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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回填合同大綱

土方回填合同大綱

發包方(甲方):******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土方回填合同大綱

承包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實際,為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

1.2 工程地點: 。

1.3 承包範圍及內容: 。

1.4 甲方視需要,可對乙方承包範圍及內容作出增減或調整,乙方應無條件接受,不因此作為對合同單價和總價作出調整的理由。

1.5 承包方式:本工程採用“包工期、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及涉及本合同承包範圍內甲方對業主的承諾及業主對甲方所作的規定、約束等”的包乾方式,全面負責本合同範圍內的全部工作內容,處理好政府主管部門和社區地方關係。

第二條 合同工期

2.1 乙方接甲方進場通知後 日內做好施工現場準備工作。

2.2 合同工期:本工程於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竣工,共 個日曆天。

2.3 工期延誤時,乙方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每延誤一天,

按本合同總價的 計算,按天累計。

2.4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甲方同意並報業主書面簽字蓋章認可後,

可考慮工期延長(如業主不同意工期延長,則按上述2.3執行):

a. 因不可抗力的影響;

b. 重大的設計變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方工程進度無法按原計劃進行;

c. 非乙方原因的停電、停水造成停工時間連續12小時以上。

d. 業主原因的工期調整。

2.5 發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責任積極組織搶補措施並相應調整計劃,

盡一切可能保證工期。

2.6 發生不可抗力的費用承擔:

2.6.1 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費用;

2.6.2 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害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2.6.3 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甲、乙雙方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協商。

第三條 工程質量

3.1 乙方必須嚴格按經設計院、業主認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圖紙、設計

説明、設計變更、技術核定單等工程文件中規定和現行的國家、

地方頒發的質量驗收規範、標準和規定要求組織施工。確保工程

質量為 。

3.2 質量達不到要求時,乙方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

為 。

3.3 本工程質量必須通過甲方、業主、監理、質監站的驗收和確認。

第四條 環境安全標化

4.1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包括土方車輛運輸途中嚴格控制好施工噪聲、

揚塵、污水的排放和施工振動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危害和影響,

負責土方運輸沿線道路以及施工現場四周的保潔工作,土方運輸

車輛必須有蓋,土方車輛在出工地現場前必須沖洗清潔。在有特殊要求的區域或時段禁止鳴喇叭。施工全過程應執行甲方一體化管理體系的各項要求和施工現場的環境安全管理計劃,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環保、消防、環衞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不發生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事故。

第五條 合同造價

5.1 乙方須按本合同規定的工期、質量等級和合同條款要求完成本合同第1.3條承包範圍內的全部施工內容,本合同單價是綜合包乾單價,是不再計取任何費率,為完成本合同內容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一次包死不再調整的單價,工程量按實際結算。

5.2 本合同總價暫定為人民幣: 元整。

5.3 工程量及綜合單價:

5.3.1 工程量暫定為: 。

5.3.2 工程量計算規則:挖土方體積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實體積計算;如需回土,回土體積按夯實後的體積計算。

5.3.3 本合同綜合單價為: 。

5.3.4 本綜合單價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內容:土方挖運、機械挖掘所不及位置的人工挖掘、機械進出場費、路基箱費用、地下障礙物的破碎及外運費、截樁後殘樁外運費、卸點施工、場內外和沿線道路保潔、文明施工、周邊協調、治安交通市容環衞環保渣土巡警申報和協調費、夜間施工申報費、進建設交易中心土石方分中心的交易費、外來人員綜合保險費、乙方合理的管理費、利潤、税金等一切費用。如約定基坑回填土由乙方負責,本綜合單價還包括基坑回填土單價。

5.4 乙方在簽約前已認真踏勘施工現場,熟悉施工現場的一切情況

進場後不得以不熟悉現場情況和施工圖紙為由提出單價調整或

工期延長的要求。

第六條 回填土源供應

6.1 工程所需回填土的土源技術質量要求必須符合設計標準,且得到甲方、業主及監理的確認,乙方在正式回土前須將土源樣品提前送甲方和業主及監理,且需得到甲方、業主及監理認可並且封存樣品後,方可安排進土。

第七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7.1 甲方委派 同志為駐施工現場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

權力,履行合同約定職責。有關甲方的指令、通知,以甲方代表

簽字並加蓋公司項目專用章後方有效,並視其為甲方意見的有效

表達。

7.2 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和承擔

自己的部分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

7.3 甲方代表或甲方代表委派人員易人,甲方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繼任者必須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

