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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精選3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精選3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篇1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精選3篇)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國務院批准修訂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中國專利局令第3號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中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採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五條 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

專利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十五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據專利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二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專利局説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請求延長專利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説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期限。

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本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第八條 國防系統各單位申請發明專利,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祕密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祕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審查,由專利局根據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除前款規定外,專利局受理髮明專利申請後,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需要保密的,由專利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並且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是指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

第十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一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二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

專利法第九條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 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由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

第十五條 對一項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或者被授予的專利權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發生糾紛,並已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請求書,並附具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託書,寫明委託權限。

第十七條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申請人的國籍;(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三)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

(四)要求優先權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五)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六)申請文件清單;

(七)附加文件清單;(八)其他需要註明的有關事項。

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説明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和順序撰寫: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

(三)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並且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四)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五)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並且能夠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七)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説明;

(八)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説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説明書,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説明書的篇幅並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説明書中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説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説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註釋。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説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並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説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説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可以引用説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徵後面,並置於括號內,以利於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徵。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要求保護的附加技術特徵,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

(二)特徵部分:使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這些特徵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合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並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徵。

引用一項或者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只要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使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 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徵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説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指定並提供一幅最能説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徵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釐米×6釐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2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除該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並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將該微生物菌種提交專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種保藏單位保藏,並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微生物特徵的資料;

(三)涉及微生物菌種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各説明書中寫明該微生物的分類命名(註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微生物菌種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條 有關微生物的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專利申請所涉及的微生物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並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種的保證;(三)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 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於3釐米×8釐米,也不得大於15釐米×22釐米。

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

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八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

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主要創作部位、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説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説明產品的性能和用途。

第二十九條 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釐米×30釐米×30釐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並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要求優先權手續的,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

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專利局製作。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算。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如果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如果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後一申請時,在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批准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於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時,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四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營業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其中特定技術特徵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考慮,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符合前款規定的兩項以上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項之一:

(一)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或者方法的同類獨立權利要求;

(二)產品和專用於製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三)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四)產品、專用於製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五)產品、專用於製造該產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六)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

第三十六條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個小類;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並且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件外觀設計順序編號標在每件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視圖名稱的前面。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作好公佈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後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佈。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撤銷和無效宣告程序中進行審查和審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其迴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

專利複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審查和審理人員的迴避,由專利局決定。

第三十九條 專利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説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後,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且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局不予受理,並且通知申請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説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的。

第四十一條 説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説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説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説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前,向專利局提出分案申請。

專利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要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範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各種手續。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並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條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幷包括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 除專利申請文件外,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視為未提出: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

專利局應當將視為未提出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佈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後,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佈。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公佈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專利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公佈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意見,並説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並在得到該項資料後補交。

第五十條 專利局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局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作出答覆時,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第五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説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不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申請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四) 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範圍的。

第五十四條 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並予以公告。專利權自頒發專利證書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專利局公告授予的專利權,可以提出撤銷的理由是指:

(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二)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專利局撤銷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説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五十七條 專利局收到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後,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應當通知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撤銷專利權的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撤銷專利權請求書中未寫明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專利局不予受理。

專利局應當將受理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範圍;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專利局審查。

第五十八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由專利局指定有經驗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專利局局長兼任。

第五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的,應當提交複審請求書,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兩份。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複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專利申請或者被撤銷的專利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駁回申請的決定或者撤銷專利權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六十條 複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複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複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複審請求書轉交專利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複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複審決定,並通知複審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該複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三條 複審請求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複審請求。

第六十四條 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明創造名稱、摘要或者請求書的明顯錯誤可以予以修改,並通知申請人。

專利局對專利公報和發出的文件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

第四章 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説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其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説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撤銷專利請求尚未作出決定前又請求無效宣告的,或者就撤銷專利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已作出的決定,又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二七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範圍;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專利複審委員會審理。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六十八條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後,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專利局給予強制許可。

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專利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專利局作出關於強制許可的決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目的的非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下,專利局可以給予強制許可。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依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並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儘快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發生時,專利局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這種情況進行審查,終止實施強制許可。

第六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請求專利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並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專利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裁決,並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

