何實施

2.規範、規則等的改變

a)關於實施此類修改或變更所發生的成本而引起的本船合同價格的增減;和/或

b)關於實施修改或變更而引起的交船時間的延長;和/或

c)關於實施這類修改或變更導致的保證載重量的航速的增減;和/或

d)關於實施這類修改或變更導致本合同或説明書或兩者的任何改變;

e)由於合同價增加而向賣方提供賣方滿意的附加保證。

(2)如果不論何種原因,雙方不能就合同價格和調整,或交船期的延長,或保證航速和載重量的增減,或向賣方提供附加保證,或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如有)未能達成協議,則賣方有權根據合同及説明書的有關條款繼續建造本船,買方也應繼續遵守未作任何修改的合同及説明書的條款。

3.材料和/或設備的代用

如果按本合同或説明書的需要用於建造本船的材料和/或設備無法及時採購而滿_____船,在賣方提出合適證據並徵得買方書面同意後,賣方可以提供達到船級社和建造本船所適用的規則、規範要求的材料及設備。

4.買方供應品

買方應在賣方指定時間內,將説明書中規定的由買方自費提供的供應品提交給賣方船廠。

如果買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將該供應品提供給賣方,且將影響交船,則本船的提交按所延遲的日期相應推遲。買方應賠償由於其供應品延遲而使賣方遭受的所有損失和損害。此賠償款在交船時結清。

如果買方供應品交付延期 ( )天,則賣方為不損害自己的權益,有權在不將該項目安裝到船上去的情況下繼續建造本船,買方應接受按此完工的船舶。

在買方供應品送交賣方後,賣方應負責按説明書規定將項目存儲和處理並安裝到船上,不另_____。

在買方供應品運達後,雙方應負責共同開箱檢查,如果發現損壞且無法安裝,則賣方有權拒收該買方供應品。

第六條 試航

1.通知

2.如何實施

(1)凡與試航有關的費用均由賣方承擔。在本船試航期間和試航時,賣方必須自費提供必要的船員以符合安全航行的條件。試航應按規格書規定的方式進行,並滿足規格書規定的性能。

試航路線由賣方確定,試航應在配備有速度測定設施的試航水域內進行。

3.試航載重吃水

買方根據本條第二款(2)規定提供試航所需供應品外,賣方應提供本船所需的淡水和試航所需的備品,使本船達到規格書規定的試航載重吃水所需的壓載(淡水、海水或其他規定的壓載物)由賣方付費。

4.驗收或拒驗的方法

(1)當賣方通知本船試航結束時,買方或買方的監造師應在此之後六(6)個工作日之內,以電傳並用書面確認方式通知賣方接受本船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

(2)但,若試航結果表明本船或本船任一部分包括其設備不符合本合同規格書要求,賣方應會同監造師檢查故障原因,並採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故障進行修改,若有必要重新進行試航,買方不承擔額外費用。當賣方通知這些修改和/或重新試航完成時,買方應在此六(6)個工作日內根據賣方所作的修改和更正後和/或重新試航的情況以電傳並以書面確認的方式接受本船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

(4)本合同雙方若對本船試航、試驗的結果產生任何分歧、則應按地十三條規定的_____辦法予以解決。

(5)買方不能因試航和/或進一步試航後有保留意見或備註而拒絕接受本船。賣方必須在按本合同交船前完成此類修改(如果這些修改被賣方接受)。

5.剩餘消耗品的處置

6.驗收的有效性

第七條 交船

1.時間和地點

2.何時和如何實施

如果買方和賣方各自履行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義務,本船的交付應在賣方向買方提交確認交船的交接船證書以及買方向賣方接船證書的同時立即生效,交接船文件一式四份,雙方簽字生效。

3.應提交給買方的文件

在買方接受本船時,買方應將下列文件(取決於第五條2中的內容),連同交接船證書提交給買方。

(1)賣方按説明書進行的本船試航報告;

(2)本船設備、屬具含説明書規定的零備件等的清單,由賣方制定;

(3)賣方按第六條第五款指定的消耗材料、儲備品清單;

(4)賣方按説明書制定的本船完工圖;

(5)賣方提供的載重量和傾斜試驗報告;

(6)按合同和説明書要求在本船交付時需提供以下全部證書:

……

各類證書需由有關當局或船級社出具。本船需滿足本合同簽字時業已生效的有關規範規則。所有證書應有一份原件交本船留存,二份副本交買方。

如果在交船時船級社或賣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無法出具完整的證書,賣方需提供船級社或賣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具的臨時證書,而在臨時證書有效期屆滿前,賣方應將正式證書提交買方,對此,買方應予以接受。

(7)賣方出具保證聲明,即本船的任何留置權、費用、索賠、其他妨礙買方所有權的事項均不存在或已結清。特別是本船的交船港所在省或國家的賦税或費用絕對無關,也與賣方在交船前在其分包商、僱員和船員在本船試航或其他場合中發生的全部債務絕對無關。

(8)賣方開具的商業發票。

(9)賣方提供的銷售帳單。

4.產權和風險

本船的產權和風險只在交船時才轉移至買方。如上所述,雙方在充分理解交船之前,本船和其他設備的產權完全為賣方所有,賣方承擔風險。

5.船舶的駛離

6.本船招標

第八條 交船時間的推遲和延長

1.推遲原因

2.推遲通知

在賣方認為有權按本合同宣佈推遲交船時,賣方應在推遲發生之日起七(7)天內以電傳並以書面確認的方式通知買方推遲的日期和原因。

同樣,此類推遲結束後七(7)天內,賣方應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買方推遲的終止時間,並確定由於此項延遲原因引起的本船交付的最大推遲日期。買方在收到該通知後三十(30)天內未能對賣方要求推遲交船作出反應,則被視為買方放棄反對推遲的權利。

3.超時推遲而取消合同的權利

4.允許推遲的定義

由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原因導致的推遲,但不包括本合同條款所允許的任何其他交船日期的延長應理解為(並在此稱為)允許推遲,並區別於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需調整船價的非允許推遲。

第九章 質量保證

1.材料和工藝的保證

在賣方將本船交付給買方後12個月內,賣方保證對本船、其船體、機械設備及其所有部件和所有由賣方和/或本合同中的其分包商製作完成或提供的包括材料、設備(但由買方或以買方名義提供的任何部件除外)發生因材料缺陷、設計錯誤和/或製作工藝錯誤引起的缺陷承擔責任。

2.缺陷的通知

買方發現屬於本保證範圍內據以索賠的缺陷或偏差後,應立即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賣方。在買方的書面通知中應詳細説明缺陷的性質和由此引起損壞的程度。賣方在保證期到期後三十天內未收到缺陷通知,賣方對保證期到期之前發現的缺陷不承擔義務。在保證期到後三十天內應電傳通知發生的缺陷,需要説明缺陷的性質和損壞的程度,則隨後的索賠視為符合要求。

3.缺陷的修復

賣方應自行對本條所保證的本船或設備的任何部分所發生的缺陷進行必要的修復和/或更換。這些修復和/或更換應由賣方完成。

但是,如果賣方不能修理本船,如果賣方的更換材料、部件的運輸將影響或推遲本船運行,那麼在此情況下,買方可自行選擇在其他地方進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換,但買方無論如何應首先儘快地用書面通知或書面確認的電傳,告知買方將要修理的時間和地點。如果本船及其運行沒有推遲,其運行未受損害,賣方有權由自己的代表或船級社代表,核實買方提出的缺陷的性質和範圍。在此情況下,賣方在檢驗結束後,應迅速用電傳通知買方,承認或拒絕這類缺陷屬其擔保提供範圍。在一般情況下,隨後指派的保證工程師,將代表賣方。

