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經營合同 >

城市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議(通用3篇)

城市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議(通用3篇)

城市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議 篇1

第一章 總則

城市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議(通用3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市場,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管理,保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 和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實施城市垃圾處理,維護垃圾處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 和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授權,由第二條所述雙方於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協議一方: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 局(委)(下稱“特許 經營權授予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協議另一方: 公司(下稱“項目公司”),註冊地點: ,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

第三條 本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是 ,主要處理 的垃圾,日處理規模 噸/日(或 噸/年),主要工藝為 。

第四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委託 於 年 月至 年 月對 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經過 ,確定 為本項目的中標人,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組成為 ,和 。

第五條 (中標人)符合資格預審要求,具有要求的技術實力,提供的技術方案成熟、可靠,技術路線正確、合理,經營方案切實可行。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願意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由項目公司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實施項目,並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特許經營協議》,並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作為本協議附件1的《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七條 名詞解釋:(對協議中涉及的技術的和商務的特定含義的詞彙和語句進行定義或限定,明確協議中使用的字母縮寫和單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垃圾: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機構按照《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的規定提供給垃圾處理廠(場)處理的垃圾。

項目:指第三條規定的垃圾處理項目。

項目建設:指項目的垃圾處理廠(場)及其相關的設施和設備的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完工、測試和調試。

公用設施: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為了項目施工和運營,連接至場區邊界並在特許期內負責維護和正常服務的輸變電、供水、供氣和通訊等設施。

日處理量:指根據垃圾供應與結算協議確定的以噸(t)為單位的垃圾日處理量,包括額定日處理量、月核定日處理量、預計核定日處理量、最高日處理量和最低日處理量。

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本特許經營協議,包括附件1至附件 ,每一部分都應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從政府部門依法獲得的為項目公司或為垃圾處理廠(場)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 所列舉的批准。

仲裁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項目公司和貸款代理人在本協議簽訂之日簽訂的仲裁協議,並作為本協議附件15附後。

投標保函:指發起人按照投資競爭人須知要求與本項目建議書同時提交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履約保函:指根據第八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建設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維護保函:指根據第八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運營和維護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法律變更:指

(a)在 年 月 日之後,任何政府部門對任何法令、法律、條例、法規、通知、通告的實施、頒佈、修改或廢除;

(b)在 年 月 日之後,任何政府部門對有關任何批准的發出、續延或修改實施、修改或廢除了任何實質性的條件,

無論是上述哪一種情況,

(a)導致適用於項目公司的税收、税收優惠或關税發生任何變化;

(b)實施、修改或取消了對垃圾處理廠(場)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或移交的要求。

商業運營開始日:指完工證書籤發日的同一日,即垃圾處理廠(場)的商業運營開始日。

建設工程開始:指建設承包商按照項目計劃在場地進行的工程建設的開始。

項目公司:指以實施本協議為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在中國成立和登記註冊的項目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國籍:

及其繼承人及經許可的受讓人。

特許經營權:指本協議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投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垃圾處理項目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建設合同:指由項目公司和建設承包商之間達成的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有關垃圾處理廠(場)設計、建築安裝、工程監理和材料與設備採購的一個或多個協議。

建設承包商:指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所聘用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根據建設合同和本協議履行建設工程的一個或多個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許可受讓人。

建設期:指自項目公司進場開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處理廠(場)的建設期間。

協調機構:指根據第十條規定成立的機構。

違約: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並且不是由於另一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也不是由於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協議條款中雙方約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國家政策的變更,如對垃圾處理設施的國有化等;

(6)國家政府部門實行的任何進口限制或配額限制;

(7)由於非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託的機構造成的運輸中斷。

移交日期:是指特許經營期屆滿之日(適用於本協議期滿終止)或根據本協議第二十四條規定確定的移交日期(適用於本協議提前終止)。

環境污染:指垃圾處理項目對於地上、地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融資文件:指依適用法律批准的與項目的融資或再融資相關的貸款協議、票據、契約、擔保協議、保函、外匯套期保值協議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與股權投資者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

(2)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貸款人:指融資文件中的貸款人。

驗收:指第十四條所述的確保項目設施達到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及設計標準的測試和審核。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

第八條 特許經營權

本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授權範圍:

a.規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承擔一個特許經營垃圾處理建設或運營項目權利的範圍;

b.為控制項目公司的風險,限制項目公司從事未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他業務的權利;

c.涉及到的所處理垃圾的地域範圍和其他授權範圍等。

(2)特許期限:即業主政府許可項目公司在該項目建成後運營合同設施的期限,該條款與業主政府及其用户、項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關係,特許經營期限應根據垃圾處理規模、技術路線、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並説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違約、重大法律變更時特許期限的調整程序。

(3)轉讓和抵押

應説明項目公司抵押或轉讓垃圾處理設施的資產、設施和設備的條件。對於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項目公司如為本項目融資目的,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絕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在其資產和權利上設置擔保權益;2、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穩定運行 年限後應可以轉讓股權,前提是不影響項目繼續穩定運行。

(4)特許期內項目公司的主要責任和特許經營權下項目公司應支付的費用,如項目的前期開發費(如徵地拆遷,勘察、設計等)、各種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第九條 聲明、保證和前提條件

