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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合同(律師事務所)(精選4篇)

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合同(律師事務所)(精選4篇)

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合同(律師事務所) 篇1

甲方:

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合同(律師事務所)(精選4篇)

法定代表人:

乙方: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地址:北京市

電話:傳真:

郵編: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非訴服務項目(下稱“項目”)中有關法律服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接受委託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根據項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師協助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法律服務。乙方指派的律師因發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況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師繼續辦理。

第二條委託事項

雙方約定,服務項目或內容為下列第項:

壹、裁員方案設計:

貳、特殊工時制申報,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制與不定時工作制申報;

叁、勞動合同擬訂,共計個版本;

肆、規章制度及員工手冊擬定;

伍、其它:

服務語言要求:

第三條乙方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二條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委託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4、乙方律師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師應對其提供的法律意見的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辦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要一事一檔、一案一卷,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8、乙方律師要定期聽取甲方意見,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9、針對本項目,乙方應提供下列文件或下列服務作為完成服務的標誌:

就該項目有關法律問題,應甲方之要求,乙方應提供下列諮詢服務:

10、服務時限要求:

收款後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

收款後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

但因甲方未及時提供有關材料或配合工作而導致未能按期完成服務時除外。

11、乙方聯繫人:電話:

e-mail:郵編:

聯繫地址:

雙方同意上述聯繫地址作為有效送達地址,電子文件可通過電子郵件送達。

第四條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擔因違反本款而產生的不利後果;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為甲方的利益所從事的各項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辦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報酬。

4、甲方指定下列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甲方聯繫人:電話:

e-mail:郵編:

聯繫地址:

雙方同意上述聯繫地址作為有效送達地址,電子文件可通過電子郵件送達。

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5、甲方保證,在與乙方簽訂委託合同時,提供的郵寄地址、傳真、電話等聯繫方式均真實、準確,乙方可以通過以上聯繫方式取得有效的聯繫和傳達,如果變更,甲方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告知乙方律師,否則,因以上聯繫方式的錯誤致使乙方律師無法送達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郵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6、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乙方尊重甲方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為其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及其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服務。

第五條代理費

雙方依據《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及雙方的友好協商,就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費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收取律師費,已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1)耗費的工作時間;(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3)委託人的承受能力;(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雙方同意乙方採取計件方式收取律師費。

(二)甲、乙雙方約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協議第二條所列的服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元(大寫:圓)。

(三)支付方式: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帳號為:

開户行:

開户名:

帳號: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足額正規發票。如甲方系單位客户,則乙方開具發票不作為付款的憑證,是否付款以銀行付款憑證為準。

第六條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後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所需的辦案費用(包括資料、交通、通訊、文印、差旅、食宿等費用)按如下第種方式支付:

壹、乙方墊付,甲方實報實銷;

貳、包乾;

叁、免收辦案費用,但因工作所需在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用由甲方據實報銷。

第七條協議的變更、解除

1、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需雙方協商一致,並另行簽訂變更協議。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糾正:

1、甲方的委託事務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情節等情形的;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辦理了委託事項的準備工作,甲方取消委託事項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送達。一方遷址或者變更郵箱、傳真電話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以當面交付文件方式送達的,交付之時視為送達;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發出電子郵件時視為送達;以傳真方式送達的,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送達的,郵件交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其他特別約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規定,乙方律師依法盡職盡責提供法律服務,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但對案件實際結果不作任何承諾。

2、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向甲方解釋了收費規定及標準。在本合同簽署之前甲乙雙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項進行了詳細的研究,本合同系雙方友好協商,自願一致達成。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的委託事務或解除本合同時終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乙方律師各執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簽約時間:年月日

簽約地點:北京市朝陽區

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合同(律師事務所)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項目(下稱“項目”)中有關法律服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接受委託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根據項目的需要,乙方可增加或安排乙方其他律師協助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法律服務。乙方指派的律師因發生交通事故、疾病、不可抗力及其他特殊情況下,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師繼續辦理。

第二條委託事項

1、雙方約定,服務項目或內容

2、服務語言要求:

3、針對本項目,乙方應提供下列文件或下列服務作為完成服務的標誌:

就該項目有關法律問題,應甲方之要求,乙方應提供下列諮詢服務:;

4、服務時限要求:

收款後個工作日內乙方完成服務;

收款後個工作日內乙方完成服務。

但因甲方未及時提供有關材料或配合工作而導致未能按期完成服務時除外。

第三條乙方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二條所列法律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委託和收到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4、乙方律師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師應對其提供的法律意見的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辦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要一事一檔、一案一卷,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8、乙方律師要定期聽取甲方意見,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9、乙方聯繫人:

電話:

郵編:

聯繫地址:

雙方同意上述聯繫地址作為有效送達地址,電子文件可通過電子郵件送達。

第四條甲方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承擔因違反本款而產生的不利後果;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為甲方的利益所從事的各項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為乙方提供辦公、交通、住宿等工作便利;

3、按本協議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報酬。

4、甲方指定下列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甲方聯繫人:

電話:

郵編:

聯繫地址:

雙方同意上述聯繫地址作為有效送達地址,電子文件可通過電子郵件送達。

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5、甲方保證,在與乙方簽訂委託合同時,提供的郵寄地址、傳真、電話等聯繫方式均真實、準確,乙方可以通過以上聯繫方式取得有效的聯繫和傳達,如果變更,甲方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告知乙方律師,否則,因以上聯繫方式的錯誤致使乙方律師無法送達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郵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6、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乙方尊重甲方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為其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及其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服務。

