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勞動合同 >

勞動關係合同(精選27篇)

勞動關係合同(精選27篇)

勞動關係合同 篇1

企業名稱(甲方):

勞動關係合同(精選27篇)

職工姓名(乙方):

甲乙雙方於___年__月__日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現經乙方提出,並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起,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000元;

3、甲乙雙方同意原勞動合同解除後不再提出或威脅提出針對對方的任何勞動仲裁、訴訟或索賠請求;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以中英文書就,如中英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7.本協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

甲方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甲方:樂山市銀河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金文林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於___年__月__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方繼續支付乙方___年__月__日至年月3日的工資,共3000元,於___年__月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於乙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元,於___年__月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於___年__月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係轉出手續。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譭、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後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祕密。甲方於___年__月__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_____元。

1、保密內容

甲方的交易祕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户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

甲方的經營祕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祕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

(4)甲方的技術祕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製造工藝、製造技術、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

2、違約責任

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應按甲方管理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

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返還保密費並處00元的罰款。

(3)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爭議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補充説明:

由於乙方從事本公司____________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正常發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儘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並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後再辦理離職手續,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

若在乙方離職期限截止時,接替其崗位的員工還不能獨立主持工作,經甲乙協商雙方約定可適當延長離職期限,但不超過一個月。

八、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勞動關係合同 篇2

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係建立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勞動關係的特殊性決定了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係建立時常處於分離狀態。為此,有必要從法律上進行識別,以利於對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權利的救濟。

基於勞動關係建立的實踐性考量,《勞動合同法》第10條將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係建立預設為三種可能情況:其一,勞動關係建立與勞動合同訂立同時發生。其二,勞動關係已建立,但勞動合同並沒有訂立。其三,勞動合同已訂立,但勞動關係並沒有建立。為此,正確識別《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才能有助於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及其適用。

一、“理想模式”與“現實模式”的一般法律識別

從通常意義上講,上述第一種情況可謂“理想模式”,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用工”的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為此,上述第二、第三種情況可謂“現實模式”,即先建立勞動關係(指用工發生)後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或者先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後建立勞動關係(指書面合同)。

對於上述第二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為固定勞動合同之證據功效,《勞動合同法》又為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設置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其中第82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至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依《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用人單位違法成本看,上述條文可促使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勞動者權益救濟看,上述條文明確為勞動者指明瞭法律救濟的路徑;從行政執法效率看,上述條文為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據。另外,對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規定,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對於先建立勞動關係後訂立勞動合同,無論從法律責任講還是從穩定勞動關係講,立法者都是着眼於追求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係建立共存的效果。因為,這不僅符合勞動關係建立的客觀要求,而且符合勞動合同訂立的實際需要。

對於上述第三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謂先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後建立勞動關係(指書面合同)之情形。無論是立法者還是法律適用者,乃至一般理性之人,從語意上解釋或者理解此條款是容易的,即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係建立是有區別的。也就是説,勞動合同訂立並不意味着勞動關係建立,勞動合同訂立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為判斷根據,勞動關係建立以“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勞動”為判斷根據。對此等情況識別有兩種途徑:其一,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這種情形既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建立勞動關係的常態,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現各自利益的法律手段。其二,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者並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這種情形並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建立勞動關係的常態,也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所追求的最終目標。

二、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用工未發生的特殊法律識別

對於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者並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情形。《勞動合同法》並未就權利救濟及其法律責任作進一步明確規定,此種情形將直接影響法律的適用。

(一)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情形

基於客觀原因,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勞動者而言。例如,勞動者病故或者需要住院治療(包括勞動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符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要求的勞動行為能力),或者勞動者因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如勞動者需要照顧家庭、需要在國內學習或者出國深造,等等。其二,就用人單位而言。例如,用人單位因市場經營變化,在原有員工已滿足的情況下招用新勞動者實屬不必要。又如,用人單位因違法經營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用人單位已依法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等等。一般來講,上述情形可稱為“履行勞動合同客觀不能”,且非由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過錯所致。一般來説,基於客觀原因阻卻勞動用工發生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基於主觀原因,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勞動者而言。例如,勞動者因其他單位給予的條件優越而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建立了勞動關係。或者説勞動者以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業已訂立的勞動合同。其二,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已招用了其他勞動者,或者説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業已訂立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講,上述情形可稱為“履行勞動合同主觀不能”,且是由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過錯所致。一般來説,基於主觀原因阻卻勞動用工發生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性質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從條文本身解釋或者理解,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為判斷根據。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一致(即實質要件)的基礎上,已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即形式要件),勞動合同就生效。需要説明的是,已生效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則屬於法律評價,即勞動合同的生效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有效。一般來講,合同生效的法律意義是,合同經依法成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勞動合同訂立後,即使勞動用工未發生,該勞動合同已不是一個處於“事實狀態”的勞動合同,而是一個處於“法律狀態”的勞動合同。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應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解決。

(三)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用工未發生之解除或者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39條、40條規定,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是以勞動合同處於“實際履行狀態”為發生根據。也就是説,勞動者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在用人單位正在從事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勞動合同解除。由此可見,對於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用工未發生,只能適用協商解除,不可能適用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可適用於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用工未發生的解除。需要説明的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針對已生效且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或者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另外,法定解除僅適用於履行過程中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有: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從時間角度看,勞動合同的終止可分為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過程中的終止和履行期滿的終止三種狀態。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用工未發生的勞動合同,應屬於尚未履行的終止。

