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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合同(通用3篇)

房地產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合同(通用3篇)

房地產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合同 篇1

抵押人_________願將其在建工程作抵押物,以擔保債務按期清償,擔保的範圍為抵押貸款的本息及罰息,經與抵押權人_________協商,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本抵押貸款合同。

房地產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合同(通用3篇)

一、抵押在建工程狀況:_________。

1.坐落位置:_________區_________街路_________衚衕_________號。開工許可證_________號。工程設計總面積:_________平米。

2.建築結構:_________。設計層數:_________。用途:_________。

3.資金來源:_________。計劃批准文號:_________。工程總造價:_________元整。

4.已完成部分:層數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評估現值:_________元整。

5.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_________。使用年限:_________。

6.土地面積:_________。地區類別:_________。

7.土地使用性質:_________土地證號:_________。

8.土地評估現值:_________元整。

9.在建工程及土地總值:_________元整。

二、抵押人將上述在建工程全部/部分,抵押給抵押權人,並將在建工程有關要件:計劃批件、規劃許可證、用地許可證,開工許可證、_________交_________保管。

三、抵押權人同意在建工程評估現值_________%以內提供貸款。貸熬總額為:(幣種: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抵押貸款期限_________個月,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付款方式:_________

四、抵押人保證將該款項用於_________。抵押人同意按本合同所定之貸款利率(年/月利率)_________%支付利息。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或計息辦法,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的規定計息。

五、還款方式:_________。

六、雙方商定,抵押在建工程的保險事宜按以下第_________款辦理。

1.由抵押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費用由抵押人負擔,保險憑證交抵押權人保管。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當抵押工程因保險事由毀損滅失時,抵押權人為該保險賠償金及支配人。保險賠償金如不足清付貸款本息和罰息,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已投保的,填寫下列(1)(2)款)

(1)投保價值:_________元整。

(2)保險期限:_________個月,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雙方再另行約定。

(1)依照法律追回欠款,在欠款尚未追回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對抵押工程及土地使用權提出訴訟保全。

(2)向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對抵押工程及土地使用權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價款,按有關規定依次償還、若不足清償貸款本息及罰息。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若超出所欠貸款本息及罰息,所餘部分返還給抵押人。

七、抵押期內,抵押人必須保證該工程的安全、完整,正常施工。其貸款的使用應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八、抵押期內,未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工程轉讓或以其他交易方式處置。

九、抵押期內,抵押人必須交納有關部門對該工程所徵收的任何税費,並保障該工程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十、抵押權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金額給付貸款的,抵押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實際損失。

十一、抵押人不依約履行本合同任何條款,或逾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抵押權人有權採取以下處置方式:

十二、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更名,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變更。

十三、抵押人還清貸款本息及罰息,並同時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抵押關係即告終止。抵押權人應會同抵押人在十日內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辦理合同註銷手續。

十四、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__等,構成本合同的整體。完整的合同整體方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抵押雙方各執_________份,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存檔一份。

十五、本合同經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登記鑑證方可有效。

十六、特約:_________。

抵押人(蓋章):_________抵押權人(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

經辦人(簽名):_________經辦人(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鑑(公)證意見

經辦人:鑑(公)證機關(章)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鑑(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房地產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合同 篇2

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合同書

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編號: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證編號:

抵押物財產共有人:

身份證編號: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明確責任,恪守信用,訂立本合同,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

第二條:借款期限為 。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條給甲方之日起計算,截止日期按借款期限類推。

第三條:借款用途:不能進行非法活動,否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四條:借款利率為 每月。

第五條:甲方將全部借款金額按照借款人要求分批或一次性發放借款。借款利息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條給甲方之日起計算,借款利息按實際用款金額和用款天數結算,利隨本清。

第六條:乙方自願用位於下面所訴房屋 套作為抵押向甲方,並自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抵押物如下:坐落: ; 產權證號: ;產權人: ;產權類別 ;建築面積: ; 結構:抵押人承諾本抵押物無其他所有權利瑕疵。