出現下列情況,賣方應立即將包括此類修理或更換含運輸費的實際成本,或按日本、韓國、新主要船廠實施類似修理或更換的平均費用包括其運輸費用取其低者以美元電匯給買方。

(1)賣方承認按本條應補救的缺陷,或

任何爭議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交_____。

4.賣方的責任範圍

賣方對由於本條第一款所述原因引起缺陷或損壞負責,賣方責任侷限於上面第一款中規定的擔保期內,由於一般磨損或不是由於上面第一款中規定的缺陷而導致的該船設備損壞,賣方無義務修理。發生在海上或其他地方的火災、意外事故、或錯誤處理事故、疏忽或故意疏忽,是由買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包括該船官員、船員、乘員或在該船上工作的人員引起的,而不是賣方及其僱員、代理人或分包商引起的,因而造成該船及設備損壞,賣方不負責任。同樣,對於那些由賣方和/或其分包商以外其他人的修理或更換而造成的本船設備任何部件的損壞,賣方不負責任。

根據本合同條款,賣方將本船交給買方後,解除了本合同所述的一切責任和義務(保留第九條所明確規定的對買方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工藝、材料、設備、設計缺陷或其他缺陷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由於賣方忽略或錯誤導致的損失的責任或義務。賣方不負責買方在本船所承擔的義務中的間接損失或特定損失或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於浪費時間,損失利潤或收入或滯留費用在內的費用。

本條擔保及賣方責任與義務是專有的和不可替代的,於此表示買方放棄了其他補救、保證、擔保或責任,無論這些權利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由法律賦予還是其它(包括但不限於適用性、適銷性和間接損壞方面的責任)規定的,是否由賣方疏忽所引起的。該擔保不能延長、變更或改變,除非買賣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

5.保證工程師

賣方應指派一名或二名保證工程師作為賣方代表,從本船交付之日起為該船服務十二(12)個月。買方及其僱員應給予該保證工程師充分的合作以便其履行賣方代表在船上的職責。買方應按照該船輪機長待遇給予保證工程師,並應向其提供食宿,賣方和/或保證工程師對此不承擔費用。

買方應每月向保證工程師支付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作為各項開支,其中包括工資。買方還應承擔在服務期滿後飛返中國的旅費及保證工程師在履行其職責時與賣方面通訊聯繫的費用以及(如有)其醫藥費和住院護理費。買方及其繼承人和/或指定人有責任向賣方和/或保證工程師和/或賣方賠償保證工程師的個人傷害,包括死亡、或保證工程師財產的破壞、損失或缺損,如果該死亡、傷害、損失和/或缺損是由於買方,其繼承人和/或指定人或其僱員和/或代理人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誤造成的。

有關本款細節,合同雙方應按照本款內容在交船時另行簽訂一份協議。

第十條 買方的取消、拒收和解約

1.買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給賣方的付款為預付款。如果買方行使其根據本合同條款准許的取消和/或解除本合同的權利,買方應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賣方。這種取消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應於賣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3.在賣方向買方作此退款後,本合同各方對他方的責任、義務將完全解除。

第十一條 買方違約

1.違約定義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買方被視為違反本合同規定之義務。

(1)根據第二條規定,第二期或第三期或第四期款項到支付期,並收到賣方按第二條提出的付款通知後,買方未予支付;或

(2)買方在收到賣方根據第二條的規定提出的付款要求後未根據第二條第3(5)和4(5)向賣方支付第五期款項;或

(3)賣方根據本合同第七條規定按時提交本船,而買方沒有接船。

2.違約通知

3.利息和費用

(1)如果買方對於本條第1(1)和/或1(2)規定的進度款項付款違約,自付款到期日後的15天期間,買方應按年利率為百分之____( ______%)支付分期付款利息,十五(15)日之後按年利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__%)直至全部款項付清為止。如果買方未按本條第1(3)規定接收該船,應視為買方第五期進度款付款違約,並應支付按前述利率計算的利息,自第七條第7款規定的準備交船之日起算(包括當時在內)。

(2)如果買方違反了前述1(1)、1(2)或1(3)的規定,除本合同有關規定條款外,買方不應支付賣方因買方違約而支出的成本、費用和開支。

4.交船前違約

(1)若買方出現本條第1(1)、1(2)或1(3)所規定的違約,可根據賣方選擇,將交船日按買方違約持續時間推遲。

(2)若買方出現本條第1(1)、1(2)或1(3)所定義的違約,並持續十五(15)天,賣方可行使下列權利和補救措施。

(i)賣方根據本條第2款已用書面確認的電傳(或傳真)向買方發出違約通知,賣方有權自行選擇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在買方收到取消或解除的電傳通知後,所有買方供應品歸賣方所獨有,本船及其設備、機器應由賣方單方出售或採取其他措施;和

(ii)(適用於買方對本條1(1)所定義的違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第五期款項、利息以及根據本合同規定出售本船所花費成本和/或費用,有權宣佈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款項到期,在宣佈後,賣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按其簽發的保函條款立即支付所有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款項。

5.本船的出售

若出售本船,賣方應用電傳或書面通知買方。

(2)若出售已完工的本船,賣方出售所得收益應首先用於支付銷售費用和由於買方違約給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然後支付未付的各期款項和/或合同價格差額及利息,利息按前述相關條款的規定,其利息計算自各到期日起算至售船收益日止。

(3)若出售未完工的本船,賣方出售本船所得收益應首先用於支付銷售費用和成本,由於買方違約對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然後支付建造本船所有成本(這裏所指的建造成本應包括但不限於勞務費,和/或賣方為設備和/或未安裝到船上的材料所付費用);和/或賣方已支付和/或要支付的本船任何費用、開支、消費和/或專利税減去賣方保留的分期款項,並補償賣方因取消和解除本合同遭受的合理數額的利潤損失。

(5)若售船收益不足支付前述應付款項的總額,買方應按賣方要求立即支付其差額。

第十二條 _____

1._____範圍

自本船第一隻分段上船台之日起至本船完工、交付及買方接收之時止,賣方應自費向中國一流_____公司投保本船及運至船廠用於建造、安裝到本船上的所有機器、材料、設備及舾裝件,包括買方供應品。

2._____賠償費的使用

(1)部分滅失

如果本船在交付和買方接收前,本船屬於_____範圍內的原因遭受損壞,且該損壞未對本船造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賣方將憑本條第1款所指定的_____單獲得_____賠償,並將其用於修理損壞部分,以滿足説明書中所列的船級社及其他團體、當局的要求,也不向買方追加額外費用,買方應按合同接收按本合同及説明書完成的本船。

(2)全損

若本船認定為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則賣方應當:

(i)根據合同雙方協議,按本合同條款繼續建造。在此情況下,按前述_____單所得_____賠償應用於重新建造和/或修理本船損壞部分和/或重新配備買方供應品,而不向買方加帳。但是合同雙方須首先書面同意因重建工作實際需要,交船日期合理順延及包括合同價格在內的合同其他條款的調整。

在收到有關本船實際或推定全損的電傳通知後三十(30)天內,買方應根據本款內容書面或電傳通知賣方對此是否同意,若買方未對賣方作出此類通知,則將視為買方對此不同意。本合同將視為被取消和解除,買方獲前述退款,且應適用本條條文。

3.賣方_____責任的終止

賣方對本船的_____責任在本船交付和為買方接受時即告停止和結束。

第十三條 爭議和_____

1._____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_____委員會,按照申請_____時該會現行有效的_____規則進行_____。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

