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施工合同 >

建設工程施工量合同書(精選13篇)

建設工程施工量合同書(精選13篇)

建設工程施工量合同書 篇1

工程名稱:

建設工程施工量合同書(精選13篇)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建 設 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賀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點:   。

3.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

4. 資金來源:  。

5. 工程內容: 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範圍: 。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 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大寫) 。(¥ 元);

2.合同價格形式: 。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7)圖紙;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 郵政編碼: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 號: 賬 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__-0201)。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1.1.1 合同

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文件及其附錄;(4)招標文件(含所有補充和答疑);(5)專用合同條款;(6)通用合同條款;(7)技術標準和要求;(8)圖紙;(9)已標價工程量清單;(9)其他合同文件等。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監理人:

名 稱: 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聯繫電話:  ;

電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設計人:

名 稱: 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聯繫電話:  ;

電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設備

作為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 。

永久佔地包括:施工圖所示佔地線範圍,範圍、座標詳見施工圖。

臨時佔地包括:1)合同簽訂後3日內提交發包人不少於5份的臨時佔地資料,在不影響施工的前提下,經發包人、監理單位審批,可免費提供紅線範圍內的場地作為施工臨時佔地。(2)發包人不保證紅線外臨時用地在本工程紅線附近,承包人要充分考慮該風險,承包人不能因臨時用地與本工程紅線之間的距離而提出任何增加費用的要求。

1.2 法律

適用於合同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

1.3 標準和規範

1.3.1 適用於工程的標準規範包括:現行國家、地方、部門有關標準規範。

1.3.2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 /;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份數: / ;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 / 。

1.3.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為: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其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施工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 ;

(10)《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及《關於建築業試行營業税改徵增值税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的通知》(桂建標(20__)17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範(GB5857~50862-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修訂本)。

説明:(6)、(7)、(8)、(9)填空內容分別限於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優先順序可根據採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雙方約定。

1.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5.1 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貳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內容:建築、結構、給排水、電氣、地質勘察報告等。

1.5.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包括必要的加工圖和大樣圖,均不是合同計量與支付的依據文件。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應急方案、進度報表、次月進度計劃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為:開工前7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數量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應急方案一式三份,專項工程實施前1個月提供專項施工方案一式三份,每月25日提供本月完成進度報表和次月進度計劃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為:書面及電子文件;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提供的文件後7天內。

1.5.3 現場圖紙準備

關於現場圖紙準備的約定:由承包方準備。

1.6 聯絡

1.6.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7天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

1.6.2 發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雙方再定;

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雙方再定。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雙方再定;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雙方再定。

監理人接收文件的地點:雙方再定;

監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為:雙方再定。

1.7 交通運輸

1.7.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關於出入現場的權利的約定:與施工無關的人員需出入現場須經承發包雙方同意。

1.7.2 場內交通

關於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的約定:按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規定。

關於發包人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的約定:按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規定,工程竣工後承包人須恢復。

1.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 知識產權

1.8.1 關於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發包人關於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發包人。

關於發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只能用於本工地,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圖紙。

1.8.2 關於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承包人、發包人。

關於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只能用於本工地施工、保修,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1.8.3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所採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祕密的使用費的承擔方式:承包人負責。

1.9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出現工程量清單工程量偏差時,是否調整合同價格: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範(GB5854~50862-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等規定。

允許調整合同價格的工程量偏差範圍及其調整辦法:

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範(GB5854~50862-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等規定。

2. 發包人

2.1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證號:    ;

職 務: ;

聯繫電話:  ;

電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範圍如下:對工程進度、質量進行監督,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負責現場簽證,解決由發包人授權處理的事宜。

2.2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現場

關於發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的期限要求:施工場地應當在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前 7 天具備施工條件並移交給承包人。

2.2.2 提供施工條件

關於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發包人最遲應當在移交施工場地的同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內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組織設計交底等。

2.3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期限要求: / 。

發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擔保:否。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 / 。

發包人提供的支付擔保格式見合同附件2。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內容: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編制竣工資料,完成竣工資料立卷及歸檔,並按如下約定的竣工資料的套數、內容、時間等要求移交發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內容:按竣工資料移交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人提交竣工資料份數:陸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費用承擔: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移交時間:竣工驗收正式通過後15天內。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形式要求: 按竣工資料移交的有關規定辦理。

(2)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全面完成合同約定的有關承包人的義務。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

姓 名:  ;

身份證號: ;

建造師執業資格等級:  ;

建造師註冊證書號:  ;

建造師執業印章號: ;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號: ;

廣西建築市場誠信卡卡號:  ;

聯繫電話:   ;

電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對項目經理的授權範圍如下: 1.對施工現場的日常施工管理,如需具體授權以授權委託書為準;2.因本工程施工必須簽訂其他合同或產生債權債務文書的,合同應加蓋承包人在公安及工商部門登記備案的法人公章,不可由項目經理或他人私自簽訂。

關於項目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的時間要求:項目經理每月在現場時間不得少於22日曆天。

承包人未提交勞動合同,以及沒有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的違約責任: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由此影響工程進度或發生其它問題的,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項目經理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項目經理每月在崗帶班時間不得少於當月施工時間的80%。未經發包人同意或正當理由,項目經理每月在崗帶班時間少於當月施工時間80%的,少在崗帶班一天,發包人有權處違約金5000元/日(人民幣) 。

3.2.2 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承包人項目經理必須與承包人投標時所承諾的人員一致,並在 開工日期前到任。在監理人向承包人頒發 竣工證明材料名稱 前,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兼任其他任何項目的項目經理(符合桂建管﹝20__﹞17號和桂建管﹝20__﹞25號文除外)。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視為違約,違約金處50000元/人?次(人民幣)。

3.2.3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因承包人項目經理不稱職,發包人要求調換而未及時調換的,視為承包人違約,必須向發包人交納處罰金50000元/人?次(人民幣)。

3.3 承包人人員

3.3.1 承包人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報告(格式見合同附件3)的期限:合同簽訂後14天內。

3.3.2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不稱職,發包人要求調換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或未及時調換的,視為承包人違約,必須向發包人交納處罰金,處罰標準:技術負責人30000元/人?次(人民幣);專業工程師20000元/人?次(人民幣)。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的批准要求:應經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批准。

3.3.4 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及其承諾的其它在場管理人員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不準擅自更換,擅自更換項目技術負責人處30000元/人?次(人民幣)違約金;擅自更換專職安全員處20000元/人?次(人民幣)違約金;擅自更換其它在場管理人員處10000 元/人?次(人民幣)違約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未經發包人同意,項目技術負責人擅自離崗的,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處違約金30000元/人?次(人民幣);未經發包人同意,專職安全員擅自離崗的,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處違約金20000 元/人?次(人民幣);其它在場管理人員擅自離崗的,視為承包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處違約金10000 元/人?次(人民幣)。

3.4 分包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得分包。

3.5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承包人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起始時間:從承包人進場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交付承包人後。

3.6 履約保證金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的:承包人在簽訂合同後,須在7日內向發包人提交五萬元履約保證金。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發包人籤認並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竣工證明材料之日止。如果承包人無法獲得一份不帶具體截止日期的擔保,履約擔保中應當有“變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後的竣工日期做相應調整”或類似約定的條款。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對驗收發現的問題完成整改後的7個日曆天內,發包人支付履約保證金的50%;承包人向發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資料移交手續後,可向發包人申請退還剩餘履約保證金,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8個日曆天內扣減承包人賠償金和其他應從承包人扣回的款項後,將履約保證金的餘額退還給承包人(無息)。

承包人在中標後7個工作日內,按(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規定將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存入帳户。工程竣工驗收結算經審定後,按照規定程序,將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沒有使用或剩餘的金額退還給承包人。

低價風險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7個日曆天內,發包人一次性退還給承包人(無息)。

4. 監理人

4.1 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關於監理人的監理內容:詳見監理合同。

關於監理人的監理權限:詳見監理合同。

關於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的提供和費用承擔的約定:詳見監理合同,由承包人提供。

4.2 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姓 名:  ;

職 務: 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號: ;

廣西建築市場誠信卡卡號: ;

聯繫電話:  ;

電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關於監理人的其他約定:  。

4.3 商定或確定

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發包人授權監理人對以下事項進行確定:

(1)工程質量的鑑定、驗收;

(2)中間驗收。

5.工程質量

5.1 質量要求

5.1.1 特殊質量標準和要求:/ 。

關於工程獎項的約定:/ 。

5.2 隱蔽工程檢查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監理人隱蔽工程檢查的期限的約定:工程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單(最好是印製的表格)由雙方簽證。驗收合格,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雙方商訂時限內修改後按上述循序重新驗收。

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時,應提前 24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於延期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

6.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項目安全生產的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的約定:承包人應制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揚塵控制工作方案》、《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現場文明施工標準》等相關規定並履行好施工揚塵控制、文明施工等責任;承包人需自行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衞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並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並自行承擔其費用;

關於安全文明施工獎項的約定:/ 。

6.1.2 關於治安保衞的特別約定:承包人應承擔施工安全保衞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故,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生活設施及施工場應自費配備消防設備,防止火災發生。

關於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的約定:承包人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之日起7天內報送。

6.1.3 文明施工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需自行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衞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並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並自行承擔其費用;對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管線、電力設施等應按有關規定加強監控測量和保護,相應的費用或因保護不當造成的損失及法律責任由承包人承擔;環境保護工作由承包方全權負責,執行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施工現場內不得隨地拋灑剩飯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將其隨意倒至施工區外,施工區內不得隨處大小便。做到工完場地清;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前,應做好清潔、保養和維護工作。出場車輛應有專人打掃、清洗。有密封要求的按規定必須達到;施工期間必須保證周邊單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儘量減少粉塵、噪聲、振動等污染的擾民。必須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臨時要求,調整作業方式,停止高粉塵、高噪音作業或爆破作業等;保證周圍建(構)築物、地下及地上管線、地下人防等設施安全;做到進入現場的施工和作業人員,配證上崗,文明施工;按規定做好施工區域封閉及場地硬化工作,施工圍牆(圍擋)等維護設施應安全、美觀、耐久,非施工相關人員不許入內;上述增加列項涉及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1.4 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約定:

(1)本合同價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費 ¥ 45122.64 元。

(2)使用要求:專款專用。具體按《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及管理細則》(桂建質〔20__〕16號)和賀州市相關規定執行。

(3)支付約定: 。

6.2 環境保護

因施工需要,經發包人批准,由承包人辦理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衞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費用由承包人負責。

經過城市道路的施工車輛,必須按交警、城管、運輸等部門相關規定執行。由於施工車輛造成的道路、環境等污染,其責任和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

7.工期和進度

7.1 施工組織設計

7.1.1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其他內容:按行業管理有關要求。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詳細施工組織設計的期限的約定:承包人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之日起14天內報送。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收到之日起14天內。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1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收到之日起14天內。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關於承包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的期限:承包人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之日起14天內報送。

關於發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開工許可證發出前。

關於承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開工許可證發出14天內。

7.3.2 開工通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測量放線

7.4.1發包人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期限:開工許可證發出後3天內。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其他情形:①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提供施工場地的,工期順延。②由於設計變更導致工程量增加的,工期順延,順延時間按現場簽證確定。③由於徵地拆遷的影響,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的,工期順延。④不可抗力等延誤承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情況工期按時順延,由上述情況引起的相關費用發包人不予承擔,承包人也不能因此提出任何索賠。

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雙方約定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的情況:當地政策變化引起的延誤;建設項目停、緩建;不可預見的地下障礙物和地下文物的處理;屬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由於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過失或違約造成的延誤,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竣工,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應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每天賠償金額為合同價款扣除建安勞保費、發包人材料價款、暫估專業工程、暫列金額後的的萬分之四),誤期時間從規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應部分工程竣工驗收各方簽章日期之間的天數(扣除發包人批准順延的工期)。發包人可從應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額中扣除此項賠款費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賠償款的支付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應完成工程的責任或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合同價扣除建安勞保費、發包人材料價款、暫估專業工程、暫列金額後的5%。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的其他情形和有關約定:氣象台發佈的黃色預警及以上天氣、惡劣的霜凍與冰凍天氣。

7.7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視為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2)氣象台發佈的黃色預警及以上天氣、惡劣的霜凍與冰凍天氣;

(3)/ 。

7.8 提前竣工

提前竣工(趕工)增加費的計算方法:/。

8.材料與設備

8.1 變壓器、外線材料費用由發包人負責。

8.2 承包人採購材料與工程設備

除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明確的材料、工程設備外,由承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採購、運輸和保管。

8.3 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保管費用的承擔:承包人負責。

8.4 樣品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種、款式、顏色等方面內容的,承包人應提交準備合格的材料樣品送發包人選定。

8.5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5.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的其他獨立承包人和監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條件外,承包人運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僅限於用於合同工程。承包人用於本工程的主要機械設備清單見合同附件6。

關於修建臨時設施費用承擔的約定:

①承包人的臨時用地(含項目部駐地等)租用費(含拆遷補償)、臨時用地的環保、恢復、臨時用地的青苗補償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費用均由承包人負責,以上費用在投標報價中綜合考慮。

②承包人負責合同實施期間其合同段內臨時交通道路(含場內外連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設施的修建、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並承擔一切費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人、監理工程師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損壞嚴重,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將負責通知有關承包人共同出資修復,若使用頻率相差懸殊,則按比例分攤。

8.5.2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的運行、維護、拆除、清運費用的承擔人:承包人。

9. 試驗與檢驗

9.1 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9.1.1 試驗設備

施工現場需要配置的試驗場所:/ 。

施工現場需要配備的試驗設備:/ 。

施工現場需要具備的其他試驗條件:/ 。

9.2 現場工藝試驗

現場工藝試驗的有關約定:/ 。

9.3 檢驗費用

工程質量按有關規定需要檢測的,由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費用由承包人負責支付。

10. 變更

10.1 變更的範圍

關於變更的範圍的約定:設計變更、施工變更或施工過程中出現新增項目、招標文件中的暫定價款項目等均屬工程變更(所有工程變更須經設計及監理審核確認,最後經發包人書面批准後方能有效)。

10.2 變更程序

10.2.1 國有投資項目:

⑴設計變更和工程簽證,按各市政府或相關部門的規定辦理。屬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造成變更的,按特事特辦原則予以辦理。

⑵建設單位在實施項目過程中,若發生單價變動,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共同商定並簽字確認。

⑶ 當合同規定的合同價款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10.2.2 非國有投資項目: /。

10.3 變更估價

10.3.1 變更估價原則

關於變更估價的約定: 因設計變更、相關簽證引起工程項目、工程量任何變化的,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單項目的,按合同該清單項目價格進行計算;(2)合同中只有類似清單項目的,參照該類似清單項目價格進行計算;(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清單項目的價格計算方法:有定額的套定額,並乘以下浮係數 %(按中標價/招標控制價的下浮比例)計算,其中材料價格按施工期間的《賀州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相應價格信息進行計算;《賀州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相應價格信息的按市場價計算;無定額可套的,根據市場價格協商確定綜合價格;對於國有資產投資的項目,新增項目的單價必須經財政或審計有關部門審定。

10.4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監理人審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提交合理化建議後14天內。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提交合理化建議後14天內。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獎勵的方法和金額為:/。

10.5 暫估價

暫估價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明細詳見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格及調整表》(表12-2)和《專業工程暫估價表》(表12-3)。

10.5.1 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准採取第2 種方式確定。

第1種方式: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承包人招標,對該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准按照以下約定執行:

(1)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天將招標方案通過監理人報送發包人審查,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招標方案後7天內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經過發包人批准的招標方案開展招標工作;

(2)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提前14天將招標文件通過監理人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相關文件後7天內完成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有權確定招標控制價並委派評標委員會成員;

(3)承包人與供應商、分包人在簽訂暫估價合同前,應當提前7天將確定的中標候選供應商或中標候選分包人的資料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資料後3天內與承包人共同確定中標人;承包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後7天內,將暫估價合同副本報送發包人留存。

第2種方式: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確定暫估價供應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應按照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天通知發包人,並提交暫估價招標方案和工作分工。發包人應在收到後7天內確認。確定中標人後,由發包人、承包人與中標人共同簽訂暫估價合同。

10.5.2 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准採取第 1 種方式確定。第1種方式: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按本項約定確認和批准:

(1)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簽訂暫估價項目的採購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監理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天內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4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該書面申請已獲得同意;

(2)發包人認為承包人確定的供應商、分包人無法滿足工程質量或合同要求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確定暫估價項目的供應商、分包人;(3)承包人應當在簽訂暫估價合同後7天內,將暫估價合同副本報送發包人留存。

第2種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項【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約定的第1種方式確定暫估價項目。

第3種方式: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

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的約定:承包人具備實施暫估價項目的資格和條件的,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後,可由承包人自行實施暫估價項目,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條款約定具體事項。

10.6 暫列金額

合同當事人關於暫列金額使用的約定:(1)已簽約合同價中的暫列金額由發包人掌握使用。

(2)發包人按照規定所作支付後,暫列金額如有餘額歸發包人。

11.價格調整

11.1 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市場價格波動是否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物價波動引起合同價格變化的。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5%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單價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關於基準價格的約定:招標的工程以招標控制價確定的市場價格確定為基期材料價格;人工、機械費按照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人工費、機械台班單價或機械使用費係數進行調整;新增項目和工程量變化造成措施費增加取費部分按原中標措施費比例調整,施工方案部分按業主、監理批准的方案套取相關定額計取,造成規費、税金變化按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因市場價格波動調整合同價格,採用以下第2 種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第1種方式:採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關於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的約定:/ ;

第2種方式:採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1)允許調整的主要材料(設備)、基期價格、風險係數、投標報價:詳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設備一覽表》。