第八條: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違約金和實現債權、抵押權的費用。

第九條: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本合同經公證後乙方配合甲方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並將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於甲方保管,如需交納房產税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抵押人在抵押物抵押期間,如要行使抵押物的處分權和其他權利,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借款人如期履行合同,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本息及其他費用後,本合同即告終止。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結清後甲方配合乙方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所有權憑證退還抵押人。

第十二條:乙方如借款期到,未能按期歸還借款或未能按時付息,則應承擔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作為補償;借款期未到期前,在乙方按時付息的前提下,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提前還款,否則應承擔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作為補償。

第十三條: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合同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補充條款: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當事人各持 份,公證處、房管部門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年 月 日

房地產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合同 篇3

抵押權人:

擔保人:

根據《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徐州市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本着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當事人經共同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為了確保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號借款(貸款)合同的履行,抵押人X有限公司願意以其位於XX小區 的合法在建工程抵押給抵押權人,作為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擔保。

第二條 在建工程取得方式、四至界限、使用性質、設施、工程進度狀況、地塊使用期限、相關證件號碼:

第三條 該在建工程經江蘇博文房地產土地評估諮詢估價機構於20xx年 月 日估價,該在建工程價值(人民幣) 元,大寫 。

該房地產出租及他項權設定情況 。

第四條 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以上述在建工程及相關權益作為借款人貸款。貸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後,即按借款(貸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提供抵押(按揭)房地產價值40﹪的抵押(按揭)貸款,貸款額為(大寫) ,約定(按揭)貸款期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條 擔保人同意為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貸款行為提供擔保並另行簽訂書面擔保合同。

第六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為本合同第一條所述借款(貸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息、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税費。

第七條 擔保人為借款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範圍為本合同第六條中涉及的債務及相關税費,擔保期間自抵押登記生效之日起,至貸款人發放的貸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加收完畢之日止。

第八條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由 辦理 保險,保險期不得短於抵押貸款期限。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第一受益人。

第十條 抵押權人未按約定的期限、金額給付款項的,抵押人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並由抵押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抵押人經營損失。

第十一條 在抵押(按揭)期間,抵押房地產由抵押人佔管,抵押人應當維護房地產的完好,並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在抵押貸款期間,未徵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房地產不得轉讓、出租、改變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

第十三條 因抵押人的過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擔保債務的,抵押人必須及時另行提供房地產或增加擔保。

第十四條 抵押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等變更的,變更方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變更後的當事人繼續享有相應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五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已設定抵押的房屋及徵用其使用範圍內土地使用權,視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 實行產權調交換的,以交換所得房地產或以其他房地產重新設定抵押權。

(二) 實行作價補償的,應當重新設定抵押物或者先行清償債務,否則抵押權人享有拆遷補償的權利。

第十六條 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為無效,

抵押人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 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 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 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 抵押人違反規定或合同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 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八條 擔保人在接到貸款人要求其履行還款擔保通知後日內,應當清償借款人所欠貸款人的債務,貸款人有權將借款人所欠債務從擔保人帳户中扣收。擔保人有權向借款人追償所支付的債務。

第十九條 抵押權人申請中止處分的,以中止處分抵押房地產。 第二十條 同一抵押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人的,抵押房地產處分時,須通知其他抵押權人或利害關係人。

第二十一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依下列順序分配:

(一) 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二)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税費;

(三)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及相關費用,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

上抵押權時,以登記的先後順序受償;

(四)支付擔保人代抵押人支付的有關費用;

(五)剩餘價款交還抵押人;

第二十二條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係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終止之日起三十日(港、澳、台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抵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抵押人將上述房地產權利證明交 保管 第二十四條 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地產存在共有、產權爭議或者被查封、抵押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有違反本合同條款,給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餘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雙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第二十六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向抵押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二)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由當事人簽署,到睢寧縣房產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以中文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壹式伍份,當事人及登記機關各壹份。合同及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抵押雙方在合同期滿清償債務後,應當協助對方到縣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抵押登記。

抵押人: 借款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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