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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定點施工單位採購合同(精選3篇)

工程定點施工單位採購合同(精選3篇)

工程定點施工單位採購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工程定點施工單位採購合同(精選3篇)

簽訂合同地點: 桂林市

簽訂合同時間: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業主 

承包人(全稱):有限責任公司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名稱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桂林市 。

3.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 。

4.資金來源:財政資金 。

5.工程內容:詳見清單及圖紙 。

6.工程承包範圍:清單範圍內的全部內容 。

二、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日。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日。

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符合合格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人民幣 元(項目預算由建設單位送桂林市財政性投資預決算評審中心進行審核,審核後的預算造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税金)下浮 %作為本合同價)。

五、項目經理

承包人項目經理: 。

六、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定點施工單位採購中標通知書複印件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通用條款

4、審核後的評審報告(含預算書)

5、其他相關資料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七、承諾

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組織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分包及其他違法行為,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八、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九、簽訂時間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簽訂。

十、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桂林市 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包人執 陸 份,承包人執 肆 份。

發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字)

組織機構代碼:  組織機構代碼:R

地 址:  地 址:桂林市象山區中山南路6-8號

郵政編碼:   郵政編碼:541002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吳樂文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桂林銀行麗君路支行

賬 號:  賬 號:0004 2141 4500 010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採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20__-0201)的通用條款。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1.1.1合同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2)專用條款及補充條款;(3)本合同通用條款;(4)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5)圖紙(含圖紙修改通知單及圖紙設計變更文件);(6)工程量清單;(7)本工程預算控制價造價成果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 。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監理人:

名 稱: /  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  ;

聯繫電話: / ;

電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設計人:

名 稱:/   ;

資質類別和等級: /   ;

聯繫電話: /   ;

電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設備

作為施工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 臨時設施和臨時用地 。

永久佔地包括: 建、構築物用地  。

臨時佔地包括: 臨時設施和臨時用地 。

1.3法律

適用於合同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現行的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關法規和規章。

1.4 標準和規範

1.4.1適用於工程的標準規範包括:國家和地方性規範 。

1.4.2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 無 ;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份數: 無 ;

發包人提供國外標準、規範的名稱: 無 。

1.4.3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無 。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優先順序為:(1)本合同協議書;(2)專用條款及補充條款;(3)本合同通用條款;(4)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5)圖紙(含圖紙修改通知單及圖紙設計變更文件);(6)工程量清單;(7)本工程預算控制價造價成果文件;(8)其他合同文件。

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 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期限:合同生效後7天內 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內容: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施工圖以外的大樣圖、加工圖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為: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數量為: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為:書面形式 ;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 。

1.6.5 現場圖紙準備

關於現場圖紙準備的約定:按通用條款執行 。

1.7 聯絡

1.7.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 7 天內將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書面函件送達對方當事人。

1.7.2 發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發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點: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為: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監理人接收文件的地點: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

監理人指定的接收人為: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

1.10 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關於出入現場的權利的約定:與施工無關的人員需出入現場須經承發包雙方同意 。

1.10.3 場內交通

關於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的約定:發包人交付給承包人使用的施工現場內的交通為場內交通,以外的部分為場外交通 。

關於發包人向承包人免費提供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的約定:按通用條款執行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 承包人 承擔。

1.11 知識產權

1.11.1關於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發包人關於合同要求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按通用條款執行 。

關於發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11.2 關於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文件的著作權的歸屬: 按通用條款執行 。

關於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條款執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所採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祕密的使用費的承擔方式:按通用條款執行 。

1.13工程量清單錯誤的修正

出現工程量清單錯誤時,是否調整合同價格: 調整 。

允許調整合同價格的工程量偏差範圍: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__)規定 。

2. 發包人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證號:   ;

職 務:  ;

聯繫電話:    ;

電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發包人對發包人代表的授權範圍如下:按通用條款執行 。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關於發包人移交施工現場的期限要求:進場前7天  。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關於發包人應負責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 按通用條款執行 。