船舶建造合同 篇5

接受委託方(甲方): 合同編號:

委 託 方(乙方):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交通部交水發【】360號文件精神,為保障運輸安全,促進水運業發展,經雙方協商,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如下合同:

一、乙方將船名為 號 總噸 載重噸(客位)(內河 級) 千瓦自有船舶,委託甲方經營和安全管理,委託期間,乙方資產所有權不變;以甲方的名義從事營運,並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二、乙方應按營收的 %或按 元/月(年)向甲方繳納委託經營管理費,交費方式或

三、為增強抗風險能力,甲方向乙方收取風險保證金,具體標準及結費方式

四、接受委託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組織被委託船舶從業人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

2、負責對委託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定期檢查船舶維修保養和安全落實情況(每年至少進行兩次駐港安全檢查,提出整改方案,並且督促乙方實施整改)。

3、幫助提供貨源信息,組織貨物配載,安排船舶運輸。

4、代開票證和代結運費;代購燃、油料和機械配件;代向管理機關征收和解繳船舶税金和航運規費。

5、代辦船舶年檢、年審事宜;代辦船舶、船員保險。

6、幫助協調委託人在經營中的糾紛,處理海損及商務質量事故,並承擔被委託方在委託管理期間的安全管理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

7、接受委託方不得再轉委託。

五、委託方的權利和義務

1、被委託的船舶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接受委託方的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損壞和干涉委託方的名譽和正當利益。

2、服從接受委託方的監督管理,按章繳納國家各項税費,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3、委託管理期間,船舶發生重大海損事故,應及時向接受委託方報告,船舶需要維修或報停,應在十日內提前報備接受委託方。

4、乙方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義務,不因將船舶已委託給甲方經營管理而改變。

六、委託經營共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需延籤的,另行簽訂。

七、本合同生效及終止時一個月內雙方交清標的物,並至審評機關辦理有關證書和相關手續。

八、委託管理期間,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合同,如有一方違約,則賠償支付另一方違約金 元人民幣。

九、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糾紛或意外情況,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到當地航管機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委託期間,國家或行業管理部門如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十一、其它違約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簽字蓋章,至省港航局審批後生效。

接受委託方: 委託方:

法定代表人: 船舶所有人或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開户銀行及賬號: 開户銀行及賬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船舶建造合同 篇6

船號:__________

本合同由依照________法律組建和存在,並以_________為註冊營業地的_________為一方(以下簡稱'買方'),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並存在,以中國_________為註冊營業地的_________船廠為另一方(以下簡稱賣方)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立。

茲證明

鑑於本合同所含的雙方的約定,賣方同意設計建造、下水、裝配、完成一艘______船,並在完工和試航成功後出售給買方,具體細節,將在第一條中説明。本船將懸掛______旗,買方同意向賣方購買和接收前述船舶,並根據以下條款中所述金額付款。

第一條 説明和船級

1.説明

本船入級下述船級社,在設計吃水__________米時, 載重量_____公噸的船舶(以下簡稱本船),本船的賣方船號為__________,其建造、安裝和完成應按下列技術規格書進行:

(1)技術規格書(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2)總佈置圖(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3)舯剖面圖(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4)廠商表(圖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隨附技術文件由本合同雙方簽字(以下合稱為'説明書'),並作為合同整體的一部分。

2.船級和規範

包括機器和設備在內的本船建造,應該按照 船級社的規則和規範(以下簡稱'船級社')獲得 標記記錄並且符合説明書所規定的規則和規範。

買方應和船級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監造師(以下稱'監造師'),在賣方的船廠對本船進行監造。

所有和船級社有關的和為滿足合同簽字日前頒佈的在本合同所要求的説明書中敍述的與規則、規範、要求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船舶建造的專利權使用費(如果有),除非另有規定及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均由賣方支付。為建造本船過程中所用的關鍵圖紙、材料和工藝無論何時均需按照説明書敍述的船級社的規則和規範實施檢查和實驗。

船級社關於是否符合船級規範的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3.本船主要技術參數和尺度

(a)船體:

總 長: 約__________m

兩柱間長:__________m

型 寬:__________m

型 深:__________m

設計吃水:__________m

(b)推進裝置

本船按説明書應配備一台__________型主機。

4.保證航速

賣方保證按説明書要求本船的裝載條件下的試航速度經修正後不低於__________節。

試航速度應根據風速及淺水效進行修正。速度修正的方法應按説明書中的規定。

5.保證燃油消耗

賣方保證主機的燃油消耗在台架試驗、正常連續輸出工況以及燃油值為__________千卡/千克時,不超過__________克/馬力。

6.保證載重量

賣方保證本船的載重量在滿載吃水__________m,海水比重1.025的情況下,不少於__________公噸。

本合同使用的'載重量'一詞,應符合説明書裏的有關定義。

本船的實際公噸載重量應由賣方計算並經買方校核,所有為此計算所需的測量應在買方監造師或買方授權者在場時進行。

如果賣方和買方對此計算和/或測量有分歧,應以船級社的決定為準。

7.分包

賣方可以自行決定並負責將本船任何一部分的建造分包給經驗豐富的分包商,但此類分包的提交和最後上船安裝工作應在賣方的造船廠完成,賣方仍應對分包工作負責。

8.註冊

本船應在交船及驗收後,由買方根據 法律註冊登記,一切費用由其自理。

第二條 合同價格和支付期限

1.合同價格

本船購買價格為__________萬美元(USD ),由賣方淨收得(以下稱'合同價格'),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條提及的買方供應品的費用,並將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如有,作加減帳處理。

2.幣種

本合同中買方向賣方支付的任何費用均應以美元支付。

3.支付期限

合同價格應由買方按以下分期款項向賣方支付:

(1)第一期款項

數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應在本合同生效時或之前並且賣方已向買方提交和本合同附件'A'相符的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退款保函,並且賣方已收到本條第6款提及的由第一流國際銀行簽發的付款保函的同時由買方支付。

(2)第二期款項

數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應在本船在賣方船廠開工後三(3)個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買方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説明本船已在賣方車間開工,要求立刻支付本期款項。

(3)第三期款項

數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應在本船第一隻分段鋪龍骨後三(3)跟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授權者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第一隻分段已鋪龍骨,並要求買方立即支付本期款項。

(4)第四期款項

數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應在本船下水後三(3)個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授權者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本船已下水,並要求買方在本船下水後立即支付本期款項。

(5)第五期款項

數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________(______%)的款項加上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對本合同價格的修改或修正而導致的加減帳,應在交船日到期並由買方向賣方支付。賣方應在預定交船日十(10)天前用電傳或傳真向買方發出本期款項的付款要求。

4.支付方法

(1)第一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1)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帳户,或其它由賣方臨時指定的收匯行。

(2)第二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2)規定, 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户,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3)第三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3)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户,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4)第四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4)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户,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5)第五期(交船時付款)

買方應在預定交船日至少三(3)個銀行工作日之前,在賣方指定銀行以買方名義存不可撤消的現金存款。有效期為三十天,數額為本期款項(按本合同條款,金額可能作調整)。同時出具一份不可撤消的指示,聲明一旦賣方向該銀行提交由買方憑買方授權代表和賣方簽發的交船和接船協議書的副本,該存款歸賣方所有。如有利息,歸買方所有。

如果本船交船在上述三十天內沒有實施,買方有權於到期日撤回該存款及利息。但是賣方通知買方新的交船日期後,買方應根據上述同樣條件進行現金存款。

5.預付款

買方有權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預付款,並至少應於三十(30)天前,書面通知賣方預付款項,此預付款項不包括本船的任何價格調整。

