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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代理合同(精選5篇)

律師事務所代理合同(精選5篇)

律師事務所代理合同 篇1

(以下簡稱甲方)因 糾紛一案,委託仁義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出庭代理,經雙方協議,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律師事務所代理合同(精選5篇)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為甲方與 糾紛案的第 審訴訟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維護甲方合法權益,並按時出庭。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敍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並依約收取叁拾萬元(小寫:¥300000.00元)代理費。

四、如甲方中途終止合同,則必須支付乙方代理費叁拾萬元整(小寫:¥300000.00元)。因本案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五、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權限:(見授權委託書)。

六、特別約定:

1、本案為風險代理,本案勝訴以後,三個月內甲方必須支付乙方代理費叁拾萬元整(小寫:¥300000.00元)。

2、本案案件受理費及法院所收取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本案所需交通費由乙方自行承擔,如甲方不交納案件受理費及法院所收取的相關費用或者不協助乙方辦理案件、不提供乙方所需的證據材料,甲方必須無條件支付乙方代理費叁拾萬元整(小寫:¥300000.00元)。

3、本案代理費叁拾萬元整(小寫:¥300000.00元)由三都縣人民法院吳昌學同志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年 月 日

連帶責任保證人:

地 址:

身份證號碼:

電 話:

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代理合同 篇2

甲方:河南綠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豫銀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與被告河南惠普置業有限公司建築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本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之律師作為其本案的委託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 委託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委派王鵬東律師在本案中擔任甲方的委託代理人,委託事項如下:

1、代理甲方參與 一審訴訟活動 ;

2、根據案情需要開展與本案有關的調查取證工作;

3、向甲方解答與本案有關的法律問題;

4、為甲方草擬、審查與本案訴訟代理有關的法律文書;

5、接受甲方委託,處理與本案訴訟有關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條 委託代理權限為本條所列第 1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 □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為交納、領取款物)。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委派 王鵬東 律師作為甲方委託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託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並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4、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範》,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委託代理人;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選擇特別授權的,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代為交納的款物;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得擅自對已經授權給乙方的事項行使權利和領取款物。

5、甲方指定 為其本案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委託代理人;

6、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費及辦案費;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河南省律師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規定,經雙方協商約定:

1、律師費

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律師費,並由甲方在簽訂合同之日起 3 日內支付。

2、辦案費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另行承擔。先由甲方向乙方預先支付辦案費按實際發生的數額支付,待乙方律師代理工作結束後由雙方憑票據案結算: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實際發生的差旅費、翻譯費、複印費、調查費、長途通訊費、交通費;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它費用。

3、出現下列情形,甲、乙雙方按照如下方式結算律師費:

如果本合同所述案件在提起訴訟之前或之後即以和解方式解決或甲方決定以其它方式解決,則乙方已收取的律師費不再退還。

4、除非乙方另有書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約足額支付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能或未能及時履行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的,乙方將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律師不參加庭審,即視為乙方盡到了通知解除合同義務的充分必要條件):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7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及工作費用的;

(4)擅自對已經授權給乙方的事項行使權利和領取款物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己經支付的律師代理費。

2、乙方律師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導致甲方蒙受損失,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有本合同第六條第3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因本協議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均以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十條 其他

1、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律師個人直接支付任何費用,否則後果自負;

2、乙方收取甲方材料原件應當出具收條。

3、甲方指定郵件收取地址為甲方身份證地址。

第十一條 甲方承諾:我已認真審閲本合同所有條款以保證完全瞭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屬甲、乙雙方平等且完全協商一致而達成。

甲方: (簽字或蓋章) 乙方:河南豫銀律師事務所 (蓋章)

日 期:20xx年1月 日

律師事務所代理合同 篇3

甲 方:

乙 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指派律師在甲方與 糾紛一案中,作為甲方 階段的代理人,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指派律師代理其與 糾紛一案 階段的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作為甲方該案 階段的訴訟代理人。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指派律師的授權權限以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為準。 第四條 甲方必須真實的向律師陳述案情,提供本案有關的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等情況,有權終止合同,依約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第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律師代理費金額及支付方式為: 乙方指派的律師代理本案所產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鑑定費用、評估費用、公證費和辦案費用等;

2、成都市以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

3、徵得委託人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依約所收費用全部退還給甲方;如甲方終止合同、或撤銷委託事項,乙方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七條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授權和指示代理委託事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委託事務轉委託第三人代理,如乙方指派的律師怠於履行代理職責,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師。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相互知悉的商業祕密、任何文書,無論本協議是否已經終止,任何一方均無權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任何文書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代理事項履行完畢為止。

第十條

甲 方:

代表人: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月 日 乙 方: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代理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律師事務所)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單位類型 合夥

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註冊登記地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實際經營地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聯繫方式及電話

第二條 乙方(律師)姓名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實際居住地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 通信地址 省 市 區(縣) 街(鄉) 號郵編: 聯繫方式及電話

第三條 乙方聯繫方式、通信地址及電話發生變更,應在發生變更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甲方。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採取下列第 幾種方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時止。

試用期: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行政人員崗位,從事律所行政管理等工作,工作地點為 甲方註冊地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點工作的,不視為工作地點的變更:

1、甲方分支機構所在地

2、仲裁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在地、司法機關等;

3、甲方委託人辦公場所所在地或甲方委託人指定的為辦理律師業務的其他地點;

4、甲方臨時性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的其他地點。

第六條 乙方服從甲方安排,積極工作,全面履行甲乙雙方簽定崗位協議書並遵守甲方勞動紀律管理規定及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甲方的社會聲譽、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愛護甲方的財產。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下列第 (一) 種工作時間制度:

(一)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

(二)不定時工作制度。甲方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乙方意見的基礎上,應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等適當方式,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以 (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應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

第八條 甲方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律師事務所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時間,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保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帶薪年休假權利。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結合本律師事務所的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律師事務所的工資分配製度。

第十一條 甲方按下列第 一 種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業務能力、完成的工作質量等確定。

(二)記件工資。乙方的勞動定額為 記件單價為 。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製度確定。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

第十二條 甲方於每月 日前以貨幣或轉帳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正常提供勞動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大連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乙方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由甲方根據企業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採用下列第 一 種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一)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

(二)參加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及

第十七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休息休假、患病或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九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保證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甲方違規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乙方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甲方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三條 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條 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繼承甲方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第二十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第(三)項的重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二條 甲方如需裁員,應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並不得侵害乙方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乙方不按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甲方有權暫時不為乙方辦理檔案和工作轉出手續。甲方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十、經濟補償和賠償

第三十五條 按本合同第二十七條,由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和按本合同第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條解除合同以及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終止合同的,甲方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 經濟補償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工資標準為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七條 若乙方的工資高於甲方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甲方以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為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20xx年。 第三十八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條 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的,雙方可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以下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一)崗位協議書

(二)培訓協議書

(三)保密協議書

第四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以下為本合同附件

1、甲方的勞動紀律管理規定及規章制度;

2、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以上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大連市司法局(或 區司法局)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代理合同 篇5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甲方),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律師管理法規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方章程以及甲方有關規章制度,聘用 (以下簡稱乙方)作為甲方的合同制律師。

乙方確認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的營業性質、業務範圍、章程、規章制度以及甲方對工作的要求的前提下,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作部門和職務

甲方聘用乙方擔任 部門 職務。

第二條 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工作時間

乙方每週工作五日,每天工作8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第四條 工作報酬及職務職稱晉升

(一)甲方根據乙方受聘的工作部門和工作職務,以及甲方規定的相應職務的工作級別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二)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基礎工資不低於人民幣 元。並將根據甲方規定的《工資制度》等考核辦法,對工作突出者給予適當的獎勵(以物質獎勵為主),工資總額不可低於 元。

(三)甲方因行政方面的特殊情況,需要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按每小時 元付給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且不安排補休的,按每日 元付給報酬,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安排乙方工作的按每日 元付給報酬。 - 1 -

(四)乙方在獎懲、職務考核和提撥方面,按甲方有關規定進行。

(五)乙方在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評定方面,按國家和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醫療、傷殘撫卹費、休假、養老金等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二)乙方在節假日、婚喪假、產假、探親假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三)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甲方視具體情況給予乙方特殊福利待遇。但當乙方享受這種待遇的情況發生變化或消失時,甲方可以減少、停止或取消收回給予乙方的特殊待遇。

(四)甲方應自己方受聘之日起,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第六條 乙方責任

(一)乙方必須認真履行甲方所規定的工作職責,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任務。

(二)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章程、《員工守則》、《考勤制度》、《財務制度》、《福利制度》等規章制度,以及商務慣例業務操作規程。

(三)乙方應保持身體健康,加強業務學習,能夠勝任本職工作。

(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滿或解聘、辭聘後的一年半內(即整個在崗期和下崗後的547日內)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祕密的義務。

(五)乙方應愛護由甲方提供的辦公、交通、房屋、設備、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財產。

第七條 甲方責任(義務)

(一)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環境。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業務工作的設備、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據工作的需要,按國家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甲方按國家規定在女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五)甲方尊重乙方對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術改進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議。

(六)由於甲方制度的失誤而對乙方造成損害時,甲方應予以賠償。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一)因甲方業務量的增減、經營範圍、經營性質的變化,需要對乙方的任職部門和職務作適當調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負擔情況下,乙方也應接受甲方的安排,同意變更合同。

(二)在同行業的工資水平均有較大幅度增長時,乙方可在本合同終止之前3個月提出變更合同中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條款的要求,甲方應予以合理地滿足。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因(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情由,無故解除聘用勞動合同辭退乙方的,應根據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的解聘補助費 元,並支付違約金 元。

(二)乙方非因《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辭去職務的,應支付違約金 元。凡經甲方出資培訓的,乙方應在辭聘離職前分批或一次性賠償甲方的培訓費。培訓費的賠償標準為按乙方培訓後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遞減20%的比例計算。(培訓後工作滿五年的,不再賠償培訓費。)

(三)乙方違反工作紀律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等方面的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有損於律師聲譽和形象的,甲方有權給予其行政處分,並按規定扣除工資、獎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合同中未盡事宜,在合同生效後經雙方協商,可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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