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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合同2篇

中止合同2篇

本文目錄中止合同什麼情況下,借款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對於租賃合同中止的情形,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租賃合同中止情形具體規定如下:

中止合同2篇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同時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損失,由承租人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積6個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6)公有住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

(7)故意破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出現以上八種情形租賃合同都可以中止。

什麼情況下,借款合同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合同(2) | 返回目錄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在借款合同中,應當先行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在實踐中,一般只有貸款人存在中止履行的可能。貸款人在中止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借款人,在借款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提供貸款資金;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恢復履行能力切提供適當擔保的,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合同法》還規定了,由於借款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貸款人,致使劃撥資金髮生困難的,貸款人也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在履行困難消除後,應當恢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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