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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書(通用3篇)

污泥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書(通用3篇)

污泥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1

第一章 總 則

污泥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書(通用3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市政污泥處理市場,加強城市市政污泥處理企業管理,保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實施城市污泥處理,維護污泥處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 和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授權,由第二條所述雙方於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簽署本協議。

第二條 協議一方:中國 省(自治區) 市(縣)人民政府

局(委)(下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協議另一方: 公司(下稱“項目公司”),註冊地點: ,註冊號: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國籍: 。

第三條 本污泥處理特許經營項目是 ,主要處理 的污泥,日處理規模 噸/日(或 噸/年),主要工藝為 。

第四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 委託 於 年 月至 年

月對 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經過 ,確定 為本項目的中標人,組建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組成為 , ,和 。

第五條 (中標人)符合資格預審要求,具有要求的技術實力,提供的技術方案成熟、可靠,技術路線正確、合理,經營方案切實可行。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願意授予項目公司特許經營權,由項目公司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實施項目,並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特許經營協議》,並授權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簽署作為本協議附件1的《污泥供應與結算協議》。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七條 名詞解釋:(對協議中涉及的技術的和商務的特定含義的詞彙和語句進行定義或限定,明確協議中使用的字母縮寫和單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台灣地區。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

污泥: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機構按照《污泥供應與結算協議》的規定提供給污泥處理廠(場)處理的污泥。

項目:指第三條規定的污泥處理項目。

項目建設:指項目的污泥處理廠(場)及其相關的設施和設備的設計、採購、施工、安裝、完工、測試和調試。

公用設施: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為了項目施工和運營,連接至場區邊界並在特許期內負責維護和正常服務的輸變電、供水、供氣和通訊等設施。

日處理量:指根據污泥供應與結算協議確定的以噸(t)為單位的污泥日處理量,包括額定日處理量、月核定日處理量、預計核定日處理量、最高日處理量和最低日處理量。

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與項目公司之間簽訂的本特許經營協議,包括附件

1 至附件 ,每一部分都應視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從政府部門依法獲得的為項目公司或為污泥處理廠(場)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 所列舉的批准。

仲裁協議:指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項目公司和貸款代理人在本協議簽訂之日簽訂的仲裁協議,並作為本協議附件15附後。

投標保函:指發起人按照投資競爭人須知要求與本項目建議書同時提交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履約保函:指根據第 八 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建設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維護保函:指根據第 八 條要求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針對項目運營和維護階段的保證金、擔保書或備用信用證。

法律變更:指

(a)在 年 月 日之後,任何政府部門對任何法令、法律、條例、法規、通知、通告的實施、頒佈、修改或廢除;

(b)在 年 月 日之後,任何政府部門對有關任何批准的發出、續延或修改實施、修改或廢除了任何實質性的條件,

無論是上述哪一種情況,

(a)導致適用於項目公司的税收、税收優惠或關税發生任何變化;

(b)實施、修改或取消了對污泥處理廠(場)的投資、建設、運營、維護或移交的要求。

商業運營開始日:指完工證書籤發日的同一日,即污泥處理廠(場)的商業運營開始日。

建設工程開始:指建設承包商按照項目計劃在場地進行的工程建設的開始。

項目公司:指以實施本協議為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在中國成立和登記註冊的項目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

及其繼承人及經許可的受讓人。

特許經營權:指本協議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的、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獨家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投資、設計、建設、運營、維護污泥處理項目並收取費用的權利。

建設合同:指由項目公司和建設承包商之間達成的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有關污泥處理廠(場)設計、建築安裝、工程監理和材料與設備採購的一個或多個協議。

建設承包商:指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所聘用且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的根據建設合同和本協議履行建設工程的一個或多個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繼承人和許可受讓人。

建設期:指自項目公司進場開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污泥處理廠(場)的建設期間。

協調機構:指根據第 十 條規定成立的機構。

違約: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並且不是由於另一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任何項目協議項下的義務,也不是由於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協議條款中雙方約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簽訂本協議時不能合理預見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滿足上述條件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

(1)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流行病、瘟疫;

(3)戰爭行為、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為、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為;

(4)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國家政策的變更,如對污泥處理設施的國有化等;

(6)國家政府部門實行的任何進口限制或配額限制;

