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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配套資助項目合同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配套資助項目合同

受理編碼: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配套資助項目合同

立項代碼:

第一條 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甲方)、_____(承擔企業,以下簡稱乙方)、_____(推薦單位,以下簡稱丙方),根據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XX年度第_____批項目計劃、項目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為順利完成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無償資助的_____項目(立項代碼:_____,見附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無償資助項目合同》,以下簡稱國家創新基金合同),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本項目執行期為自_____年_____月至_____年_____月。本項目完成時,項目的總體目標及經濟、技術指標、質量標準見國家創新基金合同。

第三條 本項目實施的階段目標見國家創新基金合同。

第四條 本項目執行期內累計新增投資_____萬元。為支持本項目,在本項目執行期內,除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無償資助_____萬元外,甲方計劃無償配套資助乙方_____萬元;乙方計劃新增投資_____萬元;丙方負責落實配套資金_____萬元。

1、甲方撥款計劃進度:

(1)本合同生效後_____個工作日內撥付首次資金_____萬元。

(2)在項目具備驗收條件,並經甲方審核符合驗收要求後撥付剩餘資金 ____萬元。如甲方認為該項目未具備驗收條件或不能驗收合格,可推遲或不再撥付剩餘資金。

2、乙方資金到位進度:見國家創新基金合同。

3、丙方落實配套資金到位進度:

資金到位時間 落實資金數額

(1)_____年_____月 _____萬元

(2)_____年_____月 _____萬元

第五條甲方撥付資金用於以下方面:

1.

2.

3.

第六條 乙方應對本項目資金的撥入、支出實行單獨核算,對甲方撥入的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條乙方應如實、按時照規定之格式,填報半年、年度資金項目《監理信息調查表》及其他統計報表,並接受甲方和丙方的監督、檢查。丙方應協助甲方對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跟蹤、監管。

第八條 本項目完成後,甲方將組織對本項目進行驗收。乙方、丙方應做好驗收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在本合同生效後5年內,甲方有權因非商業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在政府性會議、報告、文件、統計資料等)使用乙方企業、項目信息。

第十條 本合同的變更、撤消立項、終止按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合同變更、撤消立項、中止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期限內出具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證明。

第十一條甲乙丙三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現乙方違反本合同及有關規定,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後,乙方應進行項目清算,並根據甲方、丙方要求退還部分或全部已撥資金,丙方應督促乙方進行項目清算和退款工作。同時,甲方在今後三年內不再受理乙方的申請。如丙方不能按時、按量落實配套資金,甲方有權停止對乙方後續資金的撥付。

如乙方通過編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甲方資助或將甲方資助款項挪為它用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返還甲方、丙方資助的全部經費,並支付佔用期間的同期銀行貸款的利息,如乙方的違約行為已觸犯刑法時,甲方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各方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三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訂立的附加條款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據《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和《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丙方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合同經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後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合同簽訂之日(甲方簽字日)起,至項目驗收工作完成之日止。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日期:

聯繫人: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日期:

帳户名稱:

開户行:

丙方:(蓋章) 帳號: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或委託代理人): 電話:

日期: 傳真:

聯繫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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