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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合同4篇

土建合同4篇

本文目錄土建合同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項目土建安裝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部分)

項目土建安裝工程施工合同

土建合同4篇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xx置業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稱): 浙江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xx儲出【xx】92#(xx路項目)工程

工程地點: xx區xx路

工程內容: 所提供施工圖範圍內的建安工程(發包人另行單獨發包工程除外)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自籌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所提供施工圖範圍內的建安工程(發包人另行單獨發包工程除外)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暫定 年 月 日(具體以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為準)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900天。(含精裝修配合工期)

以上工期已充分考慮可能出現各種形式的下雨、下雪、冰雹、颱風、高温天氣、停水、停電、節假日、擾民和民擾、道路施工影響等不利因素。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確保“西湖杯”、達到xx集團精品工程銀獎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工程暫定合同總價 約xx億元 (人民幣)

¥:xx 元

最終已審定結算造價為準。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補充條款

2、協議書

3、中標通知書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雙方籤、蓋章並提交履約保證金 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 用 條 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本合同協議書

中標通知書

投標書及其附件

本合同專用條款

本合同通用條款

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圖紙

工程量清單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語言文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書寫和解釋、説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籤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籤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 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 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 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 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據發包人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 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 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衞;

(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 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 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衞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 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羣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做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 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 不可抗力;

(7)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得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籤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籤,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查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籤。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作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籤。

19.5雙方責任

(1) 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 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 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籤,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 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 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 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 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發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的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髮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 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 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 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 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 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內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説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 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 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 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理髮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後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加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 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範圍;

(2) 質量保修期;

(3) 質量保修責任;

(4) 質量保脩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 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 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 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 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 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 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工程:

(1)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 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對雙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 用 條 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1)補充協議;(2)本合同協議書;(3)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協議或文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中標通知書;(6)詢標紀要;(7)招標文件及補充;(8)投標書及其附件;(9)本合同通用條款;(10)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11)圖紙。

2、語言文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2.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 語言文。

2.2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省、市頒發的相關地方性法規。

2.3適用標準、規範

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 現行國家、行業及省市有關規範標準。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的時間: 根據需要僅提供發包人自行編制的內部標準、規範,其他標準規範承包人自行購買。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 參照xx集團標準執行。

3、圖紙

3.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開工前 15 天提供施工圖紙 6 套,竣工圖所需圖紙另行提供 5 套。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未經許可不得泄露,並不能用於本合同項目以外的工程。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1.工程師

1.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 李志青 職務: 總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委託的職權: 根據發包人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合同及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實施,發包人應在監理合同簽署後十日內將監理合同或發包人對監理工程師的授權書提交給承包人。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按本工程監理合同、授權書和建設工程監理規範中規定的有關監理職權以外的職權。凡涉及到增加工程價款或費用、變更工期、暫停或終止施工的工程聯繫單及大宗設備和材料的進場、驗收、計量等,必須事先經過發包人簽署認可後方可籤並下達指令;該類工程聯繫單如簽發之前沒有經過發包人的書面認可,均為無效,且不能作為竣工結算的有效依據。

1.2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對工程進度、質量、成本及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負責設計問題的處理,進行設計變更、聯繫單及工程進度款簽證。(詳細的權限根據xx集團公司相關制度)

1.3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

2.項目經理

姓名: 吳水明 職務:項目經理 ; 聯繫方式:13336160778

3、發包人工作

3.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內需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開工前完成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開工前提供水、電接口到紅線範圍內,對xx電力、水務單位的總表乙方進場後則由乙方兼管,並負責施工期間的水、電費用。水電費繳納則根據電力、水務單位出具交款票據逐筆先由甲方墊付,日後經雙方籤確認則在乙方進度款中扣除。乙方進場後,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臨時水電設施的移交手續。其他非總包單位用的水電 需設置分表,並繳納相應費用給總包方。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開工前完成。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合同簽訂生效後3天內提供,必要時乙方應進一步探明。

(5)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開工前在現場以書面形式交驗水準點、座標控制點。水準點、座標控制點交驗完畢,即由乙方負責保護,此後由於破壞或失準帶來的重新測量、放點費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損失均由乙方負擔。

(6)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開工前發包人組織進行圖紙交底及圖紙會審。

(7)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按通用條款8.1.(8)條

(8)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

3.2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

4.承包人工作

4.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需自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開工前5天內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總進度計劃(網絡圖和橫道圖);

②每月25日提供當月已完實物工程量月報及次月進度計劃,每週工程監理例會前一天提交周工作計劃和工作彙報。

承擔施工安全保衞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按通用條款9.1(3)、9.2執行。

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衞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由承包人自行辦理,費用已包含在總價中。

完工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承包人必須按照《xx集團建築安裝工程成品保護辦法》做好成品保護工作,對分包工程,承包人均需協助做好成品保護工作,費用已包含在總價中。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照價賠償;因分包單位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總包配合管理責任,並負責協調賠償費用。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承包人應做好保護工作,費用由承包人負責。因施工不當等承包人原因,發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8)施工現場清潔衞生的要求:

確保浙江省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否則罰沒該項履約保證金;由承包人按《杭州市建築工程施工場地文明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承包人每日至少清掃一次,保證合同標段範圍內及周邊道路清潔、衞生,場地須硬化,並保持清潔,對發包人分配的包乾區必須派專人清掃,臨時設施須統一為活動房或磚混結構,廁所、食堂、生活設施要整潔;承包人應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衞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並做到工完場清,即建築垃圾須及時清運出場,否則發包人有權另行委託他人清理,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雙倍承擔。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①配合發包人組織的現場看房和參觀活動,保證現場的安全、整潔、美觀,費用已包含在總價中。

②負責協助甲方辦理開工證前(含開工證)業務等合法手續,承擔公關職責。

③承包人按到貨時間提前3個月申報甲供材料需用計劃,需用計劃須明確材料規格、型號、技術要求、數量和到貨時間,如因承包人上報數量錯誤導致材料供應不足和上報時間延誤而影響工程進度或出現材料堆積現象及引起色差等瑕疵,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均由承包人承擔,同時發包人有權視情況給予承包人一定的經濟處罰;承包人負責驗收、卸貨、保管。承包人保證不將甲供材料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採取經濟處罰。

④開工前乙方對施工圖紙認真核查,積極配合甲方組織的施工圖紙交底及會審工作,指出圖紙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規、慣例或規範之處,以及設計圖紙中錯、漏、碰問題,並做好各系統管線的綜合平衡工作。如因乙方未能在施工該道工序提前10天協調解決好此類矛盾、問題而造成工程費用增加和工期損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⑤乙方負責標段內生活污水的外抽和垃圾清除外運及相關的一切費用。

⑥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設備採購。對分包工程的總包管理和配合服務,土建總包單位必須對整個工程項目負責,對工期、質量、現場管理、安全防護全面負責,統一協調並對分包的成品協助保護,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a將分包工程的進度、資料納入承包人管理(自來水、煤氣、電力、電信、網通除外)。總包方將明確分項工程的完工時間並提交各專業分包單位進行工期安排(需經共同認可),並按時為分包單位提供工作面。總包方應在分包單位提交工程資料後10天內審核、蓋章完畢。並做好各分包單位技術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協調工作;

b按照圖紙結構預留門、洞、孔等,預埋線管、線盒、套管及預埋件等。預留預埋位置準確,管線貫通,如因結構預埋預留誤差超出規範要求,總包方承擔相應責任並無償配合處理。

c提供現有的腳手架及定額中應包括的腳手架和垂直運輸機械(承包人在施工腳手架拆除前必須經發包人同意),提供控制軸線、標高基準點;

d進行第一次補槽、補洞,消防箱、風口、門窗安裝後邊縫的二次修補,且門窗安裝後砂漿填實勾縫。如再次出現補槽、補洞現象,費用在發包人的協調下按實向分包單位計取,同時在協調過程中,承包人必須服從發包人核定的金額;外牆幹掛石材安裝後與門窗洞口間隙填實,並將洞口與石材粉平;

e提供水電接口,承包人有權對分包單位的水電費使用情況、建築垃圾堆放等進行督促、管理;

f包括分包單位無償使用工地內其它的輔助設施(如:場內已有的臨時道路和場地的使用、衞生間等);

g為電梯安裝提供符合電梯調試要求的電源,電源須在電梯機房;

h管道穿越樓板部位的封堵、防水,系統調試配合及成品的保護;

i配合費包括各分包單位在預埋時模板上開洞對土建總包單位造成的模板損耗費用,對分包單位開而不用的洞,承包人可以阻止,並對其進行處理;

j配合分包單位做好系統調試,協助分包工程成品保護;

k樓層內樣板房上層及外牆的防水措施以及周邊的文明施工管理;

l電梯前室未裝修前的電梯井道擋水措施;

m垂直運輸拆除後、室內電梯調試完畢後的電梯使用所需電源及所產生的電費(精裝修施工產生的電費除外);

n政府職能部門管線或由承包人代為預埋的地下室側壁及頂板管道洞安裝前後的防水封堵。

o為精裝修每幢每單元每層提供一個施工用水電接口(標準為承包人施工時所用容量)

p雙方特別約定的其他內容:根據資料檔案要求需簽訂總分包合同的要予以配合。

以上內容所涉及的費用已含在總包管理配合費中。

(10)配合甲方做好樣板房精裝修的相關準備工作(包括看房通道實施、臨時圍護、按計劃提供工作面等)。

(11)承包人在項目交付之前,必須確保地下室乾燥清爽無積水,相關費用已包含在投標報價內。

(12)無論何種原因,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如承包人未經甲方書面確認擅自停工,所造成的一切責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包括工期、費用、處罰等)。

(13)負責北面圍牆拆除後北移3米至紅線處重新砌築。

(14)拆分户型因驗收要求需按毛坯交付標準施工的,所增加工作內容(如牆、頂面粉刷及地面找平等)納入承包人承包範圍。

(15)周邊及外圍關係的協調(包括但不限於因降水造成周邊農地的缺水、北邊臨設用地的租賃等)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進度計劃

1.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開工前5天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收到後10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視為同意。

1.2羣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從乙方收到開工令起,地下室開挖至±0.00完成為每幢 75 日曆天;±0.00至主體結構完成並通過中間結構驗收工期為 345 日曆天;主體結構完成至竣工驗收(包括幕牆的配合工期)為 480 日曆天。

2.工期延誤

2.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工期的順延按發包人簽證認可的聯繫單執行。若只是局部工程施工受到影響,承包人應採取措施予以彌補,延期工程如果不在工程施工進度網絡計劃的關鍵線路上,不考慮延長工程總工期。

如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而須延長完工日期時,乙方須於原因發生十五日內,據實提出工程延期申請單,經甲方查核屬實後方可延期,但費用不予增加。

四、質量與驗收

1.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必須經甲方和監理單位書面確認後,方可進入下道工序。

1.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0.00、主體結構、幕牆基層

2.工程試車

2.1試車費用的承擔: /

五、安全施工

乙方應認真執行當地有關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條例和規定及甲方的有關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做好社會綜合治理工作,確保該工程達到浙江省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確保達到甲方文明施工標準要求,並明確相關措施。(具體見附件)

(1)所有單位工程均採用足夠新木模及鋼管腳手架。

(2)場地須硬化,並有專人每天清理,對甲方分配的包乾區必須派專人清掃,臨時設施須統一採用彩鋼板,廁所、食堂、生活設施要整潔。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及時清理外運,人貨兩用梯及塔吊拆除後一週內須鑿除人貨兩用梯、塔吊基礎;硬化場地混凝土及臨設視發包人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進行拆除,並清除、外運場內所有建築垃圾;以上費用自行承擔。如乙方接到書面通知後不積極配合,甲方有權安排其他施工單位進行場地清理和垃圾外運,所發生的費用從乙方的結算中雙倍扣除。

(3)管理人員、班組長、施工人員、特殊工種應有上崗證。

(4)樓層移動衞生間根據甲方審批後的總包單位文明施工要求進行設置。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及調整

1.1本合同價款採用 固定費率 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 人工價格波動15%以內的風險;執行期間一切遇國家政策性和市場性調整造成輔助材料、機械等價格上下浮動(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承包人可以或者應該預見的風險以及招標文件明確的其他風險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負擔。 費率不隨工程量的變動而變動、也不隨工程的複雜程度而變動。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①、套用《浙江省工程預算定額》(xx版)、《浙江省建築工程節能預算定額》、《浙江省安裝工程預算定額》(xx版)及相關補充定額 ;浙江省xx版計價依據中定額缺項的,參照其他定額或雙方根據實際情況測定,單價按本合同約定執行。

②、工程量根據浙江省xx版預算定額計算規則按實計算;

③、機械台班、水、電和輔助材料單價按浙江省xx預算定額的定額取定價計算;人工費按建建發【xx】135號文件《關於調整浙江省現行定額人工單價的通知》執行,即浙江省xx版計價依據中的一類人工工日單價調整到31元、二類人工工日單價調整到34元、三類人工工日單價調整到39元;

④、土建主要材料指鋼材、商品砼、水泥、砂、石、灰、磚、瓦、板枋材、平板玻璃、建築五金、人造板材,其餘為輔助材料,土建主要材料按《杭州造價信息》發佈的材料信息價平均值結算,其中鋼筋和商品砼取開工到主體結頂期間平均信息價,其餘主要材料按合同工期(不含分包工程工期)前80%月份平均信息價結算。安裝(除甲供設備及甲定乙供材料)主要材料(含無縫鋼管、焊接鋼管、鍍鋅鐵皮、電線電纜)按室內裝修工程施工期間《杭州造價信息》(正刊)、《浙江造價信息》(正刊)發佈的材料信息價平均信息價結算(刊物中有甲方指定品牌的按信息價結算,無指定品牌的按無價材料結算口徑結算)。

人工費採用人工價格指數法調整並計補價差,具體方法為:當施工期(不含分包工程的工期,下同)人工價格指數平均值相對於報價期價格指數的比值漲跌超過15%時,人工費價差={施工期各期人工價格指數平均值/報價期人工價格指數-(1±15%)}╳人工費總額。人工費價差計取相應規費和税金。人工價格指數按杭州造價信息發佈的杭州市人工價格指數;報價期價格指數按杭州市xx年第二季度人工價格指數計取。由於乙方原因延誤工期而遇人工價格上漲的,延誤期間的價格上漲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反之,因價格下降造成的價差則由甲方受益。

⑤、甲定乙供和無價材料、設備按發包人的簽證價。土建材料簽證價根據材料到工地的供應價(不計材料上的額外利潤),加5%的綜合費用(含採保費、裝卸費、企業管理費、利潤等),規費、税金另計;安裝材料、設備簽證價=發包人確定的市場供應價×(1+10%)(含採保費、裝卸費、二次搬運費、企業管理費、利潤等),税金另計。

⑥、綜合費用按中標費率計算:土建以人工費加機械費為基數計取7%的綜合管理費,安裝以人工費為基數計取15%,規費按浙建站計(xx)28號文件執行,即建築工程規費費率按4.14%計算,安裝工程規費費率按17.62%計算,税金按《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取費定額》(xx)規定計算。計算程序參照《浙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取費定額》(xx)工料單價法的工程費用計算程序,上述綜合管理費包括取費定額中的施工組織措施費、綜合費用和工程保險(含農民工工傷保險、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及招標文件規定應計入的其他費用。即土建結算造價=土建直接工程費+(人工費+機械費)×7%+ 規費+税金;安裝結算造價=直接費+綜合費用+規費+税金=直接費+人工費×15%+人工費×17.62%+税金。

施工技術措施費除單列項目外計算規則同上述條款。

⑦、總包管理和配合服務費計算方法:

a、樁基工程不收取總包管理費;外牆幹掛石材施工總包管理配合費按12元/㎡(按外牆幹掛施工面積計算,包含保温工程施工配合費)包乾;玻璃幕牆、鋁合金門窗工程總包管理配合費按12元/㎡(按玻璃幕牆、鋁合金門窗、鋁合金外牆百葉施工面積計取,欄杆、欄板配合費已包含在12元/㎡內、不再計算面積)包乾;精裝修工程按精裝修建築面積15元/㎡計取;其餘分包工程按造價(不含設備價款)的2%計取。自來水、電力、煤氣、電信、有線等政府專業配套工程以及室外工程配合費不計。

b、消防、噴淋、防排煙、智能化、人防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按工程總價的2%計取(所有設備均除外)。

c、電梯工程不進入結算總價,工程配合費按xx元/台包乾。(含電梯安裝期間總包向分包方提供安全防護、為電梯安裝提供安裝、調試電源並送至電梯機房;垂直運輸設備;為分包單位提供材料、設備堆放場地;電梯機房、門廳部分的泥工修補;電梯井道、底坑、集水井等部位的砼基礎澆築、防水封堵和排水工作等內容。)

d、上述a/b/c叁款中未列出的分包工程,不再收取總包管理配合費。總包管理配合費為包乾費用,不再另計管理費、規費、税金等一切費用;

