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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擔保合同(精選23篇)

質押擔保合同(精選23篇)

質押擔保合同 篇1

出質人:

質押擔保合同(精選23篇)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質權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出質人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的財產質押,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質押擔保範圍

本質押擔保合同擔保範圍為主債權及利息、出質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_____和訴訟費)。

質押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條?質押動產及孳息

1、質物名稱:

質物數量:

質物質量:

質物所在地:

2、評估價值: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元,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元。

3、質押期限自設定質押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4、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準。

5、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6、質押的效力及於質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

7、合同中未對質物產生的孳息歸屬明確約定,孳息的所有權屬出質人,但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條?質押物權屬

1、出質人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2、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3、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第四條?_____

1、出質人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_____。財產_____的第一受益人為質權人。_____單證由質權人代為保管。

2、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_____、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出質人承擔。

3、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_____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質押財產,存入質權人指定的賬户,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五條?出質人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

1、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2、出質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4、出質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5、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質人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質押權等情況而給質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質權人支付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質權人損失的,出質人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質權人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出質人存款賬户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六條?質權人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

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2、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5、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6、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7、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8、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9、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10、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質權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出質人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主合同履行期間出質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質權人債權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_____)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八條?質權人依法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利息;

3、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數額、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九條?聲明及保證

出質人:

1、出質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質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_____機構、_____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出質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出質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出質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質權人:

1、質權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質權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_____機構、_____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質權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質權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質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員會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_____、_____,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四條?質押合同效力

1、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2、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質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質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質押擔保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甲、乙雙方簽訂的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號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的門面房出租經營權作為質押,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甲方願意向乙方提供質押擔保,依照我國《合同法》、《擔保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合同條款作如下約定:

第一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本人在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是完全的、有效的,本合同項下的出質權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本合同為主合同提供質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依法可以設定權利質押;設立本合同的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第二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及數額

本質押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乙方依借款合同向甲方借出的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 甲方質押權利擔保的範圍

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以及實現質權的費用和其它的應付費用。

第四條 出質權

本合同項下用於出質的權利為出質人在_________的門面房出租經營權,權利期限為:_____個月,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五條 質權的實現

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或乙方提前收回借款時未受清償的部分,乙方有權與甲方協商,依法行使門面房出租經營權,收益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以及實現質權的費用和其它的應付費用。乙方依本合同處分權利時,甲方應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饋贈、轉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分。

在質權受到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甲方有義務通知並協助乙方免受侵害。

乙方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甲方應當在原質押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甲方償清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後,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質押權,並從處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1)甲方不按本質押項下合同規定,如期償還貸款本息,利息及費用。

(2)甲方的家庭財產總額已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依法轉讓主債權的,應及時通知甲方。

償清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乙方應將剩餘部分返還給甲方。

第八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當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如因甲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甲方應在原抵押擔保範圍內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本合同經甲、乙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以及實現質權的費用和其它的應付費用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甲方仍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擔保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是所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經雙方簽章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及借款合同擔保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質押擔保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質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基本賬户開户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基本賬户開户行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質權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  為保障實現編號為_________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債權,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定期存單(以下簡稱存單)項下權利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質押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本合同為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  

第一條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金額、利率和期限  

1.擔保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長期)貸款,本金為(幣種)_________(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利率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款合同上述情況有變化的,以借款憑證為準。  

第二條 質物  

1.保證  

(1)本存單項下權利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  

(2)本存單不存在瑕疵、爭議、轉質、申請掛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訴訟、但栽種等情況;  

(3)本存單上設定的質權未超出存單的現值;  

(4)已完成與質押有關的審批手續,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提供與質押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2.存單情況  

(1)存單種類_________,帳號_________,金額_________(質物清單及存單原件附後)。  

(2)存單户名_________。  

(3)存單期限_________。  

3.存單現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存單現值由甲乙雙方商定。如有爭議,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4.質押率為百分之_________,存單現值與質押率的乘積不得小於擔保債權。在本質押書有效期內此定期存款發生轉期,則轉期後的定期存單即自動替代已作質押的定期存單。  

第三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乙方為實現質權而發生的費用(含乙方律師費等)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第四條 存單的開立與確認  

1.甲方於本合同簽訂前,向乙方提前交開户證實書、預留印鑑或密碼、委託乙方開具或申請開具存單的委託書等有關文件;  

2.乙方憑上述文件負責開具或申請開具存單和單位定期存單確認書;  

3.存單簽發行出具單位定期存單確認書時,應確認存單真實有效,並保證在質押期間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單掛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請,同時,應保證乙方質權的實現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存單的移交與保管  

1.甲方應將存單和單位定期存單確認書等權利憑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終止時。  

2.乙方應妥善保管存單及預留印鑑和密碼。因保管不善致使其滅失、毀損或泄密的,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質押的費用  質物的評估、保管、提存和質押公證、鑑定等質押費用及實現質權的費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承擔。由乙方代繳的,甲方授權乙方從其賬户直接扣收。  

第七條 質押的效力  

1.本質押書為不可撤銷的,只要上述貸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費用尚未還清,本定期存款質押書將繼續有效。  

2.押期間,甲乙雙方及有關

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存單,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請掛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3.質押期間,質權人對質押存單再轉讓或者質押的無效。  

4.質押期間,甲方必須處分存單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後,其所得價款應向乙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

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5.質押期間,存單所產生的法定利息作為質物的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於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甲方約定的

第三人提存。  

6.存單有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處分存單,並將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甲方約定的

第三人提存。  

7.存單期限先於貸款期限屆滿的,乙方可以在貸款期限屆滿前提前兑現,並與甲方協議將兑現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者向與甲方約定的

第三人提存。  

8.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以質押方式提供新的擔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9.因存單所徵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質權的實現  

1.質押期間,甲方和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經發生停業整頓、解散(撤銷)、破產、關閉等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或代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或採取停止發放貸款,並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或將存單兑現或提前支取從而提前實現質權。  

2.貸款期間,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義務,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貸款,並提前收回貸款措施時,乙方有權在債權未受到清償時提前實現質權。  

3.期限(含展期)屆滿,乙方債權未受清償的,乙方有權將存單兑現或提前支取,從而實現質權。所得價款不足清償的,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  

4.存單的兑現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只能在兑現日期屆滿時兑現款項。  

5.貸款按次分期歸還的,如果某期應還款項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的,乙方有權將存單兑現或提前支取,所得價款直接用於清償該期應還款項,剩餘部分可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

第三人提存。  

6.乙方對存單享有優於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受償權。  

7.甲方採取其他方式清償擔保債權的,須經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 質物的返還  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甲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的,乙方應當返還存單。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隱瞞存單爭議、申請掛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偽造、變造權利憑證,或涉及訴訟、仲裁等其他嚴重情況危害質權實現時,應向乙方支付擔保債權數額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並且,乙方有權採取停止發放貸款,並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從而提前實現質權,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等其他補救措施。  

