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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通用12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通用12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 篇1

變更(Variation)是合同履約中的基本特徵,是《民法典》規範調整的重要內容。《民法典》中涉及的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的變更原則上面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喪失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通用12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過程中,同樣存在大量的工程變更。既有傳統的以工程變更指令形式產生的工程變更,也包括由業主違約和不可抗力等因素被動形成的工程變更。國內的研究學者通常更習慣於將後一部分工程變更視為工程索賠的內容。1994年,國外工程管理學者Semple在考察了加拿大西部24個存在索賠爭議的工程項目後,把索賠定義為:非常嚴重和極具破壞性的工程變更。[1]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的變更通常包括以下內容: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2)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性的改變;3)任何部分工程的標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變;4)任何工作的刪減,但要交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產設備、材料或服務,包括任何有關的竣工試驗,鑽孔和其他試驗和勘探工作;6)實施工程的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2]。

由於工程變更對工程施工的影響,國內外研究人員對工程變更開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提出了諸多工程變更的控制辦法,如程序控制,強化監理制度以及加強決策者對投資行為的管理和引導等[3],美國的建築業研究所等機構還專門任命一批工程變更管理人員定量化地研究工程變更對項目的影響和變更本質,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變更管理辦法[4]。但由於工程變更的複雜性,對工程變更的控制還缺乏從技術手段、經濟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多角度的系統研究。因此,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變更控制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工程變更的分類與特徵

1 .1工程變更的分類

按照工程變更所包含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劃分為如下5個類別:1)設計變更;2)施工方案變更;3)計劃變更;4)條件變更;5)新增工程。

1 .1 .1設計變更

設計變更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過程中,由工程不同參與方提出,最終由設計單位以設計變更或設計補充文件形式發出的工程變更指令。設計變更包含的內容十分廣泛,是工程變更的主體內容,約佔工程變更總量的70%以上。常見的設計變更有:因設計計算錯誤或圖示錯誤發出的設計變更通知書,因設計遺漏或設計深度不夠而發出的設計補充通知書,以及應業主、承包商或監理方請求對設計所作的優化調整等。

1 .1 .2施工方案變更

施工方案變更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承包方因工程地質條件變化、施工環境或施工條件的改變等因素影響,向監理工程師和業主提出的改變原施工措施方案的過程。施工措施方案的變更應經監理工程師和業主審查同意後實施,否則引起的費用增加和工期延誤將由承包方自行承擔。重大施工措施方案的變更還應徵詢設計單位意見。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過程中,施工方案變更存在於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如人工挖孔樁樁孔開挖過程中出現地下流砂層或淤泥層,需採取特殊支護措施,方可繼續施工;公路或市政道路工程路基開挖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需停工採取特殊保護措施;建築物主體施工過程中,因市場原因引起的不同的規格型號材料之間的代換等等。

1 .1 .3條件變更

條件變更是指施工過程中,因業主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必須的施工條件以及不可抗力發生導致工程無法按預定計劃實施。如業主承諾交付的工程後續施工圖紙未到,致使工程中途停頓,業主提供的施工臨時用電因社會電網緊張而斷電導致施工生產無法正常進行;特大暴雨或山體滑坡導致工程停工。這類因業主原因或不可抗力所發生的工程變更統稱為條件變更。

1 .1 .4計劃變更

計劃變更是指施工過程中,業主因上級指令、技術因素或經營需要,調整原定施工進度計劃,改變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如小區羣體工程施工中,根據銷售進展情況,部分房屋需提前竣工,另一部分房屋適當延遲交付,這類變更就是典型的計劃變更。

1 .1 .5新增工程

新增工程是指施工過程中,業主動用暫定金額,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原招標工程量清單之外的建設內容。

1 .2工程變更的特徵

根據大量工程實踐中存在的工程變更所揭示的特徵,各類常見工程變更可從可控性、技術性、所處階段、頻率和來源方等五個不同層面加以描述,見表1所示。

從表1可見,設計變更和施工方案變更的可控性強,其餘變更的可控性一般或較弱。從技術性角度而言,設計變更的技術性強,施工方案變更次之,其餘變更則較弱。從所處階段分析,一般房屋建築工程 變更和施工方案變更的可控性強,其餘變更的可控性一般或較弱。從技術性角度而言,設計變更的技術性強,施工方案變更次之,其餘變更則較弱。從所處階段分析,一般房屋建築工程設計變更和施工方案變更涵蓋工程施工的全過程,其餘變更則主要發生在工程主體施工階階段和裝飾施工階段。從發生頻率來看,設計變更最高,施工方案變更次之,其餘變更則較低。從變更的來源方即提出(或引起)變更的主體觀察,設計變更範圍最廣,業主、承包方、監理方和設計方均可提出設計變更要求,而施工方案變更通常由承包方提出,計劃變更和新增工程一般業主提出,條件變更則通常由業主或不可抗力引起。

2 工程變更控制程序與原則

2 .1工程變更控制程序

從論述的工程變更特徵可知,常見的五類工程變更中,設計變更和施工方案變更頻率較高,對工程造價的影響亦較大,是合同控制的重點。而對設計變更而言,既有業主方對自身項目管理人員提出設計變更的控制,也有業主對承包方、監理方和設計方提出設計變更的控制。在現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投標模式下,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是業主在工程招標階段選擇承包方的基本方法,承包方為謀求中標,一般只有選擇低價中標的路線,而一旦中標,設計變更則成為承包方調整其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的重要途徑。因此加強對承包方提出的變更控制則是合同控制的重中之重。標準的施工承包方提出工程變更的控制程序見圖1所示。

2 .2工程變更控制原則

2 .2 .1雙效原則

雙效原則是建立在效率原則和效益原則基礎之上的工程變更控制原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 篇2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通訊地址:風險提示:

對於承包方的主體資格審查應從有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等方面。最好是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公司主體。如果承包方是個人,存在以下風險:

1、本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建議發包給有資質的單位;

2、對方所僱傭的工人發生工傷,對方直接攜款跑路,我方可能被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建議讓對方給工人購買意外險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通訊地址:甲乙雙方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結合本工程施工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__________工程施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風險提示:

明確約定好工程期限有利於保障工程進度,是保證工程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另外,承包方如果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完成工程,發包方也可以據此要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在涉及工程工期的訴訟中,由於不同的原因所造成工期延誤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因此,在履行工程合同中,發包方應當對可能出現工期延誤的情況專門制定制度作出書面認定,比如增加建設項目、增加工作量、提供原材料和其他條件的時間等方面的事項,以避免將來發生訴訟時無據可查。

5、工程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總共_______天。

6、承包方式:風險提示:

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結算時間,以及明確約定拖延結算的違約責任,這樣不僅促使發包方為避免承擔違約責任而積極支付工程價款,同時也促使施工方積極完成工程,當出現發包方拖延結算、剋扣工程款等問題的時候,走向訴訟維權的時候,合同約定也可以成為呈堂供證。

二、工程結算和支付

1、結算工程量的核實確認,按圖紙設計量並能同業主結算的工程量為依據,臨時工程以方案量並參照測量收方量為結算的依據。

2、乙方應在每月____日前按甲方規定的報表上報,甲方向業主辦理完畢工程結算手續後____日內向乙方辦理工程價款結算。

3、本合同外因設計變更或業主(或監理)原因而對新增項目的工程量與新增單價(或費用)在業主未批覆之前暫不進行對乙方的計量和結算,最終的計量和結算以業主(或監理)的正式批覆為準。

4、設計修改的新增項目如本合同內有相應單價的執行此單價結算,無相應單價的雙方在施工前協商簽訂補充單價。

5、甲方按業主所結工程款(貨幣)的同等比例並扣除下述費用後向乙方進行支付。

6、工程結算支付採用銀行轉賬方式,乙方必須提供正規的發票。

7、當工程結算達本合同工程價款總額的90%(含已扣質保金)時,甲方暫停付款,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雙方辦理竣工結算(扣除質保金)後在__________。天內甲方支付乙方。

8、本合同工程質保金的支付:在甲方主合同全部履行完畢:驗收鑑定、移交簽證起至質量保證期滿,經業主驗收合格,業主支付給甲方工程質保金後__________天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但乙方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如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修復費用應扣除)。

三、工程進度

1、乙方應按甲方的進度計劃和指示實施本合同工程,工期自甲方開工令下達之日算起。

2、不論何種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滯後,乙方均應按甲方的指示,採取有效措施趕上進度。趕工措施應以保證工程按期完工為前提調整和修改進度計劃

3、乙方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及相應費用。

4、工程暫停施工後,乙方應與甲方協商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停工因素的影響,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乙方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復工,若乙方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乙方承擔。

5、由於自然條件影響或業主原因導致的工程停工、工期拖延等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潛在風險甲乙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部分,乙方無權就此向甲方索賠。

6、工程實施期間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窩工、停工現象,除甲方調劑工作面以外所發生的窩工與停工的費用一律不予補償。

四、工程質量標準及驗收

1、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施工驗收規範、設計圖紙及有關設計通知、主合同中的質量要求及甲方質量體系要求控制質量,接受甲方、監理、業主對質量監視、檢查、控制。

2、乙方應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控制度,配合甲方三檢人員做好各工序的質量檢查及驗收工作。

3、乙方應對其所承擔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負全責,如發生質量事故,應在__________小時內報告甲方,對施工質量缺陷負責返工並承擔相關費用;對不合格產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返工並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工期延誤;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項目,甲方不予計量與結算。

4、乙方應嚴格按甲方的施工過程質量驗收程序要求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驗收。產品經監理、甲方驗收合格後可轉入下道工序。

5、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須經甲方及監理檢查、驗收簽字後乙方才能進行覆蓋,進入下一道工序。

6、乙方所承擔的本合同工程項目完工後______天內,乙方應按照監理、業主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竣工資料一式__________份,並配合甲方進行驗收工作,不提交竣工資料不予竣工決算。

7、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於乙方原因的,乙方負責修復相應缺陷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相應的質量責任。

8、本合同工程缺陷責任期為________年,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修復由乙方負責,並承擔相關費用;若乙方未能及時修復責任期內的缺陷,甲方可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單位修復,所發生的費用按實際發生由乙方承擔,可在乙方的工程尾款及有關被扣留的費用中直接支付,同時乙方被扣留的質保金不予退還。

五、施工安全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確保施工安全,對項目範圍內的施工安全負全責;發生安全事故(包括險情安全事故)應立即報告甲方。

2、因乙方責任發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如果還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且被扣留的安全保證金不予退還。

3、甲方統一監管本工程的文明施工,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衞、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乙方應積極做好本合同施工範圍內的文明、環保工作。

4、乙方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採取保護措施,並按主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甲方,由於乙方的疏忽或過錯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六、施工材料、設備

1、乙方應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設備,按實際需要向甲方提供入場施工設備清單(含入場時間),並按甲方現場總體要求進行停放管理,不得隨意進出指定區域和亂停亂放。

2、乙方入場施工設備必須是最大限度地滿足施工需要,完好率不低於90%,若甲方一旦發現乙方使用的施工設備因完好率低下或數量不足等原因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時,有權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乙方應予以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施工設備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擅自離開現場,否則按違約處理。

4、乙方施工設備的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對安全風險較高的設備由甲方強制乙方購買相應保險。

七、履約保證金在本合同簽訂前乙方應向甲方交納__________萬元履約保證金,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的全部義務履約完成後無息退還剩餘款項。

八、雙方職責

1、甲方職責

(1)甲方應負責做好本合同工程的現場施工協調和組織策劃及工程竣工驗收。

(2)甲方負責及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套和轉發設計、監理文件和施工指示,並對施工進行技術指導(含技術交底)。

(3)甲方按主合同的總體進度計劃及監理批覆的施工進度,負責審核並批准乙方的施工方案、施工計劃、施工資源配置方案等。

(4)甲方負責對乙方施工進度、安全、質量等全過程進行監督(但不能免除乙方責任),若工程進度出現滯後、工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施工安全出現嚴重隱患時,甲方有權責令乙方停工整改,若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達不到甲方要求時,甲方有權調整乙方工程項目範圍或解除本合同,其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損失由乙方承擔。

(5)甲方督促乙方購買高危作業人員的人身傷害險、全員工傷險、特殊設備財產險和必要的第三者責任險。

2、乙方職責

(1)乙方應服從甲方、監理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按照本合同約定對進度、質量、安全等負責。