(7)由於非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託的機構造成的運輸中斷。

移交日期:是指特許經營期屆滿之日(適用於本協議期滿終止)或根據本協議第二十四條規定確定的移交日期(適用於本協議提前終止)。

環境污染:指污泥處理項目對於地上、地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融資文件:指依適用法律批准的與項目的融資或再融資相關的貸款協議、票據、契約、擔保協議、保函、外匯套期保值協議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與股權投資者的認股書或股權出資相關的任何文件。

(2)與提供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相關的文件。

貸款人:指融資文件中的貸款人。

驗收:指第 十四 條所述的確保項目設施達到技術標準、規範和要求及設計標準的測試和審核。

第三章 特許經營權

第八條 特許經營權

本條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授權範圍:

a.規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予項目公司承擔一個特許經營污泥處理建設或運營項目權利的範圍;

b.為控制項目公司的風險,限制項目公司從事未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它業務的權利;

c.涉及到的所處理污泥的地域範圍和其他授權範圍等。

(2) 特許期限:即業主政府許可項目公司在該項目建成後運營合同設施的期限,該條款與業主政府及其用户、項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關係,特許經營期限應根據污泥處理規模、技術路線、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並説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違約、重大法律變更時特許期限的調整程序。

(3)轉讓和抵押

應説明項目公司抵押或轉讓污泥處理設施的資產、設施和設備的條件。對於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項目公司如為本項目融資目的,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絕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在其資產和權利上設置擔保權益;2、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穩定運行 年限後應可以轉讓股權,前提是不影響項目繼續穩定運行。

(4)特許期內項目公司的主要責任和特許經營權下項目公司應支付的費用,如項目的前期開發費(如徵地拆遷,勘察、設計等)、各種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第九條 聲明、保證和前提條件

主要是申明雙方的法律地位、經濟情況和對於項目的許可、評審、聽證、公示、批准等情況及承擔項目資格和能力、項目成立的基本條件等。

第十條 特許經營權的監管

(1)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對於污泥處理特許經營過程的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管內容和方式,並明確不合格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2)應當包括對於運行過程處理標準的監管、環境標準的監管、財務狀況的監管和安全衞生的監管。

(3)明確協調機構的組建時間、人員組成、任務和責任。

第四章 新建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的獲得過程中雙方責權利,場地使用限制、使用權的改變和抵押、土地使用費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長。

第十二條 設計

包括設計要求、設計審批過程、設計變更程序等。

第十三條 建設

主要包括建設過程中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各自的責任、建設工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責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設備及材料採購和建設承包商的選擇、項目計劃及進度安排和保證措施、工期延誤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運營期的分期建設或擴建參照本章執行。

第十四條 驗收和完工

(1)規定驗收時間、依據的法規和標準。

(2)明確參加驗收的人員組成。

(3)明確項目公司驗收計劃的通知的時間和通知方式。

(4)明確工程驗收結果的認可方式,初步完工證書的頒發和試運營的進行,以及最後完工的審核和證書的頒發。

(5)明確驗收失敗後的重新驗收或審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提前完工情況下項目的實施安排。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檢驗和接收工程或設施及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完工證書並不解除項目公司承擔項目設計或建設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誤的責任。

第十五條 完工延誤和放棄

(1)明確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誤情況下,雙方責任的免除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2)明確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導致的完工延誤情況下,及進度日期的順延。

(3)明確在不是由於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或不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

(4)明確最後完工延誤的違約金,以及這種違約金的最高限額。

(5)明確在由於項目公司違約造成建設工程已被項目公司放棄或視為放棄情況下,項目公司的責任或違約金。

(6)明確項目公司被視為放棄的條件。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約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項下的金額的時間或條件。

(8)如對項目建設工期要求特別高,可以考慮加入介入建設條款,即如項目建設工期或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設項目的條件。

第五章 項目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六條 運營與維護

(1)明確在整個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污泥處理設施的管理、運營、安全和維護的任務和責任。

(2)在整個特許期內運營維護期間,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責任和義務。

(3)明確監管機構對於運營安全和技術要求監督和檢查要求。

(4)檢驗與維護手冊:明確項目公司的污泥處理設施的檢驗與維護手冊的要求。

(5)監督管理手冊: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權限、程序、措施和懲處手段。

(6)明確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數額、補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確項目公司違反其維護污泥處理設施的義務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8)明確項目或其任何部分違反應適用的中國的安全標準和法規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9)明確項目公司運營污泥處理設施應達到附件2技術規範規定的處置標準、產品標準、環境標準。

