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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範本

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範本

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

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範本

( )農信(銀)高保字( )第 號

特別提示:本合同系借款人與保證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協商訂立,所有合同條款均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為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貸款人特提請保證人對有關各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特別是黑體部分內容予以充分注意,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貸款人(全稱):

保證人(全稱):

1.

2.

3.

由於借款人(下稱債務人)與債權人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期間及最高額訂立一系列債權債務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保證人願為債務人依上述主合同與債權人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及最高額

保證人自願為債務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在債權人處辦理的各類借款業務,所形成的債務的最高餘額人民幣(大寫)提供保證擔保。

第二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額內,債務人可以申請循環使用上述信用。每一筆業務的起止日、到期日、種類、利率及金額以主合同的借款憑證或相關債權憑證為準。

第三條 在本合同約定期間和最高餘額內,債權人發放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時無須另行辦理擔保手續。

第四條 保證範圍

保證擔保的範圍主要包括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仲裁)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第五條 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保證期間

(一)本合同擔保的每筆借款合同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自每筆借款合同確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三)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債務被債權人宣佈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確定的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七條 保證人承諾

(一)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財務報表及其它相關資料、信息,並接受債權人對保證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的監督檢查; (二)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保證人自願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不按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開立於甘肅省內任何一家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的任何一個賬户中劃收相關款項; (四)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貸款人可以就保證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行公告催收; (五)發生以下事項時,保證人應於事項始發後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保證人隸屬關係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動、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組織結構調整; 2.保證人停業、歇業、停業整頓或者被申請破產、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註銷登記、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它解散事由; 3.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件; 4.保證人變更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事項。 (六)保證人改變資本結構或經營體制,包括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併、兼併、分立、合資、資產轉讓等行為,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 (七)保證人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者以其資產為自身或者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債權人並徵得債權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 被擔保債權的確定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項下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權確定: (一)債權確定期間屆滿。“債權確定期間屆滿”包括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以及債權人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的約定宣佈債權確定期間提前屆滿的情形。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約定義務或者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的,債權人有權宣佈債權確定期間提前屆滿。 (二)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或債務人、保證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三)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保證責任的承擔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保證人支付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於歸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者費用等: (一)任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期限屆滿”包括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債權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主合同的約定宣佈主合同項下債權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債務人、保證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三)債務人、保證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四)債務人、保證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五)保證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六)其他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情形。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後,債權人不履行約定義務,造成保證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保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按本合同所擔保債權最高餘額的 %向債權人支付違約金;造成債權人損失的,應同時給予全額賠償: 1.未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權; 2.未按本合同約定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財務報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關資料、信息; 3.發生本合同第七條第(五)項的情形,未立即通知債權人; 4.實施本合同第七條第(六)項、(七)項的行為,未事先徵得債權人同意; 5.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者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行為。

第十一條 合同的獨立性

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保證人仍應按本合同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

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一)由進行仲裁。 (二)在債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保證人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債權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或授權代理人(簽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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