主要是申明雙方的法律地位、經濟情況和對於項目的許可、評審、聽證、公示、批准等情況及承擔項目資格和能力、項目成立的基本條件等。

第十條 特許經營權的監管

(1)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對於垃圾處理特許經營過程的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內容和方式,並明確不合格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2)應當包括對於運行過程處理標準的監管、環境標準的監管、財務狀況的監管和安全衞生的監管。

(3)明確協調機構的組建時間、人員組成、任務和責任。

第四章 新建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獲得過程中雙方責權利,場地使用限制、使用權的改變和抵押、土地使用費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長。

第十二條 設計

包括設計要求、設計審批過程、設計變更程序等。

第十三條 建設

主要包括建設過程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各自的責任、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責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設備及材料採購和建設承包商的選擇、項目計劃及進度安排和保證措施、工期延誤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運營期的分期建設或擴建參照本章執行。

第十四條 驗收和完工

(1)規定驗收時間、依據的法規和標準。

(2)明確參加驗收的人員組成。

(3)明確項目公司驗收計劃的通知的時間和通知方式。

(4)明確工程驗收結果的認可方式,初步完工證書的頒發和試運營的進行,以及最後完工的審核和證書的頒發。

(5)明確驗收失敗後的重新驗收或審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提前完工情況下項目的實施安排。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檢驗和接收工程或設施及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完工證書並不解除項目公司承擔項目設計或建設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誤的責任。

第十五條 完工延誤和放棄

(1)明確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誤情況下,雙方責任的免除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2)明確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導致的完工延誤情況下,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3)明確在不是由於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或不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

(4)明確最後完工延誤的違約金,以及這種違約金的最高限額。

(5)明確在由於項目公司違約造成建設工程已被項目公司放棄或視為放棄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或違約金。

(6)明確項目公司被視為放棄的條件。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約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項下的金額的時間或條件。

(8)如對項目建設工期要求特別高,可以考慮加入介入建設條款,即如項目建設工期或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設項目的條件。

第五章 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六條 運營與維護

(1)明確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垃圾處理設施的管理、運營、安全和維護的任務和責任。

(2)在整個特許期內運營維護期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責任和義務。

(3)明確監管機構對於運營安全和技術要求監督和檢查要求。

(4)檢驗與維護手冊:明確項目公司的垃圾處理設施的檢驗與維護手冊的要求。

(5)監督管理手冊: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權限、程序、措施和懲處手段。

(6)明確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數額、補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確項目公司違反其維護垃圾處理設施的義務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8)明確項目或其任何部分違反應適用的中國的安全標準和法規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9)明確項目公司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應達到附件2技術規範規定的處置標準、產品標準、環境標準。

(10)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響正常作業情況下進入垃圾處理設施,以監察垃圾處理

設施的運營和維護的權利和條件。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提供的定期報告:包括運營報告、財務報告、環境監測報告等。

(12)明確如項目運營和維護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運營和維護的權利。

(13)明確運營期間需要擴建等建設項目時的程序與條件。

第十七條 垃圾的供應與運輸

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條款,調配並向項目公司供應垃圾,項目公司應接收其運營垃圾處理設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條款要求的全部垃圾。項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補充修訂協議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條 垃圾處理服務和垃圾處理費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有關條款供應垃圾,並向項目公司支付垃圾處理費,或明確收費方式和金額並辦理完整的收費文件;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項目公司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的融資和財務管理

(1)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籌集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所需的所有資金的義務。

(2)明確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投資的股本金數額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資情況下,規定項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匯進行有關本項目的結算的銀行賬户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資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和運營維護承包商在中國境內開立、使用外匯賬户,向境外賬户匯出資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資情況下,應規定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將項目的人民幣收人兑換成外匯,以支付項目外匯支出、外幣貸款還本付息和支付外國股東股本金的利潤等事宜。

(6)在利用外資情況下,項目公司(或股東)將其利潤匯出境外的條件。

(7)對於項目公司財務報表的要求。

第六章 項目的移交

第二十條 特許期結束後的移交

(1)明確特許期結束後,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移交的有形、無形資產內容及完好程度。

(2)明確最後恢復性大修的時間、範圍和要求,以及移交驗收程序。

(3)明確移交的備品備件的內容和程序。

(4)填埋場情況下,對於項目公司進行封場及後處理的要求。

(5)明確移交日期垃圾處理設施的狀況要求、缺陷責任期內項目公司的責任和責任的限制以及對於未能修復缺陷或損害的賠償、對於移交維護保險的要求等。

(6)明確在移交時,項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應商提供的尚未期滿的擔保及保證、所有保險單、暫保單和保險單批單等轉讓給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的方式。

(7)關於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垃圾處理設施的所有文件、圖紙、技術和技術訣竅,及所有無形資產的移交和授讓方式。

(8)明確特許期結束後原項目公司僱員的處置。

(9)明確對於項目公司簽訂的、於移交日期仍有效的運營維護合同、設備合同、供貨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處置。

(10)明確項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範圍和方式。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承擔移交日期前垃圾處理設施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除非損失或損

壞是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所致。

(12)明確所進行移交和轉讓及其批准所需的費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確移交機構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確本協議移交後的效力。

(15)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的餘額解除的時間或條件。

(16)明確如果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再次授予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是否有優先權及其條件。

第七章 雙方的一般義務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一般義務

(1)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始終遵守並促使遵守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政府部門頒佈的所有有關

法律、法規和法令。

(2)明確在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協議的執行和補償。

(3)明確可能的税收優惠。

(4)明確對項目公司為垃圾處理設施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審查、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或批准。

