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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合同(4篇)

協商合同(4篇)

本文目錄2019協商合同裝飾行業工資協商的合同範本因健康原因可協商變更合同未就商品房主合同條款協商一致出賣方應返還定金

1.我近期購買了一套住房,產權證辦在我兒子名下。我現在和兒子一起在這套房裏居住。請問:如果將來一旦兒子不讓我和他一起居住,從法律意義上講,我對這套住房還有沒有居住權?

協商合同(4篇)

答:你購買的這套住房的產權證辦在你兒子的名下,屬於贈予行為。事實上,你已經將這套住房贈予了你兒子。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房屋產權以產權登記證書為準。如果你想保留對該房屋的居住權,可以依照《合同法》“贈予可以附義務,贈予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規定,與你兒子簽訂房屋贈予合同,在合同中註明該套住房你有永久居住權。

2.我們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後,開發商又要我們簽訂補充協議,協議中約定如開發商逾期交房、改變房屋結構,其不承擔責任。這個協議明顯是不公平的,我們不同意簽訂,但開發商説不簽訂就解除原合同。請問:如我們拒籤這個補充協議,可以要求開發商履行原合同嗎?

答:可以。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如果未協商一致,合同不能變更。這個補充協議完全是不合理的,你們可以拒籤,要求開發商按原合同履行,如其違約就應承擔違約責任。

3.我媽媽在買房時是一次性付清全款的,現在可以辦理產權證了。她想在產權證上寫上她、我爸和我的名,請問這樣可以嗎?買房時,發票和購房合同上寫的都是她一個人的名。

答:不可以。夫妻關係的,可以憑夫妻關係存續的證明,辦理共有權登記,取得共有權證,父母與子女只有通過贈予以後才能建立共有關係,辦理共有權證。

4.因為從沒有貸款買過房子,所以當初籤認購書時,就諮詢銷售小姐,如果夫妻中有一方不同意,貸款會不會有問題。銷售小姐説,以你的名貸就行。等簽完合同,他們才讓銀行的律師過來面談貸款的事,這時才知道即使以自己的名辦貸款,也必須要對方籤,但現在對方不籤,貸款無法辦,我要求退房子,可開發商堅決不給退,請問我該怎麼辦?

答:您可以以自己名義貸款買房,從銀行角度而言,主要考慮到房屋將是夫妻共有財產,您丈夫如籤將來還貸風險小。如果銀行堅決要求您丈夫籤,您可以主張合同因履行不能而無效,要求退房。

裝飾行業工資協商的合同範本2019協商合同(2) | 返回目錄

甲方 乙方

(員工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

市裝飾行業工會工作委員會 深圳市裝飾行協會

代表員工總數:______________ 代表用人單位總數: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____ 首席協商代表:__________

職務:裝飾行業工委會主席 職務:裝飾行業協會會長

協商代表人數:10名 協商代表人數:10名

產生方式:民主推選 產生方式:民主推選

委託授權 委託授權

深圳市裝飾行業工資協商協議書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用人單位的正當經營利益,合理配置、開發、利用人力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就本行業工資分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基本原則及方式

第一條 甲乙雙方在涉及工資協商問題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平等對話;

(二)公平、公正、公開

(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

(四)合法、合度、合理。

第二條 根據行業特性,本行業工資協商過程得采用自下而上、逐層推舉、漸次授權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 本行業工資協商協議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終止事宜,依集體合同有關規定辦理。

工資分配及相關問題

第四條 本行業實行如下工資分配製度:

(一)除初級職員以外,從事經營管理(含技術人員)及行政事務的固定人員實行等級工資制。

(二)從事臨時勞務工作的人員,實行計件工資制。

五條 本行業固定人員工資不低於______元/月。

(一) 從事經營管理的工作人員依如下等級確定工資:

1、高層管理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工資不低於_____元/月;

2、中層管理人員(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高級職員、中級職員)工資不低於____元/月;

(二)從事技術工作的工作人員依如下等級確定工資:

1、主設計師以上工作人員的工資不低於_____元/月;

2、設計師及項目管理工作人員工資不低於_____元/月。

上述工作人員月工資最高不得超過最低基數的____倍。

第六條 本行業臨時勞務人員(含木工、電工、焊工、安裝工、泥水工、油漆工)及一線服務人員(含預算員、材料員、財務員、安全員、採購員、倉管員)依如下等級確定工資。

1、高級人員工資不低於______元/日;

2、中級人員工資不低於______元/日;

3、初級人員工資不低於______元/日。

初級職員、勤雜工人平均工資不低於_____元/月。

第七條 本協議第4條、第5條、第6條所涉人員統稱為員工。“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標準工資。

