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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精選3篇)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精選3篇)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 篇1

(勞動者姓名)(勞動保障卡號:),户籍為市區街道,於年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款(款項摘要:),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與其終止□解除□(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民法典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精選3篇)

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1、證明內容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得塗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民法典》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 篇2

(勞動者姓名)(勞動保障卡號:),户籍為市區街道,於年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款(款項摘要:),於年月日與其終止□解除□(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民法典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

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年月日

注:1、證明內容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得塗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民法典》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

《民法典》中有關勞動合同

終止或解除部分條款選摘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拘不改正的;

(五)因《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 篇3

關於與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姓名)_______(勞動保障卡號: ),於 年 月 日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7 條 款(款項摘要: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自 年 月 日起與其終止〇/解除〇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〇/個人提出〇)。

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 位 蓋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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