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擔保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署時向賣方提交一份由第一流國際銀行(以下稱'保證人')簽發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賣方為受益人,併為賣方銀行和賣方信可的不可撤消、無條件的執行保函,此保函保證買方履行支付合同價的第二、三和第四期款項的義務。

7.退款

買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項都具有預付款性質。若買方解除或取消合同,並符合合同規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條款時,賣方則需按買方指定的帳户電匯退還買方按本合同付給賣方的全部美元金額,其中包括從電匯付款日開始到退款為止的利息(利息根據有關條款的規定)。

賣方應該在合同簽訂日同時向買方提交由中國北京中國銀行總行銀行部簽發的與附件'A'格式一致的退款保函,作為對買方的保證。

如果雙方對賣方償還買方已付的一期或數期款項的義務和對買方要求中國銀行總行退款有所爭議,應根據本合同第十三條所述,由賣方或買方提請仲裁。中國銀行總行應停止或延遲付款,直至買賣雙方間的仲裁裁決公佈,除非按照英國法律仲裁裁決由賣方退款和按英國法律賣方已放棄或不在實施任何上述權時,中國銀行總行沒有義務付款。如果賣方不履行裁決或判決,則中國銀行總行應付清仲裁裁決範圍內規定的退款金額。

第三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本船的合同價格應隨以下條款的規定而予以調整。雙方理解,任何合同價格的減少,是由損失的補償而非罰款的方式來實現的:

1.交船

(1)如果交船日期延遲至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期後的第30天的午夜12時之前,合同價格不作變動。

(2)如果交船日期自第七條所述日期之後延遲超過30天,則從交船日起的第三十天午夜12時起算。每遲一天合同價格減少________美元(USD )。

除非雙方對此另有協定,對延遲交船損失的補償應從第五期合同價格的分期款項中扣除。但不論如何,最大延遲天數不應超過____( )天包括買方同意在延遲( )天后接船,如本條1(3)所述,即扣除的最大額為__________美元(USD )。

(3)如果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延遲了( )天(為允許延遲天數加上不允許延遲天數的總和),買方可自行選擇,根據第十條所述,解除或撤消合同。如果超過( ),買方還未按第十條款通知取消合同,賣方可在此 ( )天后任何時間,將賣方估計的交船時間書面通知買方並要求買方選擇。在此情況下,買方在收到通知的三十(30)天內或者取消本合同,或者同意在商定的新交船日接船,雙方理解並同意如果本船未能在雙方同意的新交船期交船,買方仍有權根據上述相同條款取消本合同。

(4)如果交船日期如第五、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條所述而被延遲,則不應被視為延誤交船,合同價格也不應降低,如果交船日由於第八條所述的允許延遲原因而延遲,則價格不作調整或減少。

(5)如果本船將早於本合同第七條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則賣方應以電傳通知買方,且該通知至少在預計新的交船日前( )天發出。買方按下述情況支付賣方一定數額的獎金。

如果在規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內交船,合同價格保持不變。如果比規定交船日期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礎上,每提前一整天,在合同價上增加 美元(USD )作為獎金,由提前交船而增加的合同價總數應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總數不應超過 美元(USD )。

實際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期之後,允許的延長交船期之前,賣方無權得到本條款1(5)所規定的獎金。

(6)如果賣方未能按其宣佈的新的計劃交船日交船,則賣方仍可在此之後的某一天交船。

在此情況下,為了確定對買方的違約賠償(根據本條第1款(1))和買方取消本合同的權利(根據本條第1款(3)),賣方新確定的交船日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視為替代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原交船期。買方的上述違約索賠和取消合同的權利仍按第三條1(1),1(2)和/或1(3)的範圍內執行。無論如何,第七條所述的交船日期(而不是賣方確定的新的預計交船日期)應視為買方有權違約索賠和解除本合同和賣方由於延遲交船違約賠償責任的期限,如第三條1(1),1(2)和1(3)所述。

如果賣方實際上是在新的計劃交船日之後但在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之前交船,賣方仍然可以按照第三條第1款(5)的規定獲得獎金。

2.航速不足

(1)如果實際航速(試航時根據技術説明書修正後的速度)比第一條第4款所述的保證航速低0.3節,則合同價格不應改變。

(2)如果本船的實際航速(試航時根據技術説明書修正後的速度)低於第一條第4款所述的保證航速0.3節,從0.3節算起(包括0.3節),本合同價格應作如下減少:

小於0.3節 USD

大於等於0.3節小於0.4節 USD

大於等於0.4節小於0.5節 USD

大於等於0.5節小於0.6節 USD

大於等於0.6節小於0.7節 USD

大於等於0.7節小於0.8節 USD

大於等於0.8節小於0.9節 USD

大於等於0.9節小於1節 USD

(3)如果實際速度(試航時根據技術説明書修正後確定的速度)低於保證速度( 節)1節以上,則買方可自行選擇根據第十條拒絕接船和取消合同,或根據上述方式減少船價後接受本船,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__________美元(USD )。

3.燃油消耗量

(1)如果造機廠台架試驗測出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本合同及説明書規定的保證燃油消耗值等於或少於百分之____(___%),則合同價格不應改變。

(2)如果台架試驗測出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證燃油消耗值大於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那麼__________%以上的油耗按每超1%,合同價格減少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不足百分之一的部分按比例計算)。

(3)如果台架試驗測得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證燃油消耗大於10%,即油耗超過__________克/制動馬力/小時,買方有權作出選擇,按第十條拒絕接船和取消本合同或減少船價後接受本船,最高減少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4.載重量

(1)如果根據技術説明書在規定的設計吃水狀態下測得的實際載重量比保證載重量(_____噸)低________噸以內,則合同價格不予減少。

(2)如果載重量不足超過______噸,每超過1噸,合同價格則減少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3)如果本船實際載重量低於保證載重量________噸以上,則買方可根據本合同第十條所述拒絕接船和取消本合同,也可減價接受本船,合同價格減少最大不得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4)如果本船的實際載重,在規定設計吃水狀態下,超過__________噸的保證載重量,超過載重__________噸以下,合同價格不予增加,超過__________噸的每1足噸合同價格增加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由於載重量增加而增加的合同價總數應加在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數額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____)。

5.解除合同的效力

雙方在此明確並同意在上述任何一種情形下,如果買方按合同本條條款規定解除本合同,買方僅享有第十條所規定的權利和賠償,無權享有上述或其他地方所敍述的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四條 監造和檢查

1.買方監造師的指派

買方將自費按時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以下稱為監造師)。監造師應由買方書面委任,並常駐在賣方的船廠,負責對在建船及其主機、輔機進行檢驗和監造。賣方保證為監造師進入中國按時辦妥必要的簽證,監造師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買方負責給予賣方申辦簽證通知。

2.圖紙認可

本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 天之內共同商定需送交買方認可的圖紙清單(以下'清單')。在監造師抵達賣方船廠之前,清單中規定的圖紙應寄送至買方,買方應在收到後( )天內(不包括郵寄時間)將認可或註解的圖紙寄回賣方。

在監造師抵達賣方船廠的同時,買方應書面通知賣方,陳述授權監造師可代表買方認可或不認可清單中所列的但尚未寄送給買方的圖紙。監造師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後 天內將這些圖紙連同認可或註解一併返回。

如果監造師或買方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通知賣方認可或不認可,則視為這些圖紙已被自動認可。

經買方或監造師認可的圖紙應視為最終的圖紙,其任何改變應按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3.監造師的監督和檢查

