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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合同

船舶建造合同

合同由依照 法律組建和存在, 並以 為註冊營業地的 為一方(以下簡稱"買方"),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並存在,以中國 為註冊營業地的船廠為另一方(以下簡稱賣方)於 年 月 日訂立。

船舶建造合同

茲證明

鑑於本合同所含的雙方的約定,賣方同意設計建造、下水、裝配、完成一艘 船, 並在完工和試航成功後出售給買方,具體細節,將在第一條中説明。本船將懸掛 旗,買方同意向賣方購買和接收前述船舶,並根據以下條款中所述金額付款。

第一條 説明和船級

1 説明

本船入級下述船級社,在設計吃水 米時, 載重量為 公噸的船舶(以下簡稱本船),本船的賣方船號為 , 其建造、安裝和完成應按下列技術規格書進行:

(1)技術規格書(圖號: )

(2)總佈置圖(圖號: )

(3)舯剖面圖(圖號: )

(4)廠商表(圖號: )

上述隨附技術文件由本合同雙方簽字(以下合稱為"説明書"),並作為合同整體的一部分。

2 船級和規範

包括機器和設備在內的本船建造,應該按照 船級社的規則和規範(以下簡稱"船級社")獲得 標記記錄並且符合説明書所規定的規則和規範。

買方應和船級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監造師(以下稱"監造師"),在賣方的船廠對本船進行監造。

所有和船級社有關的和為滿足合同簽字日前頒佈的在本合同所要求的説明書中敍述的與規則、規範、要求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船舶建造的專利權使用費(如果有),除非另有規定及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均由賣方支付。為建造本船過程中所用的關鍵圖紙、材料和工藝無論何時均需按照説明書敍述的船級社的規則和規範實施檢查和實驗。

船級社關於是否符合船級規範的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3 本船主要技術參數和尺度

(a)船體:

總 長: 約 m

兩柱間長: m

型 寬: m

型 深: m

設計吃水: m

(b)推進裝置

本船按説明書應配備一台 型主機。

4 保證航速

賣方保證按説明書要求本船的裝載條件下的試航速度經修正後不低於 節。

試航速度應根據風速及淺水效進行修正。速度修正的方法應按説明書中的規定。

5 保證燃油消耗

賣方保證主機的燃油消耗在台架試驗、正常連續輸出工況以及燃油值為 千卡/千克時,不超過 克/馬力。

6 保證載重量

賣方保證本船的載重量在滿載吃水 m,海水比重1.025的情況下,不少於公噸。

本合同使用的"載重量"一詞,應符合説明書裏的有關定義。

本船的實際公噸載重量應由賣方計算並經買方校核,所有為此計算所需的測量應在買方監造師或買方授權者在場時進行。

如果賣方和買方對此計算和/或測量有分歧,應以船級社的決定為準。

7 分包

賣方可以自行決定並負責將本船任何一部分的建造分包給經驗豐富的分包商,但此類分包的提交和最後上船安裝工作應在賣方的造船廠完成,賣方仍應對分包工作負責。

8 註冊

本船應在交船及驗收後,由買方根據 法律註冊登記,一切費用由其自理。

第二條 合同價格和支付期限 1 合同價格

本船購買價格為 萬美元(usd ),由賣方淨收得(以下稱"合同價格"),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條提及的買方供應品的費用,並將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如有,作加減帳處理。

2 幣種

本合同中買方向賣方支付的任何費用均應以美元支付。

3 支付期限

合同價格應由買方按以下分期款項向賣方支付:

(1)第一期款項

數額為 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 ( %),應在本合同生效時或之前並且賣方已向買方提交和本合同附件"a"相符的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退款保函,並且賣方已收到本條第6款提及的由第一流國際銀行簽發的付款保函的同時由買方支付。

(2)第二期款項

數額為 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 ( %)的款項,應在本船在賣方船廠開工後三(3)個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買方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説明本船已在賣方車間開工,要求立刻支付本期款項。