(10)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響正常作業情況下進入污泥處理設施,以監察污泥處理設施的運營 和維護的權利和條件。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提供的定期報告:包括運營報告、財務報告、環境監測報告等。

(12)明確如項目運營和維護嚴重不符合要求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選擇自行或指定第三方運營和維護的權利。

(13)明確運營期間需要擴建等建設項目時的程序與條件。

第十七條 污泥的供應與運輸

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條款,調配並向項目公司供應污泥,項目公司應接收其運營污泥處理設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條款要求的全部污泥。項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補充修訂協議之外的污泥。

第十八條 污泥處理服務和污泥處理費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在整個特許期內根據附件1的有關條款供應污泥,並向項目公司支付污泥處理費,或明確收費方式和金額並辦理完整的收費文件;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項目公司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的融資和財務管理

(1)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負責籌集污泥處理設施建設、運營和維護所需的所有資金的義務。

(2)明確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股東在項目投資的股本金數額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資情況下,規定項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匯進行有關本項目的結算的銀行帳户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資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明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和運營維護承包商在中國境內開立、使用外匯帳户,向境外帳户匯出資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資情況下,應規定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將項目的人民幣收入兑換成外匯,以支付項目外匯支出、外幣貸款還本付息和支付外國股東股本金的利潤等事宜。

(6)在利用外資情況下,項目公司(或股東)將其利潤匯出境外的條件。

(7)對於項目公司財務報表的要求。

第六章 項目的移交

第二十條 特許期結束後的移交

(1)明確特許期結束後,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移交的有形、無形資產內容及完好程度。

(2)明確最後恢復性大修的時間、範圍和要求,以及移交驗收程序。

(3)明確移交的備品備件的內容和程序。

(4)填埋場情況下,對於項目公司進行封場及後處理的要求。

(5)明確移交日期污泥處理設施的狀況要求、缺陷責任期內項目公司的責任和責任的限制、以及對於未能修復缺陷或損害的賠償、對於移交維護保險的要求等。

(6)明確在移交時,項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應商提供的尚未期滿的擔保及保證、所有保險單、暫保單和保險單批單等轉讓給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的方式。

(7)關於項目公司運營和維護污泥處理設施的所有文件、圖紙、技術和技術訣竅,及所有無形資產的移交和授讓方式。

(8)明確特許期結束後原項目公司僱員的處置。

(9)明確對於項目公司簽訂的、於移交日期仍有效的運營維護合同、設備合同、供貨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處置。

(10)明確項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範圍和方式。

(11)明確項目公司應承擔移交日期前污泥處理設施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或損壞的風險,除非損失或損壞是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違約所致。

(12)明確所進行移交和轉讓及其批准所需的費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確移交機構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確本協議移交後的效力。

(15)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擔保)的餘額解除的時間或條件。

(16)明確如果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再次授予特許經營權,項目公司是否有優先權及其條件。

第七章 雙方的一般義務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的一般義務

(1)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應始終遵守並促使遵守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政府部門頒佈的所有有關法律、法規和法令。

(2)明確在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協議的執行和補償。

(3)明確可能的税收優惠。

(4)明確對項目公司為污泥處理設施的投資、設計、建設、運營和移交所需的審查、許可、執照、同意、授權或批准。

(5)明確需要獲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協助獲得的批准和將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給予的批准的責任。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及運營維護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權代表的物品和設備進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單及責任。

(7)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為項目公司、建設承包商、運營維護承包商的外籍人員及向項目公司提供為污泥處理設施服務的必要人員取得就業許可的責任。

(8)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設施條件。

(9)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污泥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過程中,對項目公司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並向政府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監督檢查工作不得妨礙項目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10)在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期間,根據雙方商定,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將聯繫有關部門向項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確限制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不當提取項目公司提交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運營與維護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擔保。

(1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是污泥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首要義務人,並享有相應的所有權利和應承擔其各自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13)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任何違反污泥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的義務應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本協議項下的違約。

(1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項目公司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不當行為時的終止協議或取消特許經營權的情況。

(15)明確協議上報備案要求,以及受理調查公眾對項目公司擅自停業、歇業的,應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義務。

(16)項目公司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相應的補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項目公司的一般義務

(1)明確對於項目公司所有權的變更及股份轉讓的限制,及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時應提前書面告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並經其同意。

