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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通用3篇)

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通用3篇)

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篇1

第一章 總則

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通用3篇)

第一條 為維護和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生產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充分發揮女職工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集體合同規定》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單位實際情況,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由單位工會與行政平等協商後簽訂。

第三條 單位應當貫徹“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條 單位工會及其女職工委員會應當引導女職工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規章制度,努力提高崗位技能,積極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單位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第五條 本合同適用於應建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各類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

第二章 女職工勞動權益

第六條 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女職工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或拒絕錄用女職工。企業改革改制時,對能勝任崗位要求的女職工,不得拒絕使用或聘用。

第七條 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必須依法與女職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並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九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職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具有與男職工平等的權利。

第十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和評先評模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視女職工。

第十一條 保障女職工享有與男職工平等的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的權利,制定女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的獎勵政策,對女職工文化技術培訓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十二條 加強對女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中女代表比例應與女職工所佔比例相適應;企業董事會、監事會中應有女職工代表。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勞動安全和職業衞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生活設施。

第十四條 單位每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普查並支付檢查費用。

第十五條 單位組織女職工參加女職工特殊疾病醫療補充保險,保險費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六條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三八”節休假待遇。

第十七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三章 女職工“四期保護”

第十八條 單位對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按規定減輕勞動定額、降低勞動時間和強度。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辭退女職工,降低女職工的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等。

第十九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聘用)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單位應將勞動合同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為止。

第二十條 女職工經期保護

(一)對從事高空、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暫時調整工作或給予1—2天的休假。

(二)按規定每月發放女職工衞生費或衞生用品,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於15元,有條件的單位衞生費標準可以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女職工在懷孕期間調離有毒有害作業崗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二)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經醫院證明從事原工作有困難的,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三)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給予一小時的工間休息,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四)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算作工作時間,有額定工作量的,應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者,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二)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

(三)單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津貼和生育、節育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足。

(四)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女職工懷孕、分娩所發生的醫療、檢查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所在單位報銷,產假期間生育津貼按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獎金及福利待遇由單位確定。

(五)企業改制、破產和置換職工身份時,對處於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按改制前在崗職工生育待遇支付生育補償費用,並將此項費用納入企業改制預算費用之中。

(六)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不得作為待崗、下崗、經濟性裁員對待,單位原則上安排原崗位工作,並允許有1至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定額工作量。

第二十三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有毒有害作業,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點。

(二)有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個工作日內給予2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_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日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三)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半年至1年。請假期間,單位發給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75%的工資,工齡連續計算。

第四章 合作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單位支持工會同步建立女職工委員會,按規定配備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和女職工幹部,保證女職工委員會必要的工作經費,支持女職工委員會開展活動。

第二十五條 單位支持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女職工參與制定、修改涉及女職工權益的改革方案和規章制度;參與單位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簽訂和履約檢查的全過程;參加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十六條 單位與工會實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聯席會議,就女職工權益保護情況相互通報和協商,及時研究女職工權益保護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制定解決問題的措施和辦法。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雙方成立人數對等的監督小組,每年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聯合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有條件整改的應及時整改,其他應在30日內做出整改決定。

第五章 爭議及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關本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條件與集體合同相同。

第二十九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合同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應承擔違約責任,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由縣及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第三十二條 單位與女職工所籤勞動合同中有關女職工特殊權益條款的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協商一致,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甲方代表(企業主要負責人)與乙方代表(工會主席或委託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簽訂,並將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工會各報送一份備案。

第三十四條 自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年,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單位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工會首席代表____________

(簽字公章)____________ (簽字公章)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篇2

第一條 為維護和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權益不受侵害,實現男女同工同酬,推進企業人性化管理,充分發揮女職工在企業經濟建設中的作用,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江西省集體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照平等協商原則,簽訂本合同。(注:本合同所涉及的相關條款內容來源於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簽訂合同時,所涉及條款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

第二條 本合同的主體是企業和與企業有勞動關係的全體女職工。企業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全體女職工由工會主席代表,由企業工會方與企業行政方平等協商後簽訂。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企業法人的更換和工會組織的換屆,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第三條 本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第四條 企業與女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雙方必須訂立勞動合同。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女職工特殊權益條款的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的規定;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按本合同標準執行。

第五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在工會領導下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必須對其工作予以支持,並將女職工工作納入企業年度考核目標。

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參與企業改革和勞動用工、工資分配、保險福利等政策的制定,參與涉及女職工權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條 企業在公開崗位競聘時,除國家為保障婦女安全和健康而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企業進行改制時,對能勝任本職生產和工作的原單位女職工,不得無故拒絕使用和聘用。

第七條 企業要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職工參加政治、業務、技術培訓和各種文化活動,享有與男職工平等的權利。

第八條 企業女職工委員會組織開展各種活動,如果佔用工作(生產)時間,在不影響工作(生產)的前提下,企業行政應予以保證,提供方便。

第九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不影響參加本單位工資調整和應享受的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自動延長至哺乳期滿。

第十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江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強度的勞動和其它對女職工生理機能有危害的作業;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職工和在懷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接觸鉛、苯、汞、鎘、二硫化碳等超過國家衞生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和超過國家衞生防護標準限量的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對從事接觸錳、鉻、鈹、砷、磷及其化合物作業的女職工,在其懷孕期、哺乳期,應調換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女職工月經期間,企業應予以適當照顧,對其從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動性作業的女職工,月經期給予休假2-3天,並相應減少勞動定額,不影響各種獎勵和評比。企業應按月發給女職工衞生費,摺合人民幣元。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經縣以上(含縣,下同)醫務部門證明,應予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經常彎腰、攀高、下蹲、抬舉等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的作業。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每班應給一小時的休息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堅持工作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間的工資,按病假工資標準支付。