⑧、下列項目按以下方法結算:

a、花崗巖貼面、地磚套用相應定額,其中主材價格按甲方聯繫單簽證認可價格,施工損耗按定額規定;

b、牆面、天棚採用白水泥:801膠水:大白粉=1:0.68:0.42刮膩子,厚度為2.5mm,內牆綜合單價按 6 元/㎡計算、天棚綜合單價按 10 元/㎡計算(包括天棚砼基層處理水泥漿摻膠刮批),該費用僅計税金。天棚粉刷層不再另行計取。

c、地下室防黴塗料、防水膩子、內牆乳膠漆按預算定額進入預算,結算時按聯繫單簽證的實際價格結算。

d、粉刷前在所有牆面不同材料交接處若設置0.5㎜厚鋼絲網,綜合單價按6.4元/㎡計算,該費用僅計税金。

e、屋面陶土瓦施工損耗率按2.5%計算。

f、防結露用泡沫板損耗率按2%計取,價格按無價材料簽證確認。

⑨、施工期間如因發包人原因或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實施施工圖以外的工程量,按上述計價規則結算;額外協助而發生點工,按單列費用中相應單價計算,工程點工適用於不能套取相關定額費用的零星用工。

(2)採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

(3)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 /

1.2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1、發包人代表確認的工程變更或設計院確認的變更;2 經發包人代表確認的其它允許調整的費用。3、聯繫單變更費用最終以結算審核為準。

2.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佔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 無。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 /

3.工程量確認

3.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每月工程量在15日上報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審核,發包人接到承包人報告之日起7天內審查確認。在確認計量結果後的14天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4.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1)工程款支付依據:承包人應在發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圖後12天內完成施工圖紙會審,在圖紙會審後30天內提交工程預算書給發包人,並在開工後60天內且在支付第一筆工程款前與發包人指定的造價諮詢公司核對完畢,核對完的預算造價作為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及時核對工程預算,則以發包人出具的預算造價作為支付依據。

(2)付款方式:發包人不支付預付款。工程款根據施工形象進度支付,單體結構完成招標文件9.7(6)條中相應±0.000時支付單體已完工作量的80%;±0.000以上結構按每平均完成4層支付已完工作量80%;結頂後按月進度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所有問題整改完成,承包人提交符合檔案館要求的竣工資料後,工程款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工程竣工結算經雙方共同書面確認後的十五日內,承包人提供已收款明細表,甲供材料領用匯總表,會同發包人對已經支付的工程價款、未付的剩餘工程結算價款進行對帳並確認,對賬確認後28日內付至結算價的93%;所留結算總價的2 %為西湖杯和xx集團精品工程銀獎的履約保證,待質量目標複評達到要求(以書面文件為準)即支付給乙方(不計利息),如因乙方原因不能獲得西湖杯,則作為罰款;其餘結算總價的5%為工程質量保脩金,保修期滿貳年後返還 3 %,剩餘 2 %保脩金在保修期滿伍年後結清,不計利息。

施工中發現不合格項目時,承包人應及時進行整改,同時把整改措施以書面形式報發包人存檔備查。不合格項目整改工作應在當月申請進度款之前完成,並請發包人複查通過,否則相應工程款順延至下月撥付。不合格項目不計入當月完成工作總量內,即不能申報支付進度款。

(3)、施工過程中,如遇單項變更費用在十萬元以內(含十萬元),則不納入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總額內,在工程結算審核完畢後支付。

(4)、每月25日前承包人提交叁份已完工程量報告,經監理公司審核,發包人審定,發包人接到承包人報告之日起7天內審查確認,在確認計量結果的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5)、水電用量裝表計量,由發包人代繳水電費,在支付工程款時按實際用量和實際價格全額扣除。

(6)、總包管理和配合服務費在分包工程竣工後經相關分包單位及發包人籤確認實際配合情況良好後按一次性支付。

(7)、如乙方有下列情形時暫停乙方簽證或付款,直至停止付款原因消除為止。

①工程施工有重大缺失或明顯違約行為時;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遲延改善時;或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有關事項的。

②工程總進度較預定總進度落後10%以上,或明顯有不能如期完工的現象時。

③乙方對其勞務人員及分包人或材料商未付款或其它原因致本工程有糾紛時。

④工程進行中,有應負責賠償之事由發生,經甲方提出而未獲解決前。

⑤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造成與本工程有關的(包括乙方與第三人間)任何訴訟或仲裁發生時。

(8)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必須開具同等數額的正規税務發票,否則發包人有權拒絕支付;待付款至93%時,投標人必須全額開足工程款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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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_________(全稱)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派現場代表: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全稱)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項目經理: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總工程師:_________

質量負責人: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全稱)

地址:_________

總監理工程師: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監理工程師:_________

發包人擬修建_________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

1.2 工程地點:_________

1.3 可研文件名稱、文號:_________。

1.4 初設文件名稱、文號:_________。

1.5 工程規模:_________;建設任務:_________。

1.6 工程概算審批總投資_________萬元;資金來源: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及合同工程量

2.1 工程承包範圍:_________(包括永久工程、臨時工程名稱;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須標註起止里程樁號)。

2.2 主要合同工程量:_________(以招投標文件為準)。

三、合同價款

3.1 合同價款承包方式:_________(詳見合同附件3)。

3.2 合同總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小寫_________萬元)。其中:永久工程_________萬元;臨時工程_________萬元;安全措施費_________萬元;技術措施費_________萬元(詳見合同附件2)。

四、合同工期及進度

4.1 開工日期:_________,竣工日期:_________。

4.2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天。

4.3 為滿足本工程總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諾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關鍵項目進度滿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關鍵項目控制性工期表

┌──┬───────┬────────┬────┐

│序號│ 關鍵項目名稱 │ 最遲完工日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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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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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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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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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承包人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發包人要求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按監理人核實的提前天數,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獎金,提前完工獎勵金計算方法:_________。

五、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5.1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5.1.1 發包人應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5.1.2 發包人負責在主體工程開工前按有關規定辦理水利工程開工許可手續,並委託監理人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承包人發佈開工通知。否則,承擔工程延誤責任。

5.1.3 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安排監理人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並在開工通知發佈前將監理任命及發包人相關人員職權、聯絡方式通知承包人。

發包人主要人員的職權表

┌──┬────┬───┬───────────┬─────┐

│序號│ 姓名 │ 職務│ 在合同中的主要職權 │ 聯絡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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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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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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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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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4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用地範圍和期限,辦清或協調徵地移民責任單位辦清施工用地範圍內的徵地移民,按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否則,承擔工期延誤責任。提供的用地範圍為:_________;期限:_________。

5.1.5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完成由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並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則,承擔工期延誤責任。

提供承包人使用的工程為:_________;期限:_________。

5.1.6 發包人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託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現場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

5.1.7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對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5.1.8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和期限

┌──┬───────┬───────┬────┬────┐

│序號│

圖紙名稱 │

提交日期 │ 份數 │ 備註 │

├──┼───────┼───────┼────┼────┤

 │

 │

├──┼───────┼───────┼────┼────┤

 │

 │

├──┼───────┼───────┼────┼────┤

 │

 │

├──┼───────┼───────┼────┼────┤

 │

 │

└──┴───────┴───────┴────┴────┘

5.1.9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合同價款。

5.1.10 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衞、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發包人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應負的責任。

5.1.11 發包人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人所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並監督其實施。

5.1.12 發包人應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臨近建築物、構築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並承擔有關費用;協助承包人辦理爆破、安全以及特種行業許可手續。

5.1.13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人投保的保險。發包人負責辦理的保險有:。

5.1.14 發包人應按現行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定,組織或主持有關驗收工作。

5.1.15 其它責任:_________。

5.2 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5.2.1 承包人應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5.2.2 承包人根據招標文件的約定按時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證件或現金。本合同履約擔保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履約擔保證件在保修責任終止前有效,並在有效期結束後14天內退還給承包人;履約保證金在工程驗收合格後14天內返還承包人。

5.2.3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_________日內,按投標文件及時向工地調遣或僱傭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時調遣人員、設備、材料,或擅自變更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經理或總工程師,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承包人向工地調遣或僱傭主要人員

┌──┬──────┬──────┬──────────┬──────┐

│序號│  姓名

職務  │ 在合同中的主要職責 │到達現場時限│

├──┼──────┼──────┼──────────┼──────┤

│一 │主要人員

├──┼──────┼──────┼──────────┼──────┤

│1  │

│ 項目經理  │

├──┼──────┼──────┼──────────┼──────┤

│2  │

│ 總工程師  │

├──┼──────┼──────┼──────────┼──────┤

│3  │

│質量負責人 │

├──┼──────┼──────┼──────────┼──────┤

│4  │

│安全負責人 │

├──┼──────┼──────┼──────────┼──────┤

│二 │現場管理人員│

│(

人) │

├──┼──────┼──────┼──────────┼──────┤

│1  │ 行政管理  │

├──┼──────┼──────┼──────────┼──────┤

│ ……

  │

├──┼──────┼──────┼──────────┼──────┤

│2  │ 技術管理  │

├──┼──────┼──────┼──────────┼──────┤

│ ……

  │

├──┼──────┼──────┼──────────┼──────┤

│三 │作業人員工種│

│(

人) │

├──┼──────┼──────┼──────────┼──────┤

│1  │土石方工程 │

├──┼──────┼──────┼──────────┼──────┤

│2  │混凝土工程 │

├──┼──────┼──────┼──────────┼──────┤

│3  │灌漿工程

├──┼──────┼──────┼──────────┼──────┤

│4  │鋼筋安裝

├──┼──────┼──────┼──────────┼──────┤

│5  │金屬結構安裝│

├──┼──────┼──────┼──────────┼──────┤

│6  │設備安裝

├──┼──────┼──────┼──────────┼──────┤

│7  │其他

├──┼──────┼──────┼──────────┼──────┤

│四 │特種作業人員│

│(  人)  │

├──┼──────┼──────┼──────────┼──────┤

│塔機機手

├──┼──────┼──────┼──────────┼──────┤

│放炮員

 │

├──┼──────┼──────┼──────────┼──────┤

│安全員

 │

├──┼──────┼──────┼──────────┼──────┤

│質檢員

 │

├──┼──────┼──────┼──────────┼──────┤

│……

└──┴──────┴──────┴──────────┴──────┘

承包人向工地調配施工設備和材料

┌─┬────────┬────┬──┬──┬──────┐

│一│主要施工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用途│到達現場時間│

├─┼────────┼────┼──┼──┼──────┤

│1 │

├─┼────────┼────┼──┼──┼──────┤

│2 │

├─┼────────┼────┼──┼──┼──────┤

│3 │

├─┼────────┼────┼──┼──┼──────┤

│…│

├─┼────────┼────┼──┼──┼──────┤

│二│ 主要材料

 │

├─┼────────┼────┼──┼──┼──────┤

│1 │

├─┼────────┼────┼──┼──┼──────┤

│2 │

├─┼────────┼────┼──┼──┼──────┤

│3 │

├─┼────────┼────┼──┼──┼──────┤

│…│

└─┴────────┴────┴──┴──┴──────┘

5.2.4 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嚴格按監理審批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

5.2.5 承包人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報送監理人審批,並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承包人負責提交的圖紙和文件表

┌──┬──────────┬────┬───────┐

│序號│圖紙和文件名稱

 │提交時限│提交發包人份數│

├──┼──────────┼────┼───────┤

│1  │施工組織設計報告

 │

├──┼──────────┼────┼───────┤

│2  │施工技術措施計劃

 │

├──┼──────────┼────┼───────┤

│3  │年、月進度報表

 │

 │

├──┼──────────┼────┼───────┤│4  │質量檢測與評定資料 │

 │

├──┼──────────┼────┼───────┤

│5  │工序開倉(開工)資料│

 │

├──┼──────────┼────┼───────┤

│6  │竣工圖及驗收資料

 │

├──┼──────────┼────┼───────┤

│7  │結算資料

 │

├──┼──────────┼────┼───────┤

│8  │承包人應提供的施工圖│

 │

├──┼──────────┼────┼───────┤

│… │

 │

└──┴──────────┴────┴───────┘

5.2.6 承包人按有關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

5.2.7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5.2.8 承包人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按有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人員傷害及財產損失,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5.2.9 承包人應嚴格按施工圖紙和本合同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2.10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5.2.11 承包人應在工程通過完工驗收後天內完成工地清理並撤退其人員、施工設備和剩餘材料。

5.2.12 其它責任:_________。

六、監理人的職責

6.1 監理人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6.2 監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若發包人要求監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前必須得到發包人批准,則應在合同或補充協議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人行使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事先批准。

6.3 監理人負責工程的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投資控制;負責設計變更審核和合同管理;協調建設各方關係;工程分包、工期調整、設計變更等,監理人在作出決定前,應得到發包人的批准;屬重大設計變更的,應按行政審批部門批准的設計變更進行控制。

6.4 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人駐工地履行監理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應全面負責發包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組織施工組織設計審查,簽發施工圖紙、監理文件,組織工程質量檢查評定與分部工程驗收、隱蔽工程驗收,審籤工程進度結算資料。

6.5 監理工程師在總監授權範圍內開展監理工作。

6.6 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其授權監理人員簽名。

監理人的指示

┌──┬──────────┬─────────────────────┐

│序號│  監理指示名稱

 監理指示主要內容

├──┼──────────┼─────────────────────┤

│1  │  開工通知

│監理人按照有關規定,向承包人發佈單位工程、│

│分部(分項)工程、單元工程等開工通知。

├──┼──────────┼─────────────────────┤

│2  │ 監理審批文件

 │施工組織設計審批文件,施工導流及度汛方案審│

│批文件,工程質量評定項目劃分審批文件,試驗│

│報告及質量標準審批文件,簽發施工圖紙等。 │

├──┼──────────┼─────────────────────┤

│3  │工序及隱蔽工程驗收 │重要工序及隱蔽工程必須經監理工程師批准後 │

│簽證

│,才能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

├──┼──────────┼─────────────────────┤

│4  │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提供試驗和檢測成果;停止各種違 │

│章作業行為;停止不合格的材料、設備、設施 │

│的安裝與使用;要求對不合格工序進行

│補工或返工;對造成質量事故或多次嚴重

 │

│違規的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質量缺陷或質量事│

│故處理方案審核意見等。在緊急情況下,監理可│

│以做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

├──┼──────────┼─────────────────────┤

│5  │施工過程進度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建設進度或加速施工的指令│

│督促承包人做出調整安排、編報趕工措施報告,│

│報監理批准,並督促實施。

 │

├──┼──────────┼─────────────────────┤

│6  │工程造價控制指令

│工程量審定表、工程進度結算表、完工結算審籤│

│資料等。

 │

├──┼──────────┼─────────────────────┤

│7  │現場協調指令

│工程變更、價格調整、工程停工或緩建、合同 │

│終止、違約責任劃分,多家承包人交叉作業幹 │

│擾,現場矛盾協調等指令。

 │

├──┼──────────┼─────────────────────┤

│… │

 │

└──┴──────────┴─────────────────────┘

七、質量

7.1 承包人應在工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後天內,向監理人提交工程質量檢查計劃和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

7.2 承包人應嚴格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認真履行質量檢查職責,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寫質量檢查報表,每個月向監理人提交質量自檢報告。

7.3 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7.4 承包人負責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人還應按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並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5 發包人負責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並由發包人正式移交給承包人。在驗收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並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若抽檢不合格時,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負責採購的工程設備安裝後,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製造不良引起缺陷應由發包人負責;如屬承包人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人負責。

7.6 承包人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開展施工檢測工作,施工檢測方案在工程開工前_________日內報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後實施。施工檢測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無條件和能力建立現場試驗室,承包人應委託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和資格的檢測單位承擔現場材料和現場工藝試驗等施工檢測工作,簽訂施工檢測合同。施工檢測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檢測費在工程開工後_________個月內,由發包人在支付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除,按檢測合同規定支付給檢測單位。7.7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必須按相關規定經監理人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承包人私自將隱蔽部位覆蓋,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採用鑽孔探測以至揭開進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8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滿足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和施工圖紙規定的品級、質量標準和技術特性。監理人有權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到徹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若承包人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則發包人有權委託其他承包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利潤以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7.9 承包人對施工質量負責。工程施工質量必須達到合格標準,對施工質量缺陷或施工質量事故,承包人應無條件地按監理人的指示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直至施工質量達到合格為止,由此產生的費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擔。

八、安全

8.1 發包人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建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衞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衞職責。

8.2 發包人應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認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職責,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和搶險預案,與承包人等參建各方簽訂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在工程開工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8.3 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實施,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本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8.4 承包人對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負責。承包人應認真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築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8.5 承包人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_________),並按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人員_________名。

8.6 承包人單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費經監理人批准後,專款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以及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7 對本工程發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重慶市水利行業重大特大及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現場處置程序(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8.8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為執行本合同所各自僱用的全部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並按各自的責任進行賠償。

九、工程計量與結算

9.1 計量

9.1.1 本合同的計量單位,均採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9.1.2 計量方法應按本合同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9.1.3 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並按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9.1.4 工程量的計量必須經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三方代表籤認可。

9.2 支付

9.2.1 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為合同價格的_________%,分兩次支付給承包人。第一次支付預付款總額的_________%,第二次支付金額為該預付款總額的_________%。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本合同簽署後_________天內,並在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經發包人認可的預付款保函後支付;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後,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人核實後出具付款證書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監理人出具的付款證書後的_________天內支付給承包人。

(3)工程預付款由發包人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_________%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_________%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_________。

9.2.2 工程材料預付款

(1)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_________等主要材料到達工地並滿足以下條件後,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①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招投標文件中《技術條款》的要求;②材料已到達工地,並經承包人和監理人共同驗點入庫;③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2)預付款金額為經監理人審核後的實際材料價的_________%,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後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1/6平均扣還。

9.2.3 工程進度付款

(1)進度款按月支付。

(2)承包人按監理人規定的格式提交月進度付款申請單,監理人在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14日內完成核查,並向發包人出具月進度付款證書,經發包人審批後支付給承包人,支付時間不應超過監理人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後28天。若不按期支付,則應從逾期第一天起按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人。

