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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精選14篇)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精選14篇)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篇1

委託人(全稱):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精選14篇)

代建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託人研究,同意將建設項目委託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20xx..-20xx..,

三、質量標準: 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項目總概算的 2% 作為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為X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X萬元)。工程竣工後,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託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範圍內的工程委託代建工作。

八、委託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頁無合同正文)

委託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址:

委託代表人: 地址: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篇2

本合同雙方:

委託單位(甲方):

代理單位(乙方):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方將 的招標事宜委託乙方代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代理業務的內容、形式:

甲方委託乙方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活動。

工程概況:

本次招標範圍: 施工圖紙 內容。

1、招標代理的內容:填寫申請表格,編制招標文件(包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和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提供招標前期諮詢等業務;

2、 招標代理形式:邀請招標

二、 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資金來源證明等(詳見《辦1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需提交的資料》清單)。

2、 委託方提供能夠滿足施工,標價計算要求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3、乙方代理過程中,遵守國家、地方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法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有關程序規定進行,接受招標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4、 委託代理人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出具委託證書。

三、 委託期限: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執行,中標通知書籤發後自行廢止。

四、 費用支付方式及日期:

本工程造價為人民幣大寫),收取代理費用合計人民幣(大寫)。付款方式為現金或轉帳,全部費用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時一次性付清。甲方可根據乙方完成工作情況選擇一次性支付 元或僅支付 元,乙方均無異議。

五、違約責任:

1、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簽訂的代理合同條款、不得違約;

2、委託方應提供真實可靠的相關資料,及按第四款約定支付代理費用,否則一切責任由委託方自負。

3、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爭議,可協商解決,也可由相關部門進行調解。

4、雙方對代理合同條款變更時必須另籤補充合同條款,補充合同條款作為本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報招標管理機構一份。

六、雙方協議的其他條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篇3

項目業主單位(甲方):

項目代建單位(乙方):

第一部分 委託代建合同

甲方(項目業主單位):

乙方(項目代建單位):

根據《X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精神,明確由甲方負責項目開發建設,由乙方為建設項目代建單位,展開相關建設工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甲方就委託乙方承擔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工程代建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委託代建協議。後續代建項目由指揮部書面委託,雙方權利義務可參照本合同執行。

一、項目概況

1、代建項目:隧涵洞搶險加固工程

2、項目建設地點:延平新城區域內

3、項目建設內容及規模:隧涵洞搶險加固工程建設規模和內容:隧涵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全長846.5米,20xx年1月加固

K0+000~K0+060及本次搶險加固設計主要針對+060~+480段破損未加固段落。

4、項目總投資與資金籌措:本項目總投資約500萬,由甲方撥付。

二、代建方式:項目代建方式採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設計至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代理。

三、項目代建範圍

項目前期階段含項目設計委託及審批等工作。實施階段所涉及項目諮詢、監理、施工隊伍選擇、工程施工建設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工程資料收集歸檔、竣工財務決算、資產移交、工程保修等的組織、協調、控制和

管理等工作。

四、項目代建管理目標

1、投資控制目標:以審批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和經審核確認的施工圖預算為準,分階段控制投資。

2、項目質量目標:項目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現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合格等級。

3、項目工期目標:乙方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具體項目施工合同工期為控制目標。

4、前期工作目標:以滿足相關行政審批為目標。

甲 方:

(蓋章)

法人代表:

聯 系 人:

地 址:

負 責 人:

聯繫電話:

乙 方:(蓋章)

法人代表:

經 辦 人:

地 址:

負 責 人:

聯繫電話:

20xx年 月 日簽訂於X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條款

一、工作職責和範圍

(一)甲方作為項目業主單位,主要負責:

1、依法組織開展代建單位的招標工作,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並將招標文件、招投標情況及代建合同報市發改委、住建局、財政局等部門備案;

2、佈置、下達項目建設內容明確代建項目具體實施意見,提供項目用地;

3、代建單位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工程預算等文件編制、審查。

4、審核並彙總上報代建單位代編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5、根據市政府及其授權部門下達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市財政局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向市財政局提出項目用款申請;並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的管理和撥付;

6、對代建項目實施的全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對代建單位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可以提出更換;

7、協助項目代建單位辦理項目前期有關手續;

8、負責建設資金的籌措,並按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前期經費、工程進度款和代建管理費;

9、《X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X政綜

[20xx]171號)文件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乙方作為項目代建單位,主要負責:

1、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准內容,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辦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及與工程開工建設相關的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工程規劃許可、開工報告或施工許可證、消防、人防等行政許可手續。

2、在項目業主單位的監督下,依法組織項目可研、水保、環評、勘察、設計單位的招標工作,並將招標文件和投標情況報項目業主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3、在項目業主單位的監督下,依法與可研、水保、環評、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合同,並報項目業主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4、依法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工作,並報項目業主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經批准的概算作為投資控制和限額設計的依據;

5、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及時向業主單位提交會計報表;

6、按照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負責對施工圖實行限額設計;

7、在項目業主單位的監督下,組織項目預算(施工圖預算及相關費用)編制工作,經業主單位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8、在項目業主單位的監督下,依法組織項目監理、施工、主要材料設備採購等招標活動,並將招標文件、招標投標情況、相關合同文件報業主單位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9、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10、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量和工程進度款進行審核,按月向業主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申請撥付資金,代編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11、在項目業主單位的監督下,負責辦理項目施工過程中的設計變更、配合業主單位辦理概算調整等報批手續;

12、會同業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工程質量驗收);

13、負責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經業主單位審查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14、會同監理單位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乙方批准,並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15、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項目建設的技術資料完整地整理彙編移交;

16、《X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南政綜

[20xx]171號)文件中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保險

1、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應自行投保其派出人員的人身意外險及其擁有和使用的設備設施、運輸工具等有關的保險,出現相關事宜由乙方自負。

2、乙方負責督促本工程項目的各工程承包商辦理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各類保險,並向甲方書面報告執行情況。

三、廉政建設規定

1、應嚴格遵守國家關於市場準入、工程招標投標等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以及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

2、認真執行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合同文件,嚴格按合同辦事。業務活動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透明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損害國家、集體和對方利益,不得違反工程建設管理等法律法規。

3、甲乙雙方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工程第三方索要和收受回扣、補貼等各種好處費。

4、甲乙雙方工作人員應當保持與本工程第三方正常的業務交往,不得收受第三方的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禮品,不得在第三方報銷任何應個人支付的費用。

5、甲乙雙方工作人員不得參加對公正貫徹落實本工程管理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健身、娛樂等活動。

6、甲乙雙方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本工程第三方為其裝修住房、婚喪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國內外旅遊等提供方便。

7、甲乙雙方工作人員不得向本工程第三方介紹家屬或者親友從事與本工程有關的材料設備供應。工程分包等經濟活動。

8、甲乙雙方工作人員不得假公濟私,化公為私,在工程量簽證、材料價格審定、工程結算等問題上徇私舞弊。

9、甲乙雙方工作人員有違反廉政建設規定的,提請項目廉政監督工作組按照管理權限,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取消相關人員的從業資格,吊銷職業資格證書等處罰; 取消代建單位在我市工程建設方面的投標資格、評優晉級資格以及罰款處理;給業主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經

濟賠償;性質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通知送達

1、甲乙雙方均保證本合同所書之住所是真實有效的,並以該住所作為雙方書面聯繫之通訊地址,如有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否則仍視本合同所書之住所作為聯繫地址。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向對方發出的通知均應採取書面形式並通過人手傳遞或掛號信或郵局特快專遞的方式,如需反饋還應確定反饋時間。人手傳遞自接收人簽收之日起視為送達;掛號信自投郵之日起的第3日即視為送達;特快專遞自投郵之日起的第2日即視為送達。

3、除需要提交項目建設決策的請示、文件等外,合同一方接受對方提交的一般工作聯繫函,原則上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回覆。

五、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互不追究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六、爭議解決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本着諒解信任的原則,力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當地政府協調,協調後爭議仍未解決時,任何一方均可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合同專用條款

一、代建管理費及支付方式

代建管理費參照《X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南政綜〔20xx〕171號)文件中規定的費率標準收取。雙方約定所承擔的項目代建管理費的費率標準為項目投資額的2.5%;代建管理費按項目進度分期支付,每個項目結算一次,每半年撥付一次。乙方每半年向甲方報送申請撥付相關代建項目管理費支付報告,列出各代建項目完成投資應撥付的管理費用,甲方審核後及時撥付。在項目竣工前撥付不超過80%,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再撥付20%。

二、項目建設資金的撥付與管理

乙方應嚴格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專款專用。

(一)付款方式:建設資金由乙方申報、甲方負責撥付。

(二)建設資金申請撥付審批流程:

1、乙方在每個月的25日前以書面形式,根據代建項目、進度控制目標及建設計劃,向甲方申報當月已完成的建設資金申請以及下一個月的建設資金需求計劃,報甲方審批。

2、甲方根據核批情況,一週內將資金撥付到乙方建設資金賬户。

(三)項目各類款項撥付要求:

1、施工單位申報的當月份已完成的資金申請,須經監理單位及乙方審核、簽署意見後再呈報甲方審批。

2、建安工程進度款由乙方按月撥付給施工單位,已完成工程量價款撥付比例按工程合同約定。

3、其他類別的款項經乙方審核後報甲方審批,由乙方按相關合同的約定支付給相關單位。

三、工程變更管理

1、乙方應綜合分析工程設計與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及時採取事先控制措施,減少投資增加的工程變更的發生。

2、乙方應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乙方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並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乙方報甲方核准。

3、工程變更參照《X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南政綜[20xx]171號)文件中第十七條規定的執行。

4、因工程變更造成總投資調整的,代建管理費應做相應調整,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不變。

四、工程竣工驗收及保修

1、工程竣工驗收由乙方負責,甲方配合完成竣工驗收所需的相關手續。驗收過程若發現相關問題由乙方負責落實整改。

2、在工程移交驗收時,乙方需提供相關工程資料供甲方存檔。

3、工程保修期內由代建單位負責保修,保修範圍和保修年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五、違約責任和獎勵

甲乙雙方應相互配合,相互理解支持,嚴格按照本合同履行各自職責,

儘量避免違反本合同約定事件的發生,共同完成建設任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應支付其他方違約金和賠償金。

1、乙方未嚴格執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應盡義務,影響到甲方對項目的組織、協調、監督工作,甲方有權對乙方提出書面警告、要求限期整改。乙方因管理不力造成項目投資、進度和質量無法達到規定要求的,項目業主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2、乙方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項目設計、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或者未對投資控制實行科學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工程決算超過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負責賠償;造成代建工程質量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乙方應組織相關的專業工作單位無條件返工,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增加的投資費用,由乙方負責。

3、乙方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項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標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過一天,項目業主可扣除應付給乙方的項目代建管理費1‰;即:違約金=管理費總額*延長工期(日)*1‰。

4、由於項目業主原因導致應支付乙方的項目建設資金延期支付而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項目業主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5、由於項目業主或其他政府審批部門的原因導致代建工作延誤、暫停等,乙方的合同工期相應順延,延長期管理費=管理費總額*延長工期(日)*1‰。

6、乙方在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項目業主得到了經濟效益,項目業主將上報,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記入乙方代建業績。

六、其他

1、隱蔽工程的驗收。進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隱蔽工程驗收及

使用功能實驗時,代建人應事先書面通知甲方到場,在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其他施工。

2、本合同未明確的事項以及文件內容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按《X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規定(試行)》(x政綜[20xx]171號)文件精神解決。文件未明確的,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3、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4、本合同一式壹拾貳份,雙方各執貳份,其餘由項目業主報市監察局、發改委和財政局等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5、未盡事宜,雙方另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篇4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委託人: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項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准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範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曆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覆文件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籤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篇5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委託人: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項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准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範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曆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覆文件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籤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項目'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代建的項目。

(2)'委託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並委託代建任務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協助代建人完成項目建設工作,並在項目建成後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5)'項目經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6)'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代建範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於委託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12)'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託人權利

第四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 委託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准。

第六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人權利

第八條 代建人根據委託人和使用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覆及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並按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第九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託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並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餘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人權利

第十一條 使用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並向委託人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 使用人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使用人有權對委託人核准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託人義務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負責協調代建人、使用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係。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並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 委託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 委託人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後,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條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託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彙報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條 代建人應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並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代建人報委託人核准。

第二十四條 代建人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接受委託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託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委託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後,協助委託人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使用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應根據使用人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三十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人義務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覆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助代建人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撥款。

第三十三條 使用人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並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使用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 使用人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 責任

委託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 委託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託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託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_____、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條 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_____、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人責任

第四十三條 使用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委託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_____、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由於委託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由於委託人未採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託人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條 代建人與使用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並經委託人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後,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後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_____機構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第二條 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代建管理費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託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約資金獎勵: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_________獎勵比率(_____%)

注:'工程費用節省額':指經過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省額。

第十五條 委託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使用人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 委託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在天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 委託人的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應按項目的_____%向委託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的項目經理:

代建人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户管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_________

使用人為代建人提供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時間和金額,向代建人撥付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的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條 代建人在責_____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託人可繼續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

第五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協議條款:(略)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篇6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准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範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曆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覆文件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籤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項目'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代建的項目。

(2)'委託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並委託代建任務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協助代建人完成項目建設工作,並在項目建成後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5)'項目經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6)'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代建範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於委託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12)'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託人權利

第四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 委託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准。

第六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人權利

第八條 代建人根據委託人和使用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覆及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並按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第九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託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並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餘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人權利

第十一條 使用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並向委託人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 使用人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使用人有權對委託人核准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託人義務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負責協調代建人、使用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係。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並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 委託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 委託人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後,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條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託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彙報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條 代建人應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並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代建人報委託人核准。

第二十四條 代建人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接受委託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託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委託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後,協助委託人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使用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應根據使用人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三十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人義務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覆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助代建人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撥款。

第三十三條 使用人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並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使用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 使用人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 責任

委託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 委託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託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託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條 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人責任

第四十三條 使用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委託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由於委託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由於委託人未採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託人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條 代建人與使用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並經委託人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後,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後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第二條 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代建管理費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託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約資金獎勵: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獎勵比率(_____%)

注:'工程費用節省額':指經過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省額。

第十五條 委託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使用人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 委託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在天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 委託人的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應按項目的_____%向委託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的項目經理:

代建人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户管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_________

使用人為代建人提供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時間和金額,向代建人撥付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的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託人可繼續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

第五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協議條款:(略)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篇7

北京市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委託人: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項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准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範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曆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覆文件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籤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第一章 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項目’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代建的項目。

(2)’委託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並委託代建任務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協助代建人完成項目建設工作,並在項目建成後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5)’項目經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6)’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代建範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於委託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12)’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託人權利

第四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 委託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准。

第六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人權利

第八條 代建人根據委託人和使用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覆及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並按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第九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託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並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餘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人權利

第十一條 使用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並向委託人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 使用人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使用人有權對委託人核准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三章 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託人義務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負責協調代建人、使用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係。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並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 委託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 委託人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後,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條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託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彙報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條 代建人應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並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代建人報委託人核准。

第二十四條 代建人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接受委託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託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委託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後,協助委託人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使用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應根據使用人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三十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人義務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覆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助代建人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撥款。

第三十三條 使用人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並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使用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 使用人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 責任

委託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 委託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託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託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條 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人責任

第四十三條 使用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委託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由於委託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由於委託人未採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託人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條 代建人與使用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並經委託人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後,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後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第二條 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代建管理費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託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約資金獎勵:_____________________

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獎勵比率(_____%)

注:’工程費用節省額’:指經過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省額。

第十五條 委託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使用人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 委託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在天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 委託人的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代建人應按項目的_____%向委託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 代建人的項目經理:

代建人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户管理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 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_________

使用人為代建人提供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 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時間和金額,向代建人撥付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的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託人可繼續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

第五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協議條款:(略)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篇8

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項目名稱:

項目委託人: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項目代建人:

項目使用人:

根據《_____》、《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項目總投資:(萬元)(以批准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

建設規模:

建設內容:

二、代建項目管理範圍和內容:?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

代建管理期限:個日曆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覆文件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份。

委託人:(簽章)代建人:(簽章)使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地址:地址:地址:

郵編:郵編:郵編:

電話:電話:電話:

本合同籤於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第一章?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項目"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代建的項目。

(2)"委託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並委託代建任務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協助代建人完成項目建設工作,並在項目建成後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5)"項目經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6)"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代建範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於委託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12)"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託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託人權利

第四條?委託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委託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准。

第六條?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人權利

第八條?代建人根據委託人和使用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覆及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並按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第九條?代建人有權拒絕委託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並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餘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人權利

第十一條?使用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並向委託人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使用人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使用人有權對委託人核准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託人義務

第十四條?委託人應負責協調代建人、使用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係。

第十五條?委託人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並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委託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委託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委託人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委託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後,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條?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託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彙報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條?代建人應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並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代建人報委託人核准。

第二十四條?代建人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接受委託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五條?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託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代建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委託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七條?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後,協助委託人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使用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代建人應根據使用人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三十條?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人義務

第三十一條?使用人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覆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助代建人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使用人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撥款。

第三十三條?使用人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並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使用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使用人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使用人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責任

委託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委託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委託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託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_____、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條?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_____、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人責任

