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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合同3篇

開發商合同3篇

本文目錄開發商合同業主與開發商修路合同業委會訴開發商不履行合同

原告周某、楊某訴稱,原、被告於XX年8月8日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將位於浦東金橋路939號1102、1103、1104室房屋出售給原告,房屋價格分別為663,190、616,398、606,368元(共計人民幣1885956元),被告應於XX年12月31日前將房屋交付原告。合同簽訂後,原告付清了全部房款,被告未按約交房,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起訴要求解除原、被告間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返還已付房款1885956元,並按同期存款利息計算XX年8月8日至XX年5月8日利息損失,從XX年6月5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按同期貸款利息計算損失;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56578.68元元。

開發商合同3篇

被告上海宏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辨稱,雖然合同上約定的交房時間為XX年12月31日,形式上沒有辦理交房手續,但XX年4月原告仍向被告提出裝修事宜,表明原告實際已經取得房屋的權利,應當認為房屋已經實際交付,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不能成立,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經審查查明,原、被告於XX年8月8日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橋路939號1102、1103、1104室房屋出售中給原告,該三套房屋價格1885956元,被告於XX年12月31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原告。合同還約定,被告未在約定時間內交房,逾期超過60天,原告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行使單方面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書面通知被告,被告收到書面通知起30日天內將原告已支付的房價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全部退還原告,並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價款的3%,在退還房價款時一併支付原告。合同附件一約定,被告於XX年8月8日、31日分別付331,595、308,199、320,206元。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付清了全部房款。由於被告未在XX年12月31日前將房屋交付原告,原告於XX年4月29日、30日書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並要求被告按約承擔返還已付房款,支付利息,賠償損失,被告未同意,故原告以訴稱的理由起訴來院。審理中,被告認為,應按原告實際支付房款的時間計算利息,利息損失已包含在賠償3%的金額中。原告認為售樓廣告是合同的組成部份,被告認為不是。

以上事實,由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已購客户付款清單和發票、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律師函及當事人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間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以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現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規定的房屋付款義務,被告未按合同規定履行交房義務,且違約行為已達到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返還房款,給付利息,並賠償損失,依法有據,應於准許。被告認為利息損失應按原告分期付款的時間分別計算,依法有據,可以採納; 認為利息損失已包含在賠償損失中,於合同約定不符,不予採納。應按合同的約定計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損失和賠償金額,原告主張分段計算存款和貸款利息,不符合約定,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周某、楊某與被告上海宏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二、被告上海宏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周某、楊某房款人民幣1885956元。

三、被告上海宏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周某、楊某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本金1885956元中,331,595、308,199、320,206元從XX年8月9日起計息,另本金925956元從XX年9月1日起計息,利息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上海宏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周某、楊某人民幣19,895.7、18,491.9、18,191元(共計56,578.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1,167元,減半收取,由被告負擔。訴訟保全費人民幣3995.5、3750、3697.7元(共計11443.2元)由被告負擔。

業主與開發商修路合同開發商合同(2) | 返回目錄

甲方:李愛國等三十七户

乙方:李想建設公司

為了修好宅區路並切實保證質量,經甲乙雙方協商,特制定如下工程要求:

一、新修之路分兩段:南北路長約115米,寬4米;東西路長110米,寬3米;總面積約800平方米(工程結束後據實結算)。

二、標的:/m2

三、工程質量:

①路基全部三七灰土處理,不低於20釐米,墊方處碾實軋平,如遇路基出現套處,要挖後灰填。

②水泥路面厚度不低於15釐米;沙、石比例按3:1(沙要大青沙,石要,水泥要500號);機械攪拌、震壓。不得降低質量標準。

③路面初成,應做好保養。

④修路同時在路面東應同時修挖好排水溝。

四、付款辦法

施工開始,甲方付款50%,餘款待工程峻工,驗收合格後全部付清。

五、其它:

①施工進行中,一切涉外事宜均由乙方負責解決,因協調不力造成的所有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②施工安全由乙方負責。

③施工中不得損壞排供水系統,如有損壞,乙方負責修復。

雙方籤: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業委會訴開發商不履行合同開發商合同(3) | 返回目錄

認為靜源居小區的開發商沒有履行購房合同上的承諾,該小區半數以上的業主委託業主委員會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房集團華北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經濟損失。據悉,這是本市首起業委會起訴開發商案。

靜源居小區業主委員會的起訴稱,開發商在和小區業主簽訂的購房合同中承諾該小區內建3棟樓,竣工圖紙上也標明“三棟樓均已經完工”,但是實際上計劃建設二號樓的某研究所到現在還沒有拆遷……為此,該小區的業主們認為開發商沒有履行合同約定,於是委託小區業主委員會向法院起訴。

據瞭解,目前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房地產糾紛案件中,一般情況下都是由部分小區業主代表作為訴訟主體,向開發商主張權利,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中把幾十或幾百個不同原告起訴同一個開發商的案件合併審理。或者是由小區業主代表先行起訴,而更多的業主在後面等待觀望,如果法院作出對業主有利的判決,其他業主再隨後起訴。而由小區業主委託業主委員會起訴開發商的案件目前還極為少見。

昨天,有觀點認為因不具有財團法人的辦公要件,業主委員會只能受業主委託作為訴訟的參加人,不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和享有民事權利,所以在此案中,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將成為今後爭議的焦點。而對此,中國消協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則表示,業主委員會作為原告起訴開發商從訴訟主體資格上完全沒有問題。業主委員會作為全體業主選舉出來的機構,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享有民事權利,既可以作為原告也可以作為被告。《物業管理條理》賦予了業主委員會上述權利,業主委員會在代表業主行使民事權利的過程中,應經過業主大會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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