第八條 本行業固定人員年度工資增長幅度根據企業經營狀況、社會物價水平等因素,得由甲乙雙方在年度工資協商時另行商定。

第九條 本行業各企業應於每月25日前向工作人員全額支付其本月工資;臨時勞務人員的工資可按月清結,亦可即時清結;按月清結的,亦須於每月25日之前清結完畢。

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工作人員工資。

第十條 本行業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有關規定支付員工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員工加班加點工資依其本人標準工資為計算基數。

員工因法定事由致其標準工資低於深圳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依深圳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事項

第十一條 本行業建立年度工資協商制度

本行業應於每年5—7月間,就本行業下年度工資分配事宜進行協商。

本行業年度工資協商的內容,依本行業工資分配變化情況適時商定。年度工資協商達成協議的,該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本行業年度工資協商的協商代表非因法定事由不予更換,且得依原有授權依法履行職責。

因健康原因可協商變更合同2019協商合同(3) | 返回目錄

案例:吳某與棉紡廠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崗位為職工。車工是一勞動強度比較大的工作,作為一名女工,吳某開始尚能適應該工作,後來各車間承包,工作任務比較繁重,這時,吳某又被診斷患有腎結石、積水等病症。吳某認為自己身體素質下降,故提出申請,要求變更與棉紡廠的勞動合同,調換崗位,但未被批准。法院裁決:撤銷廠方對吳某的處分決定,並在短期內為吳某調換合適工作的崗位。

法律常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者隨着年齡的變化,身體素質會越來越下降。為了便於勞動者積極地、保質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務,這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變更部分合同條款調換工作崗位的要求是非常合理的,這也符合情勢變更原則,即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使債的形成所依賴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料的變化致原債的關係顯失公平時,雙方應變更債的內容,重新協調雙方利益,達到新的平衡。

吳某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身體狀況良好,而隨着企業生產方式的轉變,其具體工作日益繁重,而吳某的身體又被診斷患病,此時的工作崗位對於其來説身體狀況已不能適應,繼續讓吳某從事原工種,顯失公平。廠方應充分考慮吳某的要求,儘量幫其解決困難。雙方如能協商一致,可以順利的變更合同的工種。對於上述爭議的產生,企業應承擔主要責任。吳某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應予支持。但在雙方當事人達成變更協議之前,原合同條款依然有效,雙方都應切實遵守。

法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未就商品房主合同條款協商一致出賣方應返還定金2019協商合同(4) | 返回目錄

案情:

XX年3月15日,劉某與某商品房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書》。在認購書中雙方約定:劉某向開發公司預定商品房一套,總房價為24萬元;簽訂認購書時支付定金6000元;劉某應於XX年4月15日前將總房款的20%%交與開發公司,並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否則作違約論;劉某應於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後三個月內付清全部購房款。劉某在簽訂認購書後當即支付了6000元定金。

XX年4月10日,劉某帶首批購房款依約前往開發公司售房處簽訂出售合同。可在簽訂合同時,劉某發現合同條款中增加了購房人遲延付款責任為主要內容的兩項條款,劉某認為開發公司在沒有與其就補充條款進行協商的情況下就將已印刷好的包括補充條款在內的出售合同單方面強制其全部接受屬於不當行為,且補充條款有與法律、法規規定不符之疑。為此,劉某與開發公司就是否刪除補充條款發生了爭議,雙方遂因此而未能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

XX年4月15日,劉某以開發公司未能獲得其充分信賴為由,要求公司退回其定金6000元。開發公司則以劉某拒絕簽訂合同為由予以拒絕。劉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公司雙倍返還購房定金1XX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我國法律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劉某在簽訂認購書後依約支付了定金,且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到開發公司處簽訂出售合同,而開發公司在事先沒有告知劉某簽訂的出售合同有補充條款內容的情況下,將包括補充條款的合同交與劉某簽訂,劉某對此提出異議,理由正當。劉某提出刪除出售合同中的補充條款或就此進行重新協商,屬劉某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雙方就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劉某拒絕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不屬於違約行為。同時,開發公司對於最終未能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也不存在違約。因此,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簽訂,開發公司應當將定金返還劉某。劉某要示開發公司雙倍返還定金理由不當。法院遂判決開發公司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返還劉某預付定金6千元。

提示:

從法理上講,定金可以分為立約定金、證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5種,這5種定金的功能各不相同,分別起到立約、證約、成約、解約、違約的證明和擔保作用。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書定金屬於立約定金,是為了保障簽訂本約而交付的定金。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該條規定了立約定金罰則效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經過協商而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無法簽訂合同的,不能夠認為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預約合同的約定拒絕訂立主合同,遂不能適用雙倍返還定金的定金罰則。即因不能歸責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合約不能簽訂時,返還定金即可。

本案的情況就是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不能簽訂主合同而引發的糾紛,因此,法院判決開發公司返還劉某定金6000元是毫無爭議的

標籤: 協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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