(2)乙方不得轉讓本合同工程項目或進行本合同工程項目再分包(包括事實上的分包)、轉包,否則,甲方既視為乙方違約,並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與索賠。

(3)乙方合同工程完工後應及時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做到工完場清,並不得損壞現場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如發生損壞,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4)乙方應加強對本單位職工的思想教育,規範其行為,做到遵紀守法,在工地不得發生違法違紀事件,做好環境保護工作,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生產中的廢水、廢氣、廢油、煙塵等排放及生活垃圾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5)乙方應負責已完合同工程移交前的維護。

九、違約責任

1、若乙方將本合同項目另行轉包或再分包,甲方有權直接解除本合同。由此導致的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2、若乙方原因未達到本合同控制性工期要求,每拖延一天,按__________元天計取違約金。

3、若乙方原因造成主合同規定的其他違約事項(簽訂分包合同應明確具體的責任),則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甲方信譽損失,按乙方分包合同工程價款__________%計取違約金,並賠償相關損失。

4、本合同未規定的違約責任,按甲方與業主簽訂的主合同違約責任規定處理。

5、乙方應及時發放民工工資,由於拖欠民工工資造成不良影響,按違約處理。

十、爭議解決甲乙雙方再執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意見分歧,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十

一、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2、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工程完工,工程價款結清後自然失效。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無正文)甲方(蓋章):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蓋章):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 篇3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

1.2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

總日曆日期:____________

1.3 質量等級:____________

1.4 合同價款:____________

第2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第3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 合同語言:____________

3.2 適用法律法規:____________

3.3 適用標準、規範:____________

第4條 圖紙。

4.1 圖紙提供日期

4.2 圖紙提供套數:____________

4.3 圖紙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____________

第5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5.1 甲方駐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員名單:____________

5.2 實行社會監理的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及其被授權範圍(如果有):____________

第6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

第7條 甲方工作。

7.1 施工場地具備開工條件和完成時間的要求:____________

7.2 水、電、電訊等施工管線進入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____________

7.3 施工場地內主要交通幹道及其與公共道路的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____________

7.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___

7.5 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___

7.6 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____________

7.7 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____________

7.8 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____________

第8條 乙方工作。

8.1 施工圖和配套設計名稱、完成時間及要求:____________

8.2 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時間和份數:____________

8.3 施工防護工作的要求:____________

8.4 向甲方代表提供辦公和生活設施的要求:____________

8.5 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的要求:____________

8.6 成品保護的要求:____________

8.7 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____________

8.8 施工場地整潔衞生的要求:____________

第9條 進度計劃。

9.1 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____________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時間。

第10條 延期開工。

第11條 暫停施工。

第12條 工期延誤。

第13條 工期提前。

第14條 檢查和返工。

第15條 工程質量等級。

15.1 工程質量等級要求的經濟支出:____________

15.2 質量評定仲裁部門名稱:____________

第16條 隱蔽工程、中間驗收。

16.1 中間驗收部位和時間:____________

第17條 試車。

第18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第19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調整的條件:____________

19.2 調整的方式:____________

第20條 工程預付款。

20.1 預付工程款總金額:____________

20.2 預付時間和比例:____________

20.3 扣回時間和比例:____________

20.4 甲方不按時付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第21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

第22條 工程款支付。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

22.2 工程款支付金額和時間:____________

22.3 甲方違約的責任:____________

第23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23.1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要求(附清單):____________

第24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第25條 設計變更。

第26條 確定變更價款。

第27條 竣工驗收。

27.1 乙方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

27.2 乙方提交竣工圖的時間和份數:____________

第28條 竣工結算。

28.1 結算方式:____________

28.2 乙方提交結算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

28.3 甲方批准結算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

28.4 甲方將撥款通知送達經辦銀行的時間:____________

28.5 甲方違約的責任:____________

第29條 保修。

29.1 保修內容、範圍:____________

29.2 保修期限:____________

29.3 保脩金額和支付方法:____________

29.4 保脩金利率:____________

第30條 爭議。

30.1 爭議的解決程序:____________

30.2 爭議解決方式:____________

第31條 違約。

31.1 違約的處理:____________

31.2 違約金的數額:____________

31.3 損失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31.4 甲方不按時付款的利息率:____________

第32條 索賠。

第33條 安全施工。

第34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第35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第36條 工程分包。

36.1 分包單位和分包工程內容:____________

36.2 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辦法:____________

第37條 不可抗力。

37.1 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認定標準:____________

第38條 保險。

第39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第40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40.1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

第41條 合同份數:____________

41.1 合同副本份數:____________

41.2 合同副本的分送責任:____________

41.3 合同書制定費用:____________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發包方(章):____________       承包方(章):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     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

鑑(公)證意見: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

鑑(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 篇4

招標編號(________)

甲方(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施工單位):_________________

遵照《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要求,經工程項目報建和市招標辦備案,甲、乙雙方對本工程項目進行了商議。經甲、乙雙方協商,特定協議如下。

一、工程項目的綜合説明

1、名稱:_________________

2、地址:_________________

3、規模:_________________

4、結構及層數:_________________

5、發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

6、發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

7、年月天。

8、質量要求。

二、工程造價

1、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定本承包協議造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

2、價格計算依據:

(1)標定的定額為:_________________

(2)標定的取費標準:_________________

(3)政策性調價文件截止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三、材料採購供應材料採購、運輸、保管的責任和計價依據:對材料質量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在合同簽署後,開工前%作為工程付款。

2、甲方按工程月進度向乙方準時付款。

3、按天津市有關文件規定,工程竣工後甲方向乙方撥付工程款至總造價的%;留%做維修款,待工程竣工維修期滿後一個月內全部付清。

4、施工期允許調整的內容和依據:_________________

五、工程基礎的處理和重大設計變更費用的計取

1、施工過程三通一平由甲方負責,其費用不含在總價內。

2、基礎墊層以下的地基處理有乙方負責,其費用不含在總價內,待竣工結算時按實際發生給與調整。

3、結構、規模、標準等重大設計變更由該工程圖紙設計部門出變更圖紙或變更説明,並由乙方負責施工,其費用不含在總價內。待竣工結算時按實際發生給予調整。

六、工程保修本工程保修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執行。

七、遇有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通過協商另訂補充條款,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本合同約定的下列方法之一進行解決:

1、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協議經雙方單位蓋章、負責人簽字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 篇5

承包人(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資金來源:

二、?施工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天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四、合同價款金額(大寫)(小寫)

五、協議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協議雙方約定:?後生效。

六、工程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七、竣工驗收本工程按上級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然後由相關部門組織驗收。

八、本工程雙方約定質量保脩金金額為?。工程竣工後,經有關部門驗收無質量問題後返還承包方。

九、合同份數

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十、補充條款

十一、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維修事項: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 篇6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性質

承包範圍

二、批准單位

批准文號

業主或主管單位

三、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總日曆工期

四、質量等級

五、承包方式

六、合同價款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合同文件的組成和解釋順序

1.本協議條款;

2.本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

5.

6.

7.

二、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以漢字普通話解釋、説明。

二、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規章。

三、施工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

第四條 圖紙

一、甲方在開工日期前,於199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  份,其中包括竣工圖  份、現場存放的  份,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對乙方做好圖紙保密工作的要求: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保證滿足實施 "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三、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乙方採取保密措施,由甲方承擔的費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    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在開工前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  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六、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根據實際情況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新等費用。

第二章 雙方責任

第五條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    (職務    專業技術職稱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其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  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見、批准、答覆等均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  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於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   小時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後  天內不予答覆,即視為其確認乙方要求。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 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後 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所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覆等,並如約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後  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後  小時內仍未予以答覆,即視為其確認、同意、批准,應由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二、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範圍通知乙方。總監理工程師按約定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

三、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  天通知乙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六條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    (職務   專業技術職稱     )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申請和通知等,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後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和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  天通知甲方,後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及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七條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其中: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現場外部接至約定地點,並保證期間的需要。其中:

3.開通施工場地與火車站、碼頭、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現場內的主要交通幹道並予以保養,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其中:

4.在   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運輸、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等手續,與有關方面締結線路交跨鐵路、公路、通訊線路的協議。要求甲方     。

6.在    前,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在      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    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審定施工圖預算。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9.按其"提供土建工程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承包安裝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現場,保證現場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基礎等符合安裝施工的要求。

10.協調施工現場上的各施工企業相互交叉作業關係,及時處理有關問題。

二、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以上義務,則承擔由此導致的費用支出,賠償因此造成的乙方損失,延誤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三、甲方將上述某項工作委託乙方完成,應承擔所發生的經濟支出並給付乙方相應的費用。

第八條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和約定的範圍、時間、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與工程配套的設計或施工需要的細部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設計費用按設計的內容、時間、要求等另計。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用款計劃及有關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及警衞,並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維修。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

4.按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採取有效措施實施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因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應由甲方會同乙方事先報請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以上費用由甲方承擔,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後發生損壞或其它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的經濟支出:

7.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設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要求乙方: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上述義務,承擔由此造成的費用支出,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九條 進度計劃

一、甲方在締結合同後3天內向乙方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施工組織設計大綱及"供應材料設備計劃"、"提供土建工程計劃"等資料,乙方據以按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和約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在      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約提供其應提供的資料,按第七條第二款的約定處理。乙方未如約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按第八條第二款處理。

二、甲方代表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     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為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為合同文件,應共同遵循。

三、乙方應按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之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重大的施工技術措施,乙方應報請甲方代表審核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特殊施工技術措施費。

第十條 延期開工

一、乙方應按約定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條件開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開工的,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  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後  天內作出答覆,逾期未答覆則視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開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開工未按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徵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三、乙方由於甲方原因要求延期開工獲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徵得乙方同意將開工日期推遲,由甲方承擔乙方因此付出的費用和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提出暫停要求後24小時內應對此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暫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的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經批准後繼續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在乙方提出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乙方施工因此無法進行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三、暫停施工出於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擔有關的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一、對以下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  的為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變化或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  小時;

3.合同中約定的、非乙方原因出現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工期的其它情況。

二、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  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報告  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予答覆,即視為甲方代表對此報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進度修訂計劃後  天內給予批覆,逾期未批覆則視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質量與驗收

第十四條 檢查和返工

一、乙方應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約定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二、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三、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外,因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質量等級評定

一、工程質量應達到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    達到優良標準,則增付價款   ,工期順延  天。

二、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按    計取違約金。

三、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乙方無力予以修改的,經甲方代表認可,該部分可不在評定質量等級之列。

四、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一、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二、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或中間驗收  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三、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十七條 分部試運

一、工程具備分部試運條件,應按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進行分部試運。除約定由設備製造、供貨單位自行調試的以外,分部試運由乙方負責,編制分部試運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後  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批覆即視為經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試運的  小時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分部試運可書面委託他人全權代理,非發生第三十七條約定的情況不得推遲。

三、分部試運的調整試驗記錄,由乙方及調試單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記錄上簽字,作為質量驗收和整套啟動的依據。

四、由於乙方原因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運後  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由乙方按其意見修改後重新試運。

五、甲方代表未參加分部試運且未委託他人代理,或參加試運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試運合格不簽字驗收,試運結束24小時後試運記錄自行生效,甲方應予以承認,乙方可繼續施工並可據以辦理有關手續。

六、經分部試運合格的設備和系統,由於生產或試運需要繼續運轉,可交由甲方負責保管和運行維護。

七、分部試運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八、由於設計、設備製造、操作不當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試運達不到驗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責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裝,所發生的費用及重新購置材料、設備價款和運費等,均由甲方給付後與責任方結算,延誤的工期予以相應順延。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一、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應如約予以驗收,由乙方在驗收  小時前提交"驗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驗收。通知包括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附上乙方自檢記錄。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或在驗收  小時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兩天。否則,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甲方應承認其驗收記錄有效。

三、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五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一、甲乙雙方在簽訂《協議條款》時交換各自開户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待工程保修期滿後退還。

二、合同價款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規定結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加或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量消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分佈的價格調整,

4.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三、合同價款可調整的範圍;

四、乙方在第十九條第一款約定的情況發生後 天內,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約定或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的價格調整文件計算價款調整金額,並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5天內予以批准並通知經辦銀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未答覆則視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應據以結算付款。