(3)第三期款項

數額為 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 ( %)的款項,應在本船第一隻分段鋪龍骨後三(3)跟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授權者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第一隻分段已鋪龍骨,並要求買方立即支付本期款項。

(4)第四期款項

數額為 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 ( %)的款項,應在本船下水後三(3)個紐約工作日內由買方支付。賣方應用電傳或傳真連同授權者認定的證書通知買方本船已下水,並要求買方在本船下水後立即支付本期款項。

(5)第五期款項

數額為 美元(usd )作為合同價格百分之 ( %)的款項加上根據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對本合同價格的修改或修正而導致的加減帳,應在交船日到期並由買方向賣方支付。賣方應在預定交船日十(10)天前用電傳或傳真向買方發出本期款項的付款要求。

4 支付方法

(1)第一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1)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帳户,或其它由賣方臨時指定的收匯行。

(2)第二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2)規定, 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户,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3)第三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3)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户,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4)第四期款項

根據第二條第三款(4)的規定,買方應以電匯的形式以美元匯付該期款項給由賣方指定的接收行。然後連同買方所要求的銀行通知,轉入賣方的帳户,或匯付到賣方將指定的其它接收行,該類指定應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買方。

(5)第五期(交船時付款)

買方應在預定交船日至少三(3)個銀行工作日之前,在賣方指定銀行以買方名義存不可撤消的現金存款。有效期為三十天,數額為本期款項(按本合同條款,金額可能作調整)。同時出具一份不可撤消的指示,聲明一旦賣方向該銀行提交由買方憑買方授權代表和賣方簽發的交船和接船協議書的副本,該存款歸賣方所有。如有利息,歸買方所有。

如果本船交船在上述三十天內沒有實施,買方有權於到期日撤回該存款及利息。但是賣方通知買方新的交船日期後,買方應根據上述同樣條件進行現金存款。

5 預付款

買方有權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預付款,並至少應於三十(30)天前,書面通知賣方預付款項,此預付款項不包括本船的任何價格調整。

6 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擔保

買方應在本合同簽署時向賣方提交一份由第一流國際銀行(以下稱"保證人")簽發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賣方為受益人,併為賣方銀行和賣方信可的不可撤消、無條件的執行保函,此保函保證買方履行支付合同價的第二、三和第四期款項的義務。

7 退款

買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項都具有預付款性質。若買方解除或取消合同,並符合合同規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條款時,賣方則需按買方指定的帳户電匯退還買方按本合同付給賣方的全部美元金額,其中包括從電匯付款日開始到退款為止的利息(利息根據有關條款的規定)。

賣方應該在合同簽訂日同時向買方提交由中國北京中國銀行總行銀行部簽發的與附件"a"格式一致的退款保函,作為對買方的保證。

如果雙方對賣方償還買方已付的一期或數期款項的義務和對買方要求中國銀行總行退款有所爭議,應根據本合同第十三條所述,由賣方或買方提請仲裁。中國銀行總行應停止或延遲付款,直至買賣雙方間的仲裁裁決公佈,除非按照英國法律仲裁裁決由賣方退款和按英國法律賣方已放棄或不在實施任何上述權時,中國銀行總行沒有義務付款。如果賣方不履行裁決或判決,則中國銀行總行應付清仲裁裁決範圍內規定的退款金額。

第三條 合同價格的調整

本船的合同價格應隨以下條款的規定而予以調整。雙方理解,任何合同價格的減少,是由損失的補償而非罰款的方式來實現的:

1 交船

(1)如果交船日期延遲至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期後的第30天的午夜12時之前,合同價格不作變動。

(2)如果交船日期自第七條所述日期之後延遲超過30天,則從交船日起的第三十天午夜12時起算。每遲一天合同價格減少 美元(usd )。

除非雙方對此另有協定,對延遲交船損失的補償應從第五期合同價格的分期款項中扣除。但不論如何,最大延遲天數不應超過 ( )天包括買方同意在延遲 ( )天后接船,如本條1(3)所述,即扣除的最大額為美元(usd )。

