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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合同3篇

協商合同3篇

本文目錄協商合同裝飾行業工資協商的合同範本因健康原因可協商變更合同

1988年6月28日,廈門交通運輸公司(下稱交運公司)與廈門宏達洋傘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宏達公司)簽訂了一份廠房租賃合同。合同規定:1.交運公司將位於廈門市仙嶽路8號的鋼筋混凝土全框架結構主體廠房和2幢76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宏達公司使用;2.主體廠房租用時間6年,即從1988年8月1日起至1994年7月30日止。主體廠房面積3849平方米,月租金每平方米5元,宏達公司應於每月5日前將當月租金付給交運公司;3.在租賃期內,宏達公司對交運公司輸送的勞力應優先安排,勞務合同雙方另行商定;4.租賃期內,如增加土地使用税、房產税等,其增加部分由宏達公司支付,但交運公司應提交有關增加收費的依據;5.宏達公司對所承租的廠房等負有保管、維修責任。合同簽訂後,交運公司依約將廠房等交給宏達公司使用,並輸送了一些勞力,但雙方未再簽訂勞務合同。由於交運公司輸送的勞力無法適應宏達公司安排的工作,大部分已離開宏達公司。1990年11月29日,交運公司函告宏達公司要求變更廠房的租期,宏達公司回函表示正在積極另尋廠址。1991年元月,交運公司先後2次函告宏達公司要求提高租金,遭宏達公司拒絕,交運遂於1991年7月13日向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協商合同3篇

原告交運公司訴稱:其與被告於1988年6月28日簽訂廠房租賃合同後,被告未全面依約履行,將其輸送的勞力大部分解僱。原房屋月租金每平方米5元,是以被告能安排其員工就業為條件。現商品廠房管理成本上升,被告違背原合同訂立基礎,該合同租金應按廈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商品房租金標準予以調整。請求院判令被告:廠房租金從1991年8月份起每平方米每月租金由5元提高到12.55元。被告宏達公司辯稱:合同簽訂後,其始終嚴格履行合同,分別優先安排原告輸送的勞力。由於原告未按合同規定協助其做好原告輸送人員的教育工作,致使大部分勞力因各種原因要求迴歸原告方。原告以此為藉口要求變更合同,沒有事實依據。原告所依據的廈門市房管局規定基本租金標準不適用於原告、被告所簽訂的合同,對其無溯及力,而且該規定不具備普遍約束力。原告之訴不能成立。

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查明:1990年6月9日,廈門市人民政府轉發了廈門市物價委員會、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調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標準的報告》。該報告確定,非住宅用房租金的計算辦法應根據國家關於房屋商品租金由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税金、利息、利潤、保險費和土地使用費八項因素構成的要求以及地段、用途的加減原則進行計算。鋼筋混凝土全框架結構類型的房屋基本商品租金為每月每平方米12.55元。其中維修費為每年每平方米3元,利潤為租金的10%。

該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運公司與宏達公司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為有效合同,但合同中規定的主體廠房租金每平方米5元,顯然偏低。根據國家對整個房地產業改革的要求及廈門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交運公司要求變更合同約定的廠房租金條款,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於1992年1月17日作出判決:交運公司與宏達公司於1988年6月28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第一款,主體廠房(面積3849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租金5元變更為12.55元(時間自1991年8月1日起計算),已到期的調租差價款項,宏達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付清。

一審判決後,宏達公司不服,於1992年元月20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首先,該糾紛合同並非國家計劃而簽訂的,廈門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也非國家計劃部門制定的,因此,不能適用《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且該文件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及強制力。其次,簽訂合同時,每月每平方米租金5元是與租賃物的使用價值相適應的,原審法院認定租金顯然偏低,沒有法律依據。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運公司與宏達公司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為有效合同。由於雙方確定的廠房租金每月每平方米5元低於該廠房出租的成本,不能以租養房,導致交運公司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其要求變更合同約定的廠房租賃條款,是合法的,應予採納。但考慮到宏達公司按約在租賃期內負擔廠房的維修義務及其對租金的承受能力,故維修費及利潤應從租金的構成因素中剔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於1992年8月12日判決:一、變更廈門市湖裏區人民法院判決,從1991年8月1日起,交運公司與宏達公司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第5條第1款中的廠房(面積3849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租金5元改為10.62元。二、已到期的租金差價款項,宏達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付清。