第七十條 專利法第十六條所稱獎勵,包括髮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

第七十一條 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2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50元。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十二條 專利權的持有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税後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税後提取0.5%-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三條 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持有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税後提取5%-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規定的報酬,一律從製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徵獎金税。但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税。

第七十五條 本章關於獎金和報酬的規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第七章 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七條 對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專利權授予後,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時,有權決定該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適當的費用。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以及對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有爭議的,或者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依法發給獎金或者支付報酬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的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八條 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責令停止冒充行為,消除影響,並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或者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屬於跨部門或者跨地區的侵權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由發生侵權行為地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侵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條 專利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二)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三)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四)專利權的終止;

(五)專利權的恢復;(六)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七)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一條 專利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佈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説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説明;

(三)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四)保密專利的解密;

(五)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六)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和繼承;(七)專利權的授予;

(八)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九)專利權的終止;(十)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十一)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二)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恢復;(十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十四)對地址不明的申請人的通知;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説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 費用

第八十二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維持費;(二)審查費、複審費;(三)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專利登記費以及規定的附加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數額,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八十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專利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但是不得使用電匯。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費用名稱及發明創造名稱。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以匯出日為繳費日。但是,自匯出日至專利局收到日超過十五日的,除郵局、銀行出具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繳費日。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退款請求,但是該請求應當自繳費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八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後,最遲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申請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恢復權利、複審或者請求撤銷專利權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八十六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二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三年度起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一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三年度的第一個月內繳納,以後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七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已繳納申請維持費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的25%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日起,其申請被視為撤回或者專利權終止。

第八十九條 著錄事項變更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規定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條 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繳納本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專利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任何人經專利局同意後,均可以查閲或者複製已經公佈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任何人均可以請求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已被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二年後不予保存。

已被撤銷、放棄、無效宣告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三年後不予保存。

第九十二條 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一格式,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專利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並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 向專利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申請文件外,向專利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時,應當標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九十四條 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不得塗改。附圖應當用製圖工具有黑色墨水繪製,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不得塗改。

請求書、説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只限單面使用。

第九十五條 本細則由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細則施行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根據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前的專利法的規定和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國務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中國專利局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應規定。但是,專利申請在本細則施行前尚未依照修改以前的專利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公告的,該專利申請的批准和專利權的撤銷、宣告無效的程序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和本細則的相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篇2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國務院批准修訂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中國專利局令第3號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中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採用規範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五條 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專利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

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____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據專利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____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____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____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

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二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________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專利局説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當事人請求延長專利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説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本條

第一款和

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九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五條、

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期限。本條

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本細則

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第八條 國防系統各單位申請發明專利,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祕密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祕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審查,由專利局根據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除前款規定外,專利局受理髮明專利申請後,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需要保密的,由專利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並且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除專利法

第二十八條和

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本細則所稱申請日,是指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

第十條 專利法

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________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

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一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二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專利法

第九條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____日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 專利法

第十九條

第一款和

第二十條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由國務院授權專利局指定。

第十五條 對一項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或者被授予的專利權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發生糾紛,並已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依照前款規定請求中止有關程序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請求書,並附具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受理文件。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託書,寫明委託權限。

第十七條 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所稱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申請人的國籍;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

(三)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

(四)要求優先權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

(五)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六)申請文件清單;

(七)附加文件清單;

(八)其他需要註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説明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和順序撰寫: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

(三)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並且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四)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五)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並且能夠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背景技術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七)有附圖的,應當有圖面説明;

(八)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適當的情況下,應當舉例説明;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説明書,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説明書的篇幅並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説明書中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説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未出現的附圖標記不得在説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請文件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應當含有其他註釋。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説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並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説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説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可以引用説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徵後面,並置於括號內,以利於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達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術特徵。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要求保護的附加技術特徵,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

第二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徵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前序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徵;

(二)特徵部分:使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這些特徵和前序部分寫明的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合用前款方式表達的,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並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徵。引用一項或者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只要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使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第二十四條 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徵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説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由申請人指定並提供一幅最能説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徵的附圖。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釐米215;6釐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200個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除該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並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將該微生物菌種提交專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種保藏單位保藏,並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期滿未提交證明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微生物特徵的資料;

(三)涉及微生物菌種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各説明書中寫明該微生物的分類命名(註明拉丁文名稱)、保藏該微生物菌種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菌種被視為未提交保藏。