2.5 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

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期限要求: 無 。

發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擔保: 否  。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內容: 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資料套數: 雙方按實際情況現場約定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的費用承擔: 由承包人承擔相關費用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移交時間: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14天內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資料形式要求: 紙質版 。

(6)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按通用條款執行 。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

姓 名:   ;

身份證號: ;

建造師執業資格等級:  ;

建造師註冊證書號:  ;

建造師執業印章號: ;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號: ;

聯繫電話:   ;

電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對項目經理的授權範圍如下:以承包人名義參加工程施工項目合同的執行、完成,並以承包人名義處理一切與之有關的事務 。

關於項目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的時間要求: 按通用條款執行 。

承包人未提交勞動合同,以及沒有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項目經理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2.4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3 承包人人員

3.3.1 承包人提交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安排報告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3.3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3.5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違約責任: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本項目不允許分包。

3.5.2分包的確定

允許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無。

其他關於分包的約定:無。

3.5.4 分包合同價款

關於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的約定:無。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承包人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起始時間: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7 履約擔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 無 。

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形式、金額及期限的: 無 。

4. 監理人

4.1監理人的一般規定

關於監理人的監理內容: 。

關於監理人的監理權限: 。

關於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的提供和費用承擔的約定: 。

4.2 監理人員

總監理工程師:

姓 名:  ;

職 務: 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號: ;

聯繫電話:  ;

電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關於監理人的其他約定:  。

4.4 商定或確定

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發包人授權監理人對以下事項進行確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質量

5.1 質量要求

5.1.1 特殊質量標準和要求: 無 。

關於工程獎項的約定: 無 。

5.3 隱蔽工程檢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監理人隱蔽工程檢查的期限的約定: 任何部位的工程需要覆蓋或隱蔽前,均應提前24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進行中間驗收並拍照,沒有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的批准,均不得隱蔽或驗收 。

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時,應提前 24 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於延期最長不得超過: 48 小時。

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項目安全生產的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的約定: 按照國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6.1.4 關於治安保衞的特別約定: 承包人應當負責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衞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衞職責 。

關於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的約定: 開工前7天內承包人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和突發治安事件緊急預案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照國家及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

6.1.6 關於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7. 工期和進度

7.1 施工組織設計

7.1.1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的其他內容: 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內容 。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詳細施工組織設計的期限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發包人和監理人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後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關於承包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關於發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關於承包人應完成的其他開工準備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7.3.2開工通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測量放線

7.4.1發包人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期限: 承包人進入工地後進行現場書面交樁 。

7.5 工期延誤

7.5.1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7)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其他情形: 開工時間由發包人確定,發包人提前7天向承包人發出書面通知,期間的工期順延,發包人不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 按通用條款執行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逾期竣工違約金的上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的其他情形和有關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7.7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視為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1) 持續1天的雨天(因施工地屬高寒地區,陰雨天較多) ;

(2) 50年及以上未發生過,持續2天的高温天氣 ;

(3) 50年及以上未發生過,持續2天的低温天氣 。

7.9 提前竣工的獎勵

7.9.2提前竣工的獎勵: 無 。

8. 材料與設備

8.4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8.4.1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保管費用的承擔: 由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驗收後,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

8.6 樣品

8.6.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要求: 按規範要求 。

8.8 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關於修建臨時設施費用承擔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9. 試驗與檢驗

9.1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9.1.2 試驗設備

施工現場需要配置的試驗場所: 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和現場實際情況配置 。

施工現場需要配備的試驗設備: 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和現場實際情況配置 。

施工現場需要具備的其他試驗條件: 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和現場實際情況配置 。

現場工藝試驗的有關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0. 變更

10.1變更的範圍

關於變更的範圍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0.4 變更估價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關於變更估價的約定: 因設計變更、相關簽證引起工程項目、工程量任何變化的,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⑴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單項目的,按合同該清單項目價格進行計算;⑵合同中只有類似清單項目的,參照該類似清單項目價格進行計算;⑶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清單項目的價格計算方法:有定額的套用定額計算,並(■乘以下浮係數10%,□不乘以下浮係數)計算,其中材料價格按施工期間的《桂林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相應價格信息進行計算;《桂林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相應價格信息的按市場價計算;無定額可套的,根據市場價格協商確定綜合價格;對於國有資產投資的項目,新增項目的單價必須經發包人委託的造價諮詢中介結構審定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監理人審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發包人審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獎勵的方法和金額為: 無 。