第五條代理費

雙方依據《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及雙方的友好協商,就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費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收取律師費,已充分考慮了以下因素:(1)耗費的工作時間;(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3)委託人的承受能力;(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雙方同意乙方採取計件方式收取律師費。

(二)甲、乙雙方約定,就乙方提供的本協議第二條所列的服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元(大寫:圓)。

(三)支付方式: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帳號為:

開户行:

開户名:

帳號: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足額正規發票。如甲方系單位客户,則乙方開具發票不作為付款的憑證,是否付款以銀行付款憑證為準。

第六條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後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在辦理委託事項過程中所需的辦案費用(包括資料、交通、通訊、文印、差旅、食宿等費用)按如下第種方式支付:

壹、乙方墊付,甲方實報實銷;

貳、包乾;

叁、免收辦案費用,但因工作所需在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用由甲方據實報銷。

第七條協議的變更、解除

1、對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需雙方協商一致,並另行簽訂變更協議。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糾正:

1、甲方的委託事務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情節等情形的;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辦理了委託事項的準備工作,甲方取消委託事項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送達。一方遷址或者變更郵箱、傳真電話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以當面交付文件方式送達的,交付之時視為送達;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發出電子郵件時視為送達;以傳真方式送達的,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送達的,郵件交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其他特別約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規定,乙方律師依法盡職盡責提供法律服務,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但對案件實際結果不作任何承諾。

2、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向甲方解釋了收費規定及標準。在本合同簽署之前甲乙雙方已就本合同涉及事項進行了詳細的研究,本合同系雙方友好協商,自願一致達成。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的委託事務或解除本合同時終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乙方律師各執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合同(律師事務所)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法律事務委託合同(非訴訟)_________市司法局_________市律師協會監製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務特委託乙方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依據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條委託事項及委託權限。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客觀地向律師介紹本法律事務涉及的相關情況、材料。

2、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計費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務費。

3、甲方應當為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更換在服務過程中工作不負責任、或認為不適合服務甲方的律師。但甲方應向乙方説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在委託乙方辦理的法律事務結束或終止時,應如實完整地填寫《_________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並及時將《_________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交還給乙方,由乙方立卷歸檔。本合同涉及的《_________市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卡》編號為:______________。

6、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7、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忠實地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甲方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按時地為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服務。

4、乙方律師必須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術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5、除本合同約定或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外,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6、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務費。

7、甲方未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及差旅費,乙方及其指派律師有權暫緩履行法律服務工作。

8、簽訂本合同後,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全部不予退還;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且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權繼續追討。

9、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不能勝任或不能完成、或服務不盡責或無力發揮應有作用的投訴時,乙方將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事務。

10、如果乙方已經接受同一法律事務相對人的委託,需書面告知甲方,若甲方書面同意,則繼續履行本合同;若甲方書面不同意,則解除本合同,乙方將所收取的全部費用退還甲方。乙方不能指派同一法律事務相對人委託的代理律師為甲方的代理人。

第五條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甲方應向乙方繳納法律服務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

2、差旅費在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內(_________市區僅指_________區、_________區、_________區、_________區、_________區、_________區、_________區、_________區、_________區)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乙方按不超過律師費的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該差旅費包括交通費、國內電話費、傳真費、普通及掛號郵寄費、互聯網上網費;不包括文件資料打印費、複印費、特快專遞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人民法院等單位收取的費用。乙方律師如需到本律師事務所所屬區域外進行與本案相關的工作,由乙方律師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並經甲方同意後,按甲方相關規定辦理出差手續,乙方律師出差後甲方及時據實報銷。

3、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第九條中另行註明。

4、根據《_________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乙方律師在進行與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約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能或未能及時履行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的責任將不由乙方承擔。

6、除非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乙方律師直接支付任何費用或接受乙方報銷任何費用,甲方也無需向乙方律師支付額外的報酬、補貼、津貼和饋贈。

第六條甲方理解並同意,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只限於與甲方以獨立法人名義發生的活動相關,乙方指派律師無義務為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提供上述服務。若相關單位和個人需要乙方指派律師提供上述法律服務,乙方可以按照律師收費辦法優惠10-15%收取律師費用。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與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師共同協商並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另行特別約定。

第九條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繫人是乙方辦理本合同委託法律事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唯一通訊地址及聯繫人: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繫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如果甲方需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繫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均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貳份,乙方持貳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合同(律師事務所) 篇4

甲方:

地址:

電話:傳真:郵編:

乙方:___律師事務所

地址:

電話:傳真:郵編:

甲方因股權繼承事宜,特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乙方的服務事項

1、查詢、核對被繼承人___生前在公司的股權情況

2、協助辦理法定繼承人放棄股權繼承的公證事宜

3、甲方股權繼承的相關法律事宜

4、協助甲方辦理股權變更確認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遵守職業道德和紀律規範,勤勉盡責地完成委託事項。

2、對代理過程中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為甲方業務單獨建檔,並保存工作記錄,對相關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全面、客觀、及時向乙方律師介紹項目情況,提供各種相關的證據、文件等資料。

2、對乙方律師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並對乙方律師的建議和工作獨立作出判斷,對甲方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錯誤運用法律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3、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和工作費用。

第四條費用

1、甲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和金額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

法律服務費用共計人民幣,本合同簽訂當日以現金或刷卡方式支付。

2、前款所列法律服務費不包括下列費用:

a)xx市以外地區的差旅費。

b)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工商查詢費、公證費、鑑定費、翻譯費等費用)。

c)甲方委託乙方律師辦理本案以外的其它法律服務事項的費用。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務費。

2、除本條款第1項規定的情況外,甲方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承辦律師卷宗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___律師事務所

授權代表人:承辦律師:

簽約時間: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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