第二十條 工程款預付

一、甲方按      在      向乙方預付工程款    元,開工後在   按比例   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條第一款約定付款,乙方在約定給付日期  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後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後暫停止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付給應付款從應付之日起的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一、乙方    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申請確認。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   天內按設計圖紙對已完工程量進行核實確認(簡稱計量),逾期未予以計量,即視為甲方代表對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已經確認,亦作為工程款支付的依據。

二、甲方在進行計量  小時前通知乙方派人蔘加,乙方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甲方未按約定發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參加計量,甲方的自行計量無效。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參加計量,甲方自行計量的結果有效,即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三、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      按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依據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出已完工程的價款,編制"工程款結算帳單"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結算帳單"後5天內予以簽證,並通知經辦銀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對乙方的結算帳單逾期未簽證,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發出通知  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給付,乙方可暫停施工,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並由甲方償付應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從其計量簽字第11天起按  利率計取。

第六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一、甲方按其"供應材料、設備計劃"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確定的期限為乙方供應材料、設備、所供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型號、數量、單位、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應與清單相符,並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設備  小時前通知乙方驗收、領取,經驗收、領取後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補修、賠償。

三、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或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的單價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之後的開箱檢驗由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出現缺件即由甲方負責補足,質量等級、規格等不符的則由甲方重新採購。

3.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等不符,乙方可代表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

4.甲方委託乙方處理材料、設備缺陷,雙方另行商定費用計取、結算辦法。

5.到貨地點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指定地點。

6.供應數量不足,由甲方補齊;供應數量超額,由甲方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7.供應時間提前,甲方負責保管或付款委託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約檢驗、接收、領取材料、設備給甲方造成損失,按第八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五、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甲方所供材料、設備有規格、質量等不符的,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重建的經濟支出。

六、甲方未按《協議條款》約定、合同文件規定和清單供應材料、設備,或供應時間遲誤,或出現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的情況,造成乙方施工延誤的,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一、乙方根據       ,按照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或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並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甲方指定供貨單位的,乙方的採購則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約定。

二、甲方委託乙方卸運、保管材料、設備和配製加工非標準設備、代辦設備的雙方權利、義務(或另訂協議)。

三、在材料、設備到貨  小時前,乙方通知甲方代表驗收,甲方未按時到場驗收,可視為其已驗收,乙方自行驗收生效。

四、乙方採購材料、設備的價差調整辦法:

五、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或配製加工的非標準設備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六、無論甲方是否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設計和規範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七、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七章 設計變更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一、乙方執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建設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按圖施工,發現設計差錯缺漏不得將錯就錯或擅自修補,應及時向甲方代表提出變更設計申請。

二、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   前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説明,對於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批准、追加投資和材料的指標,之後發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三、乙方按照設計變更通知施工,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約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四、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一、發生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變更後,乙方      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經甲方代表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情況的價格,可將此作為確定變更價格的基礎,用以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的和類似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變更價格意見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逾期不予批覆即視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對於甲方代表不批准其變更價格意見持有異議,可提請總監理工程師予以評定(如果有社會監理)、提請約定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則可按第三十條約定處理。

第八章 竣工與結算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一、工程具備竣工條件,乙方按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等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申請驗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請驗收後  天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  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擔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承擔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發生的費用及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予以順延。

二、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等規定,由甲方承擔整套啟動試運驗收的組織工作,全面處理試運驗收中發生的問題。乙方參與有重大影響項目的整套啟動調試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啟動調試中負責其施工項目的維護、檢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參加整套啟動試運的工日及酬金,

四、竣工日期為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經甲方驗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1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六、按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的有關規定,乙方在整套啟運試運驗收後45天內,將竣工圖等完整竣工資料移交甲方 套。要求

七、工程移交後實行試生產的,火電項目期限6個月,不得延長。試生產的淨利潤

八、由於設計、設備或系統等不屬於乙方原因使個別項目不能全部投入,應在啟動試運驗收記錄上寫明原因,由甲方負責在驗收後組織完成。

九、機組經72小時試運後,由於系統負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機,則免去其後的規定試運時間,即告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正常生產,已符合竣工驗收標準的,應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由承包該施工項目的乙方負責在整套啟動試運驗收後完成,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十一、由於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  天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或驗收後  天內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見,即視為此"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代表批准,應據以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一、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等有關規定        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報告後5天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及理由,並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辦理竣工結算。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違反有關規定或約定未如約辦理竣工結算,或經辦銀行由於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給付保護費用,承擔違約責任,並按  的利率償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 保修

一、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二、保修項目、內容、範圍:

三、保修期,整體工程或其中分單項、單位、分項、分部驗收交付的工程,均從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別計算保修期。

1.建築保修期:

(1)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

(2)建築物的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3)建築物的供熱、供冷工程為1個採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為1年。

2.安裝工程保修期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

四、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從其給付乙方的工程結算款中劃撥,存入《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築工程按其造價的1.5%留存;

2.安裝工程按其造價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

五、保修責任,乙方負責維修由於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質量缺陷,所發生的費用從質量保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發給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兩週內達到現場與甲方共同辯明質量缺陷責任,商議返修內容。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未按期到達現場,甲方應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收後1周內仍未到達,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按上述辦法支付。由於設計、使用不當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的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責任,乙方予以維修發生的費用由甲方給付。對於不可抗力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不予承擔責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條約定確定,返修價款按第二十六和約定確定,質量驗收按第十四條約定進行,所用材料、構件、配件等數量、價格及採購供應等具體事宜由雙方商定或簽訂協議,甲方應積極予以創造方便條件。

七、退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滿後20天內予以結算,將剩餘的質量保脩金及銀行存款利息退還乙方。

第九章 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三十條 爭議

一、甲乙雙方對於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排解。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根據雙方的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雙方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條 違約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計算方法:

二、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後10天內償付,否則按  利率給付利息。乙方應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經雙方同意後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四、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索賠

一、合同一方的經濟利益、正當權利因對方違約、危害行為遭受損失,要求對方予以給付、補償、歸還,按以下程序進行。

1.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充足的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對方提交"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包括索賠的理由、依據、要求等內容。

3.受索賠方在索賠方提交通知後   天內給予書面確認,或提出異議、通知索賠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證據;索賠方在接到該通知後  天內提交補充理由證據,受索賠方接到補充理由證據後  天內給予書面答覆。

4.索賠方逾期未提交"索賠通知"或補充理由證據,視其為放棄索賠;受索賠方逾期未要求補充理由證據或未作出答覆,視其為確認索賠,"索賠通知"則從應答覆的最後1天起生效。

二、受索賠方在確認索賠後10天內如數向索賠方給付或補償、歸還,否則應賠償因遲誤給索賠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一、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

二、乙方承擔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供方便條件。

三、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環境施工前,應向甲方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費用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一、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請、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約定處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休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施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應經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利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報告有關管理部門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甲方代表在應收到通知後12小時內對乙方採取的保護措施給予批准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應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一、乙方分包部分工程,將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可分包的工程: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約定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甲方指定分包單位(人)的,不適用本款約定。

三、分包工程價款的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包括  級以上的地震、  級以上持續  天的大風、  mm以上持續  天的大雨、  年不遇的持續   天高温天氣、  年不遇的持續  天嚴寒天氣等災害。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代表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  天向甲方代表報告1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處理災害提供必要條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設備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除外。已購材料、設備,包括已提取、接收、驗收、保管或在運途中、在現場用於施工的材料、設備。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採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生產、生活臨時建築的損失,由甲方予以適當的補償。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費用,但由於第三十七條第二款(2)條中的情況造成傷亡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5.乙方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但因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的情況所致則由甲方給予補償。

6.第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返工費和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五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約定的工程價款或材料、設備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經受不可抗力損害後的清理、修復工作由乙方承擔,甲方給付乙方的費用按第二十六條約定確定,雙方可另籤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

一、甲方辦理工作保險和施工現場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二、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三、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  天內向甲方代表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  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一、由於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應如約付給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三、乙方應妥善保護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併為分包單位的撤出提供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 篇7

合同主要協議條款

合同條件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件(—1999—0201)的《合同條件》。

合同協議條款將由招標單位(甲方)與中標單位(乙方)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協商後簽訂。以下為招標單位提出涉及投標單位的主要條款,投標單位應在投標文件中進行承諾。

一、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一)進度計劃

乙方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甲方對進度計劃提出質疑和合理修正時,乙方應在簽訂合同後七天內提供修正的施工組織設計,甲方代表將在三天內批覆。

(二)工程開工和工期

1.乙方中標後三天內準備進場。

2.乙方與甲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後,須在七天內開工。

3.合同工期以乙方的中標工期為準。

(三)工期延誤

1.對下述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經監理方和甲方代表確認簽證後,合同工期相應順延。

(1)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誤。

(2)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

(3)重大的設計變更。

2.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竣工,應承擔違約責任,除罰沒工期履約保證金外,每延遲一天再罰______元。

二、工程質量與驗收

(一)工程質量標準

1.乙方應嚴格按國家頒發的建設工程強制性條例、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評定標準進行施工,如有違反施工規範規程,甲方有權暫停其施工,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2.甲方提交的設計圖紙、説明和有關的技術資料作為施工的有效依據,開工前由甲方組織進行施工圖技術會審,會議紀要作為施工的補充依據。

3.如發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因施工原因需要修改設計時,必須事先由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並交甲方及設計單位辦理認可手續後方可實施。

4.甲方或設計單位提出合理修改設計時(聯繫單),乙方不得藉故拒絕。

(二)工程質量等級

1.乙方中標所承諾的質量等級標準為本工程的合同約定條件,中標方如未達到質量保證的除限期整改外,罰沒質量履約金。

2.本工程質量等級:一次性驗收合格以具備竣工驗收備案條件為準,創杯以獲獎正式證書為準。

3.本工程甲方委託_________監理公司監理。

4.隱蔽工程驗收,乙方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及監理公司,經甲方和監理方等有關單位驗收簽字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合同價款與支付

(一)工程款支付

按月完成工作量的80%,以有關部門審核作為付款依據(具體另商議);

(二)合同價款的調整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同價格可以調整:

(1)暫定材料價確定(需經甲主及監理公司簽證);

(2)設計變更:需經設計院甲方及監理公司簽證;(3)中標單位在本工程的管理人員的勞保統籌交納有效證件。

四、保修

1.本工程保修期限,執行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土建_____年,防水落石出______年,安裝______年。

2.保修期從甲方批准的竣工之日算起。工程的保修押金為工程總造價的3%(其中15%為屋面工程保修押金),在保修期滿28天后,退還保脩金(不計息)。

3.保修期間出現的質量問題,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日起三天內前來負責做無償修理。如逾期,甲方有權請第三方進行修理,其修理費用由乙方負責。

4.竣工後,乙方應按規範進行沉降測量,並將資料提供給甲方。

五、其他

1.本工程的中標單位為承包單位,嚴禁轉包,特殊分項工程確需分包部分,應經甲方許可。項目經理在工地現場時間到位率如少於90%,且中途無故更換項目經理,甲方有權按工程總造價的1%~5%扣取罰金,直至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甲方保留索賠的權利。

2.乙方在施工中應按照國家有關施工規範和規程進行施工,施工中發生的材料、設備、操作等施工質量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3.乙主必須切實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遵守社會治安等有關規定,搞好環境衞生,搞好計劃生育工作,因違章而導致罰款和一切後果,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4.工程竣工後中標方應向招標方提供全套符合建築工程檔案要求的資料三套,其中二套為原件。

5.本招標文件作為施工合同附件之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篇5;合同範本範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監理項目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總費用為:________萬元。

第三條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説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中詳細説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説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説明。

第五條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六條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八條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着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雙方同意由__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九條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一條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5.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9.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九條的期限辦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因甲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元。

10.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資金在____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元限度之內。

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時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 篇8

發包人(全稱): (以下簡稱發包人)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及特徵:

二、工程承包範圍及承包方式

1、工程承包範圍為:

[√]招標文件(包括標前答疑、補遺等)所包括的全部內容及招標範圍內的全部圖紙內容(附件3)和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

[/]發包人委託書和圖紙(附件3)要求的全部內容及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

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2、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為大包乾: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質量、包工期、包施工現場及運輸通道的環境衞生,工程造價(含增值税)一次性包死。