第二十六條 有關微生物的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專利申請所涉及的微生物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並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種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之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 依照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於3釐米215;8釐米,也不得大於15釐米215;22釐米。同時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申請人應當就每件外觀設計產品所需要保護的內容提交有關視圖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

第二十八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外觀設計的簡要説明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的主要創作部位、請求保護色彩、省略視圖等情況。簡要説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説明產品的性能和用途。

第二十九條 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釐米215;30釐米215;30釐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

第三款所稱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第三十一條 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所稱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專利申請有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或者

第二項所列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並自申請日起二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日期的證明文件。專利申請有專利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條的規定辦理要求優先權手續的,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

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以下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要求外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經該國受理機關證明;要求本國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應當由專利局製作。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一項或者多項優先權;要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算。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如果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如果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後一申請時,在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過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批准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於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時,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四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申請人,申請專利或者要求外國優先權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國籍證明;

(二)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營業所或者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文件;

(三)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和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優先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提出的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徵,其中特定技術特徵是指每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考慮,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符合前款規定的兩項以上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項之一:

(一)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或者方法的同類獨立權利要求;

(二)產品和專用於製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三)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四)產品、專用於製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五)產品、專用於製造該產品的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六)方法和為實施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符合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兩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項權利要求內的兩項以上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

第三十六條 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個小類;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並且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規定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件外觀設計順序編號標在每件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視圖名稱的前面。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作好公佈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後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佈。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條 在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複審、撤銷和無效宣告程序中進行審查和審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其迴避:

(一)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和審理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成員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適用前款的規定。審查和審理人員的迴避,由專利局決定。

第三十九條 專利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説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後,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且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局不予受理,並且通知申請人:

(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説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細則

第九十四條

第一款規定的;

(四)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的;

(五)明顯不符合專利法

第十八條或者

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

(六)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的。

第四十一條 説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説明但無附圖或者缺少部分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説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説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前,向專利局提出分案申請。專利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

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該申請被視為撤回。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

第四十二要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範圍。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各種手續。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並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第四十四條 專利法

第三十四條和

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或者

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幷包括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

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

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

第二款、第十二條

第一款、第十八條至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

第五條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

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覆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專利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 除專利申請文件外,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的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視為未提出:

(一)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專利局應當將視為未提出的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佈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後,除予以駁回的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佈。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公佈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的,專利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公佈之日起至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向專利局提出意見,並説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並在得到該項資料後補交。

第五十條 專利局依照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第二款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局

第一次實質審查意見作出答覆時,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第五十二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説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不符合本細則

第二條

第一款規定的;

(二)申請屬於專利法

第五條、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

第十二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

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三)申請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三款、

第四款或者

第三十一條

第一款的規定的;

(四) 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説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範圍的。

第五十四條 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並予以公告。專利權自頒發專利證書之日起生效。期滿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專利局公告授予的專利權,可以提出撤銷的理由是指:

(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二)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請求專利局撤銷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説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局對撤銷專利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五十七條 專利局收到撤銷專利權請求書後,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應當通知撤銷專利權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撤銷專利權的請求被視為未提出。撤銷專利權請求書中未寫明撤銷專利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細則

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專利局不予受理。專利局應當將受理的撤銷專利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範圍;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專利局審查。

第五十八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由專利局指定有經驗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主任委員由專利局局長兼任。

第五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三條

第一款的規定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的,應當提交複審請求書,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兩份。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複審時,可以修改被駁回的專利申請或者被撤銷的專利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於駁回申請的決定或者撤銷專利權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六十條 複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複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複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

第六十一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複審請求書轉交專利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複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複審決定,並通知複審請求人。

第六十二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該複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三條 複審請求人在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複審請求。

第六十四條 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文件中的發明創造名稱、摘要或者請求書的明顯錯誤可以予以修改,並通知申請人。專利局對專利公報和發出的文件中出現的錯誤,一經發現,應當及時更正。

第四章 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一式兩份,説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專利複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無效宣告請求人應當在專利複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其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未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或者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的,或者依照專利法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説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撤銷專利請求尚未作出決定前又請求無效宣告的,或者就撤銷專利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已作出的決定,又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複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六二七條 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範圍;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專利複審委員會審理。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六十八條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後,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