2.發生存單毀損或滅失,乙方應及時申請補辦或申請掛失,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3.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時實現質權的,甲方應承擔妨礙清除前擔保債權數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就超過部分向乙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第十二條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甲方保證,發生存單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時,由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支付方式為甲方主動支付乙方賬户,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等有關各方發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時,本合同對其繼受人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展期或債權轉讓,無需經過甲方同意;甲方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 借款合同項下債務轉讓,須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免除債務轉讓後的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在乙方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追償。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不因甲方財務狀況發生變化、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等發生變化或甲方簽訂的其他任何協議或文件而無效。  

第十九條 質押期間,甲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發生變更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存單移交乙方佔有,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擔保債權全部清償之白終止。  

第二十一條 聲明和保證  

1.雙方保證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雙方保證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雙方保證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二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三條 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1.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違背專屬管轄或國際慣例的情況下,應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甲乙雙方在協商、訴訟或仲裁期間,對不涉及爭議的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仍須執行。  

第二十五條 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採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説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第二十六條 合同附件  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

質押擔保合同 篇4

質權人(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址):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出質人: 法定代表人: 證件種類: 證件號碼: 住所(地址): 基本賬户開户行: 賬 號: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鑑於: (以下稱“借款人” )和質權人(貸款人)簽訂了陝農信 借字[ ] 第 號借款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 元,出質人願意以其提供的質押財產為借款擔保。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質標的

1.1 出質人提供的質押財產是

動產 □匯票 □存單 □倉單 □公路收費權 □股權 □其它: 。 質押財產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質物(動產或權利憑證)清單”(以下簡稱“質押物清單” )為準。

1.2 《質押物(動產或權利憑證)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並不作為質權人對質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質權人行使質押權的任何限制。

第二條 擔保責任

2.1 出質人擔保範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它費用。

2.2 出質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質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鑑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

第三條 質物的移交

3.1 本合同項下質物(動產或權利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應於 年 月

3.2 借款人履行主債務後,質權人應當憑收押憑據及時將該質物(動產或權利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返還出質人。

第四條 出質人的陳述

4.1出質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質人為自然人的),或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4.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 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4.4 出質人對質物享有完全所有權或獨立處分權,若質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5 質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第五條 出質人承諾與保證

5.1 不以任何方式處分質物包括轉讓、贈予、設定擔保物權等。

5.2 質物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時,應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並按質權人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5.3 質權人認為質物價值減少或有減少可能的,出質人應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另行提供擔保。

5.4 質物非因質權人保管不善給質權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5.5 瞭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同意借款人按《提款申請書》説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於借款人可以循環借款和還款,借款人可能出現借新還舊情況,保證人同意借款人借新還舊。

5.6 在不增加出質人責任的前提下,允許貸款人與借款人變更借款合同的條款。如果借款合同條款的變更,增加了出質人的責任,出質人在原合同條款約定的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不因借款合同條款的變更而免除出質人的責任。

第六條 質權人承諾

質權人承諾妥善保管質物,若因質權人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毀損,質權人在貸款歸還後30日內向出質人賠償。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7.1 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1)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一《借款憑證》項下的全部或部分貸款及相應利息;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

(3)出質人為非自然人的,發生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申請或被申請宣告破產;出質人為自然人的,發生失蹤、死亡。

7.2 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後所得的價款按如下處理: (1)優先償還已到期的債務;

(2)借款人有尚未到期的債務時,清償後的餘額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户,債務到期時,質權人有權扣劃該款項。

7.3 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後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後尚有不足的,出質人對不足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拍賣、變賣質物之日起兩年。

7.4 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後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後,超出部分歸出質人所有。 7.5 如協議以質物抵償債務,一切過户費用及各種税費均由借款人或出質人承擔。

7.6 出質人出質的有價證券、倉單、提單等兑現或提貨日先於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現或提貨。

7.7 出質人同意:被擔保的債權同時受其它擔保合同擔保的,質權人有權自行決定行使權利的順序,質權人有權直接行使質權而無需先行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質權人放棄在其他擔保合同下的擔保物權或其權利順位或變更擔保物權的,出質人仍按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不免除任何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出質人在本合同中作虛假陳述或質物有瑕疵沒有充分説明,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8.2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合同辦理公證的,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即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還款,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2 未辦理公證的,本合同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解決方式為:

□ 提交 仲裁委員會裁決。 □ 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成立和生效

10.1 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後生效。出質人為自然人的,簽字生效。

10.2 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關條款無效時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0.3 本合同各條款效力獨立。部分條款無效,其餘條款繼續有效。 10.4 無論任何原因導致本合同質押部分無效或合同有效但約定質物的質權未設立、無效的,出質人對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 附 則

12.1 出質人已認真閲讀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特別是劃線部分已充分協商和了解,對合同條款無異議/

12.2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借款人、擔保人、公證機關、質物登記機關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解釋權歸貸款人所有,貸款人的解釋為最終解釋。

質權人(貸款人)(公章) 出質人(公章/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質押擔保合同 篇5

質權人(甲方):_________

出質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條為確保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權利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

第二條乙方出質的權利由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利清單載明,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本質押合同擔保的範圍為借款合同項下的本金_________(大寫)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計收的複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實現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第四條乙方承諾:

(一)以合法享有的權利出質,出質行為真實、合法;

(二)將出質的權利憑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移交甲方佔有。

第五條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出質的權利。若甲方同意乙方處分該權利,乙方應在處分該權利後十日內將所得的價款(酬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作為出質財產存人甲方指定的賬户。若甲方認為乙方處分出質的權利所得價款(酬金)明顯低於該權利的價值,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出質的有價證券的兑現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兑現。其價款可作為出質財產存入甲方指定賬户、或提前清償乙方所擔保的債權、或繼續購買債券出質擔保。

第七條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的,乙方授權甲方兑現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權利,並以所得優先受償。

第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現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權利,並以所得優先受償:

(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又無人代其履行債務,或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絕履行償還借款的;

(二)乙方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

(三)甲方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時,借款合同項下韻債權未能實現或者未能全部實現;

(四)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

第九條本合同生效後,借款人與甲方協議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應事先取得乙方書面同意。若乙方同意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項下質押的權利辦理過出質登記,由乙方按有關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合同項下甲方的債權得到足額清償;

(二)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實現了質權的;

(三)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的約定實現了質權的;

(四)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實現了質權的。

本合同因前款(一)被終止時,甲方應在三十日內將質押權利憑證交還乙方。本合同因前款(二)、(三)、(四)終止時,若甲方以處分質押權利所得價款受償後尚有剩餘的,應在三十日內將其返還乙方。

第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甲方實現質權造成損害的,應向甲方支付借款餘額_________%違約金;如果由於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乙方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一)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約定;

(二)隱瞞出質的權利存在共有、權屬爭議或其他不利於乙方的情形;

(三)妨礙甲方實現質權。

第十二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_________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本合同自質押權利憑證移交甲方佔有之日起生效;質押權利依法應辦理出質登記的,本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質權人(蓋章):_________出質人(蓋章):_________