(2)主要材料確認價:

按施工期間《賀州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加權平均計算,信息價沒有的按通用條款規定確定。

(3)價差計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設備一覽表》中載明的材料投標報價低於基準價格的: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約定的風險範圍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約定的風險範圍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設備一覽表》中載明的材料投標報價高於基準價格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約定的風險範圍時,材料單價漲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約定的風險範圍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設備一覽表》中載明的材料單價等於基準單價的: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約定的風險範圍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第3種方式:/ 。

12.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

12.1 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本合同價款採用固定綜合單價方式確定。

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除工程變更、政策性調整、《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設備一覽表》約定的材料、設備價格變動風險以外因素。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①工程變更:按變更估價原則的約定調整。

②政策性調整:按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佈的文件執行。

③材料價格風險:按約定調整。

④其它:/。

(2)總價合同。

總價包含的風險範圍:/。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3)其他價格方式:/。

12.2 預付款

12.2.1 預付款的支付

預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額:/。

預付款支付期限:/。

預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預付款擔保

承包人提交預付款擔保的期限:/。

預付款擔保的形式為:/。

預付款擔保格式見合同附件7。

12.3 計量

12.3.1 計量原則

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的計量均以《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__)和及其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細則、《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範》(GB50854~50862-20__)及其廣西實施細則、本工程補充項目清單為準。

12.3.2 計量週期

關於計量週期的約定:每月25日前。

12.3.3 單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單價合同計量的約定:

(1) 工程量清單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責任依據,實際施工中發生的工程量增加或減少並不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責任,工程結算以完成的實際工程量為準。

(2) 除另有規定外,工程師應按照合同通過計量來核實確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價款,承包人應得到該價款扣除保留金後的金額。當工程師要對已完工的工程量進行計量時,應適時地通知承包人蔘加。

12.3.4 總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總價合同計量的約定:除工程變更外,原圖紙範圍內的工程量不得按實計量。進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條款第12.3.4項〔總價合同的計量〕約定進行計量,但合同價款按照支付分解表進行支付。

12.3.5 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的計量

其他價格形式的計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進度款支付

12.4.1 完成正負零付10萬元;完成三層樓板付10萬元;完成主體付20萬元;完成全部裝飾工程付30萬元;竣工驗收合格付95%(含以上預付款)。

12.4.2 進度付款申請單的編制

關於進度付款申請單編制的約定: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週期到期後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一式四份,詳細説明此週期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款額,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價款,按有關規定編制。

12.4.3 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提交

(1)單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週期到期後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一式四份,詳細説明此週期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款額,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價款,按有關規定編制。

(2)總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3)其他價格形式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12.4.4 進度款審核和支付

(1)監理人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請7天內。

發包人完成審批並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的期限:收到監理審查並確認後報送7天內 。

(2)發包人支付進度款的期限:審查並確認後14天內 。

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進度款支付方式:銀行轉賬。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編制

1.總價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

2.單價合同的總價項目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總價項目不採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計算,而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__)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13. 驗收

13.1 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13.1.1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時,應提前24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於延期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

13.2 竣工驗收

13.2.1竣工驗收條件

承包人負責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應當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或)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有關施工資料的要求,具體內容包括:按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有關施工資料的要求。

竣工驗收資料的份數:承包人應在竣工後30天內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發包人的要求提供有關竣工資料,其套數除滿足各政府部門存檔案需要外還需另提供兩套原件由發包人存檔備用。

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竣工驗收正式通過後5天(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提供竣工圖2套。

13.2.2竣工驗收程序

關於竣工驗收程序的約定:按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按照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以兩者中時間在後者為準)。

發包人不按照本項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合同價款的萬分之三/天。

13.2.3移交、接收全部與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4天內。

發包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合同價款的萬分之三/天。

承包人未按時移交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合同價款的萬分之三/天。

13.3 竣工退場

13.3.1 竣工退場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場的期限: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天內,承包人應將除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資、機具、設備和設施,全部撤離現場。

14.竣工結算

14.1 竣工付款申請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審計報告發出後14天內提交6份竣工付款申請單,6個月內工程款支付至竣工結算審計總價的95%。

竣工付款申請單應包括的內容:竣工結算審計總價、已支付工程價款、應扣留質量保脩金、應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額等。

14.2 竣工結算審核

發包人審批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發包人審查時間

1500萬元以下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2500萬元-20__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32000萬元-5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45000萬元以上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因承包人提供的結算資料不完整而需要補充或承包人不按時對賬耽誤時間時,審查時間應相應順延。

發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後28天內。

關於竣工付款證書異議部分複核的方式和程序:先由監理複核,報發包人審核,最後由有關部門審定。

14.3 最終結清

14.3.1 最終結清申請單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份數: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後7天內提交10份最終結清申請單。

14.3.2 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

(1)發包人完成最終結清申請單的審批並頒發最終結清證書的期限:收到最終結清申請單30天內。

(2)發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審批後30天內。

15.缺陷責任期與保修

15.1 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1)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參漏,裝修工程、電氣設備、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供熱與供冷系統,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具體質量保修內容雙方約定:在承包人承包範圍內,屬承包人責任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由承包人承擔保修責任。

(2)工程質量保修期限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如下:

1.橋樑工程為/年;

2.道路工程為2年;

3.排水(雨水)工程為 1 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 1 年;

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 個採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 1 年。

7.其他約定:無。

15.2 質量保證金

關於扣留質量保證金的約定:保脩金金額為工程結算價的5%,保脩金金額的暫扣方式:由發包人在工程結算款里扣除。

15.2.1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質量保證金採用以下第(2)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保證金額為: ;

(2)發包人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 預留工程質量保脩金,待缺陷責任期滿後返還;

(3)其他方式:/。

15.2.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採取以下第(2)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其他扣留方式:/。

關於質量保證金的補充約定:質量保脩金分一次返還承包人:發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滿壹年後14天內將保脩金全額返回給承包人。質量保脩金的返還,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質量保修責任和應履行的質量保修義務。

15.3 保修

15.3.1 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為:按國家有關規定。

工程保修書具體內容見合同附件8。

15.3.2 修復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併到達工程現場的合理時間:48小時內。

16. 違約

16.1 發包人違約

16.1.1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發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16.1.2 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違約責任:工期順延。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責任:按銀行同期基準利率賠償。

(3)發包人違反第10.1款〔變更的範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違約責任:/。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違約責任:工期順延 。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違約責任:/。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違約責任:/。

(7)其他:/。

16.1.3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 90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違約

16.2.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承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1(2)、(3)條內容完成的,承包人無條件返工處理,修復至工程質量要求並承擔相關費用,並在發包人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返工,否則發包人有權扣罰該分項工程10%的工程款作為處罰。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1(6)條情形的,或經監理人檢驗認為修復質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絕再進行修補的,發包人將扣除承包人全部質量保脩金。

(3)承包人有本專用合同條款3.2、3.3條違約責任的,發包人有權扣除承包人的違約金。違約金金額均在承包人的履約保證金及計量支付款內扣除。監理人預先下發含有罰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時採取措施糾正,則在指令下達後十五天下發罰款通知書(不再陳述罰款理由)。承包人履約保證金被罰款後由發包人從最後一次計量支付時扣除相應金額補足履約保證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內,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且質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後十五天內可申請返還全部或部分罰款,返還金額由監理人審核,發包人批准。罰款金額返還時不包括銀行利息。

16.2.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關於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特別約定:承包人有違反以下情況之一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並沒收其全部履約保證金。

(1)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按開工通知的要求及時進場組織施工和不按簽訂協議書時商定的進度計劃有效地開展施工準備,造成工期延誤的;

(2)承包人違反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5條規定私自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權利轉讓給其他人,或私自將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3)未經監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將已按投標文件承諾進入工地的工程設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撤離工地的;

(4)由於承包人原因拒絕按合同進度計劃及時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而又未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造成工期延誤的;

(5)承包人否認合同有效或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或由於法律、財務等原因導致承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義務的;

(6)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承包人無法按合同規定及投標文件的承諾進場經監理工程師認可的全部人員和機械的。

發包人繼續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臨時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文件的費用承擔方式:雙方協商。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確認

除通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視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包括戰爭、恐怖活動、動亂、瘟疫、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地震、洪澇等自然災害。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款項後90天內完成款項的支付。

18.保險

18.1 工程保險

關於工程保險的特別約定:建設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

18.1.1投保

(1)投保人:承包人。

(2)投保內容: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承包人的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及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應當包括工地範圍內的全部財產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及所產生的費用、因發生與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包括髮包人的人員)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所產生的費用、承包人施工人員因發生與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的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以及所產生的費用。無論是否獲得保險機構的賠償,凡施工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負責所發生事故的依法應該支付的損失賠償費、撫卹費和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不承擔該等責任。

(3)保險費率:由投保人與合同雙方同意的保險人商定。

(4)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合同雙方同意的保險人商定。

(5)保險期限:保險種類包括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保險期從工程開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驗收之日,如若項目延期,投標單位必須無條件辦理延期手續並承擔一切費用, 如故意或疏忽而沒有投保、少投保或漏投保,造成的後果由承包人負全部責任。

18.1.2第三者責任險

保險金額: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承包人的自有人員生命財產,支付保險費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應當包括因發生與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包括髮包人的人員)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所產生的費用、承包人施工人員因發生與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的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以及所產生的費用。無論是否獲得保險機構的賠償,凡施工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負責所發生事故的依法應該支付的損失賠償費、撫卹費和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不承擔該等責任。保險費率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同意的保險人商定,相關保險費由承包人承擔。

18.2 其他保險

關於其他保險的約定:按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承包人是否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承包人必須為其施工設備、進場材料和工程設備等辦理的保險,支付保險費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應當包括工地範圍內的全部財產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及所產生的費用,無論是否獲得保險機構的賠償,凡施工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負責所發生事故的依法應該支付的損失賠償費和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不承擔該等責任。保險費率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同意的保險人商定,相關保險費由承包人承擔。

19.爭議解決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可向 發包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 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建設工程施工量合同書 篇2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二、工程承包範圍

1、工程承包範圍:見技術合同

三、合同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合同書;

2、中標通知書;

3、技術合同和安全合同;

4、投標書及其附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工程報價;

11、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及獎懲規定。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合同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合同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並遞交履約保函後生效。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施工量合同書 篇3

1.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

1.1.1 合同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監理人:

名稱: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聯繫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設計人:

名稱: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聯繫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設備

作為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

永久佔地包括:     。

臨時佔地包括:     。

1.3 法律

適用於合同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1.4標準和規範

1.4.1適用於工程的標準規範包括:

1.4.2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份數:;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

1.4.3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為:                             。

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內容:          。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數量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為:           ;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現場圖紙準備

關於現場圖紙準備的約定:          。

1.7聯絡

1.7.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 天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

1.7.2發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

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

監理人接收文件的地點:         ;

監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為:         。

1.10交通運輸

1.10.1出入現場的權利

關於出入現場的權利的約定:

1.10.3場內交通

關於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的約定:        。

關於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的約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擔。

1.11知識產權

1.11.1關於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發包人關於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關於發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關於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關於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所採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祕密的使用費的承擔方式:   。

1.13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出現工程量清單錯誤時,是否調整合同價格: 。

允許調整合同價格的工程量偏差範圍:

2.發包人

2.2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證號:             ;

職務:              ;

聯繫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範圍如下:

2.4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現場

關於發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的期限要求:        。

2.4.2提供施工條件

關於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   。

2.5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期限要求:  。

發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擔保:    。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內容: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資料套數:。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費用承擔:。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移交時間:。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形式要求:。

(6)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

3.2項目經理

3.2.1項目經理:

姓名:              ;

身份證號:              ;

建造師執業資格等級:            ;

建造師註冊證書號:              ;

建造師執業印章號:              ;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號:           ;

聯繫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對項目經理的授權範圍如下:            。

關於項目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的時間要求:        。

承包人未提交勞動合同,以及沒有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的違約責任:       。

項目經理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       。

3.2.3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3.2.4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

3.3承包人人員

3.3.1承包人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報告的期限:    。

3.3.3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    。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    。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約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範圍:

3.5.2分包的確定

允許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  。

其他關於分包的約定:

3.5.4分包合同價款

關於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的約定:  。

3.6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承包人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起始時間:。

3.7履約擔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的:

4.監理人

4.1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關於監理人的監理內容:。

關於監理人的監理權限:。

關於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的提供和費用承擔的約定:

4.2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姓名:              ;

職務: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號:       ;

聯繫電話:              ;

電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關於監理人的其他約定:        。

4.4商定或確定

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發包人授權監理人對以下事項進行確定:

(1);

(2);

(3)。

5.工程質量

5.1質量要求

5.1.1特殊質量標準和要求:

關於工程獎項的約定:

5.3隱蔽工程檢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監理人隱蔽工程檢查的期限的約定:

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時,應提前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於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小時。

6.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項目安全生產的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的約定:

6.1.4關於治安保衞的特別約定:

關於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的約定:

6.1.5文明施工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約定:

7.工期和進度

7.1施工組織設計

7.1.1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其他內容:

7.1.2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詳細施工組織設計的期限的約定: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7.2施工進度計劃

7.2.2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7.3開工

7.3.1開工準備

關於承包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的期限:。

關於發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

關於承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

7.3.2開工通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測量放線

7.4.1發包人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期限:。

7.5工期延誤

7.5.1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7)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其他情形:

7.5.2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

7.6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的其他情形和有關約定:

7.7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視為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1);

(2);

(3)。

7.9提前竣工的獎勵

7.9.2提前竣工的獎勵:。

8.材料與設備

8.4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8.4.1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保管費用的承擔:

8.6樣品

8.6.1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要求:

8.8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關於修建臨時設施費用承擔的約定:

9.試驗與檢驗

9.1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9.1.2試驗設備

施工現場需要配置的試驗場所:

施工現場需要配備的試驗設備:

施工現場需要具備的其他試驗條件:

9.4現場工藝試驗

現場工藝試驗的有關約定:

10.變更

10.1變更的範圍

關於變更的範圍的約定:

10.4變更估價

10.4.1變更估價原則

關於變更估價的約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監理人審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獎勵的方法和金額為:

10.7暫估價

暫估價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明細詳見附件11:《暫估價一覽表》。

10.7.1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准採取第種方式確定。

10.7.2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准採取第種方式確定。

第3種方式: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

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的約定:

10.8暫列金額

合同當事人關於暫列金額使用的約定:

11.價格調整

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市場價格波動是否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

因市場價格波動調整合同價格,採用以下第種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第1種方式:採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關於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的約定:;

第2種方式:採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2)關於基準價格的約定:。

專用合同條款①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低於基準價格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過%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②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高於基準價格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時,材料單價漲幅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過%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③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等於基準單價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第3種方式:其他價格調整方式:

12.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

12.1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2、總價合同。

總價包含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3、其他價格方式:

12.2預付款

12.2.1預付款的支付

預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額:。

預付款支付期限:。

預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預付款擔保

承包人提交預付款擔保的期限:。

預付款擔保的形式為:。

12.3計量

12.3.1計量原則

工程量計算規則:。

12.3.2計量週期

關於計量週期的約定:。

12.3.3單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單價合同計量的約定:。

12.3.4總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總價合同計量的約定:。

12.3.5總價合同採用支付分解表計量支付的,是否適用第12.3.4項〔總價合同的計量〕約定進行計量:。

12.3.6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的計量

其他價格形式的計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進度款支付

12.4.1付款週期

關於付款週期的約定:。

12.4.2進度付款申請單的編制

關於進度付款申請單編制的約定:

12.4.3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提交

(1)單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2)總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3)其他價格形式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12.4.4進度款審核和支付

(1)監理人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的期限:。

發包人完成審批並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的期限:

(2)發包人支付進度款的期限:。

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12.4.6支付分解表的編制

2、總價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

3、單價合同的總價項目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

13.驗收和工程試車

13.1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13.1.2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時,應提前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於延期最長不得超過:小時。

13.2竣工驗收

13.2.2竣工驗收程序

關竣工驗收程序的約定:

發包人不按照本項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與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發包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

承包人未按時移交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

13.3工程試車

13.3.1試車程序

工程試車內容:

(1)單機無負荷試車費用由承擔;

(2)無負荷聯動試車費用由承擔。

13.3.3投料試車

關於投料試車相關事項的約定:

13.6竣工退場

13.6.1竣工退場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場的期限:。

14.竣工結算

14.1竣工付款申請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竣工付款申請單應包括的內容:

14.2竣工結算審核

發包人審批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發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關於竣工付款證書異議部分複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最終結清

14.4.1最終結清申請單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份數:。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申請單的期限:。

14.4.2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

(1)發包人完成最終結清申請單的審批並頒發最終結清證書的期限:。

(2)發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缺陷責任期與保修

15.2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

15.3質量保證金

關於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的約定:。

15.3.1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質量保證金採用以下第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保證金額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採取以下第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其他扣留方式:。

關於質量保證金的補充約定:

15.4保修

15.4.1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為:

15.4.3修復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併到達工程現場的合理時間:

16.違約

16.1發包人違約

16.1.1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發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16.1.2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違約責任:。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責任:。

(3)發包人違反第10.1款〔變更的範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違約責任: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違約責任:。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違約責任: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違約責任:。

(7)其他:

16.1.3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違約

16.2.1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承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

16.2.3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關於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特別約定:

發包人繼續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臨時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文件的費用承擔方式:。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確認

除通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視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款項後天內完成款項的支付。

18.保險

18.1工程保險

關於工程保險的特別約定:。

18.3其他保險

關於其他保險的約定:。

承包人是否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18.7通知義務

關於變更保險合同時的通知義務的約定:

