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食堂合夥經營協議(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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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食堂合夥經營協議 篇1
甲乙雙方就 中學食堂經營管理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並形成如下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 中學食堂經營管理, 中學內。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學生食堂及其他服務
第三條 入股金額及股份比例:入股金額由甲方全額出資,甲方佔有92%的股份,市場信息由乙方負責,乙方佔有8%的股份。
第四條 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按股份比例分攤盈利和虧損。
第五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決定、監督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股份比例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禁止行為: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和第三方進行威寧縣職業中學食堂經營管理業務活動,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第七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向威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中學食堂合夥經營協議 篇2
合夥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雙方同意共同投資經營“ ” 品牌,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雙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的經營宗旨:
第二條 合夥經營項目、門店名號、主要經營地址:
第三條 合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合夥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夥人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餘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出資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共同承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 —1—
外雙方應當按投資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 入夥、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合夥人雙方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其他合夥人同意退夥;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另一方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夥人退夥後,雙方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給其它合夥人。未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將合夥股份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夥人均不同意接收轉讓股份的,按退夥方式結算。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雙方合夥人共同選舉 為合夥負責人。以 為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
雙方合夥人選舉 負責合夥門店的財務。
雙方合夥人選舉 負責合夥門店的運營。
雙方合夥人共同商議覺得合夥門店的重大事項,議事規則另行制定並雙方簽署。
第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 —3—
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另一方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一方退夥的情況下,另雙方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業務。
(二)在合夥人因其它客觀情況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下,依該合夥人的書面授權或法定選擇,既可以結算其財產,其他合夥人繼續經營;也可經另雙方合夥人同意,接納其指定的直系親屬、配偶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雙方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雙方合夥人擔任。
3.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約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4.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本協議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而導致合夥門店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確定合夥經營門店,與 公司《管理諮詢協議》, —5—
委託該公司提供的管理諮詢服務,人力資源派遣,財務管理,獲得該公司的商標許可,並支付相關費用。
(三)本協議確定合夥經營門店,對外為個體工商户承擔民事責任,對內則依據本協議確定各合夥人的責任、權利、義務。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五)本合同經雙方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學食堂合夥經營協議 篇3
甲方合夥人姓名:身份證號碼:
乙方合夥人姓名:身份證號碼:
丙方合夥人姓名:身份證號碼:
第一條:合夥宗旨
合夥人秉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綜藝造型專業美髮。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五年,自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及方式
合夥人甲、乙、丙三方自願合夥經營,以現金方式出資,每人出款金額計總投資人民幣 元整,即甲方出資 元,乙方出資 元,丙方出資 元。
第五條:盈餘分配和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日常開支、員工工資,所剩盈利由甲、乙、丙三方平均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夥期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3、盈虧按月結算,盈利有了10%就分紅。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現金結算;
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如合夥人要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本店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須經所有合夥人同意,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購進常用貨物;
④支付合夥債務;
⑤甲方在處理業務及日常事項時,須徵得乙方和丙方的認可。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
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③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有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內部分歧,有分派現象。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其出資額充公。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合夥期限滿;
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審美觀點撤銷;
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蔘與清處;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訟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合夥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其他
1、合夥人在經營合同協議期間,不得以任何形式退股,離開工作崗位,否則,股金一律予以充公。
2、裝修、經營期間,任何股東不得貪污、挪用公款,否則,股金一律充公。
3、在經營期間,店內所有開支及收入都應有三合夥人經手簽字,方才生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甲方合夥人:
乙方合夥人:
丙方合夥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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