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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性集體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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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職工方 ) 乙方( 企業方 )

工會聯合會

涉及員工人數: 人 涉及企業數 : 家

協商首席代表 : 協商首席代表 :

姓名 : 姓名 :

職務 : 職務 :

身份證號碼 : 身份證號碼 :

協商代表人數 : 協商代表人數 :

代表產生方式 : 代表產生方式 :

聯繫電話 : 聯繫電話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合作共事,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及青島市有關法規、規章,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本合同依法生效後,對轄區內簽約的所有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本合同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社區工會聯合會組織選派,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企業一方的協商代表由上級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組織區域內的企業主經民主推選或授權委託等方式產生,首席代表由企業方代表民主推選產生。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三條 企業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確定本企業的工資制度。企業支付職工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以貨幣形式每月至少發放一次,不得拖欠,剋扣工資。

第四條 企業要建立正常工資增長機制,職工工資隨着企業經濟效益增長。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應根據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本地區城鎮居民的消費價格指數、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等因素確定。職工本年度平均工資水平比上一年度增長 %。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企業有責任做好均衡生產,儘可能避免和減少加班加點。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六條 企業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以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按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未安排同等時間補休)、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別支付150%、200%、300%的工資報酬。

第七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後,企業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八條 職工依法享受帶薪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有薪假期的權利。職工請事假的,企業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間的工資。

第四章 勞動安全與衞生

第九條 企業應當積極改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職工獲得職業衞生保護。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對特殊崗位的職工應定期組織進行專項體檢。

第十條 發生職工傷亡事故 , 或出現危及職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 , 企業應當及時處理 , 並在1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補充保險和福利

第十一條 企業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職工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費的負擔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企業根據經濟效益情況 , 逐步發展並改善職工的文娛設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條件。

第十三條 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醫療生活費用,以及工亡喪葬和家屬撫卹費,按照國家的有關標準執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費以及死亡喪葬和家屬撫卹費,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十四條 企業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3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十五條 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 、國家規定的第4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企業應當組織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章 職業培訓

第十六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制度,制訂培訓計劃。職工必須接受職業培訓,提高勞動技能。企業對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的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八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企業規章制度應依法制定,由職代會討論通過,經企業公示後生效。

第十八條 企業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企業的規章制度,在經過相應法定程序後,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職工,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及時與招用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企業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職工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職工的勞動報酬按照本區域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九章 集體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 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二條 合同履行期間,由於簽訂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雙方經協商同意變更修改條款內容的,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程序變更修改。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應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補充條款,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個月,雙方應進行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自審查登記完成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後,應當自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由協商代表以適當的形式向全體人員公佈。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總工會各一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社區工會聯合會(蓋章) 工會主席簽字:

企業方首席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區域內企業主簽字蓋章:

用人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用人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用人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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