(四)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用工未實際發生的幾種特殊情形

正如前文所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用工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的特殊情形,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權利救濟及其法律責任應如何處理,是一個十分棘手而又現實的問題。本文就此問題作一討論。

第一,勞動者初次上班或者因工外出受傷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屬於此種假設的情形有:其一,勞動者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事故。其二,勞動者受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傷害事故。

就第一種情形而言,是否認定為工傷應以《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第15條第(二)項規定為根據,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需要説明的是,上述職工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者,但可定性為“準勞動者”,以此求得成文法律的根據。至於其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酗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則依《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在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不是機動車所致,而是由於他人的不法侵害,那麼,他的請求權根據就不是《工傷保險條例》,而是《民法通則》或者《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就第二種情形而言,儘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履行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成就,但勞動者因受用人單位指派臨時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傷害事故,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則應依不同情形而定:其一,如果勞動者連續不間斷地執行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應視為勞動用工提前發生,在此情形下發生的傷害事故應認定為工傷。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二,如果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是基於委託代理產生,那麼,由此發生的他人侵權行為,應依《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請求的,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適當補償,也符合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2條的規定。

第二,勞動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建立實質上講就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開始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那麼,對於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關係未實際發生前,勞動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這在合同法理論上被稱為“預期違約”。其基本含義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由於這種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落空,並給對方造成損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上述問題的法律規制主要有如下規範性法律文件:

其一,《勞動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原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法中的“依法”是指《民法通則》等。

其三,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其四,《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上述事實雖然為勞動法所規定,但從內容上看顯然屬於民事法律規範的內容,體現了勞動法規範的私法特性。

應該説,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關係尚未建立之情形。不論是權利救濟還是法律責任承擔都應以民事法律規範為根據。其中,一方當事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給對方造成損害,應是識別法律責任的關鍵。另外,對於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關係尚未建立,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之情形,仍應依上述勞動法規範為識別依據。

總之,立法技術本身決定了法律條文的設計採“歸納”方法,同時,司法性格決定了法律條文的適用採“演繹”方法。所以,對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係建立的識別,應立足於上述兩個層面上的分析。

勞動關係合同 篇3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 同志,居民身份證號碼: ,於 年 月 日被我單位錄用,並簽訂了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的勞動合同。其在本單位從事工作崗位 ,本單位工作年限 年,因 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 )項規定於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已按規定發給 個月經濟補償金、 個月醫療補助費,特此證明。

勞動者簽收: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件一式四份,企業、職工、人才交流中心、社保機構各留存一份。

勞動關係合同 篇4

同志:

一、你與我單位於 年 月 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按下列第 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5.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合同;

6.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7.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 項規定,勞動合同(關係)終止;

8. 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關係合同 篇5

僱用方(甲方):______

勞務方(乙方):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務用工協議,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1、用工工程項目

2、用工方式為______全日制。

3、工期為______一年

按甲方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及生產計劃執行。

4、勞務費用

本工程項目的勞務費用詳見附件:《勞務費用一覽表》。其單價已綜合包括了完成該作業項目所需全部勞務用工費用,單價不做任何調整。

勞務費用計算以現場實際發生的工作量為準。

5、施工作業標準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提供的作業指導書及有關技術資料進行施工作業。

乙方的施工作業,必須滿足甲方提供的技術文件要求和達到國家或行業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本項目執行的質量驗收規範、標準,見附表。

施工作業質量不合格的,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質量驗收標準合格後。

6、甲方責任

及時為乙方提供作業指導書和相關技術資料。

甲方在乙方施工作業前必須對乙方按規定進行技術交底,下達該工程的安全、質量措施和工程技術標準。

及時組織測量和交樁

及時按建設單位要求進行隱蔽工程檢查及辦理簽證手續。

對本工程的施工作業質量、安全、技術、物資採購、作業進度進行全方面的管理、控制。

負責需要安裝設備和所有材料的採購供應。

負責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施工機具。

按本合同約定辦理勞務計價手續,按本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勞務費。

監督乙方對勞務人員的持證上崗、培訓、考核、待遇等的實施。

7、乙方責任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業指導書和相關技術資料進行施工作業

乙方必須按甲方編制的施工組織工期要求,及時組織滿足勞務作業所需的勞動力,按甲方同意的開工時間施工作業。

乙方必須確保進場施工作業人員的身體狀況及相應的業務素質,滿足相關工作的要求。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穩定,調動更換時,必須經甲方同意。

乙方必須樹立良好的環保意識,堅持文明施工作業,做好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

按規定辦理特殊工種上崗操作手續。進場時向甲方人事部門報送名單及相關上崗證明。

乙方的施工作業人員按當地政府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乙方負責為施工作業人員交納國家規定的應交的各種税金,並及時支付勞務人員費用。

8、施工作業的檢查

為有效控制工程質量,乙方在施工作業時應隨時接受甲方檢驗,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乙方根據甲方通知書,限期返工或整改。

隱蔽工程的作業未經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檢查籤認,不得自行隱蔽而轉入下道工序作業。乙方如因自身原因,發生安全及質量事故,甲方將根據企業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處罰。

9、安全責任

在施工中,甲方應貫徹執行JGJ59—99標準及公司制訂的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嚴禁違章指揮,有權制止施工現場的違章操作、違章作業。