第八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8.1 乙方委派 同志為駐施工現場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權

力,履行合同約定職責。乙方的要求和通知須以書面形式由乙方

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或項目章後方為有效,並視其為乙方意見的

有效表達。

8.2 乙方代表或乙方代表委派人員易人,乙方應提前七天書面通知甲

方,但需甲方認可,繼任者必須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

第九條 甲方責任

9.1 保證現場道路的暢通,以確保土方車輛的正常運行。提供充足的

夜間照明。

9.2 在開工前 天負責向乙方提供施工圖及有關資料、要求説明

套。

9.3 提供工程總進度計劃要求和具體的形象進度要求。

9.4 在乙方開始施工前,向乙方進行安全生產、施工技術、質量要求、

驗收標準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9.5 審核乙方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進度情況彙報和每月的工程

款的申請。

9.6 及時傳達上級部門和業主的有關指示、要求。

9.7 協助乙方向業主辦理按總合同條款允許的變更和簽證。

9.8 在施工期間,協調好乙方與其他分包單位的關係,定期召開生產

協調會,為乙方創造良好的施工環境。

9.9 在開工前甲方提供乙方施工所需的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經監理

複核後,以書面形式進行現場交驗。

9.10 在施工期間提供乙方施工用電源、水源,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時

相應扣除乙方施工用水、電費。

9.11 儘可能提供工地現有的材料和工具倉庫及材料堆放點和現場辦

公生活方便,如工地無現有的生產和生活設施,乙方自行解決。

9.12 負責對乙方施工過程中的尺寸、標高複核工作,甲方對乙方的尺寸、標高的複核並不免除乙方對最終工程質量的責任。

9.13 甲方接乙方土方進場報告、工程驗收報告後及時組織業主、監理、乙方進行驗收。

第十條 乙方責任

10.1 工程開工前,應向甲方報送施工組織設計、詳細的施工進度計

劃及其它有關施工文件包括經甲方同意的動火、電焊、氣焊、危險品設置的批覆文件。

10.2 開工前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生產、施工技術、質量要求、驗收標準、文明施工的交底會議,熟悉施工現場環境,按照經甲方、業主、監理審批後的施工組織設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10.3 工程開工前,乙方應負責到上海市建設工程交易管理中心辦理交易手續並付清相應的費用(費用已包括在合同單價中)。

10.4 乙方在施工全過程中應遵守國家和地方現行的有關環境保護、職業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法規。

10.5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嚴格控制好施工噪聲、揚塵對周圍環境影響,應遵照甲方現行的一體化管理體系程序文件規定組織施工,並承擔對乙方職工的教育責任,實現施工範圍內的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指標)達到規定要求。

10.6 認真、及時、負責做好施工期間工地內的自身材料、設備設施的防火、防盜工作。

10.7 從甲方提供的電源開始至施工部位的電纜、電線及流動電纜,由乙方自行配備,並必須符合jgj59-99《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用電規範及文明工地要求。

10.8 乙方應按甲方要求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及施工人員,施工人員到位後,接受甲方關於工程的施工進度、質量、技術、安全及文明施工標準的交底,按規定的要求進行施工。並隨時接受業主、甲方、監理的檢查,並把好質量關。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如違反規定或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但工期不予延長,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同時有權終止合同,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及甲方的損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不夠扣除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

10.9 乙方須負責本工程的施工期間及竣工未交付前的產品保護,必須落實行之有效的產品保護措施,產品保護措施方案須得到甲方批准方可實施,產品保護費用由乙方承擔。

10.10 在施工過程中如因乙方管理及施工不完善造成的質量事故,由乙方負責,並應及時報告甲方提出事故處理方案,經業主、設計、監理、甲方等單位共同研究認可後,由乙方組織實施,並承擔一切費用。

10.11 因設計變更造成乙方工程返工,甲方應協助乙方做好彌補措施,減少損失。由此而引起乙方經濟損失,乙方應在3天內將經濟損失的詳細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給甲方,經甲方核實後及時報業主並經業主同意後給予補償。

