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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多層住宅買賣合同(精選3篇)

開發區多層住宅買賣合同(精選3篇)

開發區多層住宅買賣合同 篇1

出賣方(甲方):

開發區多層住宅買賣合同(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

購房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關於乙方向甲方購房事宜,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開發的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該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米_______元,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_元整(¥__________元整)出售給乙方。乙方願意以上述價格向甲方認購該房。

二、甲方承諾:自鑑定本協議起,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保證將該房屋按約定價格售給乙方。

三、自乙方將全部房款向甲方交納後,簽訂本協議。

四、該房設施有上水管、獨户水錶、獨户電錶、熱力公司供的大暖。

五、該房在乙方繳款時,未交納辦理產權證的有關税費,將來如辦理產權證時,乙方應按有關規定另行繳納。

六、該房的日常管理及維修,由物業公司統一管理,乙方應按物業公司規定的費用按時繳納。

七、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即產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甲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電話:電話:

簽訂日期:年月日

開發區多層住宅買賣合同 篇2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項下的房屋買賣事項經過多次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房屋坐落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號。該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兩部分:其中,住宅部分的建築面積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

非住宅部分的建築面積共_____________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

出賣人還應當將附屬於該房屋的陽台、走道、樓梯、電梯、樓頂、裝修、衞生間、院壩、其他設施、設備,轉讓給買受人,其轉讓價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價款中,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二、計價方式與價款

按建築面積計算價款,其中:

住宅房屋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總金額人民幣____千_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非住宅房屋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總金額人民幣____千_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房屋面積以房產證所確認的面積為準,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

三、房屋價款支付方式

房屋價款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

第一期:在本合同第四條所約定的擔保手續辦理完畢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三期;在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過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付清尾款_______萬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後出具收據。

四、權利保證

1、為確保乙方所購房屋權益的順利實現,確保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過户手續的順利辦理,確保乙方所支付購房款資金的安全,甲方同意對此向乙方提供擔保。

擔保合同另行訂立。

2、如果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存在出租、抵押等狀況,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

(1)解除與承租方的租賃關係,因解除租賃關係而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如果甲方沒有履行該項義務,可以在房屋買賣手續辦理完畢後,由乙方解除租賃關係,但解除租賃關係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以及承租方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2)解除與抵押權人的抵押關係,確保過户手續的順利辦理。

3、出賣人保證在房屋所有權轉移過程中,其他任何第三方不會對買受人所購的房屋提出任何其他權利要求,不會要求買受人支付任何價款以達到取得所有權的目的。

如發生此等情況,由甲方負責解決。

如果甲方不能解決,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於總房價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

五、甲方應自乙方交付第一期付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房屋騰空交付乙方。

自乙方接受房屋鑰匙之日起,乙方即取得房屋產權,有權進行任何合法之處分。

六、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過户手續。

在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移轉過户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文件

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

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過户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如甲方原因而不能辦理過户登記,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並按本合同第八條承擔違約責任。

七、本合同訂前,該房屋如有應繳納的一切税、費,概由甲方負責。

本合同發生的過户登記費、契税、印花税及其他税費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承擔。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

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得解除本合同。

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所付房價款同額的賠償金給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3‰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

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得解除本合同。

十、甲方應保證其交付的房屋及設施、設備完好。

交房時,乙方發現房屋或設施、設備與合同約定的不符,甲方應於1個月內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費用在房價款中扣除。

如修理仍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並按本合同第八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房屋所佔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圍牆等)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給乙方。

十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____萬元,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三、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執1份,另2份分別送交房產和土地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開發區多層住宅買賣合同 篇3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委託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機構: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買受人①: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買受人②: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買受人③: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國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 】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姓名: 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買受人為兩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為按份共有的,約定的份額具體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 現 房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房屋座落) 西堤三 路 2 號第 【 幢 】【 座 】 【 單元 】【 層 】 號。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住宅 ,户型為 ,屬

鋼筋混凝土 結構,層高為 3.15 米,建築層數地上 29 層,

地下 1 層。該商品房有封閉式陽台 0 個,非封閉式陽台 個。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 】(適用於預售)【×不動產登記 】(適用於現售)建築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

平方米,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 平方米(有關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築面積構成説明見附件二)。

與該商品房有關的抵押情況為【×抵押】【√未抵押】。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轉讓的證明及關於抵押的相關約定見附件四。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1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價款(人民幣)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毛坯部分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價款(人民幣)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裝修部分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價款(人民幣)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人民幣)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人民幣) 元(大寫: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4. 無 。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不動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不動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後,不動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種方式進行處理:

1.方式一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不動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 (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不動產權登記面積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不動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 (含3﹪) 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退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 = [(不動產權登記面積 - 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2.方式二

雙方自行約定如下:

(1)詳見《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

(2) ;

(3) ;

(4) ;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預售商品房】出售該商品房的全部房價款應當存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户,用於本工程建設。該商品房的預售資金監管銀行為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預售資金監管賬户名稱為 廣西番山投資有限公司麗港華府(第12幢) ,賬號為