在施工中,乙方應遵守國家、行業安全生產法規。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杜絕違章操作、違章作業。對施工現場的違章指揮、安全隱患,有權暫緩實施,並提出改進意見。由於甲方

的疏忽,發生的安全事故並不能免除乙方的安全責任和承擔相應經濟損失的責任。

乙方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專業安全教育,作業中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組織調查,乙方自理並承擔相應經濟損失。

10、工程材料

甲方按定額消耗量,根據施工組織和進度情況,供給乙方材料,材料經雙方驗收簽單後,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派專人對材料的使用進行旁站監督。

在施工中,材料實際消耗量超出定額消耗量的部分,按市場價在乙方勞務工費中扣除。(其中鋼材按定額量節餘5%以上,水泥按定額節餘7%以上,未達到者視同超耗。

11、勞務費的結算

每月25日前由甲方按設計要求組織現場質檢人員、技術負責人和施工員籤認完成的合格作業量。

按項目預算人員核准的作業量及附表單價結算勞務費。

12、勞務費的結算和撥付

勞務費按月結算,根據本工程資金情況及時撥付。甲方根據施工任務書(代結方單)進行勞務費結算,結方單應由項目有關人員核定籤認,項目經理籤批後,於當月28日報送財務處審核,作為甲方撥款的依據。現場臨設完成後可結算付款,基礎施工期間不付款,基礎工程完成,驗收後結帳,付款80%。主體工程,乙方除了交保證金外,二個月不付款,從第三個月開始,結帳後付當月款項的70%~80%。工資中的優質價在工程質量評定後再付給。

13、環境和文物保護

乙方應在施工作業中保護施工作業現場環境,避免和減少由於施工方法不當引起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如有違反甲方及上級下發的有關環保條例的行為,甲方按有關規定嚴格處罰。

在施工作業中發現文物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乙方應採取有效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後,應及時與建設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協商處理意見。

14、違約責任

甲方按合同要求應及時撥付勞務費。

乙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要求進行組織施工作業,並給甲方造成不良影響,甲方有權調整乙方的施工作業任務,乙方不履行合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應無條件的在24小時內讓出工作面與臨設,否則視為違約。

因一方原因使合同無法履行,另一方提前7天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雙方應對已完工作量進行盤點,並據此進行末次結算。

15、爭議解決

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及時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裁定或約定通過訴訟解決。

16、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工完帳清後自動失效。

17、補充協議

在合同執行中情況變化時,甲乙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9、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項目部一份,乙方二份;報送公司人力資源處、財務處、工程管理處三份備案。

附件《勞務費用一覽表》

甲方:(印章)______乙方:(印章)______

項目負責人:______項目負責人:______

日期:______日期:______

勞動關係合同 篇6

一、就業協議的概念

就業協議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係。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

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繫的不同階段,表現在: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説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註條款中予以註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於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協議書《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三、就業 協議的主要內容及格式

1、主要內容:

(1)畢業生應按國家法規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瞭解用人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2)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圖,做好各項接收工作。

(3)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後,經學校審核列入建議就業計劃,報主管部門批准,學校負責辦理派遣手續。

(4)各方應嚴格履行協議,任何一方若違反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5)其他補充協議。

2、格式: 略

四、就業協議的訂立

(一)訂立的原則:是指三方在訂立就業協議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

1、主體合法原則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要取得畢業資格,如果學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畢業生計劃和錄用自主權,否則畢業生可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對高校而言,高校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介紹畢業生的`在校表現,也應如實將所掌握的用人單位的信息發佈給畢業生。高校是畢業生就業協議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平等協商原則:

就業協議的三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學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不包括有特殊情況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就業協議時要求畢業生交納過高數額的風險金、保證金。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是一致的。除協議書規定內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約定事項可在協議書“備註”內容中加以補充確定。

(二)訂立的步驟

就業協議的訂立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即要約和承諾。

1、要約

畢業生持學校統一印製的就業推薦表或複印件參加各地供需洽談會(人才市場),進行雙向選擇,或向各用人單位寄發書面材料,應視為要約邀請,用人單位收到畢業生材料,對畢業生進行考察後,表示同意接收並將回執寄到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或畢業生本人,應為要約。

勞動關係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內容

1、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__________崗位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

2、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二條合同期限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第三條勞動報酬

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_____日,工資金額為_____元,其中包含在內的社會保險費_____元,由乙方自願自己到相應單位辦理社會保險事宜。

第四條請假制度

1、乙方請假應提前告知甲方,並取得同意,否則視為曠工。

2、請假一天,扣除當天工資,曠工一天,扣除三日工資。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適應工作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給付乙方合理報酬的,乙方可以要求變更合同條款。

4、乙方提出辭職的,應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試用期內提出辭職,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後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3、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衝突的業務。

4、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信息等商業祕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僱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並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後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5、雙方簽訂本合同後,因個人原因操作不當造成本店的損失及不按本店的規章制度執行造成人員傷亡由肇事者負全責。

第七條保密協議

1、任何一方對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以任何方式獲知的另一方商業祕密或其他技術及經營信息均負有保密義務,並有義務儘快通知對方,並協助對方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2、本合同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後,如提供保密信息方向接受方提出書面要求,接受方應按要求將保密信息的任何本合同涉及的業務文件、資料、客户資料交還提供方,或予以銷燬,並且不得繼續使用這些保密信息。

第八條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本合同簽訂後,雙方如需修改,經雙方協商後,可以增加補充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勞動關係合同 篇8

