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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精選3篇)

人民調解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精選3篇)

人民調解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現將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調解原則和法律效果以及在調解中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告知如下:

人民調解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精選3篇)

一、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四)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二、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三、司法確認制度。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________人民調解委員會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以上內容已經告知我們,並明確表示願意自覺遵守。

當事人(簽名):________當事人(簽名):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人民調解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篇2

為保障執行案件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確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規範、高效地執行案件,特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當事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承擔以下訴訟義務:

(一)訴訟權利

1.有申請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及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法律文書的權利;

2.有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的權利。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3.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4.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有要求重新鑑定、補充調查的權利;

6.有自行和解的權利,如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有要求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利;

7.申請執行人有放棄、變更執行請求的權利,被執行人有主張抵銷的權利;

8.案外人有提起執行異議的權利;

9.有依法申請參與(加)分配的權利;

10.申請再審的權利;

11.暫緩、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後,有申請繼續、恢復執行的權利。

(二)訴訟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被執行人不得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

(2)與案外人惡意串通轉移自己的財產;

(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

(4)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

(5)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

(6)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

(7)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

(8)鬨鬧、衝擊執行現場;

(9)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10)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

2.聽從法院指揮,遵守訴訟秩序,根據人民法院傳票的要求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3.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

4.被執行人應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確定的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5.按規定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費用的義務。

二、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1.當事人應當由圍繞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不提供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提供書面證據,應按時間或種類依次排列編號,並用標準A4紙裝訂整齊。

2.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3.提供證人或證人證言的,應當説明證人的基本情況及住址、聯繫電話。要求證人在執行聽證或調查時到場作證的,應當在到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並預付證人到場作證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補償費等費用。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一般應由提供該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4.證據一般應在主張時或到場前提供。到場前提供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延期提供。延長期內仍不能提供的,可以在到場時繼續舉證。

5.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調取的證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但應提出書面申請,説明理由,並提供證據線索。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6.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7.當事人舉證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偽造、隱藏、毀滅證據,不得指使、賄買他人作偽證,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其他注意事項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秉公辦案是法院的天職。為促進人民法院廉潔執法,特向執行案件當事人提出下列遵守的事項:

(一)不準以任何方式向執行人員行賄。

(二)不準為執行人員購置物品。

(三)不準自己或委託他人向執行人員説情。

(四)不準為法院承辦案件人員和有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不準賄買他人作虛假證明。

(六)不準誣告陷害執行人員。

當事人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建皿所在單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行賄錢物,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執行當事人如發現執行人員以權謀私、受禮吃請、索賄受賄、枉法執行、欺壓羣眾等問題,望及時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舉報電話:)或有關部門揭發控告。

上述事項,也適用於訴訟代理人。

人民調解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 篇3

倉儲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保管方的義務與存貨方的權利

1.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2.對庫場因貨物保管而配備的設備,保管方有義務加以維修,保證貨物不受損害。

3.在由保管方負責對貨物搬運、看護、技術檢驗時,保管方應及時委派有關人員

4.保管方對自己的保管義務不得轉讓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貨物,其不對此貨物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

6.保管方應做好入庫的驗收和接受工作,並辦妥各種入庫憑證手續,配合存貨方做好貨物的入庫和交接工作

7.對危險品和易腐貨物,如不按規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毀損,則由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

8.一旦接受存貨方的儲存要求,保管方應按時接受貨物入場

二、存貨方的義務與保管方的權利

1.存貨方對入庫場的貨物數量、質量、規格、包裝應與合同規定內容相符,並配合保管方做好貨物入庫場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取委託保管的貨物

3.按合同規定的條件支付倉儲保管費

4.存貨方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

5.對危險品貨物,必須提供有關此類貨物的性質,注意事項,預防措施,採取的方法等

6.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退倉、不能入庫場,存貨方應按合同規定賠償保管方

7.由於存貨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發貨,由存貨方賠償逾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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