(2)明確對於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和法令的要求。

(3)明確重要的法律變更情況下的要求和污泥處理價格調整的規定。

(4)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安全、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5)按規定的時間將項目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備案。

(6)明確項目公司應遵守和執行的有關環保標準和要求,以及項目公司在建設、運營和維護污泥處理設施時對於避免或儘量減少對設施、建築物和居民區的妨害的責任。

(7)明確項目公司應保證生產設施、設備運營維護和更新改造所必須的投入,並確保設施完好。未經政府批准,項目公司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8)項目公司對於考古、地質及歷史文物的保護的要求。

(9)明確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服務、貨物及優先條件,對於招標過程中對於是否優先使用中國的承包商或中國的服務及貨物等的要求,以及本污泥處理設施中使用中國的服務和貨物的程度對於將來其他的特許經營權項目招商時對於本項目公司地位的影響。

(10)對於項目公司使用中國的勞動力的要求,明確應遵守的相關勞動和工會法律和尊重法規賦予的工人的各項權利。明確應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規和標準規範。

(11)明確項目公司與本項目有關的文件、協議與本協議的一致性。

(12)明確項目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政府部門頒佈的法律和法規繳納所有税金、關税及收費。

(13)明確在特許期內,項目公司應購買和保持的保險單;明確對於項目公司應責成其承保人或代理人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保險證明書的要求;對於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報告副本或項目公司從任何承保人處收到的其他報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確項目公司對承包商和其僱員及代理人的責任,應明確項目公司對於其僱用承包商的責任及與承包商簽訂的任何合同應包括使項目公司履行本協議必要的本協議項下的條款。

(15)明確項目公司融資文件的條款要求。

(16)項目公司對其財產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所有權或其它權利和權益進行質押、抵押、不動產抵押或其它擔保物權給貸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確項目公司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提前申請時限,及在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同意解除協議前,項目公司履行正常經營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的共同義務和權利

(1)明確對於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規定

a.明確對於項目公司聲稱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協議或作為其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理由的限制條件;

b.明確對於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聲稱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作為其不履行協議項下義務的理由的限制條件;

c.明確對於不可抗力聲稱的程序;

d.明確不可抗力造成影響情況下的費用補償條件或時間表修改要求;

e.在商業運營開始日之後,不可抗力事件期間的支付條件和方式;

f.明確不可抗力造成的終止的程序要求;

g.對於在受到不可抗力影響情況下,雙方減少損失和協商的責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設工程或污泥處理設施的實質性損壞情況下,設施修復的責任。

(2)明確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眾利益、公眾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的條件和程序。

(3)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向項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權屬和限制、由項目公司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權屬和限制以及雙方遵守對於文件的有關規定。

(4)明確特許期結束後雙方的保密規定。

(5)明確雙方相互合作以實現本協議的目的義務。

(6)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和項目公司反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陳述、保證、約定、法律責任並聲明。

第八章 違約的補救

第二十四條 終止

(1)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2)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下,項目公司有權立即發出終止意向通知。

(3)明確終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發出終止通知的條件、程序。

(4)明確貸款人限制終止的條件、貸款人的介入權和條件、貸款人的介入承諾的內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結束條件和貸款人選擇一個替代本協議項下項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5)明確由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或其指定機構經營污泥處理設施的權利和條件以及在項目公司違約事件發生之後且特許經營權授予方發出終止意向通知之後,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在任何時候終止協議的權利。

(6)明確如果污泥供應與運輸協議終止、污泥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項目公司違約事件、在污泥供應與運輸協議項下出現不可抗力導致的協議終止等對於本協議的影響。

(7)明確本協議終止後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進一步的義務,或對其它條款的影響。

(8)終止後的補償。

a.明確項目公司違約事件下項目中止時,項目公司的賠償方式和污泥處理設施的處置。

b.明確如果在生效日期後項目公司因特許經營權授予方違約事件終止本協議,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c.因法律變更導致的終止情況下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項目公司的補償方式。

(9)明確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污泥處理設施破壞,致使本協議終止情況下,項目公司得到污泥處理設施保險的保單項下的付款的權利,以及該保險賠款的支付順序。

(10)明確一方終止本協議的權利並不排除該方採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可用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違約的賠償

(1)明確以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為條件,每一方應有權獲得因違約方未遵守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損失、支出和費用的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2)明確各方未能履行義務情況下的免責條件。

