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簽訂勞動合同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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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僱主)同勞動者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主要指勞動者的工作任務、生產崗位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怎麼樣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獎金等);
5.勞動紀律(包括廠紀廠規、生產標準、操作規範等);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包括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履行過程中發生變化的終止和其他終止的條件等);
勞動者應怎樣簽訂勞動合同怎樣簽訂勞動合同(2) | 返回目錄導讀:勞動合同其實是單位提供的格式合同,如果勞動者自己不知道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輕易的相信單位提供的合同而不注意相關事項的話,這一勞動合同很有可能成為“賣身契”,那麼勞動者應怎樣簽訂勞動合同呢?這樣的問題我們會在下文為您詳細闡述。一、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可備條款:
1、法定可備條款:
(1)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2、約定可備條款,即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二、勞動者應怎樣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當事人雙方應首先衡量本身是否具備招工的條件;
(二)訂立勞動合同既要符合國家法、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又要結合實際;
(三)勞動合同的內容要簡繁得當,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詳細的內容,可以從簡,對於國家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應當儘量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
(四)勞動合同中的用語要力求準確、明白,避免使用容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詞語;
(五)雙方當事人的責任規定要明確,責任不僅是勞動合同的核心,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之一;
(六)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和生效的日期要明確。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一般應在勞動者入職後的一個月內簽訂,因為勞動合同是單位提供的,所以勞動者需格外注意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否則稍有不慎很有可能與單位簽訂了“賣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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