這是一起房屋出租方因情況發生變化而要求變更原房屋租賃合同的租金條款而引起的糾紛。對合同當事人的一方因情況發生變化,要求變更原合同部分條款的合理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具體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關於“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的規定,是人們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普遍遵守的基本原則。就經濟合同而言,當事人雙方不僅要在簽訂合同時貫徹“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情況發生變化時,也仍然要受此基本原則的約束。此即法學理論上的情勢變遷學説。所謂情勢變遷學説,是指發某種法律關係成立之後,作為該項法律關係的基礎的情勢,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發生非當初所能預料得到的變化,如果仍然堅持原來的法律效力,將會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有悼於《民法通則》規定的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應當對原來的法律效力作相應的變更。情勢變遷學説的一個重要理論依據是合同基礎論,即認為合同的有效性應以合同成立時所處的環境繼續存在為條件,如果合同成立後,訂約時所依據的環境條件已發生重大變化或不復存在,則合同的效力亦應隨之變更,不能按原來的合同規定去履行。我國民法情勢變遷雖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民法通則》第四條、《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都隱含了情勢變遷原理。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廠房租賃合時,國家實行的是低租金政策。隨着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對房地產業政策做了重大調整,當事人訂約時所依據的環境條件已發生了重大變化。如果堅持按原合同履行,則明顯違背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該合同的房租條款應隨着訂約時所依據的環境條件的變化而隨之變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交運公司變更房租條款的請求,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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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員工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

市裝飾行業工會工作委員會 深圳市裝飾行協會

代表員工總數:______________ 代表用人單位總數: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

職務:裝飾行業工委會主席 職務:裝飾行業協會會長

協商代表人數:10名 協商代表人數:10名

產生方式:民主推選 產生方式:民主推選

委託授權 委託授權

深圳市裝飾行業工資協商協議書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用人單位的正當經營利益,合理配置、開發、利用人力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就本行業工資分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基本原則及方式

第一條 甲乙雙方在涉及工資協商問題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平等對話;

(二)公平、公正、公開

(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

(四)合法、合度、合理。

第二條 根據行業特性,本行業工資協商過程得采用自下而上、逐層推舉、漸次授權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 本行業工資協商協議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終止事宜,依集體合同有關規定辦理。

工資分配及相關問題

第四條 本行業實行如下工資分配製度:

(一)除初級職員以外,從事經營管理(含技術人員)及行政事務的固定人員實行等級工資制。

(二)從事臨時勞務工作的人員,實行計件工資制。

五條 本行業固定人員工資不低於______元/月。

(一) 從事經營管理的工作人員依如下等級確定工資:

1、高層管理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工資不低於_____元/月;

2、中層管理人員(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高級職員、中級職員)工資不低於____元/月;

(二)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作人員依如下等級確定工資:

1、主設計師以上工作人員的工資不低於_____元/月;

2、設計師及項目管理工作人員工資不低於_____元/月。

上述工作人員月工資最高不得超過最低基數的____倍。

第六條 本行業臨時勞務人員(含木工、電工、焊工、安裝工、泥水工、油漆工)及一線服務人員(含預算員、材料員、財務員、安全員、採購員、倉管員)依如下等級確定工資。

1、高級人員工資不低於______元/日;

2、中級人員工資不低於______元/日;

3、初級人員工資不低於______元/日。

初級職員、勤雜工人平均工資不低於_____元/月。

第七條 本協議第4條、第5條、第6條所涉人員統稱為員工。“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標準工資。

第八條 本行業固定人員年度工資增長幅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社會物價水平等因素,得由甲乙雙方在年度工資協商時另行商定。

第九條 本行業各企業應於每月25日前向工作人員全額支付其本月工資;臨時勞務人員的工資可按月清結,亦可即時清結;按月清結的,亦須於每月25日之前清結完畢。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工作人員工資。

第十條 本行業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支付員工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員工加班加點工資依其本人標準工資為計算基數。

員工因法定事由致其標準工資低於深圳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依深圳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事項

第十一條 本行業建立年度工資協商制度

本行業應於每年5—7月間,就本行業下年度工資分配事宜進行協商。

本行業年度工資協商的內容,依本行業工資分配變化情況適時商定。年度工資協商達成協議的,該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本行業年度工資協商的協商代表非因法定事由不予更換,且得依原有授權依法履行職責。

因健康原因可協商變更合同協商合同(3) | 返回目錄

案例:吳某與棉紡廠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崗位為職工。車工是一勞動強度比較大的工作,作為一名女工,吳某開始尚能適應該工作,後來各車間承包,工作任務比較繁重,這時,吳某又被診斷患有腎結石、積水等病症。吳某認為自己身體素質下降,故提出申請,要求變更與棉紡廠的勞動合同,調換崗位,但未被批准。法院裁決:撤銷廠方對吳某的處分決定,並在短期內為吳某調換合適工作的崗位。

法律常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者隨着年齡的變化,身體素質會越來越下降。為了便於勞動者積極地、保質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務,這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變更部分合同條款調換工作崗位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這也符合情勢變更原則,即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使債的形成所依賴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料的變化致原債的關係顯失公平時,雙方應變更債的內容,重新協調雙方利益,達到新的平衡。

吳某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身體狀況良好,而隨着企業生產方式的轉變,其具體工作日益繁重,而吳某的身體又被診斷患病,此時的工作崗位對於其來説身體狀況已不能適應,繼續讓吳某從事原工種,顯失公平。廠方應充分考慮吳某的要求,儘量幫其解決困難。雙方如能協商一致,可以順利的變更合同的工種。對於上述爭議的產生,企業應承擔主要責任。吳某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應予支持。但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變更協議之前,原合同條款依然有效,雙方都應切實遵守。

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標籤: 協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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