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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合同條款(四)(精選13篇)

通用合同條款(四)(精選13篇)

通用合同條款(四) 篇1

1.7聯絡

通用合同條款(四)(精選13篇)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1.7.2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1.8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監理人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蹟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化石、錢幣或物品屬於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並立即報告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採取妥善的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發現文物後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准手續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橋樑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並承擔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修建場內外道路、橋樑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手續。

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並根據工程規模及技術參數合理預見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10.2 場外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外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樑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定,並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場外交通設施無法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發包人負責完善並承擔相關費用。

1.10.3場內交通

發包人應提供場內交通設施的技術參數和具體條件,並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滿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設施損壞的,承包人負責修復並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除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發包人和監理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

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樑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1.10.6 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款前述各項的內容適用於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通用合同條款(四) 篇2

1.1.3 工程和設備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範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並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施工設備: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施工現場:是指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佔地和臨時佔地。

臨時設施: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永久佔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佔用的土地。

臨時佔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要臨時佔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是指監理人按照第7.3.2項〔開工通知〕約定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項〔竣工日期〕的約定確定。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簽訂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天:除特別指明外,均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時。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於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幷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於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採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採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於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目。

1.1.6 其他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説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説明合同的語言。

1.3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通用合同條款(四) 篇3

1.11知識產權

1.1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於發包人,承包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於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於發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於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採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11.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採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祕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1.12保密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文件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技術祕密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完整的。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發包人應予以修正,並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1)工程量清單存在缺項、漏項的;

(2)工程量清單偏差超出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量偏差範圍的;

(3)未按照國家現行計量規範強制性規定計量的。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件。

投標函: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寫並簽署的用於投標的稱為“投標函”的文件。

投標函附錄:是指構成合同的附在投標函後的稱為“投標函附錄”的文件。

技術標準和要求:是指構成合同的施工應當遵守的或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經發包人批准的設計文件、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圖紙文件。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並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包括説明和表格。

預算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的工程預算文件。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經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具有合同約束力的文件或書面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進行約定。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監理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監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設計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負責工程設計並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通用合同條款(四) 篇4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簽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費、暫估價及暫列金額等。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於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幷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於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採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採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於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目。

1.1.6 其他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説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説明合同的語言。

1.3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1.4 標準和規範

1.4.1 適用於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範、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並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供標準規範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於或嚴於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複雜程度,簽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簽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並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 圖紙的提供和交底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內容向承包人提供圖紙,並組織承包人、監理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發包人至遲不得晚於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因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按照第7.5.1項〔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約定辦理。

1.6.2 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後,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後,應附具相關意見並立即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合理時間是指發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的報送通知後,盡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圖紙修改補充所需的時間。

1.6.3 圖紙的修改和補充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經圖紙原設計人及審批部門同意,並由監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將修改後的圖紙或補充圖紙提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修改或補充後的圖紙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應當由其編制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文件,並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提交監理人,並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後7天內審查完畢,監理人對承包人文件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並重新報送監理人。監理人的審查並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通用合同條款(四)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________(簡稱甲方)向________交通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託運________貨物,乙方同意承運,特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約,具體條款經雙方協商如下:

一、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裝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__港運至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二、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__貨物於____天內集中於____港,貨物集齊後,乙方應在5天內派船裝運。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條款(四) 篇6

發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基坑土方外運(甲方負責裝車,乙方負責用車外運至工地外)。

三、合同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工程質量標準按國家現行基坑開挖驗收規範達到全面優良。

五、合同單價及價款及工程量計算方式:

項目單價總價備註説明

土方外運元/平方米按實際方數乘以單價1土方單價以實方計算;

2本單價含施工時的有關機械台班費用,外運裝車等費用;

3本單價含外運泥尾場地清理費用;

4本單價含一切乙方機械進退場費用。

六、付款方式:

1、按月結算,每月按實際完成量的80%,結算時扣除相關罰款及相關費用後支付給乙方;

2、當主體基坑到底完成後三個月內付清完成工程量的95%;

3、所有土方工程及手尾工作完成後六個月內支付5%。

七、甲方責任:

1、辦理施工許可證,餘泥排放證等費用;

2、組織圖紙會審,組織監督落實班組工人進場安全教育;

3、組織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負責工程控制軸線的放線、測量標高工作;

4、向乙方提供基坑支護施工圖紙一份。

八、乙方責任:

1、指派管理人員駐現場,負責管理土方隊伍,辦理準運證及相關費用;