對本船的機械設備及舾裝的必要檢查由船級社和/或賣方的檢查小組在整個建造過程中實施,以確保本船完全按照合同和説明書進行建造。

在交船前的所有時間內,監造師有權按照雙方商定的試驗清單參加試驗及在賣方船廠、分包廠或任何加工地或本船有關材料的儲存地檢查本船及其機器、附件。如果監造師發現本船的建造或材料或生產工藝不符合或將不符合合同或説明書的要求,監造師應立即書面通知賣方,賣方如果同意買方的意見,則應在收到該通知後立即改正。買方應向賣方承諾和保證,監造師按照雙方同意的檢查步驟、日程和一般的造船慣例進行檢查,並使建造成本的增加和建造誤期時間減少到最低程度。

賣方應在其造船廠或就近處免費提供買方監造師的辦公室和其他必要的設施。在本船建造期間直到交船日,監造師可自由出入本船及其機器、附件及和本船有關的施工場地和材料加工儲放場,包括賣方的船廠、車間、倉庫,從事本船施工的賣方分包商和材料倉庫。如果賣方分包廠在本市以外地區,那麼前往該處的費用由買方自行承擔,監造師在市內的交通由賣方提供。

4.賣方的責任

在本合同項下買方僱傭的監造師均被視為買方的員工,買方、監造師或買方的僱員或代理人在船上/或賣方或分包商的廠區,參與建造本船而發生人員受傷,包括傷亡在內,只要不是因賣方、賣方的僱員或代理人或賣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造成,賣方對此不承擔責任。只要不是因賣方、賣方的僱員或代理人或賣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所致,買方監造師、買方僱員或其代理人在中國財物的損壞、滅失等,買方概不負責。

5.薪水及費用

按本條,監造師或由買方僱傭的僱員的薪水及日常開支,均由買方自理。

6.進度報告

買方有權在本船建造期間任何時候要求賣方報告本船進度情況。

7.監造師的更換

賣方有權書面要求買方更換對建造本船不稱職和不滿意的監造師,並説明理由。如有必要,買方將派員至賣方船廠調查此事,如果買方認為賣方要求合理,即應儘快更換。

第五條 修改、變更和加帳

1.如何實施

本船建造所依據的説明書和圖紙,可在本合同雙方書面同意後的任何時候予以修改或變更,如果這類修改或變更或累積修改根據賣方的合理判斷不會嚴重影響賣方所承擔的其他義務,且買方同意按下述規定調整合同價格、交船時間和本合同其它條款(如果有)。在上述條件下,賣方同意盡力滿足買方的此類合理要求,使上述修改和/或變更以合理的費用和合理可行的最短時間內完成。此類修改或變更的協議應包括一份合同價格增加或減少(如果有)的協議和交船時間推遲或提前的協議,並向賣方提供賣方滿意的附加保證,或合同的其他更改或由於更改而改變説明書的協議。上述修改協議或變更説明書應由雙方互換鑑定書或電傳而生效,雙方交換的函件或電傳應作為建造本船説明書的修改部分,並作為本合同和説明書的一部分。在修改和/或變更説明書的協議達成後,賣方應按此對本船的建造進行修改,包括任何增減項目和建造相關的工作。如果雙方因無論何種原因未就調整合同價格、或延長交船時間或提供賣方附加保證或修改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則賣方沒有義務接受買方的任何修改要求。

2.規範、規則等的改變

(1)在本合同簽訂後,如果船級社及其他授權的法定機構修改或更改本合同和説明書中規定的規範規則時,買方或賣方在收到更改通知後應完整地以書面形式傳給對方,買方收到賣方(或反之)上述通知後( )天內,買方應書面將本船修改或變更的決定(如果有)通知賣方,並由買方自行決定是否在本船上實施修改或變更並傳達該賣方。假如買方首先同意下述條款,賣方應及時對本船進行修改和更改。

a)關於實施此類修改或變更所發生的成本而引起的本船合同價格的增減;和/或

b)關於實施修改或變更而引起的交船時間的延長;和/或

c)關於實施這類修改或變更導致的保證載重量的航速的增減;和/或

d)關於實施這類修改或變更導致本合同或説明書或兩者的任何改變;

e)由於合同價增加而向賣方提供賣方滿意的附加保證。

有關條款修改或變更的協議,應按上述有關説明書和/或圖紙的同樣方式處理。

(2)如果不論何種原因,雙方不能就合同價格和調整,或交船期的延長,或保證航速和載重量的增減,或向賣方提供附加保證,或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如有)未能達成協議,則賣方有權根據合同及説明書的有關條款繼續建造本船,買方也應繼續遵守未作任何修改的合同及説明書的條款。

3.材料和/或設備的代用

如果按本合同或説明書的需要用於建造本船的材料和/或設備無法及時採購而滿足交船,在賣方提出合適證據並徵得買方書面同意後,賣方可以提供達到船級社和建造本船所適用的規則、規範要求的材料及設備。

4.買方供應品

買方應在賣方指定時間內,將説明書中規定的由買方自費提供的供應品提交給賣方船廠。

如果買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將該供應品提供給賣方,且將影響交船,則本船的提交按所延遲的日期相應推遲。買方應賠償由於其供應品延遲而使賣方遭受的所有損失和損害。此賠償款在交船時結清。

如果買方供應品交付延期 ( )天,則賣方為不損害自己的權益,有權在不將該項目安裝到船上去的情況下繼續建造本船,買方應接受按此完工的船舶。

在買方供應品送交賣方後,賣方應負責按説明書規定將項目存儲和處理並安裝到船上,不另收費。

在買方供應品運達後,雙方應負責共同開箱檢查,如果發現損壞且無法安裝,則賣方有權拒收該買方供應品。

第六條 試航

1.通知

賣方以書面或電傳並經書面確認的方式至少提前三十(30)天發出通知,並提前七(7)天確切通知買方和監造師關於本船按照規格書所述進行試航的時間和地點,買方和監造師要立即認可已收到該通知。買方代表和/或監造師應在船上見證該試航,並在試航期間檢查本船的性能。若買方和監造師收到通知後,買方代表無法參加本船試航,本船的交船日期將因此根據買方代表遲到的天數做相應的延長。如在上述通知收到後,買方代表無法參加本船試航引起試航延遲七(7)天以上時,買方將被視為放棄參加本船試航的權利,賣方可在無買方代表參加的情況下自行試航,對此,買方必須在賣方和船級社會籤的證書基礎上於試航後並對本條提及的修正處修改後方接受本船。該證書用以證明本船符合合同和規格書要求,並在各方面均是滿意的。賣方特此保證為買方代表按時辦妥必要的入境簽證,否則,試航將推遲至買方代表抵達賣方船廠時為止,由此引起的延遲不得作為本合同第八條中的允許延遲。但是如果根據中國現行的法律和/或規定,賣方無法接受買方代表的國籍和其他個人資料,那麼應賣方電傳要求,買方應立即更換該代表或數名代表。否則本合同第七條所述的交船日期,若氣候惡劣,該試航將推遲至氣象條件許可時的次日進行。本合同雙方理解到,試航所在的中國水域,其氣象條件多變,而且事前並無警報。為此,本船試航期間若氣候突變惡劣,阻礙試航繼續進行,同意將本船的試航中止和推遲至天氣好轉的次日進行,除非買方以電傳方式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以天氣突變前所作的試航為基礎接受本船。如果因氣候惡劣而推遲試航,該延遲應視為本合同第八條中的允許延遲。

2.如何實施

(1)凡與試航有關的費用均由賣方承擔。在本船試航期間和試航時,賣方必須自費提供必要的船員以符合安全航行的條件。試航應按規格書規定的方式進行,並滿足規格書規定的性能。