質押擔保合同 篇6

質權人(以下稱甲方)

名 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户銀行: 賬 號:

電 話: 傳 真: 郵 編:

出質人(以下稱乙方)

名 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户銀行: 賬 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

電 話: 傳 真: 郵 編:

根據甲方與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借款協議》(以下簡稱主合同)的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為確保主合同中甲方的有關權益,現乙方以其有權處分的(依法有權處分的) (以下稱質押物)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現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保證及聲明

一、 乙方保證自己是本合同項下權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該權利不存在所有權方面的爭議。

二、 向甲方提供權利質押反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三、 乙方保證設立本合同項下權利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依法可以設定質押,也無其他設定質押權的情況。

四、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以致不足以擔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項費用

時,將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其他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五、 乙方保證每年度依法進行營業執照年檢,並在其營業執照有效期滿之前,續辦工商登記手續。

第二條 質押反擔保範圍

一、 主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證義務所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費用、損失等;

二、 主合同中約定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損失費用以及擔保費本息等;

三、 實現債權的費用(如:實際發生的律師代理費、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資產評估費、資產過户費用、交通費、打印費、差旅費等)。

第三條 質 物

一、質物事項

(一)名稱:

(二)數量、質量:

(三)狀況:

(四)所有權歸屬:

(五)其他:

二、如果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除基金份額和股票外,其他股權應當註明:

出質人 出質的股份為人民幣 ,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出質人 出質的股份為人民幣 ,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出質人 出質的股份為人民幣 ,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出質人 出質的股份為人民幣 ,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出質人 出質的股份為人民幣 ,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乙方以股權出質的應取得 各股東的書面同意,並將股東會同意質押的決議及出資證明書交甲方保管,同時還須出具乙方股權出質已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的證明。

三、質物的質押價值依據雙方認可的 出具的《評估報告》,評估價值為 ,也可依據雙方認可的權利憑證上標明的價值,價值

四、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並不作為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條對質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甲方行使質權的任何限制。

五、乙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後即日內將質物的權利憑證和相關有效證明及資料經甲、乙雙方確認後,由乙方交與甲方保管,雙方商定移交事項如下:

第四條 質押登記

一、權利質押需登記的,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三日內,由乙方提請到有關質押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三、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的,甲乙雙方應到有關質押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四、債務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質權的實現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或債務履行期限未滿但甲方已代償的,或依據本合同第七條第一、二款之約定,甲方與乙方協議將乙方出質的權利憑證兑現價款受償或提存,也可與乙方協議以質押的權利折價、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所得的價款受償或提存;協議不成的,甲方可請求人民法院將權利憑證兑現或提存或將質押的財產權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受償或提存。

二、質權人對質押的權利處置所得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質押反擔保債權的範圍為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擔保範圍。質物處分後,其款項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三、如果是股權轉讓,出質人各自股權依本合同轉讓給質權人或質權人指定的第三人,屆時,本合同自動作為股權轉讓合同,合同涉及到的股東會質押決議自動作為股東會同意轉讓決議。但當質權因質押標的的股權為零或零以下負數而消滅時,終止股權轉讓,乙方對本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反擔保範圍應以其他財產給甲方清償。

四、出現特別情況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甲方有權依法處分該質物。

五、甲方依據上述約定處分質押的權利時,乙方(關聯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關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權利憑證及其所有權的有效資料。

二、 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服務、鑑定、評估、登記、過户及訴訟的費用。

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質押的權利做出贈與、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再質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處分。但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的轉讓、許可他人使用的除外。乙方轉讓、許可他人使用質押權得所得的價款,應當向債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向甲方提存。

四、 在本合同生效後,乙方如發生分立、合併、股份制改造等變更情形,應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

五、 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乙方有義務通知甲方並協助甲方免受侵害。

六、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項費用時,將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新的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七、 積極配合甲方及資產評估機構,做好質押期間對質押權利監督和再評估工作

八、 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一)乙方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二)經營範圍及註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

(三)破產、停業停產、歇業、解散;

(四)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五)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

(六)權利權屬發生爭議;

(七)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發生上述(一)至(四)項的情形時,應提前七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發生上述(五)至(七)項中任何一項情形的,應在事後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九、 乙方清償了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反擔保範圍的全部款項後,有權要求甲方協助辦理解除本合同項下質押。

十、 對出現本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約定的任何一種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證做到與甲方協議對質押財產直接進行拍賣、變賣或折價處置。

十一、 其他: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 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處分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權利,並從處分後的價款中優先受償或提存:

(一)債權人依據法律法規或借款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已由甲方代乙方清償的,甲方有權提前處分質物的權利;

(二)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停業停產或宣告解散、歇業或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三)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擔保貸款利息或擔保費,或甲方雖未代償但乙方未能清償到期貸款本金或利息,或乙方未能履行擔保物權所擔保的任何其他債務;

(四)已對乙方啟動或即將啟動破產或清算程序;

(五)其他擔保物權人已對該擔保物權所及乙方的擔保財產啟動或即將啟動執行程序或者扣押乙方擔保物以實現留置權;

(六)乙方違反擔保合同的約定,在其正常經營活動之外未經授權轉讓擔保物權所及的財產,或乙方違反擔保合同的規定在擔保財產上為另一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

(七)乙方有其他危及擔保物權安全情形。

二、因不能歸責於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甲方權利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相應的擔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乙方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三、有權要求乙方協助防範避免質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如第三方侵害發生,甲方有權提起訴訟排除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將本合同項下質押的權利轉讓、贈與給第三人的,其轉讓、贈與行為無效,甲方仍可對質押的權利行使權利。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將本合同項下質押的權利再設立任何形式質押,其質押行為無效。

六、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項費用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提供其他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七、甲方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的權利所得,不足以償還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的,甲方有權依法另行追索;償還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甲方將剩餘部分還給乙方。

八、在乙方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甲方應通知乙方,並協助乙方辦理解除本合同項下的質押。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動產質權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權利質權自乙方將權利憑證移交於甲方佔有時設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完畢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到有關部門辦理完畢出質登記時設立,至清償了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和其他費用,同時又清償了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質押反擔保範圍內的全部款項之日終止。

二、 本合同獨立於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無效,乙方仍應承擔本合同項下質押反擔保的相關責任。

三、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補充、修改、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九條 約定的其他條款

一、 乙方應及時、全面、準確地向甲方披露其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乙方不履行上述信息披露義務及其關聯方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併可能對乙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產生不利影響的,甲方有權採取本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救濟措施:

(一)乙方的關聯方財務狀況惡化;

(二)乙方或其關聯方被司法機關或税務、工商等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立案查處或依法採取處罰措施;

(三)乙方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控制或被控制關係發生變化;

(四)乙方的關聯方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

(五)乙方的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中異常變動或涉嫌違法犯罪行為而被司法機關依法調查或限制人身自由;