20.爭議解決

20.3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是否同意將工程爭議提交爭議評審小組決定:

20.3.1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確定:。

選定爭議評審員的期限:。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報酬承擔方式:。

其他事項的約定:。

20.3.2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關於本項的約定:。

20.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施工量合同書 篇4

立協議人:____________建築工程公司(下稱甲方)____________百貨公司(下稱乙方)____________建築工程公司訴____________百貨公司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在______區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調解結案,調解書已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送達。調解協議規定乙方欠甲方建築工程款___________

_______元,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銀行貨款的有關規定承擔利息;雙方互不追究其他責任。現因乙方目前經濟方面有困難,提出分期付款。經甲、乙方反覆協商,達成協議如下:(一)甲方同意變更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_法經字第190號民事調解書關於乙方欠甲方建築工程款________

__________元,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的決定。(二)乙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款______元

;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款40000元。(三)甲、乙雙方均應信守協議。乙方如不履行協議,每期拖欠的款額,每拖欠一日按30%計算滯納金。(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方各執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______建築工程,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章)

乙方:______百貨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量合同書 篇5

國際土木建築工程合同

僱主: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

工程項目及相關文件:_______

上述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共同條件

定義與解釋

定義

第一條本合同(按下文規定的定義)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此處為其所規定的含義:

(1)“僱主”是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築、安裝或交付進行招標並將僱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僱主名下的合法繼續人,但不包括(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僱主的任何受讓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標已被僱主接受的個人或多人、商號或公司,幷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3)“工程師”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派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

(4)“工程師的代表”是指駐工地工程師或工程師的助理,或任何由僱主或工程師隨時派來履行本文件第二條所規定的職責的工程建築管理員,其職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應進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條件、説明書、圖紙、經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費率與價格表(如果有的話)、投標書和合同協議。

(7)“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根據下文所載規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8)“施工設施”是指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按本條下述定義)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一切設備器械或諸如此類性質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臨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

(10)“圖紙”是指説明書中所提到的圖紙和任何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對這類圖紙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可的其它圖紙。

(11)“現場”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進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場所,以及任何由僱主為本合同的目的而連同本合同中特別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場所。

(12)“經認可”是指業經書面認可,包括對先前的口頭認可所作的隨後的書面確認;而“認可”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情況。

單數與複數

視文中需要,僅表明單數的詞也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

頁旁小標題或註釋

這些一般條件中的頁旁小標題或註釋均不得被認為是本合同條件的組成部分,也不得作為解釋本合同條件或本合同時的考慮因素。

工程師的代表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條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是視察和監督本工程,並試驗與檢查有關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與做工。他無權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規定者外,他無權命令進行任何會引起遲延的工程或指示僱主作任何額外支付,也不能對本工程作任何變更。

工程師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師的任何權力和授權委託給工程師的代表,並應將所有這種權力和授權的書面委託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工程師的代表在這種委託範圍之內(但不是委託範圍之外)給予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認可,應如同工程師所作出的指示或認可一樣,對承包人與僱主具有約束力。但是必須以下述為條件:

1.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認可,並不損害工程師日後不認可該工作或材料並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毀的權力。

2.如果承包人對於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任何決定感到不滿意,他應有權把此問題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隨即對該決定予以確認、撤銷或更改。

轉讓與轉包

1.轉讓

第三條承包人未經僱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處或利益(付給承包人銀行的任何根據本合同到期應付的款項不在此列)。

2.轉包

第四條承包人不得把整個工程轉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未經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組成部分轉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人對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和疏忽,就如同對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或疏忽一樣,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按計件方式提供勞動力,不應認為是本條所説的轉包。

合同的範圍

第五條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經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文件

6.語言

(1)制訂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語言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説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種語言寫成,則還應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釋本合同所據以為準的該種語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語言”。

文件互相解釋

(2)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共同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的各項條款規定,應成為任何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項條款規定的主導。在上述條件下,構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應視為是彼此相互解釋的,如有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應由工程師對之作出解釋和調處,工程師應即為此向承包人發出指示,指導應按何種方式完成該項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遵照任何這種指示執行而為承包人帶來的任何費用,由於文件的這種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並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預計之列,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僱主應按可以合理負擔此項費用的金額支付這筆額外款項。

7.圖紙的保管

(1)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副本兩份。承包人如還需要更多的副本,應由承包人自費提供和製作。在本合同履行完畢時,承包人應把所有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圖紙退還給工程師。

承包人應就執行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項所進一步需要的任何圖紙或説明書,給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以適當的書面通知。

圖紙副本應有一份保存在現場

(2)上述提供給承包人圖紙副本中一份,應由承包人保存在現場,該分圖紙應供工程師、工程師的代表和經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任何其它人員在一切適當時間檢查和使用。

8.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

工程師應完全有權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隨時向承包人提供為了本工程的正確和適當的進行和維護的目的而必須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承包人應予執行並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9.合同協議

承包人應邀立約時,應按附件所列並視情況經過必要修改的格式簽訂合同協議(由僱主承擔費用制訂)。

10.履約保證書

如果投標書中載明,承包人承諾在需要時取得一家保險公司或銀行的擔保或是提供兩名合適而殷實的擔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負有連帶責任地向僱主承擔義務,按不超過投標金額10%的金額根據保證書的條件擔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則該保險公司或銀行或擔保人以及該保證書,均應是須經僱主認可的,而取得這種擔保或提供這種擔保人以及所要訂立的這種保證書的費用,應統由承包人承擔,但本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11.現場檢查

投標書應認為是根據僱主在其為投標的目的提交給承包人的文件中所應提供的有關水文、氣候和自然條件的數據資料所制訂的。但是承包人應檢查和考察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並應在提交投標書以前(儘可能)確實弄清現場的形狀與性質、守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數量與性質進入現場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設備,總之,他應親自取得一切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它可能影響其投標的各種情況的必要資料(按上所述)。

投標的充分條件

不利的自然條件和人為的障礙

12.承包人應被認為在投標以前,已確實弄清他對於本工程的投標以及在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和費率與價格表(如有的話)中所列的費率與價格都是正確和充分的。此費率與價格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應包括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一切義務和為本工程的正確建成與維護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條件或人為的障礙,而此種條件或障礙並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承包人應立即將此書面通知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認為,此種條件或人為障礙並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僱主則應支付由於此種條件而加給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包括由於遇到此種條件或障礙而引起的以下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①遵照工程師在與此有關情況下向承包人所發出的任何指示執行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以及

②承包人在未得工程師具體指示情況下,可採取的任何經工程師認可的正當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13.工作必須使工程師滿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實際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本合同要求進行,建成和維護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師滿意,並應執行和嚴格遵循工程師對於涉及或有關本工程的任何事項(不論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導。承包人只領受工程師或(在按照本文件第2條所提到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導。

14.應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標被接受以後,承包人如經要求應當儘快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表明他所建議本工程進行的步驟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請工程師認可,並凡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出要求時,應向他們書面提供關於承包人對進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視情況而定)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所作安排的詳細資料。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交這種方案並經他們認可,或者向其提供這種詳細資料,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5.承包人的監督權

承包人應本工程進行中,並在其後工程師認為是正當履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承擔的義務所必需的期間,給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該認可隨時可予撤銷)一名有法定資格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當常駐本工程,並應把他的全部時間專用於本工程的監督。如果工程師撤銷此項認可,承包人應在接到撤銷此項認可的書面通知以後,儘快(在考慮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換他的情況下)將該處理人撤離現場,而且日後不得再僱用他擔任現場任何工作,並應由經工程師認可的其它代理人來替換他。這種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代表承包人領受工程師或(在按本文件第2條規定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導和指示。

16.承包人的僱員

(1)承包人有關本工程的進行和維護應在現場提供和僱用:

僅屬具有各該行業的熟練技能與經驗的技術能手,和能對要求他們監督的工作進行適當監督的助副代理人、領班和工長,以及為本工程的正確而及時的進行和維護所必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2)承包人為了或關於本工程的進行或維護而僱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工程師認為其行為不當或不稱職或玩忽職守,或者工程師另外認為僱用該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師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將該人撤離本工程,而且非經工程師書面允許,不得再僱用該人從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離本工程的人員應儘快地由經工程師認可的稱職的替換人員接替。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應負責按工程師書面規定的原始基準點、線和高程對本工程進行準確和正確的定位,負責本工程所有各個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線正確無誤(按上所述),並負責提供與此有關的一切必需的儀表器具和勞動力。如果在本工程進展中的任何時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線上出現或發生任何錯誤,承包人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應自行承擔費用糾正此種錯誤,使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滿意,除非此種錯誤是由於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書面提供的不正確的數據資料所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糾正此種錯誤的費用應當由僱主承擔。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定位或任何線或高程所作的檢查決不應免除承包人對此項定位的準確性所承擔的責任,因此,承包人應當仔細保護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準基點、龍門板、標樁和其它各物。

18.鑽孔和勘探挖掘

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的任何時候,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進行鑽孔或進行勘探挖掘,應以書面命令提出此項要求,而且除非建築工程清單中已列有關於這種預期的工作的臨時金額,否則應被認為是根據本文件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所命令的一項追加的要求。

19.守衞與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者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或者經合法當局提出要求時,應自行承擔費用為有關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衞、圍欄和看守,以保護本工程或保障公眾或其它人員的安全和方便。

20.對工程的照管

(1)從本工程開始到完成,承包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臨時工程,如果由於任何原因(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例外風險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臨時工程遭受任何損壞、滅失或傷害,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予以修理和彌補,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時處於良好的狀態,並且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示。如果任何這種損壞、滅失或傷害,是由於任何例外風險引起的,承包人在經工程師要求並且符合本文件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修理和彌補,如上所述,其費用則由僱主承擔。承包人還應對他在為了履行本文件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所引起的對本工程的任何損害負責。

例外風險

“例外風險”有:戰爭、戰爭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戰)、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判亂、革命、暴動或者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或(非承包人自己的僱員之間的)動亂、騷動或騷擾,或者是僱主使用或佔有已經對之出具竣工證書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於工程師對本工程的設計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由於並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預見性和能力所能預見或合理預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這些,在此都統稱為“例外風險”)。

21.工程的保險等

承包人在其根據本文件第20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應以僱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對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予負責的由於任何原因(非例外風險)所引起的一切滅失或損壞按下述方式投保,使僱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險的範圍包括本工程施工期間,也包括維護期間由於維護期開始以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引起的滅失或損壞以及承包人在為了履行其根據本文件第49條所承擔的義務而進行任何作業的過程中所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

(1)對本工程和臨時工程按隨時所進行的這種工程的全部價值保險。

(2)對材料、施工設備和承包人運至現場的其它各物,按這處材料、施工設備和其它各物的全部價值保險。

這種保險應按僱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在承包人上述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本條所載任何規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責任對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

(1)承包人(除説明書另有規定者外)應就由於本工程的施工和維護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損失和對任何人身或任何財產所受傷害或損害(並非承租人或佔用人所遭受的對現場的土地或莊稼的表面或其它損害)的權利主張,並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但是,此處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被認為使承包人應有責任就對下列情況的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費給僱主以補償:

①土地由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佔用或者(除下文規定者外)遭受如上所述的表面或其它損害;

②僱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對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進行施工的權利;

③由於按照本合同進行本工程施工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對照明、空中航線或水路或其它地役權或準地役權等任何權利的臨時或永久性妨礙;

④由於僱主、僱主的代理人或僱員或其它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僱用的)在本合同期間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所造成的對人身或財產的傷害或損害,或者與此有關的任何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

但是還必須規定:為了本條的目的,“現場”一詞應認為只限於説明書中規定的或圖紙上表明的其中土地和莊稼由於進行本工程而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妨礙或損害的範圍。

23.由僱主給以賠償

(2)僱主應就有關本條第(1)款限制性條款中所提到的事項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失,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第三方保險

(1)承包人在開始進行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根據本文件第二十二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的情況下)應為防止並非由於本文件第二十二(1)條限制性條款中提到的事項所引起的、在進行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對任何財產(包括僱主的財產)或對任何人身(包括僱主的任何僱員)的任何損害、滅失或傷害進行保險。

第三方保險的最低金額

(2)此項保險應按僱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並應至少按投標書中所列金額,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工期保險費的收據。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1)對於由於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員遭受任何工傷事故而應依法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費或補償,除了由於僱主、僱主的代理人或僱員的任何行為或違約所造成的工傷事故者外,僱主均不應承擔責任,而承包人應就所有這種損害賠償費和補償(上述例外情況除外)並就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

為工人遭受工傷事故保險

(2)承包人應把此項賠償責任向經僱主認可的(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保險人投保,並應在他僱用任何人員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間繼續此項保險,如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該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對於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就對這些人員的賠償責任,按照使僱主能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方式進行保險,則承包人根據本款承擔的進行上述保險的義務應屬已經履行,但承包人應要求該分包人凡經要求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此項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

25.對承包人沒有投保的補救辦法

如果承包人未就本文件第21、23和24條中提到的各項保險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由他投保的任何其它項保險進行保險和使之保持有效,則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可以就任何此類保險項目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並支付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險費,並隨時從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僱主所支付的金額,或以此作為到期債務向承包人索還。

26.發通知和付費

承包人應按有關進行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它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要求並按其財產或權利在任何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影響的一切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的要求,發出一切應發的通知和支付一切應付的費用。

遵守法規、規章等

承包人應在各個方面遵守可適用於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上述法規、法令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規定,以及遵守上述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並就對於違反任何此類法規、法令和法律、規章條例或細則的一切罰款和各種賠償責任,給僱主以補償。但是,凡經工程師證明為正當應付並由承包人支付的關於此類費用的一切款項,應由僱主付還給承包人。

27.化石等

在本工程現場發現的一切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築物以及其它在地質學或考古學方面有價值的遺物或物品,應在僱主與承包人之間認為是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這種物品,並應在這種物品發現之時和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項發現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並按工程師的代表的指示處理這種物品,其費用由僱主負擔。

28.專利權和使用費

承包人應就對於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設備、機器、工作或材料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稱或其它受保護權處提出的一切權利主張和訴訟,並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僱主免受損害並給僱主以補償。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為取得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頭、沙子、礫石、泥土或其它材料支付一切噸位税和其它使用費、租金,以及其它付款或補償(如果有的話)。

29.妨礙交通和毗鄰的財產

為進行本工程和任何臨時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業,應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適當地妨礙公眾方便或妨礙進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論僱主或任何其它人員擁有的財產,承包人應就由於或有關任何這種只要是承包人應對之承擔責任的事項所引起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僱主免受損害,並給僱主以補償。

30.臨時運輸

(1)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運輸損壞或傷害連接現場的或在通往現場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橋樑,尤其應選擇路線,選擇和使用車輛並限制和分配裝載量,以便儘可能合理地限制這種由於把設備和材料運出入現場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臨時運輸,並使該公路和橋樑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損壞或傷害。

特殊的負載

(2)如果承包人認為有必要搬運一車或數車施工設備機械或預製件或工作部件經過部分公路或橋樑,而這種搬動很可能會損壞公路或橋樑,除非對公路或橋樑進行特別保護或加固,則承包人應在這種載運車輛開上公路或橋樑以前,把要載運的重量和其它細則以及他對保護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橋樑的建議,通知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在接到此項通知後十四天內沒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項保護或加固是不必要的,則承包人就可以實行此項建議或工程師對此所提出的修改,並且,除非上述保護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項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否則其費用或開支應由僱主付給承包人。

對臨時運輸索賠要求的處理

(3)如果在本工程進行期間或在其後的任何時間,承包人收到由於進行本工程而引起的有關對公路或橋樑的損壞和傷害的任何索賠要求,應當立即將此報告工程師,其後,僱主應就此項索賠要求談判解決辦法並支付一切應付款項,並應就此和與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承包人以補償。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索賠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於承包人方面沒有遵守和履行其根據本條第(1)和(2)款所承擔的義務而造成的,則經工程師證明由於承包人沒有遵守或履行上述義務而所應賠償的金額,應由承包人付給僱主。

水路運輸

(4)如果由於本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採用水路運輸,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公路”包括水閘、碼頭、防波堤或與水路有聯繫的其它建築物,而“車輛”則包括船隻,並應具有相應效力。

31.給予其他承包人的機會

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的要求,為僱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併為僱主和任何其他合法當局所僱用的在現場上或現場附近進行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內的工作或執行僱主簽訂的任何有關或附屬於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進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但是,如果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的書面請求,向任何這種其他承包人或僱主或任何這種當局提供由承包人負責維護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允許他們使用現場上的承包人的腳手架或其它設備,或向他們提供任何性質的其它服務,則僱主應就這種使用或服務按工程師認為合理的金額支付給承包人。

32.設備、材料和勞動力的供應

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供應和提供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臨時和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材料、勞動力(包括其監督)、往來現場和在本工程內和周圍的運輸,以及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要的各類其它物品。33.竣工現場的清理

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從現場清除或撤離一切施工設備、剩餘物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使整個現場和工程清潔並處於良好狀況,使工程師滿意。

勞動力

34.勞動力的僱用

(1)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僱用一切當地的或外地的勞動力,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並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給工資。

供水

(2)承包人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根據當地條件,對現場供應充足的飲用水和其它用水供承包人的職員及工人們使用,使工程師的代表感到滿意。

酒類或藥物

(3)承包人不得違反現行的法規法令和政府規章或命令而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以其它方式處理任何酒類或藥物,或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僱員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處理這類物品。

武器和彈藥

(4)承包人不得同任何人員交換任何武器或任何種彈藥或作其它的處理,或允許或容忍上述這種交換或處理。

節日和宗教習慣

(5)承包人對待他所僱用的一切工人,應適當尊重一切公認的休息節日和宗教方面或其它方面的習慣。

流行病

(6)如果發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衞生當局為處理和撲滅此種疾病而制定的條例、命令和要求。