(3)月進度付款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①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項目及其它項目的應付金額。②經監理人籤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③按第9.2.2款規定的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④根據第9.2.8款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⑤扣除按第9.2.1款和第9.2.2款規定應由發包人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⑥扣除按第9.2.4款規定應由發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額。

9.2.4 保留金

(1)由監理人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_________%作為保留金(其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和價格調整金額),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_________%為止。

(2)在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驗收合格並簽發移交證書後,將其相應的保留金總額的1/2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給承包人。

(3)在簽發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後14天內由監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剩餘保留金總額的1/2支付給承包人。

(4)發包人應在保修期滿後14天內將剩餘的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

9.2.5 完工結算: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的28天內,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四份),並按要求附詳細證明文件,監理人應在28天內完成複核,並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證書後的60天內完成審批並支付給承包人,若發包人不按期支付,則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給承包人,並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9.2.6 最終結清:承包人在收到按規定頒發的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後的28內,按監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一份最終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和結清單,監理人應在14天內完成複核,出具一份最終付款證書報發包人審批,發包人審查監理人提交的最終付款證書後,若確認還應向承包人付款,則應在收到該證書後的42天支付給承包人。若確認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付款,則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後的42天內付還發包人。

9.2.7 發包人或承包人若未按期付款,均應支付逾期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為:_________。

9.2.8 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的差額計算:對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下面兩種方法中的第_________種方法計算價格調整的差額,調整合同價格。第一種方法:在整個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價格不因物價波動作任何調整。第二種方法:在合同約定工期內,現行價格引起的總價調整的絕對值小於或等於本合同約定總價的_________%時,雙方自行承擔物價調整風險,合同價格不進行調整。當現行價格引起的總價調整的絕對值大於本合同約定總價的_________%時,取其絕對值大於_________%的部分為合同價格的調整數。調增時,價格調整方法為_________;調減時,價格調整方法為_________。(2)除合同本款規定的調價因素外,其餘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

(3)承包人工期延誤後的價格調整: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原定完工日期後施工的工程,採用原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進行結算。若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延長了完工日期,但又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長後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延期期滿後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採用延長後的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進行結算。

(4)法規更改引起的價格調整: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變更,導致承包人在實施合同期間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9.2.8款規定以外的增減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後確定需調整的合同金額。

十、合同變更

10.1 變更

10.1.1 沒有監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進行變更,變更項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或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10.1.2 變更引起的單價或合價調整,承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後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監理人在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核後作出變更決定,並通知承包人。價格審核期間,承包人仍應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進行施工。價格調整的原則:

(1)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採用該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2)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於變更工作的項目,新增項目單價計算方法為:_________。

10.1.3 由於發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於承包人違約或其它由於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其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0.2 轉包與分包

10.2.1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不得通過租用、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為,發包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應按本合同第11條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0.2.2 主要建築物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工程分包。所稱主要建築物是指失事以後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築物。

10.2.3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1)由於重大設計變更導致施工方案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2)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

(3)項目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涉及專利權保護的。如承包人同意,則應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絕,則可由承包人自行選擇分包人,但需經發包人書面認可。

10.2.4 發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如承包人無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中的應急防汛、搶險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項目,發包人經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可對該應急防汛、搶險等項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10.2.5 除發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對其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全部責任。承包人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十一、違約與索賠

11.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款規定履行義務或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承包人違約:

11.1.1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場組織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

11.1.2 承包人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11.1.3 未經監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設施或材料撤離工地;

11.1.4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或拒絕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11.1.5 由於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連續3個月未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

11.1.6 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未對工程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清單內容進行修復,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

11.1.7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經查證核實後,發包人可將此行為上報行業主管部門,記入該企業誠信檔案。

11.2 由於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項目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_________元/天,累計不超過_________元。

11.3 承包人發生違約行為時,監理人應及時向承包人發生書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監理人發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無視監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報告,不採取整改措施,則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承包人應按本工程中標價格的_________%(5%~1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同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超過該違約金的實際損失。

11.4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人未按第5.1款規定履行義務或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發包人違約:

11.4.1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人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條件;

11.4.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

11.4.3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無正當理由阻撓、拒絕批准任何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11.4.4 由於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人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11.5 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由此造成的窩工人員損失和機械設備閒置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通過趕工方式保證工程按合同約定工期按期完工,則應由發包人承擔採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費用。

11.6 發包人違約,並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後28天內仍未採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違約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暫停施工後,發包人仍不採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合同價款,同時按本工程中標價格的%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同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超過該違約金的實際損失。

11.7 索賠的提出。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向對方提出索賠。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監理人,並抄送違約方。在上述意向書發出後的28天內,再向監理單位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説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並應附必要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如果索賠事件繼續產生影響,履約方應按監理單位要求的合理時間間隔列出索賠累計金額和提出中期索賠申請報告,並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包括最終索賠金額、延續記錄、證明材料在內的最終索賠申請報告,並抄送違約方。否則,違約方可不受理。

11.8 索賠的處理。

11.8.1 監理人收到履約方提交的索賠意向書,應核查履約方的當時記錄,並可指示履約方繼續作好延續記錄以備核查,監理單位可要求履約方提交全部記錄的副本。

11.8.2 監理人收到履約方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和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後,應立即依據當時記錄進行審核,並在履約方提交上述報告後的42天內與雙方充分協商後作出決定,在上述時限內將索賠處理決定通知履約方,並抄送違約方。

11.8.3 雙方應在收到監理人的索賠處理決定後14天內,將其是否同意索賠處理決定的意見通知監理人。若雙方均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則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14天內將確定的索賠金額列入付款證書中支付;若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雙方可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調解組,任何一方可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11.8.4 若履約方未遵守各項索賠規定,則應得到的付款不能超過監理人依據當時記錄核實後決定的或爭議調解組提出的或仲裁機構裁定的金額。

11.9 索賠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單後,應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承包人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單中,只限於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發生的新的索賠。

十二、工程驗收

12.1 發包人應按現行的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程及時主持或組織工程的各項驗收。

12.2 承包人應在接到監理人的指示後天內提交、整編應由承包人負責的驗收資料。

12.3 無論是發包人原因或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具備驗收條件時不能及時進行完工驗收或竣工驗收的項目,責任方要承擔工程保管費用_________元,一次性支付給非責任方。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①由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②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其它

14.1 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開始算起,保修期為_________個月。

14.2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適用我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合同簽訂後發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致使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協商可解除合同。

14.3 雙方應按《廉政合同》範本(見附件7),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簽訂《廉政合同》,並與工程施工合同同時生效。

12.4 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簽名(或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生效。

14.5 承包人已將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給發包人,且保修期滿,發包人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已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合同雙方均未遺留按合同規定應履行的義務時,合同自然終止。

14.6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十五、合同附件

1.中標通知書

2.投標報價書

3.招標文件

4.技術條款

5.圖紙

6.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7.《廉政合同》

8.其它材料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

現場代表:(簽名)_________

項目經理:(簽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工程建設施工廉政合同

項目法人(甲方):_________

施工單位(乙方):_________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保證工程建設高效優質,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資效益,雙方特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雙方的責任

(一)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水利部的有關規定。

(二)嚴格執行_________建設工程的合同,自覺遵守合同。

(三)雙方的業務活動堅持公開、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除法律認定的商業祕密和合同另有規定除外),不得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開展廉政教育,設立廉政告示牌,公佈舉報電話,監督並認真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五)任何一方發現對方在業務活動中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有及時提醒對方糾正的權利和義務。

(六)發現對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的行為,任何一方有向其上級有關部門舉報、建議給予處理並要求告知處理結果的權利。

第二條 甲方應遵守的內容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報銷任何應由甲方或個人支付的費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乙方安排的超標準宴請或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其它宴請和娛樂活動;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為其住房裝修、婚喪嫁娶活動、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出境、旅遊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不得從事與甲方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勞務等經濟活動等。

(五)除本施工合同有規定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薦分包單位,不得要求乙方購買合同規定外的材料和設備。

第三條 乙方應遵守的內容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饋贈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禮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為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報銷應由甲方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請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外出旅遊或安排甲方工作人員參加超標準宴請及娛樂活動。

(四)乙方不得為甲方單位和個人購置或提供通訊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檔辦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按監理規程辦事,不得為謀取私利向監理人員非法行賄,私下串通,損害甲方利益。同時必須對監理單位和工程監理人員履行向甲方承諾的上述其他廉政義務。

(六)乙方如果發現甲方工作人員或工程監理人員有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應向甲方組織或上級單位舉報。甲方和工程監理部門不得找任何藉口對乙方進行報復。甲方對舉報屬實或嚴格遵守廉政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給予承接後續工程的優先邀請投標權。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二條,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乙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第一、三條的,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給甲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甲方建議水利建設主管部門給予乙方二至五年內不得進入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的處罰。

第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至該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止。

第六條 本合同作為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與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合同雙方簽署立即生效。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及監督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_________

乙方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監督單位(蓋章):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重慶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水利部、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頒發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技術條款》(gf-XX-0208),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並經水利部辦公廳以辦建管〔XX〕122號轉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範文本)》(gf-XX-0213)、《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本)》(gf-XX-0214)配套使用。即將水利部範本(gf-XX-0208)中的"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xx款"、"本合同《通用合同條款》第xx條"、"《通用合同條款》"等改為"《重慶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2.水利水電土建工程在編制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時,應全文引用《重慶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不得刪改;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其進行補充,但不得違反公正、公平原則。3.招投標結束後按《重慶市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簽訂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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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電力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年二月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一、詞語涵義

1 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 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

(2)承包人:指與發包人正式簽署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人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人委託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2 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的或批准的對技術條款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文件。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人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直接用於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人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人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它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標的通知書。

1.3 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並移交給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它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於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人接到開工通知後進入施工場地。

1.4 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人委託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監理人按第18.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後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1.5 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它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6 其它詞語

(1)施工場地(或施工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本合同工程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

(3)天:指日曆天。

二、合同文件

2 語言文和法律

2.1 語言文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為漢語文。

2.2 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説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人作出解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內。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人應在其組織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應承擔由於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4.2 發佈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承包人發佈開工通知。

4.3 安排監理人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佈前安排監理人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人用地範圍和時限,辦清施工用地範圍內的徵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人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完成應由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並按合同規定的時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移交測量基準

發包人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託監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現場測量基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4.7 辦理保險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人投保的保險。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人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9 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圖紙。

4.10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第33、35條和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 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人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4.12 治安保衞和施工安全

發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衞和施工安全職責。

4.13 環境保護

發包人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人按第30條規定所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並監督其實施。

4.14 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人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4.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5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 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人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保證發包人免於承擔由於承包人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5.2 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 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5.4 執行監理人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人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施、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提交監理人審批,並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6 辦理保險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並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5.8 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人應嚴格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9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並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築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5.10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應按第30條的規定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5.11 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人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5.12 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人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5.13 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人前,承包人應負責管理和維護;移交後承包人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後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5.14 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並按期撤退人員、設備和剩餘材料。

5.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人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保

6 履約擔保

6.1 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署協議書前向發包人提交經發包人同意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人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取得證件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2 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人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後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人。

五、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 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人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人要求監理人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人批准,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人行使的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人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或發包人的責任和權利。

7.2 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人駐工地履行監理人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人應在開工通知發佈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易人時應由發包人及時通知承包人。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並通知承包人。

7.3 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他們出於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7.4 監理人的指示

(1)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指示後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人對監理人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監理人研究後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並通知承包人。若監理人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人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人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人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後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人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人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只從監理人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7.5 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人應公正地履行職責,在按合同要求由監理人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採取可能涉及發包人或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並與雙方充分協商後作出公正的決定。

六、聯絡

8 聯絡

8.1 聯絡以書面形式為準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並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8.2 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覆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及時發出和答覆,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後果負責。

七、圖紙

9 圖紙

9.1 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及其補充通知僅作為承包人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於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及其補充資料僅作為發包人選擇中標者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於施工。

9.2 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提供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築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人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築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人。由於發包人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築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人按發包人施工圖紙繪製的細部設計圖、澆築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的批覆承包人。承包人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人規定的期限內批覆承包人,則應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人的批覆不免除承包人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9.3 施工圖紙的修改

發包人委託監理人提交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人在該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簽發施工圖紙的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期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後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施工圖紙的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9.4 圖紙的保管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按第1.2款第(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9.5 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八、轉讓和分包

10 轉讓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轉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義務,也不得轉讓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下述情況除外:

(1)承包人的開户銀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

(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人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人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救的權利轉讓給承包人的保險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應經批准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後分包出去。主體工程不允許分包。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分包人再轉包出去。承包人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人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分包人應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人徵得監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規定提供勞務。

(2)採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發包人指定分包人

(1)發包人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人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該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人僱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與其簽訂分包合同,並對其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徵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時發包人應負責協調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人應保證承包人不因此項分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人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並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人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於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

九、承包人的人員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員

12.1 承包人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人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僱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12.2 承包人項目經理

(1)承包人項目經理是承包人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聯繫時,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決定採取措施後24小時向監理人提交報告。

(2)承包人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人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人指派項目經理應經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並通知監理人。

13 承包人人員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僱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併為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幹應相對穩定,上述人員的調動應報監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8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人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3 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人應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報告中説明承包人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人有權隨時檢查承包人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13.4 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承包人的人員。承包人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承包人應及時予以撤換。

13.5 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人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人應做到(但不限於):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佔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並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和符合環境保護和衞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採取有效的防止粉塵、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的勞動保護措施。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人應有責任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後事宜。

十、材料和設備

14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採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合同規定帽子負責採購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經與供貨廠家簽訂供貨協議,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人。

14.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並抄送發包人。監理人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後,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人,並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4)發包人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提前交貨時,承包人不應拒絕,並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人批准,否則由於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供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6)若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後,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5 承包人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 承包人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准前,按簽署協議書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入工地並需經監理人核查後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變更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設備時,須經監理人批准。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設備專用於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於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人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人在徵得監理人同意後,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於自己的閒置設備。

15.3 承包人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人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並應由具有設備鑑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人檢查後才準進入工地。承包人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並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人擬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人的施工設備。若承包人計劃租賃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並在報價中計入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後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人從其他人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人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人或發包人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

15.5 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人一旦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予及時增加和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十一、交通運輸

16 交通運輸

16.1 場內施工道路

(1)發包人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人使用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人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並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人提供的部分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餘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並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和監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16.2 場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税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承包人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樑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並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合同規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它有關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16.4 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責任

承包人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負全部責任,並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16.5 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亦用於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含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它結構物;“車輛”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進度

17 進度計劃

17.1 合同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規定的內容和時限以及監理人的指示,編制施工總進度計劃提交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時限內批覆承包人。經監理人批准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作為控制本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並據此編制年、季和月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和監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進展。

17.2 修訂進度計劃

(1)不論何種原因發生工程的實際進度與第17.1款所述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在28天內提交一份修訂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收到該進度計劃後28天內批覆承包人。批准後的修訂進度計劃作為合同進度計劃的補充文件。

(2)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計劃的拖後,承包人均應按監理人的指示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承包人應在向監理人提交修訂的進度計劃的同時,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為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後,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拖後,應按第20.3款的規定辦理。

17.3 單位工程進度計劃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的內容和時限,並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控制要求編制單位工程進度計劃報送監理人。

17.4 提交資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應在按第17.1款的規定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同時,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按月的資金流估算表。估算表應包括承包計劃向發包人處得到的的全部款額,以供發包人蔘考。此後,如監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指定的時限內提交修訂的資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開工和完工

18.1 開工通知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並從開工日起按簽署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進行施工準備。

18.2 發包人延誤開工

監理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限發出開工通知或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承包人有權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後立即與發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18.3 承包人延誤進點

承包人在接到開工通知後14天內未按進度計劃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監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後7天內編制一份趕工措施報告報送監理審批。趕工措施報告應詳細説明不能及時進點的原因和趕工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承包人應在上述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條規定可能延後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內完工。

19 暫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費用和延長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規定的;

(2)由於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3)由於現場非異常惡劣氣候條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證安全所必須的暫停施工;

(5)未得到監理人許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它由於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2 發包人暫停施工的責任

屬於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引起的暫停施工,均為發包人的責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

(1)由於發包人違約引起的暫停施工。

(2)由於不可抗力氣自然或社會因素引起的暫停施工。

(3)其他由於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19.3 監理人的暫停施工指示

(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向承包人發佈暫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暫停施工。不論由於何種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在暫停施工期間負責妥善保護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於發包人的責任發生暫停施工的情況時,若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指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理人應在接到請求後的48小時內予以答覆,若不按期答覆,可視為承包人請求已獲同意。

19.4 暫停施工後的復工

工程暫停施工後,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立即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應在收到復工通知後按監理人指定的時間復工。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9.5 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1)若監理人在下達暫停施工後56天內仍末給予承包人復工通知,除了該項停工屬於第19.1款規定的情況外,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監理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28天內准許已暫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繼續施工,監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則承包人有權作出以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合同中部分工程時,按39.1款規定將此項停工工程視作可取消的工程,並通知監理人;當暫時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可視為發包人違約,應按第42條的規定辦理。

(2)若發生由承包人責任引起的暫停施工時,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暫停施工指示後56天內不積極採取措施復工造成工期延誤,則應視為承包人違約,可按第41條的規定辦理。