(六)乙方關聯方發生的可能對乙方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本條中的關聯方是指:

(一)乙方直接或間接地控制的其他企業,或直接或間接控制乙方的其他企業,以及與乙方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其他企業;

(二)乙方的合營企業;

(三)乙方聯營企業;

(四)乙方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受乙方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本條中的其他詞語與 《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相同詞語具有同樣含義。

二、 其他:

第十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的雙方義務和責任不因任何一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財力等狀況改變,或任何一方與其他單位簽訂任何協議、合同、文件的無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發生合併、分立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如發生合併、分立等變更情形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條中作虛假保證與聲明,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五款和第四條、第六條約定的,甲方除要求乙方依約定履行外,還可要求乙方按所獲擔保貸款總額的 支付違約金。若因此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乙方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三、 如因乙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生效或無效,乙方應在原質押反擔保範圍內賠償甲方

四、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當事人均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按擔保貸款總額的 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並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並且甲乙雙方均可直接採取訴訟程序維護各自權益。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提 示

甲方已提請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乙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乙方確認了所有條款。

第十四條 文 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各送 備案。

本合同附件: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質押擔保合同 篇7

出質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質權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出質人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的財產質押,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質押擔保範圍

本質押擔保合同擔保範圍為主債權及利息、出質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質押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若出質人和質權人對質押擔保範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出質人應當對上述全部債權承擔責任。

第二條 質押動產及孳息

1、質物名稱:

質物數量:

質物質量:

質物所在地:

2、評估價值: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元,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元。

3、質押期限自設定質押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4、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準。

5、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6、質押的效力及於質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

7、合同中未對質物產生的孳息歸屬明確約定,孳息的所有權屬出質人,但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條 質押物權屬

1、出質人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2、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3、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第四條 保險

1、出質人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質權人。保險單證由質權人代為保管。

2、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出質人承擔。

3、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質押財產,存入質權人指定的賬户,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五條 出質人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

1、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2、出質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4、出質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5、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質人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質押權等情況而給質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質權人支付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質權人損失的,出質人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質權人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出質人存款賬户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六條 質權人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

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2、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5、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6、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7、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8、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9、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10、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質權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出質人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主合同履行期間出質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質權人債權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八條 質權人依法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利息;

3、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數額、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九條 聲明及保證

出質人:

1、出質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質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出質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出質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出質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質權人:

1、質權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質權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質權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質權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質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四條 質押合同效力

1、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2、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質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質權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質押擔保合同 篇8

甲方(出質人):

經營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聯繫人:

聯繫方式:

乙方(質權人):

經營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聯繫人:

聯繫方式:

為保障實現編號為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債權,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權利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質押擔保。

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債權的種類、金額、利率和期限

一、被擔保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短期/中期/長期)貸款,本金為(幣種)(大寫:);(小寫),利率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況有變化的,以借款憑證為準。

第二條質物

一、甲方保證

1、本質物項下權利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

2、本質物不存在瑕疵、爭議、轉質、申請掛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訴訟、仲裁等情況;

3、本質物上設定的質權未超出質物評估價值;

4、已完成與質押有關的審批手續,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5、提供與質押有關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二、質物情況

1、質物名稱:,編號,數量(質物清單及權利憑證或有效證書原件附後)。

2、質物有效期限:。

三、質物評估價值為人民幣(大寫)(小寫)。

質物評估價值由甲乙雙方商定。

如有爭議,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四、質押率為百分之,質物評估價值與質押率的乘積不得小於擔保債權。

第三條質押擔保的範圍

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乙方為實現質權而發生的費用(含拍賣費、乙方律師費等)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質押擔保,清償以其他費用、損害賠償金、違約金、罰息、複利、利息、本金的順序來償還。

第四條權利質押的登記與記載

一、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甲乙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共同到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二、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為公司其他股東或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為股東以外的借款人出質的,甲方須辦理將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的有關事項,乙方有權核查記載事項並取得必要的記載證明,甲方對此應提供足夠的協助;

三、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甲乙雙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共同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第五條質物的核押

質物需要由簽發銀行等有關第三方簽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質物真實有效並保證不接受申請質物掛失或提前支取的書面證明,同時,第三方應保證質權的實現及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質物移交與保管

一、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向乙方移交權利憑證原件、權利證書原件及與登記、記載有關的文件。

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權利憑證、權利證書及與登記記載有關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終止時,保管費為人民幣(大寫):(小寫),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乙方應妥善保管質物。

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將質物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擔保債權而返還質物。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質物毀損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質押的費用

質物的評估;保管、提存、運輸和質押登記、公證、鑑定等質押費用和質物的折價、拍賣或變賣等實現質權的費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承擔。

由乙方代繳的,甲方授權乙方從其賬户直接扣收。

第八條質押的效力

一、質押期間,甲乙雙方及有關第三方不得轉讓、出租、許司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請掛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二、質押期間,質物所產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隨附於債權證書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為質物的組成部分。

金錢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於清償擔保債權;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雙方協議,以該孳息變價的價款優先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應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擔保貸款的利息,擔保貸款的本金。

以知識產權出質的,若出質的知識產權到期出質人承諾續期,續期的費用由出質人承擔,具體執行由乙方予以配合。

三、質押期間,甲方必須轉讓、許可他人使用或處分質物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後,其所得價款應向乙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

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以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

四、質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物取得的收益,作為本質物的組成部分共同擔保債權的實現。

五、質押期間,非因乙方原因如發生自然災害、被盜竊、被搶劫等造成質物毀損、滅失或價值明顯減損的,乙方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損失情況,並依法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補救不成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或提前清償擔保債權。

因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金,作為質押財產,乙方有權優先抵償所擔保債權,不足以抵償部分,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六、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

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甲方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七、質物兑現或者提貨期限先於貸款履行期限屆滿的,乙方可以在貸款履行期限屆滿前兑現或者提貨,並與甲方協議將兑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擔保債權或者向與甲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以質押方式提供新的擔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執行。

九、因質物所徵收的一切税費均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質權的實現

一、質押期間,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經發生停業整頓、解散(撤銷)、破產、關閉等情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或採取停止發放貸款,並(或)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而提前實現質權。

二、質押期間,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義務,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貸款,並(或)提前收回貸款措施時,乙方有權在債權未受到清償時提前實現質權。

三、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乙方債權未受清償的,甲方應在乙方送達書面通知的日內,與乙方協議折價轉讓或由乙方委託有關中介機構拍賣、變賣質物,從而實現質權。

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繼續清償。

四、貸款按次分期歸還的,如果某期應還款項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的,乙方有權依法處分全部或部分質物。

五、乙方對質物享有優於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受償權。

六、甲方採取其他方式清償擔保債權的,須經乙方書面同意。

第十條質物的返還

貸款期限(含展期)屆滿,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甲方提前清償擔保債權的,乙方應當返還質物。