2、運輸車輛必須是散體物料運輸正規車輛,禁止僱請非法營運“野雞車”;

3、餘泥堆放場必須是手續證件齊全(提供合格證件給甲方備案)否則承擔相關責任;

4、必須服從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業主、監理公司、總包單位管理人員的管理;對進場新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平安卡考試;

5、負責工人的安全教育,對工人進行安全、質量技術交底、管理工人的生活問題;

6、乙方必須帶領全體工人生產、文明施工,如發生事故(無論任何原因)乙方負者20%事故引起的相關費用,甲方負者80%的相關費。

7、各班組在簽訂本協議時先交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保證金。

8、在施工過程中所有的安全防護及安全標誌,沒有甲方許可不得隨意拆除。

施工過程中,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如違章作業、違章蠻幹,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一律按項目部管理人員的通知進行罰款;

9、分包單位必須按廣東省、廣州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及總包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負責土方內外運輸工作的貨及機械、車輛的安全責任,負責土方施工進程中違規導致的政府部門的罰款;

10、乙方外運的過程必須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保持場地內外道路文明衞生清潔(衞生由乙方負責);車輛禁止超速、超載等道路交通違規行為,如有發生乙方負責相應為規處罰費用及相應責任;

11、乙方必須服從項目部的工序、工作面及工期安排;

12、乙方負責周邊外圍關係(如___、___、街道、村委等)。

十、違約責任:

1、甲方因圖紙變更未能及時通知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2.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所造成工期延後責任有甲方負責;

3、乙方施工時因工藝及施工方法而造成質量返正,其返工費用由乙方負責,工期不得順延;

4、乙方如不能滿足合同規定的工期要求乙方須採取有效措施如增加機械車輛等,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5、本合同結算方式為乙方完成整個基坑開挖標準如果中途乙方自行退場,則甲方只結算乙方所完成總工程量的85%;

十、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請仲裁委員會調解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副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正副本一份。(附安全責任書、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發包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 承包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車隊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甲方保證施工中道路、取土、裝車、卸土的暢通。

乙方負責運輸:運輸地:

要求乙方車輛:部(解放、東風王平頭、斯太爾);車箱長5.3米、車箱寬2.3米、車箱高1.4米

運距:公里運費:元/

結算方式:按車次結算,24小時結算(以現金方式結算)

此協議雙方認同,在約定時間內於___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將施工車輛安排到現暢

甲方負責聯繫住宿地方,乙方車隊自己交房租。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項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費:工程總費用的__%

違約罰金:乙方車隊按約定到達後甲方如無工程安排,違約方應付給乙方違約金每車500元/天。乙方車隊沒按約定到達工地並施工,違約方應付給甲方違約金500元/天。

此協議一式二份雙方簽定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條款(四) 篇7

合同編號:

發包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承包方(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就土石方運輸事宜,訂立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幽幽市幽幽廠填土工程

1.2.工程地點:幽幽市

1.3.承包範圍:土石方運輸

1.4.承包機械設備:5.6m_2.3m_1.5m(20立方)自卸車

二、合同工期及合同工程量

2.1.合同工期自年月日起至月日止)。甲方必須保證合同期不少於 200萬立方 ,工程總量不得少於 200萬立方 ,運輸量 200萬立方。若實際運輸量達不到合同約定數量(變動量在±10%範圍內),甲方按缺少量造價的20%補償乙方,因此導致工期延誤,於乙方無關,工期自動順延。乙方需保證完成合同約定的運輸量(變動量在±10%範圍內)

2.2.甲方提供足夠的土石方工程量,乙方保證每月完成運輸量不少於立方,若甲方原因、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工期延誤,合同工期順延。

三、合同單價及付款方式

3.1.運距在 5.6m_2.3m_1.5m(20立方)自卸車運輸價人民幣為 6.25 元/立方、每車運輸費人民幣為 125元;6.3m_2.3m_1.5m(25立方);每車運輸費人民幣為 元。若超過 0.3公里,每公里需增加運費人民幣 0.5元/立方。以上價格不含税價,即税收由甲方承擔。

3.2.此合同價格受市場浮動而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以市場柴油單價元/升為基準,若油價上浮 0.3 元/升以內,價格不予調整,超過 0.3元/升按市場價調整。

3.3.乙方車輛進場到位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元/車的自卸車預付款,共合計 200000 元整。