試航路線由賣方確定,試航應在配備有速度測定設施的試航水域內進行。

(2)為滿足規格書規定的試航條件,賣方應為本船提供所需的水、燃油和油脂,買方提供潤滑油和液壓油。雙方提供的上述物品均應符合主機技術規格書的要求。在試航和試驗期間所消耗的水、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和油脂類費用由賣方承擔。

3.試航載重吃水

買方根據本條第二款(2)規定提供試航所需供應品外,賣方應提供本船所需的淡水和試航所需的備品,使本船達到規格書規定的試航載重吃水所需的壓載(淡水、海水或其他規定的壓載物)由賣方付費。

4.驗收或拒驗的方法

(1)當賣方通知本船試航結束時,買方或買方的監造師應在此之後六(6)個工作日之內,以電傳並用書面確認方式通知賣方接受本船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

(2)但,若試航結果表明本船或本船任一部分包括其設備不符合本合同規格書要求,賣方應會同監造師檢查故障原因,並採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故障進行修改,若有必要重新進行試航,買方不承擔額外費用。當賣方通知這些修改和/或重新試航完成時,買方應在此六(6)個工作日內根據賣方所作的修改和更正後和/或重新試航的情況以電傳並以書面確認的方式接受本船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

(3)如果買方未能在上述(1)和(2)款規定的六(6)個工作日之內以電傳並以書面確認接受或連同有關理由拒絕接受本船,買方應被視為已接受本船。

(4)本合同雙方若對本船試航、試驗的結果產生任何分歧、則應按地十三條規定的仲裁辦法予以解決。

(5)買方不能因試航和/或進一步試航後有保留意見或備註而拒絕接受本船。賣方必須在按本合同交船前完成此類修改(如果這些修改被賣方接受)。

5.剩餘消耗品的處置

在買方接船時,本船還剩有賣方為試航提供的燃油、淡水或其他消耗品,買方同意以交船港的現行市場價向賣方購買上述物品,買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3(5)和4(5)規定付款。

買方應自費為試航提供潤滑油和液壓油,買方將以原價償還上述試航實際消耗的潤滑油和液壓油,賣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條3(6)和4(6)規定付款。

6.驗收的有效性

按上述規定,只要本船符合本合同和説明書,買方以書面或電傳通知賣方接船應為最終的和有約束力。如果賣方符合下述其他條款規定的全部程序交船,買方不得拒絕賣方正式提交本船的要求。

第七條 交船

1.時間和地點

根據本合同第六條規定完成試航(或可能的重新試航)併為買方接受後,按技術説明書要求,本船將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之前在安全繫泊狀態下由賣方在賣方船廠連同所有入級證書和法定證書交給買方,如果本船建造或本合同的履行因本合同許可的原因延遲交船,上述日期可予以順延。

上述日期或按合同條款延遲的交船日期稱之為'交船日期'。

2.何時和如何實施

如果買方和賣方各自履行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義務,本船的交付應在賣方向買方提交確認交船的交接船證書以及買方向賣方接船證書的同時立即生效,交接船文件一式四份,雙方簽字生效。

3.應提交給買方的文件

在買方接受本船時,買方應將下列文件(取決於第五條2中的內容),連同交接船證書提交給買方。

(1)賣方按説明書進行的本船試航報告;

(2)本船設備、屬具含説明書規定的零備件等的清單,由賣方制定;

(3)賣方按第六條第五款指定的消耗材料、儲備品清單;

(4)賣方按説明書制定的本船完工圖;

(5)賣方提供的載重量和傾斜試驗報告;

(6)按合同和説明書要求在本船交付時需提供以下全部證書:

……

各類證書需由有關當局或船級社出具。本船需滿足本合同簽字時業已生效的有關規範規則。所有證書應有一份原件交本船留存,二份副本交買方。

如果在交船時船級社或賣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無法出具完整的證書,賣方需提供船級社或賣方以外的第三方出具的臨時證書,而在臨時證書有效期屆滿前,賣方應將正式證書提交買方,對此,買方應予以接受。

(7)賣方出具保證聲明,即本船的任何留置權、費用、索賠、其他妨礙買方所有權的事項均不存在或已結清。特別是本船的交船港所在省或國家的賦税或費用絕對無關,也與賣方在交船前在其分包商、僱員和船員在本船試航或其他場合中發生的全部債務絕對無關。

(8)賣方開具的商業發票。

(9)賣方提供的銷售帳單。

4.產權和風險

本船的產權和風險只在交船時才轉移至買方。如上所述,雙方在充分理解交船之前,本船和其他設備的產權完全為賣方所有,賣方承擔風險。

5.船舶的駛離

買方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後即擁有本船,並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後七(7)天內將本船駛離賣方的碼頭。若買方未能在上述七(7)天內將本船駛離賣方的碼頭,在這種情況下,賣方有權要求買方在此後的任何時間立即移開本船,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理的船舶停泊費。

6.本船招標

如果買方無正當理由無法在本船按合同和説明書建造完成後接船,賣方有權在上述所有必備程序完成後招標出售本船。

第八條 交船時間的推遲和延長

1.推遲原因

在實際交船前的任何時候,本船的建造和交船前所履行的條款(包括分包商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諸如戰爭、封鎖、革命、暴動、戰爭動員、國內騷亂、暴亂、罷工、破壞、工廠關閉、當地氣温超過35℃、天災、公害、瘟疫或其他流行病、地震、潮汐、颱風、颶風、風暴或其他非賣方或其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視情況而定),以及任一描述的不可抗力,無論其性質前面是否指明,或賣方遭受損失或賣方工廠或其分包廠或本船的任何部分遭受火災、洪水或其他有可能非賣方或其他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或由於設備和/或材料供應廠商破產,由於上述不可抗力的原因所產生的推遲時,賣方對此類推遲不承擔責任,本船交付日期予以順延,船價不得有任何扣減,但總的延長時間不應超過所有此類推遲的總和並受本條第三款中買方取消合同的權利和本合同所有關於所有權和允許推遲交船時間的相關條款的制約。

2.推遲通知

在賣方認為有權按本合同宣佈推遲交船時,賣方應在推遲發生之日起七(7)天內以電傳並以書面確認的方式通知買方推遲的日期和原因。

同樣,此類推遲結束後七(7)天內,賣方應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買方推遲的終止時間,並確定由於此項延遲原因引起的本船交付的最大推遲日期。買方在收到該通知後三十(30)天內未能對賣方要求推遲交船作出反應,則被視為買方放棄反對推遲的權利。

3.超時推遲而取消合同的權利

如果所有允許推遲和非允許推遲的累計時間達到或超過( )天,但不包括第十三條所述的由於仲裁或買方違約或買方供應品延付引起的推遲,也不包括第五、六、十一和十二條中允許的延長或推遲交船的日期,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根據本條款並按照本合同第十條的規定,以電傳方式通知賣方取消本合同,該取消通知需經書面確認。賣方可在上述累計推遲時間之後的任何時候書面要求買方作出選擇,這時買方在收到該要求後三十天內通知賣方其取消意圖,或同意將交船日期延長至雙方同意的日期,在此雙方理解並同意,如果再發生本合同規定的推遲而引起取消,買方仍有權按上述有關條款取消合同。

4.允許推遲的定義

由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原因導致的推遲,但不包括本合同條款所允許的任何其他交船日期的延長應理解為(並在此稱為)允許推遲,並區別於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需調整船價的非允許推遲。