(3)明確由於另一方違約而遭受損失或受損失威脅的一方應採取合理行動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另一方違約引起的損失的責任。

(4)如果損失部分是由於受侵害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是由該方承擔風險的事件造成的,賠償的數額應按照這些因素對損失發生的影響程度而扣減。

(5)明確各方對於由於本協議引起的、在本協議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索賠為對方的任何間接、特殊、附帶、後果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責任。

(6)本條中的任何規定不應阻止任一方採取本協議規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它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責任與保障

(1)明確每一方對於其在履行本協議中的違約所產生的死亡、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或損失,從而產生的基於此之上的責任、損害、損失、費用和任何形式的請求權,對另一方進行賠償、提供辯護的權利。

(2)明確項目公司是否對於保障、賠償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免於承擔由於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造成的環境污染所產生的所有債務、損害、損失、費用和索賠等的規定。

(3)明確上述規定的各方由於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之前發生的任何作為、不作為、行動、事情或事件產生的義務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後的繼續有效性。

(4)明確提出索賠和抗辯程序。

第九章 協議的轉讓和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七條 協議的轉讓

(1)明確對於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授讓或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2)明確項目公司轉讓其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的條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批准

明確項目公司需要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批准或備案的合同,並列於附件10。並明確上述合同批准或備案的程序。同時,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合同的批准並不免除項目公司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解釋規則

(1)明確本協議包括的文件內容。

(2)明確本協議構成雙方對項目的完全的理解,並且取代雙方以前所有的有關項目的書面和口頭聲明、協議或安排。

(3)明確本協議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確如果本協議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轄權的仲裁庭或法院宣佈為無效,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確特許期內本協議及附件1相對於其它協議的優先順序。

(6)明確執行本協議需要的一些解釋。

第三十條 爭議的解決

(1)明確對於產生爭議時,組織協調機構友好解決的方式和程序。

(2)明確在不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情況下,通過專家組的調解時,專家組的組成、調解程序和費用等。

(3)若雙方未能通過協調機構友好解決或通過專家組的調解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或如果對專家組的決議提出異議時,進行仲裁解決的機構。

(4)根據仲裁協議(附件15),明確雙方將協議或附件項下的同一實質性問題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解決程序合併等事宜。

(5)明確通過司法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的可能性。

(6)明確雙方應在爭議解決期間繼續履行其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7)明確本條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

(注:爭議解決方式只能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中的一種)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條 其他條款

(1)明確雙方在本協議項下各自獨立的責任、義務及債務。

(2)明確本協議項下的通知應採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確一些對於協議條款不視為棄權的行為。

(4)明確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對於任何司法管轄權下對其自己或其財產或收益所具有的訴訟、執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權豁免,同意不請求主權豁免並特此不可撤銷地放棄上述主權豁免。

(5)明確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6)明確項目公司根據本協議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請獲得的各種執照、許可和審批,均應向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交複印件備案。

(7)規定協議文本的文字和數量。

第十二章 附 件

附件1污泥供應與結算協議

附件2技術規範與要求

附件3項目公司建設和運營範圍

附件4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提供的設施與服務

附件5建設、運營和維護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計劃

附件6技術方案

附件7融資方案

附件8項目公司的初始股東名單

附件9所需的執照、許可及批准

附件10需預先批准的合同清單

附件11保險

附件12終止補償金額

附件13項目公司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書格式

附件14特許經營權授予方法律顧問的法律意見書格式

附件15仲裁協議

附件16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17運營與維護保函格式

附件18供電購電協議(在利用污泥發電的情況下)

本協議由願受其法律效力約束的雙方經正式授權的代表在其簽字下注明之日簽署本協議,以昭信守。

特許經營權授予方: 項目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日期: 日期:

污泥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2

1、合同雙方

特許者:Q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營業執照註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被特許者:(以下簡稱乙方)

營業執照註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為明確雙方在特許經營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2、特許方式和內容

2.1乙方自願申請加盟Q公司,由甲方授予特許經營權後,乙方開辦特許企業。特許企業名稱:(以下簡稱特許企業)登記註冊地:法定代表人:職務:特許企業性質:經營地址:郵政編碼:

2.2甲方向乙方授予特許經營權並提供管理體系。

2.3管理體系即有價值的專用的商名、商標、建築風格、培訓體系、財務體系、和專有技術。它的核心內容是商標及其經營管理標準和技術質量標準。

2.4特許企業的經營範圍。

3、特許經營權益費及保證金

3.1本合同訂立前,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繳納特許經營加盟費萬元。3.2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按特許企業總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甲方交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

3.3本合同訂立前,乙方須向甲方繳納萬元保證金。合同期滿後甲方將保證金退還乙方。若乙拖延繳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甲方有權用保證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後,必須在日內將保證金補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補足保證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不再退還保證金。

3.4乙方須在本合同訂立後是內將特許經營加盟費和保證金匯至甲方指定賬户。

3.5自特許企業開業之日起,乙方應在每月結束後的是內,將該月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匯至甲方指定賬户。

3.6甲方賬户所在地為:

4、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提供開辦特許企業所需的證明材料。

4.2為特許企業提供技術骨幹人員上崗前的專業培訓,並定期進行再培訓。4.3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內提供《特許經營管理手冊》(簡稱《手冊》)。手冊屬甲方所有,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或特許企業不得擴大使用。

4.4有權向特許企業指定配送Q公司專用物品、原料及工具。4.5有權以各種形式隨時對特許企業的服務質量和商品質量進行檢查、督導、鑑定和考核。在業務指導中,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管理和技術問題。

4.6有權檢查和審核特許企業經營活動的財務狀況。

5、乙方及特許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5.1乙方負責辦理開辦特許企業所需的一切手續及特許企業經營所需流動資金。為特許企業落實建築面積為平方米的經營場所(餐位設計不得少於個),並掃甲方要求對經營場所進行裝修改造,使其達到甲方驗收標準,具備特許企業的開業經營條件。

5.2乙方在特許企業開業前派送其有關人員接受“Q公司培訓中心”的培訓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訓證書後方可上崗

5.3乙或特許企業發生重大變動時,如更換法定代表人、增減註冊資金,必須在日內通知甲方;特許企業改變經營場所或經營範圍,應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5.4乙方應保證特許企業按甲方的《手冊》內容及有關規定進行特許經營管理。5.5乙方不得在特許企業之外使用特許權,不得將特許權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5.6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資料進行宣傳活動,並不得在特許企業以外的產品和服務中使用Q公司標誌。5.7乙方及特許企業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甲方競爭對手的產品和服務,必須銷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第三方生產的符合甲方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6、特許企業的管理與財務核算制度

6.1特許企業應執行甲方《手冊》規定的管理制度、規範標準。

6.2特許企業應執行國家制定的餐飲服務業財務會計制度和甲方有關特許企業的統一記帳方式。6.3乙方應按月將特許企業所有經營項目的總營業收入及真實的財務報表於次月日前報甲方予以備案,乙方不得少報、虛報、漏報。

7、甲方派出人員甲方根據需要向乙方派出經理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名,派出人員的權利義務關係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8、商標使用

8.1僅在合同中,下列詞語的定義如下所述:“商標”指甲方註冊登記的各項商標和/或任何同該商標有關的其他標識或特殊標記。

8.2甲方是註冊商標合法所有人(以下簡稱商村),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月內,乙方應與甲方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乙方應保證特許企業遵守特許經營權的有關規定。

8.3乙方及特許企業由於自身經營管理責任,發生服務質量、產品(商品)質量問題,致使甲方商標信譽受到損害時,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8.4乙方及特許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擴大商標的使用範圍,不得以任何方式製作和使用與本合同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標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在其他國家、地區提出註冊該商標的申請。

8.5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及特許企業不得在特許企業以外使用甲方商標專用商品,或進行有損於甲方名義的任何活動。

9、保密

9.1乙方及特許企業應將《手冊》及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資料所含內容列為機密,並使其處於保密狀態。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及特許企業不得複製、記錄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給他人。9.2乙方及特許企業承諾在整個合同期內和合同期滿後年內,不將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識、經營方法等為了其他人、組織、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10、保險乙方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為特許企業的財產及僱員投保,保險合同應報甲方備案,保險費由乙方承擔。

污泥處理廠特許經營協議書 篇3

近年來,特許經營在我國的發展趨勢是越來越火熱,業內人士迫切希望瞭解特許經營合同的有關內容,以便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知道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特許經營合同是由一名特許人分別與多名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而特許人為了統一運作的需要,又希望與不同的受許人訂立的合同能夠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來説,特許人與受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時均採用特許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下面我們就某一國際知名連鎖企業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為例作一簡要介紹。 