(5)明確需要獲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協助獲得的批准和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給予 的批准的責任。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及運營維護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權代表的物品 和設備進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單及責任。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運營維護承包商的外籍人員及向項目公司 提供為垃圾處理設施服務的必要人員取得就業許可的責任。

(8)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設施條件。

(9)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過程中,對項目公司的經營計劃實施 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並向政府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工作不 得妨礙項目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10)在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期間,根據雙方商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聯繫有關部門向項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確限制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當提取項目公司提交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1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是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首要義務人,並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利和應

承擔其各自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13)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任何違反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義務應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本協議項下的違約。

(1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不當行為時的終止協議或取消特許經營權 的情況。

(15)明確協議上報備案要求,以及受理調查公眾對項目公司擅自停業、歇業的,應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義務。

(16)項目公司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相應的補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項目公司的一般義務

(1)明確對於項目公司所有權的變更及股份轉讓的限制,及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時應提前書面告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並經其同意。

(2)明確對於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和法令的要求。

(3)明確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的要求和垃圾處理價格調整的規定。

(4)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安全、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5)按規定的時間將項目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備案。

(6)明確項目公司應遵守和執行的有關環保標準和要求,以及項目公司在建設、運營和維護垃圾處理 設施時對於避免或儘量減少對設施、建築物和居民區的妨害的責任。

(7)明確項目公司應保證生產設施、設備運營維護和更新改造所必須的投人,並確保設施完好。未經政府批准,項目公司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8)項目公司對於考古、地質及歷史文物的保護的要求。

(9)明確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服務、貨物及優先條件,對於招標過程中對於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承包 商或中國的服務及貨物等的要求,以及本垃圾處理設施中使用中國的服務和貨物的程度對於將來其他的 特許經營權項目招商時對於本項目公司地位的影響。

(10)對於項目公司使用中國的勞動力的要求,明確應遵守的相關勞動和工會法律和尊重法規賦予的 工人的各項權利。明確應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規和標準規範。

(11)明確項目公司與本項目有關的文件、協議與本協議的一致性。

(12)明確項目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政府部門頒佈的法律和法規繳納所有税金、關税及收費。

(13)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應購買和保持的保險單;明確對於項目公司應責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 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保險證明書的要求;對於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報告副本 或項目公司從任何承保人處收到的其他報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確項目公司對承包商和其僱員及代理人的責任,應明確項目公司對於其僱用承包商的責任及與承包商簽訂的任何合同應包括使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必要的本協議項下的條款。

(15)明確項目公司融資文件的條款要求。

(16)項目公司對其財產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權益進行質押、抵押、不動產抵押或其他擔保物權給貸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確項目公司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提前申請時限,及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解除協議前,項目公司履行正常經營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的共同義務和權利

(1)明確對於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規定。

a.明確對於項目公司聲稱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協議或作為其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理由的限制條件;

b.明確對於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聲稱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作為其不履行協議項

下義務的理由的限制條件;

c.明確對於不可抗力聲稱的程序;

d.明確不可抗力造成影響情況下的費用補償條件或時間表修改要求;

e.在商業運營開始日之後,不可抗力事件期間的支付條件和方式;

I:明確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的程序要求;

g.對於在受到不可抗力影響情況下,雙方減少損失和協商的責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或垃圾處理設施的實質性損壞情況下,設施修復的責任。

(2)明確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眾利益、公眾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的條件和程序。

(3)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向項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權屬和限制、由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權屬和限制以及雙方遵守對於文件的有關規定。

(4)明確特許期結束後雙方的保密規定。

(5)明確雙方相互合作以實現本協議的目的義務。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反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陳述、保證、約定、法律責任並聲明。

第八章 違約的補救

第二十四條 終止

(])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下,項目公司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3)明確終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發出終止通知的條件、程序。

(4)明確貸款人限制終止的條件、貸款人的介人權和條件、貸款人的介入承諾的內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結束條件和貸款人選擇一個替代本協議項下項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5)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經營垃圾處理設施的權利和條件以及在項目公司違約事件發生之後且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發出終止意向通知之後,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任何時候終止協議的權利。

(6)明確如果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終止、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在垃圾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出現不可抗力導致的協議終止等對於本協議的影響。

(7)明確本協議終止後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進一步的義務,或對其他條款的影響。

(8)終止後的補償。

a.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項目中止時,項目公司的賠償方式和垃圾處理設施的處置。

b.明確如果在生效日期後項目公司因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終止本協議,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c.因法律變更導致的終止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9)明確由於不可抗力造成垃圾處理設施破壞,致使本協議終止情況下,項目公司得到垃圾處理設施保險的保單項下的付款的權利,以及該保險賠款的支付順序。

(10)明確一方終止本協議的權利並不排除該方採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可用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違約的賠償

(1)明確以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為條件,每一方應有權獲得因違約方未遵守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

遭受的損失、支出和費用的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2)明確各方未能履行義務情況下的免責條件。

(3)明確由於另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失或受損失威脅的一方應採取合理行動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另一方違約引起的損失的責任。

(4)如果損失部分是由於受侵害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是由該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賠償的數額應按照這些因素對損失發生的影響程度而扣減。

(5)明確各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引起的、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索賠為對方的任何間接、特殊、附帶、後果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責任。