妨害治安行為等

(7)承包人應隨時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僱員出現任何非法的動亂或妨害治安行為,以維持治安和保護本工程鄰近的人員和財產免遭上述動亂或行為的妨害。

分包人遵守事項

(8)承包人應對其分包人遵守上述各項規定承擔責任。

(9)任何有關工人和工資的其它條件,應視需要如第二部分第三十四條第(9)(10)等款所列。

35.關於工人等情況的申報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和間隔時間向工程師的代表或其辦事處提交詳細報告書,説明承包人各個時候在現場上僱用的管理人員和各級工人的數目,以及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有關施工設備的資料。

材料與做工

36.材料與做工的質量和試驗

(1)一切材料和做工均應屬於合同規定的各該種類並符合工程師的指示,並應不時接受工程師在製造或製作地點或在現場或在所有任何這類地點指導進行的試驗。承包人應提供為檢查、測量和試驗任何工作及所用的任何材料的質量、重量或數量所通常需要的協助、儀器、機械、勞力和材料,並應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在把材料投入本工程以前,提供材料的樣品供試驗。

樣品費用

(2)如果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的提供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費用,否則應由僱主承擔費用。

試驗費用

(3)進行任何試驗的費用,如果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進行這種試驗,並且(在僅僅做負荷試驗或者為了確定任何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作的設計是否適合於旨在達到的目的而做試驗的情況下)這種試驗在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已詳細列出,足以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標中予以定價或估算在內,則應由承包人負擔。

未規定的試驗等的費用

(4)如果工程師命令進行的任何試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

①並非意指或規定進行的試驗,或

②(在上述情況下)未詳細列出的試驗,或

③雖意指或規定進行,但工程師命令,要由一名獨立的人員在除了現場或受試驗材料的製造或製作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試驗。

如果試驗結果表明,該做工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工程師的指示,則此項試驗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否則由僱主負擔。

37.進入現場

工程師和他所授權的任何人應能隨時進入本工程和現場,以及進入正在為本工程進行工作或提供材料、製成品或機械的一切車間和地方,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這些地方或獲得進入的權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38.在覆蓋以前對工程的檢查

(1)任何工作未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認可不得予以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承包人應提供充分機會由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檢查和測量任何將要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的工作,並在永久性工程就位以前檢查其基礎。承包人應在任何這種工程或基礎準備就緒或即將準備就緒以供檢查時,及時通知工程師的代表,而工程師的代表除非認為此項檢查沒有必要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否則應為檢查和測量該工程或檢查該基礎的目的而出席,不得無理拖延。

移動覆蓋物和打開

(2)承包人應按工程師不時作出的指示,將本工程任何部分移去覆蓋物或從中打開,並應使各該部分恢復原狀和修補好,使工程師滿意。如果任何各該部分是在依照本條第(1)款的要求執行後予以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的,並經認為是按照本合同進行的,則將其移去覆蓋物、從中打開、恢復原狀和修補等各項費用均應由僱主負擔,但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所有上述各項費用均應由承包人負擔,並應由僱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僱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39.清除不適當的工作和材料

(1)工程師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應有權隨時發出書面命令:

①在該命令規定的時間內從現場清除工程師認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

②代之以適當的和合適的材料,並

③拆除工程師認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並按要求重建(不管其以前的任何試驗或中期付款)。

承包人違約

(2)如果承包人拖欠不執行上述命令,僱主有權僱用其他人員進行此項工作並付給工資,由此產生的或伴隨而來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由承包人負擔,並應由僱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僱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40.工程暫停

(1)承包人應在接到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時,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進行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並應在暫停時間,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適當地保護本工程並保證其安全。承包人在根據本條規定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方面所招致的額外費用,包括所有現場應支付的日常工資、薪水、設備的折舊和保養、現場的雜費和本合同的一般管理費,均應由僱主負擔和支付,除非這種暫停是:

①本合同另有規定者,或

②為適當進行本工程所必需者,或由於天氣條件影響本工程的安全和質量,或由於承包人方面的違約,或

③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安全所必需者。

但是,除非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的命令後的28天內將其索賠意向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否則承包人將無權索還任何此種額外費用。工程師應就其認為是公平合理的“索賠要求”,解決和決定應付給承包人的這種額外款項。

暫停持續超過90天

(2)如果根據工程師書面命令(本款稱之為“暫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進展暫停一段時期或連續幾段時間總計達90天,或者如果工程師在先前已發出為期不到90天的暫停命令以後,又在這一暫停期限屆滿時起不到90天以內,再次發出不論是關於整個工程的或是(如果先前的暫停命令僅影響本工程的一個部分)影響或包括本工程的該一部分的暫停命令,則在上述任何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送交工程師一份書面通知,要求工程師在接到此通知後的28天內許可繼續進行已暫停進行的本工程或其中的該一部分。如果未在上述時間內給予這種許可,承包人通過再送一份書面通知,可以(但並非必須)選擇如下:如果此項暫停僅影響本程的一部分,則按根據本文件第51條的規定刪除該部分對待;如果此項暫停涉及整個工程,則按僱主放棄本合同對待。

開工時間和遲延

41.工程的開始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書面命令後,應在投標書指定的期限內,在現場開始本工程,並應以應有的速度進行,不得遲延,但如有工程師明文批准或命令者或完全屬於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者除外。

42.現場的佔用

(1)除本合同可規定應讓承包人隨時佔有的現場各部分的範圍和各該部分應向承包人提供的順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關於本工程進行順序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僱主將隨着工程師發出開始本工程的書面命令,讓承包人佔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文件第14條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話)或者按照承包人應以書面通知向工程師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始和繼續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現場各部分,並將隨着工程的進展,隨時讓承包人佔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議(視情況而定)以應有的速度進行本工程施工所進一步需要的現場各部分。如果由於僱方方面沒有按照本條規定讓承包人佔有現場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遲延或費用開支,工程師應准許延長工程完成時間,並證明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對所招致開支的償付金額,該金額應由僱主支付。

道路通行權等

(2)承包人應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關進入現場的特別或臨時的道路通行權負擔一切開支和費用。承包人還應自費提供他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

43.竣工的時間

在遵照説明書中有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應在整個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本工程應在投標書所指定的時間內全部竣工,從投標中所指定的開工期限的最後一天起算,或根據本文件第44條允許的延長時間計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發生的不論何種其它特殊情況,使承包人有正當權利延長竣工時間,工程師應確定這種延長時日。但是,工程師並無義務要考慮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或其它特殊情況,除非承包人在這種工作開始後或這種情況出現後的28天內,或其後儘快地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有關他認為自己有權延長時間的任何權利主張的充分而詳細的材料,以便當時能對該權利主張作出調查。

45.夜間或星期日不工作

在遵照本合同所載的相反規定的條件下,任何長久性工作,除下文規定者外,非經工程師的代表書面許可不得在夜間或星期日(如果當地公認休息日)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進行,為拯救人命或財產或為本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者是絕對必需的工作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但是,本條規定不適用於任何通常採用輪班制或兩班制進行的工作。

46.進度

承包人根據文件第五條所提供的全部資料、設備和工人,以及本工程進行和維護的方式、方法與速度,應是同一種類的,並應按使工程師滿意的方式進行。如果任何時候工程師認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太慢,不能保證本工程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師應將此以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後應採取他認為必要的措施,而工程師則可同意加快進度,以便使本工程能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如果此項工作未在夜間進行,承包人應請求許可在夜間和白天一樣工作。如果得到工程師這種許可,承包人應無權因這樣而獲得任何額外支付,但是,如果這種請求遭到拒絕,而又沒有相當的、切實可行的加快工程進度的方法,則竣工的時間應延長僅由於這種拒絕所致的一段時間。進行夜間作業不得有不合理的噪音或干擾。承包人應就由於在進行作業時所產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擾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與此賠償責任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

47.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文件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向僱主支付投標中規定的金額,作為對這種違約規定的違約償金,而不作為對本工程竣工時期按本文件第43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視情況而定)所超過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罰款。僱主在不妨礙其它補償方法的情況下可以從他手頭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該項違約償金的金額,支付或扣除該違約償金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義務,或免除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其它義務與責任。

規定的違約償金的削減

(2)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本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業經工程師按本文件第48條出具竣工證書,並已由僱主佔有或使用,則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有關出具該竣工證書以後的任何延遲時間應按業經證明已竣工部分的價值佔整個工程的價值的比例予以削減。

對提前竣工的獎金

(3)如果希望在本合同中規定對提前完成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支付獎金,應在第二部分第四十七(3)條中予以規定。

48.竣工證書

一俟工程師認為本工程已基本竣工並已令人滿意地通過本合同規定的最後試驗時,工程師應在接到承包人關於將在維護期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的書面保證後,對本工程出具竣工證書,本工程的維護期應從出具此項證書之日開始。但是,工程師可以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對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出具這種證書,並應根據承包人的書面申請對業已竣工使工程師感到滿意而且已經為僱主佔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出具這種證書。當給予本工程的一部分以這種證書時,應當認為該部分已經竣工,而且該部分的維護期應從出具這種證書之日開始。但是,按上述規定對上述被佔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出具的竣工證書,不得認為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面或表面工程的竣工,除非這種證書明確如此説明。

維護和缺陷

49.“維護期”的定義

(1)本條件中,“維護期”一詞應指投標中指定的維護期限,從工程師按照本文件第48條證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或者如果工程師根據第四十八條出具不止一份證書時,則從各該證書出具之日起分別計算,而與維護期有關的“本工程”一詞則應作相應的解釋。

進行修理工作等

(2)為了使本工程在維護期滿之時或期滿之後儘快交付給僱主時,處於維護期開始時的同樣完好狀態(正常的磨損除外)使工程師感到滿意,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在維護期間或在維護期滿後14天內根據工程師或以工程師外義在維護期滿之前所進行檢驗的結果可能以書面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對缺陷、不完善之處、收縮或其它缺點進行修理、改正、重建、矯正和彌補等一切工作。

進行修理工作等的費用

(3)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需要進行這種修理工作是由於使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者由於承包人方面忽視或沒有遵照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義務所致,則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所有這種修理工作。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必需進行修理是由於任何其它原因,則應作為追加工作確定這種修理工作的價值並予以付款。

對承包人不進行要求他做的工作的補救辦法

(4)如果承包人不進行上述工程師要求他做的任何工作,僱主有權用他自己的工人或請其它承包人進行此項工作,如果此項工作是屬於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的工作,僱主應有權向承包人索回此項費用,或可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此項費用。

50.承包人進行調查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書面要求,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調查造成任何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的原因。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不是屬於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應予負責之列者,承包人在上述調查中所進行的工作的費用應由僱主承擔。但是,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是屬於上述承包人應予負責之列者,進行上述調查工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自行承擔費用對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進行修理、矯正和補救。

修改、增補與刪除

51.變動

(1)工程師應對於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狀、質量或數量作出他認為可能是必要的變動,並且為此目的或由於任何其它原因,他如認為可取,應有權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項,而承包人應照辦:

①增加或減少本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②刪除任何此類工作,

③改變任何此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④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線、方位和大小,

⑤進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追加工作,所有這種變動決不應使本合同無效,但是所有這些變動的價值(如果有的話)在確定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時,應予以考慮。

有關各項變動的命令應是書面的

(2)承包人沒有工程師的書面命令,不得作任何變動。但是,如果當任何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並非由於根據本條發出命令的結果,而是由於其數量超過或不足建築工程清單所規定的數量,則對這種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不應要求有任何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於任何原因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命令以口頭方式發出是可取的,承包人應遵照執行這種命令,而工程師不論在該命令執行之前或之後對這種口頭命令所作的任何書面確認,均應認為是屬於本條所指的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師的任何口頭命令,向工程師作出書面確認,而此項確認未遭工程師的書面否認,則此項確認即應認為是工程師的書面命令。

52.變動的估價

(1)工程師應就其命令進行的任何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刪除的工作確定他認為應對投標中指定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去的金額(如果有的話)。所有這些工作均應按工程師如果認為適用的本合同所規定的費率估價。如果本合同沒有載明任何適用於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費率,則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合適的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確定他認為合理而適當的價格。

工程師確定費率的權力

(2)但是,如果任何刪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都同整個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有關,工程師認為由於這種刪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對本工程任何項目所規定的費率或價格變得不合理或不適用,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費率或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各種情況之後另外確定他認為合理適當的費率或價格。

但是還必須規定,除非在該命令發出之日以後(而在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況下,則在此項工作開始之前或在其後)已儘快地發出書面通知:

①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師關於他要求額外付款或變動費率的意圖,或

②由工程師通知承包人關於他準備視情況變動費率或價格的意見,否則就不得按本條第(1)款增加本合同的價格,或按本條第(2)款變動費率或價格。

變動超過15%

(3)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時,發現各項變動(由於任何有關改變材料和(或)勞動力價格的條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後結果,較投標所指定的金額增加或減少15%以上,則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應按工程師和承包人雙方商定的金額進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一切實質性的和有關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雜費和管理費)之後,確定在他認為是合理而適當的金額。

計日工作

(4)工程師如果認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時,可以書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應按計日工作進行。這樣,對這種工作應根據建築工程清單內的計日工作表所規定的條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標中確定的費率與價格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收據或其它憑證以證明所付金額,並應在定購物料以前先把關於該物料的報價單提請工程師認可。

對於所有按計日工作進行的工作,承包人應在此種工作持續進行期間,每天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此種工作所僱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種和時間的準確清單一式兩份,以及列明此種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與設備(已按照本文件上面提到的表計入百分比增加的設備除外)的品名及數量的報表也一式兩份。每份清單和報表如果或經認為正確無誤,其中一份將由工程師的代表簽字後退還承包人。每個月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一份關於所使用的勞動力、材料和設備(上述例外除外)的價格報表,這種清單和報表如果沒有全部和準時提交,承包人就無權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由於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規定送交這種清單或報表並非切實可行的,則工程師應有權批准對此種工作按計日工作(在對此種工作所用的時間和設備及材料感到滿意時)或是按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價格付款。

權利主張

(5)承包人應每月一次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一份賬目單,詳細列舉(儘可能詳盡)承包人認為自己有權提出的對任何增加的費用的各項權利主張,以及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命令已在當月進行的一切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沒有列入此項詳細賬目單內的對任何這類工作索取償付的要求,將一概不予考慮。但是儘管承包人沒有遵守此項條件,如果他已在儘早的時機,通知工程師關於他打算就這類工作提出權利主張,則工程師仍有權批准對任何這類工作付款。

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53.本工程專用的設備等

(1)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攜入現場就應當認為是專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無理拒絕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為了將其從現場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設備的撤離等

(2)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現場的所有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離現場。

僱主對設備等損壞不承擔責任

(3)除本文件第20條和第65條有規定者外,僱主在任何時候對上述任何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損失或傷害概不負責。

設備的再輸出

(4)對於承包人為本工程的目的而輸入的任何施工設備,在按上述規定撤離現場後,僱主將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協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輸出這種施工設備獲得必要的政府的批准同意。

海關放行

(5)僱主在需要時將協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設備、材料和其它各物取得海關的放行。

(6)任何涉及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的其它條件,包括有關支付或減免關税或其它進口税、港口費、碼頭費、卸貨費、引水費和任何其它費用或應付款的各項條件,視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條第(6)、(7)等項中予以規定。

54.對材料等的認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文件第53條的實施,不得被認為是默示工程師對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它事項的任何認可,也不得妨礙工程師在任何時候拒絕任何這種材料。

測量

55.數量

建築工程清單中所列出的數量是對工作的估計數量,不能作為承包人為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義務時應進行的本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數量。

56.應予測量的工程

除另有規定者外,工程師應按照本合同通過測量查明和確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價值。當工程師要求對本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測量時,他應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應立即參加或派一名職稱的代理人協助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進行此項測量,並應提供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詳細資料。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或者忽略或遺漏派代理人蔘加,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認可的測量應被認為是對工作的正確的測量。為了測量要用記錄和圖紙進行測量的長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師的代表應對這種工作逐月作出記錄和圖紙,承包人在得到書面邀請參加檢查時,應在14天內參加與工程師的代表一道檢查並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並應在業經同意的記錄和圖紙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檢查和同意任何這種記錄和圖紙,則這些記錄和圖紙就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如果承包人在檢查這些記錄和圖紙以後,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或同意後不在其上簽字,除非承包人在進行此項檢查後的14天內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書面通知,提出他聲稱這些記錄和圖紙是不正確的各個方面,請工程師決定,否則這些記錄和圖紙仍應被認為是正確的。

57.測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別説明或規定者外,不論任何一般的或當地的習慣,本工程仍應測量淨值。

臨時金額和直接成本金額

58.各項臨時金額

(1)在建築工程清單中(不論是在簽訂本合同時未作詳細規定而應由承包人進行的工作,還是應由按下文規定的指定的分包人進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項臨時金額(非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的直接成本價格)連同承包人已經計入此項金額的費用和利潤(如果有的話)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予以扣除,並應代之以下列各項計入本合同價格;①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並由承包人進行的情況下,對這樣進行的工作按本文件第52條所估定的價值。②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並由指定的分包人(定義見下文)進行的情況下,承包人按工程師的指示所實際支付給該分包人的金額(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關於費用和利潤的任何金額計入與該工作有關的臨時金額)一項金額其所佔實際支付金額的比例與上述費用和利潤占上述臨時金額的比例相同者。