第九章 質量保證

1.材料和工藝的保證

在賣方將本船交付給買方後12個月內,賣方保證對本船、其船體、機械設備及其所有部件和所有由賣方和/或本合同中的其分包商製作完成或提供的包括材料、設備(但由買方或以買方名義提供的任何部件除外)發生因材料缺陷、設計錯誤和/或製作工藝錯誤引起的缺陷承擔責任。

2.缺陷的通知

買方發現屬於本保證範圍內據以索賠的缺陷或偏差後,應立即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賣方。在買方的書面通知中應詳細説明缺陷的性質和由此引起損壞的程度。賣方在保證期到期後三十天內未收到缺陷通知,賣方對保證期到期之前發現的缺陷不承擔義務。在保證期到後三十天內應電傳通知發生的缺陷,需要説明缺陷的性質和損壞的程度,則隨後的索賠視為符合要求。

3.缺陷的修復

賣方應自行對本條所保證的本船或設備的任何部分所發生的缺陷進行必要的修復和/或更換。這些修復和/或更換應由賣方完成。

但是,如果賣方不能修理本船,如果賣方的更換材料、部件的運輸將影響或推遲本船運行,那麼在此情況下,買方可自行選擇在其他地方進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換,但買方無論如何應首先儘快地用書面通知或書面確認的電傳,告知買方將要修理的時間和地點。如果本船及其運行沒有推遲,其運行未受損害,賣方有權由自己的代表或船級社代表,核實買方提出的缺陷的性質和範圍。在此情況下,賣方在檢驗結束後,應迅速用電傳通知買方,承認或拒絕這類缺陷屬其擔保提供範圍。在一般情況下,隨後指派的保證工程師,將代表賣方。

出現下列情況,賣方應立即將包括此類修理或更換含運輸費的實際成本,或按日本、韓國、新加坡主要船廠實施類似修理或更換的平均費用包括其運輸費用取其低者以美元電匯給買方。

(1)賣方承認按本條應補救的缺陷,或

(2)賣方在收到買方缺陷通知後三十天內,不接受也不拒絕上述缺陷,也不請求仲裁。

任何爭議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的規定提交仲裁。

4.賣方的責任範圍

賣方對在上述擔保期滿後發現的缺陷不負責任。

賣方對由於本條第一款所述原因引起缺陷或損壞負責,賣方責任侷限於上面第一款中規定的擔保期內,由於一般磨損或不是由於上面第一款中規定的缺陷而導致的該船設備損壞,賣方無義務修理。發生在海上或其他地方的火災、意外事故、或錯誤處理事故、疏忽或故意疏忽,是由買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包括該船官員、船員、乘員或在該船上工作的人員引起的,而不是賣方及其僱員、代理人或分包商引起的,因而造成該船及設備損壞,賣方不負責任。同樣,對於那些由賣方和/或其分包商以外其他人的修理或更換而造成的本船設備任何部件的損壞,賣方不負責任。

根據本合同條款,賣方將本船交給買方後,解除了本合同所述的一切責任和義務(保留第九條所明確規定的對買方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工藝、材料、設備、設計缺陷或其他缺陷的責任和義務,以及由於賣方忽略或錯誤導致的損失的責任或義務。賣方不負責買方在本船所承擔的義務中的間接損失或特定損失或不論何種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於浪費時間,損失利潤或收入或滯留費用在內的費用。

本條擔保及賣方責任與義務是專有的和不可替代的,於此表示買方放棄了其他補救、保證、擔保或責任,無論這些權利是明示的還是默示的,由法律賦予還是其它(包括但不限於適用性、適銷性和間接損壞方面的責任)規定的,是否由賣方疏忽所引起的。該擔保不能延長、變更或改變,除非買賣雙方正式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

5.保證工程師

賣方應指派一名或二名保證工程師作為賣方代表,從本船交付之日起為該船服務十二(12)個月。買方及其僱員應給予該保證工程師充分的合作以便其履行賣方代表在船上的職責。買方應按照該船輪機長待遇給予保證工程師,並應向其提供食宿,賣方和/或保證工程師對此不承擔費用。

買方應每月向保證工程師支付____________美元(USD______)作為各項開支,其中包括工資。買方還應承擔在服務期滿後飛返中國的旅費及保證工程師在履行其職責時與賣方面通訊聯繫的費用以及(如有)其醫藥費和住院護理費。買方及其繼承人和/或指定人有責任向賣方和/或保證工程師和/或賣方賠償保證工程師的個人傷害,包括死亡、或保證工程師財產的破壞、損失或缺損,如果該死亡、傷害、損失和/或缺損是由於買方,其繼承人和/或指定人或其僱員和/或代理人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誤造成的。

有關本款細節,合同雙方應按照本款內容在交船時另行簽訂一份協議。

第十條 買方的取消、拒收和解約

1.買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給賣方的付款為預付款。如果買方行使其根據本合同條款准許的取消和/或解除本合同的權利,買方應以書面或書面確認的電傳通知賣方。這種取消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應於賣方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屆時,賣方應立即以美元向買方退還其因本船而向賣方支付的所有款項,除非賣方對買方的取消和/或解除有爭議而提請仲裁。如果賣方對買方上述的取消和/或解除本合同有爭議而提請仲裁,或賣方對仲裁裁決提起上訴時,賣方不退款,買方也無權要求中國銀行根據退款保函退款,直至仲裁庭的裁決生效,裁定買方勝訴,買方的取消和/或解除是合法的,並由仲裁庭通知賣方為止。 如果買方由於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的累計推遲( )天或因第三條1(3),2(3),3(3)或4(3)的規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賣方有退款義務,那麼賣方應以美元按百分之______(______%)的利率一併付給買方。利息自該款項被中國銀行紐約分行收到之日或賣方根據第二條4(2),4(3)或4(4)指定的其它銀行帳户收到買方付款之日起計算至賣方向買方電匯退款之日止。但按本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的總損失而實施取消或解除本合同,那麼應根據此要求的數額向買方退款,不計利息。

3.在賣方向買方作此退款後,本合同各方對他方的責任、義務將完全解除。

第十一條 買方違約

1.違約定義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買方被視為違反本合同規定之義務。

(1)根據第二條規定,第二期或第三期或第四期款項到支付期,並收到賣方按第二條提出的付款通知後,買方未予支付;或

(2)買方在收到賣方根據第二條的規定提出的付款要求後未根據第二條第3(5)和4(5)向賣方支付第五期款項;或

(3)賣方根據本合同第七條規定按時提交本船,而買方沒有接船。

2.違約通知

若買方因上述付款或履行義務違約,賣方應於本條第一款所述之違約發生之日,用電傳通知買方,買方應立即用電傳向賣方確認上述通知已收到。若買方在三(3)個日曆日內不向賣方發出電傳確認,應視為買方已按時收到上述通知。

3.利息和費用

(1)如果買方對於本條第1(1)和/或1(2)規定的進度款項付款違約,自付款到期日後的15天期間,買方應按年利率為百分之____( ______%)支付分期付款利息,十五(15)日之後按年利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__%)直至全部款項付清為止。如果買方未按本條第1(3)規定接收該船,應視為買方第五期進度款付款違約,並應支付按前述利率計算的利息,自第七條第7款規定的準備交船之日起算(包括當時在內)。

(2)如果買方違反了前述1(1)、1(2)或1(3)的規定,除本合同有關規定條款外,買方不應支付賣方因買方違約而支出的成本、費用和開支。

4.交船前違約

(1)若買方出現本條第1(1)、1(2)或1(3)所規定的違約,可根據賣方選擇,將交船日按買方違約持續時間推遲。

(2)若買方出現本條第1(1)、1(2)或1(3)所定義的違約,並持續十五(15)天,賣方可行使下列權利和補救措施。

(i)賣方根據本條第2款已用書面確認的電傳(或傳真)向買方發出違約通知,賣方有權自行選擇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在買方收到取消或解除的電傳通知後,所有買方供應品歸賣方所獨有,本船及其設備、機器應由賣方單方出售或採取其他措施;和