20 工期延誤

20.1 發包人的工期延誤

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使關鍵項目的施工進度計劃拖後而造成工期延誤時,承包人可要求發包人延長合同規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項的工作內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第39.1款規定的百分比;

(3)增加額外的工程項目;

(4)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發包人責任引起的工期延誤;

(6)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擾或阻礙;

(8)其它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的處理

(1)若發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時,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在發出該通知的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一份細節報告,詳細申述發生該事件的情節和對工期的影響程度,並按17.2款的規定修訂進度計劃和編制趕工措施報告提交監理人審批。若發包人要求修訂的進度計劃仍應保證工程按期完工,同則應由發包人承擔由於採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

(2)若事件的持續時間較長或事件影響工期較長,當承包人採取了趕工措施而無法實現工程按期完工時,除應按上述第(1)項規定的程序辦理外,承包人應在事件結束後的14天內提交一份補充細節報告,詳細申述要求延長工期的理由,並最終修訂進度計劃。此時發包人除按上述第(1)項規定承擔趕工費用外,還應按以下第(3)項規定的程序批准給予承包人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

(3)監理人應及時調查核實上述第(1)和(2)項中承包人提交的細節報告和補充細節報告,並在審批修訂進度計劃的同時,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延長工期的合理天數和補償費用的合理額度,並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進度計劃完成預定工作,承包人應按第17.2款(2)項的規定採取趕工措施趕上進度。若採取趕工措施後仍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擔採取趕工措施所增加的費用外,還應支付逾期完工違約金。逾期完工違約金額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誤構成違約時,應按第41天的規定辦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徵得發包人同意後,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時,則應由監理人核實提前天數,並由發包人按專用合同條款中的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獎金。

21.2 發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時,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協商採取趕工措施和修訂合同進度計劃,並由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獎金的辦法簽訂提前完工協議。其協議內容應包括:

(1)提前的時間和修訂後的進度計劃;

(2)承包人的趕工措施;

(3)發包人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費用和獎金。

十三、工程質量

22 質量檢查的職責和權力

22.1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應建立和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工地設置專門的質量檢查機構,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的8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一份內容包括質量檢查機構和質檢人員的資質和組成、質量檢查程序和細則等的工程質量檢查計劃和措施報告報送監理單位審批。

22.2 承包人的質量檢查職責

承包人應嚴格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對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詳細作好質量檢查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定期提交監理單位審查。

2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權力

監理人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監理人赴施工現場或製造、加工地點或合同規定的其它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閲施工記錄;承包人還應按監理人的指示、進行現場取樣試驗、工程複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監理人要求進行的其他工作。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23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

23.1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驗和交貨驗收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人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驗收時應同時查驗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承包人還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並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監理人應按合同規定參加交貨驗收,承包人應為監理人對交貨驗收的監督檢查提供一切方便。監理人蔘加交貨驗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檢驗和交貨驗收中應負的責任。

(2)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規定的交貨地點共同進行交貨驗收,並由發包人正式移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進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並將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單位,其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程設備安裝後,若發現工程設備存在缺陷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屬設備製造不良引起缺陷應由發包人負責;如屬承包人運輸和保管不慎或安裝不良引起的損壞應由承包人負責。

23.2 監理人進行檢查和檢驗

對合同規定的各種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按商定的時間和地點共同進行檢查和檢驗。若監理人未按商定的時間派員到場參加檢查或檢驗,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檢查或檢驗,並立即將檢查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人。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監理人應在事後確認承包人提交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若監理單位對承包人自行檢查和檢驗的結果有疑問時,可按第22.3款的規定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人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檢驗結果證明該材料或工程設備質量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人承擔抽樣檢驗的費用。

23.3 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檢驗

承包人未按合同規定對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規定補作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應承擔所需的檢查和檢驗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監理人有權按第26.2款規定指示承包人予以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負責。

(2)監理人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時,監理人可以拒絕驗收,並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應立即停止使用外,還應與監理人共同研究補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若按第23.1款(2)項規定的檢查或檢驗結果表明,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權拒絕接收,並可要求發包人予以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3.5 額外檢驗和重新檢驗

(1)若監理人要求承包人對某項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的檢查和檢驗在合同中未作規定,監理單位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額外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但應由發包人承擔額外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不論何種原因,若監理人對以往的檢驗結果有疑問時,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檢驗,承包人不得拒絕。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承包人承擔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若重新檢驗結果證明這些材料和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則應由發包人承擔其重新檢驗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3.6 承包人不進行檢查和檢驗的補救辦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和23.5款的規定完成監理人指示的檢查和檢驗工作,監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員或委託其他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或人員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不得拒絕,並應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4 現場試驗

24.1 現場材料試驗

承包人應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試驗室,配備足夠的人員和設備,按合同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各項材料試驗,併為監理人進行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監理人在質量檢查和檢驗過程中若需抽樣試驗,所需試件應由承包人提供,監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試驗設備,承包人應予協助。上述試驗所需提供的試件和監理人使用試驗設備所需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4.2 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其所需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在施工過程中,若監理人要求承包人進行額外的現場工藝試驗時,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5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

25.1 覆蓋前的驗收

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經承包人的自檢確認具備覆蓋條件後的24小時內,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進行檢查,通知應按規定的格式説明檢查地點、內容和檢查時間,並附有承包人自檢記錄和必要的檢查資料。監理人應按通知約定的時間指派監理人員到場進行檢查,在監理人員確認質量符合《技術條款》要求,並在檢查記錄上籤後,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

25.2 監理人未到場檢查

監理人應在約定的時限內到場進行隱蔽工程和工程隱蔽部位的檢查,不得無故缺席或拖延。若監理人未及時派員到場檢查,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賠償其停工、窩工等損失。

25.3 重新檢驗

對隱蔽工程或工程的隱蔽部位按第25.1款規定進行檢查並覆蓋後,若監理人事後對質量有懷疑,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以至揭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其重新檢驗所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按第23.5款(2)項的規定辦理。

25.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及時通知監理人到場驗收,私自將隱蔽部位覆蓋,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採用鑽孔探測以至揭開進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滿足《技術條款》和施工圖紙規定的等級、質量標準和技術特性。監理人在程質量的檢查和檢驗中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並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處理

(1)由於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設備造成了工程損害,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到徹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系由發包人提供的,應由發包人負責更換,並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

(2)若承包人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監理人的上述指示,則發包人有權委託其他承包人執行該項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利潤及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27 測量放線

27.1 施工控制網

監理人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不準點及其書面資料。承包人應根據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國家測繪標準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測設自己的施工控制網,並應在《技術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

承包人應負責管理好施工控制網點,若有丟失或損壞,應及時修復,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復費用由承包方承擔。工程完工後應完好地移交給發包人。

27.2 施工測量

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並應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它物品。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監理人員監督下進行抽樣複測,當複測中發現有錯誤時,承包人必須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發包人將不為上述指示所增加的複測工作另行支付費用。

27.3 監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

監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網,承包人應及時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亦不再為此另行支付費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網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28 補充地質勘探

在合同實施期間,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必要的補充地質勘探,並提供有關資料,承包人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進行補充地質勘探時,須經監理人批准,並應向監理人提交有關資料,上述補充勘探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其臨時工程所需進行的補充地質勘探,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發包人應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衞、施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發包人對文明施工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2、29.2款和第30條規定應負的責任。

29.1 治安保衞

(1)發包人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託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衞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衞職責。

(2)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衞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發包人應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監理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檢查、監督上述安全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認真執行監理單位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監理人在檢查中發現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指示承包人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誤或拒絕改正時,則監理人有權責令其停工整頓。

(2)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履行其安全職責。承包人應設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的安全人員,加強對施工作業安全的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業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具,並經常對其職工進行施工安全教育。

(3)發包人或委託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負責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設備和救助設施。

(4)發包人或委託監理人在每年汛前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防汛檢查,並負責統一指揮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災工作。

承包人應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防汛和抗災等工作。按發包人的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檢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資和器材,按合同規定做好汛情預報和安全度汛工作。

30 環境保護

30.1 環境保護責任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並應對其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30.2 採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承包人應在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嚴格按批准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堆放棄渣影響河道的防汛標準和本工程其他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於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採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的控制和治理,採用先進設備和技術,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應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衞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並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影響環境。

十五、計量與支付

31 計量

31.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為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於結算的實際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人實際完成的並按本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1)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計量辦法,按月對已完成的質量合格的工程進行準確計量,並在每月末隨同月付款申請單,按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分項向監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表和有關計量資料。

(2)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報表有進行復核,以確定當月完成的工作量疑問時,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員與監理人共同複核,並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規定進行抽樣複測。此時,承包人應積極配合和指派代表協助監理單位進行復核並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供補充的計量資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參加複核,則監理人複核修正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部分工程的準確工程量。

(4)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與承包人聯合進行測量計量,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後,監理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彙總和通過核實該項目的最終結算工程量,並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該項目最後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員參加,則監理人最終核實的工程量應被視為該項目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31.3 計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項目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1.4 計量單位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採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31.5 總價承包項目的分解

承包人應將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進行分解,並在簽署協議書後的28天內將該項目的分解表提交監理人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項或分階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額。

32 預付款

32.1 工程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的總金額應不低於合同價格的10%,分兩次支付給承包人。第一次預付的金額應不低於工程預付款的40%。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的額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工程預付款專用於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預付款應在協議書籤訂後21天內,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了經發包人認可的預付款保函,並經監理人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批准後予以支付。工程預付款保函在預付款被髮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額為本次預付款金額,但可根據以後預付款扣回的金額相應遞減。

(3)第二次預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設備進入工地後,其估算價值已達到本次預付款金額時,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人核實後出具付款證書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收到監理人出具的付款證書後的14天內支付給承包人。

(4)工程預付款由發包人從月進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開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時全部扣清。在每次進度付款時,累計扣回的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a

r=-----------------(c-f(下標1)s)

(f(下標2)-f(下標1))s

式中:r--每次進度付款中累計扣回的金額;

a--工程預付款總金額;

s--合同價格;

c--合同累計完成金額;

f(下標1)--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開始扣款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f(下標2)--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全部扣清時合同累計完成金額達到合同價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計完成金額均指價格調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額。

32.2 工程的材料預付款

(1)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工程的主要材料到達工地並滿足以下條件後,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材料預付款支付申請單,要求給予材料預付款。

①材料的質量和儲存條件符合《技術條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達工地,並以承包人和監理人共同驗點入庫;

③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訂貨單、收據或價格證明文件;

④到達工地的材料應由承包人保管,若發生損壞、遺失或變質,應由承包人負責。

(2)預付款金額為經監理人審核後的實際材料價的90%,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

(3)預付款從付款月後的6個月內在月進度付款中每月按該預付款金額的1/6平均扣還。

33 工程進度付款

33.1 月進度付款申請單

承包人應在每月末按監理人規定的格式提交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並附有第31.2款規定的完成工程量月報表。該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單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項目的應付金額;

(2)經監理人籤認的當月計日工支付憑證標明的應付金額;

(3)按第32.2款規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4)根據第37條和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金額;

(5)根據合同規定承包人應有權得到的其它金額;

(6)扣除按第32條規定應由發包人扣還的工程預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預付款金額;

(7)扣除按第34條規定應由發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額;

(8)扣除按合同規定由承包人應付給發包人的其它金額。

33.2 月進度付款證書

監理人在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後的14天內進行核查,並向發包人出具月進度付款證書,提出他認為應當到期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33.3 工程進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監理人有權通過對以往歷次已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的彙總和複核中發現的錯、漏或重複進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權提出此類修正或更改,經雙方複核同意的此類修正或更改應列入月進度付款證書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3.4 支付時間

發包人收到監理人簽證的月進度付款證書並審批後支付給承包人,支付時間不應超過監理人收到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後28天。若不按期支付,則應從逾期第一天起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承包人。

33.5 總價承包項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應按第31.5款規定的總價承包項目分解表統計實際完成情況,確定分項應付金額列入第33.1款第(1)項內進行支付。

34 保留金

(1)監理人應從第一個月開始在給承包人的月進度付款中扣留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百分比的金額作為保留金(其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和價格調整金額),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額達到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為止。

(2)在簽發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後14天內,由監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證書,發包人將保留金總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

(3)在單位工程驗收並簽發移交證書後,將其相應的保留金總額的一半在月進度付款中支付給承包人。

(4)監理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滿時,出具為支付剩餘保留金的付款證書。發包人應在收到上述付款證書後14天內將剩餘的保留金支付給承包人。若保修期滿時尚需承包人完成剩餘工作,則監理人有權在付款證書中扣留與剩餘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保留金餘額。

35 完工結算

35.1 完工付款申請單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的28天內,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並附有下述內容的詳細證明文件:

(1)至移交證書註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據合同所累計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2)承包人認為根據合同應支付給他的追加金額和其它金額。

35.2 完工付款證書及支付時間

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請單後的28天內完成複核,並與承包人協商修改後在完工付款申請單上籤和出具完工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證書後的42天內審批後支付給承包人。若發包人不按期支付,則應按第33.4款規定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付給承包人。

36 最終結清

36.1 最終付款申請單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規定頒發的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後的28天內,按監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監理人提交一份最終付款申請單(一式4份),該申請單位應包括以下內容,並附有關的證明文件。

①按合同規定已經完成的全部工程價款金額;

②按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人的追加金額;

③承包人認為應付給他的其它金額。

(2)若監理人對最終付款申請單中的某些內容有異議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改和提供補充資料,直至向監理人正式提交經監理人同意的最終付款申請單。

36.2 結清單

承包人向監理人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同時,應向發包人提交一份結清單,並將結清單的副本提交監理人。該結清單應證實最終付款申請單的總金額是根據合同規定應付給承包人的全部款項的最終結算金額。但結清單隻在承包人收到退還履約擔保證件和發包人已付清監理人出具的最終付款證書中應付的金額後才生效。

36.3 最終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監理人收到最終付款申請單和結清單副本後的14天內,向發包人出具一份最終付款證書提交發包方審批。最終付款證書應説明:

(1)按合同規定和其它情況應最終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金額;

(2)發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額以及發包人有權得到的全部金額。

發包人審查監理人提交的最終付款證書後,若確認還應向承包人付款,則應在收到該證書後的42天內支付給承包人。若確認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付款,則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後的42天內付還發包人。不論是發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應按第33.4款規定的相同辦法將逾期付款違約金加付給對方。

若承包人和監理人未能就最終付款的內容和額度取得一致意見,監理人應對雙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臨時付款證書,雙方應按上述規定執行,對於未取得一致的部分,雙方均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十六、價格調整

37.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37.1 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調整合同價格。

f(下標tn)

△p=p(下標0)(a+∑b(下標n)------ -1)

f(下標on)

式中:△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下標0)--按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預付款的支付扣還;對第39條規定的變更,若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亦不計在內);

a-- 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下標n) --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合在合同估算價中所佔的比例;

f(下標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與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規定的付款證書相關週期最後一天的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

f(下標o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投標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規定在投標補充資料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內。價格指數應首先採用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物價管理部門或統計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若缺乏上述價格指數時,可採用上述部門提供的價格或雙方商定的專業部門提供的價格指數或價格代替。

37.2 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可暫用上一次的價格指數計算,並在以後的付款中再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37.3 權重的調整

由於按第39.1款規定的變更導致原定合同中的權重不合理時,監理人應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後進行調整。

37.4 其它的調價因素

除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有規定和本條各款規定的調價因素外,其餘因素的物價波動均不另行調價。

37.5 工期延誤後的價格調整

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原定完工日期後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價格調整公式計算時應採用原定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若按第20.2款規定延長了完工日期,但又由於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長後的完工日期內完工,則對延期期滿後施工的工程,其價格調整計算應採用延長後的完工日期與實際完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的低者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38 法規更改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投標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發生變更,導致承包人在實施合同期間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生除第37條規定以外的增減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協商後確定需調整的合同金額。

十七、變更

39 變更

39.1 變更的範圍和內容

(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監理人可根據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進行以下各種類型的變更。沒有監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①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內容;

②增加或減少合同中關鍵項目的工程量超過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實施);

④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標準或性質;

⑤改變工程建築物的形式、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變已批准的施工順序;

⑦追加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額外工作。

(2)第39.1款(1)項範圍內的變更項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和不影響其原定的價格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單價。

39.2 變更的處理原則

(1)變更需要延長工期時,應按第17.2和第20.2款的規定辦理,若變更使合同工作量減少,監理人認為應予提前變更項目的工期時,由監理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2)變更需要調整合同價格時,按以下原則確定其單價或合價;

①《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作的項目時,應採用該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②《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於變更工作的項目時,則可在合理的範圍內參考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作為變更估價的基礎,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變更後的單價或合價。

③《工程量清單》中無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合價可供參考,則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的和承包人協商確定新的單價或合價。

39.3 變更指示

(1)監理人應在發包人授權範圍內按第39.1款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變更項目的詳細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和有關文件圖紙以及監理人按第39.2款規定指明的變更處理原則。

(2)監理人在向承包人發出任何圖紙和文件前,應仔細檢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若存在變更,監理人應按本款(1)項的規定發出變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出的圖紙和文件後,經檢查後認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變更而監理人未按本款(1)項規定發出變更指示,則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和文件後14天內或在開始執行前(以日期早者為準)通知監理人,並提供必要的依據。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答覆承包人:若同意作為變更,應按本款(1)項規定補發變更指示;若不同意作為變更,亦應上述時限內答覆承包人。若監理人未在14天內答覆承包人,則視為監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為變更的要求。