11. 價格調整

11.1 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市場價格波動是否調整合同價格的約定:否。

(2)關於基準價格的約定: 無 。

專用合同條款①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低於基準價格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 / %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過 / %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②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高於基準價格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 / %時,材料單價漲幅以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過 / %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③承包人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的材料單價等於基準單價的:專用合同條款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單價為基礎超過± / %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第3種方式:其他價格調整方式:項目預算由建設單位送財政性投資預決算評審中心進行審核,審核後的預算造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税金)下浮 10 %作為合同價格。建設單位因設計變更或其他原因事先無法預料的特殊情況,經有關部門審核後可以調整結算價格,但所增加的金額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項目完工後,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以相關計價依據按實際計算的造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税金)下浮10%後送財政性投資預決算評審中心審核,財政性投資預決算評審中心審核後的結算價格為工程結算價。工程結算價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申報的採購預算。

12. 合同價格、計量與支付

12.1 合同價格形式

1、單價合同。

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 承擔施工中的一切風險,本合同單價在合同實施期間不因市場變化因素而變化;由於承包人因施工方法的修正、變更而引起的費用增加,由承包人自理,發包人不另追加費用。項目措施費包乾使用,結算時不作調整 。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無 。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按10.4.1變更估價原則調整 。

12.2 預付款

本項目無預付款。

12.3 計量

12.3.1 計量原則

工程量計算規則: 執行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__)或其適用的修訂版本。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按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有合同約束力的圖紙進行計量 。

12.3.2 計量週期

關於計量週期的約定: 按月計量 。

12.3.3 單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單價合同計量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2.3.4 總價合同的計量

關於總價合同計量的約定:無 。

12.3.5總價合同採用支付分解表計量支付的,是否適用第12.3.4 項〔總價合同的計量〕約定進行計量:無。

12.3.6 其他價格形式合同的計量

其他價格形式的計量方式和程序: 無 。

12.4 工程進度款支付

12.4.1 付款週期

關於付款週期的約定:按月支付,支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0%,項目完工後,按規定程序最多付至合同價款的80%。經財政性投資預決算評審中心審核造價後,工程款付至結算價的97%(含已支付的合同款),結算餘款的3%作為工程質量保脩金,待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支付。

12.4.2 進度付款申請單的編制

關於進度付款申請單編制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2.4.3 進度付款申請單的提交

(1)單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2)總價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3)其他價格形式合同進度付款申請單提交的約定: 無 。

12.4.4 進度款審核和支付

(1)監理人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的期限: 無 。

發包人完成審批並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的期限: 收到相關資料後7天內 。

(2)發包人支付進度款的期限: 辦理相關付款手續後的7天內 。

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無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編制

2、總價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 無 。

3、單價合同的總價項目支付分解表的編制與審批: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3. 驗收和工程試車

13.1 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13.1.2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時,應提前 24 小時提交書面延期要求。

關於延期最長不得超過: 48 小時。

13.2 竣工驗收

13.2.2竣工驗收程序

關於竣工驗收程序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發包人不按照本項約定組織竣工驗收、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無 。

13.2.5移交、接收全部與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發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發包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 無 。

承包人未按時移交工程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 無 。

13.3 工程試車

13.3.1 試車程序

工程試車內容: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單機無負荷試車費用由 承包人 承擔;

(2)無負荷聯動試車費用由 承包人 承擔。

13.3.3 投料試車

關於投料試車相關事項的約定: 無 。

13.6 竣工退場

13.6.1 竣工退場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場的期限: 竣工驗收合格後 。

14. 竣工結算

14.1 竣工付款申請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經審定工程竣工結算並由承包人提出申請後28天內 。

