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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水質安全巡查員聘用合同(通用3篇)

河流水質安全巡查員聘用合同(通用3篇)

河流水質安全巡查員聘用合同 篇1

甲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河流水質安全巡查員聘用合同(通用3篇)

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聘用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鎮 河段擔任河道巡查員。

聘用期限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

二、乙方工作任務

1、負責分管河段及其各主要支流的日常巡查,隨時掌握水質的變化和所有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情況。

2、分管河流段及其各支流沿岸所有工業企業、旅遊業、畜禽養殖業、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採沙及其它可能影響河流水質的污染物堆存、排放等情況。

3、對於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突發事件要在第一時間採取處臵措施並及時報告。

4、定期向縣丹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並完成辦公室交辦的其它臨時性工作。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 甲方負責按時支付乙方工資,每月工資為人民幣元整。

(二)乙方自願遵守甲方的有關規定並按合同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安排或調整,遵紀守法,圓滿完成工作任務;

四、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不認真履行巡查職責,工作敷衍了事、致使某河段污染問題突出或發現問題不及時制止及弄虛作假、隱瞞不報者造成嚴重責任事故的;

2.乙方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工作;

(二)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3 0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本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

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況。

五、乙方在巡查過程中必須樹立安全防範意識,確保個人安全,如因個人因素造成的一切不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鑑證機關留存一份。

甲 方(蓋章)

乙 方(簽名)

年 日 年 月 日

河流水質安全巡查員聘用合同 篇2

甲方(聘用單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 ____年__月___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見習期,試用期),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離休時間,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可以延長(推遲)退休年齡(時間)的,可在乙方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時,再根據規定條件,續訂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與乙方簽訂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職責。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實行每週工作40小時,每天工作8小時的工作制度。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 工作報酬

1、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的工作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為 元人民幣。

2、甲方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3、乙方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探親假、婚假、計劃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為乙方繳付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和其它社會保險金。

第五條 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4、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六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符合《實施意見》第三條第5款規定者除外);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符合《實施意見》第三條第5款規定者除外);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條 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1、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見習期),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數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資)。

5、聘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當月基本工資作為的違約金給甲方。

第八條 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先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河流水質安全巡查員聘用合同 篇3

甲方(律師事務所)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登記地 實際經營地 聯繫方式及電話

乙方(律師)姓名 性別

甲乙雙方根據《律師法》及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就聘用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律師助理聘用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有權檢查、指導乙方各項業務活動,對乙方的個人能力、業務水平和完成任期目標的情況進行考核;

2、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支持乙方工作,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3、履行本合同各項規定,實現對乙方的承諾;

4、按時發放乙方的報酬。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有依法履行職責、參加業務學習、培訓並按合同獲得報酬的權利;

2、有對甲方工作提出建議、意見的權利;

3、服從甲方的管理,遵紀守法和遵守甲方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4、服從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和接受甲方分配的案件,保質保量完成甲方交給的各項任務;

5、根據甲方安排,輔助律師辦理業務,不得單獨執業;

6、因乙方過錯或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造成甲方及當事人損失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工資待遇:合同期內,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資,乙方的月工資為 元人民幣。試用期工資為 元人民幣。

第四條 甲乙雙方應當執行國家標準的工作時間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第五條 乙方按國家規定享有法定節假日。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一)對乙方有如下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乙方缺乏履行職責能力,不能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

2、違法亂紀,違反職業道德;

3、責任心不強,嚴重失職或承辦法律業務出現嚴重質量問題;

4、當事人或有關機關投訴超過三次,且投訴屬實者;

5、不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不服從甲方管理,屢教不改者。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在能力範圍內不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2、甲方不履行合同規定實現其承諾,剋扣乙方應得的報酬。

第七條 陳述和保證

(一)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甲方向乙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律師事務所;

(2)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二)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向甲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 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並已採取所有必要的行為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的責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協議支付乙方報酬,則按逾期天數每日萬分之 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不超過應付遲延報酬金額的 %;

(2)如果甲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乙方遭受損失,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予以賠償。

(二)乙方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本協議履行應盡義務,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甲方遭受損失,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賠償。

(3)乙方違反工作紀律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等方面的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有損於律師事務所聲譽和形象的,甲方有權給予行政處分,並按規定扣除工資、獎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條 保密

一方對因本次聘用律師助理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

第十條 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九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如果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對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對方的任何權利或放棄追究對方的任何責任,不應視為放棄對對方任何其他權利或任何其他責任的追究。所有放棄應書面做出。

第十二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名):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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