【現房】雙方約定全部房價款存入以下賬户:賬户名稱為 無 ,開户銀行為 無 ,賬號為 無 。

(二)買受人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

2.分期付款。買受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首期房價款(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應當於 年 月 日前支付。 。

3.貸款方式付款:【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 】。買受人應當於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佔全部房價款的 %。

餘款(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向 甲方指定的銀行/公積金中心 (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

(三)簽訂本合同前,買受人已向出賣人支付定金(人民幣) 元(大寫),該定金於【×本合同簽訂】【√交付首付款】【 】時【抵作】【 】商品房價款。

該商品房價款的計價方式、總價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體約定見附件五。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2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同時,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 詳見《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3. 第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

買受人應當將專項維修資金(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户,賬户名稱為 梧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中心 ,賬户為交通銀行梧州恆祥支行和454 ,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買受人未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出賣人不得將商品房交付買受人。

第九條 交付期限及交付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 1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質量驗收合格,取得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

2.該商品房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 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

3. 政府部門對驗收及市政配套、安裝之延誤,上述原因須由有關職能部門確認;

4. 買受人沒有按本合同的規定期限付款或銀行按揭款未到出賣人賬户的 ;

5. 遭遇不可抗力的火災、水災、地震、暴風雨等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 。

第十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2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於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按《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的第一章第一項執行。

第十一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

(2)詳見附件一:房屋平面圖 ;

(3) 無 ;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出賣人在不影響到商品房結構形式、户型、朝向的情況下,可以對商品房的規劃、設計及使用功能等進行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的適當變更調整,買受人對此表示同意 。

第十二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詳見《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

第十三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由於買受人逾期付款而導致分户不動產權證辦理時間延誤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由此造成的後果,由買受人承擔。 。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2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 出賣人根據裝修時的實際情況就裝飾、設備以同檔次或以上產品進行維修或更換 。

3. 無

第十五條 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供水、排水:交付時供水、排水配套設施齊全,並與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網連接。使用自建設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衞生標準,商品房交付時供水正常 ;

2.供電:交付時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並正式供電,商品房交付時供電正常 ;

3. 本建築區內的市政、道路、人行通道在交房時同時交付使用。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 合同備案、不動產登記的約定。

1.本合同簽訂後 30 日內,出賣人應按規定向合同備案機構申請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2.出賣人與買受人協商一致,本合同登記備案後 60 日內,雙方共同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告登記 ,出賣人未按約定協助辦理預告登記的,買受人有權單方申請辦理預告登記。

3.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具體細則請參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90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提交不動產登記機構。

4.如因出賣人的責任,導致本條約定的上述手續不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出賣人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並辦妥竣工驗收備案表並達到可辦理不動產證條件之日起 360日內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在買受人已按雙方簽訂的《梧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認購資料的有關要求付清所有應付款項和交齊辦證資料給出賣人前提下,不能按上述時間要求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的,每逾期一天,出賣人應該按已收購房款的萬分之一標準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已收購房款的10%(注:因政府部門辦證原因或買受人原因導致辦證延遲的則上述辦證日期順延)。如買受人自行直接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的,則出賣人不受本條款的約束。

因買受人原因導致本條約定的上述手續不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的,出賣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因買受人收樓後裝修造成結構變動、房屋損害等引發的質量問題由買受人承擔全部責任,造成出賣人其他損失的,還應賠償出賣人其他損失 。

第十八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 。

2.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歸出賣人所有 。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詳見《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

4.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詳見《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

5、出賣人在麗港華府內按規劃批准投資建設但未列入本合同及附件二的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範疇的物業(如會所或配套用房、架空面積及花壇面積的建築物、地下室及其內的停車場設施、設備用房等)均由出賣人投資,其房屋的所有權及相應的土地面積的使用權屬出賣人,不屬於買受人所有;

6、 以上1、2、3、4、5約定詳見補充協議 。

第十九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住宅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一)買受人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以下部位歸業主共有:

1.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2.該商品房所在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綠地(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物業服務用房;

3.無 。

(三)雙方對其他配套設施約定如下:

1.規劃的車位、車庫: 不列入公用部位及公攤,全部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有權通過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處置 ;

2.會所: 未計入公攤部分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有權通過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處置 ;

3.無 ;

4.無 ;

5.無 。

第二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種方式解決:

1.提交梧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附件五)。補充協議中含有不合理的減輕或免除本合同中約定應當由出賣人承擔的責任,或不合理的加重買受人責任、排除買受人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第二十二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壹 份,買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根據《梧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註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户信息,並與購房人約定將全部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户(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未約定或未按約定將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户的,監管機構不予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手續。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車位,應當優先銷售、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車庫、車位數量等於或者少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套數時,建設單位不得將車庫、車位轉讓或者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以外的人。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買受人應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辦法》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繳納税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出賣人(簽字並蓋章): 買受人(簽字並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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