對有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的女職工,所在單位安排其工作時,應予適當照顧。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做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應扣減勞動定額。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生育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剖腹、側切、三度會陰破裂等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已婚婦女23週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經本單位醫療、保健機構和縣屬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懷孕兩個月以內(含兩個月)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滿七個月流產分娩的,按正常產假對待。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週歲。嬰兒滿1週歲後,經婦幼保健部門證明嬰兒確屬體弱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不安排其從事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和夜班勞動,不延長其勞動時間。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企業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2次哺乳時間(含人工餵養),每次純哺乳時間為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2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六條 企業應依法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女職工生育按生育保險待遇執行。如企業暫未能參加生育保險,應按照《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第十七條 經市級醫療單位證明,患有症狀嚴重的更年期綜合症的女職工,單位給予照顧,暫時調做其他適當的工作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第十八條 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體檢,並建立女職工健康檢查檔案。單位應積極組織女職工參加女性特殊疾病保險,保險費用可由單位出資,也可由女職工個人出資,或由單位和女職工共同承擔。

第十九條 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女職工參加本專項集體合同的起草、協商和簽訂的全過程,並有權對本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合同雙方每年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並向職代會報告。

第二十條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均應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外,不得隨意變更、解除或終止。

因客觀情況變化,確需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雙方應通過平等協商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依法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後由企業方代表將本合同文本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備案,自報送之日起15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期限為3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每年必須修訂的條款,雙方應通過協商進行修訂。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60日內,雙方應平等協商續簽新的合同。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雙方各執1份,上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1份,報上級工會1份。

單位名稱(章)_____________ 工會名稱(章)_____________

企業法人代表(簽字):_____ 工會主席(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和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發揮女職工在企業建設中的作用,促進女職工與企業共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海南省集體合同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依照“平等協商、共謀發展”的原則,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由本企業行政與工會雙方經平等協商後簽訂。

第三條 本協議對企業行政和工會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四條 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積極協助行政做好女職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導女職工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提高女職工技能水平,共謀企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條款

第五條 女職工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與男職工平等的權利。女職工享有與男職工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企業不得以任何藉口歧視女職工。

第六條 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參與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職工權益的規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第七條 企業在公開招聘崗位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

企業在錄用女職工時,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在企業的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享受福利待遇、執行國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歧視女職工。

第八條 企業每年結合實際組織______期女職工科學文化技術培訓班或者素質流動課堂,並對女職工的保健、勞動保護等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第九條 女職工委員會組織女職工開展活動所需的經費,企業行政應予支持。

第三章 女職工特殊利益保護條款

第十條 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依法保護女職工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女職工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對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並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第十二條 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應保障符合《中國女職工生育保險條例》適用範圍的職工參加生育保險。

第十四條 女職工經期保護

(一)對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企業暫時調整、安排適合工作或者給予一至二天的帶薪休息;

(二)患有高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在月經期間,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五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

(一)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

(二)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從事原工作有困難的,根據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證明,予以減輕工作量或者安排適當的工作;

(三)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計算在工作時間內,並扣減相應的工作量;(扣減相應的工作量針對有額定工作量的企業)

(四)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並扣除相應得工作量。(工間休息時間由雙方協商定)

第十六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給予產假90天(含產前假15天);

(二)7個月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對待;

(三)分娩時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四)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五)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六)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內(含)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

(七)懷孕28周以上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證明,給予90天產假;

(八)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企業儘量安排其回到產假前崗位工作,並給予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九)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對參加本地區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的職工,企業應補足生育津貼低於其本人工資標準的部分。

(十)女職工產後假滿仍需治療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國家規定的疾病醫療待遇辦理。

第十七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上班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需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其工資不低於原工資的80%。(根據單位情況可給予1年假期)

(二)哺乳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給予每個工作日1小時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並扣減相應的工作量。

(三)對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點及從事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嬰兒滿1週歲後,經市或區、縣級醫療單位確診為體弱兒的,應適當延長哺乳時間,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女職工更年期保護

經區、縣(含區、縣)以上綜合醫療機構或婦幼保健機構診斷為更年期綜合症,經治療效果仍不明顯,且不適應原工作的女職工,企業適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暫時安排其他適合的工作。

第十九條 企業參加本地區職工生育保險,女職工由於計劃生育手術、生育或流產,經本人申請並提供相關的醫療證明後,企業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生育津貼以及報銷產前檢查、計劃生育手術門診醫療費用。

企業在收到撥付的生育津貼及相關保險費用後,及時按規定發給職工。(對女職工超出生育保險撥付的費用,企業可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統一的報銷辦法。)

第二十條 企業按照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面的規定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為10元。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週歲之前的醫藥費,有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第二十一條 企業確定專人負責女職工婦科健康檢查工作,並統一規範建立女職工健康檢查檔案。企業每年或每2年(根據單位情況)組織安排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健康檢查,對從事有毒工作的女職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承擔相關檢查費用。檢查所需時間算作工作時間。(對從事有毒工作的女職工單位,應寫明從事哪些工種的女職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根據單位情況對定期的時間作出具體規定。)

第四章 合作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企業支持工會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職代會女職工代表比例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當,女職工代表參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協議的全過程。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委員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檢查委員會中有女職工代表。

第二十三條 為確保本協議的全面履行,協議雙方成立對等人數的監督小組,每年對協議履行情況進行一次聯合檢查。檢查組成員由、……組成。(也可與集體合同協商代表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爭議,首先由協議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請求上級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協調、處理有關爭議。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有效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相關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後報上級勞動部門和工會備案。

本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必須依法履行,不因人事變動而變動。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送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縣、產業)工會各一份備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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