第四十三條?使用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委託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_____、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由於委託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由於委託人未採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託人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條?代建人與使用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並經委託人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後,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後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_____機構_____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第二條?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

第十條?代建管理費計算方法:?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代建人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託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

節約資金獎勵:

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_________獎勵比率(%)

注:"工程費用節省額":指經過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省額。

第十五條?委託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使用人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委託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委託人應在天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委託人的聯繫人:

第二十一條?代建人應按項目的%向委託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代建人的項目經理:

代建人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

第二十四條?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户管理方法:

第三十一條?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

使用人為代建人提供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時間和金額,向代建人撥付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

第三十五條?使用人的聯繫人:

第四十條?代建人在責_____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託人可繼續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

第五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附加協議條款: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篇9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委託人:——————————

項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准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範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曆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覆文件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籤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篇10

編號: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委託人: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項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准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範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曆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覆文件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使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篇11

項目名稱:_________

項目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代建人: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萬______元)(以批准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

建設規模: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範圍和內容: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萬______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個日曆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覆文件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________份。

委託人:_________(簽章)代建人:_________(簽章)使用人: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章)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郵編:________郵編:________郵編:________

電話:________電話:________電話:________

本合同籤於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條款

第一章詞語定義、適用的法律法規、語言

第一條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_________

(1)'項目'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代建的項目。

(2)'委託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並委託代建任務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承擔代建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的一方。

(4)'使用人'是指對代建項目提出使用功能,協助代建人完成項目建設工作,並在項目建成後實際接收、使用、管理項目的一方。

(5)'項目經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組建實施具體代建工作的機構。

(6)'項目經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

(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代建工作。

(8)'附加工作'是指:_________①委託人委託代建範圍以外,通過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於委託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前一天的時間段。

(12)'專業工作單位'是指由代建人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承擔本項目拆遷、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工作,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託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X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X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權利

委託人權利

第四條委託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稽查,對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第五條委託人有權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核准。

第六條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更換不稱職的項目部工作人員。

代建人權利

第八條代建人根據委託人和使用人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_________

(1)根據初步設計的批覆及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與其簽訂合同。

(2)管理各類承包合同,並按規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費。

(3)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第九條代建人有權拒絕委託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條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並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餘額中提取獎酬金。

使用人權利

第十一條使用人有權對代建項目進行監督,並向委託人反映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使用人有權對工程變更內容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使用人有權對委託人核准的變更結果進行申訴上報。

第三章各方的(合同)義務

委託人義務

第十四條委託人應負責協調代建人、使用人及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係。

第十五條委託人應監督和指導代建項目的建設實施,並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第十六條委託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

第十七條委託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委託人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十九條委託人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後,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條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託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代建人在簽訂代建合同的同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代建人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將彙報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條代建人應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並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代建人報委託人核准。

第二十四條代建人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接受委託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五條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託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第二十六條代建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委託人和使用人監督。

第二十七條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後,協助委託人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使用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八條代建人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第二十九條代建人應根據使用人提出的項目運行管理方案,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三十條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使用人義務

第三十一條使用人應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1)根據項目建議書批覆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投資額,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供詳細的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

(2)協助代建人辦理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種審批手續。

(3)按合同約定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二條使用人應對政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負責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自籌資金的籌措,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代建人撥款。

第三十三條使用人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工作,並對專業工作單位的選擇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四條使用人應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配合完成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接收手續。

第三十五條使用人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六條使用人應提出項目運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組織運行管理人員培訓。

第四章責任

委託人責任

第三十七條委託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委託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三十九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託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條代建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因代建人責任造成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發生變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其它經濟損失的,代建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代建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二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使用人責任

第四十三條使用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的約定履行或未適當履行的行為,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委託人有權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項費用支出和損失。

第四十五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三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由於委託人或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由於委託人未採取相應措施,代建人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當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義務,而又無正當理由,委託人可發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條代建人與使用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並經委託人審核通過工程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後,本合同即終止。

第六章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一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協調後爭議仍未解決時,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專用合同條款

第二條合同適用的法律及代建依據:___

第十條代建管理費計算方法:______

附加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

額外工作報酬計算方法:___

代建人節約建設資金時,向委託人提出代建獎勵報告,獎勵金額按以下內容和方法計取:___________

節約資金獎勵:______

節約資金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____獎勵比率(_______%)