[/]承包方式為:按工程量清單單價計價,但該工程量清單隻作為進度款支付的參考依據,不作為結算依據,合同總價包乾, 除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工程變更或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外,結算時一律不予調整。其中,措施費部分按整個項目包乾,不再調整。工程量按施工圖計算,在發包人提供施工圖之前,承包人按模擬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並簽訂暫定總價合同,在下發施工圖之後,承包人在施工圖下發之日起 日內向發包人報送施工圖預算,雙方對工程量進行核對,並自承包人施工圖預算報送之日起 日內雙方簽訂總價包乾補充協議,即包質量、包工期、包施工現場及運輸通道的環境衞生,包安全、包工包料、包施工和包協調管理;工程造價(含增值税)一次性包死。

[/] 承包方式為固定單價(不含增值税)包乾,工程量按實結算,措施費按整個項目包乾不再調整,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包工包料、包施工和包協調管理。

三、合同價款

[√ ]合同金額(扣除甲供材,甲供材金額為 元)

(小寫)不含税價人民幣: 元,增值税人民幣: 元,增值税率: %,含税價人民幣: 元。

(大寫):不含税價人民幣: ,增值税人民幣: ,含税價人民幣: 。

[/ ]暫定合同金額

(小寫)不含税價人民幣: 元,增值税人民幣: 元,增值税率: %,含税價人民幣: 元。

(大寫):不含税價人民幣: ,增值税人民幣: ,含税價人民幣: 元。

四、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以開工令為準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五、質量標準

依國家頒發的“建築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進行驗收,本工程須達到合格標準。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如下:

[√](1)發包人、承包人加蓋法人公章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補充合同、補充協議;

[√](2)本合同協議書、補充條款;

[√](3)本合同專用條款和附件(保修協議書和詢標承諾函件等);

[√](4)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的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招標書(包括招標答疑、招標會議紀要)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審核後確認的預算書及附件(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10)工程量清單和設備材料清單;

[√](11)除合同價款外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2)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這些記錄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通知、指令、工程會議紀要、信件、數據電文等。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時間先後順序, 除有特別約定外,之後的優於之前的);

七、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並履行本合同書中約定的全部義務。

八、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並履行本合同書中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

附件2:保修期滿工程驗收及保脩金支付管理辦法

附件3:圖紙目錄

附件4:價格確認通知書

附件5:工程現場簽證單

附件6:承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品牌限定表

附件7:合規及廉潔交易承諾函

(此頁無正文)

甲方:

(公章)

乙方:廣西東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地址:

地址:北海市陳文村建苑小區四巷20幢1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1、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1.1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是一個整體,彼此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發包人、承包人加蓋法人公章和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補充合同、補充協議;

[√](2)本合同協議書、補充條款;

[√](3)本合同專用條款和附件(保修協議書和詢標承諾函件等);

[√](4)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的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招標書(包括招標答疑、招標會議紀要)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發包人審核後確認的預算書及附件(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10)工程量清單和設備材料清單;

[√](11)除合同價款外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2)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這些記錄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通知、指令、工程會議紀要、信件、數據電文等。。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時間先後順序,除有特別約定外,之後的優於之前的);

特別解釋:協議書第六條中第(12)項合同文件,均指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文件,這些文件內容如果與順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之約定相違背,則對發包人、承包人均不具有約束力。

1.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監理單位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監理單位的解釋時,按本合同有關爭議的約定處理。

1.3 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向發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專業工程師、成本工程師提交的任何待核實、審核、批准、回覆、確認的申請、通知、報告、要求、資料等,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時,才視為上述主體認可。否則,不能視上述主體認可,即使部門規章、地方法規或地方規章中有視為認可之規定。

(1)在協議書、補充條款、專用條款或通用條款中有關於逾期不核實、不審核、不批准、不回覆、不提出異議、不提出意見或不確認視為認可之特別約定;

(2)承包人向上述主體提交的任何待核實、審核、批准、回覆、確認的申請、通知、報告、要求、資料等必須完全符合合同約定和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於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提交的內容要求等)。

1.4 除非發包人代表在承包人發出的工程施工聯繫函或其它報告、文件上籤署明確意見,否則,發包人代表簽名或其他人的簽名(即使其簽署意見)僅表示發包人對該份文件的簽收,不能作為發包人意見或結算的依據。

1.5 發包人代表、成本工程師、專業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行使職權時發出的書面文件必須是本人的簽字,只有項目章而沒有本人簽字的,該文件對發包人、承包人均沒有約束力。

2、適用法律

本合同文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3、適用標準、規範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如果發包人和承包人未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則視為適用與工程相關的所有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範。標準、規範之間如有差異,則發包人有權指示承包人無條件執行較高標準,且無需為此支付任何額外的費用。標準、規範之間如有矛盾時,由發包人做出決定,承包人不得提出增加費用或延長工期的要求。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套數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竣工兩年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和繼續保修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其它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如招標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深化圖紙,承包人應在開始施工前或在發包人書面要求後十四天內提交足夠數量的深化圖紙。發包人可拒絕、認可或更改這些深化圖紙,承包人不會因上述拒絕或更改而提出索賠或工期延長。若任何圖紙退回給承包人作修改,承包人應不遲於退回圖紙後的七天內,將經修改的圖紙再呈交給發包人審批。發包人對任何深化圖紙的認可並不會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4.4發包人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滿足本工程的正確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技術資料。

5、往來函件

5.1 本合同不論在何種場合給予或頒發批准書、證明、同意函、確定、通知和請求等通信信息都應採用書面形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單位或個人發出或發佈的任何通知指令,均應是書面的,都不允許被無理扣壓或拖延。收件方應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

5.2 發包人、承包人、監理單位在專用條款預留的地址,應視為其法定通訊地址,如發生變化需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否則按本合同所載地址發出的書面文件,均視為有效送達。本合同的有關通知應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可由專人遞送,或以中國郵政特快專遞方式送達。專人遞送的,遞送當日為送達日,以中國郵政特快專遞遞送的,文件發出後(以承攬方簽收為準)第三日視為送達。一方按有效地址遞送,另兩方拒收的,視為有效送達。

各方同意,如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爭議,本合同所示地址同時作為訴訟所有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等程序)中相關法律文書的有效送達地址,按該地址送達即視為有效送達。

發包人的地址: ;

往來文件簽收人: 聯繫電話: ;

承包人的地址: ;

往來文件簽收人: 聯繫電話: ;

監理單位的地址: ;

往來文件簽收人: 聯繫電話: 。

6、總監理工程師

6.1 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6.2監理單位委派的本項目的監理負責人在本合同中稱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總監理工程師姓名。總監理工程師按照發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委託的職權行使監理職權,且行使監理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本合同的約定。

6.3 總監理工程師在行使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職權以外的職權時需要事先徵得發包人批准。

6.4除非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外,總監理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義務及責任。

6.5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總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6.6總監理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其任何行為或遺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

6.7 總監理工程師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委派專業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但法律規定或合同附件表明需要總監理工程師親自行使的,必須自己親自行使。

6.8 如本合同中約定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與《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職權或根據本通用條款第6.1條發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的監理職權不一致的,則以本合同中約定的總監理工程師的職權為準。

7、發包人代表的委派與指令

7.1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發包人代表,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發包人代表的姓名。發包人代表按照發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委託的職權行使職權。行使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本合同約定。

7.2 如需更換髮包人代表,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3 發包人代表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委派專業工程師、成本工程師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但合同附件表明需要發包人代表親自行使的,必須自己親自行使。

7.4 合同中涉及發包人的職權沒有委託給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共同行使的,則由發包人法定代表人行使或由發包人法定代表人另行出具書面委託書委託他人行使,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時可以通過在書面文件上加蓋法人公章的形式進行。

8、承包人項目經理

8.1 承包人派駐現場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的代表稱為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姓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的所有文件經承包人項目經理簽字並加蓋承包人公章後方有效。

8.2 除非承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其委派的項目經理不能行使某些具體職權,否則,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可以認為該項目經理有權全權代表承包人。

8.3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並徵得發包人的同意。未經發包人的許可,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

8.4 承包人可以委派項目經理代表,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後行使項目經理的部分職權。

8.5發包人認為承包人項目經理難以完成其義務時,可以要求承包人更換其項目經理,承包人應積極執行並保證工程不受損失,同時另行委派經發包人同意的項目經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等責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9、發包人義務

9.1 組織承包人、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2 發包人和其委託的監理單位負責現場的配合管理和協調工作、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隱蔽工程的驗收,負責設計問題的處理和工程變更的籤認。

9.3 根據合同約定,對本工程發出工程變更或進行現場簽證。

9.4 向承包人提供設計施工圖紙、確認材料樣板或監理單位認為必須向承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圖紙等。

9.5 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協助辦理竣工、移交等手續。

9.6 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按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及時辦理工程結算和結算款的支付。

9.7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發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10、承包人義務

10.1 承包人應當協助發包人辦理本工程的報建、取證手續,承包人繳納相關的規費。

10.2 承包人應於開工前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並嚴格按照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的審核批准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0.3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規範、設計的要求以及發包人確認的材料樣板,精心組織施工,按時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並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10.4 承包人在查閲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責任對工程設計、技術規範與補充技術規範、圖紙或其他資料進行復核,如發現其中有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應在其有關的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否則對有經驗的承包人應能發現但其未能發現的錯誤造成工程的任何損失,承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0.5 承包人有責任對發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進行核對,如存在不一致時,在收到施工圖紙7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如不提出則視為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是一致的。

10.6 承包人應按下述事項實施和完成本合同,承包人未能對其負責的下述事項採取各種必要的措施而導致或發生與此有關的人身傷亡、罰款、索賠、損失補償、指控及其他一切責任應由承包人負責:

(1)充分關注和保障所有在現場工作的人員的安全,採取有效措施,使現場和本工程的實施保持有條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員的安全受到威脅;

(2)為了保護本合同工程免遭損壞,以及為了現場附近和過往羣眾的安全與方便,在確有必要的時候和地方,或當監理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要求時,應提供照明、警衞、護柵、警告標誌等安全防護設施並承擔相關費用;

(3)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的環境,避免由於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塵、有害氣體、噪音、污廢水等對環境的污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並承擔相關費用;

(4)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採取相關措施並承擔相關費用。對其在施工現場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保證現場人員不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5)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承包人須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承包人應組織專家論證專項施工方案,並按法律法規及發包人的規定做好危大工程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方案交底及驗收等工作。

(6)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承包人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發包人、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承包人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10.7 在合同規定時限內同時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申報變更工程調整價款。

10.8因銷售包裝需要,承包人需按規定時間完成有關工作,銷售配合時間和範圍由發包人另行提前通知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指令要求的銷售配合工作,承包人需按時完成,相關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報價中。延誤銷售開放的,每延期一天,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金額。如承包人拒絕配合銷售包裝的施工,發包人有權選擇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所發生的費用從承包人合同價款中按專用條款約定進行扣除。

10.9 在施工中,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運、機械二次進場等損失,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10.10 配合發包人和監理單位隨時到承包人的製作工廠對產品或配件質量進行檢查。

10.11自工程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保管本工程及將用於本工程的材料、設備,直到本工程交接證書籤發之日止。承包人負責對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10.12 承包人有義務對其他承包人的用於和安裝在本項目中的材料、設備、產品進行保護和照管。如果監理單位或發包人發現和認為承包人的行為已經或可能對其他承包人的材料、設備、產品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承包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改正或加強保護。因此造成的損失或損害,承包人應承擔相關的責任。

10.13 按招標文件和合同約定提供進口材料、設備及申報關税等所需文件。

10.14 承包人應認真遵守本工程關於《施工現場管理條例》的各項規定,承包人違反此管理條例的約定視為違約。承包人應遵守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現場管理規定。

10.15承包人應按照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如每出現一次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

10.16承包人應該嚴格遵守與執行發包人或監理單位就涉及該工程實施的任何事項所作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明確與否。

10.17 承包人應清楚本工程為本項目的一部分,在各方面均須與本項目的其他工程密切配合和協調。承包人應保證全面與總承包人或其他承包人進行配合或協調。

10.18 在保修期內的工作按照附件1工程質量保修書執行。

10.19 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11、現場管理

11.1 在整個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證其委派的項目經理常駐現場進行本工程的管理,並保持其崗位的相對穩定,不得擅自離開現場或更換,否則,視為違約。