直接成本項目

(2)建築工程清單中的每一項金額其中包括(佔該金額的全部或部分)應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於本工程的貨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價格者,應由以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示為該貨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實際價格(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代替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同時本合同價格則應按照建築工程清單中的金額由於此種代替所增加或減少的金額而予以增減(視情況而定)。對於列入直接成本價格的關於勞動力的任何金額,不得由於上述實際價格高於或低於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但是,對於所有其它費用和利潤,則應按照根據建築工程清單中所規定的有關直接成本的該一具體項目的百分比或者(如果無此種百分比時)根據承包人列入投標書作為調整直接成本金額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少(視情況而定)。

臨時和應急項目的使用

(3)在建築工程清單中所列的各項經規定為臨時或應急的款項,只能憑工程師的指示和決定動用。如果該款項全部或部分未經動用,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減去未動用的金額。

提供證明等

(4)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出示全部有關臨時項目或直接成本項目開支的報價單、發票、證件以及帳目或收據。

現金折扣

(5)承包人根據本條第(1)款(1)項或第(2)款的規定,按工程師的指示付給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的任何金額,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僱主該項付款之前支付的,為了根據本條第(1)或(2)款(視情況而定)調整本合同價格的目的,應在上述承包人實際支付的金額上增加這一實際付款額的___%,而與此有關的任何現金折扣的好處,均應轉給僱主。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6)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已就他所進行的工程或他所供應的貨物或材料和承包人承擔任何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維護期一段期間的持續義務,承包人應在維護期滿後的任何時候應僱主的請求並由僱主承擔費用把此項義務尚未屆滿期間的好處轉讓給僱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1)可能經僱主或工程師指定或選定或認可的一切專家、商人和其它人員,其所進行的任何工作或供應的任何貨物的臨時或直接成本金額已列入建築工程清單者以及根據建築工程清單或説明書的規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轉包給他並正在進行此種工作和供應此種貨物的一切人員,均應被認為是承包人所僱用的分包人,並在下文稱之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僱主或工程師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認為承包人有義務僱用任何不願意同承包人簽訂含有如下條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

①指定的分包人將就作為分包合同主題的工作或貨物向承包人承擔如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條款向僱主所承擔的同樣的義務和責任,並將就此並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或是由於未履行這種義務或責任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②指定的分包人將就其本人、其代理人、工人及僱員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員對承包人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濫用,並就上述一切權利主張,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對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

(2)工程師在根據本文件第六十條出具其中包括對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貨物付款的任何證書以前,應有權要求承包人提出適當證據證明,先前證書中所包括的對該指定的分包人的工作或貨物的一切付款(減去保留額),已由承包人如數支付或清償;如未支付或清償,除非承包人。

①以書面通知工程師,説明他有正當理由扣留或拒絕此項支付,並且

②向工程師出示適當證據,證明他已將此以書面通知該指定的分包人,否則僱主應有權根據工程師的證書把承包人未付給指定的分包人的一切款項(減去保留額)直接付給該指定的分包人,並從僱主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金額中用抵銷僱主為此所付的金額的方式予以扣除。

但是,如果按上所述工程師已經出具證書而僱主已直接付款,則工程師在再出具任何一份以承包人為受款人的證書時應從其金額中扣除上述由僱主直接支付的金額,但是不得扣留或遲延發給根據本合同的條款應當出具的證書本身。

證書和支付

60.證書和支付

(1)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條所提出的條件,每月支付。

對施工設備和材料的預付款

(2)如果僱主應就施工設備和材料向承包人預付款,其支付和償還的條件將如第二部分第六十條所列。

用外幣支付

(3)如果進行本工程需要從本工程所在國以外的國家進口材料、設備或裝備,或者如果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須由從任何其它國家進口的勞動力來進行,或者由於任何其它情況使其有必要或有需要,則根據本合同所應支付的款項的一部分應以適當的外幣支付,各該外幣支付部分和其適用的匯率以及支付條件均應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予以規定。

61.僅由維護證書認可

本文件第六十二條所提到的維護證書以外的任何證書都不得被認為是對任何工作或為之出具證書的其它事宜的認可,也不得作為對正當履行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承認或對承包人所提出的任何權利主張或要求的準確性或工程師所命令增加或變動的工作的準確性的承認,也無任何其它證書能終止或妨礙工程師的任何權力。

62.維護證書

(1)本合同應在工程師簽署並向僱主遞交維護證書,説明本工程業已竣工並使他滿意以後,才能被認為已經履行完畢。維護證書應由工程師在維護期滿(如果本工程的不同部分適用不同的維護期限,則應在最後的維護期屆滿)後28天,或在其後一俟維護期間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條和五十條所命令進行的任何工程業已完成並使工程師滿意之時發出,即使僱主在此以前已進入本工程或已佔有、運用或使用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條仍具有充分效力。但是,不得以出具維護證書作為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條中所規定的條件向承包人支付第二部分保留金的前提條件。

僱主責任的終止

(2)僱主對由於本合同或進行本工程所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任何事宜。均不再向承包人承擔責任,除非承包人在根據本條規定的維護證書發出以前已經書面提出與之有關的權利主張。

未履行的義務

(3)即使發出維護證書,承包人和(遵照本條第(2)款的條件下)僱主對於在維護證書發出以前根據本合同條款產生的而在此項證書發出時尚未履行的任何義務的履行依然承擔責任,並且為了確定任何這類義務的性質和範圍,應認為本合同在合同締約雙方之間仍然有效。

補救方法和權力

63.沒收

(1)如果承包人破產或已就其發出法院委派破產者產業管理人的委任書,或者承包人已提出申請宣佈破產的請求書,或者已經同其債權人作出安排或已向其債權人進行轉讓,或者同意在其債權人檢查委員會監督下執行本合同,或者(作為法人)停業清理(並非為合併或改組而自動停業清理),或者承包人未經首先取得僱主的書面同意而轉讓本合同,或者承包人的貨物已被依法扣押,或者工程師用書面向僱主證明他認為承包人:

①已放棄本合同,或

②在接到工程

建設工程施工量合同書 篇6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全稱)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全稱)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智能家居設備、安裝、綜合弱電佈線等全部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國家驗收規範合格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每平方米總價___元)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通用條款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5、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蓋章後生效。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量合同書 篇7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第一城聯排別墅、雙拼別墅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第一城___________樓的土建及安裝工程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按甲方提供之所有的圖紙所示內容

三、合同工期

1、開工日期: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其中: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前完成主體結構

2、封頂,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前完成外牆裝飾,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優良並達到甲方指定的樣板工程哈爾濱世紀廣場的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RMB ____________ 元 ¥:___________元。

六、付款方式

開工後連續施工15天內付人民幣_________萬元,以後每月按當月完成工作量的7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時付至合同總價的70% ,竣工驗收合格後半年內付至95%,留取5%的工程保脩金,在交付使用滿兩年後支付。

七、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協議書

2、合同條件

3、招標文件及招標答疑紀要

4、投標書

5、國家和長春市有關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6、圖紙

7、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

八、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條件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九、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十、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一、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協議約定時間付款的,逾期部分在逾期期間按同期活期銀行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2.由於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至逾期____天后,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__元違約金。

3.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築承重結構或共用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並承擔責任。

4.工程未辦理驗收、結算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由此造成無法驗收和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5.工程關鍵節點未辦理驗收,乙方提前進行下一階段工程施工,由此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十二、糾紛處理方式

因工程質量雙方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儘量協商。或若協商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協議約定向:

____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1.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後,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協議內容,應經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補充條款。

2.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協議,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協議協議,解除本協議。

3.如由於乙方施工出現質量問題,甲方可以無條件提出中止協議,而無需獲得乙方的認可。

十四、附則

1.工程開工前,甲方應將房屋外門鑰匙____把交乙方施工隊負責人保管。工程竣工驗收時,甲方負責提供新鎖____套,由乙方當場負責安裝交付使用。

2.本協議簽訂後,工程不得轉包。

十五、本協議書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十六、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 簽字蓋章 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量合同書 篇8

發包人(全稱)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工程地點:

一、工程名稱及內容:涇川縣羅漢洞石油基地兩個倉庫大門加寬更換維修工程。苶水房改造工程。蒸箱改造工程。水箱塗料工程。院子硬化工程。鋁扣板吊頂工程。3號庫房門口過樑改造工程。門房,房頂屋面彩剛瓦工程。機器安裝工程。鋼貨架工程。

二、工程承包範圍

1倉庫大門加寬更換維修工程。折除原有大門,門口地平,○雨篷、洞口加寬、預製上口過樑及雨篷、製做鐵大門(過樑主筋為6根18圓羅紋鋼,大門鐵皮為1.2毫米)。

2苶水房改造工程。折除原有木門、木窗折除原有混凝土○地平產除原有塗料。安裝保温防盜鋼門,安裝雙層玻璃鋁合金推拉窗、塑料板吊頂、地平為60×60防滑地磚、牆面刷兩遍乳膠漆。

3蒸箱工程,○製做蒸箱枱面,瓷磚全貼,開下水槽安裝PVC下水管。

4水箱塗料工程,水箱外牆刷兩遍乳膠漆。 ○

5院子硬化工程,三七灰土為20公分厚,地面混凝土為15○公分厚。

6鋁扣板吊頂工程,○折除原有PVC頂篷,採用方鋼龍骨架,間距為60×60。

73號庫房門口過樑改造工程,折除原有磚過樑,製做安裝○混泥土過樑,過樑主筋為6根18圓羅紋鋼,沙灰抺面,刷兩遍塗料。

8門房,房頂屋面彩剛瓦工程,砌磚牆,領條採有4×6鍍○鋅方鋼,單層彩鋼瓦處理屋面。

9機器安裝工程,折除原有地平,做50公分厚的混泥土,○預埋8個地角螺拴。

10鋼貨架工程,製做3個貨架,高度為1.8米,寬為0.6米○長3米,貨架用40×40的角鐵,鋼板厚為1.2毫米。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天數

四、工程質量標準必須達到合格標準。

五、合同價款:大寫:小寫:

六、工程嚴格按照現行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甲方要求進行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乙方應接受甲方現場統一管理,按照要求的進度計劃安排,配合施工。安期交工使用。

七、乙方代表必須保持與甲方聯繫,隨時處理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八、乙方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清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所有費用。

九、甲方對乙方所進材料進行監督,進行批量檢驗驗收,合格後方可施工。

十、雙方約定自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開工付20%主體工程完工後付總造價的50%,施工驗收合格付27%,下剩3%為工程保脩金,到期後及時付清。

十一、由建築公司提供增值税專用發票並承擔開發票所產生的税金。

十二、 保修期為一年。

十三、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量合同書 篇9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點: 。

3.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

4. 資金來源: 。

5. 工程內容: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範圍: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年 月 日。(具體以發包人書面通知為準)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 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大寫)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費:

人民幣(大寫) (¥ 元);

(2)建安勞保費:

人民幣(大寫) (¥ 元);

(3)材料和工程設備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v 元);

(4)專業工程暫估價金額:

人民幣(大寫) / (¥ / 元);

(5)暫列金額:

人民幣(大寫) / (¥ / 元)。

(6)增值税額:

人民幣(大寫) (¥ 元)。

增值税率:

2. 合同價格形式: 。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如有);

(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有);

(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7)圖紙;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 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 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3. 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河池市金城江區教育局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陸份,承包人執貳份。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社會信用代碼: 社會信用代碼:

地 址: 地 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開户名稱: 開户名稱:

賬 號: 賬 號:

年月日年月日

建設工程施工量合同書 篇10

國際土木建築工程合同

僱主: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

工程項目及相關文件:_______

上述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部分 共同條件

定義與解釋

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按下文規定的定義)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此處為其所規定的含義:

(1)“僱主”是指合同條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築、安裝或交付進行招標並將僱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僱主名下的合法繼續人,但不包括(經承包人同意者除外)僱主的任何受讓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標已被僱主接受的個人或多人、商號或公司,幷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

(3)“工程師”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派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

(4)“工程師的代表”是指駐工地工程師或工程師的助理,或任何由僱主或工程師隨時派來履行本文件第二條所規定的職責的工程建築管理員,其職權應由工程師書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應進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條件、説明書、圖紙、經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費率與價格表(如果有的話)、投標書和合同協議。

(7)“合同價格”是指投標書所列明的,但經根據下文所載規定予以增減的金額。

(8)“施工設施”是指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按本條下述定義)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一切設備器械或諸如此類性質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構成或正在構成永久性工程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臨時工程”是指為本工程的進行、建成或維護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

(10)“圖紙”是指説明書中所提到的圖紙和任何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對這類圖紙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師隨時提供或書面認可的其它圖紙。

(11)“現場”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進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場所,以及任何由僱主為本合同的目的而連同本合同中特別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場所。

(12)“經認可”是指業經書面認可,包括對先前的口頭認可所作的隨後的書面確認;而“認可”是指書面認可,包括上述情況。

單數與複數

視文中需要,僅表明單數的詞也包括複數在內,反之亦然。

頁旁小標題或註釋

這些一般條件中的頁旁小標題或註釋均不得被認為是本合同條件的組成部分,也不得作為解釋本合同條件或本合同時的考慮因素。

工程師的代表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和權力

第二條 工程師的代表的責任是視察和監督本工程,並試驗與檢查有關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與做工。他無權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規定者外,他無權命令進行任何會引起遲延的工程或指示僱主作任何額外支付,也不能對本工程作任何變更。

工程師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師的任何權力和授權委託給工程師的代表,並應將所有這種權力和授權的書面委託的副本提交給承包人。工程師的代表在這種委託範圍之內(但不是委託範圍之外)給予承包人的任何書面指示或認可,應如同工程師所作出的指示或認可一樣,對承包人與僱主具有約束力。但是必須以下述為條件:

1.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認可,並不損害工程師日後不認可該工作或材料並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毀的權力。

2.如果承包人對於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任何決定感到不滿意,他應有權把此問題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隨即對該決定予以確認、撤銷或更改。

轉讓與轉包

1.轉讓

第三條 承包人未經僱主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處或利益(付給承包人銀行的任何根據本合同到期應付的款項不在此列)。

2.轉包

第四條 承包人不得把整個工程轉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未經工程師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無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組成部分轉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人對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和疏忽,就如同對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動、違約或疏忽一樣,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按計件方式提供勞動力,不應認為是本條所説的轉包。

合同的範圍

第五條 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經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合同文件

6.語言

(1)制訂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語言應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説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種語言寫成,則還應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釋本合同所據以為準的該種語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語言”。

文件互相解釋

(2)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共同條件和專用條件中的各項條款規定,應成為任何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項條款規定的主導。在上述條件下,構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應視為是彼此相互解釋的,如有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應由工程師對之作出解釋和調處,工程師應即為此向承包人發出指示,指導應按何種方式完成該項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遵照任何這種指示執行而為承包人帶來的任何費用,由於文件的這種意義不明確或不一致,並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預計之列,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僱主應按可以合理負擔此項費用的金額支付這筆額外款項。

7.圖紙的保管

(1)圖紙應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副本兩份。承包人如還需要更多的副本,應由承包人自費提供和製作。在本合同履行完畢時,承包人應把所有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圖紙退還給工程師。

承包人應就執行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項所進一步需要的任何圖紙或説明書,給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以適當的書面通知。

圖紙副本應有一份保存在現場

(2)上述提供給承包人圖紙副本中一份,應由承包人保存在現場,該分圖紙應供工程師、工程師的代表和經工程師書面授權的任何其它人員在一切適當時間檢查和使用。

8.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

工程師應完全有權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隨時向承包人提供為了本工程的正確和適當的進行和維護的目的而必須進一步提供的圖紙和指示,承包人應予執行並受其約束。

一般義務

9.合同協議

承包人應邀立約時,應按附件所列並視情況經過必要修改的格式簽訂合同協議(由僱主承擔費用制訂)。

10.履約保證書

如果投標書中載明,承包人承諾在需要時取得一家保險公司或銀行的擔保或是提供兩名合適而殷實的擔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負有連帶責任地向僱主承擔義務,按不超過投標金額10%的金額根據保證書的條件擔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則該保險公司或銀行或擔保人以及該保證書,均應是須經僱主認可的,而取得這種擔保或提供這種擔保人以及所要訂立的這種保證書的費用,應統由承包人承擔,但本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11.現場檢查

投標書應認為是根據僱主在其為投標的目的提交給承包人的文件中所應提供的有關水文、氣候和自然條件的數據資料所制訂的。但是承包人應檢查和考察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並應在提交投標書以前(儘可能)確實弄清現場的形狀與性質、守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數量與性質進入現場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設備,總之,他應親自取得一切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它可能影響其投標的各種情況的必要資料(按上所述)。

投標的充分條件

不利的自然條件和人為的障礙

12.承包人應被認為在投標以前,已確實弄清他對於本工程的投標以及在標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和費率與價格表(如有的話)中所列的費率與價格都是正確和充分的。此費率與價格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應包括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一切義務和為本工程的正確建成與維護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條件或人為的障礙,而此種條件或障礙並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承包人應立即將此書面通知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認為,此種條件或人為障礙並非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應能合理預見的,則工程師應予證明,而僱主則應支付由於此種條件而加給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包括由於遇到此種條件或障礙而引起的以下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①遵照工程師在與此有關情況下向承包人所發出的任何指示執行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以及

②承包人在未得工程師具體指示情況下,可採取的任何經工程師認可的正當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適當而合理的費用。

13.工作必須使工程師滿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實際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須嚴格按照本合同要求進行,建成和維護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師滿意,並應執行和嚴格遵循工程師對於涉及或有關本工程的任何事項(不論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導。承包人只領受工程師或(在按照本文件第2條所提到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導。