(6)本條中的任何規定不應阻止任一方採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責任與保障

(1)明確每一方對於其在履行本協議中的違約所產生的死亡、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或損失,從而產生的基於此之上的責任、損害、損失、費用和任何形式的請求權,對另一方進行賠償、提供辯護的權利。

(2)明確項目公司是否對於保障、賠償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免於承擔由於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造成的環境污染所產生的所有債務、損害、損失、費用和索賠等的規定。

(3)明確上述規定的各方由於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之前發生的任何作為、不作為、行動、事情或事件產生的義務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後的繼續有效性。

(4)明確提出索賠和抗辯程序。

第九章 協議的轉讓和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七條 協議的轉讓

(1)明確對於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讓或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2)明確項目公司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批准

明確項目公司需要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批准或備案的合同,並列於附件10。並明確上述合同批准或備案的程序。同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合同的批准並不免除項目公司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解釋規則

(1)明確本協議包括的文件內容。

(2)明確本協議構成雙方對項目的完全的理解,並且取代雙方以前所有的有關項目的書面和口頭聲明、協議或安排。

(3)明確本協議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確如果本協議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院宣佈為無效,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確特許期內本協議及附件1相對於其他協議的優先順序。

(6)明確執行本協議需要的一些解釋。

第三十條 爭議的解決

(1)明確對於產生爭議時,組織協調機構友好解決的方式和程序。

(2)明確在不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情況下,通過專家組的調解時,專家組的組成、調解程序和費用等。

(3)若雙方未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或通過專家組的調解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或如果對專家組的決議提出異議時,進行仲裁解決的機構。

(4)根據仲裁協議(附件15),明確雙方將協議或附件項下的同一實質性問題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解決程序合併等事宜。

(5)明確通過司法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的可能性,,

(6)明確雙方應在爭議解決期間繼續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7)明確本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

(注: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中的一種)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一條 其他條款

(1)明確雙方在本協議項下各自獨立的責任、義務及債務。

(2)明確本協議項下的通知應採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確一些對於協議條款不視為棄權的行為。

(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任何司法管轄權下對其自己或其財產或收益所具有的訴訟、執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權豁免,同意不請求主權豁免並特此不可撤銷地放棄上述主權豁免。

(5)明確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6)明確項目公司根據本協議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請獲得的各種執照、許可和審批,均應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交複印件備案。

(7)規定協議文本的文字和數量。

本協議由願受其法律效力約束的雙方經正式授權的代表在其簽字下注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 項目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籤宇):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日期: 日期:

城市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議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特許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許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總則

1.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有關規定,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自願簽訂本協議,並由雙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將_________品牌經營模式,以特許經營的形式授予乙方從事_________品牌產品經營活動。

二、協議宗旨

1.甲、乙雙方只有在簽訂本協議後,乙方才能獲得甲方授權許可,按本協議規定的地點、期限、範圍從事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的經營活動。

2.本協議規定甲、乙雙方屬於特許經營關係,乙方享有按本協議經營_________系列產品帶來的所有效益及自行承擔所有風險。

三、乙方受許特許經營權需具備條件:

1.乙方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市)工商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的合法單位,並具有相應經營範圍的資格。

2.乙方須在_________(市)繁華商業地段擁有_________平方米以上的經營場所,按甲方要求的專賣店統一標準形象進行裝修佈置並專營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

3.乙方首批進貨資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乙方須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天內將首批進貨資金匯入甲方指定賬户。

4.乙方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及地點銷售由甲方供應的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乙方的年度銷售回款額不得低於(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經甲方書面認可的_________品牌標識、文字、圖案和文稿在本協議特許地區、期限內,用於店鋪門頭、櫥窗、店內裝修佈置。許可乙方用_________品牌標識印製手提袋及包裝物,允許乙方使用_________品牌標識在本協議特許地區內作各種傳播媒介開展有利於提高_________品牌品牌形象的廣告宣傳。

2.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貨物後如發現貨物與發貨單不符,可在收到該貨物7日內以傳真形式通知甲方查詢,否則按甲方無誤處理。

3.本協議規定甲方是乙方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的唯一供貨方。

4.乙方增設、遷址、重修_________品牌(包括:專賣店、專櫃、店中店),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告知甲方增址、遷址的詳細地址並按甲方規定的統一標準和要求完成店面裝修,經甲方認可合格後方可開店經營,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負。

5.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市場零售價格,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擅自漲價或降價。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甲方有權對乙方實施停止供貨,直至解除該合同。

6.乙方在開設_________品牌專賣店或店中店、專櫃期限內只能銷售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不得銷售其他品牌產品,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甲方有權停止向乙方供貨,並且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7.乙方不得向本協議規定區域範圍_________以外地區銷售_________品牌系列產品,如違反,甲方有權對乙方停止供貨,情節嚴重者,取消特許經營資格,解除合同。

8.乙方不得生產、銷售、轉移、藏匿、倉儲、運輸假冒_________品牌產品。否則乙方必須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名譽、商譽、商標、打假費用等方面的全部經濟損失。

9.乙方有義務維護_________品牌的聲譽和形象,有義務協助甲方打擊假冒_________品牌產品。

甲方:

乙方:

城市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議 篇3

國際特許經營合同

第一部分?序言

各方對下列事項達成一致:

第1條?宗旨

特許人授予受許人在特許經營下商品化經營(製造)下述產品(服務)之權利,或者接受根據本合同條款在該建築物內和在第4條所規定的區域執行特許經營協定。

第2條?受許人法律地位

2.1?受許人以自身名義,自付費用,作為單獨的商人進行其活動。因此,他須尊重對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別是有關資格的規則以及社會的、財務的和商業的要求。作為一個_____的商人,受許人應就其活動自負一切風險和從一切贏利中獲利。