3.4.運輸費用每天結算一次,甲方在結算日的次日下午5點前需向乙方支付該時段運輸費用總額 100%。預付款等工程竣工後從尾款中扣除。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結算時間或拒絕結算。若甲方延期付款,按實際延遲的天數支付給乙方所欠工程款總額的5‰/天的賠償。

3.5結算方式:甲方以現金結算方式轉入乙方指定的卡內。

四、甲、乙雙方權利和責任

4.1.甲方責任

4.1.1.甲方提供實性)及有關部門的審批的合法施工手續複印件給乙方。

4.1.2.開工前甲方辦理好合法進場手續,甲方負責道路的暢通、協調各方關係。負責城管、交警、交通、運輸道路、林業、國土、公安,環保等部門的手續及疏通周邊地方的關係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以便乙方能夠正常運輸,不受任何干擾。

4.1.3.甲方指定需逆向行駛的,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負責;如果乙方車輛在運輸過程中被交警、路政、城管、運輸道路、林業、國土、公安環保等處罰由甲方負責處理,駕駛員的駕駛證被扣分,甲方應按每分賠償給乙方叁佰元整(¥300.00元)人民幣,車輛如被扣押超24小時以上,甲方應按每天補償給乙方伍佰元整(¥500.00元)人民幣。

4.1.4. 因交警、城管、交通、運輸道路、林業、國土、公安,環保等部門的手續及疏通周邊地方的關係協調不及時等造成的誤工、停工,甲方應給乙方每部車輛500 元/天作為補償,且每月停工、誤工累計不得超過 2天 ( 48小時),否則造成乙方的全部損失由甲方賠償,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予賠償。甲方必須保證乙方車輛每天運輸 24 小時(從 07 點―― 07點),在工作時間內必須保證挖機正常工作和安排好卸土地點。

4.1.5.甲方不按時支付乙方各項款項,乙方有權停工,並撤離運輸車輛,必要時乙方有權阻擾甲方施工,並追討運輸款的權利。若延期付款,甲方按實際延遲天數,按欠款總額的5‰/天賠償乙方。

4.1.6.如果乙方車隊進場,非乙方原因而導致的無法正常施工,甲方應賠償乙方所造成的誤工和調遣等費用。

4.1.7.乙方需按合同約定正常運輸,服從甲方或現場人員的合理安排和調配。

4.1.8.甲方負責工地運輸道路的維護及維修,如因道路問題造成乙方無法正常施工,應賠償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4.1.9. 乙方在保證車輛手續齊全的情況下,在正常運輸過程中出現的交警、路政、城管糾紛由甲方負責,確保運輸道路的暢通。

4.2.乙方責任

4.2.1.駕駛員在有關部門查車時必須積極配合,不得跟有關人員爭吵。

4.2.2.乙方必須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乙方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交通秩序行駛,發生安全事故及違規駕駛(如超速、竄紅燈、亂停車)一切責任有乙方負責;

4.2.3.乙方車隊必須保證車輛及駕駛員的證件齊全,在施工期間必須遵紀守法,不得在場內賭博、打架、吸毒等違法行為。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4.2.4.乙方負責所有的機械、財產及人員的相關保險及安全措施費用,應加強作業的安全教育。確保施工安全,如發生人員傷害、勞動糾紛等事故,乙方承擔一切責任,並負責處理。

4.2.5.合同正式簽訂後,甲方需提前進場,如果乙方因自身調配不當導致車輛不能按時進場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按 500元/天的費用賠償給甲方。

4.2.6.乙方的機械及財產由乙方自行保管,出現被盜,財產損失或損壞等問題有乙方自己承擔全部責任(出現問題甲方進行幫忙調解)。

五、其他

5.1.如發生糾紛,雙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5.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簽字甲方通知乙方車輛進場到位生效(雙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和添加條款,否則視為無效)。甲、乙雙方必須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工商税務登記表,代碼證等相關證件及代表人身份證作為合同附件。

5.3. 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直到合同工程款結清支付完畢之日自行失效。

5.4.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可簽訂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幽幽渣土運輸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福州1234室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代表: 代表: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通用合同條款(四) 篇8

編號:××字第號

簽訂合同單位:

借款單位: (簡稱借款方)

貸款單位: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行(簡稱貸款方)

根據《建築流動資金貸款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的規定,借款方為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規定 年貸款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用於 .