聘用單位(甲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被聘用者(乙方):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

學歷: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甲方聘用乙方作為鐘點工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聘用乙方主要從事工種(_______崗位)的工作,其主要工作內容為:

二、聘用協議的有效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月。

三、工作時間

乙方的工作時間按甲方的規定執行。

四、工資待遇

1、工資:

甲方按乙方的實際有效工作時間(或工作量)付給工資,工資標準為每小時______元。

2、工資附加:

甲方每______月給予乙方基本工資的25%,作為鍾工資附加部分,含公司的福利、按勞動法由公司支付的保險費。

3、加班工資:

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加班按工資標準的2倍計算加班工資,其他時間加班按工資標準計算。

4、補貼:

根據乙方的工作性質、特點及工作環境條件,甲方每______月給予乙方如下補貼(缺勤時按天數扣除):

①伙食補貼及交通補貼,每______月______元。

②補貼,每______月______元。

③補貼,每______月______元。

④補貼,每______月______元。

5、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國家規定的保險項目,由甲方代辦,費用從甲方給予乙方的25%工資附加中扣除。

6、工傷保險由甲方另外出資為乙方購買。

7、乙方享受______年終雙薪,按其實際______年度有效工作時間計算應得額度。

8、乙方享受______年休假,休假天數根據其______年度的情況確定。

9、除上述待遇外,鐘不再享受公司其他的薪酬分配和福利待遇。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根據“公司鍾管理實施辦法”及其他相應的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

2、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本_______崗位的職業技能培訓。

3、甲方應當為乙方提供適宜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

4、乙方有權獲得規定的工資待遇,並享受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5、乙方負有維護甲方的利益和聲譽,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及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和技術祕密的義務。

六、協議的終止和解除

1、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協議自動終止:

①本協議有效期已滿,雙方未續簽協議。

②甲方依法宣告破產。

③甲方依法被解散或被依法註銷。

④乙方死亡。

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並視情況向乙方或擔保人追索相應的經濟損失。

①事實表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乙方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違背公司行為規範的。

③乙方具有貪___、盜竊、失職、懈怠等不良行為,對甲方利益或聲譽造成嚴重損害的。

④應聘或簽訂協議時未反映真實情況,在違背甲方真實意願的情況下籤訂協議的。

3、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但需提前1周通知乙方。

①乙方因病或非因公負傷,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②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4、在下列情況下,甲方不得單方面提前解除協議。

①乙方在聘用期間患有本職工作引起的職業病或因公負傷或致殘,經勞動部門鑑定證實在療養期間的。

②在本公司已連續工作滿______年的女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5、乙方提出辭職需要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若乙方自動離職(未辦或不辦離職手續),甲方有向乙方及其擔保人追索相應經濟損失和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對於被甲方辭退、開除的鐘,本公司(包括子公司、合資公司)將不再錄用。

6、協議終止或解除後的經濟補償

符合第六條第3款第①項或第4款第①項的情況,可按公司規定給予乙方適當的經濟補償,額度為乙方離職前三個______月平均______月基本工資的1~6倍。其他情況下甲方對乙方不作任何補償。

七、由本協議引起的一切爭議應首先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提交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八、本協議如與雙方以前的任何口頭或書面約定有衝突,以本協議的規定為準。如修改本協議,須經雙方簽字確認。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本聘用協議書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勞動關係合同 篇9

甲方(企業名稱):

乙方(個人姓名):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

協議:

1. 雙方同意於 年月日起解除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關係)。

2. 乙方已於本協議簽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接,並未在甲方承建(監)的建設工程項目中繼續擔任項目負責人。

3. 截止本協議書籤署日,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糾紛及未了結債權債務。

4. 以上內容經雙方共同認可屬實。

甲方(企業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關係合同 篇10

建立勞動關係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為了佔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後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據來自勞動仲裁等辦案部門統計,每年12月至翌年3月間是續簽勞動合同案件糾紛高峯期。儘管勞動合同法對續簽合同規定不細,但諸多相關、相近法律及解釋鞭長可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了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 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勞動 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 動合同。”上述解釋與規定明確了這樣一種法律關係:即未續簽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中都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用人單位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包括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進行賠償等等。

勞動關係合同 篇11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否等同於勞動關係的建立?

20xx年3月,被申請人甲公司公開招聘員工,申請人林某前去應聘,經洽談並相互瞭解後,雙方均有建立勞動關係的意向。由於林某當時尚在乙單位工作,因此雙方在20xx年3月3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由林某在20xx年4月之內向乙單位辭職並辦理離職手續,甲公司在林某報到上班後才正式建立勞動關係,超過一個月的,公司將不予錄用。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籤字蓋章。

因多種原因,林某於20xx年5月15日方與乙單位辦理完離職手續,其後當林某到被申請人甲公司報到時,該公司告知林某,由於其晚到半個月,公司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員,因此對林某不能再予錄用,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林某於是與甲公司發生爭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林某認為自己為應聘甲公司工作而辭去了乙單位工作,甲公司已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應確認自己與該公司已經建立勞動關係,現甲公司因自己晚到半個月而解除勞動合同於法無據,要求甲公司履行勞動合同,安排工作並賠償損失。被申請人甲公司認為公司與林某訂立的勞動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林某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事項,公司按合同約定可以不錄用林某。

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勞動合同,安排工作並賠償損失。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人林某的仲裁請求未給予支持。