11.2 承包人項目經理以下管理人員在施工期間均須專職在崗,不得兼有其它項目的任何職務;承包人如需對人員、機械、設備以及施工方案進行調整,應提前7天報發包人、監理單位,並在獲得同意後才能執行;否則,視為違約。

11.3 如果發包人認為承包人委派或僱用的人員工作不能勝任、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能積極配合發包人正常工作、違反現場管理規定、無證上崗者、與承包人提交名冊不符者以及與工程無關人員等,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予以撤回和更換。承包人應在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撤回其委派或僱用的相關人員,並在48小時內委派經發包人同意的人員代替上述撤回人員。上述被撤回的人員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工程工作。

11.4 承包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或發包人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員必須參加每週工程例會,因故不能參加的人員應提前4小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申請並在獲得批准後方可缺席。

11.5 承包人應在每週例會規定的時間前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和監理單位報送週報,週報必須包括本週計劃和上週完成工作、未完成的工作説明及採取的措施等。

11.6 在總監理工程師協調下,總承包人主持每週不少於1次的工程聯繫會和每月一次的工程會議。施工高峯期間,應進行每日一次的聯絡會議,協調第二天的作業要求。承包人應按時參加上述會議。

11.7 發包人協調總承包人就本工程的施工質量、進度、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現場管理規定等向發包人負責。總承包人向承包人主要提供以下服務:

(1)提供現場的垂直運輸工具(如塔吊、施工電梯、井架等),承包人可以在總承包人的協調下使用,但地面或樓面的水平運輸由承包人自行解決。如總承包人現有的垂直運輸設備不能滿足承包人的需要,則承包人應自行解決。

(2)為承包人進場施工提供方便並負責向承包人提供其必須的施工場地和通道(如現場已鋪設的腳手架等),承包人可以在總承包人協調下使用。總承包人負責安排作業面及作業時間,負責分配承包人的施工、倉儲等場地。

(3)提供施工用水、用電的接入點。從配電箱引出的分電箱及電纜、從接水點接出的水錶、閥門及管道等由承包人按總承包人要求自行解決;

(4)提供標高及定位點線;

(5)負責清運指定堆放點的垃圾;

(6)提供監理單位認為必須提供的其它條件。

11.8承包人必須服從總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在現場的用水用電應安裝計量裝置,負責向總承包人支付水電費。承包人從總承包人指定的地點接駁水電管線,且滿足總承包人要求的接駁方式和接駁管線的規格或容量,經總承包人檢查合格後方能使用。

11.9 承包人的施工作業不得阻礙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場地,不得濫用或破壞總承包人提供的設施。

11.10 承包人在各分項施工前須與總承包人聯繫,提供或瞭解其在工程的特殊要求,如開槽、預留洞、預埋件等,並在每次隱蔽前配合總承包人確認。否則,因此而導致的額外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1.11 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應及時整理或清理所有的機械、工具、材料、垃圾等,維持現場清潔、道路暢通, 做到工完場清。不需要的施工物品應按監理單位要求及時清出現場。承包人散落在現場的施工垃圾應在當天以總承包人指定的方式清運至總承包人指定的地點堆放。承包人未能及時清運至指定位置的垃圾,總承包人有權予以清除,所需費用全部由承包人向總承包人支付。

11.12承包人進場前應向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交納安全文明施工押金和水電費押金,離場後結清退回。

11.13 承包人應在開工前向監理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的上崗證、設備的審查合格證等按規定應予提供的證明文件並在獲得監理單位的同意後才能作業或使用。

11.14 承包人必須向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提交所有進場人員的名冊。在現場的全體人員應統一着裝並佩戴工牌。施工現場除經監理單位和總承包人批准設置辦公和庫房外,不得設置其它生活設施。未經監理單位批准,承包人不得容許其人員在現場住宿。

11.15承包人所有機械、設備及材料進出現場前必須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要求,並經監理單位檢查核實後才能進出。非本工程使用的設備、機械或材料等一律不得進出現場。

11.16承包人應在進場前對已完成的工程及場地進行檢查、接收;承包人應與總承包人及/或已完工程施工單位核對相關的工程圖紙,否則,由此而導致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11.17發包人將根據需要,安排施工現場不定期對外開放,承包人應在開放日前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並做好相應的安全措施。發包人要求提前的施工項目,承包人必須按發包人要求按時施工完畢。

11.18承包人發現地下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單位,承包人發現後如隱瞞不報,致使文物等遭受破壞,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工期不予順延。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順延工期。

11.19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約定的其它工作。

12、進度及計劃

12.1 承包人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及監理單位提交格式和內容符合監理單位規定的工程進度計劃,以及為完成該計劃而採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説明。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及總承包人應在收到該計劃後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審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在施工期間應根據總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計劃進行調整。

12.2 承包人必須按審查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單位對進度的檢查、監督。總監理工程師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進度計劃和説明的同意,不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應負的任何責任或承擔的義務。無論何時,如果監理單位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已經同意的工程進度計劃,則承包人應根據監理單位的要求立即對工程進度計劃進行修訂。修改後的工程進度計劃,仍應保證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規定的工期內完成。

12.3 承包人應在每月25日前向發包人、總承包人和監理單位書面報送工程月報(包括形象進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工程月報包括下月度施工計劃和本月度完成工作。下月度施工計劃必須具體、詳細,包括人力安排、機具或設備的安排,計劃完成的工程量等。如不按時或按要求報送工程月報,發包人有權暫停支付工程進度款。

12.4 承包人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3、開工及延期開工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發包人和承包人如需要約定階段工期等內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

14、暫停施工

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承包人應當按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導致工期延誤的順延工期,因工期延誤造成的費用損失不予索賠。因總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導致工期延誤的順延工期,但因工期延誤造成的費用損失不予索賠。

15、工期延誤

15.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總監理工程師初步審查、發包人代表確認後,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同意調整工期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2) 通用條款或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工期相應順延或順延延誤的工期情形;

15.2 承包人在本合同第 15.1條情況發生後 3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提出報告, 發包人代表在收到報告3天內予以確認。

15.3 承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應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並向發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金和延期損失賠償費。

16、工程質量

16.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且須滿足設計和發包人的使用要求。質量標準的評定以現行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2 承包人必須滿足發包人指定的設備、材料及其它五金配件等品牌標準、質量標準或承包人承諾的質量標準。

16.3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質量在專用條款的其它約定。

17、檢查與返工

17.1 施工中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及監理單位的要求提供關於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如材料出廠合格證、檢測試驗報告、進口價報關單、原產地證明、商檢證明等文件,報發包人及監理單位審查和備案。

17.2 屬承包人按規定應自行檢驗或送檢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可在規範、規定要求的基礎上對各類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行檢驗,如檢驗不合格,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若合格,費用則由發包人承擔。

17.3 承包人必須健全質量檢查制度,在現場設專職質量安全檢查員,做好自檢記錄。

17.4凡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經承包人自檢後,應填制確切的自檢記錄(即範圍、數量、質量),並提前48小時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檢查。 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接通知後,應及時組織檢驗,經檢查合格並符合設計以及合同要求,監理單位、發包人簽字後方能進行下一個工序的施工。沒有監理單位、發包人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隱蔽,承包人應保證監理單位或發包人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覆蓋或掩蔽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和驗收。但如果監理單位、發包人不能按時驗收,應在驗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過48小時,否則承包人可自行檢查驗收,監理單位、發包人應補籤手續。

17.5 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在一切合理時間內均應能進入承包人的工程現場,以及材料或設備的製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車間和場所進行檢查或檢驗。承包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和協助,併為檢查檢驗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條件。

17.6 發包人及監理單位的檢查或檢驗,並不能因此免除承包人對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

17.7 如確需對按約定已經隱蔽的工程複查時,其複查結果不符合設計或合同要求時,複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反之由發包人承擔。

17.8 為保證質量,在施工難點、易發生質量通病的地方以及發包人認為必要的地方或部位,承包人應先報施工方案經監理單位確認後再進行施工。必要時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做工程樣板,樣板經發包人及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才可進行大面積的施工。

17.9 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或施工規範要求,承包人必須返工,由於施工質量原因給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則視缺陷嚴重程度給予賠償,返工的費用由承包人負責, 工期不予順延。

17.10 如果承包人在監理單位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不執行監理單位的整改指令,則發包人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有權從合同價款中扣除。

18、材料和設備

18.1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設備

18.1.1 承包人應按招標文件、專用條款及附件6約定的材料、設備的品牌、規格、型號、質量標準、外觀型式等要求進行採購。

18.1.2 承包人在進行材料、設備採購前,應提供擬採購材料、設備的清單和相關的技術資料、樣品報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批准。承包人未經批准、未按監理單位要求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設備不得采購或使用,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8.1.3 在材料和設備的製造、加工或裝配期間,監理單位有權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設備在不屬於承包人的車間或場所進行製造、加工或裝配時,則承包人應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許監理單位在他們的制配車間或場所進行上述檢查和檢驗。

18.1.4 監理單位或發包人對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的確認,並不能免除承包人對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

18.1.5 承包人採購的由同一供應商提供的同種型號的材料、設備,若任何一批次的檢驗結果不能滿足合同約定時,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均有權要求承包人對已經使用的上述的材料、設備進行重新檢驗。此時,不論重新檢驗結果是否滿足合同約定,由此造成的檢驗、修復、返工、損失等費用均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8.1.6 由承包人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裝備和材料、設備,一經運到本項目現場,即視為供本工程施工專用。承包人除將上述物品在現場內轉移外,若無監理單位的同意,不得將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運出現場 。

18.2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18.2.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約定包括髮包人供 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18.2.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並按承包人指定地點和方法堆放。

18.2.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18.2.4發包人供應的由承包人負責施工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中。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8.2.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價款由發包人支付給供應商,材料設備貨到現場後由承包人負責保管和安裝,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不因材料設備價格變動作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詳細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辦法。

18.2.6承包人應在圖紙會審後30日內編制材料進場計劃(包括品種、規格、數量、進場時間等)並報送發包人和監理單位;因承包人不及時上報或上報數據有誤,造成材料供應不及時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如承包人需要補充或修改採購計劃,應在該材料設備進場前30天提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供應商多次供貨,承包人應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用於支付供應商相應損失。

18.2.7材料設備損耗率按招標文件、合同約定或套用當地定額或經發包人認定的由材料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説明。損耗率沒有任何規定的,雙方在現場作樣板實測確定。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超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和節餘的情況。

18.2.8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進場,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貨物運到現場後,承包人應指定材料交貨地點,提供的材料交貨地點應為機動車可以到達的位置,並保證水平搬運距離不超過50米,垂直搬運距離不超過正負一層;發包人供應材料的場內倒運由承包人負責,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貨到 4小時內組織並完成四方驗收;承包人應在接收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時與監理單位、供貨方、發包人核對接收數量,並在相關單據上簽字蓋章。

19、合同價款約定

19.1合同價款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或雙方約定的造價在協議書內約定。承包人承諾合同價款不低於其成本價。

19.2 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人承包範圍內的全部工程和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9.3 承包人在簽訂本合同前對本工程的全部招標文件、設計圖紙、技術要求及説明、質量要求、合同條件、現場條件及周圍環境、承建風險、現場管理要求等已詳細研究並完全明瞭,在合同價款中已予以充分考慮。

19.4 合同價款中已包括了承包人為完成承建和質量保修責任的人員、材料、機械、運輸包裝、施工技術及措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總包管理費(總包配合費)、增值税等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及利潤等。承包人承諾如有錯漏,概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在現場使用的水電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開工後28日內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預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預付額度不得低於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額度不得低於費用總額的30%;餘款支付計劃按合同約定(工程造價發生變更的依合同約定調整)。發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

(2)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9.5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按照國家現行税法和有關部門現行規定,承包人需繳納的一切税金和費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19.6 合同價款確定方式為:

[√]固定總價方式,按圖紙、招標文件所要求的招標範圍、技術規範進行總價(含增值税)包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除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工程變更或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外,結算時一律不予調整。

[/]固定單價方式,工程量按實結算,綜合單價不因任何原因調整。

19.7 合同圖紙間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發包人代表應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為工程變更。