39.4 變更的報價

(1)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後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一份變更報價書,其中內容應包括承包人確認的變更處理原則和變更工程量及其變更項目的報價單。監理單位認為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變更項目的施工措施、進度計劃和單價分析等。

(2)承包人對監理人提出的變更處理原則持有異議時,可在收到變更指示後7天內通知監理人,監理人則應在收到通知後7天內答覆承包人。

39.5 變更決定

(1)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後28天內對變更報價書進行審核後作出變更決定,並通知承包人。

(2)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監理人的決定取得一致意見,則監理人可暫定他認為合適的價格和需要調整的工期,並應將其暫定的變更處理意見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此時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對已實施的變更,監理人可將其暫定的變更費用列入第33.2款的規定月進度付款中。但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在收到監理人變更決定後的28天內要求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若在此時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則監理人的變更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可要求立即進行變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的變更指示後,應先按指示執行,再按第39.4款的規定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監理人則仍應按本款(1)、(2)項的規定補發變更決定通知。

39.6 變更影響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按第39.1款進行的任何一項變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組織和進度計劃發生實質性變動,以致影響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時,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權要求調整本項目和其它項目的單價或合價,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39.7 合同價格增減超過15%

完工結算時,若出現由於第39條規定進行的全部變更工作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以及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價格增減的金額(不包括備用金和第37、38條規定的價格調整)的總和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時,在除了按第39.6款確定的變更工作的增減金額外,若還需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時,其調整金額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若協商後未達成一致意見,則應由監理人在進一步調查工程實際情況後予以確定,並將確定結果通知承包方,同時抄送發包人。上述調整金額僅考慮變更和實際工程與《工程量清單》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減總金額超過合同價格(不包括備用金)的15%的部分。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變更

(1)若承包人根據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監理人對合同的任一項和任一項工作作出變更,則應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的變更申請報告報送監理人審批。未經監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2)承包人要求的變更屬合理化建議的性質時,應按第59條的規定辦理,否則由於變更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承包人違約或其他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變更,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39.9 計日工

(1)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的方式進行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其金額應按承包人在投標書中提出,並經發包人確認後列入合同文件的計日工項目及其單價進行計算。

(2)採用計日工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應列入備用金中支付,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監理人審批:

①項目名稱、工作內容和工作數量;

②投入該項目的所有人員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③投入該項目的材料數量和種類;

④投入該項目的設備型號、台數和耗用工時;

⑤監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和憑證。

(3)計日工項目由承包人按月彙總後按第33.1款的規定列入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中,由監理單位複核簽證後按月支付給承包人,直至該項目全部完工為止。

40 備用金

40.1 備用金的定義

“備用金”指由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專項列出的用於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項目的備用金額。

40.2 備用金的使用

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上述備用金項下的工作,並根據第39條規定的變更辦理。

該項金額應按監理人的指示,並經發包人批准後才能動用。承包人僅有權得到由監理人決定列入備用金有關工作所需的費用和利潤。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後,將根據本款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人。

40.3 提供憑證

除了按投標書中規定的單價或合價計算的項目外,承包人應提交監理人要求的屬於備用金專項內開支的有關憑證。

十八、違約和索賠

41 承包人違約

41.1 承包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承包人違約:

(1)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點組織施工和未按簽署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

(2)承包人違反第10和11條規定私自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經監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將已按合同規定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設施或材料撤離工地。

(4)承包人違反第26.1款的規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或拒絕按第26.2款的規定處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設備。

(5)由於承包人原因拒絕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規定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

(6)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拒絕按第53條的規定和工程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清單內容進行修復,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

(7)承包人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或由於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承包方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1.2 對承包人違約發出警告

承包人發生第41.1款的違約行為時,監理人應及時向承包人發出書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書面警告後的28天內予以改正。承包人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認真改正,並儘可能挽回由於違約造成的延誤和損失。由於承包人採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41.3 責令承包人停工整頓

承包人在收到書面警告後的28天內仍不採取有效措施改正其違約行為,繼續延誤工期或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危及工程安全,監理人可暫停支付工程價款,並按第19.3款的規定暫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責令其停工整頓,並限令承包人在14天內提交整改報告報送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41.4 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監理人發出停工整頓通知28天后,承包人繼續無視監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報告,亦不採取整改措施,則發包人可通知承包單位解除合同並抄送監理人,並在發出通知14天后派員進駐工地直接監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另行組織人員或委託其他承包人施工,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並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41.5 解除合同後的估價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後,監理人應儘快通過調查取證並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後確定,並證明:

(1)在解除合同時,承包人根據合同實際完成的工作已經得到或應得到的金額;

(2)未用或已經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估算金額。

41.6 解除合同後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應暫停對承包人的一切付款,並應在解除合同後發包人認為合適的時間委託監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額,並出具付款證書報送發包人審批後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規定已完成的各項工作應得的金額和其它應得的金額;

②承包人已獲得發包人的各項付款金額;

③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的逾期完工違約金和其它應付金額;

④由於解除合同承包人應合理賠償發包人損失的金額。

(2)監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證書前,發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規定的任何金額。此後,承包人有權得到按本款(1)項①減去②、③和④的餘額,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額超過①的金額時,則承包人應將超出部分付還給發包人。

41.7 協議利益的轉讓

若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為保證工程延續施工,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本合同而籤術的任何材料和設備的提供或任何服務的協議和利益轉讓給發包人,並在解除合同後的14天內,通過法律程序辦理這種轉讓。

41.8 緊急情況下無能力或不願進行搶救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修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時,承包人聲明無能力執行或不願立即執行,則發包人有權僱用其他人員進行該項工作。若此類工作按合同規定應由承包人負責,由此引起的費用應由監理人在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中扣除,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協商後將作出的決定通知承包人。

42 發包人違約

42.1 發包人違約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包人發生下述行為之一者屬發包人違約: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施工用地、測量基準和應由發包人負責的部分準備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供應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

(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各項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准任何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4)由於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發包人已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42.2 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

(1)若發生第42.1款(1)、(2)項的違約時,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和監理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條件和圖紙,並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和補償額外費用。監理單位收到承包人通知後,應立即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補救辦法,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的28天內仍未採取措施改正上述違約行為,則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2)若發生第42.1款(3)項的違約時,發包人應按第33.4款的規定加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則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人承擔。

42.3 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若發生第42.1款(3)、(4)項的違約時,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規定發出通知,並採取了暫停施工的行動後,發包人仍不採取有效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並抄送監理人。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書面要求後的28天內仍不答覆承包人,則承包人有權立即採取行動解除合同。

42.4 解除合同後的付款

若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則發包人應在解除合同後28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價款和以下費用(應減去已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

(1)即將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應予接收的為該工程合理訂購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的費用,發包人一經支付此項費用,該材料、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即成為發包人的財產。

(2)已合理開支的、確屬承包人為完成工程所發生的而發包人未支付過的費用。

(3)承包人設備運回承包人其他或合同另行規定地點的合理費用。

(4)承包人僱用的所有從事工程施工或與工程有關的職員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後的遣返費和其它合理費用。

(5)由於解除合同應合理補償承包人損失的費用和利潤。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規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它費用。

發包人除應按本款規定支付上述費用和退還履約擔保證件外,亦有權要求承包人償還未扣完的全部預付款餘額以及按合同規定應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額。本款規定的任何應付金額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後確定,監理人應將確定的結果通知承包人,並抄送發包人。

43 索賠

43.1 索賠的提出

承包人有權根據本合同條件的任何條款及其它有關規定向發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將索賠意向書提交發包人和監理人。在上述意向書發出後的28天內,再向監理人提交索賠申請報告,詳細説明索賠理由和索賠費用的計算依據,並應附必要的當時記錄和證明材料。如果索賠事件繼續產生影響,承包人應按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時間間隔列出索賠累計金額和提出中期索賠申請報告,並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包括最終索賠金額、延續記錄、證明材料在內的最終索賠申請報告,並抄送發包人。

43.2 索賠的處理

(1)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意向書,應及時核查承包人的當時記錄,並可指示承包人繼續作好延續記錄以備核查,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記錄的副本。

(2)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申請報告和最終索賠申請報告後的42天內,應立即進行審核,並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協商後作出決定,在上述時限內將索賠處理決定通知承包人。

(3)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的索賠處理決定後14天內,將其是否同意索賠處理決定的意見通知監理人。若雙方均接受監理人的決定,則監理人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14天內將確定的索賠金額列入第33、35或36條規定的付款證書中支付;若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監理單位的決定,則對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規定提請爭議調解組評審。

(4)若承包人未遵守本條各項索賠規定,則應得到的付款不能超過監理人核實後決定的或爭議調解組按第44.3款規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機構裁定的金額。

43.3 提出索賠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規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請單後,應認為已無權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2)承包人按第36.1款規定提交的最終付款申請單中,只限於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發生的新的索賠。提交最終付款申請單的時間是終止提出索賠的期限。

十九、爭議的解決

44 爭議調解

44.1 爭議的提出

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對監理人作出的決定持有異議,又未能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取得一致意見而形成爭議,任一方均可以書面形式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並抄送另一方。在爭議尚未按第44.3款的規定獲得解決之前,承包人仍應繼續按監理人的指示認真施工。

44.2 爭議調解組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開工後的84天內按本款規定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調解組,並由雙方與爭議調解組簽訂協議。爭議調解組由3(或5名)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的聘請方法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亦可請政府主管部門推薦或通過行業經濟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聘請,並經雙方認同。評審組成員應與合同雙方均無利害關係。爭議調解組的各項費用由發包人和承包方平均分擔。

44.3 爭議的評審

(1)合同雙方的爭議,應首先由主訴方向爭議調解組提交一份詳細的申訴報告,並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主訴方還應將上述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被訴方。

(2)爭議的被訴方收到主訴方申訴報告副本後的28天內,亦應向爭議調解組提交一份申辯報告,並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被訴方亦應將其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主訴方。

(3)爭議調解組收到雙方報告後28天內,邀請雙方全權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聽證會,向雙方調查和質詢爭議細節;若需要時,爭議調解組可要求雙方提供進一步的補充材料,並邀請監理人代表參加聽證會。

(4)在聽證會結束後的28天內,爭議調解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和公正的評審,提出由全體評審專家簽名的評審意見提交發包人和承包人,並抄送監理人。

(5)若發包人和承包人接受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則應由監理人按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擬定爭議解決議定書,經爭議雙方籤後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並遵照執行。

(6)若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並要求提交仲裁,則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評審意見後的28天內將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並抄送監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則爭議調解組的意見為最終決定,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45 友好解決

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項的規定發出仲裁意向通知後,爭議雙方還應共同作出努力直接進行友好磋商解決爭議,亦可提請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經濟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以尋求友好解決。若在仲裁意向通知發出後42天內仍未能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46 仲裁或訴訟

46.1 仲裁

(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簽署協議的同時,共同協商確定本合同的仲裁範圍和仲裁機構,並簽訂仲裁協議。

(2)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條規定的期限內友好解決雙方的爭議,則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3)在仲裁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暫按監理人就該爭議作出的決定履行各自的職責,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為藉口拒絕或拖延按合同規定應進行的工作。

46.2 訴訟

發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任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風險和保險

47 工程風險

47.1 發包人的風險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發生以下各種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壞,均應由發包人承擔風險責任。

(1)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設計不當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於發包人責任造成工程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3)發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塥壞,但承包人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的除外。

(4)戰爭、動亂等社會因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但承包人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的除外。

(5)其它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47.2 承包人的風險

工程(由於承包人對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照管不周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1)由於承包人對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照管不周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於承包人的施工組織措施失誤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3)其他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47.3 風險責任的轉移

工程通過完工驗收並移並給發包人後,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規定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轉移給發包人(在保修期發生的在保修期前的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外)。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簽訂後發生第47.1款(3)和(4)項的風險造成工程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使雙方或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後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後的付款由雙方協商處理。

48 程保險和風險損失的補償

48.1 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

(1)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向發包人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工程險(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投保的工程項目及其保險金額在簽訂協議書時由雙方協商確定。

(2)承包人應以承包人的名義投保施工設備險,投保項目2及其保險金額由承包人根據其配備的施工設備狀況自行確定,但承包人應充分估計主要施工設備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災害造成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對工程的影響。

(3)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期限及其保險責任範圍為:

①從承包人進點至頒發工程移交證書期間,除保險公司規定的除外責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②在保修期內由於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責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48.2 損失和損壞的費用補償

(1)自工程開工至完工移交期間,任何未保險的或從保險部門得到的保險費尚不能彌補工程損失和損壞所需的費用時,應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根據第47.1或47.2款規定的風險責任承擔全部所需的費用,包括由於修復風險損壞過程中造成的工程損失和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2)若發生的工程風險包含有第47.1和47.2款所述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風險,則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友好協商,按各自的風險責任分擔工程的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3)若發生承包人設備(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設備)的損失或損壞,其所得到的保險金尚不能彌補其損失或損壞的費用時,除第47.1款所列的風險外,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其所需的全部費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給發包人後,除了在保修期內發現仍屬承包人應負責的由於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以外,均應由發包人承擔任何風險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設備)的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49 人員的工傷事故

49.1 人員工傷事故的責任

(1)承包人應為其執行本合同所僱用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的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承包方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擔其自己僱用人員的工傷事故責任,但發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傷事故責任。

(2)發包人應為其執行本合同的全部僱用人員(包括監理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但由於承包人過失造成在承包人責任區內工作的發包人人員的傷亡,則應由承包人承擔其工傷事故責任。

49.2 人員工傷事故的賠償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按第49.1款規定對工傷事故造成的傷亡按其各自的責任進行賠償,其賠償費用的範圍應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它有關費用。

49.3 人員工傷事故的保險

在合同實施期間,承包人應為其僱用的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費應在工程量清單中專項列報。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其自己的僱用人員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但此項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規定應負的賠償責任。

50 人身和財產的損失

50.1 發包人的責任

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佔用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2)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於發包人責任造成在其管轄區內發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上述賠償費用應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它有關費用。

50.2 承包人的責任

承包人應負責賠償由於承包人的責任造成在其管轄區內發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上述賠償費用應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它有關費用。

50.3 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責任

由於在承包人轄區內工作的發包人人員或非承包人僱用的其他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責任時,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合理分擔其賠償費用。

50.4 第三者責任險(包括髮包人的財產)

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由於履行合同造成在工地及其毗鄰地帶的第三者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此項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發包人各自應負的在其管轄區內及其毗鄰地區發生的第三者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其賠償費用應包括賠償費、訴訟費和其它有關費用。

51 對各項保險的要求

51.1 保險憑證和條件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日後的84天內向發包人提交按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合同的副本,並通知監理人。保險單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

51.2 保險單條件的變動

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合同的條件時,應事先徵得發包人同意,並通知監理人。

51.3 未按規定投保的補救

若承包人在工程開工日後的84天內未按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保險,則發包人可以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1.4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任何一方違反保險單規定的條件時,應賠償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二十一、完工與保修

52 完工驗收

52.1 完工驗收申請報告

當工程具備以下條件時,承包人即可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完工驗收申請報告(附完工資料)。

(1)已完成了合同範圍內的全部單位工程以及有關的工作項目,但經監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內完成的尾工項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規定備齊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資料。

(3)已按監理人的要求編制了在保修期內實施的尾工工程項目清單和未修補的缺陷項目清單以及相應的施工措施計劃。

52.2 完工資料

完工資料(一式6份)應包括:

(1)工程實施概況和大事記。

(2)已完工程移交清單(包括工程設備)。

(3)永久工程竣工圖。

(4)列入保險期繼續施工的尾工工程項目清單。

(5)未完成的缺陷修復項目清單;

(6)施工期的觀測資料;

(7)監理人指示應列入完工報告的各類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記錄(含圖片和錄像資料)以及其它應補充的完工資料。

52.3 工程完工的驗收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按52.1款規定提交的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應審核其報告的各項內容,並按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監理人審核後發現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時,可拒絕或推遲進行完工驗收,但監理人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28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復和其他工作內容和要求,並將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同時退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在具備完工驗收條件後重新申報。

(2)監理人審核後對上述報告中所列的工作項目和工作內容持有異議時,應在收到報告後的28天內將意見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28天內重新提交個性後的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監理人同意為止。

(3)監理人審核後認為工程已具備完工驗收條件,應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28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在收到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56天內簽署工程移交證書,頒發給承包人。

(4)在簽署移交證書前,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核定工程的實際完工日,並在移交證書中寫明。

52.4 單位工程驗收

在單位工程完工後,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請對本合同專用合同條款第1.3款所列的單位工程項目中其些需要進行驗收的項目進行驗收,其驗收的內容和程序應按第52.1至52.3款的規定進行。單位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論可作為本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驗收後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按第52.3款的規定簽發該單位工程的移交證書。

52.5 部分工程驗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前,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項工程時,可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進行驗收,其驗收的內容和程序可參照第52.1至52.3款的規定進行,並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簽發臨時移交證書,其完工驗收申請報告應説明已驗收的該部分工程的項目或部位,還需列出應由承包人負責修復的未完成缺陷修復項目清單。

52.6 施工期運行

(1)按第52.4、52.5款進行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發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運行時,應對其局部建築物承受施工運行荷載的安全性進行復核,在證明其能確保安全時才能投入施工期運行。

(2)在施工期運行中新發現的工程缺陷和損壞,應按第53.2款(2)項的規定辦理。

(3)因施工期運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復缺陷和損壞工作的困難而導致費用增加時,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確定需由發包人合理分擔的費用。