竣工付款申請單應包括的內容: 竣工結算由承包人提交相關結算資料(主要包括合同、工程量計算書、結算書、變更設計通知單、簽證單、竣工圖)齊全後經監理初審、發包人審核後,必須經發包人審定後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最終結算以按財政性投資預決算評審中心審核的審計結果為準。工程款按最終審定的結算造價支付至97%,預留3%的質保金。

14.2 竣工結算審核

發包人審批竣工付款申請單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發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後的30天內 。

關於竣工付款證書異議部分複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4.4 最終結清

14.4.1 最終結清申請單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的份數: 一式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申請單的期限: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4.4.2 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

(1)發包人完成最終結清申請單的審批並頒發最終結清證書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14天內 。

(2)發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14天內 。

15. 缺陷責任期與保修

15.2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 一年 。

15.3 質量保證金

關於是否扣留質量保證金的約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質量保證金採用以下第 (2)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保證金額為: /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無 。

15.3.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採取以下第 (2) 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其他扣留方式: 無 。

關於質量保證金的補充約定: 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滿後14天內,將保脩金(不計利息)餘額退回承包人 。

15.4保修

15.4.1 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為: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15.4.3 修復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併到達工程現場的合理時間: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6. 違約

16.1 發包人違約

16.1.1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發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6.1.2 發包人違約的責任

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違約責任: / 。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責任: / 。

(3)發包人違反第10.1款〔變更的範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違約責任: / 。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違約責任: / 。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違約責任: / 。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違約責任: / 。

(7)其他: / 。

16.1.3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約定暫停施工滿 /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其違約行為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違約

16.2.1 承包人違約的情形

承包人違約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6.2.2承包人違約的責任

承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6.2.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關於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特別約定:承包人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視情況扣除其履約保證金:(1)個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單位及外單位人員承包,發包人不承認其個人擁有任何資質等級及營業許可資格;(2)幾個人聯合承包工程,就地組織暗分包隊伍,不具備完成本工程的技術、機械能力,被髮包人判定為沒有能力履行的;(3)就地轉包全部的工程,以謀取高額轉讓費、管理費的;(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現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屬單位的,憑口頭協議參與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個體户),一經發現核實,發包人將採取驅逐該暗分包人措施,並對承包人處予違約處罰金,違約處罰金金額為履約保證金金額的5%~20%(視情節嚴重而定)。

發包人繼續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臨時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的其他文件的費用承擔方式: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確認

除通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視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恐怖主義、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停工、火災,以及:1、當地氣象部門規定的情形;2、當地地震部門規定的情形;3、當地衞生部門規定的情形;4、提供政府相關部門對不可抗力的證明材料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支付款項後 14 天內完成款項的支付。

18. 保險

18.1 工程保險

關於工程保險的特別約定:承包人必須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的所有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

18.3 其他保險

關於其他保險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承包人是否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按通用條款執行 。

18.7 通知義務

關於變更保險合同時的通知義務的約定: 按通用條款執行 。

20. 爭議解決

20.3 爭議評審

合同當事人是否同意將工程爭議提交爭議評審小組決定: 不同意 。

20.3.1 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確定: / 。

選定爭議評審員的期限: / 。

爭議評審小組成員的報酬承擔方式: / 。

其他事項的約定: / 。

20.3.2 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關於本項的約定: / 。

20.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按下列第 2 種方式解決:

(1)向 桂林市象山區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桂林市象山區 人民法院起訴。

附件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業主

承包人(全稱):桂林市北桂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為保證工程名稱(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及雙方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一、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雙方約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

具體質量保修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二、質量保修期

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驗收通過之日算起。分單項竣工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具體工程約定質量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房建工程為 2 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供熱及供冷系統為 2 個採暖期及供冷期;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含電氣(器)、通風、照明、消防、防雷等設備]為 2 年;

裝修工程為 2 年;

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2年;

在沒有明文規定下,參照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條例,雙方協商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保修;

綠化工程為1個養護期;

市政工程為1年;

配電工程為1年;

水利水電工程為1年;

危巖治理工程為1年。

三、質量保修保質責任

1、屬於保修範圍和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後2天內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修理,發包人可委託其他人員修理,保修費用從質量保脩金內扣除。