10.12 乙方隊伍進場後必須將施工隊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等“三證”複印件和施工人員名冊交甲方項目部,乙方的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如因無證操作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負責。在項目尚未完成之前不得隨意調動管理人員和施工操作人員,遇特殊情況須提前七天書面通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乙方人員調動必須在名冊上及時調整及調整相應的證件,發生意外,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如未經同意擅自撤離現場,視為乙方單方面終止合同,並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10.13 乙方用工必須遵守上海市政府有關規定,乙方的現場施工人員不得使用不滿18週歲未成年工及55週歲以上老年工,由於非法用工造成安全質量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擔與此相關的一切責任,嚴禁職工家屬、小孩借住工地宿舍,違反規定造成後果的均由乙方負責。

10.14 乙方施工人員必須持有如下證件:

a. 身份證。

b. 上崗資格證書及特殊工種操作證複印件。

c. 工作單位記錄卡。

d. 健康證明。

e. 就業證。

f. 暫住證。

若不符合手續,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10.15 乙方施工隊伍應組建相應的工會組織,進場後一個月內應明確項目工會負責人,並及時報甲方項目工會組織員,參加工地工會聯席會議。

10.16 乙方須與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須明確勞動報酬等內容,勞動報酬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保障線,並嚴格履行,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對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須優先用於支付工人勞動報酬。乙方施工人員包括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每月須定時上報工地工會聯席會議。

10.17 乙方應按有關規定,在民工宿舍內應配備電扇等防暑降温設備、工人須配備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如鋼筋工手套、電焊工服裝、電焊工眼鏡、電工絕緣鞋等)。

10.18 乙方應按時交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如甲方代乙方交納該費用的,乙方同意該費用在甲方支付工程款中扣除。

10.19 乙方以下人員,經監理或業主或甲方提出,經甲方代表確認同意,必須在24小時內調離本工程範圍,否則每人次乙方支付違約金500元;同時,乙方應在3天內用甲方代表批准的合格的人員代替上述調離的任何人員。

① 甲方有證據確認無法勝任工作者,包括:對分部分項工程

施工進度及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負有責任的施工人員、不

熟悉本專業工作的施工人員等;

② 不能積極配合監理、業主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③ 違反甲方工地現場管理規定者;

④ 無證上崗者(適用於按規定必須有上崗證);

⑤ 與乙方進場人員花名冊不符者;

⑥ 與本工程施工無關的人員。

10.20 乙方在工程建設中採用不正當的手段拉攏甲方人員,損害甲方利益,根據具體情節和造成的後果扣除乙方單位合同總造價的1—5%直至終止本合同,由此給甲方單位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單位承擔。

10.21 乙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針對本工程的特性,制定針對性的安全措施,確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10.22 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人身傷亡事故除應及時向上級單位報告外,還應在半小時內向甲方通報並以書面形式詳細報告,一般事故應在2天內將詳細書面情況上報給甲方。

10.23 在施工期間,貫徹誰施工誰負責安全的原則,如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有協助緊急搶救的義務。對其善後處理由乙方對傷亡職工全面負責,所涉及的費用由乙方全面解決。

10.24 乙方必須貫徹上海市建委、市勞動局的有關文件規定,對職工加強安全知識教育,配備專職安全員執行和遵守甲方的一切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

10.25 乙方自備的設施、設備、機械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標準及要求,必須向甲方報驗後方可進場,在使用前須通過甲方的驗收,在施工時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機械定期檢修保養制度,並納入甲方機械管理範圍,如因乙方自備設施、設備、機械不良引起的事故,均由乙方負責。

10.26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在指定時間內完成並上報各種施工方案、技術措施、作業指導書、工程月報、工程週報、施工進度報表、工程資料及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資料。

10.27 乙方須按有關規範和規定做好材料報驗、隱蔽工程驗收及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工作。

10.28 乙方須在質監站竣工驗收前將所做工程部位作一次全面清理並達到驗收標準。

第十一條 履約擔保

11.1 乙方同意以下列第 種方式對乙方履行合同進行擔保,乙方

須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向甲方提供分包履約擔保書。

11.2 預付款銀行保函:在甲方支付乙方預付款前,乙方需出具與預

付款同等金額即 萬元的預付款銀行保函給甲方,預付款

銀行保函的期限為出具保函開始到預付款在每月甲方付給乙方

工程款中全部回扣完為止。

11.3 履約保函:在合同簽訂後 天內,並在第一筆工程款支付前,乙方需出具合同金額的 %計 萬元的銀行保函給甲方,履約保函期限從本合同內容開工到乙方完成合同規定全部義務為止。