2.2?受許人不是特許人的代理人、買賣代表,也不是他的僱員或合夥人。受許人不是作為特許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許人無權以特許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使特許人在任何方面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或由特許人負擔費用,承擔任何義務。

第3條?授予的各項權利

為了使受許人正常經營,特許人授予受許人下列各項權利:

(1)使用代表_________(加以描述)的式樣的權利,經依照_________登記為產品(服務的)的_____(使用登記為_________專利的製造技術的權利);

(2)使用_________名字或標誌的權利;

(3)查閲並使用作為本協議附件,稱作_________文件所規定專有技術的權利;

(4)在引進以及經營過程中協助受許人從技術、商業、法律和經營受益的權利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中有規定。

(5)出售和使用特許人制造的產品(由指定的供應商)意即_________。

第4條?區域

使用授予受許人特許經營的權利應在本協議附件3所載地區和建築物中行使。受許人未經特許人從事前或經書面許可,不應變更其建築物地址。

第5條?專屬性

5.1?在本合同期間,在第4條所載區域中,特許人承諾:不將本特許經營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方;本身不從事全部或部分的特許經營,也不以相似的方法出售本特許經營範圍內的產品(服務);所有在法律上或事實上控制特許人,或為特許人所控制或與其共同受到控制的人或公司,均認為是第三方。

5.2?在本協議期間,受特許人應在第1條所載的建築物內獨自經營特許經營;不得在第4條所載的地域之外與特許經營範圍內的產品(服務)尋求客户。

第6條?期間

本協議在簽字之日生效,為期_________年。

本協議自動延長連續的年期,除非特許人或受許人在第一個期限屆滿前或第一個延期屆滿前至少_________月發出通知。通知應採用掛號信或其他可以準確確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該日期可用以計算通知期間)的書面傳遞手段。

本協議在簽字日生效,期間可不確定。

各方應提前月通知將終止本合同,用掛號信或其他可確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該日期是該通知期間的起始日)的傳遞手段。

第二部分?總則

第7條?善意

第8條?遵守國家法律

受許人遵守適用的法律,並應有必要的授權。

第9條?特許人的質量標準

受許人如第1條所載出售(製造)產品(服務),在特許人網絡的牌號_____形象方面,應當與這些條件方面保證保持完善的和諧和組織。

為此,受許人特別應遵守下列規定:

9.1?建築物

(2)受許人在遵照本協議附件4所列特許人指示的同時應自負費用,保證完全維修建築物。

9.2?授予的各項權利

(1)受許人應按照所列條款,並在其界限內,使用第3條所規定的工業和知識產權。受許人除了在出售第1條所列產品(服務)外,不得為了別的目的,使用這些權利。也不得在本合同終止後以任何理由使用這些權利。

(2)受許人應自負費用,在建築物內外添附特許經營的明顯的標誌,包括特許人許可受許人使用的店鋪標誌。未經特許人事前書面同意,受許人不得添除其他明顯的成分,不論9.2.3第2項如何適用。費用由受許人負擔,連同_____費用、維修費以及有關的税款(如果有的話)。

(3)受許人應在一切通信、發票以及在其從事活動中使用的商業和廣告文件中,及在從事商業活動的建築物上使用“_________”名稱。受許人也可標出其公司的名稱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身份,但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不可發生混淆;受許人的身份不損害特許人名稱、標記或標誌的形象。

9.3?關於客户的形象:為了尊重客户關於網絡牌號和_____的形象,受許人應當:

(1)按照適用於特許經營活動的商業習慣從事特許經營;

(2)不影響第26.1條規定,保持第1條所載商品足夠的庫存量以立即滿足客户的需要;

(3)在數量上和質量上聘用必要的職工,並保證這些職工在儀表和與客户的關係方面能符合特許人的規格,這些規格載於手冊,作為本合同的附件2;

(4)嚴格認真地尊重他對貨物(服務)供應商的承諾,特別是,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供應人支付金額;

(5)不影響第11條規定,不得出售可能損害網絡牌號形象的任何產品(服務);

(6)將自行制定的廣告計劃事先提交特許人書面同意,同意只限於廣告的性質,而不涉及銷售條件,例如廣告的價格;

(7)對於供應的不符合本協議附件2所規定的質量標準的所有物品(服務),保證立即替換或給予補償;

(8)受許人對顧客的投訴應當正確和勤勉地對待。

9.4?從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所述的技術、商業和管理角度看,受許人應適應特許人所確立的商業方法。受許人除為出售第1條所指商業(服務)外不得為任何目的使用這些方法,也不得在本合同終止後使用。為了維護網絡的共同身份和名譽,特許人應對受許人給予幫助和建議。受許人應按第16.3條規定的條件舉辦廣告和促銷活動。

9.5?監督程序

(1)特許人每季度次,最少事前48小時書面通知(選定日),於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時間充分進入受許人的建築物,以便特許人得以確信受許人符合本合同各項條件。為此,在特許人的要求和專家(公司審計、律師_________)協助下,可對受許人的狀態進行財務和法律審計。此項費用應由特許人負擔。在受許人方面,受許人在回答特許人(或其他經授權的人)提出的問題和自發地提交所有有用的資料時,向特許人提供完全的和忠實的合作。