14.應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標被接受以後,承包人如經要求應當儘快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表明他所建議本工程進行的步驟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請工程師認可,並凡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出要求時,應向他們書面提供關於承包人對進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視情況而定)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所作安排的詳細資料。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提交這種方案並經他們認可,或者向其提供這種詳細資料,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5.承包人的監督權

承包人應本工程進行中,並在其後工程師認為是正當履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承擔的義務所必需的期間,給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經工程師書面認可的(該認可隨時可予撤銷)一名有法定資格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當常駐本工程,並應把他的全部時間專用於本工程的監督。如果工程師撤銷此項認可,承包人應在接到撤銷此項認可的書面通知以後,儘快(在考慮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換他的情況下)將該處理人撤離現場,而且日後不得再僱用他擔任現場任何工作,並應由經工程師認可的其它代理人來替換他。這種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應代表承包人領受工程師或(在按本文件第2條規定的限制條件下)工程師的代表所作的指導和指示。

16.承包人的僱員

(1)承包人有關本工程的進行和維護應在現場提供和僱用:

僅屬具有各該行業的熟練技能與經驗的技術能手,和能對要求他們監督的工作進行適當監督的助副代理人、領班和工長,以及為本工程的正確而及時的進行和維護所必需的熟練、半熟練和非熟練工人。

(2)承包人為了或關於本工程的進行或維護而僱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工程師認為其行為不當或不稱職或玩忽職守,或者工程師另外認為僱用該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師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將該人撤離本工程,而且非經工程師書面允許,不得再僱用該人從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離本工程的人員應儘快地由經工程師認可的稱職的替換人員接替。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應負責按工程師書面規定的原始基準點、線和高程對本工程進行準確和正確的定位,負責本工程所有各個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線正確無誤(按上所述),並負責提供與此有關的一切必需的儀表器具和勞動力。如果在本工程進展中的任何時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線上出現或發生任何錯誤,承包人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應自行承擔費用糾正此種錯誤,使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滿意,除非此種錯誤是由於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書面提供的不正確的數據資料所造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糾正此種錯誤的費用應當由僱主承擔。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對任何定位或任何線或高程所作的檢查決不應免除承包人對此項定位的準確性所承擔的責任,因此,承包人應當仔細保護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準基點、龍門板、標樁和其它各物。

18.鑽孔和勘探挖掘

如果在本工程進行中的任何時候,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進行鑽孔或進行勘探挖掘,應以書面命令提出此項要求,而且除非建築工程清單中已列有關於這種預期的工作的臨時金額,否則應被認為是根據本文件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所命令的一項追加的要求。

19.守衞與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者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或者經合法當局提出要求時,應自行承擔費用為有關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衞、圍欄和看守,以保護本工程或保障公眾或其它人員的安全和方便。

20.對工程的照管

(1)從本工程開始到完成,承包人應承擔全部責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臨時工程,如果由於任何原因(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例外風險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臨時工程遭受任何損壞、滅失或傷害,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予以修理和彌補,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時處於良好的狀態,並且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師的指示。如果任何這種損壞、滅失或傷害,是由於任何例外風險引起的,承包人在經工程師要求並且符合本文件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修理和彌補,如上所述,其費用則由僱主承擔。承包人還應對他在為了履行本文件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所引起的對本工程的任何損害負責。

例外風險

“例外風險”有:戰爭、戰爭行動(不論是否已經宣戰)、入侵、外國敵人的行動、判亂、革命、暴動或者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或(非承包人自己的僱員之間的)動亂、騷動或騷擾,或者是僱主使用或佔有已經對之出具竣工證書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於工程師對本工程的設計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由於並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預見性和能力所能預見或合理預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這些,在此都統稱為“例外風險”)。

21.工程的保險等

承包人在其根據本文件第20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應以僱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對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予負責的由於任何原因(非例外風險)所引起的一切滅失或損壞按下述方式投保,使僱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險的範圍包括本工程施工期間,也包括維護期間由於維護期開始以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引起的滅失或損壞以及承包人在為了履行其根據本文件第49條所承擔的義務而進行任何作業的過程中所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

(1)對本工程和臨時工程按隨時所進行的這種工程的全部價值保險。

(2)對材料、施工設備和承包人運至現場的其它各物,按這處材料、施工設備和其它各物的全部價值保險。

這種保險應按僱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在承包人上述義務與責任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本條所載任何規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責任對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

(1)承包人(除説明書另有規定者外)應就由於本工程的施工和維護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損失和對任何人身或任何財產所受傷害或損害(並非承租人或佔用人所遭受的對現場的土地或莊稼的表面或其它損害)的權利主張,並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但是,此處的任何規定都不得被認為使承包人應有責任就對下列情況的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費給僱主以補償:

①土地由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佔用或者(除下文規定者外)遭受如上所述的表面或其它損害;

②僱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對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進行施工的權利;

③由於按照本合同進行本工程施工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對照明、空中航線或水路或其它地役權或準地役權等任何權利的臨時或永久性妨礙;

④由於僱主、僱主的代理人或僱員或其它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僱用的)在本合同期間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所造成的對人身或財產的傷害或損害,或者與此有關的任何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

但是還必須規定:為了本條的目的,“現場”一詞應認為只限於説明書中規定的或圖紙上表明的其中土地和莊稼由於進行本工程而將不可避免地受到妨礙或損害的範圍。

23.由僱主給以賠償

(2)僱主應就有關本條第(1)款限制性條款中所提到的事項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失,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第三方保險

(1)承包人在開始進行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根據本文件第二十二條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的情況下)應為防止並非由於本文件第二十二(1)條限制性條款中提到的事項所引起的、在進行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對任何財產(包括僱主的財產)或對任何人身(包括僱主的任何僱員)的任何損害、滅失或傷害進行保險。

第三方保險的最低金額

(2)此項保險應按僱主認可的條件(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並應至少按投標書中所列金額,向保險人投保、承包人凡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保險單和支付本工期保險費的收據。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1)對於由於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員遭受任何工傷事故而應依法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費或補償,除了由於僱主、僱主的代理人或僱員的任何行為或違約所造成的工傷事故者外,僱主均不應承擔責任,而承包人應就所有這種損害賠償費和補償(上述例外情況除外)並就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

為工人遭受工傷事故保險

(2)承包人應把此項賠償責任向經僱主認可的(不得無理拒絕認可)保險人投保,並應在他僱用任何人員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間繼續此項保險,如經要求,應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該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但是,對於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就對這些人員的賠償責任,按照使僱主能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方式進行保險,則承包人根據本款承擔的進行上述保險的義務應屬已經履行,但承包人應要求該分包人凡經要求向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出示此項保險單和支付本期保險費的收據。

25.對承包人沒有投保的補救辦法

如果承包人未就本文件第21、23和24條中提到的各項保險或根據本合同條款應由他投保的任何其它項保險進行保險和使之保持有效,則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可以就任何此類保險項目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並支付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險費,並隨時從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僱主所支付的金額,或以此作為到期債務向承包人索還。

26.發通知和付費

承包人應按有關進行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它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要求並按其財產或權利在任何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影響的一切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的要求,發出一切應發的通知和支付一切應付的費用。

遵守法規、規章等

承包人應在各個方面遵守可適用於本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的任何上述法規、法令或法律或者任何地方當局或其它合法當局的規章條例或細則的規定,以及遵守上述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則和規章條例,並就對於違反任何此類法規、法令和法律、規章條例或細則的一切罰款和各種賠償責任,給僱主以補償。但是,凡經工程師證明為正當應付並由承包人支付的關於此類費用的一切款項,應由僱主付還給承包人。

27.化石等

在本工程現場發現的一切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築物以及其它在地質學或考古學方面有價值的遺物或物品,應在僱主與承包人之間認為是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這種物品,並應在這種物品發現之時和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項發現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並按工程師的代表的指示處理這種物品,其費用由僱主負擔。

28.專利權和使用費

承包人應就對於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設備、機器、工作或材料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稱或其它受保護權處提出的一切權利主張和訴訟,並就任何與此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僱主免受損害並給僱主以補償。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為取得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頭、沙子、礫石、泥土或其它材料支付一切噸位税和其它使用費、租金,以及其它付款或補償(如果有的話)。

29.妨礙交通和毗鄰的財產

為進行本工程和任何臨時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業,應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適當地妨礙公眾方便或妨礙進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論僱主或任何其它人員擁有的財產,承包人應就由於或有關任何這種只要是承包人應對之承擔責任的事項所引起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保障僱主免受損害,並給僱主以補償。

30.臨時運輸

(1)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運輸損壞或傷害連接現場的或在通往現場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橋樑,尤其應選擇路線,選擇和使用車輛並限制和分配裝載量,以便儘可能合理地限制這種由於把設備和材料運出入現場而不可避免地產生的臨時運輸,並使該公路和橋樑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損壞或傷害。

特殊的負載

(2)如果承包人認為有必要搬運一車或數車施工設備機械或預製件或工作部件經過部分公路或橋樑,而這種搬動很可能會損壞公路或橋樑,除非對公路或橋樑進行特別保護或加固,則承包人應在這種載運車輛開上公路或橋樑以前,把要載運的重量和其它細則以及他對保護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橋樑的建議,通知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如果工程師在接到此項通知後十四天內沒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項保護或加固是不必要的,則承包人就可以實行此項建議或工程師對此所提出的修改,並且,除非上述保護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項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價的建築工程清單,否則其費用或開支應由僱主付給承包人。

對臨時運輸索賠要求的處理

(3)如果在本工程進行期間或在其後的任何時間,承包人收到由於進行本工程而引起的有關對公路或橋樑的損壞和傷害的任何索賠要求,應當立即將此報告工程師,其後,僱主應就此項索賠要求談判解決辦法並支付一切應付款項,並應就此和與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給承包人以補償。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索賠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於承包人方面沒有遵守和履行其根據本條第(1)和(2)款所承擔的義務而造成的,則經工程師證明由於承包人沒有遵守或履行上述義務而所應賠償的金額,應由承包人付給僱主。

水路運輸

(4)如果由於本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採用水路運輸,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公路”包括水閘、碼頭、防波堤或與水路有聯繫的其它建築物,而“車輛”則包括船隻,並應具有相應效力。

31.給予其他承包人的機會

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的要求,為僱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併為僱主和任何其他合法當局所僱用的在現場上或現場附近進行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內的工作或執行僱主簽訂的任何有關或附屬於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進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但是,如果承包人應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的書面請求,向任何這種其他承包人或僱主或任何這種當局提供由承包人負責維護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允許他們使用現場上的承包人的腳手架或其它設備,或向他們提供任何性質的其它服務,則僱主應就這種使用或服務按工程師認為合理的金額支付給承包人。

32.設備、材料和勞動力的供應

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供應和提供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臨時和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材料、勞動力(包括其監督)、往來現場和在本工程內和周圍的運輸,以及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要的各類其它物品。  33.竣工現場的清理

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從現場清除或撤離一切施工設備、剩餘物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使整個現場和工程清潔並處於良好狀況,使工程師滿意。

勞動力

34.勞動力的僱用

(1)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僱用一切當地的或外地的勞動力,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並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給工資。

供水

(2)承包人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根據當地條件,對現場供應充足的飲用水和其它用水供承包人的職員及工人們使用,使工程師的代表感到滿意。

酒類或藥物

(3)承包人不得違反現行的法規法令和政府規章或命令而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以其它方式處理任何酒類或藥物,或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僱員進口、出售、贈送、實物交易或處理這類物品。

武器和彈藥

(4)承包人不得同任何人員交換任何武器或任何種彈藥或作其它的處理,或允許或容忍上述這種交換或處理。

節日和宗教習慣

(5)承包人對待他所僱用的一切工人,應適當尊重一切公認的休息節日和宗教方面或其它方面的習慣。

流行病

(6)如果發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應遵守和執行政府或當地醫療衞生當局為處理和撲滅此種疾病而制定的條例、命令和要求。

妨害治安行為等

(7)承包人應隨時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僱員出現任何非法的動亂或妨害治安行為,以維持治安和保護本工程鄰近的人員和財產免遭上述動亂或行為的妨害。

分包人遵守事項

(8)承包人應對其分包人遵守上述各項規定承擔責任。

(9)任何有關工人和工資的其它條件,應視需要如第二部分第三十四條第(9)(10)等款所列。

35.關於工人等情況的申報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和間隔時間向工程師的代表或其辦事處提交詳細報告書,説明承包人各個時候在現場上僱用的管理人員和各級工人的數目,以及工程師的代表要求有關施工設備的資料。

材料與做工

36.材料與做工的質量和試驗

(1)一切材料和做工均應屬於合同規定的各該種類並符合工程師的指示,並應不時接受工程師在製造或製作地點或在現場或在所有任何這類地點指導進行的試驗。承包人應提供為檢查、測量和試驗任何工作及所用的任何材料的質量、重量或數量所通常需要的協助、儀器、機械、勞力和材料,並應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在把材料投入本工程以前,提供材料的樣品供試驗。

樣品費用

(2)如果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的提供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費用,否則應由僱主承擔費用。

試驗費用

(3)進行任何試驗的費用,如果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明確意指或規定進行這種試驗,並且(在僅僅做負荷試驗或者為了確定任何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作的設計是否適合於旨在達到的目的而做試驗的情況下)這種試驗在説明書或建築工程清單中已詳細列出,足以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標中予以定價或估算在內,則應由承包人負擔。

未規定的試驗等的費用

(4)如果工程師命令進行的任何試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

①並非意指或規定進行的試驗,或

②(在上述情況下)未詳細列出的試驗,或

③雖意指或規定進行,但工程師命令,要由一名獨立的人員在除了現場或受試驗材料的製造或製作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試驗。

如果試驗結果表明,該做工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工程師的指示,則此項試驗費用應由承包人負擔,否則由僱主負擔。

37.進入現場

工程師和他所授權的任何人應能隨時進入本工程和現場,以及進入正在為本工程進行工作或提供材料、製成品或機械的一切車間和地方,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這些地方或獲得進入的權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

38.在覆蓋以前對工程的檢查

(1)任何工作未經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認可不得予以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承包人應提供充分機會由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檢查和測量任何將要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的工作,並在永久性工程就位以前檢查其基礎。承包人應在任何這種工程或基礎準備就緒或即將準備就緒以供檢查時,及時通知工程師的代表,而工程師的代表除非認為此項檢查沒有必要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否則應為檢查和測量該工程或檢查該基礎的目的而出席,不得無理拖延。

移動覆蓋物和打開

(2)承包人應按工程師不時作出的指示,將本工程任何部分移去覆蓋物或從中打開,並應使各該部分恢復原狀和修補好,使工程師滿意。如果任何各該部分是在依照本條第(1)款的要求執行後予以覆蓋或置於視線之外的,並經認為是按照本合同進行的,則將其移去覆蓋物、從中打開、恢復原狀和修補等各項費用均應由僱主負擔,但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所有上述各項費用均應由承包人負擔,並應由僱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僱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39.清除不適當的工作和材料

(1)工程師在本工程進行過程中應有權隨時發出書面命令:

①在該命令規定的時間內從現場清除工程師認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

②代之以適當的和合適的材料,並

③拆除工程師認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並按要求重建(不管其以前的任何試驗或中期付款)。

承包人違約

(2)如果承包人拖欠不執行上述命令,僱主有權僱用其他人員進行此項工作並付給工資,由此產生的或伴隨而來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由承包人負擔,並應由僱主向承包人索還或可由僱主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予以扣除。

40.工程暫停

(1)承包人應在接到工程師的書面命令時,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進行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並應在暫停時間,在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情況下適當地保護本工程並保證其安全。承包人在根據本條規定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方面所招致的額外費用,包括所有現場應支付的日常工資、薪水、設備的折舊和保養、現場的雜費和本合同的一般管理費,均應由僱主負擔和支付,除非這種暫停是:

①本合同另有規定者,或

②為適當進行本工程所必需者,或由於天氣條件影響本工程的安全和質量,或由於承包人方面的違約,或

③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安全所必需者。

但是,除非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的命令後的28天內將其索賠意向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否則承包人將無權索還任何此種額外費用。工程師應就其認為是公平合理的“索賠要求”,解決和決定應付給承包人的這種額外款項。

暫停持續超過90天

(2)如果根據工程師書面命令(本款稱之為“暫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進展暫停一段時期或連續幾段時間總計達90天,或者如果工程師在先前已發出為期不到90天的暫停命令以後,又在這一暫停期限屆滿時起不到90天以內,再次發出不論是關於整個工程的或是(如果先前的暫停命令僅影響本工程的一個部分)影響或包括本工程的該一部分的暫停命令,則在上述任何情況下,承包人可以送交工程師一份書面通知,要求工程師在接到此通知後的28天內許可繼續進行已暫停進行的本工程或其中的該一部分。如果未在上述時間內給予這種許可,承包人通過再送一份書面通知,可以(但並非必須)選擇如下:如果此項暫停僅影響本程的一部分,則按根據本文件第51條的規定刪除該部分對待;如果此項暫停涉及整個工程,則按僱主放棄本合同對待。

開工時間和遲延

41.工程的開始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書面命令後,應在投標書指定的期限內,在現場開始本工程,並應以應有的速度進行,不得遲延,但如有工程師明文批准或命令者或完全屬於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者除外。

42.現場的佔用

(1)除本合同可規定應讓承包人隨時佔有的現場各部分的範圍和各該部分應向承包人提供的順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關於本工程進行順序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僱主將隨着工程師發出開始本工程的書面命令,讓承包人佔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文件第14條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話)或者按照承包人應以書面通知向工程師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始和繼續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現場各部分,並將隨着工程的進展,隨時讓承包人佔有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議(視情況而定)以應有的速度進行本工程施工所進一步需要的現場各部分。如果由於僱方方面沒有按照本條規定讓承包人佔有現場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遲延或費用開支,工程師應准許延長工程完成時間,並證明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對所招致開支的償付金額,該金額應由僱主支付。