第二條 借款方和貸款方必須共同遵守《貸款辦法》,有關貸款事項按《貸款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利率為月息 ‰,超計劃貸款的,超過部分利息為月息 ‰,逾期還款的加計利息 %,挪用貸款的,對挪用部分加收罰息%。

第四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放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閲有關文件、賬冊、憑證和報表,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第六條 借款方如違反合同和貸款辦法的規定,貸款方有權停止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條 借款方的擔保單位是 ,對借款方歸還貸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借款方未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擔保方應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後 個月內負責歸還。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 3 份,借款方、貸款方、擔保單位各執 1 份;副本 份,、等單位各執 1 份。

借 款 方:(公章)

貸 款 方:(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人代表:(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

開户銀行及賬號:

擔保單位:(公章)

地 址:

法人代表:(簽名)

開户銀行及賬號: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説明〕簽訂借款合同,什麼樣的情況下要有擔保單位,由建設銀行各省、市、自治區分行決定。合同副本份數,可由借貸雙方根據需要確定。

通用合同條款(四) 篇9

產品責任險保險合同條款

產品責任險保險合同條款

一、責任範圍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於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訴訟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為限。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僱傭關係應由被保險人對僱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保險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一)由於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二)由於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 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於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保險期滿後,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於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補充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於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並核實上述數據。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後,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3.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於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五、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 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有所變動,應在10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註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註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險人註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本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項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並使本公司認為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複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通用合同條款(四) 篇10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租賃場地從事經營的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租賃場地乙方承租甲方▁▁▁▁▁▁▁▁▁(層/廳) ▁▁▁▁▁▁▁▁號場地,面積▁▁▁▁▁平方米,用途以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二條第二條 租賃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計▁▁年▁▁個月。

第三條租金本合同租金實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標準為▁▁▁▁▁▁;租金支付方式為(現金/支票/匯票/▁▁▁▁▁);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年▁▁月▁▁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四條第四條保證金保證金屬於雙方約定事項。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乙方(是/否)應支付本合同約定租金總額▁▁▁%計▁▁▁元的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務質量的擔保。乙方支付保證金的,甲方則以市場當年租金總額的2-5%作為市場整體性的對應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保證金的交付、保管、支取、返還等事宜見合同附件。

第五條保險

甲方負責投保的範圍為:公共責任險、火災險、▁▁▁▁。

乙方自行投保的範圍為:▁▁▁▁▁

第六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依法制訂有關治安、消防、衞生、用電、營業時間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2、協助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乙方進行監督、教育、整頓,直至單方解除合同。

3、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保障乙方正常經營。

4、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5、應對市場進行商業管理,維護並改善市場的整體形象,包括:對商品品種的規劃和控制、功能區域的劃分、商品檔次的定位、商品經營的管理及質量管理;服務質量管理;營銷管理;形象設計;市場調研;公共關係協調;糾紛調解;人員培訓;▁▁▁▁▁▁▁.。

6、應對市場進行物業管理,並負責市場內的安全防範和經營設施的建設及維護,包括:建築物(包括公共區域及租賃場地)的管理及維修保養;對乙方裝修的審查和監督;水、電、氣、空調、電梯、扶梯等設備、管道、線路、設施及系統的管理、維修及保養;清潔管理;保安管理並負責市場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內外各種通道、道路、停車場的管理;▁▁▁▁▁▁▁▁▁▁▁▁▁▁▁▁▁▁。

7、做好市場的整體廣告宣傳,並保證全年廣告宣傳費用不低於市場全年租金總額的▁▁▁%。▁▁▁▁▁▁▁▁▁▁▁▁。

第七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2、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並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亮證照經營。

3、應按照約定的用途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索票索證制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4、應按期支付租金並承擔因經營產生的各項税費。

5、應愛護併合理使用市場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徵得甲方同意,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6、應按照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本着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法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及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承擔因違法經營造成的一切後果。

7、將場地轉讓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換場地的,應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不得出租、轉讓、轉借、出賣營業執照。

8、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關本人或本企業的備案資料。

9、建築物外立面及建築物內部非乙方承租場地範圍內的廣告發布權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廣告宣傳。

商鋪租賃合同條款參考3

出租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乙方要求承包甲方在____________的門面____個,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金:共____個門面每個____元/月,共____元/月,交付時間為每月____日。開業前乙方還需向甲方交付押金____元,租期過後如對甲方的財產無損壞則由甲方退還,否則扣除。其它所有的税、費、水、電費包括租賃税等都由乙方承擔。