[評析]

(一)關於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三條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上述規定,本案當事人林某和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規定,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及雙方作出的特別約定 (要求林某於一個月內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到甲公司報到建立勞動關係)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是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林某的權利,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法訂立並生效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是指當事人依法必須為之或不得不為之的強制力。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為:(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2)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3)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當事人如有違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等同於通常意義上的合同效力。有效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反之,無效的勞動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關於勞動關係的建立

所謂勞動關係的建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勞動權利義務的確立。《勞

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即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之間勞動權利義務有法定的,也有約定的,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依法建立,勞動權利義務也就相應確立。 本案中,林某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該勞動合同是附條件的勞動合同,即林某需與原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後在一個月之內入職作為雙方勞動合同關係依法建立和履行的前提。由於林某未按約定時間辦理入職並向公司提供勞動,雙方並未實際履行勞動合同,未形成用工關係,因此雙方勞動關係尚未建立。

啟示與思考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表明:勞動合同的生效和勞動關係的建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作為仲裁員,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注意區別兩者的不同。既要考量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也要考量當事人雙方是否建立了勞動關係。本案中當事人之間雖然簽訂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但在其實際履行之前,即用人單位用工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並未同時建,此時,勞動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在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是勞動合同中的具體條款,當事人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的義務,並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但是,由於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尚未建立,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勞動法律關係確定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關係合同 篇12

尊敬的: 

姓名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月出生,_____族,_____________文化,身體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進入本單位工作,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共_____年_____個月,最後一次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間自_________________止,本單位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自_____________止。

現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及本人身體情況無法繼續安排工作,經雙方友好協商並依據《勞動法》,決定從起與解除勞動關係,按協商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0元)。

請在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到__________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如有異議,請於60日內申請仲裁。

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關係合同 篇13

在我國勞動用工過程中,一直存在着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下,一旦雙方不再繼續互相履行權利義務,對於此情況下應認定為解除還是終止產生了廣泛的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在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隨時將對方“炒魷魚”,是為勞動關係的終止;另一種則認為,若允許隨時將對方“炒魷魚”而不遵循“預告解除”的規定和“即時解除”的限制性前提或者允許用人單位隨時辭退勞動者,都將對企業、勞動者以及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

《合同法》對合同形式成立要件的規定

一般來説,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有關聯性的不同概念。

根據《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説,當事人雙方達成合意的,合同成立。

對於要約及與之對應的承諾通過何種方式體現的問題,《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此基礎上特別強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那麼對於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取書面形式的,是不是就不予承認呢?《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針對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給出的答案。

根據《合同法》中“對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未採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規定,合同的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於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得到履行,即使沒有以規定或者約定的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

有關勞動合同的形式與合同成立的關係

在我國眾多法律中,有些法律明確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典型的為勞動合同。

早在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就以第十九條明文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後來的《勞動合同法》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又作出了人性化的規定:一個月的緩衝期。

一般情況下,勞資雙方為建立勞動關係而進行磋商過程中,會對下列基本事項進行口頭約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和勞動報酬。一旦雙方就上述事項達成合意並且開始履行,勞動關係即行建立,這也就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指出:實踐中即使是事實勞動關係也是種合同關係,只是口頭形式而已。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勞動關係本身具有平等締結履行和履行過程中單向管理(失衡)的雙重性,即一方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如雙方訂立、履行勞動合同等,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另一方面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是管理者,勞動者是被管理者,雙方是處於管理與被管理的地位,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

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法》旨在消滅事實勞動關係,所以自從《勞動合同法》20xx年1月1日起,國家不再承認事實勞動關係。這樣的觀點是否能經得起推敲呢?

為了明確事實勞動關係的地位,原勞動部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以第二條中提出: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後來又以勞社部發12號文件頒佈了《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的提出瞭解決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對於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其受到不法侵害時能否獲得經濟補償的問題上,勞動部針對海南省人事勞動廳《關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請示》做出了《關於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覆函》。《覆函》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並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並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

上述觀點得到了最高法的積極響應:不但各級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將事實勞動關係比照勞動合同判決用人單位承擔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最高法在第一次系統地就勞動爭議適用法律作出解釋時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筆者認為,20xx年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實際上是對《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的簡單重複,故而事實勞動關係的處理在20xx年1月1日前後是沒有較大的區別;即便如此這個形式上的“簡單的重複”在《勞動合同法》是有着重要的意義的:

首先,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了“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緊接着就以第二款規定了人性化的一個月緩衝期規定;後面又以第三款規就“用工前就訂立勞動合同在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勞動關係的建立”問題作出了規定。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確立了在“一個月緩衝期”內不簽訂法定形式的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我們稱之為“締結勞動合同形式過失責任”),這是我國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後又一次參照英美法系作出的懲罰性的規定,旨在通過增加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方式強迫用人單位必須主動與勞動者訂立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勞動合同;立法沒有將增加工資標準一倍的支付作為行政處罰收入國庫而是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彰顯了《勞動合同法》鼓勵勞動者積極主動維權的立法本意,這就是資方反對《勞動合同法》的原因之一。

筆者認為,制定法律是一項非常嚴謹的國家行為,所以法律草案的每一個條款都是要經得起推敲的;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的出現,是為了第十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三款以及第八十二條服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一條,該法的立法目的為“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而真正要消滅口頭勞動合同確為《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具體體現,使得勞動者維權有了更多的保障。