19.8 合同價款已充分考慮了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人工、材料、設備、機械價格的漲跌的可能和相關因素,承包人承諾該市場風險完全由其承擔。

19.9 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材料或設備,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材料、設備名稱及其暫定價,暫定價不作為結算的依據。發包人有權對暫定價項目另行採購。暫定價項目另行採購的,應從合同價款中扣除相應暫定價款。實施過程中暫定價項目仍由承包人承包的,按發包人發出的價格確認通知書(格式見附件4)最後確認,結算時僅對該項材料或設備的價差部分調整。

19.10工程或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分部分項工程,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名稱及其暫定金額。暫定金額不作為結算的依據。發包人有權對暫定金額工程另行發包。暫定金額工程另行發包的,應從合同價款中扣除相應暫定金額價款。實施過程中暫定金額工程仍由承包人承包的,按發包人發出的價格確認通知書(格式見附件4)進行結算。

20、工程款支付

20.1工程進度款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75%(支付時需提供按合同約定增值税率的等額增值税專用發票,下同)分月度進行支付。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月度工程報告(含工程形象進度描述)和中間支付申請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初審後提交發包人,發包人在每月10日前收到承包人加蓋公章的付款資料,在當月月底前支付進度款,否則,付款時間為收到承包人加蓋公章的付款資料的30個工作日內。

20.2 工程達到驗收條件,進度款支付至合同價款的80% (如發生工程量減少,發包人可視情況調低該付款比例)。

20.3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按發包人代表要求按時退場後30日內,發包人支付至合同價款的90%(如發生工程量減少,發包人可視情況調低該付款比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應成立售後服務小組,及時妥善處理客户投訴質量問題,移交所有現場有關資料。在完成結算且承包人按照合同及檔案管理部門要求移交了檔案資料、向發包人提供工程結算價款的全額增值税專用發票後,發包人支付至工程結算總價的97%。

20.4 其餘3%工程結算總價作為工程保脩金(保證金),承包人在工程缺陷責任期間充分履行保修責任且缺陷責任期滿後由發包人向承包人一次性支付該保脩金,不計利息。保脩金的支付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0.5 發包人和承包人如需要改變上述條款中約定的付款時間及工程款數額,則另行在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

20.6 發包人在支付每月工程款時有權扣除此前承包人因違反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有關條款需要承擔的違約金金額及發包人的其他損失。

20.7 對因工程變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實行按月審結。累計確認的變更籤證金額(含扣減及人工材料調差款)每達到100萬元,支付累計確認價款的50%。

20.8承包人對因設計變更而引起的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約定辦理的有效現場簽證及其它變更需按合同約定條款中規定時限及時報送。若承包人當月累計申報率低於90%時,發包人則對當月進度款降低5%支付;若承包人下月累計審報率達到90%時,發包人則將上月所扣進度款補足支付;若承包人在退場前累計申報率未達95%時,發包人對進度款的累計支付比例相應降低5%。

20.9發包人支付的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專款專用於本工程,若發包人發現承包人存在挪用行為,拖欠各相關供應方工程款造成該工程進度滯後情況,發包人有權直接付款給該工程的相關供應方,承包人不得提出異議,視同已收到該工程進度款,需提供對應增值税專用發票,並配合完善委託付款相關手續及供應方詳細信息。

20.10如發生承包人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情況,發包人有權配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採取措施,所採取措施涉及的費用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工程進度款中扣除,承包人沒有任何異議。

20.11發包人可以支票、銀行承兑匯票、銀行網銀、商業承兑匯票、國內保理或國內信用證等形式支付工程款,開票人(開證人)包括髮包人或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必須在開票人指定銀行辦理貼現,貼現利息由發包人承擔,否則貼現利息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20.12發票開具

(1) 承包人應保證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質,具體開票信息如下:

A) 發包人開票信息

公司名稱:

納税人識別號:

税務登記地址:

電話號碼:

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B)承包人開票信息

公司名稱:廣西東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納税人識別號:D

税務登記地址:北海市陳文村建苑小區四巷20幢1號

電話號碼:

開户銀行:

銀行賬號:

(2)承包人每次就付款金額與發包人進行確認,承包人就確認的金額向發包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承包人不得在付款金額尚未確認時就提前開具專用發票。

(3)承包人應在每次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具後的30個工作日內向發包人提交相應增值税專用發票,否則發包人有權拒收發票。

(4)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應事先提交經發包人確認的合法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等付款證明文件,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付款證明文件後的20個工作日內,且增值税專用發票經税務機關交叉稽核比對確屬合法有效後支付款項給承包人。

(5)承包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在送達發包人前如發生丟失、滅失或被盜等情況,導致相應票據未順利送達發包人的,承包人應負責按相關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供相應資料,以保證發包人順利獲得抵扣,否則,發包人有權拒絕支付貨款。

(6)承包人必須嚴格遵照相關税收法規和文件,開具合法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如因承包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不符合税收法規與税務機關相關規定而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税金、附加費、罰金、滯納金和法律費用。

(7)承包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送達並經發包人簽收後,若發生丟失,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發包人,按照相關税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提供相應資料,以保證發包人順利獲得抵扣。

21、工程變更

21.1 發包人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對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質量或數量做出變更或增加附加工作,並有權指令承包人進行下述任何工作,承包人不得拒絕實施,因承包人延誤或拒絕實施造成的工期延誤不予順延,同時,發包人有權另行委託他人實施,發包人委託他人實施的,承包人需要按發包人委託他人實施之價款的50%-10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具體支付比例由發包人視情況自行決定,承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數量的改變;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內容的質量或其他特徵的改變;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線形、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規定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5)為本工程變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設備的增加或調整;

(6)為本工程需要增加的任何附加工作或調整。

21.2 發包人如需進行工程變更,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書面通知後,必須按照變更通知的內容和要求實施工程變更。

21.3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1.4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需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分擔或分享。

21.5 《設計變更通知單》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約束力,否則,不能作為結算或工期順延等的依據。

(1)《設計變更通知單》應附有設計單位發出的變更通知單且蓋有工程設計出圖專用章,且經設計單位專業負責人和校對人簽字並蓋章;

(2)《設計變更通知單》須有發包人代表簽字及蓋章;

(3)《設計變更通知單》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發;

21.6 《設計變更通知單》必須附原圖和設計變更圖。

22、現場簽證及其他變更

22.1 《工程現場簽證單》(格式見附件5) 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約束力,否則,不能作為結算或工期順延等的依據。

(1)《工程現場簽證單》上有承包人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簽字並蓋章;

(2)《工程現場簽證單》上有發包人專業工程師、成本工程師、發包人代表的簽字;

(3)《工程現場簽證單》須列明具體實施位置、尺寸、型號、具體工程量,必要時附計算算式,原則上不允許籤工日;

22.2 《工程聯繫單》只作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聯繫的用途,不作為計價依據,如承包人認為應計價的,承包人須申請辦理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手續。

22.3對設計變更工程指令涉及到的隱蔽工程與拆除工程量,承包人應在實施完畢後24小時內請監理公司和發包人現場查驗並填報《工程現場簽證單》,超過時限發包人有權拒絕確認。

22.4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的其它變更,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

23、變更價款的確定

23.1本條款只適用引起工程造價調整的工程變更,因工程變更對合同價款的調整按下列方式進行:

(1)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含下浮率)工程價款;

(2)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含下浮率)變更工程價款;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專用條款約定的計價規則(含下浮率)進行計算。

23.2 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7天內,承包人須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現場計量要求,對涉及變更部分的現狀、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準確説明,經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核實批准後確定變更工程價款。如涉及到隱蔽工程或拆除工程,應在隱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進行現場計量。

23.3 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7天內,承包人未向總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代表提出現場計量要求,視為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增加。但對於因變更涉及合同價款減少的,發包人有權在竣工結算前或竣工結算時調減。

23.4 監理單位和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現場計量要求後7天內未進行現場核實,也未提出延期核實計量要求,則承包人需要通過書面形式催告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核實,其中,書面催告函中需要載明承包人是根據合同通用條款第23.4條發出的催告,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經過上述催告後3天內仍不核實,則視為接受承包人提出的計量內容。

23.5 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14天內,承包人須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批准後確定的變更工程價款作為竣工結算依據。

23.6凡涉及合同價款增加的工程變更,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14天內承包人未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工程價款的增加,合同價款不予調整。

23.7凡涉及合同價款減少的工程變更,承包人在工程變更實施完工後14天內不向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承包人完全接受發包人在竣工結算前或竣工結算時依據合同約定做出的調減合同價款決定。

23.8 承包人依據工程變更指令及變更文件的要求,合格完成該項工程變更指令的全部內容後,應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和發包人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結算時承包人和發包人依據已確定的變更工程價款對合同價款進行調整。

23.9 承包人不得以變更價款沒得到發包人審批為由而拒絕按後續變更指示實施,不得以未能接受發包人確定的變更工程價款為理由而拒絕按時實施後續工程變更或不完全實施後續工程變更。承包人與發包人就變更工程價款協商不成時,承包人應先實施工程變更,然後按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23.10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23.11包含在招標書及招標圖紙範圍內的工作量,如因投標書或預算書漏項的,不實施時, 按專用條款第23.1條約定的計價規則計算扣減價款;發生變更時,變更前後的工程價款均按專用條款第23.1條約定的計價規則計算。

23.12承包人報送相關工程變更價款時,必須附以下資料:

(1)附發包人《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現場簽證單》、經發包人確認的《工程聯繫單》原件;

(2)承包人報價書原件及其詳細的工程量計算書;

(3)附變更前後的圖紙及相關資料。

24、工程竣工及移交

24.1 承包人必須按協議書約定或發包人批准順延的日期竣工並通過驗收。

24.2 承包人至少在竣工驗收前7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及監理單位準備驗收,發包人及監理單位應及時予以配合。監理單位認為符合驗收條件後,發包人應在7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24.3 工程竣工驗收前14天,承包人向總承包人和總監理工程師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記錄資料、竣工圖及報告(包括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的電子版竣工資料),具體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合格後才進行驗收。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必須準確、完整反映實際施工情況並符合檔案管理的規定。承包人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並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24.4 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整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整改後經發包人驗收合格的日期。

24.5 承包人應及時配合總承包人向檔案管理部門辦理工程資料的移交。

24.6 工程竣工驗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時,從驗收合格之日起7天內,承包人將工程交付給發包人, 經發包人及物業管理人驗收通過後,發包人向承包人簽發交接證書。如承包人不能按時移交,按逾期竣工處理。

24.7 承包人不得因工程經濟糾紛而拒絕移交。工程在未辦理工程交接證書之前,承包人應負責看管和維護;工程未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使用部分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24.8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的時間,全部(包括承包人的臨時設施)撤離本施工場地。否則,無論合同是否另有約定,實際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實際退場完畢之日為準。同時,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收取地租費,地租費金額由發包人自行決定,發包人有權在在工程結算款或餘款中扣除地租費。

24.9 根據工程需要,承包人完成某階段工作時,應向下一工序的承包人辦理工序移交手續。

25、工程結算

25.1 竣工結算是指對合同內涉及的工程造價所有內容的結算,包括工程價款、獎勵和違約、質量、安全、工期等內容。凡是與造價有關的約定應納入結算範圍。承包人辦理工程驗收手續後,發包人和承包人進行工程結算。

25.2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承包人和發包人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承包人上報的結算資料應蓋有承包人公章,且有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

25.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由承包人負責。承包人若不按時申報結算資料,則發包人可自行進行結算。特別包括調減項目和因承包人違反相關條款而應確認的扣款,承包人須無條件接受結算結果。

25.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26、工程保修

承包人和發包人辦理交接證書之日為質量保修期起算日。承包人應按法律、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保修期限,此外,承包人應在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協議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1)。

27、轉讓和分包

承包人不得對本合同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進行轉包或分包,否則,發包人可單方終止本合同且由承包人承擔一切相關責任。

28、違約

28.1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28.2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承包人除了應當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外,還需要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工程成果的購買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樓或延期辦理房地產證而向發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賠等。

(1)承包人未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代表按照通用條款第15條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任何情況。

28.3 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的同時,仍應繼續履行合同,但守約方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28.4 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發包人有權按合同約定對承包人進行違約索賠。對於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等,發包人可直接從未付工程款(不包括預留保脩金)中扣除。

