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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合同(4篇)

終止合同(4篇)

本文目錄2017終止合同關於勞動法應關注合同終止情由終止勞動合同書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的情況

出租方(甲方):

終止合同(4篇)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至目前為止履行情況良好。由於乙方****規劃原因,要求終止原《房屋租賃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

一、原合同租賃期計至***年**月**日。

二、從**年**月**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內容,終止執行。

三、乙方應於**年**月**日前將設備、管線等自行搬出,租賃房屋退回給甲方,依附於租賃房屋的裝修等歸甲方所有。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須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違約金。

四、原合同終止後,乙方除應付租金外,同意補償三個月的原合同租金給甲方。

五、原合同終止後,雙方同意就原合同事項互不追究法律責任。

六、雙方如就本協議的效力、解釋或者履行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調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書自雙方蓋章或籤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委託代理人:代表人: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簽訂日期:

關於勞動法應關注合同終止情由2017終止合同(2) | 返回目錄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企業與職工勞動關係的消滅,主要有兩種基本形式:勞動合同關係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終止和解除是有區別的,適用不同的條件。合同終止既適用於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於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相對來講,合同終止的外延應比合同解除來得大一些。但是,勞動合同關係不同於其他民事合同關係,因勞動者勞務行為的不可逆轉性,其終止和解除的法律後果是相同的。現行勞動法在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中,沒有明確將勞動合同的解除納入勞動合同終止的範圍,而是將二者並列。對此,應視為是立法上的缺陷。勞動法由於沒有對合同終止的條件作明確限制,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存在爭議。如有的企業將企業破產作為合同終止的條件,一旦企業破產,勞動者就不能取得經濟補償金;有的企業未將企業破產作為合同終止的條件,其企業一旦破產,則認為應適用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三 項的規定,屬於勞動合同關係解除,勞動者依法可以取得經濟補償金。可見,勞動合同關係解除與終止的不合理劃分,造成了勞動者迥然不同的結果。

筆者認為,有必要理清合同解除與終止這一關係,將勞動合同關係解除納入終止範圍,即勞動合同關係解除就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以減少不必要的勞動爭議合同糾紛,同時,也有利於在破產案件審理中,對職工的勞動合同關係消滅作準確界定與處理。對於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因企業破產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由清算組與職工協商提前終止雙方的合同關係,不管是否協商一致,都應作為提前終止合同關係。

筆者建議,勞動法應儘快修改職工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條件,不能不管合同終止的情由,一概規定不能取得經濟補償金,而應對合同終止的情形進行細化,凡是由於客觀原因致使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應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終止勞動合同書2017終止合同(3) | 返回目錄

____________:

我們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限屆滿(終止條件已出現),單位(本人)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現根據《勞動法》第_____條的規定,決定與你(單位)終止勞動合同,請你(單位)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部門(給予)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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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 收 回 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 )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5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指。意見一:指用人單位從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二:指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三:指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四:指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意見五:含上述所有行為。

54、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但不能約定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違約金。

55、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服務期規定追究勞動者違約金。

56、《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客觀經濟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兼併、分立、合資等。

5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是指在三個月內裁減人員達到此標準,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5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三類人員無先後順序之分。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後,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履行優先通知被裁減人員的義務,對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但未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的,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59、企業由於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討論決定降低勞動報酬的,不視為未及時貴客支付勞動報酬。

60、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可以不執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未徵求工會意見的,可以事後補正程序。

61、被鑑定為6~10級的工傷人員,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用人單位除應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6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按勞動者的應發工資計算。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收入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的,額外支付的一個月工資標準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計算。

64、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高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發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不受十二年的限制。

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履行地與企業註冊地不一致的,勞動者的工資高低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參照。

65、《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依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金分階段計算。計算本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計算本法實施後的經濟補償年限,按本法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年限從XX年1月1日開始計算。同時國有企業還要按《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後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XX]280號)支付生活補助費。

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的情況2017終止合同(4) | 返回目錄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1〕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 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 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 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6〕 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 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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