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數據表明,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但由於當時的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比較原則,操作性不強,亦沒有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給予明確處理,導致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二十多年來,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依然較低。建築業、餐飲服務業中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40%左右,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僅有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根據《20xx年全國職業院校學生就業質量評價報告》顯示,

“中職畢業生中籤訂正式勞動合同的佔12.67%、高職畢業生中籤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比例為14.5%”。大量的數據表明,在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上,用人單位原因占主導地位。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初衷在於指導勞動者合理維權,但是不妨礙個別勞動者“投機倒把”地濫用“第八十二條”。

為了杜絕這一現象,使得“第八十二條”不被濫用,國務院頒佈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條例》以第五條和第六條對於用人單位在一個月內和超過一個月的不同時間內提出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有權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作出了規定。

《條例》指出,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也就是説,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因勞動者的原因未能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單向辭退勞動者並可以拒付一切勞動報酬之外的給付項目,杜絕了勞動者歪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對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條例》規定,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據此可以看出:

1、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前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分水嶺在於自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滿一個月;

2、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用人單位無權隨意解除或終止事實勞動關係,只有法定事由出現的`情況下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

3、國家對於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或終止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除《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的情況下,只有勞動者拒籤書面勞動合同才能解除勞動關係。

從契約角度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符合保護勞動者的立法本意

《勞動合同法》要解決的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實施條例》要解決的是“經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問題,而對於“勞動者不主動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國的立法在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的國情下還是傾向於寬容勞動者的態度,以彰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第六條再次明確了無書面勞動合同亦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精神。

據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有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精神來看,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又不滿一年的情形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試用期的期限待定勞動合同,而且除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擅自解除或者擅自即時解除勞動關係,這樣才是符合對勞資雙方都依法加以保護的立法本意;而且通過將用人單位對事實勞動關係的隨意解除的民事責任等同於解除書面勞動合同的民事責任,更彰顯《勞動合同法》有關“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宗旨。

有關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報酬如何確定的問題

一般來説,雙方建立事實勞動關係後,雙方對勞動報酬的約定一般出現三種情形,筆者對於這三種情形如何分別作出闡述: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3、除了上述兩種情形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有關“勞動合同全面依法履行”的精神,用人單位應按承諾和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發放勞動報酬。

有關勞動合同的內容與合同效力的關係

根據《民法通則》第六條的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作為民事行為表現形式之一的訂立合同也不例外。那麼對於勞資雙方有口頭約定工資標準的,對該口頭約定應當如何認定效力呢?

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部分學者們認為,《勞動法》所稱的勞動合同,不僅僅指書面合同形式,包括口頭約定。按照這種觀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如果有口頭約定的,即使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也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而我們從事審判工作的多數同志則認為,勞動關係是一種兼具民事和行政特點的法律關係,既然《勞動法》未作特別説明,那麼,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約定和書面約定兩種,如果當事人雙方就勞動關係已有口頭約定的,亦屬於訂立了勞動關係而不是所謂的事實勞動關係,只有既無口頭約定、又無書面協議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才屬於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法》第十八條列舉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兩種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勞動合同法》在此基礎上,比照《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形。

現實中比較常見的是工資標準低、社會保險缺失和工傷概不負責的無效情形,其中最複雜、最普遍的當屬工資支付的有關問題。

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包括約定勞動報酬條款在內,勞動合同被整體認定為無效的,或者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報酬標準的,就應當按照本單位的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來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可直接參照適用的標準,亦可參照其他單位同期、相類似工種、類似崗位的工資標準來確定其勞動報酬的數額。比如,某用人單位非法以欺詐、脅迫手段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明顯低於正常工資標準,當此勞動合同被依法認定無效後,該約定勞動報酬的條款亦不得適用,為保護勞動者這一弱勢羣體的利益,就可以直接適用本條的規定予以解決。通常情況下,這種參照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的勞動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往往是相同性質工作中獲取報酬較低的,故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對勞動報酬作出相對較高約定的,儘量應當按照約定標準來計算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其自身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向勞動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在此基礎上,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以第八十六條將其擴大為雙向責任,即明文規定過錯人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據此,我國的勞動合同並非當然無效,而是採取宣告無效,即勞動合同(條款)經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宣告後才發生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溯及力。

綜述

總之,勞動合同的形式不合法不能否決勞動合同的存在,更不能以此否決勞動合同的效力。對於勞動合同形式或勞動合同內容不合法的,應追究其違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對於雙重違法的應分別追究、合併執行。將事實勞動合同按照“不滿一年”和“超過一年”分別視為“期限待定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更加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勞動關係合同 篇14

陳某有倉庫管理的工作經驗,20xx年4月1日與某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合同期限為一個月,此後都是一月一簽。合同內容相同,均約定陳某為某有限公司提供勞務,到某有限公司的倉庫看管貨物,須遵守某有限公司制定的倉管工作守則,勞務費按月支付,每月3000元,某有限公司不為其參加社會保險。

今年3月31日,最後一份勞務合同期滿後,某有限公司不再與陳某續簽。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某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最終,勞動仲裁部門支持了陳某的主張。

為什麼陳某與某有限公司每月簽訂勞務合同,仍被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首先,從案情可知陳某與某有限公司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這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從20xx年4月1日開始,陳某一直被安排在某有限公司的倉庫工作,工作時間具有連續性,工作內容是看管貨物,並且陳某受到某有限公司倉管工作守則的約束,須服從某有限公司的管理,其每月的勞務費實質是勞動所得;

再次,倉庫貨物的看管是某有限公司經管管理的一部分,陳某為其看管貨物就是其業務的組成部分。可見,某有限公司與陳某某雖然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但具備勞動關係成立的三個條件,兩者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合同 篇15

工傷案件辦理的過程中經常出現這樣一個情況:因公出差時,不幸遭遇車禍,想申請工傷待遇,但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公司不想承認勞動關係,勞動者該怎麼辦?