29、爭議

29.1 在合同履行中,若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 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29.2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

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停止施工;

(3)仲裁機構裁定停止施工;

(4)法院裁定停止施工;

(5)發包人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

30、索賠

30.1 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中,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合理的索賠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資料及對這些證據的説明。提出索賠要求的一方應保持用以證明索賠可能需要的有效證據資料,提出索賠要求一方應允許另一方查閲並核實所有資料。

30.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承包人造成費用損失時,承包人應在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發包人代表提出索賠意向通知及索賠報告等有關資料,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索賠。

31、不可抗力

31.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災害。

31.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並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 7天向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除發包人、承包人以外的其他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雙方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裝備發生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衞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由發包人書面文件確認。

31.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2、工程保險

32.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本工程辦理建設工程一切險併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者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發包人可以將上述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承包人應及時向負責辦理建設工程一切險的發包人或總承包人提交索賠資料,配合保險公司的調查。

32.2 承包人必須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該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之中。

32.3 承包人需要保險的其它事項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

33、合同解除

33.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33.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3.3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1) 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 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竣工驗收合格,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竣工驗收合格的;

(3) 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 出現重大的質量問題或進度不能滿足發包人要求時,在發包人書面通知承包人10天后,承包人仍無明顯改進的;

(5) 將承建的工程轉包或分包的;

(6) 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33.4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約定:

(1)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了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28天內仍不按要求付款,也不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則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過56天的,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2)發包人具有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全面停止施工,且在催告後的56天內

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發包人對此沒有異議。

a、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b、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33.5一方依據第33.3、33.4條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第31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3.6 發包人依據第33.3條約定解除合同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解除合同時尚未施工及未完成部分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該比例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並賠償因合同解除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

(1)工程成果的購買人或租用人因延期交樓或延期辦理房地產證而向發包人提出的全部索賠;

(2)發包人因解除合同而發生的發包人繼續推進該項工程實際需要的工程費用,含發包人的管理費用、監理單位增加的監理費用等;

(3)發包人另行分包給他人之合同價款與解除合同時尚未施工及未完成部分之對應合同價款之差額。

33.7承包人依據第33.4條約定解除合同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發包人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

33.8承包人已完合格工程的價款在承包人撤出現場並辦理結算手續後支付。因承包人未完成移交手續擅自撤場時,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33.9合同解除後,不影響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也不

影響一方向另一方追償違約責任。

33.10如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部分合同義務的,經發包人催告後仍不履行的或不按約定履行的,發包人有權解除部分合同,承包人對此沒有異議,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解除部分合同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該比例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此外,承包人還應賠償發包人因解除部分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全部損失,賠償的範圍與第33.6條相同。

34、合同生效與終止

34.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4.2 除本合同有關工程質量保修外,發包人和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4.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5、其他

35.1 發包人和承包人按有關規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本合同的份數及保存單位,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5.2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1、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1.1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

詳見通用條款

3、適用標準、規範

約定選用的標準、規範名稱:

(1) 測量規範(GB50026);

(2) 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2);

(3)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

(4) 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3);

(5)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

(6) 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範(JGJ18);

(7)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10);

(8) 建築防水工程技術規程(DBJ15-19-20__);

(9) 建築地面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09);

(10) 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42);

(11)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68);

(12) 建築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施工及驗收規範(CJJ30-89);

(13)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照明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59);

(14)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54);

(15)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1KV及以下配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58);

(1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9);

(17)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8);

(18) 《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T82-99)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按廣西政府驗收部門有關規定.

4、圖紙和技術資料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套數和日期:貳套,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加曬,並負責相關費用,提供圖紙時間為發出中標通知書時。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合同簽定日起至合同失效。

5、往來函件

5.2 發包人的地址:

承包人的地址:

監理單位的地址:

6、總監理工程師

6.1發包人委託監理單位名稱:深圳現代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6.2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

7、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姓名:

8、承包人項目經理

承包人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姓名: ,身份證號: /

9、發包人義務

9.1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9.7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10、承包人義務

10.8因銷售包裝需要,承包人需按規定時間完成有關工作,銷售配合時間和範圍: /

發包人要求的銷售配合工作,承包人需按時完成,延誤銷售開放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如承包人拒絕配合銷售包裝的施工,發包人有權選擇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所發生的費用從承包人合同價款中按另行委託費用的150%扣除。

10.15每出現一次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承包人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萬元。

10.19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及費用承擔:10.19.1合同價款的 做為總包配合管理費,承包人進場後30天內向總承包人支付管理配合費的 %,分包工程完成後30天內分包承包人向總承包人支付管理配合費的20%,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後30天內分包承包人向總承包人支付餘下的管理配合費。

10.19.2由於現場工期緊,承包人需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按業主規定的趕工工期完成相應的招標文件、圖紙的工作內容。

10.19.3由於現場交叉施工,承包人應全力配合甲方監理的協調工作,做好成品保護及看管工作,如承包人在移交甲方書面記錄簽訂前,現場成品發生破壞的,承包人應做好全部的修復工作後,甲方才予以接收。

10.19.4承包方施工前應與總包、監理完成基準線複合確認工作,並簽訂基準線移交記錄,若由於承包方未按基準線導致返工由承包方負責。

11、現場管理

11.1未經發包人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每次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承包人項目經理未經監理單位和發包人批准,擅自離開現場連續超過2天,每天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

11.1承包人就對應通用條款之規定每違約一項(或一人),須向發包人和支付違約金 元。

11.4 承包人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或發包人提前要求的其他人員未經批准不參加每週工程例會,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次。

11.5 承包人未按時提交週報,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次。

11.12 承包人進場前應向監理單位交納安全文明施工押金 元,向總承包人交納水電費押金 元,離場後結清退回。

11.19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它工作: 由於現場處於竣工節點趕工,承包人應委派駐場項目經理按甲方監理要求參加日趕工會議,若未按要求參加,將按10.1條款進行處罰。

12、進度計劃

12.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和要求:施工進場參加例會後 天內。

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時間: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及工程進度後 天內。

13、開工及延期開工

關於合同工期、開竣工日期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現對階段工期要求作如下約定:/

15、工期延誤

15.3如承包人未能按批准的階段計劃完成規定的內容,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每項每天 元(影響銷售計劃時,須支付違約金每項每天 元)。

16、工程質量

16.3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其它約定: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且須滿足設計和甲方的使用要求。質量標準的評定以現行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必須滿足甲方指定的設備、材料及其它五金配件等品牌標準、質量標準或乙方承諾的質量標準。

18、材料和設備

18.1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乙方應按招標文件和專用條款約定的材料、設備的品牌、規格、型號、質量標準、外觀型式等要求進行採購。

乙方在進行材料、設備採購前,應提供擬採購材料、設備的清單和相關的技術資料、樣品報甲方單位和甲方批准。乙方未經批准、未按甲方單位要求進行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設備不得采購或使用,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在材料和設備的製造、加工或裝配期間,甲方單位有權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設備在不屬於乙方的車間或場所進行製造、加工或裝配時,則乙方應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許甲方單位在他們的制配車間或場所進行上述檢查和檢驗。

甲方單位或甲方對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的確認,並不能免除乙方對合同所承擔的任何責任。

乙方採購的由同一供應商提供的同種型號的材料、設備,若任何一批次的檢驗結果不能滿足合同約定時,甲方單位和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對已經使用的上述的材料、設備進行重新檢驗。此時,不論重新檢驗結果是否滿足合同約定,由此造成的檢驗、修復、返工、損失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由乙方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裝備和材料、設備,一經運到本項目現場,即視為供本工程施工專用。乙方除將上述物品在現場內轉移外,若無甲方單位的同意,不得將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運出現場 。

18.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清單(可另附):實行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具體約定。約定包括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甲方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乙方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甲 方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與甲方共同清點,並按乙方指定地點和方法堆放。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乙方參加清點後由乙方妥善保管。因乙方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未通知乙方清點,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由乙方負責施工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由乙方負責檢驗或試驗,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中。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價款由甲方支付給供應商,材料設備貨到現場後由乙方負責保管和安裝,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不因材料設備價格變動作調整。雙方 在專用條款中另行約定詳細的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辦法。

乙方應在圖紙會審後30日內編制材料進場計劃(包括品種、規格、數量、進場時間等)並報送甲方;因乙方不及時上報或上報數據有誤,造成材料供應不及時的責任由乙方承擔如乙方需要補充或修改採購計劃,應在該材料設備進場前30天提出。因乙方原因造成供應商多次供貨,甲方有權處以乙方違約金,用於支付供應商相應損失。

材料設備損耗率按合同規定或套用當地定額或經甲方認定的由材料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説明。損耗率沒有任何規定的,雙方在現場作樣板實測確定。屬乙方超額訂購或使用的材料設備用量由乙方承擔,如超領額度甲方另收取10%管理費作為違約金。如乙方在工程中領用的甲供材料設備用量少於最高供貨量,甲方補償節約的材料設備費用的50%。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進場,應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貨物運到現場後,乙方應指定材料交貨地點,提供的材料交貨地點應為機動車可以到達的位置,並保證水平搬運距離不超過50米,垂直搬運距離不超過正負一層;甲方供應材料的場內倒運由乙方負責,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在貨到 4小時內組織並完成四方驗收;乙方應在接收甲供材時與甲方、供貨方、甲方核對接收數量,並在相關單據上簽字蓋章。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辦法:

(1)當承包人的材料最終用量(即實際供貨量)超出合同約定的最高供貨量(包括損耗量)時,超出部分的材料價款根據發包人實際供貨價格的 110 %在承包人合同價款中扣除。當承包人的材料最終用量(即實際供貨量)少於承包人的合同約定的最高供貨量(包括損耗量)時,節餘部分的材料價款按發包人及承包人受益 各50% 的原則補償給承包人。相關的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所供材料損耗率亦按相同規則計算。

(2)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採保費的計取方式:/

(3)其它:/

19、合同價款

19.9 暫定價材料、設備名稱及暫定價:/

19.10暫定金額工程名稱及暫定金額:/

20、工程款支付

20.4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保修款的數額和時間:甲方支付至分包工程結算總價的97%後,其餘3%分包工程結算總價作為工程保脩金,乙方在工程保修期滿並充分履行保修責任後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保脩金,不計利息。

20.5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數額和時間其它約定:詳通用條款第20條

21、工程變更

21.4合理化建議發生費用分擔及收益分享辦法:/

23、變更價款的確定

23.1計價規則:

(1)適用的現行主要標準及工程量計算規則或工程實物量計算規則如下: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含下浮率)變更工程價款;

■ 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含下浮率)變更工程價款;

■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以下約定的計價規則(含下浮率) 進行計算: 。

(2)取費方式如下:

? 。

(3)材料價格的取定方法:

? 。

(4)下浮率:

無下浮

(5)變更價款編制方法採用當地相關部門批准的建設工程計價軟件。

24、工程竣工及移交

24.3承包人提供竣工資料的約定:24.3承包人提供竣工資料的約定:乙方必須按協議書約定或甲方批准順延的日期竣工並通過驗收。

乙方至少在竣工驗收前7天,書面通知甲方及甲方單位準備驗收,甲方及甲方單位應及時予以配合。甲方單位認為符合驗收條件後,甲方應在7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前14天,乙方向總承包人和總甲方工程師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記錄資料、竣工圖及報告(包括符合檔案管理規定的電子版竣工資料),具體要求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總甲方工程師審查合格後才進行驗收。竣工資料和竣工圖必須準確、完整反映實際施工情況並符合檔案管理的規定。

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整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乙方整改後經甲方驗收合格的日期。

乙方應及時配合總承包人向檔案管理部門辦理分包工程資料(含相應的電子磁盤資料、聲像資料)的移交。向甲方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一套(含水電竣工圖)竣工圖紙必須準確真實反映施工的實際情況),用於物業服務中心存檔。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時,從驗收合格之日起7天內,乙方將分包工程交付給甲方, 經甲方及物業管理人驗收通過後,甲方向乙方簽發交接證書。如乙方不能按時移交,按逾期竣工處理。