甲方應及時收回質物。

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權向第三方提存質物,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隱瞞質物共有、瑕疵、爭議、轉質或申請掛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偽造、變造權利憑證,或涉及訴訟、仲裁等其他情況嚴重危害質權實現時,應向乙方支付擔保債權數額百分之的違約金,並將質物恢復到乙方認可的原狀,或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

並且,乙方有權採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從而提前實現質權,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等其他補救措施。

二、發生質物毀損或滅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及時通知甲方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三、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時實現質權的,甲方應承擔妨礙清除前擔保債權數額每日萬分之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就超過部分向乙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第十三條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甲方保證,發生質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時,由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本合同項下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支付方式為甲方主動支付乙方賬户,乙方有權從甲方賬户直接扣收。

第十五條甲乙雙方或(和)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等有關各方發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時,本合同對其繼受人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六條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展期或債權轉讓,無需經過甲方同意;甲方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

第十七條借款合同項下債務轉讓,須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免除債務轉讓後的擔保責任。

第十八條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項下當事人的,在乙方實現質權的,有權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追償。

第十九條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或解除、甲方財務狀況、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等發生變化或甲方簽訂的其他任何協議或文件而無效。

第二十條質押期間,甲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自(質物移交乙方佔有/出質登記/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至擔保債權全部清償時終止。

質押登記機關要求明確質押期限的,質押期限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項下或展期協議項下貸款期限屆滿後年止。

第二十二條其他約定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條爭議解決方式

一、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違背專屬管轄或國際慣例的情況下,應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甲乙雙方在協商、訴訟或仲裁期間,對不涉及爭議的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仍須執行。

第二十四條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採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説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三、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頁無正文,為簽章頁)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籤於:籤於:

質押擔保合同 篇9

質權人(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電話:傳真:郵編:

出質人(乙方):

住所(地址):

電話:身份證號碼:

根據甲方與(以下簡稱借款方)簽訂的號《委託擔保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保證人為借款方的人民幣元銀行融資提供擔保。現乙方自願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以下簡稱權利質權標的)為借款方向甲方提供質押反擔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權利質權標的

百分之的股權,出資額為萬元。

第二條權利質權標的質押價值

甲乙雙方均認可,該權利質權標的質押價值為:元。

第三條乙方質押反擔保的範圍包括:

一、委託擔保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證義務所代借款方償還的全部款項,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費用、損失等;

二、委託保證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趙全及質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評估費、追償人員的差旅費、文印費、質押物的運輸費、質押物過户費、過户應繳納的各項税費等)以及他費用和損失等。

三、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將本合同項下的質押物轉讓或再質押給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質押物的,其行為無效,甲方仍可對質押的質押物行使權利;任何第三人對甲方在本合同向下的權利產生侵害,甲方有權提起訴訟。

第四條質押期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條乙方作為本合同中的出質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聲明及保證:

一、乙方保證自己是本合同項下的質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二、乙方保證本合同項下的質押物不存在所有全方面的爭議;

三、乙方保證本合同項下質物質押及將來的轉讓不會受到任何法律限制;

四、乙方聲明:在本合同簽字前未對本合同項下的質押物做出過任何處分,特別是未設立過任何抵押、質押,該質押物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權利;且依本合同約定的解除質押前,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對質押物轉讓或再質押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質押物。

五、乙方聲明並承諾其沒有亦不進行任何有可能是質押權人受到損失和使質押物減值的作為或不做為;

六、乙方聲明自願簽訂本合同,且覺有所有必要的權利和授權簽署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後七日內,乙方必須配合甲方辦理完畢質押登記手續,取得質押登記證明文件,並將質押事宜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無論合同原因逾期,都視為乙方違約。辦理質押登記所需費用均由乙方承擔。未辦理完畢質押登記之前,甲方有權拒絕履行《委託擔保合同》項下的提供擔保的義務。

第七條乙方違反第七條約定導致甲方對質押物不能享有質押權的,乙方應對借款方全部欠款向甲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並甲方可要求乙方按權利質權標的的質押價值的10%支付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的義務或保證的,應按權利質權標的的質押價值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並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八條質權的實現

在甲方按照委託擔保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代償義務後10天內未受乙方清償的,甲方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權利質權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該質物。

權利質權折價或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門繼續向乙方追償。

第九條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向上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甲方加蓋公章,乙方簽字後生效。乙方向甲方交付股權證並在股東名冊記載。如甲方要求,應當辦理公證,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任何有關本和他能夠的補充、修改、變更需經雙方同意並訂立書面協議。

本合同簽訂地為甲方所在地。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份,送備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蓋章或簽字)

年月日

質押擔保合同 篇10

股權質押反擔保合同

出質人(以下簡稱甲方):

質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鑑於

1、甲方根據 公司與貸款人 銀行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合同編號: )以及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 (以下稱保證合同,編號: ),乙方就主合同項下的債務為 公司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甲方持有 公司 %的股權;

為確保乙方擔保債權的實現,甲方願意為乙方提供股權質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權利、義務,依據《公司法》、《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1.1甲方系根據中國法律設立的 公司的股東,持股比例為 %,有權簽訂本協議並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之義務,並且已經適當地採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動授權簽署本協議。

1.2甲方已經根據中國法律和 公司的章程、合同對 公司履行了出資義務,其對本協議項下任何及所質押股權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權和權利,並免於任何其他人基於對質押股權的所有權、質押權、質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利益而提出的權利主張;

1.3在簽署本協議之前,在質押股權之上甲方沒有設立或允許設立任何擔保權利,並且在質押期間甲方已經並將在任何時候享有對所質押股權的合法所有權,並不再在質押股權上設定任何新的擔保權利。

1.4 除非經質乙方同意,甲方不轉讓或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質押股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1.5沒有針對質押股權和/或 公司的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懸而未決或有這樣的威脅。

1.6甲方保證,已向乙方真實披露了 公司的財務狀況,並擔保 公司在本協議第四條確定的期限內不出現虧損情況。

1.7 甲方承諾,一旦 公司在本協議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出現虧損情況,甲方將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財產向乙方提供反擔保。

1.8 甲方承諾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財產保險費、登記、保管、過户、公證等費用。

第二條 質押物

2.1 甲方將其對 公司享有的 %的股權(以下簡稱"質押股權")及其派生的權益全部質押給乙方,作為對乙方擔保債權實現的反擔保。

2.2 派生權益,係指質押股權份下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收益,必須解入乙方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帳户內,作為本質押項下貸款償付的保證。

第三條 質押反擔保範圍

3.1 乙方代 公司向貸款人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強制執行費)等;

3.2 公司應向乙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代償資金佔用費以及乙方為實現質押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評估、登記、保險、保管、鑑定、公證、處置質押物等的費用)等;

第四條 質押權的存續期間

4.1 質押權的存續期間至本合同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質押權存續期間隨之中斷。

第五條 出質登記

5.1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辦妥股權質押登記手續,並將出質登記文件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 出質權利憑證的移交