律師建議: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以下證據可以證明你與公司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1、工資卡、工資存摺、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確認)、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它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

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文件,類似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但是,此類證據必須上有用人單位的公章才有證明證明效力。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合同特別是經濟事務的合同時,一般都會有“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此時,如果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的話,那麼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

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若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業務方面的證明,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因為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第三方接觸時,有時會在辦理某些事務時向第三方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比如説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簽名等。勞動者如能取得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開具有關的證明,也可以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4)、錄音、錄像、照片

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錄音,只要錄音能夠清楚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就可以基本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可拍攝其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或者其它關於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律師提醒: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係時,一定要主動要求籤訂勞動合同,並且妥善保管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合同 篇16

在我國,很多城鎮企業與勞動者之間都只是口頭協議,並沒有書面的正規合同,導致在後續的工作過程中,發生勞動糾紛的情況時,不能合理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企業和勞動者應該加強法律意識,簽訂合理的勞動關係,為自身的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對此,筆者將從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入手,展開如下分析。

一、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

(一)簽訂率低

在我國的很多城鎮中,普遍存在從業人員沒有與僱傭企業簽訂勞務合同的現象。眾多的僱傭企業除了國有、外商以及集體企業之外,很多個體工商户或者是私營企業都是以口頭表述的形式規定工作內容、時間以及工資的。因此,這些企業中的.從業人員並不享受社保等待遇,並且在很多國有、外資以及集體企業當中,也存在很多的臨時工,這些臨時工也是沒有社保待遇的。經統計,目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中,僅有1.5%屬於個體工商户或者是私營企業。

(二)企業不合理的設定試用期時間以及報酬

企業對於試用期的不合理設定主要可以體現在試用期期間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過長、試用期期間報酬過低、試用期期間沒有社保待遇等,導致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1、試用期期間,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目前,我國市場上出現嚴重的勞動力過剩的現象,企業正是利用這一現象,不斷的對勞動者進行壓榨,剝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就導致在試用期期間產生很多勞動糾紛,而勞動者由於還沒有轉正,並且法律意識單薄,面對這些糾紛的時候選擇隱忍,所以經常會落入企業進行設計的試用期“陷阱”。2、試用期時間過長。在很多城鎮企業當中,試用期時間過長的現象是十分普遍的,很多企業利用從業人員法律意識薄弱以及勞動力過剩等情況,將勞動者的試用期時間設定過長,以降低自身的投入成本。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在對勞動者進行試用的過程中,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只有在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兩年的情況下,才可以設定為六個月。3、試用期期間報酬過低。勞動人員在試用期期間應享受的薪資待遇必須高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實際工作中,很多勞動人員的試用期工資達不到這一標準。4、試用期期間不享受社保待遇。《工傷保險條例》中對於企業員工試用期期間的社保問題有明確規定,企業在使用期間是由責任以及義務為勞動者繳納保險的,這是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企業不依法履行勞務合同

在我國城鎮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職責、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時有發生。勞動者苦於實際情況的限制,對於這種情況選擇聽之任之的處理方式,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加強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營造和諧勞動關係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宣傳

《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就是為了確保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合法權益,避免勞資問題的發生,進而促進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形成良好的勞動關係。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很多中小企業以及勞動者,對於《勞動合同法》並不瞭解,所以導致很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事情發生。因此,相關的政府部門應該在企業和羣眾之間大力宣傳《勞動合同法》,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企業管理層對勞動關係的認知

作為企業的管理層,應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認知,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所賦予的權利,同時,對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義務也應該嚴格履行,從自身出發,更新管理認知,完善管理條例。

(三)政府部門應該加大對勞動合同簽訂與履行的監督力度

相關的政府部門可以利用其監察的職能,對各個企業中勞動合同的簽訂以及履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合理以及勞動合同在續簽或者是解除途徑是否正規等問題進行嚴格的檢查,對於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企業做出嚴肅處理,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結束語: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對於企業和勞動者而言,是自身權益有所保障的體現,所以,企業和勞動者應該加強法律意識的培養,在建立正常的僱傭關係時,及時簽訂有效的勞務合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共建和諧的勞動關係。

參考文獻

[1]段景田,王厚本,劉煥貴,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係[J].農場經濟管理,20xx(s1):22-24.

[2]付曉奇,彭瑜.淺論供電企業勞動合同創新管理[J].江西電力,20xx,40(05):21-22.

[3]李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J].經濟管理:文摘版,20xx(7):00238-00238.