(3)如果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延遲了 ( )天(為允許延遲天數加上不允許延遲天數的總和),買方可自行選擇,根據第十條所述,解除或撤消合同。如果超過( ),買方還未按第十條款通知取消合同,賣方可在此( )天后任何時間,將賣方估計的交船時間書面通知買方並要求買方選擇。在此情況下,買方在收到通知的三十(30)天內或者取消本合同,或者同意在商定的新交船日接船,雙方理解並同意如果本船未能在雙方同意的新交船期交船,買方仍有權根據上述相同條款取消本合同。

(4)如果交船日期如第五、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條所述而被延遲,則不應被視為延誤交船,合同價格也不應降低,如果交船日由於第八條所述的允許延遲原因而延遲,則價格不作調整或減少。

(5)如果本船將早於本合同第七條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則賣方應以電傳通知買方,且該通知至少在預計新的交船日前( )天發出。買方按下述情況支付賣方一定數額的獎金。

如果在規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內交船,合同價格保持不變。如果比規定交船日期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礎上,每提前一整天,在合同價上增加 美元(usd )作為獎金,由提前交船而增加的合同價總數應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總數不應超過美元(usd )。

實際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期之後,允許的延長交船期之前,賣方無權得到本條款1(5)所規定的獎金。

(6)如果賣方未能按其宣佈的新的計劃交船日交船,則賣方仍可在此之後的某一天交船。

在此情況下,為了確定對買方的違約賠償(根據本條第1款(1))和買方取消本合同的權利(根據本條第1款(3)),賣方新確定的交船日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視為替代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原交船期。買方的上述違約索賠和取消合同的權利仍按第三條1(1),1(2)和/或1(3)的範圍內執行。無論如何,第七條所述的交船日期(而不是賣方確定的新的預計交船日期)應視為買方有權違約索賠和解除本合同和賣方由於延遲交船違約賠償責任的期限,如第三條1(1),1(2)和1(3)所述。

如果賣方實際上是在新的計劃交船日之後但在第七條規定的交船日之前交船,賣方仍然可以按照第三條第1款(5)的規定獲得獎金。

2 航速不足

(1)如果實際航速(試航時根據技術説明書修正後的速度)比第一條第4款所述的保證航速低0.3節,則合同價格不應改變。

(2)如果本船的實際航速(試航時根據技術説明書修正後的速度)低於第一條第4款所述的保證航速0.3節,從0.3節算起(包括0.3節),本合同價格應作如下減少:

小於0.3節 usd

大於等於0.3節小於0.4節 usd

大於等於0.4節小於0.5節 usd

大於等於0.5節小於0.6節 usd

大於等於0.6節小於0.7節 usd

大於等於0.7節小於0.8節 usd

大於等於0.8節小於0.9節 usd

大於等於0.9節小於1節 usd

(3)如果實際速度(試航時根據技術説明書修正後確定的速度)低於保證速度( 節)1節以上,則買方可自行選擇根據第十條拒絕接船和取消合同,或根據上述方式減少船價後接受本船,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美元(usd )。

3 燃油消耗量

(1)如果造機廠台架試驗測出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本合同及説明書規定的保證燃油消耗值等於或少於百分之( %),則合同價格不應改變。

(2)如果台架試驗測出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證燃油消耗值大於百分之 ( %),那麼 %以上的油耗按每超1%,合同價格減少美元(usd ),(不足百分之一的部分按比例計算)。

(3)如果台架試驗測得主機的實際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證燃油消耗大於10%,即油耗超過克/制動馬力/小時,買方有權作出選擇,按第十條拒絕接船和取消本合同或減少船價後接受本船,最高減少金額為美元(usd )。

