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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巡邏隊員聘用合同

治安巡邏隊員聘用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治安巡邏隊員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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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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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姓名:

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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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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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區綜治委文件精神的相關要求,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章制度,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聘用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協議期限

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至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個月。

二、聘用條件

1、擁護黨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作風正派,無不良犯罪記錄,沒有參加任何邪教組織。

2、男性身高為:1.65米以上;女性身高為:1.60米以上,具有國中以上文化(以男性為主,退伍軍人、保安行業從業者、低保人員優先)。

3、身體健康,心理素質較強,無家族遺傳病史(需要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體檢表)。

三、工作職責及任務

以轄區安全防範為重點,以治安巡邏防範為職責,切實加強基層羣眾性治安防範力量,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提高轄區居民羣眾的“安全感”和對轄區治安狀況的“滿意度”。

(一)治安巡邏隊員在東城辦事處和社區的領導下,在指定的區域內進行治安巡邏,定點執勤,協助社區民警開展各項工作。

(二)密切聯繫羣眾,深入社區各單位、各居民小組瞭解 治安情況,掌握治安動態。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社區報告,遇有重大情況,採取措施,保護現場,搶險救生,並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避免貽誤戰機,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三)發現可疑人員要主動上前進行盤查詢問,並及時與公安機關聯繫。

(四)服從社區領導,聽從社區安排,配合社區民警對社區內進行安全防範檢查及重點人員、暫住人口的管理。

(五)向羣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開展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等工作。

(六)主動為羣眾排憂解難,為孤寡、殘疾人做好事,徵求羣眾意見,接受羣眾監督。

四、工作紀律

(一)服從領導,聽從指揮,態度嚴謹,工作踏實。

(二)禮貌待人,嚴禁毆打他人,嚴格依法辦事,熱心幫助基層羣眾。

(三)立場堅定,廉潔奉公,忠於職守,保守機密,不假公濟私、不敲詐勒索,不包庇犯罪嫌疑。

(四)在巡邏執勤期間,必須統一着裝,切實做到嚴格執勤,文明執勤,維護巡邏隊的形象。

(五)認真學法、守法,為人正派,見義勇為,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辦事處在不定期抽查巡邏情況時,發現着裝不整齊,沒有佩戴工作證及巡邏袖章將給予警告,警告3次將取消巡邏隊員資格。發現無故離崗、逃崗、上崗喝酒、打牌等行為將直接取消巡邏隊員資格。

五、補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列》第二 章第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新招聘的治安巡邏隊員試用期為一個月,每月公益性崗位補貼為元。

六、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解除;

(二)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協議相關內容;

1、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2、由於不可抗拒的情況致使協議無法完全履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協議: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名譽、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在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協議。

1、乙方患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它工作;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經過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五)本協議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聘用協議終止條件出現,本協議即行終止。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可以續訂。

七、其他

(一)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對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雙方協商一致約定的其他內容:無

(三)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桲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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