勞動關係合同 篇17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規定,你與單位就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同時,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建議你注意保存出勤記錄、工作證、服務證、工資單、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資料,作為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及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單位拒不簽訂,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規定,事實勞動關係亦適用勞動法。

如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從上文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存在上述三個條件的,那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成了勞動關係,不過此時還需要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包括 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等。

勞動關係合同 篇18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解除勞動關係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均同意勞動關係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

2、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甲方向乙方以現金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等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3、雙方均認為本協議已將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所有爭議事項全部了結,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協議簽訂後反悔。如乙方反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將本協議第2條所約定的款項返還給甲方,並由有權機構重新作出處理。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關係合同 篇19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地址:

甲乙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獎金為______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元。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並依法代扣代繳個税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按照甲方要求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完成資料和甲方物品的移交,否則甲方有權順延支付本協議約定款項的時間。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祕密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可自由就業。

9、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10、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11、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勞動關係合同 篇20

甲方:(用人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通訊地址:

乙方:(勞動者)身份證號:

一、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之後,____(方)因為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合同解除之日起,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二、雙方一致同意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三、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的工資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給乙方繳納的社保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為____元人民幣。風險提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________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____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________年。

四、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五、其他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年____月____日

勞動關係合同 篇21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

乙方獎金為_____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_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元。

(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_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_____份,另_____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

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簽字或簽章):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關係合同 篇2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年)至(年),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協商,雙方簽署如下協議: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 年 月 日終止,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2.在乙方妥善處理所有工作交接手續後,甲方同意結算以下款項:

a)月薪:共計人民幣 元

b)相應比例的`年終獎:合計人民幣 元

c)經濟補償:合計人民幣 元

d)乙方仍欠甲方欠款及資產損失賠償:合計人民幣 元;

e)其他:合計人民幣 元;

f)其他扣款以《員工離職交接表》所列資產交接為準。

3.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 年 月 日

4.根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辦理相關的迴避手續;

5.乙方應在本協議簽署後1天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交接手續,離職後不得有任何損害公司聲譽或利益的行為。

6.乙方自願放棄所有其他要求。

7.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關係合同 篇23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_年_月日_簽訂為期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_年_月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元。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年_月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祕密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勞動關係合同 篇24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雙方之間有關勞動關係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與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於 年 月 日解除。

二、 乙方應在上述勞動關係解除日期之前向甲方及用工單位交接工作完畢,結清全部財務手續,交還全部公司物品。

三、 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前述款項清償了甲方與乙方因勞動關係履行及解除而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和經濟補償,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帶薪假期、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等其它任何款項,是為最終、全面的補償。支付後甲方與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未結款項及未了結事項。

四、 乙方離開甲方後,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祕密,不從事損害甲方利益和名譽的活動。

五、 乙方應於本協議簽訂後三日內到甲方辦理檔案、社會保險轉出、領取離職證明等手續。如乙方未按時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係轉移、領取離職證明或未按時辦理其他與離職有關的手續,由此導致的不利後果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六、 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經過平等自願協商,並已對簽訂後可能出現的各類情形有充分預見,無論本協議簽訂後出現任何情形,均不影響本協議的履行。自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勞動關係解除之日起,甲乙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權利義務關係。本協議履行後,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其他權利義務關係,不存在任何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張任何權利或提出任何請求。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關係合同 篇25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2、因為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乙方知悉《民法典》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3、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終止;

4、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該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已結清。乙方不再因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5、乙方應該在本合同簽字後七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清算完畢,乙方應該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並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6、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該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合同》、《競業禁止合同》的,仍應該遵守原合同的約定;

7、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後5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證明。乙方應該於勞動合同解除後5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8、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譭、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9、本合同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關係合同 篇26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經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協議如下:

1.協議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日期為 年 月 日,雙方的勞動關係隨之終止;

2.協議乙方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歸還屬於甲方所有的文件、資料、辦公用品、電子文檔以及其他一切物品,並按甲方要求妥善辦理工作業務移交手續。

3.協議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乙方辦理完本協議第2條所述事項並經甲方確認後,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4.協議乙方在甲方的最後工作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報酬也結算亦至 年 月 日止,社會保險金、公積金於次月繳交。

5.協議甲方根據相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保證對於甲方的商業祕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會以任何形式進行復制、保留或帶離甲方經營場所。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除上述所列事項外,在各自履行完相應義務後,甲乙雙方不再存有任何勞動和經濟糾紛。

8.本協議書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另外壹份用於辦理退工手續。

9.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關係合同 篇27

甲方(用人單位):_____

乙方(工):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於【_____ 】年【 _____】月【 _____】日解除勞動關係;

二、雙方確認:乙方入職甲方處工作年限為【_____ 】月;

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以及加班工資等費用共計 _____元(大寫 _____),本協議簽訂後當日一次性支付到乙方微信賬户名下賬户;

四、乙方應於勞動經濟補償金支付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並向甲方移交全部公司資料及相關信息;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乙方應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所瞭解到的商業祕密、信息(包括甲方客户的商業祕密、信息等)予以保密;乙方不再向其他人透露本協議的內容以及與甲方之間的仲裁糾紛包括但不限於與仲裁有關的.證據材料以及協商結果;否則甲方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或者如乙方已支付本協議項下費用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返還全部費用。

六、甲乙雙方確認:本協議各項費用和補償為解除勞動關係甲方向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項,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爭議。

七、甲方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為乙方出具離職證明;

八、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違約的,均應負法律責任。

九、本協議簽訂後,在不影響甲方聲譽及其商業利益的情況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甲方在辦理該事項中,如需涉及交通費,乙方可承擔合理費用,最多不超過300元,甲方須向乙方提供相應的發票憑證。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_____乙方(簽字):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laodong/lzpvqj.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