4 載重量

(1)如果根據技術説明書在規定的設計吃水狀態下測得的實際載重量比保證載重量( 噸)低 噸以內,則合同價格不予減少。

(2)如果載重量不足超過 噸,每超過1噸,合同價格則減少美元(usd )。

(3)如果本船實際載重量低於保證載重量 噸以上,則買方可根據本合同第十條所述拒絕接船和取消本合同,也可減價接受本船,合同價格減少最大不得超過美元(usd )。

(4)如果本船的實際載重,在規定設計吃水狀態下,超過 噸的保證載重量,超過載重量 噸以下,合同價格不予增加,超過噸的每1足噸合同價格增加 美元(usd )。

由於載重量增加而增加的合同價總數應加在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數額不超過 美元(usd )。

5 解除合同的效力

雙方在此明確並同意在上述任何一種情形下,如果買方按合同本條條款規定解除本合同,買方僅享有第十條所規定的權利和賠償,無權享有上述或其他地方所敍述的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四條 監造和檢查

1 買方監造師的指派

買方將自費按時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以下稱為監造師)。監造師應由買方書面委任,並常駐在賣方的船廠,負責對在建船及其主機、輔機進行檢驗和監造。賣方保證為監造師進入中國按時辦妥必要的簽證,監造師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章,買方負責給予賣方申辦簽證通知。

2 圖紙認可

本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 天之內共同商定需送交買方認可的圖紙清單(以下?quot;清單")。在監造師抵達賣方船廠之前,清單中規定的圖紙應寄送至買方,買方應在收到後( )天內(不包括郵寄時間)將認可或註解的圖紙寄回賣方。

在監造師抵達賣方船廠的同時,買方應書面通知賣方,陳述授權監造師可代表買方認可或不認可清單中所列的但尚未寄送給買方的圖紙。監造師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後天內將這些圖紙連同認可或註解一併返回。

如果監造師或買方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通知賣方認可或不認可,則視為這些圖紙已被自動認可。

經買方或監造師認可的圖紙應視為最終的圖紙,其任何改變應按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3 監造師的監督和檢查

對本船的機械設備及舾裝的必要檢查由船級社和/或賣方的檢查小組在整個建造過程中實施,以確保本船完全按照合同和説明書進行建造。

在交船前的所有時間內,監造師有權按照雙方商定的試驗清單參加試驗及在賣方船廠、分包廠或任何加工地或本船有關材料的儲存地檢查本船及其機器、附件。如果監造師發現本船的建造或材料或生產工藝不符合或將不符合合同或説明書的要求,監造師應立即書面通知賣方,賣方如果同意買方的意見,則應在收到該通知後立即改正。買方應向賣方承諾和保證,監造師按照雙方同意的檢查步驟、日程和一般的造船慣例進行檢查,並使建造成本的增加和建造誤期時間減少到最低程度。

賣方應在其造船廠或就近處免費提供買方監造師的辦公室和其他必要的設施。在本船建造期間直到交船日,監造師可自由出入本船及其機器、附件及和本船有關的施工場地和材料加工儲放場,包括賣方的船廠、車間、倉庫,從事本船施工的賣方分包商和材料倉庫。如果賣方分包廠在本市以外地區,那麼前往該處的費用由買方自行承擔,監造師在市內的交通由賣方提供。

4 賣方的責任

在本合同項下買方僱傭的監造師均被視為買方的員工,買方、監造師或買方的僱員或代理人在船上/或賣方或分包商的廠區,參與建造本船而發生人員受傷,包括傷亡在內,只要不是因賣方、賣方的僱員或代理人或賣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造成,賣方對此不承擔責任。只要不是因賣方、賣方的僱員或代理人或賣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所致,買方監造師、買方僱員或其代理人在中國財物的損壞、滅失等,買方概不負責。