(2)受許人應向特許人儘可能快地提供有關企業商務、財務或技術的全部要求的資料。每(年、季度等等)受許人都應向特許人提交下列文件:會計報表,對其餘的資料,受許人應在每月最後一天向特許人提交有關會計文件,以便特許人確定第14條所規定的定期費用。

第10條?保護特許人的各項權利

10.1?受許人應立即將侵犯或濫用_____、商業名稱或其他簡稱以及任何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情況通知特許人。

10.2?受許人應就法律程序向特許人提供必要的幫助,以便在訴訟中成功地得出結論。此項幫助引起的費用應由特許人(或受許人)負擔。在事前書面通知後,受許人如果在法律上能這樣做時,應進入任何有用的法律程序,以便特許人的權利得到確認。訴訟費用應由特許人(或受許人)負擔。

第11條?不允許競爭

11.1?受許人不得在本合同第4條所規定的地區內:

(1)直接地或間接地、_____地或作為一僱員,代表他自己或者使用任何其他人的名義,進行具有類似性質的任何商業活動而按本協議所述條款銷售產品(提供服務)。

(2)給予金融援助或投資於一家競爭者公司,而此類援助或投資使他能對公司的經濟活動產生任何影響。

11.2?如果受許人決定開發一家非競爭性的公司,必須事先書面通知特許人。

11.3?本合同無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後,第11.1條內容繼續適用一年。

第12條?祕密

12.1?受許人在其與特許人的來往關係中所獲得的一切信息,無論此種信息的形式和目的為何,均視為祕密。但是,對祕密信息的表述不適用於:

(1)本合同簽字之日已是眾所周知的信息,並非由於受許人未盡義務而導致眾所周知的信息。

(2)當特許人傳達信息給受許人之日,後者早已持有該項信息並能證明其確已持有的信息。

(3)由有權透露的第三人透露給受許人的信息。

12.2?受許人承擔義務不直接或間接地把從特許人獲得的祕密信息傳達給任何第三方,但工作人員或任何其他履行本協議所列義務所必需的信息除外。

12.3?特許人保證他本人或其下屬履行本協議義務的任何其他人不於本協議規定的範圍之外使用祕密信息。

12.4?按法律規定或事實上控制了受許人或受到受許人單獨或聯合控制的任何個人或公司,均被視為履行本協議義務的人。

12.6?只要祕密信息尚未公開,受許人就不應透露或使用祕密信息於任何其他目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和終止後均如此,不論終止的原因是什麼。本條亦適用於第28條所述轉讓的情況。

第三部分?特許使用費/價格

第13條?初始費用

為了獲得受許人的身份和加入的權利,受許人必須付給特許人一筆金額的特許使用費。

特許使用費在本協議簽字時以支票支付。這筆一次總付的金額包括特許人為執行特許(協助、培訓等)而給予受許人的所有好處,不包括第1條所述商品(服務)的供應和第9.1.1條所述受許人的費用。

第14條?分期支付

14.1?為了回報他在本合同中所接受的好處,受許人應當每月(或每季)付給特許人相當於上月營業額的%的費用,營業額的計算參照受許人開給客户的賬單總額,無論是否已兩訖。賬單金額即實際價格(已扣除不包括現金折扣在內的所有折扣),包括一切附加費用(例如包裝、運輸、_____等等)和進口關税或其他税,這些費用、關税或其他税在發票中分別涉及。營業額是特許人開給受許人的賬單金額,無論是否付訖,但不包括進口關税或其他税。

14.2?特許人按第9.5.2條規定,在從受許人獲得的信息的基礎上應在每月(季)末開出天內應付的發票。在特許人的總部由辦理支付事宜。

14.3?任何6個月期限(年)的特許費用總額不得少於法國法郎。此最低金額將於每年在簽訂本合同的週年時按下列指數予以調整,無需事先通知。如有必要,特許人每6個月開具一張規範化發票,按第14.2條規定支付。

14.4?如遇不付款情況,對所欠款項應罰利息,每月,不需事先書面通知。

14.5?受許人應從由特許人指定的一家銀行,即_________(享有國際聲譽的銀行)取得對受許人可按本合同規定應予以支取的全部金額的一項聯合責任擔保,最高金額限為_________。最遲於本合同簽字後_________天,受許人應向特許人提交全部銀行單據。

第四部分?品牌、_____(專利)

第15條?獨家(非獨家)使用權

特許人按本合同第3條的規定和第4條關於地區的規定授予受許人以使用品牌、_____、專利的獨家權利或者非獨家權利等,但此種使用權限於第1條所規定的對產品(服務)之銷售。

第16條?特許人義務

16.1?第3條所述之品牌和_____已按本合同附件5關於登記的規定在指定地區合法登記在案,此項登記將在及時支付所有特許合作費和及時續登的情況下繼續有效。特許人是品牌、_____持有人(有使用權),因而有資格授予受許人使用的權利。受許人對這些權利的使用並不妨礙任何第三方在按本合同規定的地區內的權利。在合同簽訂時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抱怨和聲稱對品牌或_____擁有權利的行動或者未來有任何可以預見的行為。

16.2?特許人同意在本協議期間和直到特許經營終止前暫借給:

(1)使用品牌或_____招牌或標誌、尺寸_________,按附件4規定的條款豎立在辦公樓外面。

(2)顯示品牌或_____的內部招牌。

16.3?特許人應在國內外宣傳品牌或_____。特許人將全力保證使受許人從此種宣傳中得到,特別是他對受許人的業務予以認定。特許人應每年一次向受許人提供他的宣傳計劃和廣告活動,並要求後者提出必要的建議或意見,以保證此活動卓有成效。一旦每次宣傳活動開始,特許人應儘快向受許人提供必要的資料(招牌、小冊子、標語牌、小紀念品、樣板、樣品等);費用由前者承擔。

第17條?受許人義務

受許人應根據本協議第9.3條在規定的地區宣傳品牌和_____,並在年度預算中至少撥出經費_________以完成此項任務。

第18條?協作

雙方同意相互協商和合作,以便提高品牌和_____在公眾中的知名度。

第五部分?專有技術(技術訣竅)

第19條?非獨家使用權

根據本協議附件2所述文件“_________”之規定,特許人給予受許人獲得並使用有關技術的權利。

第20條?特許人的義務

20.1?特許人應保證受許人的初始的和後續的培訓:

(1)在任何活動開始之前,特許人應對受許人及其職工進行培訓,使他們熟悉各種條款以及網絡的技術、金融、商務和管理程序。培訓共天,由特許人通知時間和地點。組織培訓的費用由特許人負責,但差旅費和食宿費由受許人負擔。

(2)在本特許協議有效期間,特許人應在年度基礎上在_________月份內組織一次天的培訓研討會,由受許人及其僱員中的有關人員參加。研討會將按特許人擇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組織此類培訓的費用由特許人負責,但差旅費和食宿費由受許人負擔。

(3)特許人應根據受許人的要求,並在受許人負擔費用的情況下組織課題研討班,時間和地點由受許人確定。

第21條?受許人的義務

21.1?受許人應進一步發展他按第20.1條和第20.2條規定,從特許人那裏獲得的專有技術以及按第20.3條所為的革新。

21.2?受許人及其職工應參加按第20條規定所組織的必要的初始訓練班。

21.3?受許人應向特許人提供一切能改善網絡的建議和他從經營特許活動中獲得的經驗。受許人同意為了特許網絡的利益向特許人提供關於這一專有技術的使用情況。

第12條規定的條款,包括必要的改動,均適用特許人。

特許人應保證,特別是向受許人提供專有技術時,通知他們此種信息的祕密性質,因而要保證他們保守祕密和遵守不使用信息的義務。特許人也須保證在其違反祕密協議時,受許人享有直接提起訴訟或採取其他行為的好處。

第六部分?協助

第22條?協助

特許人應按照下述各條向受許人提供第3條規定的商業、法律、管理和技術協助。

第23條?特許人的義務

23.1?特許人同意在任何特許經營開始之前向受許人提供下列服務:

(1)建立特許業務之前的市場調查;

(2)向受許人提供包括安排、場地裝修和產品(服務)展示標準在內的説明;發展業務所需的清單;向受許人提供一名裝修人員以實現此安排;

(3)向受許人提供示範的裝修條款和有關受許人許可範圍內進行改制的建議;

(4)向受許人提供最低有_________預算的場地進行開業廣告宣傳,並就受許人為開展特許經營而進行的任何廣告宣傳活動提出建議。

23.2?為達到本合同條款之目的,特許人應當:

(1)滿足受許人有關商務、法律、技術、管理方面的任何要求;

(2)根據受許人的要求向其提供關於其他受許人在上一年所獲交易結果及其預計銷售的任何資料;

(3)至少每隔1年(每隔2年)進行一次市場調查;

(4)根據受許人的要求,自負費用派一人負責特許活動,以便在1年中的最多天內向受許人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七部分?供應產品

第24條?供應的義務

為特許經營之目的,特許人應按照下述各條規定向受許人提供第1條所述的產品。

第25條?特許人的義務

25.1?特許人應當在收到訂單之日起最多_________天內實現受許人的產品訂單。

25.2?供應第1條所列貨物應受下列約束:

(1)銷售條款(指明適用的貿易術語通則)其內容和本合同的附件6後,由國際商會定義和解釋。

第26條?受許人的義務

26.1?受許人應當從特許人(或從指定的供應商,即)排他性地獲得產品。為滿足客户的需要,受許人應當設立和維護其固定價值最少不低於_________法國法郎(每一年,以後每年按第14.1條規定的年產值_________%)的存貨。該價值參考受許人的購貨總值在扣除增值税、回扣和特許人給予的折扣後的價值來確定。

26.2?受許人應向特許人購買商品,其最低總值應為:第一年_________法國法郎;第二年_________法國法郎;這些數量應參照特許人的發票來確定,不包括增值税,並應扣除任何獎項、回扣和折扣。

26.3?受許人應確保最低有第14條所規定的第一年產值的_________%,以後每年增長_________%。(如果受許人在相應的年份超過這個最低百分比,受許人有權享有超過部分_________%的折扣,該折扣應由特許人在財務年度結束之日起_________天內給予受許人。)每年年初,雙方商定來年的銷售目標,受許人應採取各種有效手段,確保該定額能夠實現。

26.4?受許人應最遲在每季度的最後一個工作日,向特許人提供下三個月的預計訂單。特許人無義務實現與預計數有至少30%不同的任何訂單,並且不因此對任何損害承擔責任。