二、經營內容:乙方經營飲食、娛樂及其它商業內容,但必須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執行,否則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三、經營時間為____年,既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承租。

四、其它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此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通用合同條款(四) 篇11

房屋買賣合同條款【1】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1、出賣人以【出讓】【轉讓】【劃撥】方式取得座落於_________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____鎮建設用地批准書號】為:_________,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  

3、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稱】【暫定名】為: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_________,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房情況  該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區_________縣_________路、道、街。  設計用途_________;建築結構_________;建築層數為_________層。  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圖見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賃等情況見附件二。  

第三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位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_________幣)每平方米_________元,總金額(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整。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萬元)  

2、分期付款。  

(1)

第一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2)

第二次付款自簽約日起____日內付全部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3)其餘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3、貸款方式付款。買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購房總價款的_________%,其餘價款可以向_________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借款支付。  

第五條 房產交付  

1、房產實物狀況、權利狀況,符合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的,方可交付;不符合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的,不得交付。  

2、出賣人須於_________前,將該房產及相關證明交付買受人。如遇不可抗力,雙方約定處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關證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條 產權轉移登記及其他相關設施登記  

1、協議訂立後,買賣雙方應在____日內,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按照有關規定,其他相關設施應辦理登記的,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其他相關設施登記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處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約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日內的,買受人有權向出賣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出賣人應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買受人有權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出賣人應支付買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出賣人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出賣人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出賣人應退還買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出賣人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出賣人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的實際損失超過出賣人支付的違約金時,出賣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處理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 ____日內的,出賣人有權追究買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買受人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如超過上述約定期限的,出賣人有權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種約定,追究買受人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買受人應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買受人應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此外,買受人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買受人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_____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第九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一)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_________(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二)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三)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四)商品房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五)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六)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七)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十條 出賣人關於房屋產權狀況的承諾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設有他項權利的,出賣人應當在出售前徵得他項權人的書面同意,並以書面形式公示和明確告知買受人。  

第十一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

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第十二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本項目物業管理用房為_________㎡,位於_________幢_________單元_________房號_________,軸線範圍_________.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通水;  

2、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通電;  

3、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通氣;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條 風險責任的轉移  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自交付之日起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如買受人未按約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出賣人應當發出書面催告書一次。買受人未按催告書規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的,則自催告書約定的驗收交接日之第____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移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四條 保修責任  自買受人實際接收該商品房之日起,出賣人對該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設施承擔建築施工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內的保修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1、牆面,保修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月;  

3、頂棚,保修____月;  

4、門窗,保修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月;  

7、暖氣,保修____月;  

8、煤氣,保修____月;  

9、電路,保修____月;  保修期內,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無須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五條 質量爭議的處理  買受人對該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質量問題,買賣雙方產生爭議時,以_________出具的書面工程質量評定意見作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十六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  

第十七條 房屋的用途  

1、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2、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  該商品房移交後,買受人承諾遵守小區(樓宇)管理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在小區(樓宇)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出賣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負責物業管理,買受人遵守負責物業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業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聲明及保證  出賣人:  

1、出賣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賣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出賣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出賣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出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買受人:  

1、買受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買受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買受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買受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買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條 保密  買賣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買賣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

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二十七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買賣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出賣人、買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賣人(蓋章)_________   買受人(蓋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條款【2】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在 ____市____區 渝州路 2小區3號樓 4單元 405室(建築面積120平方米,儲藏室40 平方米,產權證號100X5420)房地產出賣給乙方,並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房產證複印件及該房產位置圖)。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築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壹佰萬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幣小寫100元 。  

三、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三十萬元整 ,即小寫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從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關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銀行規定辦理)。  

五、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税費由 甲方承擔。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後,甲方即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有關房產過户手續,待房產過户到乙方名下之時,乙方應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餘額。  

八、甲方應在1個月 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五十萬 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____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____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户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交付該房產,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牆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並將抽風機一台(型號:100X848

5),空調兩台(型號:015X8549 ),熱水器(型號:109X7455

4),浴霸(型號:102X698

5),飲水機(型號:108X926

4),音響兩台(型號:258695 ),涼衣架,房內燈具,前後門窗窗簾、電腦桌一張,櫥衞設施, 等讓與乙方(含在房屋價值內)。  十

一、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十

二、附加條款:  

1、轉讓過後,甲方不的以任何藉口干涉乙方對房屋的修改。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簽章): 乙方代理人(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通用合同條款(四) 篇12