道路通行權等

(2)承包人應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關進入現場的特別或臨時的道路通行權負擔一切開支和費用。承包人還應自費提供他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

43.竣工的時間

在遵照説明書中有關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應在整個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條件下,本工程應在投標書所指定的時間內全部竣工,從投標中所指定的開工期限的最後一天起算,或根據本文件第44條允許的延長時間計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發生的不論何種其它特殊情況,使承包人有正當權利延長竣工時間,工程師應確定這種延長時日。但是,工程師並無義務要考慮任何額外的或追加的工作或其它特殊情況,除非承包人在這種工作開始後或這種情況出現後的28天內,或其後儘快地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有關他認為自己有權延長時間的任何權利主張的充分而詳細的材料,以便當時能對該權利主張作出調查。

45.夜間或星期日不工作

在遵照本合同所載的相反規定的條件下,任何長久性工作,除下文規定者外,非經工程師的代表書面許可不得在夜間或星期日(如果當地公認休息日)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進行,為拯救人命或財產或為本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者是絕對必需的工作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的代表。但是,本條規定不適用於任何通常採用輪班制或兩班制進行的工作。

46.進度

承包人根據文件第五條所提供的全部資料、設備和工人,以及本工程進行和維護的方式、方法與速度,應是同一種類的,並應按使工程師滿意的方式進行。如果任何時候工程師認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太慢,不能保證本工程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師應將此以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後應採取他認為必要的措施,而工程師則可同意加快進度,以便使本工程能在規定的或延長的竣工時間內完成。如果此項工作未在夜間進行,承包人應請求許可在夜間和白天一樣工作。如果得到工程師這種許可,承包人應無權因這樣而獲得任何額外支付,但是,如果這種請求遭到拒絕,而又沒有相當的、切實可行的加快工程進度的方法,則竣工的時間應延長僅由於這種拒絕所致的一段時間。進行夜間作業不得有不合理的噪音或干擾。承包人應就由於在進行作業時所產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擾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與此賠償責任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各項費用和開支,給僱主以補償。

47.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文件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向僱主支付投標中規定的金額,作為對這種違約規定的違約償金,而不作為對本工程竣工時期按本文件第43條規定的時間或延長的時間(視情況而定)所超過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罰款。僱主在不妨礙其它補償方法的情況下可以從他手頭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任何款項中扣除該項違約償金的金額,支付或扣除該違約償金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義務,或免除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其它義務與責任。

規定的違約償金的削減

(2)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本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業經工程師按本文件第48條出具竣工證書,並已由僱主佔有或使用,則對延期規定的違約償金,有關出具該竣工證書以後的任何延遲時間應按業經證明已竣工部分的價值佔整個工程的價值的比例予以削減。

對提前竣工的獎金

(3)如果希望在本合同中規定對提前完成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支付獎金,應在第二部分第四十七(3)條中予以規定。

48.竣工證書

一俟工程師認為本工程已基本竣工並已令人滿意地通過本合同規定的最後試驗時,工程師應在接到承包人關於將在維護期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的書面保證後,對本工程出具竣工證書,本工程的維護期應從出具此項證書之日開始。但是,工程師可以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對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出具這種證書,並應根據承包人的書面申請對業已竣工使工程師感到滿意而且已經為僱主佔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出具這種證書。當給予本工程的一部分以這種證書時,應當認為該部分已經竣工,而且該部分的維護期應從出具這種證書之日開始。但是,按上述規定對上述被佔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出具的竣工證書,不得認為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面或表面工程的竣工,除非這種證書明確如此説明。

維護和缺陷

49.“維護期”的定義

(1)本條件中,“維護期”一詞應指投標中指定的維護期限,從工程師按照本文件第48條證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或者如果工程師根據第四十八條出具不止一份證書時,則從各該證書出具之日起分別計算,而與維護期有關的“本工程”一詞則應作相應的解釋。

進行修理工作等

(2)為了使本工程在維護期滿之時或期滿之後儘快交付給僱主時,處於維護期開始時的同樣完好狀態(正常的磨損除外)使工程師感到滿意,承包人應按照工程師在維護期間或在維護期滿後14天內根據工程師或以工程師外義在維護期滿之前所進行檢驗的結果可能以書面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對缺陷、不完善之處、收縮或其它缺點進行修理、改正、重建、矯正和彌補等一切工作。

進行修理工作等的費用

(3)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需要進行這種修理工作是由於使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或者由於承包人方面忽視或沒有遵照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義務所致,則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所有這種修理工作。如果工程師認為之所以必需進行修理是由於任何其它原因,則應作為追加工作確定這種修理工作的價值並予以付款。

對承包人不進行要求他做的工作的補救辦法

(4)如果承包人不進行上述工程師要求他做的任何工作,僱主有權用他自己的工人或請其它承包人進行此項工作,如果此項工作是屬於承包人應自行承擔費用進行的工作,僱主應有權向承包人索回此項費用,或可從任何到期應付或將到期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此項費用。

50.承包人進行調查

承包人如經工程師書面要求,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調查造成任何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的原因。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不是屬於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應予負責之列者,承包人在上述調查中所進行的工作的費用應由僱主承擔。但是,如果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是屬於上述承包人應予負責之列者,進行上述調查工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自行承擔費用對此種缺陷、不完善之處或缺點進行修理、矯正和補救。

修改、增補與刪除

51.變動

(1)工程師應對於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狀、質量或數量作出他認為可能是必要的變動,並且為此目的或由於任何其它原因,他如認為可取,應有權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項,而承包人應照辦:

①增加或減少本合同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②刪除任何此類工作,

③改變任何此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④改變本工程任何部分的高程、線、方位和大小,

⑤進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任何種類的追加工作,所有這種變動決不應使本合同無效,但是所有這些變動的價值(如果有的話)在確定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時,應予以考慮。

有關各項變動的命令應是書面的

(2)承包人沒有工程師的書面命令,不得作任何變動。但是,如果當任何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並非由於根據本條發出命令的結果,而是由於其數量超過或不足建築工程清單所規定的數量,則對這種工作數量的增加或減少不應要求有任何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於任何原因工程師認為任何這種命令以口頭方式發出是可取的,承包人應遵照執行這種命令,而工程師不論在該命令執行之前或之後對這種口頭命令所作的任何書面確認,均應認為是屬於本條所指的書面命令。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師的任何口頭命令,向工程師作出書面確認,而此項確認未遭工程師的書面否認,則此項確認即應認為是工程師的書面命令。

52.變動的估價

(1)工程師應就其命令進行的任何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刪除的工作確定他認為應對投標中指定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去的金額(如果有的話)。所有這些工作均應按工程師如果認為適用的本合同所規定的費率估價。如果本合同沒有載明任何適用於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費率,則應由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合適的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確定他認為合理而適當的價格。

工程師確定費率的權力

(2)但是,如果任何刪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都同整個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質或工作量有關,工程師認為由於這種刪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對本工程任何項目所規定的費率或價格變得不合理或不適用,則應由工程師和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費率或價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各種情況之後另外確定他認為合理適當的費率或價格。

但是還必須規定,除非在該命令發出之日以後(而在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況下,則在此項工作開始之前或在其後)已儘快地發出書面通知:

①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師關於他要求額外付款或變動費率的意圖,或

②由工程師通知承包人關於他準備視情況變動費率或價格的意見,否則就不得按本條第(1)款增加本合同的價格,或按本條第(2)款變動費率或價格。

變動超過15%

(3)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時,發現各項變動(由於任何有關改變材料和(或)勞動力價格的條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後結果,較投標所指定的金額增加或減少15%以上,則本合同價格的金額應按工程師和承包人雙方商定的金額進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應由工程師在考慮到一切實質性的和有關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雜費和管理費)之後,確定在他認為是合理而適當的金額。

計日工作

(4)工程師如果認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時,可以書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應按計日工作進行。這樣,對這種工作應根據建築工程清單內的計日工作表所規定的條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標中確定的費率與價格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供必要的收據或其它憑證以證明所付金額,並應在定購物料以前先把關於該物料的報價單提請工程師認可。

對於所有按計日工作進行的工作,承包人應在此種工作持續進行期間,每天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此種工作所僱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種和時間的準確清單一式兩份,以及列明此種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與設備(已按照本文件上面提到的表計入百分比增加的設備除外)的品名及數量的報表也一式兩份。每份清單和報表如果或經認為正確無誤,其中一份將由工程師的代表簽字後退還承包人。每個月終,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的代表提交一份關於所使用的勞動力、材料和設備(上述例外除外)的價格報表,這種清單和報表如果沒有全部和準時提交,承包人就無權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師認為由於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規定送交這種清單或報表並非切實可行的,則工程師應有權批准對此種工作按計日工作(在對此種工作所用的時間和設備及材料感到滿意時)或是按他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價格付款。

權利主張

(5)承包人應每月一次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一份賬目單,詳細列舉(儘可能詳盡)承包人認為自己有權提出的對任何增加的費用的各項權利主張,以及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命令已在當月進行的一切額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沒有列入此項詳細賬目單內的對任何這類工作索取償付的要求,將一概不予考慮。但是儘管承包人沒有遵守此項條件,如果他已在儘早的時機,通知工程師關於他打算就這類工作提出權利主張,則工程師仍有權批准對任何這類工作付款。

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53.本工程專用的設備等

(1)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攜入現場就應當認為是專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經工程師的書面同意(不得無理拒絕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為了將其從現場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設備的撤離等

(2)在本工程竣工時,承包人應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現場的所有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離現場。

僱主對設備等損壞不承擔責任

(3)除本文件第20條和第65條有規定者外,僱主在任何時候對上述任何施工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損失或傷害概不負責。

設備的再輸出

(4)對於承包人為本工程的目的而輸入的任何施工設備,在按上述規定撤離現場後,僱主將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協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輸出這種施工設備獲得必要的政府的批准同意。

海關放行

(5)僱主在需要時將協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設備、材料和其它各物取得海關的放行。

(6)任何涉及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的其它條件,包括有關支付或減免關税或其它進口税、港口費、碼頭費、卸貨費、引水費和任何其它費用或應付款的各項條件,視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條第(6)、(7)等項中予以規定。

54.對材料等的認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文件第53條的實施,不得被認為是默示工程師對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它事項的任何認可,也不得妨礙工程師在任何時候拒絕任何這種材料。

測量

55.數量

建築工程清單中所列出的數量是對工作的估計數量,不能作為承包人為履行其根據本合同所承擔的義務時應進行的本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數量。

56.應予測量的工程

除另有規定者外,工程師應按照本合同通過測量查明和確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價值。當工程師要求對本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測量時,他應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應立即參加或派一名職稱的代理人協助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進行此項測量,並應提供工程師或工程師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詳細資料。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或者忽略或遺漏派代理人蔘加,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認可的測量應被認為是對工作的正確的測量。為了測量要用記錄和圖紙進行測量的長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師的代表應對這種工作逐月作出記錄和圖紙,承包人在得到書面邀請參加檢查時,應在14天內參加與工程師的代表一道檢查並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並應在業經同意的記錄和圖紙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參加檢查和同意任何這種記錄和圖紙,則這些記錄和圖紙就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如果承包人在檢查這些記錄和圖紙以後,同意這些記錄和圖紙或同意後不在其上簽字,除非承包人在進行此項檢查後的14天內向工程師的代表遞交書面通知,提出他聲稱這些記錄和圖紙是不正確的各個方面,請工程師決定,否則這些記錄和圖紙仍應被認為是正確的。

57.測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別説明或規定者外,不論任何一般的或當地的習慣,本工程仍應測量淨值。

臨時金額和直接成本金額

58.各項臨時金額

(1)在建築工程清單中(不論是在簽訂本合同時未作詳細規定而應由承包人進行的工作,還是應由按下文規定的指定的分包人進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項臨時金額(非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的直接成本價格)連同承包人已經計入此項金額的費用和利潤(如果有的話)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予以扣除,並應代之以下列各項計入本合同價格;①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並由承包人進行的情況下,對這樣進行的工作按本文件第52條所估定的價值。②與該臨時金額有關的工作系經工程師命令並由指定的分包人(定義見下文)進行的情況下,承包人按工程師的指示所實際支付給該分包人的金額(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5)款的規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關於費用和利潤的任何金額計入與該工作有關的臨時金額)一項金額其所佔實際支付金額的比例與上述費用和利潤占上述臨時金額的比例相同者。

直接成本項目

(2)建築工程清單中的每一項金額其中包括(佔該金額的全部或部分)應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於本工程的貨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價格者,應由以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示為該貨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實際價格(但是必須遵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代替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同時本合同價格則應按照建築工程清單中的金額由於此種代替所增加或減少的金額而予以增減(視情況而定)。對於列入直接成本價格的關於勞動力的任何金額,不得由於上述實際價格高於或低於直接成本價格而變動。但是,對於所有其它費用和利潤,則應按照根據建築工程清單中所規定的有關直接成本的該一具體項目的百分比或者(如果無此種百分比時)根據承包人列入投標書作為調整直接成本金額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額,予以增加或減少(視情況而定)。

臨時和應急項目的使用

(3)在建築工程清單中所列的各項經規定為臨時或應急的款項,只能憑工程師的指示和決定動用。如果該款項全部或部分未經動用,則應從本合同價格中減去未動用的金額。

提供證明等

(4)承包人如經工程師要求應出示全部有關臨時項目或直接成本項目開支的報價單、發票、證件以及帳目或收據。

現金折扣

(5)承包人根據本條第(1)款(1)項或第(2)款的規定,按工程師的指示付給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的任何金額,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僱主該項付款之前支付的,為了根據本條第(1)或(2)款(視情況而定)調整本合同價格的目的,應在上述承包人實際支付的金額上增加這一實際付款額的___%,而與此有關的任何現金折扣的好處,均應轉給僱主。

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6)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義)已就他所進行的工程或他所供應的貨物或材料和承包人承擔任何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維護期一段期間的持續義務,承包人應在維護期滿後的任何時候應僱主的請求並由僱主承擔費用把此項義務尚未屆滿期間的好處轉讓給僱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1)可能經僱主或工程師指定或選定或認可的一切專家、商人和其它人員,其所進行的任何工作或供應的任何貨物的臨時或直接成本金額已列入建築工程清單者以及根據建築工程清單或説明書的規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轉包給他並正在進行此種工作和供應此種貨物的一切人員,均應被認為是承包人所僱用的分包人,並在下文稱之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僱主或工程師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認為承包人有義務僱用任何不願意同承包人簽訂含有如下條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

①指定的分包人將就作為分包合同主題的工作或貨物向承包人承擔如同承包人根據本合同條款向僱主所承擔的同樣的義務和責任,並將就此並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或是由於未履行這種義務或責任所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權利主張、要求、訴訟、損害賠償費、各項費用和開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②指定的分包人將就其本人、其代理人、工人及僱員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員對承包人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濫用,並就上述一切權利主張,保障承包人免受損害並給承包人以補償。

對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

(2)工程師在根據本文件第六十條出具其中包括對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貨物付款的任何證書以前,應有權要求承包人提出適當證據證明,先前證書中所包括的對

建設工程施工量合同書 篇11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建房工程。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包工包料、建築總面積2522平米、所有房間安裝電地暖,外牆放保温層,牆面高度為3.3米,帶一衞生間,地面鋪0.80×0.80米瓷磚、一層為框架結構、二層至四層整套房間為磚混結構、全部內帶衞生間、衞生間地牆面鋪瓷磚、裝燈開關插座、地面鋪瓷磚、窗户全部為鋁塑(外鋼內塑)雙層窗户、材料:構造柱鋼材為18—20、圈樑鋼材為上使用的水電路由甲方承擔、樓梯及一樓大廳鋪大理石地板磚、在施工期間工人出現任何事故均有乙方承擔、甲方不負責。地下:上下水管,通水通電。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20xx年7月20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按照現行國家施工驗收規範執行。

五、合同價款金額(大寫):(人民幣)¥:元

六、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當天付預付款30%即:壹佰柒拾肆萬零壹佰捌拾(1740180)元整、二樓封頂完成付20%即:壹佰壹拾陸萬零壹佰貳拾(1160120)元整、整樓主體完工後付20%即:壹佰壹拾陸萬零壹佰貳拾(1160120)元整、驗收合格後14天內付25%即:壹佰肆拾五萬零壹佰伍拾(1450150)元整、剩餘5%即:貳拾玖萬零叁拾(290030)元的工程款為質量保證金於20xx年7月20日後的十天內質量無任何問題時一次性全部付清 七、違約押金:任何一方因任何原因使合同終止必須付給對方總造價5%的違約金、即:貳拾玖萬零叁拾元(290030)元。甲、乙雙方約定工程開工後甲方因任何原因要求工程停工時乙方有權拒還30%即:壹佰柒拾肆萬零壹佰捌拾(1740180)元整的預付款作前期投入賠償款。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發包人:

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量合同書 篇12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現就本建設工程具體施工事項,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___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___承包範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價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

三、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甲方責任:

1.負責協調各施工單位之間的關係和現場施工監督。

2.做好施工現場三通一平,保證做好供電、供水。

3.甲方應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按合同簽訂之日如有拖延則每天支付應付貨款違約金。

乙方責任:

1.嚴格按圖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甲、乙雙方驗收,確保工程質量..做好現場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2.組織施工管理人員和材料、施工機械進場。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負責。

4.服從甲方統一安排指揮。

5.由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每天支付應付貨款違約金。

四、合同工期本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天。以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始計算。如遇以下情況,工期相應順延:

1.甲方要求更改已確認的設計方案影響工程進度;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3.甲方原因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4.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而影響施工工期;