注:_________'工程費用節省額':_________指經過評估的,代建人全面履行合同約定代建項目建設內容、質量標準等前提下的建設資金合理節省額。

第十五條委託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同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後,使用人負責組織接收。

第十六條委託人應按如下方式、時間、金額向代建人核撥建設資金和代建項目管理費:_________

第十七條委託人應在天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八條委託人的聯繫人: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代建人應按項目的_______%向委託人提交銀行履約保函。

第二十二條代建人的項目經理:_________

代建人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的方式和時間: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選擇專業工作單位的監督管理措施: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代建項目建設資金專用賬户管理方法: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使用人向代建人提供項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報告的具體時間:______

使用人為代建人提供的現場辦公和生活條件:_________

第三十二條使用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時間和金額,向代建人撥付政府差額撥款投資項目中的自籌資金:_________

第三十五條使用人的聯繫人:_________

第四十條代建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_________

(1)項目實際建設投資金額超過合同約定投資控制金額的,按超出數額賠償。

(2)工程質量有問題的,按評估損失賠償。

(3)未按約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對超出日期按進行賠償。

(4)賠償款從銀行履約保函中扣除。履約保函中擔保金不足的,相應扣減項目代建管理費。項目代建管理費不足的,委託人可繼續向代建人提出索賠要求。

第五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_________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

項目委託人:_________

項目代建人: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篇12

委託人(全稱):

代建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託人研究,同意將______建設項目委託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三、質量標準: 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項目總概算的 2% 作為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為___X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___X萬元)。工程竣工後,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託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範圍內的工程委託代建工作。

八、委託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委託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篇13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委託人: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項目代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使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為保證市政府投資建設代建項目的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政府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經委託人、代建人與使用人三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批准的投資概算為準)

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規模: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建項目管理範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三、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投資控制金額: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以代建人投標報價為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

代建管理期限:__________________個日曆天

四、代建管理費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組成

1.三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中標通知書

6.投標書及其附件

7.招標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8.初步設計文件及其審查批覆文件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委託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為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八、代建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九、使用人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協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執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 代建人:(簽章)____________ 使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籤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篇14

甲方(委託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受託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甲方委託乙方實施 農業項目諮詢,在合法、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就雙方合意達成條款如下:

一、受託事項:

委託乙方實施 農業項目諮詢 ,委託期限為 20__ 年 月日至 20__ 年 月 日。

二、甲方責任:

1.提供乙方完成項目所必要的條件和環境;

2.提供項目進行中所必須的資料和信息;

3.按本合同約定的價款給乙方付款;

4.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無故變更合同價款;

5. 不得委託乙方從事違法的委託事項;

6. 其他乙方應履行的義務。

三、乙方責任:

1.在甲方統一管理下,負責委託項目的具體實施;

2.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該項目的工作;

3.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和標準,交付項目工作成果;

4.合同履行期間,不得違反合同約定,遵守項目履行時應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

5.其他應由乙方承擔的義務。

四、項目內容:

申請深圳市農業龍頭企業

深圳市菜籃子示範基地

廣東省農業廳頒發的無公害產地證書

農業部頒發的無公害產品證書項目

五、項目完成標準、時間與質量考核

以兩年為期把以上甲方委託辦理的農業認證項目以拿到證書為準,如果有哪一項不通過的,退回已收取的相關的諮詢費用;已通過並拿到證書的,則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餘下的款項。

六、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1. 諮詢費:根據乙方完成的諮詢項目內家,雙方約定本項目服務費用共計¥ 元整(大寫 元整),付款期限約定如下:

a) 甲方應在合同簽約當日付合同總金額的 40 %,即¥ 元整(大寫 元整)給乙方;

b) 甲方應在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上門考察後支付合同總金額的 30 %,即¥ 元整(大寫 元整)給乙方;

C) 甲方應在獲得認證證書時支付合同總金額的 30 %,即¥ 元整(大寫 元整)給乙方;

五、違約責任:

1.甲方應及時提供相應的條件和環境或項目所需資料、信息,由於甲方原因不能完成,甲方負責其後果。

2.乙方應按照進度安排執行項目實施計劃,如果無故拖延或因能力不足無法完成的應承擔其後果,並賠償甲方經濟損失。

3.如果甲方不按合同約定方式付款,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4.如對項目完成質量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評判。

六、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合同執行中如果發生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由 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

七、其它:

1.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2.本協議屬於項目委託合同關係,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 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公平友好的原則共同協商,以書面形式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從正式簽訂之日起生效。

八、補充條款: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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