26.5?作為一個_____商人,受許人自由確定銷售產品轉售價格。受許人應通知特許人準備採用的價格以及有關確定價格的任何變化(折扣、回扣_________)。特許人應向受許人提供一個推薦性的轉售價格。受許人若不按此推薦行事,不構成違約。但是,按照合作的精神,受許人應努力尊重此推薦以便確保在市場政策和廣告宣傳方面的一定協調。因此,受許人不應給予可能損害特許網絡形象的回扣或折扣。

26.6?受許人可以自由決定產品轉售條件,但有義務保證向其客户提供本協議附件2手冊中描述的特許人的擔保。

26.7?受許人應自負費用,按照附件8的規定和取得附件8手冊中規定的有關金額的_____單。在簽署本合同後最遲天內受許人應向特許人提供_____單及已付_____費的證明。受許人應要求在_____單中訂立一個條款,由_____公司通知特許人任何未付_____費的情況。

第八部分?合同的轉讓--分包公司

第27條?特許人轉讓和分包公司

特許人可以轉讓分包本協議中的任何或所有義務。

在不遲於_________天內,他應當通過掛號回執信將轉讓或分包通知受許人。

除非有受許人的事先同意,特許人和受許人應當對通知日(掛號信的收到日期應予考慮)存在的所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8條?受許人轉讓和分包公司

28.2?受許人必須向特許人提供候選人的完整地址、交易條件以及特許人要求的任何進一步信息。特許人應當在收到受許人轉讓請求後不遲於幾個月內以掛號回執信向受許人通知其決定。

28.3?考慮到本合同的性質,特許人在考慮提議的候選人和交易條件時享有充分的權利。轉讓要約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出候選人自負費用承擔受許人過去或將來的權利和義務。分包要約中,必須要求候選人明確同意遵守第12條所述的保密條款。

28.4?如果特許人同意轉讓,受許人應當:

(1)在協議訂立後_________天內,向特許人支付固定數額法郎,以補償對受讓人進行培訓和協助的費用。

(2)在轉讓之日起一年期間內,在第4條規定的區域遵守第11條不得競爭條款。

(3)與受讓人一起對特許人同意轉讓通知(收到日期應予考慮)之前的所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部分?合同的終止

第29條?不可抗力

29.1?如果特許人和受許人由於其不能控制的情況而不能履行其義務,本協議的履行可終止。不能控制的情況應理解為由任何一方不應負責的事件造成,而從商業或生產的觀點看,任何一當事人不可能履行其義務或者該事件可能使得該履行不現實。該事件直接影響一方當事人如期履行其義務的能力,包括戰爭、自然災難、政府行為、社會_____(_____、封鎖_________)。

29.3?如果不可預見的事件持續1個月以上,另一方當事人可通過掛號回執信在_________天內通知對方終止本合同,並且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30條?提前終止

如果特許人或受許人任何一方嚴重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掛號信回執,不經任何必要通知,終止本合同。終止合同的決定在收到掛號信時立即生效,但不妨礙進一步索賠的損害賠償的權利。

嚴重違約是指_________。

如果特許人或受許人任何一方已有無償付能力的風險,例如,產生了受破產_____主張的債務,扣押令、欠税、公司債務、銀行賬號凍結以及破產、因破產而欠債務、法院監管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自願或強制清盤,終止本合同。終止決定在收到掛號信時立即生效,且不妨礙進一步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第31條?股權變化

如果特許人或受許人的股東有重要變化,本合同終止。

重要變化是指影響代表公司資本的多數股票持有情況的任何變化或者附屬於該股票的投票權的任何變化。

本合同不因特許人或受許人股東有重要變化而終止。

第32條?效力

32.1?如果本合同終止,不論終止理由如何,受許人應當:

(1)在收到特許人書面要求_________天內,返還特許人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不管物品的形式或目的(手冊、小冊子、標誌、樣品_________)如何。

(2)消除可能提醒客户其以前特許的所有直接或間接的引用之處。

(3)按照第23.2條規定轉移終止時存在的所有存貨。

32.2?如果本合同終止,不論終止理由如何,特許人應取回終止之日的所有存貨,交換原來的售價。如果本合同終止,不論終止理由如何,特許人應當保證在同一地域內指定的新的受許人取走終止之日存在的所有存貨,交換已支付給特許人的原來的售價。

第十部分?其他規定

第33條?某條文的無效

如果某個條文被認為是無效的,該無效不應影響整個協議。

雙方當事人同意,如果可能,將根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基本關係儘可能客觀和誠信地用能夠反映他們意願的條文替換被宣告無效的條文。

第34條?合同的範圍

34.1?本協議產生當事人的全部權利和義務,並且替代此前存在的任何合同。

34.2?本協議僅可通過雙方當事人簽字和寫明日期的附加書面條文來更改和修正。

第35條?放棄

本協議中一條或其他條款的不適用、與其他條款之具體而明確的背離,不應解釋為受許人放棄了其他條款之權利。

第36條?適用的法律

本協議受_________法律管轄。

第37條?爭議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爭議應明確地按照國際商會調解和_____規則,由指定的_____員解決。

_____地點應為_________,程序應以_________語言進行。

如果產生有關本協議存在、效力、履行、解釋、終止的爭議,僅登記地法院有管轄權。

本條也適用於第三人和人數眾多被告的合併審理、附帶請求和司法追加。

本協議正本兩份,各方當事人承認已收妥了自己的一份。

特許人(蓋章):_________受許人(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jingying/oyr0rz.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