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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職工勞動合同(精選3篇)

證券公司職工勞動合同(精選3篇)

證券公司職工勞動合同 篇1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按照《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合同,供雙方遵照執行:

證券公司職工勞動合同(精選3篇)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本勞動合同為: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_年_月_日起。

3以完成工作為期限。

2、本合同包含個月的試用期。

第二條、工作地點:省市路號。

第三條、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部門擔任職務,乙方具體工作內容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執行。

2、若因乙方不勝任該工作,甲方可調整乙方的崗位並按調整後的崗位確定一方的薪資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調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發放。

3、在工作過程中,因乙方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標準工時制,甲方保證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安排,乙方應當服從。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條、勞動報酬:

1、乙方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為人民幣元。

2、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發放加班費。

3、甲方保證按月發放工資,具體發放日期為。

第六條、社會保險:

1、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為乙方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依法應由乙方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甲方從乙方應得工資中扣繳,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為乙方提供勞動所必需的工具和場所,以及其他勞動條件;保證工作場所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並依法採取安全防範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八條、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

第九條、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甲方的各種商業祕密、知識產權、公司機密等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協議時,未與其他任何單位保持勞動關係或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否則,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乙方單獨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1、若乙方需解除勞動合同書,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書面通知以送達甲方為準;

2、有關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事項,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3、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4、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甲方:乙方:

簽約:代表:

日期:_年_月_日日期:_年_月_日

證券公司職工勞動合同 篇2

用人單位(甲方):

地 址 (甲方):

職 工(乙方):

使 用 説 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閲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後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的範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註明並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並不得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商一致後,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併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並不得單方塗改。十、本文本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户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證券公司職工勞動合同 篇3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__]22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雙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是公司與公司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本合同生效後,對公司和公司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章勞動報酬

第四條公司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在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五條公司在發展生產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收入水平。

第六條公司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根據政府制定的工資指導線和本單位生產經營狀況,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定工資調整方案。工資調整方案應當徵求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七條公司每月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並提供工資清單,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條公司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時,應徵得工會同意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九條公司若發生生產經營困難,暫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經與工會協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職工工資,並將延期支付的時間告知全體職工,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據國家、省、市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高於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㈠安排職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㈡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少於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㈢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是指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後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第十一條職工試用期工資支付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㈠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由用人單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

㈡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㈢超過醫療期的,由於公司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不超過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第十三條職工請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間的工資。

第十四條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視其提供了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第三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公司依法執行《勞動法》及國務院頒佈的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第十六條公司實行每日時至時(包括午間小時休息)工作制;每週和周為週休息日。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説明情況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工會及職工應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八條公司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工會同意,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並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時間,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休息時間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十九條公司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公司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條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假期期間公司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為標準計發。

第四章勞動安全與衞生

第二十一條公司必須為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職工獲得職業衞生保護。

第二十二條公司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衞生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三條公司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職業病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四條公司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公司職工對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六條公司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和欺騙。

第二十七條公司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醫療期間和傷殘鑑定後待遇,按國家、省、市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八條公司嚴格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和失業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繳納各項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公司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職工、職工親屬福利待遇的政策規定。

第三十條公司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工會應協助公司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衞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二條工會應協助公司定期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六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三條公司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政策。

第三十四條公司禁止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公司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

第三十八條公司每年定期組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章職業培訓和教育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實際,有計劃地、定期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衞生培訓。

第四十條公司對新招收錄用的職工,必須在上崗前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四十一條公司對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四十二條公司鼓勵職工參加政治、文化和專業技術知識學習。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對於在自學中有突出成績的,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工會應會同公司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財產,組織職工進行業餘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條公司嚴格執行《勞動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在勞動者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與之訂立勞動合同。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公司與職工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四十七條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生產經營發展的實際,經與工會協商,合理確定訂立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第四十九條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滿10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十一條公司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公司應當研究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公司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第九章獎懲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公司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本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對在生產、工作中表現突出的職工,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

第五十四條工會應根據政府的委託,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公司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過一定會議討論,並徵求工會意見,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職工,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章經濟性裁員

第五十六條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第五十七條公司裁減人員應提出裁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的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將裁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後,將裁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備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公司正式公佈裁員方案時,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並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第十一章合同的期限、終止和續訂

第六十條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第六十一條本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十二章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條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本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六十三條本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㈠公司因被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㈢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進行。

第十三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處理及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條依法簽訂的本合同生效後,對公司和公司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雙方都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十條本合同及附件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十一條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應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兩種文本如出現矛盾,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七十二條本合同簽訂或變更後,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公司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七十三條本合同生效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日內,由協商代表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佈。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方:(蓋章)職工方:(蓋章)

首席代表(簽字):首席代表(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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