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

交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條款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投保範圍

第二條 年滿3週歲至70週歲、身體健康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營運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內因交通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該類別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殘疾、身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 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以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保險金額

第六條保臉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的累計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10萬元,其中各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如下:

飛機:人民幣50萬元;

火車(含地鐵、輕軌):人民幣30萬元;

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人民幣10萬元;

船舶:人民幣20萬元;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但同一被保險人最多隻可投保4份本保險。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費為每份人民幣88元,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交清全部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八條 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並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並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住 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一條 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規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二條 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被保險人意外身故,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5.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屍報告。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7.若申請人為代理人,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8.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被保險人意外殘疾的,索賠申請人應填寫保險金給付通知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給保險人:

通用合同條款(四) 篇13

1、顧客送衣物時應如實告知衣物的有關請況;經營者應按規定檢查衣物,如實告知可能產生的不良洗染效果。《憑單》填寫不清楚、不完整而引發的責任,由經營者承擔。

2、顧客對價值超過20__元的高檔衣物可要求“保價清洗(染)”,並按照雙方議定的保價標準支付保價清洗(染)費。

3、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應達到《北京市洗染業服務質量標準》規定的要求,或達到顧客在《憑單》中提出的特殊要求。

4、顧客應持取衣憑證取回衣物;取衣憑證丟失的,應持本人有效證件辦理掛失和取衣手續。

5、顧客取衣物時應當場檢驗洗染質量,如有問題應與經營者即時確認。洗染質量未達到要求,或造成衣物損壞、丟失的,經營者應按照《北京市洗染行業經營管理規範》的規定執行。折價賠償時,顧客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購物票據。顧客不能提供購物票據的,經營者應以該衣物出現問題時的實際購置價或諮詢廠商後的價格為參考估價賠償。未“保價清洗(染)”的衣物,折價賠償額最高不超過20__元。對於衣物洗滌標識有誤等非因經營者過錯造成的洗染質量問題,經營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6、經營者逾期未完成洗染工作的,顧客可要求經營者每日按洗染費用的5%支付延時費(重新加工的時間除外),顧客也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洗染費用。經營者只能部分完成洗染工作的(收衣物時經營者已聲明無法完成的除外),應相應減收洗染費用。顧客逾期30日未取衣物的,經營者可自第31日起每日按洗染費用的5%向顧客收取保管費。

7、因洗染欺詐行為使顧客受到損失的,經營者除按《北京市洗染行業經營管理規範》承擔責任外,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支付洗染費用一倍的增加賠償金。

8、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向消費者協會、洗染行業協會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洗染行業協會熱線:1601111 消費者協會投訴熱線:96315)

取衣憑證:顧客簽字:_________(此條由經營者撕下保存,作為衣物已取走憑證)

流水編號:_________

顧客簽字:_________

經營者蓋章:_________

附件

北京市洗染服務憑單

流水編號:_________

經營者: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顧客: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收件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

取件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

┌────┬─────┬─┬─┬──┬────┬────┬────┬────┐

│衣物名稱│ 類 別 │顏│數│瑕疵│可能產生│ 議定 │洗染單價│ 備註 │

│色│量│

│不良效果│保價價值│(元) │

├────┼─┬─┬─┼─┼─┼──┼────┼────┼────┼────┤

│幹│水│其│ │ │

│ │ │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金額 大寫:

仟佰拾元角

分  ¥

├─────────────────────────────────────┤

│付款方式:□現金 □信用卡 □內部卡 □返券 □

保價收費標準:  %│

├─────────────────────────────────────┤

│衣物瑕疵:1、起褶 2、污漬 3、色花、泛黃 4、起球、泡5、破損6、燙痕7、極光 │

│8、脱/並絲9、蛀洞 10、黴斑11、少/倒絨 12、縮水 13、缺鈕釦14、脱膠 15、其他│

├─────────────────────────────────────┤

│皮衣瑕疵:1、硬挺 2、微裂 3、脱膠 4、開線 5、磨損 6、缺件 7、硬傷 8、其他 │

├─────────────────────────────────────┤

│可能產生的不良效果:1、褪色2、發硬3、發亮4、縮水5、顏色發暗6、不淨7、發花 │

│8、脱膠、9、其他

├─────────────────────────────────────┤

│顧客請在仔細閲讀並認可背面的《合同條款》後,再對本單所填寫的內容予以確認、│

│簽字。

顧客簽字:

經營者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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