(ii)(適用於買方對本條1(1)所定義的違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第五期款項、利息以及根據本合同規定出售本船所花費成本和/或費用,有權宣佈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款項到期,在宣佈後,賣方有權要求擔保人按其簽發的保函條款立即支付所有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款項。

5.本船的出售

(1)當按上述規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後,如果認為適當,賣方完全有權建成或不建成本船,在此狀態下賣方可公開或私下出售本船,採取自己認為合適的方法而無須對買方由此招致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若出售本船,賣方應用電傳或書面通知買方。

(2)若出售已完工的本船,賣方出售所得收益應首先用於支付銷售費用和由於買方違約給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然後支付未付的各期款項和/或合同價格差額及利息,利息按前述相關條款的規定,其利息計算自各到期日起算至售船收益日止。

(3)若出售未完工的本船,賣方出售本船所得收益應首先用於支付銷售費用和成本,由於買方違約對賣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然後支付建造本船所有成本(這裏所指的建造成本應包括但不限於勞務費,和/或賣方為設備和/或未安裝到船上的材料所付費用);和/或賣方已支付和/或要支付的本船任何費用、開支、消費和/或專利税減去賣方保留的分期款項,並補償賣方因取消和解除本合同遭受的合理數額的利潤損失。

(4)在上述任何一情況下,若售船收益超過前述按照規定所需支付的總額時,賣方應立即將超過部分無息付給買方。但付給買方的各款項,如果有,數額不應超過買方已支付的各期款項的總額和買方供應品的成本。

(5)若售船收益不足支付前述應付款項的總額,買方應按賣方要求立即支付其差額。

第十二條 保險

1.保險範圍

自本船第一隻分段上船台之日起至本船完工、交付及買方接收之時止,賣方應自費向中國一流保險公司投保本船及運至船廠用於建造、安裝到本船上的所有機器、材料、設備及舾裝件,包括買方供應品。

到交船日,保險總額應該至少等於,但不限於買方付給賣方各期價款的總額,其中包括買方供應品的價值。上述保險單應以賣方名義出具,此保險單下的一切損失向賣方支付。

2.保險賠償費的使用

(1)部分滅失

如果本船在交付和買方接收前,本船屬於保險範圍內的原因遭受損壞,且該損壞未對本船造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賣方將憑本條第1款所指定的保險單獲得保險賠償,並將其用於修理損壞部分,以滿足説明書中所列的船級社及其他團體、當局的要求,也不向買方追加額外費用,買方應按合同接收按本合同及説明書完成的本船。

(2)全損

若本船認定為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則賣方應當:

(i)根據合同雙方協議,按本合同條款繼續建造。在此情況下,按前述保險單所得保險賠償應用於重新建造和/或修理本船損壞部分和/或重新配備買方供應品,而不向買方加帳。但是合同雙方須首先書面同意因重建工作實際需要,交船日期合理順延及包括合同價格在內的合同其他條款的調整。

(ii)如果出於各種原因,合同雙方未能對上述事項達成協議時,賣方應立即不計利息地向買方退還買方按本合同已向賣方支付的所有分期付款以及買方船上供應品保險賠償金額,至此本合同被視為已取消,合同各方對他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到此終止。

在收到有關本船實際或推定全損的電傳通知後三十(30)天內,買方應根據本款內容書面或電傳通知賣方對此是否同意,若買方未對賣方作出此類通知,則將視為買方對此不同意。本合同將視為被取消和解除,買方獲前述退款,且應適用本條條文。

3.賣方保險責任的終止

賣方對本船的保險責任在本船交付和為買方接受時即告停止和結束。

第十三條 爭議和仲裁

1.仲裁條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交船期的變更

若就交船的爭議問題提請仲裁時,賣方無權延長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期,買方也無權在規定的交船日期或賣方新定交船日期推遲接收本船。如果出於仲裁而影響本船建造,賣方可以延長第七條所定的交船日期,仲裁裁決應包括允許推延交船日期的期限。

第十四條 轉讓權

合同雙方都不得將本合同轉讓給其他個人、商號、公司、或法人團體,除非事先徵得雙方同意。

第十五條 税務和關税

1.税務

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中國境內的税務,如果有,包括印花税(如果有的話)應由賣方負擔。賣方在中國境內或其他地方獲得的用於建造本船的設備或裝備,其税務和/或關税應由賣方負擔。

2.關税

根據合同/或説明書條款將要或可能由買方從國外提供安裝到本船的材料和設備以及由買方從國外提供本船航行用的備件、食品、物資在中國境內徵收的關税以及出口本船或其部件、設備的出口關税費用(如果有),應由賣方向買方補償並保證買方利益不受損害。

除上述的税務和關税外,其他的税務和關税,如果有,應有買方負擔。

第十六條 專利、商標和版權

本船的機器和設備可能印有專利號、商標和廠商名稱。賣方應保證買方不受專利責任或各種性質與種類的專利侵權的索賠,其中包括履行本合同用於本船的已獲專利或可獲專利的發明而支出的費用,也包括可能有的訴訟費用和開支。

本條所述內容不應理解為可以轉讓本合同有關設備的專利權、商標號和版權。上述權利應完全歸其真實、合法所有人持有。當本合同其他條文相反,賣方基於本條的責任,將不隨任何具體期限屆滿而終止。

賣方在此承擔的保護範圍不包括由買方提供給賣方的設備或部件。

第十七條 通知

所有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通訊應使用以下地址: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地址變更,變更方應用掛號信通知對方。若未給對方以變更通知,則對方以前知道的地址,將被視為是正確的地址。

所有有關本合同的通知、要求、請求、説明書、建議和通訊,在到達對方地址後即視為已遞交、答覆確認電傳或傳真在發送時即視為已遞交。

所有有關本合同的通知、通訊、説明書和圖紙應用英文書寫,本合同雙方無義務將其譯為其他語言。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具備下列條件後生效:

(1)本合同與説明書已簽字;和

(2)賣方收到根據本合同第二條3(1)和4(1)規定的第一期分期付款;和

(3)賣方收到根據第二條第6款由買方一流國際銀行出具的並由中國銀行及賣方認可的保函;形式如合同附件'B'。

(4)買方收到根據第二條第7款由中國銀行總行銀行部出具的退款保函,形式見本合同附件'A'。

不論什麼理由,上述各項條件中有一項或幾項沒有實現,則本合同應視為無效,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第十九條 解釋

1.適用法律

雙方同意本合同和每一條款均按 國法律解釋並有效。

2.不一致性

本合同説明書中所有文字和要求是用來闡述、解釋和完善本合同的要求的。但如果説明書的文字和要求與合同條文不一致的解釋,在此情況下,應以本合同條文為準。説明書與圖紙也是互相解釋的。如果有的內容,圖紙上標明但説明書未作規定或説明書有規定而圖紙上未標明,應視為兩者都包含此內容。如果説明書與圖紙相矛盾,以説明書為準。

但在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同意對説明書進行的修改,可能會引起合同與説明書不一致或矛盾時,則以修改或變動為準。

3.定義

沒有指明'銀行日'或'工作日'的'日'應理解為'日曆日'。

在此證實,有關各方於本文開頭寫明的日期正式簽署本合同。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

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

證人:__________________

承造方: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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