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專利局給予強制許可。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説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專利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覆的,不影響專利局作出關於強制許可的決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目的的非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下,專利局可以給予強制許可。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依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並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儘快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或者不再發生時,專利局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對這種情況進行審查,終止實施強制許可。

第六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

第五十七條規定請求專利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並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專利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裁決,並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

第七十條 專利法

第十六條所稱獎勵,包括髮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

第七十一條 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________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________元。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十二條 專利權的持有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税後提取0.5%-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税後提取0.5%-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三條 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持有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税後提取5%-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規定的報酬,一律從製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徵獎金税。但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税。

第七十五條 本章關於獎金和報酬的規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第七章 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七條 對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專利權授予後,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時,有權決定該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適當的費用。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在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以及對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有爭議的,或者專利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沒有依法發給獎金或者支付報酬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的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八條 依照專利法

第六十三條

第二款的規定,對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的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視情節,責令停止冒充行為,消除影響,並處以________萬元或者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屬於跨部門或者跨地區的侵權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由發生侵權行為地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侵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條 專利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

(三)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

(四)專利權的終止;

(五)專利權的恢復;

(六)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七)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一條 專利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佈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説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説明;

(三)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四)保密專利的解密;

(五)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六)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和繼承;

(七)專利權的授予;

(八)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宣告;

(九)專利權的終止;

(十)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

(十一)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二)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恢復;

(十三)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四)對地址不明的申請人的通知;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説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 費用

第八十二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維持費;

(二)審查費、複審費;

(三)年費;

(四)著錄事項變更費、優先權要求費、恢復權利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專利登記費以及規定的附加費。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數額,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八十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專利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但是不得使用電匯。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名稱、費用名稱及發明創造名稱。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以匯出日為繳費日。但是,自匯出日至專利局收到日超過____日的,除郵局、銀行出具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繳費日。不符合本條

第二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向專利局提出退款請求,但是該請求應當自繳費日起________年內提出。

第八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後,最遲自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申請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請求實質審查、恢復權利、複審或者請求撤銷專利權的,應當在專利法及本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內繳納費用;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八十六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________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________年度起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

第一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________年度的

第一個月內繳納,以後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前________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七條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已繳納申請維持費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期滿未繳納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________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後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的25%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日起,其申請被視為撤回或者專利權終止。

第八十九條 著錄事項變更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規定繳納;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條 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繳納本細則

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專利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請求。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任何人經專利局同意後,均可以查閲或者複製已經公佈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任何人均可以請求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已被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後不予保存。已被撤銷、放棄、無效宣告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________年後不予保存。

第九十二條 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一格式,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專利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並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九十三條 向專利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除首次提交申請文件外,向專利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時,應當標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第九十四條 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不得塗改。附圖應當用製圖工具有黑色墨水繪製,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不得塗改。請求書、説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只限單面使用。

第九十五條 本細則由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細則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前提出的專利申請和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根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前的專利法的規定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國務院批准、________年____月十____日中國專利局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應規定。但是,專利申請在本細則施行前尚未依照修改以前的專利法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的規定公告的,該專利申請的批准和專利權的撤銷、宣告無效的程序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

第三十九條至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和本細則的相應規定。原作者: 王亮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篇3

(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批准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批准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本實施細則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三條 申請商標註冊、轉讓註冊、續展註冊、變更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補發《商標註冊證》等有關事項,申請人可以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商標國際註冊,依照《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商標註冊、轉讓註冊、續展註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設置《商標註冊簿》,記載註冊商標及有關注冊事項。商標局編印發行《商標公告》,刊登商標註冊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註冊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國家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的人用藥品和煙草製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

第八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依照《商標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提出的評審事宜,做出終局決定、裁定。

第二章 商標註冊的申請

第九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當依照公佈的商品分類表按類申請。每一個商標註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註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着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標圖樣必須清晰、便於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製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於十釐米,不小於五釐米。