52.7 發包人不及時驗收

(1)若監理人確認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並具備了完工驗收條件,但由於非承包方原因使完工驗收不能進行時,應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進行初步驗收,並簽發臨時移交證書,但承包人仍應執行監理人在此後進行正式完工驗收所發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當正式完工驗收發現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時,承包人應有責任按監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復工作,並承擔缺陷修復的費用。

(2)若發包人或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請報告後不及時進行驗收,或在驗收後不頒發工程移交證書(即不接收工程),則發包人應從承包人發出完工申請報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開始算起,保修期限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在全部工程完工驗收前,已經發包人提前驗收的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開始算起。

53.2 保修責任

(1)保修期內,承包人應負責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設備的全部日常維護和缺陷修復工作;對已移交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設備,則應由發包人負責日常維護工作。但承包人應按移交證書中所列的缺陷修復清單進行修復直至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

(2)發包人在保修期內使用工程和工程設備過程中發現新的缺陷和損壞或原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則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負責修復直至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監理人應會同發包方和承包人共同進行查驗,若經查驗確屬由於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損壞,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若經查驗確屬發包人使用不當或其它由於發包人責任造成的缺陷或損壞,則應由發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53.3 保修責任終止證書

在整個工程保修期滿後的28天內,由發包人或授權監理人簽署和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給承包人。若保修期滿後還有缺陷未修補,則需待承包人按監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復工作後再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儘管頒發了保修責任終止證書,發包人和承包人均仍應對保險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前尚未履行的義務和責任負責。

54 完工清場及撤退

54.1 完工清場

本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前(經發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滿前),承包人應按以下工作內容對工地進行徹底清理,並需經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

(1)工地範圍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焚燬、掩埋或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按合同規定拆除,場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規定應撤離的承包人設備和剩餘的建築材料已按計劃撤離工地,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區內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築物周圍(包括邊坡)的排水溝道均已按合同圖紙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進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體工程建築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積物,已按監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54.2 施工隊伍的撤退

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頒發後的42天內,除了經監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其餘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均應拆除和撤離工地,並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清理和平整臨時徵用的施工用地,作好環境恢復工作。

二十二、其他

55 納税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税。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納的税金包括在合同價格中。

56 嚴禁賄賂

嚴禁與本合同有關的單位和人員採用賄賂和類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若發現任何上述行為,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進行追查和處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57 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築結構以及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物等均為國家財產。承包人應按國家文物管理的有關規定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立即把發現的情況通知監理人,並按監理人的指示做好保護工作。由於採取保護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監理人可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

58 專利技術

(1)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免於承擔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等方面因侵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保障發包人免於承擔由此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和其它有關費用。但如果此類侵犯是由於遵照發包人的要求或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條款引起者除外。

(2)發包人要求採用的專利技術,應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包人則應按發包人的規定使用,並承擔使用專利技術的一切試驗工作。申報專利技術和試驗所需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3)發包人應對承包人在投標中和合同執行過程中提交的標有密級的施工文件進行保密,應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擁有的專利等知識產權不因發包人的疏漏而遭損害。若由於發包人的責任或其人員的不正當行為造成對承包人專利和知識產權的侵害,則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損失。

59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技術條款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監理人,建議的內容應包括建議的價值、對其它工程的影響和必要的設計原則、標準、計算和圖紙等。監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後應會同發包人與有關單位研究後確定。若建議被採納,需待監理人發出變更指示後方可實施,否則承包人仍應按原合同規定進行施工。若由於採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則發包人應酌情給予獎勵。

60 合同生效和終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他們的授權代表在協議書上籤並蓋公章後,合同生效。

60.2 合同終止

承包人已將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給發包人,且保修期滿,發包人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已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合同雙方均未遺留按合同規定應履行的義務時,合同自然終止。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前言

專用合同條款中的各條款是補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條款中條款號相同的條款或當需要時增加新的條款,兩者應對照閲讀。一旦出現矛盾或不一致,則以專用合同條款為準,通用合同條款中未補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詞語涵義

1.1 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人是(填入發包人的名稱)。

(4)監理人是(填入監理人的名稱)。

1.3 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4)主體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填入工程名稱);

(5)單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①(填入單位工程名稱)

3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示例,供參考)

(1)協議書(包括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經雙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 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施工用地範圍和時限見(填入施工用地範圍圖表名稱,用地範圍圖應標明範圍的座標)。

若招標文件中僅初步規定施工用地範圍而未規定用地的確切界限和分片提供的期限內,本款可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負責辦理工地範圍內的徵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範圍和時限在簽署協議書時商定。

4.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可根據具體工程情況補充)

5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5 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可根據具體工程情況補充)

6 履約擔保

6.1 履約擔保證件

本款中採用履約保函形式的擔保金額為合同價格的__%;採用履約擔保書形式的擔保金額為合同價格的__%。

6.2 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本款亦可採用以下方案。

刪去本款全文,並代之以:

履約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28天內一直有效。履約擔保書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證書頒發後一年內一直有效。上述兩種證件均應在其有效期結束後14天內退還給承包人。

7 監理人和總監理工程師

7.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本款(2)項補充:

監理人在行使下列權力前,必須得到發包人的批准(注:發包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需經批准的權力範圍,以下示例供參考)。

①按第11條規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按第20條規定,確定延長完工期限;

③按第39條規定,當變更引起的合同價格增加大於__%時作出變更決定。

④……

⑤……

儘管有以上規定,但當監理人認為出現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鄰財產等安全的緊急事件時,在不免除合同規定的承包人責任的情況下,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實施為消除或減少這種危險所必須進行的工作,即使沒有發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應立即遵照執行。監理人應按第39條的規定增加相應的費用,並通知承包人和抄送發包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應經批准

若需規定分包總金額的限額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中的“經監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為“經監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總金額不得大於合同價格的______%,且分包人不得將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11.2 發包人指定分包人

本款(1)項後補充:

發包人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內容和分包人資質如下:

(1)分包工作內容:

(2)分包人名稱及地址:

(3)分包人具有的與分包工作相類似的經驗:

①工程名稱及地點

②工程主要特性

③合同價格

④工程完成年月

⑤工作內容和履行合同情況

⑥該工程的發包人名稱及地址

14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

(1)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及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如下表: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備表(參考格式)

┏━━┯━━━━━━━━━┯━━━┯━━┯━━━━┯━━━━━━┯━━┓

┃序號│  工程設備名稱  │ 規格 │數量│交貨地點│計劃交貨日期│備註┃

 │

 │

┠──┼─────────┼───┼──┼────┼──────┼──┨

 │

 │

┠──┼─────────┼───┼──┼────┼──────┼──┨

 │

 │

┠──┼─────────┼───┼──┼────┼──────┼──┨

 │

 │

┗━━┷━━━━━━━━━┷━━━┷━━┷━━━━┷━━━━━━┷━━┛

(4)本款(4)項規定的發包人要求提前交貨期限為___天。

增加條款:若發包人根據工程的特殊情況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來源時,增加下款:

14.3 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如下表:

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表(參考格式)

┏━━┯━━━━━━━━━┯━━┯━━┯━━━━━━━━━━━┯━━━┓

┃序號│材料和工程設備名稱│規格│數量│

供貨廠家名稱

│ 備註 ┃

┠──┼─────────┼──┼──┼───────────┼───┨

 │

 │

 ┃

┠──┼─────────┼──┼──┼───────────┼───┨

 │

 │

 ┃

┠──┼─────────┼──┼──┼───────────┼───┨

 │

 │

 ┃

┗━━┷━━━━━━━━━┷━━┷━━┷━━━━━━━━━━━┷━━━┛

(2)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及監理人指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上述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需用計劃,經監理人批准後,由承包人與指定的供貨廠家簽訂供貨協議,並應將協議副本提交監理人。

(3)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上述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採購、驗收、運輸和保管,並承擔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費用。

(4)上述指定的供貨廠家不能按供貨合同規定的規格、數量、質量或時間要求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時,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與供貨廠家交涉,若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應依據其原因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分擔各自的責任。

15 承包人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設備

刪去本款(1)項全文,並代之以:

(1)發包人可向承包人出租下表所列的施工設備。

 發包人可出租給承包人的施工設備表(參考格式)

┏━━━━┯━━━━━┯━━━━┯━━┯━━━━┯━━━━━━━━━━┓

┃設備名稱│型號及規格│設備狀況│數量│出租地點│

每台租賃價格

 │

│ (填入計價單位) ┃

┠────┼─────┼────┼──┼────┼──────────┨

 │

┠────┼─────┼────┼──┼────┼──────────┨

 │

┠────┼─────┼────┼──┼────┼──────────┨

 │

┗━━━━┷━━━━━┷━━━━┷━━┷━━━━┷━━━━━━━━━━┛

注:設備狀況內應填寫設備的新舊程序,如系舊設備應寫明設備的購進時間、已使用的小時數最近一次的大修時間。

17.進度計劃

17.4 提交資金流估算表

本款補充下表。

資金流估算表(參考格式)

金額單位_____

┏━┯━┯━━━━━━━━┯━━━━┯━━━┯━━━━━┯━┯━━━━┓

┃年│月│工程和材料預付款│完成工作│保留金│預付款扣還│其│應得付款┃

┃ │ │

│量付款 │ 扣留 │

 │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工程開工和完工

18.1 開工通知

監理人應在____年__月__日前發出開工通知。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單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參考格式)

┏━━━┯━━━━━━━━━━━━━━━━┯━━━━━━━━━━━━━┓

┃ 序號 │

  項目及其説明

  要求完工日期

  ┃

┠───┼────────────────┼─────────────┨

 │

 ┃

┠───┼────────────────┼─────────────┨

 │

 ┃

┠───┼────────────────┼─────────────┨

 │

 ┃

┗━━━┷━━━━━━━━━━━━━━━━┷━━━━━━━━━━━━━┛

20.工期延誤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誤

本款補充下表。

 逾期完工違約金錶(參考格式)

┏━━┯━━━━━━━━━┯━━━━━━━━┯━━━━━━━━━━━━┓

┃序號│  項目及其説明  │ 要求完工日期 │逾期完工違約金(元/天)┃

┠──┼─────────┼────────┼────────────┨

 │

┠──┼─────────┼────────┼────────────┨

 │

┠──┼─────────┼────────┼────────────┨

 │

┗━━┷━━━━━━━━━┷━━━━━━━━┷━━━━━━━━━━━━┛

上表中各項逾期完工違約金將單獨予以確定,但其最終的累計總金額不應超過合同價格的______%。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款補充下表。

  提前完工獎金錶(參考格式)

┏━━┯━━━━━━━━━┯━━━━━━━━━┯━━━━━━━━━━━┓

┃序號│  項目及其説明  │  要求完工日期  │提前完工獎金(元/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

23.1 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檢驗和交貨驗收

若發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來源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1)項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改為“無論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還是發包人指定供應來源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檢驗和交貨驗收”。

29.文明施工

29.2 施工安全

若發包人需要委託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3)項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隊伍負責全工地的消防工作,並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救助設施,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對消防的要求見技術條款。發包人應負責協調承包人與其他承包人的關係。

32 預付款

32.1 工程預付款

本款(1)項中工程預付款總金額為合同價格的__%,第一次支付金額為該預付款總額的__%,第二次支付金額為該預付款總額的__%。

本款(4)項中先後出現的兩個“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分別為“合同價格的__%”和“合同價格的__%”。

32.2 永久工程的材料預付款

本款(1)項中所指的“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為:

①(填入永久工程主要材料名稱)

33 工程進度付款

33.4 支付時間

本款中“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為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算的利息。

34.保留金

本款(1)項中“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為“__%”,“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數額”為“合同價格的__%”。

37.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

37.4 其它的調價因素

(若還有除通用合同條款規定外的調價因素和調價辦法,可在本款作補充規定)。

39 變更

39.1 變更的範圍和內容

本款第(1)項②中,“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百分比為__%”。

39.3 變更指示

若用於河道疏浚工程時,本款應補充:

本款增加第(4)項,其條文為:

(4)河道疏浚工程的變更造成承包人無法使用原選用的疏浚設備完成變更工作量時,除非合同雙方協商同意按變更處理,承包人可以不實施這項變更工作。

47 工程風險

47.1 發包人的風險

若發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應來源時,本款應補充:

本款(2)項中,在“造成”後插入“材料和”三。

48 工程保險和風險損失的補償

48.1 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

若由發包人投保工程險時,刪去本款第(1)項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工程險(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保險的工程項目和其他有關情況説明如下:

(根據工程具體投保情況填寫)

50 人身和財產的損失

50.4 第三者責任險(包括髮包人的財產)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改為“發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

51 對各項保險的要求

51.1 保險憑證和條件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按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合同的副本。……”改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相互提交按合同規定的各項保險合同的副本。……”。

51.2 保險合同條件的變動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或承包人需要與保險公司協商變動各自投保的保險合同條件時,應事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並通知監理人。”

51.3 未按規定投保的補救

若由發包人負責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刪去本款全文,並代之以:

“發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開工通知日後84天內未按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保險,則另一方可以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合同規定的投保責任方承擔。”

53 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險期為____年。

增加條款:用於河道疏浚時,增加下款:

53.4 疏浚工程無保修責任

疏浚工程無保修期,承包人對已完工驗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完工日期後所發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縮窄或其它不合格之處,都不承擔保修責任。

60 合同生效和終止

60.1 合同生效

若規定合同需經公證或鑑證時,本款應作如下修改:

在“……籤並蓋公章”與“後”之間插入“和辦理公證或鑑證”。

增加條款:若合同需要保密時,增加下條:

61 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8條(3)項規定外,雙方還應對本合同內容及雙方相互提供標有密級的文件保密,未經許可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增加條款:若承包人為聯營體時,增加下條:

62 聯營體各成員承擔各自的和連帶的責任

承包人為兩家或兩家以上企業聯合組成的聯營體時,各成員應為履行本合同承擔各自的和連帶的責任,並應推舉其中的一個成員為該聯營體的負責方,代理聯合體的任一方或全體成員承擔本合同的責任,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繫並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負責履行合同。經發包人確認的聯合體協議和章程應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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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材料設備供應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已包含在綜合費用中。

1.發包人供應設備材料為:

(a)潛污泵(含控制箱)、人防水泵、變頻給水設備(含變頻水泵、氣壓罐、控制櫃、底座以及相關的成套部件等)、衞生潔具(含龍頭、五金配件)、水錶;

(b)各系列配電箱(櫃)、電錶箱、控制箱(櫃)、多媒體智能箱;

(c)通排風機(含控制箱、櫃)、人防風機;

(d)屋面陶土磚、瓦;

(e) 不鏽鋼水箱。

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書面通知發包方甲供材料的進場時間並認真仔細核算後上報甲供材料的規格數量,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採購超量或規格有誤,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並在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2.甲定乙供材料為:

土建部分:

(a)鋼材;(僅確定材料合格供方:1、二級螺紋鋼:一線品牌:沙鋼,永鋼、馬鋼,二線品牌:中天、西城、長達,萍鋼,冷水江;2、三級螺紋鋼:一線品牌:沙鋼,永鋼、馬鋼,二線品牌:西城、長達,萍鋼;3、線材:永鋼、中天、萍鋼;4、圓鋼:山雁、富鋼。(二級、三級螺紋鋼均要求採用一線品牌,如一線品牌規格不齊時經甲方同意並確認品牌後可採用二線品牌;如乙方增加鋼材供應方必須經甲方和監理考察合格確認後方可採購。)

(b)商品砼;(金騰、嵐盾可直接使用,其餘商品砼由乙方提出經甲方和監理考察合格後確認。外加劑採用安徽“振華”、或江西“武冠”)

(c)保温材料;

(e)公共部位乳膠漆;

(f)地下室防黴塗料;

(g)內牆新型砌體材料;

(h)公共部位內牆膩子;

(j)人防門;

(k)煙道、煙帽;

(l)汽車庫進口排水溝蓋板。

安裝部分:

(a)排水管及配件(其中配件的價格及用量按預算定額結算,不作補差)、塗塑鋼管 (其中配件的價格及用量按定額結算,不作補差)、鍍鋅鋼管、柔性鑄鐵排水管及其餘各種給水排水管及管件、各類給排水閥門、保温材料、支管減壓閥、紫銅管及相應銅管配件、不鏽鋼管及相應配件。

(b)阻火圈、防火套管、防火封堵材料等。

(c)橋架、普通照明燈具、消防燈具、電線電纜、應急電源、開關插座、電線管、等電位端子箱、ups電源、人防閥門等。

(d)各類風口、消聲器、保温材料、靜壓箱及風管的各種閥門及部件等。

(e)無價材料。

2.1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按通用條款第27.4.(1)條執行。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發包人有權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調整甲供材料及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承包人不得拒絕接收。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 按通用條款第27.4.(3)條執行。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按通用條款第27.4.(4)條執行。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發包人有權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調整甲供材料數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 按通用條款第27.4.(6)條執行。

2.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結算時甲供材料(特別註明的除外)按發包人實際平均採購價計入結算;扣除甲供材料款時按實際平均採購價和承包人實際領用量扣回,如實際領用量超過定額用量或發包人審定的工程預算書分析用量的,超過部分按採購的最高價扣回;採保費按實供材料金額的1%計取,超額用量部分不計;材料進場後卸貨、驗收、常規檢驗試驗費已包括在合同價內。