6.1 甲方出質權利的權利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原件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甲方交付給乙方保管(如出質證明書等)。當 公司按期還貸後,乙方應及時將權利憑證和相關資料歸還給甲方。

6.2 在工商部門辦理股份出質登記前,甲方應向乙方提供 公司同意將股權出質的承諾;在工商部門進行出質登記後三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股權出質事項已記載於 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證明(由 公司加蓋公章)。

第七條 質押權的實現

7.1質押權實現的條件依法律規定確定。

7.2乙方在行使質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甲方協商對出質股權進行折價以抵償甲方所欠債務或對出質股權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條 處置出質股權後清償順序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處置出質股權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8.1實現出質股權的費用及乙方代 公司償還貸款所發生的費用;

8.2乙方代償的全部債務,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強制執行費);

8.3保證合同以及本合同項下的違約金、賠償金;

8.4代償資金佔用費,從乙方代償次日起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

8.5補償上述款項後,剩餘部分返還甲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甲方在本合同項下對乙方作出的任何陳述或保證(1.4款除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實質方面是或被證實是錯誤或誤導,甲方首先應承擔違約責任 元,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用全額予以賠償。

9.2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將出質股權進行再質押或轉讓或作出任何其他傷害乙方在本協議項下質押權利的處置,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擔保、賠償損失,並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股權。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0.1 本合同經甲方簽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0.2 主合同、《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以出質股權對於被保證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擔保責任。

10.3 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4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11.1當事人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引起糾紛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附則

12.1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被保證人及登記機關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借款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質押擔保合同 篇11

甲方(質權人):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乙方(出質人):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乙方願意以其所有的車輛就甲方與(借款人)於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擔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甲、乙雙方現就該擔保事宜,經平等、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質押物

乙方提供的質押車輛的詳細情況以其向甲方提供的《質押物交付憑證》為準。(質押物交付憑證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條 質押物的質押價值:

該質押車輛賬面價值為___元,評估值為_____元,現甲、乙雙方商定質押車輛的質押價值總額為____元。

第三條 質押物的清點、登記

1、本合同簽署前,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核查質押車輛。質押期間,該質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正本、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本、車輛購置税收據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簽訂後,乙方將車輛交付甲方保管。

第四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甲方為實現《擔保借款合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調查取證費等。第四條質押權的實現

在甲方與(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到期後,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以質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質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後所得的價款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繼續追償。

第五條 通知

1、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傳真發送,發送日即視為送達乙方日期,地址:___郵編:___傳真:

2、乙方上述地址或傳真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次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傳真不準確或其變更後未依約通知甲方,致使甲方無法發送傳真或發送信件被退回的,則甲方發送通知之日仍視為送達乙方日期。

第六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中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七條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2份。

2、不論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與他人(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簽訂的其他反擔保協議有效與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質押擔保合同 篇12

出 質 人:____

質權代理人:____

債券發行人:____

第一章 總 則

根據 之規定,為了確保丙方 債權的實現,甲方願意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物,為丙方向債券持有人融入資金所形成的債務提供質押擔保。

第二章 定 義

第一條 債券發行人__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的金融機構,即丙方。

第二條 特種金融債券__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債券發行人發行的用於清償證券回購債務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出質人__即本合同項下甲方,指以其所擁有的資產作為質押物為發債機構發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進行擔保的第三人。

第四條 質權人__指丙方發行的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全部債券持有人。

第五條 質權__指在質押民法典律關係成立後,當債券發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債務時,乙方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質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六條 質押物價值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或乙方確認的評估機構評定。

第三章 甲方聲明及保證

第七條 甲方作為本合同中的出質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聲明及保證:

1.甲方保證自己是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權利不存在所有權方面的爭議;

3.甲方保證設立本合同項下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簽字前未對本合同項下權利做出過任何處分,特別是未設立過任何質押;

5.根據《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特種金融債券託管回購辦法實施細則》之規定,乙方作為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與甲方簽訂本合同,在債券發行人不履行清償義務時,債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質權,也可委託其他人行使質權,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辯。

6.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以致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將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其他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7.甲方保證每年度依法進行營業執照年檢,並在其營業執照有效期滿之前,續辦工商登記手續。

第四章 乙方聲明

第八條 乙方作為本合同項下質權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聲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其轉讓行為無效,乙方仍可對質押的權利行使權利;

2. 任何第三人對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產生侵害,乙方有權提起訴訟;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再設立任何形式質押,其質押行為無效;

4. 債券發行人清償債務後,乙方應通知登記機關解除質押登記;

5.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及時提供其他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第五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第九條 本合同項下的被擔保的主債權是指

第十條 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和 提供的抵押資產,共同擔保

第六章 債券發行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第十一條 債券發行人應在債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償還債券本金及相應利息。

第七章 質押擔保的範圍

第十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債券本金、利息、罰息、應支付給乙方的託管費用、實現質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八章 被質押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係指:____

第十四條 本合同的登記地為:上海XX公司 。

第十五條 經甲、乙、丙三方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被質押權利價值為人民幣 ____元

第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所有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憑證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權利憑證的移交

第十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登記有關文件,甲方應根據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 被質押權利的處分

第十八條 乙方在處分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時,有權採取如下方式:

1.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質押的權利進行折價、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轉讓費、許可費等並優先受償。

2.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將出質人質押的權利憑證,兑現價款,以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處分權利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二十條 乙方對本合同項下被質押權利的處分權利包括部分處分權和全部處分權。

第十一章 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所有權的有效資料。

2. 甲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評估、公證、登記、過户、財產保險、鑑定、保管和審查本合同項下增加或變更資產的律師服務等費用。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做出贈與、轉讓、再質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處分。

4. 在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5. 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甲方有義務通知乙方並協助乙方免受侵害。

6. 在債券發行人清償了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全部債務後,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項下的質押。

7.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將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新的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8. 積極配合乙方及資產評估機構,做好質押期間對質押資產監督和再評估工作。

第二十二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並從處分後的價款中代理質押權人優先受償: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宣告解散、破產或歇業;

(2) 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而債券發行人未依約歸還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

(3) 債券發行人與第三人發生訴訟,法院裁決債券發行人敗訴,導致債券發行人存在無力向乙方清償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的可能性;

(4) 出現使乙方在本次特種金融債券項下的債權難以實現或無法實現的其他情況。

2.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及時提供其他資產,直至足以擔保丙方發債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3.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協助以避免質權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 為保證債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權在質押期間對質押資產狀況進行監督,並組織評估機構對質押資產進行再評估和出具評估意見。

5. 乙方處分本合同項下權利的所得,不足以償還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的,乙方有權依法另行追索;償還本合同質押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乙方應將剩餘部分退還給甲方。

6. 在甲方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後,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乙方應通知甲方和有關登記機構解除質押。

第二十三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丙方應協助甲、乙雙方辦理質押資產登記手續。

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項下權利時,丙方應按乙方要求給予協助。

3. 在乙方或其他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訴訟以實現質押權時,應給予協助。

4. 丙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質押資產狀況的説明,如質押價值變化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並配合甲、乙雙方對質押資產進行調整,包括更換或增加抵(質)押資產。