第十條 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書件,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字機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名義、章戳,應當與核准或者登記的名稱一致。申報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記的經營範圍。商品名稱應當依照商品分類表填寫;商品名稱未列入商品分類表的,應當附送商品説明。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用藥品商標註冊,應當附送衞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申請捲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煙絲的商標註冊,應當附送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准生產的證明文件。申請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其他商品的商標註冊,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齊備交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編寫申請號,發給《受理通知書》;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書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按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限期內補正並交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期;未作補正或者超過期限補正的,予以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註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內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三十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三十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委託商標代理組織申請辦理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交送代理人委託書一份。代理人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權限,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人委託書還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國籍。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託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照對等原則辦理。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十五條 商標局受理申請商標註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具體程序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商標註冊的審查

第十六條 商標局對受理的申請,依照《商標法》進行審查,凡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並具有顯著性的商標,予以初步審定,並予以公告;駁回申請的,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內容可以修正的,發給《審查意見書》,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過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後仍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駁回申請,發給申請人《駁回通知書》。

第十七條 對駁回申請的商標申請複審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商標複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同時附送原《商標註冊申請書》、原商標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應予初步審定的商標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十八條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將《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局,《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商標異議書》交被異議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答辯,並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滿不答辯的,由商標局裁定並通知有關當事人。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公告註冊的,該商標的註冊公告無效。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內,將《商標異議複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異議不成立的商標,異議裁定生效後,由商標局核准註冊。

第四章 註冊商標的變更、轉讓、續展、爭議裁定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申請書》和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准後,發給註冊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變更商標註冊人地址申請書》或者《變更商標其他註冊事項申請書》,以及有關變更證明各一份。經商標局核准後,發給註冊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必須將其全部註冊商標一併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受讓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准後,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併辦理。轉讓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的商標,受讓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予以駁回。

第二十二條 申請商標續展註冊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交回原《商標註冊證》。經商標局核准後,將原《商標註冊證》加註發還,並予公告。不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局不予核准,予以駁回。續展註冊商標有效期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續展註冊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駁回轉讓複審申請書》或者《駁回續展複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同時附送原《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或者《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終局決定核准轉讓註冊或者續展註冊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二十四條 商標註冊人對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提出爭議的,應當在他人商標刊登註冊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被爭議註冊商標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撤銷理由僅涉及部分註冊內容的,該部分內容予以撤銷。被裁定撤銷的,原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註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二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行為: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註冊的;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複製、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註冊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註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註冊的;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商標註冊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做出的撤銷註冊的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註冊不當商標複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商標註冊不當的,可以將《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移交商標局辦理。

被撤銷的註冊不當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原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收到決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註冊證》交回商標局。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五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使用註冊商標應當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註冊標記(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標明的,應當在商品包裝或者説明書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標明。

第二十七條 《商標註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必須申請補發,商標註冊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補發商標註冊證申請書》一份,商標圖樣五份。《商標註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註冊證》,應當交回商標局。偽造或者塗改《商標註冊證》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情節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收繳偽造或者塗改的《商標註冊證》。

第二十八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1)、(2)、(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標註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二十九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條第(4)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説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使用的證明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明或者證明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

第三十條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與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受《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3)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檢討,予以通報,並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兩倍以下的罰款;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燬;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撤銷其註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對有《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1)、(2)項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進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予以通報,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商標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其商品銷售和廣告宣傳,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製或者買賣商標標識。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銷售自己註冊商標標識的,商標局還可以撤銷其註冊商標;但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並由商標局予以公告。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許可人或者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報請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被許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並可根據情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被許可人必須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

許可他人使用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商品商標的,在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時,被許可人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做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商標註冊人對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撤銷商標複審申請書》一份交送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書面通知商標註冊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並移交商標局辦理。

第三十八條 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應當向商標局交送《商標註冊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註冊證》。

第三十九條 撤銷或者註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自撤銷或者註銷公告之日起,其商標專用權喪失。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原商標註冊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商標註冊證》,交回商標局。

第四十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章和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4)項所指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經銷明知或者應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

(2)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璜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的;

(3)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四十二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者檢舉。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4)查閲、複製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

第四十三條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並銷燬以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採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燬侵權物品。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和檢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其所控告和檢舉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複審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許,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以郵寄方式收發文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發文後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別作為當事人收到或者發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條 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書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佈。

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收費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公佈。商標註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佈。

第四十八條 連續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務商標,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服務上已註冊的服務商標(公眾熟知的服務商標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關規定繼續使用。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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