3.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3.1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1)需發包人簽證品牌、價格的材料,承包人在採購前應首先徵得發包人對品牌、質量、價格簽證認可並留存樣品(需將合同備案);除非簽證價格低於市場價,否則承包人必須無條件接受;(2)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發包人、監理人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3)直接影響工程品質和外觀效果的材料、設備,必須經發包人和監理認可後才能大面積使用,如發包人認為需要甲定乙供的,承包人須無條件同意並積極配合。

八、工程變更

1.工程設計變更

1.1發包人有權在規範允許範圍內根據需要隨時提出工程設計變更,承包人必須接受;如造成返工等損失的,經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確認,補償承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不計利潤等);所有設計變更必須經發包人確認後有效。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或為方便施工而進行的設計變更,有關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發包人不予簽證。

1.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被髮包人採納的,節省的工程費用的分享:(1)承包人經過複雜的計算、設計和施工組織的,節省的費用按各50%的比例分享;(2)承包人通過變換施工工藝和方法,或經一般的計算、設計和施工組織的,承包人按40%的比例分享;(3)承包人通過材料的替代節省的費用,承包人按30%的比例分享;(4)影響工程效果、降低品質的建議將不被採納;(5)承包人承擔提出合理化建議所需計算、設計、調查等的費用支出,並對結果承擔風險。(6)工程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發包人組織進行評價,工程品質和效果良好的,承包人分享的獎勵直接列入工程結算中,如果對品質效果有影響的,發包人酌情扣減。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後五天內,承包人將工程交付給發包人。承包人延遲交付的,每延遲交付一天扣罰結算造價的千分之五,並承擔由此給發包人帶來的一切損失。工程交付前要清除場地內的材料設備、臨時設施、硬化地坪、施工機械的基礎等,以及外運所有的建築垃圾,所需費用承包人自理。

1.竣工驗收

1.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在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一個月內向發包人提供竣工圖5套,竣工資料3套,電子光盤一套,並按城建檔案館要求整理。如因資料不符合城建檔案館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要求,而產生的資料整理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2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 無

2.竣工結算

2.1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的要求:(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60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承包人蓋章、項目經理籤、結算編制人員蓋章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有效的結算資料,發包人工程師對結算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結算資料回執上籤並加蓋發包人公章後方可視為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資料;(2)在工程結算審核過程中,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何結算資料(圖紙、簽證變更單、價格憑證等)。在結算審核中發現結算資料無效或不完整的,審價延誤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3)承包人未按本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和資料的,發包人將不能保證按33.2條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核,並且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2.2自完整、有效的結算資料收到之日起90天內,發包人自行或委託有資質的造價諮詢單位進行審核,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並將審核結果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同意的,則發包人審定的價款為雙方竣工結算價款的最終依據;如承包人不同意的,雙方針對爭議部分進行核對和協商;經核對協商不能解決的爭議部分,雙方共同申請當地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進行解釋和協調解決;經以上協商仍不能解決的,則按本專用條款第37條約定處理。

 

2.3承包人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編制工程造價,對於工程審計(預算、清單、結算等的審核)費用支付的約定:工程審計費用基本費由發包人承擔;核減追加費按核減超過送審造價5%的幅度以外的核減額為基數計取5%的費用,核增追加費按核增額的5%計算費用,核增額與核減額不作抵扣,核減、核增追加費由承包人承擔,即核增減追加費=(核減額-送審造價×5%)×5%+核增額×5%。無論是否委託中介審計,由發包人從應付工程款中直接扣繳。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1.違約

1.1本合同中關於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無。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每延遲一天按應付款的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每延遲一天按應付款的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無。

1.2本合同中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工程在xx年9月20日、10月20日、11月20日每個節點工期提前一天獎勵xx0元,逾期將予以雙倍處罰。任何一個節點未達到要求,均視為工期違約。中間節點工期每延誤一天扣罰 50000 元,在工程款中扣除;竣工驗收工期每延誤一天扣罰 5000元。實際進度滯後進度計劃超過60天時,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施工管理團隊或終止合同。工期延誤給發包人帶來的一切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若因發包人原因引起延誤,經發包人簽證同意後工期順延。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1. 獲得xx集團精品工程“銀獎”,不獎不罰;如達到“ 西湖杯”標準,獎勵工程結算總價的0.5%;如達到“ 錢江杯”標準,再獎勵工程結算總價的1%;以上獎金的50%在獲獎後支付,另50%在獲獎一年後根據投拆及複評情況確定獎罰額度。

2.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檢查發現的質量問題,在書面整改通知或口頭整改通知的時間內未整改,每延遲整改一天罰款500元/項;未執行監理報驗程序而進行下道工序的罰款500元/次;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偷工減料現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材料罰款xx元/次;經主管部門檢查(包括髮包方組織的檢查)發現的明顯質量問題,罰款 5000元/項。罰金在處罰通知單收到3日內必須繳納。 3.承包人承建工程範圍內的產品按户進行竣工驗收,如在竣工驗收時因施工質量原因有15%及以上户數未一次性通過質監、發包人和監理驗收,則按工程結算價款的2%予以處罰,在工程結算時扣除;產生質量缺陷經整改仍影響驗收和使用的,發包人可從履約保證金中酌情扣罰;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不能一次性通過合格驗收,扣罰全部履約保證金。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1.發生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一切責任均由承包人承擔。若發生安全生產重大責任事故,還要扣罰承包人全部該項保證金並追究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2.如在施工過程中經主管部門檢查(包括髮包方組織的檢查)文明、安全施工不合格,每出現一次不合格,發包人向承包人扣款5000元,如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發包人將視情況予以加倍處罰。承包人應無條件進行整改直至合格。3.各施工隊伍間若出現打架現象,發包人將視情節嚴重程度每次處以xx—xx0元的罰款。4.地下室頂板完成後30天內,場地的硬化完成,相應的標識、廣告同時完成,否則,發包人有權進行處罰。5.人員、機械設備到位:項目經理華國富,主要管理人員(含項目副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等)以及機械設備的到位率達到100%,其中經發包人審定的現場項目正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到位率未達到要求,扣罰該項保證金的50%;其他管理人員到位率未達到要求扣罰20%;機械設備到位率未達到要求扣罰30%。6.如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任意變動項目班子主要人員,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處以每人每天xx元的罰款;若項目班子主要人員由於工作態度等原因,使發包人及監理不滿意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撤換。7.除第六條款外,乙方不得向分包單位另行收取任何費用(除分包單位提出總包配合範圍外的其他要求),否則甲方有權對亂收費用處於2倍的罰款。8.根據銷售和施工等實際需要,對施工現場佈置進行調整和整修、對設計圖紙進行變更,乙方應無條件給予配合執行,並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否則,每逾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1000元違約金,並限時完成指令。

2.爭議

2.1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

1.工程分包

1.1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無

分包施工單位為: /

2.不可抗力

2.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3.保險

3.1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l)發包人投保內容: 按通用條款。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無。

(2)承包人投保內容: 承包人按國家、省市、地方、行業等規定自行投保,費用自理。

4.擔保

4.1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

(l)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無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合同協議書籤署後7天內,中標人應向招標人提交合同價10%的履約擔保,其中3%為現金,其餘7%為銀行保函。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履約擔保金額中的30%為工程質量履約保證金,30%為工期履約保證金,15%為安全文明施工履約保證,15%為管理人員和機械設備到位履約保證金,10%為竣工資料及時提交且符合要求履約保證金。3%履約保證金在精裝修施工單位正式進場時,經甲方同意且乙方提交等額銀行保函後退還。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工程和工程資料移交後1個月內,發包人扣除應扣罰的違約金後,退還剩餘的履約保證金,未能及時扣除的,在支付工程款或結算款時扣除。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

5.合同份數

5.1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本合同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8份,發包人執5份,承包人執3份。

6.補充條款

6.1招標人另行單獨發包工程

(1)地下室防水工程;

(2)精裝修工程(含户內、電梯前室、單元入口、會所、配套用户等部位,包括單元門、進户門);

(3) 外牆塗料、外立面石材幕牆、玻璃幕牆、鋁合金門窗、鋁合金外牆百葉、欄杆、欄板等;

(4) 防火門、防火捲簾門安裝工程;(地下室設備房、屋面機房、出屋面樓梯間防火門由總包施工)

(5)地坪耐磨漆、地下室交通標識;

(6) 樁基工程、圍護樁(鑿樁頭、圍護支撐納入總包);

(7) 空調、地熱、新風系統等工程;

(8)地下室新風及排風系統;

(9)電梯設備及安裝工程;

(10) 弱電系統(但預埋管、盒、橋架等屬於本次承包範圍,由乙方《總包》負責施工);

(11)消防工程(火災報警系統、消防水系統、防排煙增壓送風系統等);

(12)變配電房設備安裝(但變配電房土建基礎預埋及變配電房內照明系統屬於本次承包範圍,由乙方《總包》負責施工);

(13) 燃氣工程、電信、有線電視等需要專業職能部門施工的工程(預埋管、盒、橋架等屬於本次承包範圍,由乙方《總包》負責施工);

(14)計量表前的電力工程(預埋管、盒、橋架等屬於本次承包範圍,由乙方《總包》負責施工);

(15)購土回填;

(16)鋼結構(勁性柱等涉及主體結構的鋼結構工程納入投標人承包範圍,其他如鋼結構雨篷、構架、網架等由甲方另行分包);

(17)木構架等;

(18) 政府部門要求配套的其他工程及因甲方需要單獨分包的工程。

6.2.承包人應妥善保管好散裝水泥發貨小票原件和購買牆體材料、商品混凝土的發票。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的要求提交上述資料,積極配合發包人退回散裝水泥押金和牆體押金;由於承包人原因不能全數退回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責任,在工程結算款中扣除。

6.3.承包人必須按時支付材料商、分包商各種款項。否則,發包人有權暫扣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欠款後再予支付。

6.4.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資,因拖欠民工工資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有權暫扣工程款,代付清工資,並罰扣安全文明施工履約保證金的50%。

6.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單位延誤工期,產品受損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6.總包管理和配合服務費內包含的費用如承包人另立名目再向分包單位收取,發包人有權在承包人的合同款中雙倍扣除。承包人如需向分包方另行收取其他合理的費用,如分包單位需使用承包人宿舍或增加辦公室等,收取標準需經發包人認可,雙方自行協商確定費用。

6.7.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必須仔細審核施工圖紙,對施工圖紙尺寸、標高的錯誤,對建築、結構、安裝等各專業圖紙中的互相矛盾,對節點詳圖與平立面圖紙之間的矛盾,及時向監理、設計、發包方提出,禁止擅自變更或按其中某種做法擅自施工,否則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6.8.竣工圖必須由承包人完成修改並與實際情況完全一致,由發包人進行曬圖(5份竣工圖);且承包人必須在預埋管線的牆面做好走向標識,允許偏差在±5cm以內,如因標識有誤造成的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

6.9.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論遇到何種困難,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例如發包人未簽證費用)擅自停工或變相停工,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和經濟損失均由承包人承擔,同時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處以一定的經濟處罰。

6.10.因發包人是iso9000貫標單位,在工程方面有些資料、數據和表格由承包人配合提供,並對承包人進行供方評審。承包人現場管理及工程資料整理按《xx集團工程資料管理標準》執行。

6.11.承發包雙方工作人員均應加強職業操守,規範工作行為,嚴禁發生行賄、受賄等行為。施工單位有行賄行為的,一經發現甲方將對乙方處以行賄額10倍的罰款,並保留追究相關責任的權力。

6.12.承包人在圖紙會審過程中提出影響使用功能有關建築、結構設計中的紕漏,對未能及時發現土建施工圖之間的矛盾,設計不明而產生的返工費用(土建部分)及連帶的經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6.13.乙方在工程承接及工程建設過程中應堅持正當競爭,不向甲方及工程監理工作人員作出有悖於廉政建設的行為,否則一經查實,甲方將對乙方處以相當於行賄額10倍的罰款,從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除,並保留追究相關責任的權力。甲方職務行為準則詳見附件《xx員工職務行為準則》。

6.14.承包人應配備專門的工地現場攝影人員,負責對施工過程中關鍵部位、主要施工工藝過程、隱蔽部位等認為有必要進行攝像的部位、施工過程進行全過程的攝像。攝像資料刻錄成光盤進行保存,對於重要節點(基礎驗收,中間結構驗收,竣工驗收等)承包人應對現場驗收過程(包括安裝工程)採用攝像、照相及ppt形式予以記錄並在上報每月工程進度款時一併上交發包人工程部。此項費用已包含在綜合費率內。

6.15.以下工作內容不再另行增加費用:

(1)鋁合金門窗洞口下口用水泥砂漿填實,另三邊用水泥砂漿勾縫;

(2)消防樓梯在二樓有鐵門封閉;

(3)電梯安裝前、後(電梯前室未裝修前),由承包人負責進行電梯井道的防水保護;

(4)外架拆除後每單元、每層須安裝一個出水口直至精裝修完成,且須有加壓措施;

(5)為確保地下室清潔乾淨、無積水而採取的措施;

(6)後澆帶獨立於整個支模系統所採取的措施;

(7)甲方組織的項目考察學習;

(8)因甲方要求需調整施工順序;

(9)開關面板安裝前的封堵;

(10)主要通道處柱、樓梯踏步護角等成品保護措施;

(11)拆分户型預留洞的先行封堵措施;

(12)由甲方提供的共聯路用地上搭設臨設工程的二次搭拆;

(13)外牆腳手架提供並滿足石材幹掛要求;

(14)甲方單獨分包的工程與承包人簽訂總分包合同;

(15)二.4.(9)中約定的由承包人承擔的工作內容。

十二、總包配合管理工作內容:

中標人將作為本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招標人另行單獨分包工程、甲供材料和甲供設備等承擔總包管理配合服務責任。總包配合管理內容主要包括:

協調日常工作,按月提供對各分包工程的進度要求;

與分包商核對清楚各分包工程圖紙與總包圖紙間相關聯的尺寸、標高等數據是否統一,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對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整理歸檔等進行總體集成;

按中標工期合理安排分包工程的工期和進退場時間,按計劃準時提供無障礙工作面、設備堆施場地等;

作為總承包單位做好各分包單位之間的配合協調、系統調試和成本保護工作;

無償提供現有的垂直運輸、腳手架等供分包單位免費使用(總包單位在施工腳手架拆除前必須經業主同意)

無償提供道路、圍牆、場地、食堂、衞生間等輔助設施供分包單位免費使用;

提供控制軸線、標高基準點;提供水電接口(水電費由總包單位按合同約定標準向分包單位收取);

負責整個施工現場的文明標化工作,負責全部建築垃圾的清理外運工作(分包單位將垃圾運至一層樓道口)

為分包單位免費提供第一次補槽、補洞;

為分包單位提供辦公室、宿舍等臨時設施,費用由總分包單位自行協商確定。

分包工程竣工後,由分包商和乙方辦理移交手續,即日起乙方負責該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由於保護不周造成損壞的概由乙方負責。

甲方分包商進場後,乙方負責對其現場安全和文明施工進行管理;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完工後,甲方負責督促分包商將易破壞部分進行包裹保護。

具體的總包配合管理的內容和責任包括但不限於:

序號 工程類別 總包配合管理的內容和責任 1 樁基工程 技術資料管理和歸檔、配合進行樁基檢測 參與質量管理和驗收 2 幕牆工程 提供控制軸線、標高基準點 提供垂直運輸 提供施工用電接口 按照施工圖的預留下洞、孔及預埋件;如因結構施工誤差超出規範要求,總包方應無償配合處理 幕牆安裝後局部二次修補 負責各個節點交底 技術資料歸檔 參加質量管理和驗收 提供外牆腳手架 3 消防工程(消防報警、消防給水、防排煙及正壓送風系統等) 提供控制軸線、標度同基準點 提供施工用水、電接口 孔洞預留,以及安裝完成後的第一次的補槽、補洞。如再次出現補槽補洞時,費用在甲方協調下按實向分包單位計取,總包單位應服從甲方核定的金額 配合調試 4 弱電工程 提供垂直運輸、工作面和施工腳手架 提供施工用水、電接口 管道預埋及第一次的補槽、補洞。如再次出現補槽補洞時,費用在甲方協調下按實向分包單位計取,總包單位應服從甲方核定的金額 管道井、管理孔安全防護費 提供材料堆放場地和辦公場地、工人宿舍 在預埋時模板上開洞對總包單位造成的模板損耗費用 5 精裝修工程(底層大堂、地下室大堂、電梯前室、住宅室內精裝修及熱水、吸塵、新風、户式中央空調、鍋爐設備等安裝工程) 按施工預留洞口、提供垂直運輸和工作面 每幢提供施工用水、電接口 完成工序交接手續; 每層提供控制軸線、標高基準點 技術資料歸檔 參加質量管理和驗收 6 電梯安裝工程 按照施工圖預留門、洞、孔、管線及預埋件; 提供垂直運輸和施工通道 井道及基坑清理乾淨並提供各樓層地面水平裝飾基準線,牆面裝飾基準線 提供電梯安裝施工期間洞口的防水和安全防護措施 提供設備、材料堆放場地 提供施工、調試用電的接口(提供至電梯機房) 7 變電、配電房設備安裝 提供運輸通道和工作面 管理、協商工程進度 提供施工用電接頭免費提供用電 設備房內基礎、管道溝、電纜井、吊鈎施工 第一次的補槽、補洞。如再次出現補槽補洞時,費用在甲方協調下按實向分包單位計取,總包單位應服從甲方核定的金額 8 綠化景觀工程 提供水電接口 9 煤氣安裝工程 垂直運輸和工作面 提供施工用電接口免費提供用電 樓板套管預埋 10 市政工程 提供水電接口 11 游泳池及設備安裝工程 套管預埋 設備間的電源供應 12 進户門、單元門、防火門、防火捲簾門安裝工程 提供垂直運輸 提供施工用電的接口(水電費總包與分包另行協商) 提供控制軸線、標高基準點 按照圖紙結構預留門、洞、孔,門套安裝好後的修補粉刷、批白 13 鋁合金門窗、陽台欄杆 凡土建施工需要跨、踩的部位,乙方均應採取特殊保護措施(如用舊模板訂製保護盒等)。 十三、±0.000及以上土建工程與裝飾工程、幕牆工程界面劃分 序號 部位 土建單位完成狀況 裝飾單位完成部分 備註 1 電梯廳 結構 完成至結構面 無 頂面 完成至結構面 裝飾面 牆面 完成牆體砌築 裝飾面 樓地面 完成至結構面 裝飾面 2 消防樓梯間 欄杆 完成 無 頂面 完成至裝飾面 無 牆面 完成至裝飾面 無 樓地面 完成至裝飾面 無 門洞 粉刷成標準洞口 無 3 公共走道 結構 完成至結構面 無 頂面 完成至結構面 裝飾面 牆面 完成牆體砌築 裝飾面 樓地面 完成至結構面 裝飾面 門 預留門洞 裝飾門製作安裝 4 户內 結構 完成至結構面 無 衞生間第一道防水總包完成、廚房地面防水精裝修完成 頂面 完成至結構面 裝飾面 牆面 完成牆體砌築 裝飾面 樓地面 完成至結構面 裝飾面 門 預留門洞 裝飾門製作安裝 5 設備陽台 結構 完成至結構面 工作陽台除外 頂面 完成至裝飾面(塗料) 牆面 完成至裝飾面(塗料) 樓地面 完成至裝飾面(塗料) 門 預留門洞 6 陽台露台 結構 完成至結構面 無 陽台地面防水飾面精裝修完成 頂面 完成至結構面 裝飾面由幕牆單位施工 牆面 完成至結構面 外牆面由幕牆單位施工 樓地面 露台完成至找平層(陽台完成至結構面) 裝飾面 門 完成至結構面 玻璃門由幕牆單位施工 7 管道井 結構 完成至裝飾面 無 頂面 完成至裝飾面 無 牆面 完成至裝飾面 無 樓地面 完成至裝飾面 無 門 預留門洞及粉刷膩子 裝飾門製作安裝 8 通排風井 結構 完成 無 頂面 完成 無 牆面 完成 無 樓地面 完成 無 9 排煙井 結構 完成 無 頂面 完成 無 牆面 完成 無 樓地面 完成 無 10 強弱電井 結構 完成至裝飾面 無 頂面 完成至裝飾面 無 牆面 完成至裝飾面 無 樓地面 完成至裝飾面 無 門 預留門洞及粉刷膩子 裝飾門製作安裝 11 電錶間 結構 完成至裝飾面 無 頂面 完成至裝飾面 無 牆面 完成至裝飾面 無 樓地面 完成至裝飾面 無 門 預留門洞及粉刷膩子 裝飾門製作安裝 12 外牆面 結構 完成至結構面 外牆由幕牆單位施工 幕牆與主體結構之間可見面的部位由幕牆單位處理 牆面 完成至結構面 外牆由幕牆單位施工 外牆保温 採用保温砂漿粉刷,由總包單位施工

備註:廚房衞生間煙氣道:土建總包單位負責廚房、衞生間預製砼煙道立管和止回閥的施工;精裝修單位負責衞生間排風軟管連接和安裝;精裝修單位負責廚房止回閥與油煙機排煙軟管的連接和配合油煙機開孔;廚房電器單位負責排煙管與油煙機的連接;精裝修項目陽台防水、鋁合金門窗防水,總包單位交接之前須進行結構自防水試驗。

外牆保温如採用聚苯顆粒保温砂漿或無機保温砂漿施工,則納入承包人施工範圍。

特別註明:本表與各專業施工圖衝突之處以此表為準,如有不明確或變更之處,以工程部通知單為準。工程部有權對以上界面內容進行調整,中標人需無條件接受,調整後的費用按合同相關條款執行。

十四、安裝工程施工界面劃分

一、給排水(生活給排水、消防給水、雨水)

1.給水

1.1給水專業的施工界面為:因室外管線總圖暫無,給水總管以出牆外1.5米計,施工圖上自牆外1.5米到住宅各户水錶的給水工程由乙方施工(含水錶、水箱的進水及浮球控制裝置的施工);市政給水總水錶及其水錶井以外由市政承包方承建。

1.2 消防水:消防總水錶及其水錶井以前由市政承包方承建,消防總管以出牆外1.5米計,施工圖上的消防水系統(包括消火栓系統和噴淋系統)由專業消防公司負責施工,室外加壓消防管道(含自噴及消火栓系統)待施工圖完成後由專業消防公司負責施工。

1.3各户水錶後的給水管道施工暫不列入本次招標範圍;户內的淨水、熱水鍋爐等設備的安裝不列入本次招標範圍。

1.4 商鋪及其它市政直供水的表後施工均由乙方負責,水錶設置在室外的則按出牆1.5米計。

2.排水

2.1 屋面雨水排水、陽台雨水排水(塗刷同色塗料,品牌甲定)、空調凝結水(室外)排水自集水點到建築物室外1.5米均由乙方負責。空調凝結水管在圖紙標示的標高處做好三通;室內凝結水管由專業公司負責;

2.2污水、廢水排水按出牆1.5米米計,室內各户的污水、廢水排水立管負責預留至各户排水的三通接口(需要做三通口的封堵工作),接口標高按照室內裝修設計的標高尺寸;三通至户內部分由精裝修負責。

2.3商鋪、社區用房、物管用房等公共區域內的給排水管道由乙方負責施工。

2.4小區公建配套用房施工範圍同住宅户內。

2.5建築物室外1.5米至室外市政排水管道間的雨、污、廢水管道待室外市政排水施工圖完成後由乙方負責施工。

二、暖通空調

1.暖施施工圖範圍內除人防區、變配電所由乙方負責施工外,其餘暖施施工圖範圍內所有施工內容(包括地下室、配電房、管道井內、樓梯間、電梯前室、屋面的所有暖施圖範圍內的施工)均由專業公司負責施工。

2.户內空調、新風、地熱、除塵工程由專業公司負責;大堂空調、新風暫不列入報價。

三、電氣工程

1.公用變、配電所內的變壓器,高壓、低壓配電櫃由電力部門專業公司安裝施工;公用變配電所內的照明系統、防雷、接地系統、通風排風系統均由乙方負責,屬於本次招標範圍。

1.1變、配電所內低壓配電櫃開關下樁頭到各樓層住户電錶箱的電纜、母線的施工不在本次招標範圍內;所有橋架、預埋管的供應和施工均在招標範圍內。電力局電錶箱至各户內配電箱(不含元器件)由乙方負責施工,電錶箱、户內配電箱甲供。

1.2變、配電所內低壓配電櫃開關下樁頭到各樓層的所有動力、照明系統(至住户電錶箱及公用計量櫃部分除外)均在本次招標範圍內。

1.3住宅户內配電箱空氣開關下樁頭到各用電點的施工由裝修施工單位負責,但必須配合甲方提出的需要在結構施工階段預埋的管線進行預埋;除住宅以外的公共區域、商鋪、物管用房等的電氣工程均有乙方負責施工;

1.4專用變配電所內的變壓器,高壓櫃、計量櫃的安裝電力部門專業公司安裝施工,專用變配電所內的低壓配電櫃到各樓一層、二層各户商鋪內用電點的施工均由乙方負責;電錶箱甲供;

1.5消防自動報警系統由專業公司負責施工;

1.6智能化系統的線管、底盒、橋架敷設、預埋由乙方負責施工;

1.7各住宅户內電箱以後的電氣工程暫不列入本次報價;

1.8除住宅户內,其它的防雷、接地系統均在本次報價範圍內;

1.9電梯機房、弱電機房、電信機房的電源配電箱(櫃)、照明燈具由乙方負責施工;

2.0凡涉及户內穿混凝土樑、柱、板、剪力牆的預埋套管、電線管等由乙方負責施工。

2.1甲方保留對部分工程承包範圍(政府職能部門相關工程)進行調整的權力;

四、其它

電力部門提供的電錶箱、電信、有線電視、弱電以及其它相關部門等提供的各種箱體均屬於甲供設備,安裝施工單位必須負責安裝,不得以任何事由推諉而不給施工。該部分工程不計主材費用,只計取安裝費。

十五、總包與其它指定分包工程界面劃分

界面類 完成面 接收面 備註 項目 完成單位 工作內容 接收單位 工作內容   鋁合金 土建總包 根據施工圖要求,按後裝法粉刷預留門窗洞口,門窗安裝完成後負責塞縫收口,防雷接地預埋、連接、測試。 門窗專業分包 門窗按施工圖安裝,門窗周邊打發泡劑,與土建接口處打膠,防雷接地留出接口。 成品保護由總包負責。 單元門 土建總包 負責成品保護及門洞口收口。 專業分包 完成單元門安裝,配合門禁系統安裝。 進户門 土建總包 根據進户門廠家安裝工藝要求完成洞口預留,提供給進户門單位門框灌縫砂漿材料,並負責粉刷收頭。 進户門專業分包 完成門框、門扇安裝並對門框灌縫,完成首次成品保護後移交給土建總包。 外牆幹掛花崗巖 土建總包 提供軸線、標高、按施工圖完成牆體,門窗洞口周邊粉刷收口。 專業分包 按施工圖施工完成,門窗洞口等與其它交接處打膠。 樁基工程 土建總包 鑽孔灌注樁鑿樁、接樁,樁頂與承台的連接,配合樁基檢測。 專業分包 按施工圖施工完成。 外牆洞口 各專業分包 所有出牆管道安裝完畢。 土建總包 完成所有外牆面開洞的封堵及牆面修補、清理。 鋼結構 土建總包 提供標高、軸線,鐵件預埋。 專業分包 按施工圖安裝完成 室外 綠化工程 土建總包 完成圖紙指定完成面標高30cm以下土方平整。 綠化分包 苗木栽培、回填至指定標高及場地平整。 安裝分包工程 安防智能化 土建總包 按智能化工程圖紙完成該系統所需單體內平面圖所示線管、接線盒、橋架及各接線箱的安裝;預留線管內鋼絲;預留所有孔洞及預埋套管和進樓進户預埋管;預埋套管、線管堵塞的及時處理;智能化施工用水電接口及場地的提供,完成外牆面開洞的封堵及牆面修補、清理。 智能化分包 管路穿線;智能化圖紙中各系統的設備安裝、調試、培訓和保修;總包預留預埋過程中的配合和檢查。 管線預埋預留移交根據分包單位實際進場時間和業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消防工程 土建總包 消防水池的施工,消防分包施工水電接口及場地的提供;消防箱、正壓送風口等孔洞預留及周邊修補、嵌縫;防火捲簾門的安裝接線與調試;消火栓泵、噴淋泵、風機等基礎的施工;完成外牆面開洞的封堵及牆面修補、清理。 消防分包 所有消防系統套管、線管和接線盒、過路盒、接線箱的預留預埋;消防報警系統的線路、設備的安裝調試;消火栓系統的製作安裝調試(包括設備);噴淋系統的製作安裝調試(包括設備);整個消防系統的調試運行、培訓和保修。 設備安裝 電梯安裝工程 土建總包 提供軸線、標高;電梯井道和機房預埋件、電梯召喚面板、消防緊急迫降按鈕底盒孔洞按要求預留;樓層顯示孔洞的預留;電梯門縫的填縫;電梯安裝、調試用臨時電纜及用電接口提供(至電梯機房);電梯基礎的施工;成品保護。 專業分包 電梯的安裝調試;配合消防和弱電的有關接線;電梯的維修保養和培訓。 不鏽鋼生活水箱 土建總包 完成水箱基礎的施工;水箱分包施工用水電接口及場地的提供。 專業分包 完成水箱的製作與安裝。 配套 工程 燃氣 配套公司 室內外管道、支架安裝及油漆,管道試壓吹洗;調壓站的安裝,室外管溝的開挖回填。室內管道入户;煤氣表採購;煤氣表後管道施工; 土建總包 按燃氣圖紙完成燃氣系統所需的預留孔洞及預埋套管及以後深化圖紙對前述留洞及套管等進行修改。燃氣公司管路安裝完畢後孔洞的修補及套管的收口。燃氣分包施工水電接口及場地的提供。   電信 配套公司 室外管道敷設及總包預埋出户管對接,各類井切築,從室外總管至交接間和樓道交換箱穿線接線、設備安裝及調試交付使用。 土建總包 圖紙範圍內管道、套管、底盒、過路盒的預埋,交接間至交換箱和户內多媒體箱線管的預埋,樓板和剪力牆上孔洞、套管的預留預埋與後期機房空調孔洞的粉刷封堵;橋架及各接線箱和户內弱電箱的安裝;配套公司施工水電接口及場地的提供。   廣電 配套公司 室外管道敷設及總包預埋出户管對接,各類井砌築,從室外總管至交接間和樓道交換箱穿線、接線,設備安裝及調試和交付使用。 土建總包 圖紙範圍內管道、套管、底盒、過路盒的預埋,交接間至交換箱和户內多媒體箱線管的預留預埋,樓板和剪力牆上孔洞、套管的預留預埋與後期機房空調孔洞的粉刷封堵;橋架及各接線箱和户內弱電箱的安裝;配套公司施工水電接口及承擔相應費用和場地的提供。 自來水 配套公司 市政總管到計量水錶的管線(包括管溝);室外消火栓、噴淋的安裝。 土建總包 場地平整和水錶後管道施工;提供配套公司施工用水電接口及材料堆放場地。 移動公司(移動和聯通) 配套公司 移動機站機房及地下室、電梯井內佈線和蜂窩安裝。 土建總包 機房的移交條件(如粉刷、門、電源等條件);施工的配合。 電力 配套公司 小區供電線路及變電站和開閉所設備材料供應及施工;從變電站出線到住宅樓或公建設施進户點的所有供配電設施;計量櫃的供應與安裝;電錶箱的供應;電錶的安裝;室外供電排管及電纜井、溝的施工。 土建總包 電錶箱、總等電位箱、電錶後的電線電纜及安裝;電梯電源箱、户內配電箱、風機水泵控制箱、人防配電箱、車庫、公共部位及商鋪配電箱的安裝;出單元1.5米管道及樓道內管道預埋,所有照明材料供應及安裝,所有防雷接地材料供應及施工,電纜橋架的安裝;終端照明及終端動力佈線系統、防雷接地(含門窗接地)系統及整個強電系統的調試、測試、驗收及保修保養;包括單體配電小間內和之後的所有強電設備和電線電纜(含配電小間內的低壓配電櫃,但不包含從變電房到配電小間的電纜和電錶箱內的電錶安裝);安裝從高壓進線到各用電末端的所有橋架、線槽、線管、套管、預埋箱、預埋盒、防火封堵(包括弱電的所有防火封堵);主體泛光照明系統的安裝調試;設置在户內的景觀配電箱安裝;配電房、變電所、開閉所內管溝、基礎、蓋板的施工;所有接地移交條件的完成;提供配套公司施工用水電接口及材料堆放場地。   十六、總包與精裝修配合工作內容 序號 土建、精裝修配合工作內容 業主(及配套單位) 總承包商 精裝修單位 1 精裝修吊頂上和牆面、地面上的開孔,安裝工作完成後的精裝飾面上的修補和加固。 √ 2 新增安裝工作完成後的土建飾面上的修補和加固。 √ 3 根據施工圖和合同要求完成牆體砌築(尺寸軸線偏差超過規範要求範圍須改至設計要求),完成非精裝修區域的牆面、地坪、頂棚的施工(包括但不限於地下車庫、樓梯間、設備機房、管道井等部位)。 √ 4 廚房、衞生間和陽台的結構板蓄水試驗. √ 5 強弱電井道到户內箱線管的預埋工作,強弱電户內箱的安裝預埋。 √ 6 住户分水錶後閥門到户內所有給水管道安裝。根據精裝需要待定。 √ 7 完成樑內套管預留預埋,雨水、陽台雨水、冷凝水、污廢水預留預埋,出屋面套管、進建築物套管預留預埋,熱水管道的套管預留預埋,空調管道套管預留預埋,燃氣管道套管預留預埋,新風管道套管的預留預埋。 √ 8 按照施工圖及合同要求完成牆體砌築,完成户內、地下車庫、樓梯間、設備機房、管道井等部位牆體、頂棚、地坪的施工。 √ 9 完成廚房間、衞生間及陽台的防水施工 √ 10 非精裝修區域開關、插座、面板安裝,燈具的安裝,線管預埋、管內穿線等工作 √ 11 按施工圖要求完成户內、一樓大堂、地下車庫大堂、電梯廳等精裝修區域內的牆面、地坪、頂棚的施工。 √ 12 完成進户門、防火門、單元門的施工以及門洞口收口打膠,與土建、鋁合金接口處收口處理 √ 13 完成廚房間、衞生間及陽台的防水工作 √ 14 按施工圖要求完成電梯廳、地下車庫大堂、一樓大堂等公共部位的精裝修施工,以及防火門、進户門處的收口處理。 √ 15 户內套管與結構之間的一切封堵。 √ 16 公共部位套管與結構之間的一切封堵 √ 17 所有套管與結構之間的一切封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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