這是一份餐飲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樣本開頭部分的內容是關於一些基本事實的陳述,包括特許人與受許人雙方的基本情況、簽約時間和地點、受許人向特許人作出的總體承諾等等。當然,不同的合同會有不同的風格,為了強調爭議的解決方式,該樣本便將爭議解決的總體原則也置於基本事實的陳述部分中。樣本的正文部分是協議約定,共有二十條。

1、第一條是關於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約定。 首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又具體分為標準費、受許人增開餐館的折扣費用、延期費、附屬店面費、老受許人與新受許人另開新店的增加費、轉讓費等。

2、第二條是關於合同存續期間須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約定。 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確定為銷售額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條是關於特許人授予受許人某些權利的約定。如使用特許人的管理系統和操作手冊的權利、對特許人管理系統中改良技術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權、對於特許人的品牌作有限地與餐館有關的其他使用。

4、第四條是關於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訓、諮詢、協助與指導等)的約定。

5、第五條約定受許人的各項義務。共15款,各款內容如下:  

第1款約定經營場所的租賃事宜。經營場所既可以由特許人向出租人租賃後再轉租給受許人,也可以由受許人直接從出租人處租賃。如採用前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特許人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而與房主無關,在受許人嚴格履行轉租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房主與特許人發生任何因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致使受許人遭受損失,受許人可向特許人要求賠償;而如果採用後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於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房主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如果受許人違反租賃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訴涉及特許人的品牌而使特許人遭受損失,則特許人可向受許人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2款約定受許人的經營活動應當始終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所有必要的手續並承擔費用;遵守操作手冊要求和建議的規格、標準和步驟,並隨操作手冊的更新和改進而作適時調整和修改,符合特許人的質量控制標準;不得透露或允許他人複製操作手冊的內容。  

第3款約定受許人自行承擔經營活動產生的一切税費,以及按特許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險項目。

第4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在合同關係存續期間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類似的經營活動,以及違反此項規定時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第5款約定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式。  

第6款約定受許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向特許人報告銷售情況,並按規定的方式在受許人的系統中記錄銷售和經營情況。  

第7款約定特許人有權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即可到受許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受許人的經營狀況並檢查、審核複印受許人的各種記錄。  

第8款約定對於受許人低報銷售額的懲罰性措施。  

第9款約定廣告費的支付方式。

廣告費在特許經營中並非一個簡單的問題。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都不願意承擔廣告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如果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廣告費,而受許人眾多,是否每個受許人都能保質保量地提供服務而不影響廣告宣傳還很難説,況且廣告費數額十分巨大,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勢必存在困難;而如果讓受許人來承擔廣告費,宣傳的是特許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資,能否起到促銷的效果、獲得回報還很難説,有時甚至還會因特許人自己品牌的價值不高而使得廣告投資成為一種浪費,因此如果讓受許人承擔廣告費,他們也會心存疑慮。  

本合同中所採用的一個兩全之計就是由特許人和受許人約定設立一個廣告基金賬户,受許人從每週的銷售額中提取約定的比例作為廣告費匯至廣告基金賬户上,至於具體的廣告方式則由特許人根據廣告基金賬户上的數額與廣告商協商而定。這樣一來,特許人和受許人都不必事先準備大量資金用於廣告宣傳,而且受許人對於廣告費的支付也採取了一種不需要本錢也不承擔風險的方式。如果受許人的經營狀況好,則付出的廣告費相應的就多,反之則少。不過採取這種方式的問題是,如果特許人將廣告基金賬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資金挪作它用的話,就等於是間接的提高了受許人的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無疑又會侵害受許人的利益。為解決這一問題,受許人可以與特許人在合同中約定對於廣告基金賬户的財務監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許人違反這一制度,受許人有權中止支付廣告基金,特許人還應當向受許人返還廣告基金賬户上未用於廣告宣傳的資金。

第10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將特許人的品牌標誌與“出售”字樣一起使用。該款約定看上去似乎無關緊要,但事實上並非如此。如果消費者誤認為特許人所擁有的品牌是因為經營狀況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響到特許人的商譽,從而給特許人的無形資產造成損失。  

第11款約定受許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須及時。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受許人因欠款而陷入債務糾紛或因欠税行為受到處罰從而損害特許人的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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