5 薪水及費用

按本條,監造師或由買方僱傭的僱員的薪水及日常開支,均由買方自理。

6 進度報告

買方有權在本船建造期間任何時候要求賣方報告本船進度情況。

7 監造師的更換

賣方有權書面要求買方更換對建造本船不稱職和不滿意的監造師,並説明理由。如有必要,買方將派員至賣方船廠調查此事,如果買方認為賣方要求合理,即應儘快更換。

第五條 修改、變更和加帳

1 如何實施

本船建造所依據的説明書和圖紙,可在本合同雙方書面同意後的任何時候予以修改或變更,如果這類修改或變更或累積修改根據賣方的合理判斷不會嚴重影響賣方所承擔的其他義務,且買方同意按下述規定調整合同價格、交船時間和本合同其它條款(如果有)。在上述條件下,賣方同意盡力滿足買方的此類合理要求,使上述修改和/或變更以合理的費用和合理可行的最短時間內完成。此類修改或變更的協議應包括一份合同價格增加或減少(如果有)的協議和交船時間推遲或提前的協議,並向賣方提供賣方滿意的附加保證,或合同的其他更改或由於更改而改變説明書的協議。上述修改協議或變更説明書應由雙方互換鑑定書或電傳而生效,雙方交換的函件或電傳應作為建造本船説明書的修改部分,並作為本合同和説明書的一部分。在修改和/或變更説明書的協議達成後,賣方應按此對本船的建造進行修改,包括任何增減項目和建造相關的工作。如果雙方因無論何種原因未就調整合同價格、或延長交船時間或提供賣方附加保證或修改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則賣方沒有義務接受買方的任渦薷囊蟆?br> 2 規範、規則等的改變

(1)在本合同簽訂後,如果船級社及其他授權的法定機構修改或更改本合同和説明書中規定的規範規則時,買方或賣方在收到更改通知後應完整地以書面形式傳給對方,買方收到賣方(或反之)上述通知後()天內,買方應書面將本船修改或變更的決定(如果有)通知賣方,並由買方自行決定是否在本船上實施修改或變更並傳達該賣方。假如買方首先同意下述條款,賣方應及時對本船進行修改和更改。

a)關於實施此類修改或變更所發生的成本而引起的本船合同價格的增減;和/或

b)關於實施修改或變更而引起的交船時間的延長;和/或

c)關於實施這類修改或變更導致的保證載重量的航速的增減;和/或

d)關於實施這類修改或變更導致本合同或説明書或兩者的任何改變;

e)由於合同價增加而向賣方提供賣方滿意的附加保證。

有關條款修改或變更的協議,應按上述有關説明書和/或圖紙的同樣方式處理。

(2)如果不論何種原因,雙方不能就合同價格和調整,或交船期的延長,或保證航速和載重量的增減,或向賣方提供附加保證,或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如有)未能達成協議,則賣方有權根據合同及説明書的有關條款繼續建造本船,買方也應繼續遵守未作任何修改的合同及説明書的條款。

3 材料和/或設備的代用

如果按本合同或説明書的需要用於建造本船的材料和/或設備無法及時採購而滿足交船,在賣方提出合適證據並徵得買方書面同意後,賣方可以提供達到船級社和建造本船所適用的規則、規範要求的材料及設備。

4 買方供應品

買方應在賣方指定時間內,將説明書中規定的由買方自費提供的供應品提交給賣方船廠。

如果買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將該供應品提供給賣方,且將影響交船,則本船的提交按所延遲的日期相應推遲。買方應賠償由於其供應品延遲而使賣方遭受的所有損失和損害。此賠償款在交船時結清。

如果買方供應品交付延期 ( )天,則賣方為不損害自己的權益,有權在不將該項目安裝到船上去的情況下繼續建造本船,買方應接受按此完工的船舶。

在買方供應品送交賣方後,賣方應負責按説明書規定將項目存儲和處理並安裝到船上,不另收費。

在買方供應品運達後,雙方應負責共同開箱檢查,如果發現損壞且無法安裝,則賣方有權拒收該買方供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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