5. 對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關質押材料的真偽負有審查義務。

6. 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項下其他義務。

第十二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丙三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的變動而對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造成影響。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給債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損失時,丙方負有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甲方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債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1. 隱瞞被質押的權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立質押等情況的;

2.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關完備手續和真實資料的;

3. 未經乙方同意擅自處分被質押的權利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條 不可抗力指訂立本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造成的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須作一定修改補充的,甲方保證任何改變將不會免除或減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影響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權益。

第十四章 質押登記

第二十八條 甲、乙、丙三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權利質押登記手續。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則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並 後,到有關證券登記機構辦理權利出質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合同後,並由三方共同到登記機構辦理有關變更手續;在書面合同達成並至登記機構辦理變更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質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 附 件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為複印件):

1. 公司董事會決議;

2. 公司營業執照;

3. 上海XX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記證明書;

4. 上海XX公司動態餘額查詢表;

5. 中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

6. 新XX公司股票帳户;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證券登記機構和 各執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出 質 人:____

質權代理人:____

債券發行人:____

年月日

質押擔保合同 篇13

動產質押擔保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開户金融機構: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出質人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的財產質押,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質押擔保範圍

本質押擔保合同擔保範圍為主債權及利息、出質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質押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若出質人和質權人對質押擔保範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出質人應當對上述全部債權承擔責任。

第二條 質押動產及孳息

1.質物名稱:_________。

質物數量:_________。

質物質量:_________。

質物所在地:_________。

2.評估價值: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元,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元。

3.質押期限自設定質押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4.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準。

5.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6.質押的效力及於質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

7.合同中未對質物產生的孳息歸屬明確約定,孳息的所有權屬出質人,但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條 質押物權屬

1.出質人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2.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3.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第四條 保險

1.出質人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質權人。保險單證由質權人代為保管。

2.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出質人承擔。

3.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質押財產,存入質權人指定的賬户,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五條 出質人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

1.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2.出質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4.出質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5.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質人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質押權等情況而給質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質權人支付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質權人損失的,出質人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質權人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出質人存款賬户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六條 質權人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

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2.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5.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6.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7.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8.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9.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10.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質權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出質人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主合同履行期間出質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質權人債權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八條 質權人依法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利息;

3.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數額、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九條 聲明及保證

出質人:

1.出質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質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出質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出質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出質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質權人:

1.質權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質權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質權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質權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質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四條 質押合同效力

1.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2.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質人(蓋章):_________

質權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質押擔保合同 篇14

合同編號:  出 質 人(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户金融機構及帳號:  質 權 人(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為確保 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 元,貸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 甲方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將質押財產交付乙方佔有並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 元。  

第五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大寫) 元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貸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於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質押期間,乙方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乙方的過錯導致質押財產的價值減少,應當: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後,乙方向甲方賠償;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乙方的賠償責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債務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條 甲方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

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

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質押財產,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户,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 非因乙方過錯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  

第十四條 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兑現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

第九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賬户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質押擔保合同 篇15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甲方以其持有的______________公司的股權作質押擔保事宜,經協商一致,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本協議所擔保的債權為:

1、為甲方因履行與乙方簽訂的《合資經營合同》而對乙方產生的所有債務提供擔保;

2、為公司因履行與乙方簽訂的《產品經銷合約》而對乙方產生的所有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條質押協議標的

質押標的為甲方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普通股股,包括但不限於該等股權應得紅利、孳息及其它收益。

出質股權應得紅利、孳息及其它收益歸甲方所有,標的公司的大股東取得相關收益時,視為乙方同意等比解除甲方相應收益的質權,該款項應及時支付給甲方。

第三條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日在標的公司股東名冊上辦理出質股份的登記手續,並將股權憑證背書轉讓交給乙方保管。

本協議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乙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向標的公司辦理變更或者註銷出質登記手續。

乙方應妥善保管股權憑證,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股權憑證滅失或毀損的,應當對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本質押項下所擔保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乙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甲方應當立即向乙方返還股權憑證。

第四條未經甲方同意,甲方不得為擔保自己的債務,以質押標的轉質於自己的債權人,若有違反,該轉質行為無效,且甲方應當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對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依據法律規定以及第六條約定處分質押標的,並從所得款項中優先獲償債權:

1、甲方或公司任意一方在《合資經營合同》、《產品經銷合約》中約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而未履行義務的;

2、甲方違反與乙方簽訂的《合資經營合同》中的約定,對甲方利益造成實質損害的;

3、甲方或公司任意一方被宣告解散或被提起破產申請的。

第六條質權的行使:

本協議第五條第1項或第2項情形發生,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履行義務人,並催告其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履行義務人在收到乙方的催告後______日仍不履行義務,亦不與乙方協商的,乙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方式處分質押標的。

質押標的的處分方法得由乙方徑行決定,處分質押標的所得款項,依乙方選定之內容及順序抵償債務。如處分質押標的所得價金抵償後仍有餘額,乙方將即交還甲方。

對於質押標的之處分,甲方委託乙方為全權代理人,並以本協議為授權之證明,在質押存續期間,甲方不得撤銷委託。甲方如未能清償其與乙方間之任一債務時,乙方得依法將質押標的拍賣或變賣,或以其它方式處分,甲方茲同意對處分之方式及價格絕無任何異議,且拍賣或變賣或處分質押標的所須之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擔。

第七條本協議效力及於甲方之各受讓人、受託人、破產管理人、財產管理人、重整人及清算人,但非經乙方事前以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其依本協議所生之權利或所負之義務。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如需轉讓質押標的,須經乙方書面同意,並應將轉讓所得款項優先清償乙方的債權或向與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條甲方向乙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甲方是質押標的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將質押標的質押給乙方;乙方在將來行使質權時不會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實上的障礙;甲方簽訂和履行本協議,目前和將來都不會使甲方違反它作為一方的任何協議或它須遵守的法律、法規及任何有關政府批文、許可或授權。

2、質押標的在本協議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質權、其它擔保權利或任何其它類似權利。

3、除非乙方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將不:轉讓或以任何其它方式處置或者試圖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置質押標的;直接或間接造成或允許在質押標的上設立任何擔保權益。

4、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或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不能對質押標的作任何可能致使其價值減少的改動。

第九條本協議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除非雙方另行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第十一條本協議所約定之義務以標的公司登記所在地為履行地。本協議及本協議設定之權利質權,應適用英屬羣島法律之規定。

第十二條本協議文本及履行相關之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提交裁決解決。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用。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

質押擔保合同 篇1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出質人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質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出質人的財產質押,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質押擔保範圍

本質押擔保合同擔保範圍為主債權及利息、出質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和訴訟費)。

質押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若出質人和質權人對質押擔保範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出質人應當對上述全部債權承擔責任。

第二條 質押動產及孳息

1.質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物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物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物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評估價值: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元,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元。

