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委託合同 >

律師事務所民事委託代理合同(通用5篇)

律師事務所民事委託代理合同(通用5篇)

律師事務所民事委託代理合同 篇1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因 一案,委託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出庭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各方遵照履行。

律師事務所民事委託代理合同(通用5篇)

一、乙方接收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為甲方與 糾紛案的 壹審 、貳審 、再審、執行代理人。(如需特別説明,在本合同中第十一條“另行約定”處補充。)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並按時出庭。

三、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權限:見授權委託書。

四、代理費用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繳納代理費人民幣 元。律師辦案的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文印費元。按照該種形式支付代理費用,甲方不得以判決結果未達到自身要求為由要求乙方退還費用。本合同簽訂後三日內一次付清。

2、分段支付:

2.1 固定費用:合同簽訂後三日內支付人民幣 元;律師辦案的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文印費 元。

2.2 風險費用:律師代理的程序審結(收到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原告撤訴、原被告各方自行達成和解等)時支付:按照勝訴(或調解協議約定)標的金額的 %。按照執行到位財產價值金額的 %。

2.3 為保證甲方能如期繳納風險費用,乙方自願將2.2款費用預繳至甲方賬户,如到期需退回,乙方三日內退回。

3、案件未經開庭即調解結案,乙方代理費用不予減免。

五、雙方義務:

甲方必須真實的向律師陳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如因證據不足等甲方自身原因導致案件審理無法達到甲方滿意,甲方不得無理要求乙方退還代理費用。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必須勤勉盡職、忠於職守、認真維護甲方合法權益,並按時出庭。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中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七、甲方未繳納應繳代理費之前,乙方有權不開展代理工作。如超過應繳納期限,甲方仍未繳納全部代理費的,乙方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協議,已收費用不退。

如乙方在甲方未繳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則乙方除有權要求甲方如數繳清代理費外,還可以要求甲方按照每日百分之三支付未繳清款的違約金。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案本審終結止(判決、調解及撤銷訴訟等法律文書送達。)。

九、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另籤委託代理合同。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如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 。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須附書面委託書):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

開户名稱:

開户銀行:

賬號:

律師事務所民事委託代理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甲 方(委 託 方):

乙 方(受 託 方):湖南法律在線

甲、乙雙方就委託 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事項:

二、委託權限範圍: 。

三、根據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師 、 及 擔任上述委託事項的承辦人員,甲方指定本單位 (家庭) 為聯絡人員,聯絡地址: 電話: 。

四、代理收費的取費形式

1.按收費標準收取;( )

2.雙方協商收費;( )

五、代理費用的收取:(依人民幣計算)

1.代理費用為 元;

2.辦案費用(交通、通訊、打字、複印、聯絡等)為 元。以上費用的的收取時間和辦法為在代理活動中,乙方基於代理事務而必須開支的費用(交通、通訊、打字、複印、聯絡等)預計為 元,由甲方預交,乙方在結案提供相應的票據進行結算。

六、甲方鄭重承諾:以上委託事項未經委託他人或已中止對他人的委託;隨案移送的一切材料及口述情況絕對保證其真實性;未對乙方隱瞞與案件相關的重大情況。否則,乙方有權隨時中止委託承辦工作,有關費用不予退還,並保留追索賠償的權利。

七、乙方對委託承辦事務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八、委託事務進入代理階段後,乙方應盡責盡力履行相關法律程序,維護委託人的正當合法權益。但乙方不對所代理事務之結果承擔任何經濟責任。甲方並且不得因委託代理事項的變化或提前完成,而要求退減已交或應交的代理費額。

九、代理律師業務中,乙方不對案件標的承擔經濟責任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承擔。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乙方須加蓋事務所合同章)後生效。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委託事項終止(以授權委託合同為範圍,含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訴等情形在內)。本合同如發生爭議,提交岳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十二、以上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户行: 開户行:

賬號:

賬號: 簽約地點:湖南法律在線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民事委託代理合同 篇3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湖南人和律師事務所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萬家麗路中段539號萬科金域華府11棟四樓

電話:0731- 82280777

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委託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參與甲方上述糾紛案的 訴訟活動,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二、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權限:參與訴訟活動,具體事項見授權委託書。

三、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費為 , 支付。文書工本費為元,簽訂合同時即時支付。

四、乙方律師必須勤勉盡責,從事代理活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1、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並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3、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文件資料、涉及的法律事務,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甲方義務

1、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敍述案情,並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或乙方律師要求期限內,提供有關本案證據材料及證據線索,並保證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完整。如因甲方未能提供或逾期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線索,或證據材料存有瑕疵,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且乙方有權終止代理,已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合同的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間,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能解除本合同。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已交代理費不退回。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四條第3-4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七、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約定的乙方完成代理期限前,未出現第六條第2-3項情況,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確因特別事由需變更合同條款的,雙方再行協議,在未達成一致協議前,仍按本合同執行。

八、違約責任。

乙方無中斷理由不提供第四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乙方以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託代理事項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 ;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九、乙方律師為完成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調查費、鑑定費、評估費等費用,由甲方負責。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至本案代理階段終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本着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 乙方:湖南人和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民事委託代理合同 篇4

(以下簡稱甲方)因與

一案(非訴訟一事),委託白銀長征律師事務所派員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 為甲方的第 審代理人(或完成約定的非訴訟事務)。

二、乙方指派的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敍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權限是:(在以下的選項前打“√”)

1、一般代理(辯論、舉證、質證)。

2、特別代理(代為訴訟、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上訴,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等)。

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服務收費辦法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元,其它費用 元(包括差旅費、材料費)。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蓋章):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民事委託代理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再審的委託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託代理人:

第二條 委託代理權限(劃√為確認,劃×為否認)調查瞭解情況、提交材料、參加再審、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委派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託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書面認可。

(二)乙方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被委託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專業判斷,客觀地告知甲方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四)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以及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材料,及時辦理受委託的事務。

(五)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託人瞭解委託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師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七)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祕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檔案保存時間根據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偽造證據,因此出現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四)甲方指定為與乙方律師聯繫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對委託事項做出的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但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在本合同簽訂後再審受理之日支付。

乙方户名:廣東靜美律師事務所

開户銀行:平安銀行廣州分行

銀行帳號:11011954527601

律師代理費以到達上述賬號同時由乙方開出發票為收訖。任何私人間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認。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l、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廣州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及資料費、通訊費、翻譯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付的其它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乙方追加委託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託範圍內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項,可要求變更合同,甲乙雙方合理確定律師收費。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託事項及所提交的證據有違反法律、法規、律師執業規範等情形的;

2、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法院解決。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項目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書面通知對方。 當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weituo/qoklk6.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