5.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惡劣天氣(暴雨、高温、地震、颱風)無法施工及政府行政行為而延誤工期;

6.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順延的其它情況。

五、工程質量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圖施工,接受監理方及甲方代表監督。乙方在施工中若發生質量問題,就及時報告甲方代表,協同解決。

六、工程款的支付和結算本合同簽訂生效後,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價款:計人民幣作為預付款;鋼構材料進場付合同款計人民幣:;彩板進場付合同款計人民幣,餘款計人民幣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七天內付清。餘款作為工程保質金,待保質期滿後三日內付清。

七、施工與設計變更

1.經甲方確認的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作為施工的有效依據,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甲方需要變更設計的,必須作出設計修改通知書,乙方方可實施並組織施工,因為設計變更而造成的工期變更或者增加工程造價,必須另行協商。

八、糾紛解決辦法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可通過當地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訴訟途徑解決。

九、附則本合同雙方簽字確認後即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付清工程款後終止,保修責任仍然保留。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量合同書 篇13

合同名稱: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證書號: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

資質等級及證書號:_________

本工程由發包方經招標選定_________為中標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以及《鐵路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工程概況

1.1建設項目和工程名稱:_________;

1.2工程地點:_________;

1.3承包範圍:_________;

1.4工程內容:_________;

1.5承包方式:_________。

第2條工期

2.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

2.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第3條合同價款

依據中標通知書等招標文件,確定本工程的合同價款為_________元。(價款項目見附表1《承包工程項目及費用一覽表》)

第4條工程質量

4.1乙方必須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家及鐵道部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4.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或鐵道部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4.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後仍達不到的,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由於甲方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甲方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第5條設計文件

5.1甲方須在開工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套設計文件和圖紙。

5.2乙方要求增加設計文件和圖紙的份數,由甲方提供,費用乙方自負。

5.3乙方收到設計文件和圖紙後,在_________日內組織現場核對。

5.4非經甲方提供的設計文件,不能作為乙方施工依據。

5.5變更設計文件按本合同第16條辦理。

第6條雙方駐工地機構及代表

6.1甲方駐工地機構名稱:_________,甲方代表姓名:_________。

6.2甲方委託的駐工地監理單位名稱:_________,總監理工程師姓名:_________,崗位證書編號:_________。

6.3乙方駐工地機構名稱:_________,乙方項目經理姓名:_________,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編號:_________。

第7條甲方工作

7.1負責辦理工程所需建設用地申報手續及徵地、拆遷補償工作。

7.2按國家或鐵道部下達的年度計劃,依據合同工期與施工組織設計,及時提供所需建設資金。

7.3派駐工地機構和代表,履行甲方職責,協調各方工作。

7.4在開工前一個月,到鐵路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7.5招標選擇或委託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履行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並簽訂監理合同,將合同副本抄送乙方。

7.6按本合同約定,供應施工圖及有關設計文件。

7.7組織設計單位向乙方進行施工圖技術交底。

7.8編制項目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審查乙方報送的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既有線改造過渡工程施工方案,並督促實施。

7.9申請項目開工報告,審批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開工報告。

7.10按本合同約定的分工範圍和要求,供應設備和材料。

7.11按權限審批變更設計。

7.12按本合同約定辦理驗工計價手續,撥付和結算工程價款。

7.13按規定辦理開工前審計、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和竣工後竣工決算的審計手續。

7.14按有關規定組織和參加竣工驗收交接工作。

第8條乙方工作

8.1根據甲方委託,負責具體辦理建設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物等工作。

8.2根據甲方委託,負責大型臨時設施和過渡工程所需的租地及補償工作。

8.3編制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既有線改造過渡工程的施工方案,報送甲方,審定後組織實施。

8.4按施工投標時的承諾,如期上足工程所需施工勞力和機具設備。

8.5按期向甲方報送年、季度施工計劃,用款計劃,年、季、月工程統計報表,質量安全事故報表。於年末_________天、季末_________天、月末_________天內報送工程形象進度及其他有關情況。

8.6按本合同約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採購、檢驗、加工和管理。

8.7涉及既有線改(擴)建或過渡工程施工,必須嚴格執行鐵道部關於既有線施工確保行車安全的有關規定。

8.8嚴格按照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按合同約定時間完工和交付使用。

8.9堅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

8.10按照規定提出竣工文件,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8.11及時提報驗工計價資料、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竣工結算。

8.12對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裝的設備,在驗交前應負責保管,保證其完好狀態。

8.13對_________等規定保修期的項目,保修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9條進度計劃

9.1乙方在接到甲方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一個月內,向甲方以書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進度計劃,並於每一季度最後一個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進度計劃。

9.2甲方代表應在收到乙方年度施工進度計劃_________天內,以書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通知乙方,逾期未批覆,可視為同意乙方報告,乙方可據此施工。

9.3經甲方同意的施工進度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必須遵守。

9.4由於非乙方原因造成進度滯後,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報甲方代表備案。

第10條延期開工

10.1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如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合同開工日期前10天,書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理由和要求的報告。

10.2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後7天內答覆。如甲方在7天內未予答覆,可視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

10.3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開工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10.4由於甲方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甲方應在合同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推遲開工日期,並對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給予適當補償,必要時順延工期。

第11條暫停施工

11.1在確有必要時甲方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7天內提出處理意見。

11.2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

11.3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書面復工通知後,繼續施工。

11.4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必要時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乙方負違約責任,並承擔所發生的費用。

第12條工期延誤

12.1工期延誤原因及責任

12.1.1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責任。

12.1.2施工圖不能按規定日期提交,屬甲方責任。

12.1.3重大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變化,屬甲方責任。

12.1.4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屬造成事故責任方責任。

12.1.5主要材料、設備推遲到貨,屬採購方責任。

12.1.6建設資金不到位,屬甲方責任。

12.1.7年度計劃調整,屬甲方責任。

12.1.8其它原因,依其性質確定責任方。

12.2.1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乙方在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工程內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書面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未答覆,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由此造成的損失,甲方應予以補償。

12.2.2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2.2.3非甲、乙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13條工期提前如提前工期,需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按協議修改進度計劃,報甲方批准。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覆,併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3.1 提前的時間要求;

13.2 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13.3 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13.4 甲方應承擔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

第14條 工程質量檢查

14.1 乙方在施工現場必須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並設立專職質檢人員,負責施工過程工程質量的管理和檢查。

14.2 乙方應隨時接受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的監察、檢驗,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承擔返工或修改的費用。

14.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第15條 隱蔽工程檢查和簽證

15.1 在通知監理工程師對隱蔽工程檢查前,乙方應嚴格進行自檢。

15.2 乙方自檢合格後,按部規定格式填寫隱蔽工程檢查證及附件,於隱蔽前48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到現場進行檢查,並在檢查證上簽字,方可繼續施工。檢查不合格或檢查證及附件與實際不符,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不予簽證,待乙方改正後重新檢查簽證。

15.3 如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到現場檢查時,應委託乙方檢查人員負責檢查合格、簽證並註明原因,即可繼續施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事後應補籤檢查證,如有疑問,確需再行檢查的隱蔽工程,可以提出重新檢查,其檢查返工費用由甲方負責。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在接到隱蔽工程檢查通知後,既不按時到現場,又未委託者,對危及安全的工點,乙方有權視現場情況予以隱蔽,其後果由監理單位(或甲方)承擔。

15.4 乙方未按規定通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到現場進行檢查,需重做檢查及返工的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15.5 與設計資料差異較大的隱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的同時,還應通知設計單位參加檢查、簽證。

15.6 乙方應接受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的隨時抽查和重點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檢查條件。

第16條 變更設計變更設計的分類、程序、分工及費用處理,按《鐵路基本建設變更設計管理辦法》(鐵建〔1997〕125號)辦理。

16.1 Ⅰ類變更設計經原批准單位批准後,甲方應在5天內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文件。

16.2 Ⅱ類變更設計經甲方審定後,甲方應在3天內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通知單。

16.3 Ⅲ類變更設計經甲方審定後,甲方應即向乙方發出變更設計通知單。

16.4 Ⅰ類變更設計經批准後,據以調整合同價款。Ⅱ、Ⅲ類變更設計的合同價款調整,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17條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

17.1 甲方按照本合同附表2向乙方提供有關材料設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及其產品合格證明。

17.2 甲方在材料設備到貨__日前將到貨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應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驗收後交乙方。甲方未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保管責任,發生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17.3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7.3.1 材料設備的發貨票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17.3.2 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經甲方委託,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串換不成,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負責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供應,重新採購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第18條 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

18.1 除按本合同由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以外,其他材料設備均由乙方自行採購。

18.2 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要滿足設計和規範的要求,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檢驗資料。

18.3 由於乙方原因需代用材料,要報甲方批准,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18.4 由於甲方原因,引起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費用的增加,由甲方承擔。

第19條 合同價款調整

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價款,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9.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損失;

19.2 國家計劃有重大調整;

19.3 鐵道部發文批准調整的有關費用;

19.4 已正式批准的變更設計;

19.5 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項目、數量增減;

19.6 按招標議標文件和本合同確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原則,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第20條 工程預付款

20.1 預付工程備料款:甲方預付備料款額度,建築工程一般不超過當年建築工程工作量的30%,安裝工程一般不超過當年安裝工程工作量的10%。預付的備料款,從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價值相當於付備料款額度時起,在工程價款結算時,按材料所佔的比重陸續抵扣。

20.2 預付設備定貨款:列入當年計劃的設備,由甲方審查乙方到期的定貨合同後,按合同將款直接撥到供貨單位,如撥到乙方,由乙方代付,待設備安裝並辦理驗工計價後抵扣,但由此產生的納税應甲方負擔。

20.3 預付徵地、拆遷費用:如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徵地、拆遷手續時,甲方憑審核後的乙方與地方政府簽訂的徵地、拆遷協議價款向地方預付。甲方按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的0.5%支付手續費,由乙方包乾使用。

20.4 有關購置設備、工器具及徵地、補償、配合輔助工程和電力增容等的財務結算和會計處理按鐵道部現行的《鐵路建設資金管理辦法》辦理。

第21條 驗工計價驗工計價按照月預支,季度、年度驗工計價及末次驗工清算分階段辦理。

21.1 月預支工程款:乙方應按當年投資計劃(扣除列入當年計劃的設備)及施工組織設計安排,提出季度用款計劃,經甲方認可後,每月按當季建安工程價值的30%預支。

21.2 季度驗工計價:乙方按當季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分章節編制季度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籤認後,於季末後5天內報甲方審批,作為季度結算的依據。

21.3 年度驗工計價:乙方按當年投資計劃內完成的實際工作量,編制年度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籤認後,於次年1月7日前報甲方審批,作為年度結算的依據。

21.4 末次驗工計價:建設項目竣工時,由乙方編制末次驗工計價表,經監理工程師(或甲方代表)簽證後作為竣工清算的依據。

21.5 凡需要安裝的設備,待安裝就位後憑發貨票和規定的綜合業務提成、運雜費計價。不需要安裝的設備和工器具,根據發貨票及固定資產驗收或保管記錄辦理計價。

21.6 材料(不含國外貸款採購材料)差價按鐵道部公佈的價差係數計價。

21.7 其他項目和費用,按工程比例或雙方約定計價。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22.1 月預支工程款,於每月15日前撥付。

22.2 季度驗工計價工程款,於下一季度20日前撥付。

22.3 年度驗工計價工程款,於次年元月31日前撥付。

22.4 末次驗工計價工程款,乙方在末次驗工計價後5天內,將《工程驗工結算清單》報送甲方,甲方在15天內審理辦清結算手續,撥清合同價款97%工程款。

22.5 工程尾工款,在月、季度、年度歷次驗工時,甲方對乙方100%驗工計價並按計價數撥款。末次驗工計價後,在撥款時扣留合同價款的3%作為工程尾工款,如末次驗工前所剩的工程價款不足3%時,可提前扣留。工程尾工款一般應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30天內結清。有保修期的工程項目,待保修期滿後30天內結清。

第23條 竣工驗收

23.1 本工程的竣工驗收按鐵道部《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暫行辦法》組織進行。

23.2 竣工驗收交接依據:

23.2.1 批准的設計文件(包括經批准的變更設計文件);

23.2.2 國家和鐵道部批准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文件;

23.2.3 設計時採用的規程、規範(維修規則不作為驗收依據);

23.2.4 鐵道部規定的鐵路工程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3.3 竣工驗收中甲方的工作:

23.3.1 認真審查乙方提出的竣工驗收申請。

23.3.2 確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交接程度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竣工驗收的報告,請求組織初驗。

23.3.3 受項目主管部門指定主持現場初驗,並負責寫出初驗報告。

23.3.4 督促檢查乙方按期完成初驗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質量有問題需要整治的工程。

23.3.5 組織乙方及有關單位在正式驗收__天前編制好全部竣工文件。

23.3.6 按驗收委員會的安排參加正式驗收工作。

23.4 竣工驗收中乙方的工作:

23.4.1 本工程已按設計配套完成,並具備運輸條件,在提出驗收報告前,乙方應按設計文件及驗標進行全面自檢。

23.4.2 自檢合格後,提出申請竣工驗收報告,説明本工程完成情況、驗收準備情況,以及申請辦理竣工驗收的具體日期等報甲方。

23.4.3 本工程正式驗收_________天前,乙方應編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圖、有關規定的圖表、已完工程數量報告、已完工程技術資料、地畝資料等的竣工文件一式_________份。

23.4.4 增建二線及既有線改建項目的竣工驗收,乙方應在正式驗收交接前7天向甲方提供開辦運營所需的技術文件。

23.4.5 按驗收委員會的安排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24條 竣工決算

24.1 竣工決算由甲方統一組織並負責編制。乙方應按要求認真、及時向甲方提供財產交接資料。

24.2 竣工決算按鐵道部現行的《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和交付使用財產編制辦法》的規定執行,在工程項目正式驗收後6個月內完成,並報有關部門。

第25條 工程分包

25.1 乙方承包的工程,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分包。確需分包的工程,乙方應事先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列明分包工程理由、範圍、內容,並附分包單位資質證書等資料。甲方應在7日內批覆,並通知監理單位。

25.2 乙方在甲方批准後,應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方可開工,並將合同副本送交甲方。

25.3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對工程質量和竣工交付使用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應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25.4 分包工程由乙方統一向甲方辦理驗工計價與結算。

25.5 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時,以本合同為準。

第26條 環境保護

在完成本工程施工過程中:

26.1 乙方在施工中取土、棄土、排污等須按設計文件和甲方與當地環保部門簽訂的有關協議和要求進行處理。如有變更,乙方應先通知甲方。甲方應在7日內答覆,甲方逾期未予答覆,視為同意,乙方即可進行施工。乙方如未通知甲方變更而自行施工,造成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26.2 乙方應在施工中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避免和減少由於施工方法不當引起的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一旦發生,其後果由乙方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第27條 文物保護

在施工中發現文物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乙方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儘快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收到通知後立即與有關管理部門協商處理意見,在24小時內通知乙方。延誤工期時,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補救措施。

第28條 合理化建議

乙方對設計或原材料串換提出合理化建議,應向甲方申報並抄送設計和監理單位,由甲方組織有關單位研究,按批准權限進行審批。經批准採納的合理化建議節約的投資,按鐵道部現行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29條 安全施工

29.1 在施工中,乙方應遵循國家和鐵道部關於安全生產的規定,重視施工現場作業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

29.2 一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須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檢察機關,並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規定向上級安全、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甲方應為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29.3 為了保護工程、保障施工人員和羣眾的安全,在必要的地點和時間內,乙方應設置照明和防護、警告信號和看守。

29.4 在施工中,遇有動力設備、高壓電線路、地下管道、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體等情況,需要特殊防護時,乙方必須按設計要求,採取可靠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由甲方按概算計列,並按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設計未考慮,在施工中又必須採取防護措施時,一般情況下乙方須報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防護措施費由甲方承擔。遇有危及安全的特殊緊急情況時,乙方有權相機處置,事後_________天內必須向甲方補辦批准手續。

29.5 甲方應對乙方的施工技術安全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30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及監理單位通報受害情況,甲方和監理、設計單位應及時赴施工現場進行處理。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的條件。乙方在_________天內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費用。如災害繼續發生,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按下列原則處理:

30.1 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30.2 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0.3 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負責。

30.4 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由甲、乙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約定。

第31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31.1 由於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承擔保管費用,併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的條件。由於工程停建或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編制損失補償費用計劃,報送甲方,由甲方審核後報鐵道部批准,按批准金額撥付乙方。

31.2 如甲方須由乙方繼續承擔緩建工程的維護,雙方應另行簽訂協議。

第32條 違約

32.1 違約責任

32.1.1 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的,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額%的違約金。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因甲方責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順延。

 因甲方責任造成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32.1.2 乙方的違約責任

 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竣工,應當承擔逾期竣工的責任,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範要求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或返修,其費用由乙方承擔,影響工期的,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因乙方責任而導致工程不能繼續施工的,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32.2 違約處理

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終止或解除合同,但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14天通知對方。當合同中止或解除時,乙方應在_________天內保護好施工現場。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如因一方違約而未能履行合同的,違約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33條 索賠

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33.1 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33.2 索賠事件發生後21天內,向甲方發出書面索賠要求;

33.3 甲方在接到索賠要求後14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4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成立。

第34條 爭議解決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

經調解達不成協議時,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約定按第_____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35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驗交後,甲方按竣工結算將費用支付完畢即告終止。

第36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經雙方確認的電報、會議紀要、圖表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37條 合同附件目錄

本合同附件目錄見附表。

第38條 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承包工程項目及費用一覽表(略)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shigong/vjojzk.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