乙方不得因分包工程經濟糾紛而拒絕移交。分包工程在未辦理工程交接證書之前,乙方應負責看管和維護;分包工程未驗收,甲方擅自使用,使用部分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全部(包括乙方的臨時設施)撤離本施工場地。否則,無論合同是否另有約定,實際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實際退場完畢之日為準。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地租費,地租費金額由甲方自行決定,甲方有權在在工程結算款或餘款中扣除地租費。

根據工程需要,乙方完成某階段工作時,應向下一工序的承包人辦理工序移交手續。

25、工程結算

27.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30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26、工程保修

保修期限:從交接證書籤發之日起算,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

保修期滿後,工程質量責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分包工程缺陷責任期為分包工程驗收合格後1年。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

28、違約

28.1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⑴ 發包人無合理理由而不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

⑵ 發包人無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

⑶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它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發包人賠償分包人的按本合同約定,未約定時,雙方協商。

28.2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1)承包人未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代表按照通用條款第15條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分包人應支付給發包人工程合同總造價的5%的違約金,並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 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包人除應按合同約定的要求或發包人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要求整改至約定的質量標準外,還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合同總造價的5%,並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3) 對於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文件未另行約定承擔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則每發生一次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承擔違約金人民幣 元。

29、爭議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任何爭議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辦法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種方式解決:

(1) 提交仲裁;

(2)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31、不可抗力

31.1雙方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 7級以上的地震;

(2) 12級以上的大風;

(3) 持續降水24小時且降雨量為200mm以上;

(4) 40攝氏度以上並持續2天的高温天氣;

(5) 其它 : /

32、工程保險

32.3發包人承包人約定的其它保險事項:分包人負責辦理分包人在現場人員的生命財產、現場各種施工設施、設備、材料的保險,並支付相應的費用,該費用已含在合同價款之中。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所發生的費用、賠償等責任由分包人承擔。

33、合同解除

33.6 發包人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承擔的違約金比例為解除合同時未施工及未完工部分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20%。

33.10發包人依據約定解除部分合同的,承包人需要向發包人承擔的違約金為解除部分合同之對應合同價款數額的20%。

35、其它

35.1本合同一式捌份,發包人陸份,承包人貳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應本着合作誠信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35.2 附列合同條款前帶“[ ]”的為針對不同項目的特定條款,用“√”選擇者方為本項目適用條款。

第四部分 補充條款

第五部分 附 件

附件1

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廣西東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為保證 (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 篇9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

資質等級: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91-0201),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見“工程項目一覽表”(附後)。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________

批准文號(有權機關批准工程立項的文號):________

1.3 定額工期總天數:________天。

1.4 開工日期(雙方約定的符合開工報告規定的具體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羣體工程以第一個開工的工程為準):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

竣工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羣體工程以最後竣工的工程為準):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1.5 質量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價為________元。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施工圖紙和本市現行確定及調整工程造價的有關規定;

6.按可填單價的工程量清單承包的建設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

7.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8.國家和本市關於施工合同管理的規定。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三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3.1 合同語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

3.2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均對本合同有約束力。

3.3 適用標準、規範:按國家和本市現行質量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驗收規範執行。

第四條 圖紙

4.1 甲方提供圖紙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甲方提供圖紙套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 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承擔:______

4.4 工程竣工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雙方另行簽訂繪製工程竣工圖的協議。

第五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5.1 甲方駐工地代表姓名(任命書、委派書作為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2 社會總監理工程師姓名(如甲方委託監理公司監理時,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應在監理合同中明確,並將副本一份交乙方):_______

第六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項目經理)

乙方駐工地代表姓名(任命書作為合同附件):___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工作。甲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段完成以下工作:

7.1 施工現場達到具備施工條件和完成的時間:

7.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現場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______________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7.3 施工現場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________________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7.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7.5 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6 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

7.7 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8 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及應支付的費用:________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上述工作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三十二條執行。

第八條 乙方工作。乙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 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對施工安全保衞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衞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8.3 向甲方提供的辦公和生活設施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

8.4 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須遵守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8.5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

8.6 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

8.7 施工現場整潔衞生的要求。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上述工作時,造成工期延誤,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九條 進度計劃

9.1 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________

9.2 甲方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下同”)確認的時間: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延期開工

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覆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覆,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書面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書面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後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覆,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

12.1 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地區限電除外)、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12.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應交付的違約金額和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

12.3 因乙方原因延誤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時,甲方可認為乙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協議條款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

工期如需提前,雙方約定如下:

13.1 按本協議條款1.4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________天,比本協議條款1.3定額工期提前________天、提前________%。

13.2 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__________________。

13.3 甲方應提供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應支付乙方的獎勵金額和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質量檢查和返工

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

15.1 約定的工程質量等級(優良、合格)____。實行按質論價和獎罰對等,由此增減的費用支付:_____________。

15.2 違約責任: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

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15.3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6.1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6.2 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試車(應按承包範圍確定)

17.1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7.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如乙方承包時),甲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7.3 雙方責任:

由於設計原因(包括設備的選型)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後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購置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設備由甲方採購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23條執行。設備由乙方採購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24條執行。

由於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後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工程承包造價可做調整: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預付工程款

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及開始抵扣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執行。

20.1 在合同簽訂後,甲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比例及甲方按建築(安裝)工程工作量開始抵扣工程款的時間、比例雙方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20.2 甲方不按時預付工程款,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量的核實確認

21.1 乙方按工程進度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甲方核實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2.1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 凡屬本協議條款第19條發生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導致合同價款增減時,其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後支付。

22.3 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進度款),乙方在約定支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後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款(進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後無支付能力,導致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協議條款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

23.1 按雙方約定(招標發包工程按招標文件確定)的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後)。

甲方按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

23.2 違約責任:

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乙方派人蔘加驗收後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發生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

3.供應材料與一覽表規格型號不符:__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供應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的日期:________________

因以上原因或遲於一覽表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生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乙方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後發現有與一覽表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設備經試車後)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採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並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四條 乙方採購材料設備

24.1 乙方按照設計和規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

24.2 違約責任:

對乙方採購材料設備與設計和規範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後發現材料設備(設備經試車後)不符合規範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4.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議定。

第二十五條 設計變更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准後,應在變更前15天(重大設計變更前20天)向乙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施工中乙方對原設計提出的變更要求,經甲方和有關單位批准後方可實施。乙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否則,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六條 確定變更價款

根據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協議條款第25條發生的設計變更、並按第22條中確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變更價款:

26.1 乙方收到變更通知後5天內(重大變更10天內)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

26.2 甲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重大變更10天內)予以籤認,無正當理由不籤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0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6.3 雙方對變更價款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本協議條款第4條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羣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並在驗收後5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甲、乙雙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後,甲方於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核定,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經核定工程質量不合格時,應予返修重新進行核定,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八條 竣工結算

甲乙雙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後,應按照施工合同簽訂的承包方式,及約定的工程價款變更方式,由雙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羣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

28.1 乙方在竣工工程驗收後15天內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28.2 甲方自簽收竣工結算報告資料之日起15天內提出審核意見並予以籤認,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後撥付工程尾款。

28.3 乙方收到工程結算尾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8.4 由於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該工程視同進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後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額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8.5 由於乙方不能按時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時結算時,應承擔違約責任;在取得《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並承擔工程保修責任。

第二十九條 保修

乙方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實施,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尾款後,將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時,與甲方簽訂工程保修合同(羣體工程以單位工程為準),並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結算工程尾款時抵扣)。

第三十條 爭議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願通過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三十一條 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後,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以書面形式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0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准。

第三十三條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三十四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合理化建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條 地下障礙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築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雙方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採取有效保護措施。並按有關管理部門具體規定處置。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六條 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標書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後,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工程分包價款除雙方另有約定,應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三十七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應以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正式發佈為準。

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

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籤補充協議約定。

第三十八條 保險(如有時)。保險內容、保險金額、由誰辦理和承擔費用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三十九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39.1 由於政策變化、不可抗力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構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39.2 由於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籤合同履約,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40.1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

40.2 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結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雙方已簽訂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四十一條 合同份數

41.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分別保存。

41.2 本合同副本____份。

第四十二條 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項目一覽表

________工程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意見: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證機關(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 篇10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 户 銀行:           開 户 銀行:

賬 號:             賬 號:

郵 政 編碼:           郵 政 編碼: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語言文字。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3.3適用標準、規範

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的時間: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

4、圖紙

4.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發包人委託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5.2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           職務:

職權:

5.3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7、項目經理

姓名:        職務: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衞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衞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8)施工場清潔衞生的要求: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10.2羣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3、工期延誤

13.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19、工程試車

19.5試車費用的承擔: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本合同價款採用          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2)採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

23.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24、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佔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

25、工程量確認

25.1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雙方約定發包人承擔責任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的材料: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

(5)供應數量與一覽表不符:

(6)到貨時間與一覽表不符: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八、工程變更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本合同中關於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6.4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3.3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5.2本合同中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承擔的違約責任: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37、爭議

37.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調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單位為:

39、不可抗力

39.1雙方關於不可抗力的約定:

40、保險

40.6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內容如下:

(1)發包人內容: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

(2)承包人投保內容:

41、擔保

41.3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46、合同份數

46.1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

47、補充條款

附件1:

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單位工程名稱

建設 規模

建築 面積 (平方米)

結構

層數

跨度(米)

設備安裝內容

工程造價(元)

開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2: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序號

材料設備品種

規格 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質量 標準

供應 時間

送達 低點

備註

附件3: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

(示範文本)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方法》,經協商一致,對

(工程全稱)簽定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承包人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又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屋和外牆的防滲漏,供熱與共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二、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的防滲漏為 年;

3、裝修工程為 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 年;

5、供熱與供冷系統為 個採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 年;

7、其他項目保修期限約定如下: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質量保修責任

1、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愛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託他人修理。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就當按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4、質量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四、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五、其他

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 篇11

發包人 (全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電話:承包人 (全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電話:風險提示:發包人的相對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發包人應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准或備案,包括但不限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佔用土地等許可和批准。且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若發包人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准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備註:

二、工程承包範圍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風險提示:關於實際竣工日期的規定

當因實際竣工日期的確認發生糾紛時,可以以相關規定參照具體情形: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本工程在預付款到位,且鋼結構工程具備施工條件,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總天數_____天。風險提示:工程質量未符合標準的歸責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並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四、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依據_____有關驗收規範合格。

五、合同價款工程總造價:大寫: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六、合同價款支付

1、合同簽訂____日內,甲方應付工程總造價的_____%給乙方;

2、鋼架安裝完成____日內,甲方再付工程總造價的_____%給乙方作鋼構件材料款;

3、工程施工完畢驗收合格,____日內甲方再付工程總造價的_____%給乙方作工程尾款。

七、發包人工作

1、委派_____為工地代表,聯繫方式:_____

2、工程開工前,甲方為乙方提供三通一平,水電供至建築物中心五十米以內,並承擔費用,有條件為乙方提供住宿便利。

3、應辦理開工前的各種文件及其它施工所需證件。

4、有義務協調地方關係,保證工程正常施工,如有當地干擾或不法收費,應承擔責任。

八、承包人工作

1、委派_____為工地代表,聯繫方式;_____

2、嚴格按圖紙進行製作安裝。

3、進入工地遵守甲方規章制度,承擔自身造成的事故及因此發生的費用。

4、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衞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完工前清理好現場。

九、工程變更

1、施工中甲方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七天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變更通知,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應相應順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的換用,須經甲方同意。

3、乙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後7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甲方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十、竣工驗收工程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驗收報告後____日內,由甲方組織工程驗收,如不組織驗收,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和該工程合格。甲方並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風險提示:保修責任的起算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佔有之日起算。十

一、維修責任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合同,並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風險提示:明確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通過明確違約時需要承擔的責任,來督促各方真正履行應承擔的義務,一旦違約情況發生,也有據可依。十

二、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工程款,甲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停工或工期延誤及其損失責任。

2、雙方中任何一方違約,即向對方支付工程總造價的3的違約金。

3、發生合同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職能部門解決。十

三、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採取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時,雙方一致同意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十

四、其他

1、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後,發包人向承包人簽發履約證書,本合同即告終止。

2、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本合同正本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____份。

4、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其效力同本合同。發包人:(公X)委託代理人:電話:傳真:開户銀行:賬號:編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承包人:(公X)委託代理人:電話:傳真:開户銀行:賬號:編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約 篇12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元(人民幣)

$:______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後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  號:            賬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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