2、發生須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非承包人施工質量引起的事故,搶修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在保修期內,如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負責實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有關單位人員驗收。

四、質量保脩金的支付

本工程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脩金為施工結算價的 3%。

質量保脩金不計利息。

五、質量保脩金的返還

發包人在應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12個月)滿後14天內,將保脩金(不計利息)餘額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內承包人應按保修內容進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發包人保修通知書在二天內未派人進行修理的,發包人則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內發生的修理費用由承包人負責或由發包人從保脩金中扣出。

六、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工程定點施工單位採購合同 篇2

發包人:

分包人:

茲有發包人將 江蘇*有限公司 的 辦公樓 工程的施工發包給分包人施工,為切實加強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樹立良好的社會信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現有發包人與分包責任人 就以下事項,簽訂本合同書。

一、 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 辦公樓工程

分包工程地點:

分包工程承包範圍: 土建、安裝

二、 施工工期

本分包工程定於20xx年07月15日開工,20xx年02月15日竣工,總工期為 210日曆天。

三、 分包目標

1、 質量管理目標:無質量事故,工程質量綜合考評為保 辦公樓工程 評定為市優質主體結構。

2、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無傷亡事故,每次考評得分達到明工地 獎。

3、 市場行為和施工組織管理目標:每次考評得分達到分。

四、 工程獎罰

1、 質量考核:根據責任目標每提高或降低1分,分別給予工程總價

2、 安全生產考核:每提高或降低1分,每次分別給予工程總價的獎罰。

3、 達到質量目標(市優質主體結構)及同時獲得“市文明工地“稱號的獎2%。

4、 凡被通報表揚或批評的,每次分別獎、罰

五、工程款結算和支付

1、分包價款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後經業主委託的有關部門審計後按審定價收取 6 %的總包管理費,所得税(按審定總價的1%)及其他税金、有關規費另由分包人按實承擔。

2、工程款支付:根據總包合同工程款的回收按比例付款。

3、分包人提供材料和分包工程發票。

六、其他

1、分包人應承擔自方所涉及的所有債權債務和盈虧,並承擔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2、準時參加承包人及業主、監理等有關部門組織召開的施工例會。

3、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上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分包人承擔。

4、分項工程的分包及特殊材料的採購須經承包人認可。

5、分包人應按時足額發放工人工資,對因工資糾紛出現的聚眾鬧事或多人上訪的,每次處罰5萬元。

6、分包人應自行負責工程的有關簽證、資料整理、竣工結算及工程款的回收。

7、承包人和分包人共同協調做好與上級主管部門、監理單位、業主及其他分包人的關係。

8、分包負責人應遵紀守法,不得向業主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行賄;不得高估冒算工程量,一經發現按實退還業主,並由分包人承擔責任。

七、本合同書一式三份,承包人二份,分包人一份,具同等法律效率,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定點施工單位採購合同 篇3

建設單位: (以下稱甲方)

施工單位: (以下稱乙方)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工 期:

組織部門:

為確保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及明確有關責任,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併為其工作的開展提供方便。

二、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安全違章違規進行處罰,根據情節後果處以50—500元的罰款,扣款金額從工程款中扣除。

三、乙方施工期間對施工人員負有安全教育和法紀教育的完全責任,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施工,防火、防盜、治安保衞等工作。

四、乙方施工隊伍要嚴格遵守甲方的安全,防火、治安保衞等有關制度和規定,並落實防範措施。

五、乙方要架設臨時用電線路和動火作業證,應到甲方相關職能部門辦理手續,辦妥後方可施工。

六、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火災事故、刑事案件以及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其它損失,均由乙方承擔全部法律和經濟責任。

七、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應出具乙方營業執照(副本)。簽約公章和法人代表要與營業執照登記相符。

八、在危險區域施工作業,監護人未到場或未經安全確認,一律不準施工。在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甲方有權令其停工。

九、施工過程中,被施工單位,組織單位,保衞處必須安排專人監護,安全辦負責檢查監督。

十、本協議須經主管領導審批後生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監護人、監督人各執一份。協議自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該工程竣工驗收之後第二天。

乙方代表:(簽字) 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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