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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往往是職場人士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的一個焦點。很多職場人士知道被侵權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但對其支付情形、計算方法等不甚瞭解,結果或是丟掉了應有的權益,或是漫天要價造成不必要的糾紛。那麼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提前解約可獲經濟補償

典型個案:

番禺區王先生與公司簽訂三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今年4月31日,由於各種原因,公司提出與王先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王先生同意了,他諮詢自己可拿到多少經濟補償金?

維權指導:

由於單位原因提出與勞動者解約,單位一般都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沒有疑問的。2019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以往的規定進行了多方面完善補充,因此在計算標準上,往往要考慮跨2019年的問題。如果是2019年之後簽訂合同,直接按《勞動合同法》的標準計算。王先生的個案中,存在分段計算的問題。

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支付經濟補償金適用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2019年1月1日之後,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王先生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作1年3個月,根據原規定應當得到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1日工作兩年4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應當得到兩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兩者相加,便是其應得的總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也有補償金?

典型個案:

白雲區某公司職員李先生2019年與公司簽訂了5年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本月底就要到期。近日,公司書面通知李先生合同期限屆滿後不再續訂勞動合同。李先生問:勞動合同期滿,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維權指導:

合同期滿,能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019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定,這體現了企業對長期服務員工的一種補償機制。這一經濟補償金是從2019年1月1日起算的,其標準按一年一個月工資計算。

上述李先生自2019年與公司籤合同,按相關規定,從2019年1月1日起算到今年5月份合同期滿,共兩年零5個月,他可獲得兩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不稱職被解約有無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

典型個案:

廣州市越秀區某公司職員羅小姐已經工作多年,公司新調任的部門經理來了之後,提出很多“新思路”,由於羅小姐文化素質不高,適應不了。公司認為,羅小姐工作能力跟不上新要求,屬於不稱職,以此提出要與她解約。羅小姐諮詢:自己沒有功勞也有苦勞,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

維權指導:

這方面,《勞動合同法》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説,如果員工因不勝任工作而被解約,需要經過培訓、調整的過程,並且要提前30天通知。這是防止用人單位濫用“不稱職”的理由隨意解僱勞動者。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體現了對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利益的適當保護,也是合理的。

因此,上述羅小姐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其標準可參照上面的案例進行計算。

小結: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如何計算?想必大家看了以上三個案例以及維權指導後就知道了如何去就解決了。

標籤: 勞動合同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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