11.4 提交履約保證金:在合同簽約後 天內,乙方須提交合同金額的 %的履約保證金 萬元於甲方的指定銀行,至乙方完成合同約定全部義務為止返回保證金。

11.5 分包工程款抵衝履約保證金:從甲方付乙方第一期工程款開始,扣合同總價的 %工程款 萬元作為履約保證,扣款期數從第一期甲方付乙方工程款開始到第 期甲方付乙方工程款結束,共分 期扣完,並必須在分包工作量達到50%合同總價前暫扣完畢,等乙方完成合同約定全部義務為止,開始釋放暫扣工程款部分。

11.6 履約擔保的其他約定方式: 。

11.7 如果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合同全部義務或由於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及他人損失的,乙方同意除在質量、工期、安全標化等方面受到本合同相應條款約定的罰款和承擔甲方受到各方面(包括業主方)的罰款外,還同意將該履約保證金作為乙方支付給甲方違約金及賠償之費用。

第十二條 付款及結算方法

12.1 本工程預付款為 萬元。

12.2 預付款回扣方式: 。

12.3 乙方應在每月25日按實際完成工作量上報甲方,經甲方及監理

核准認可、且經業主認定工作量並向甲方支付相應工程款後,

甲方按被核准的每月完成工作量的 %支付。工程竣工驗收通

過後月度累計工程款支付至累計工作量的 %時,即停止付款。

12.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後的 天內,乙方向甲方遞交工程竣工結

算書,經審定後,正式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手續。

12.5 工程完工交付驗收合格後,並在竣工結算完畢後,甲方一次性

支付至合同結算價的 %工程款予乙方,餘下的 %為結算餘

款,待工程全面竣工滿 年後付給乙方。

12.6 在合同簽約時,乙方對本工程的資金支付情況已作充分了解。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業主資金到位情況給予工程款的支付,並共

同承擔資金風險。由於業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支付乙

方的情況,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責任,但乙方有義務會同甲方,

共同向造成資金風險的業主進行資金催討和索賠。

第十三條 圖紙

13.1 甲方在乙方分項工程施工前提供施工圖 套。乙方如需增加圖紙份數,甲方可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 隱蔽驗收、中間驗收、竣工驗收

14.1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合同約定的中間驗收條件,乙

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

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

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

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如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

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認可

驗收記錄,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4.2 工程完工後,乙方應儘快做好竣工驗收的一切準備工作,包括

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一

式 份,其中原件 份,複印件 份,按本工程所在地、

區域所管轄的質監站有關規定進行編制,並需符合上海市檔案

管理部門的要求。

14.3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後及

時組織業主、監理進行驗收,並給予乙方批覆或提出整改意見,

乙方按要求整改,並承擔整改費用,工期不順延。

14.4 竣工日期為乙方完成所有施工並經甲方、業主、監理驗收通過

簽字的日期,需整改後才能達到要求的,應為乙方整改後再次

提請甲方驗收並經甲方、業主、監理簽字驗收通過的日期。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15.1 乙方不得對本工程項目進行轉包或將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再

進行分包,如發生此情況,屬違約,甲方一經發現,有權單方

面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15.2 工程質量達不到驗收標準的部分,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的時間內

予以修復,直到符合驗收標準為止,其費用與工期拖延的損失

由乙方承擔。

15.3 工期延誤或施工質量達不到規範要求或出現重大質量事故,而

乙方又無積極措施確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無力按質量標準返

修者,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乙方

須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

15.4 由於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時,乙方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計算按本合同第二條執行。同時,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

合同,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15.5 乙方在工期、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方面不能滿足甲方要求時,

甲方有權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要求乙方賠償。

15.6 乙方由於非甲方的其他原因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屬於違約,

乙方應承擔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15.7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

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總承包合同終止

16.1 如甲方與業主簽訂的總承包合同以任何理由終止,則甲方應在此後的任何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方立即終止本分包合同的僱傭關係,分包方必須無條件接受。此時,分包方應儘快從工地搬走分包方的材料機械和設備財產並撤離其人員。

第十七條 其它條款

17.1 由 方負責基坑底200mm以內的修土。

17.2 由 方負責工程樁的截樁,截樁長度不得大於1.5m長。

17.3 0.00以下結構工程結束後基坑回填土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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