3.質押期限自設定質押之日起至擔保範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4.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準。

5.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6.質押的效力及於質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佔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於從物。

7.合同中未對質物產生的孳息歸屬明確約定,孳息的所有權屬出質人,但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第三條 質押物權屬

1.出質人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2.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3.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第四條 保險

1.出質人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質權人。保險單證由質權人代為保管。

2.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出質人承擔。

3.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質押財產,存入質權人指定的賬户,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五條 出質人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

1.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2.出質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3.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佔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後,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4.出質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5.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出質人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質押權等情況而給質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質權人支付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質權人損失的,出質人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質權人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出質人存款賬户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六條 質權人權利義務及賠償責任

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2.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5.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6.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7.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8.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佔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9.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後,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10.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質權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出質人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主合同履行期間出質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質權人債權落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八條 質權人依法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利息;

3.清償出質人所欠質權人主債權數額、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九條 聲明及保證

出質人:

1.出質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出質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出質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出質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出質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質權人:

1.質權人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質權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質權人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質權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質權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四條 質押合同效力

1.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2.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質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質權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質押擔保合同 篇17

(    )農銀動質字(    )第    號

出質人(全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全稱):中國農業銀行________

為了確保________(下稱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的《_______》(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障質權人債權的實現,出質人願意為債務人與質權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債務提供質押擔保。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

出質人所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與主合同項下的債權種類及數額相同,主債權種類及數額(幣種及大寫金額)為:__________。

第二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質物處置費、過户費等質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 質物的設定

1.出質人同意以自己所有或依法具有處分權的下列財產_______(詳見動產質押清單)作質物,上述質押清單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質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質物的最終價值以質權實現時實際處理質物的淨收入為準。

第四條 質權的效力

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第五條 質物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項下質物應於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由出質人交付質權人,同時將質物的所有有效證明和權利憑證交與質權人保管。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對質物做出饋贈、轉讓、出售、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質權人同意轉讓、出租、出售質物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本合同有效期內,質物價值非因質權人原因減少的,出質人應當恢復質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4.質權人應當妥善保管質物,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因質權人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毀損、滅失的,質權人負有賠償責任。債務人歸還全部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質權人應當及時返還質物。

第六條 質物的保險

1.質物由出質人在______辦理足額財產保險,並指定質權人為該項保險賠付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合同應經質權人認可,不得有任何限制質權人權益的條款。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應將質物的保險單據正本原件交質權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消保險。如保險中斷,質權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一切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4.質物發生保險責任內的保險事故的,保險賠付金優無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及相關費用,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七條 費用的承擔

質物的保險、鑑定、運輸、保管、登記、公證費用山出質人承擔。

第八條 質權的實現

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有權依法以質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上述“期限屆滿”包括質權人依照主合同的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宣佈

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質權人和出質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出質人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質權人造成經濟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1)隱瞞質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或已經設立抵押等情況的;

(2)未按質權人要求提供有關質物的完備手續和真實資料的;

(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理質物的;

(4)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質權人住所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且交付質物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雙方各持一份,債務人一份,_____份,效力相同。

2.本合同是獨立的、不可撤銷的。即使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出質人仍對債務人應履行義務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提示

質權人已提請出質人對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全面、準確理解,並應出質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質權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出質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出質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質押擔保合同 篇18

質權人(以下稱甲方)

名 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户銀行: 賬 號:

電 話: 傳 真: 郵 編:

出質人(以下稱乙方)

名 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户銀行: 賬 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

電 話: 傳 真: 郵 編:

根據甲方與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借款協議》(以下簡稱主合同)的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為確保主合同中甲方的有關權益,現乙方以其有權處分的(依法有權處分的) (以下稱質押物)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現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保證及聲明

一、 乙方保證自己是本合同項下權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該權利不存在所有權方面的爭議。

二、 向甲方提供權利質押反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三、 乙方保證設立本合同項下權利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依法可以設定質押,也無其他設定質押權的情況。

四、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以致不足以擔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項費用

時,將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其他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五、 乙方保證每年度依法進行營業執照年檢,並在其營業執照有效期滿之前,續辦工商登記手續。

第二條 質押反擔保範圍

一、 主合同中約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證義務所代乙方償還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費用、損失等;

二、 主合同中約定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損失費用以及擔保費本息等;

三、 實現債權的費用(如:實際發生的律師代理費、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資產評估費、資產過户費用、交通費、打印費、差旅費等)。

第三條 質 物

一、質物事項

(一)名稱:

(二)數量、質量:

(三)狀況:

(四)所有權歸屬:

(五)其他:

二、如果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除基金份額和股票外,其他股權應當註明:

出質人 出質的股份為人民幣 ,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出質人 出質的股份為人民幣 ,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出質人 出質的股份為人民幣 ,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出質人 出質的股份為人民幣 ,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出質人 出質的`股份為人民幣 ,佔公司註冊資本的 %。 乙方以股權出質的應取得 各股東的書面同意,並將股東會同意質押的決議及出資證明書交甲方保管,同時還須出具乙方股權出質已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的證明。

三、質物的質押價值依據雙方認可的 出具的《評估報告》,評估價值為 ,也可依據雙方認可的權利憑證上標明的價值,價值為 ,雙方商定質物的權利價值為 。

四、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並不作為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條對質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甲方行使質權的任何限制。

五、乙方應在本合同訂立後即日內將質物的權利憑證和相關有效證明及資料經甲、乙雙方確認後,由乙方交與甲方保管,雙方商定移交事項如下:

第四條 質押登記

一、權利質押需登記的,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三日內,由乙方提請到有關質押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三、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的,甲乙雙方應到有關質押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四、債務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質權的實現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或債務履行期限未滿但甲方已代償的,或依據本合同第七條第一、二款之約定,甲方與乙方協議將乙方出質的權利憑證兑現價款受償或提存,也可與乙方協議以質押的權利折價、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所得的價款受償或提存;協議不成的,甲方可請求人民法院將權利憑證兑現或提存或將質押的財產權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受償或提存。

二、質權人對質押的權利處置所得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質押反擔保債權的範圍為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擔保範圍。質物處分後,其款項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三、如果是股權轉讓,出質人各自股權依本合同轉讓給質權人或質權人指定的第三人,屆時,本合同自動作為股權轉讓合同,合同涉及到的股東會質押決議自動作為股東會同意轉讓決議。但當質權因質押標的的股權為零或零以下負數而消滅時,終止股權轉讓,乙方對本

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反擔保範圍應以其他財產給甲方清償。

四、出現特別情況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甲方有權依法處分該質物。

五、甲方依據上述約定處分質押的權利時,乙方(關聯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關本合同項下質物的權利憑證及其所有權的有效資料。

二、 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律師服務、鑑定、評估、登記、過户及訴訟的費用。

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質押的權利做出贈與、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再質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處分。但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的轉讓、許可他人使用的除外。乙方轉讓、許可他人使用質押權得所得的價款,應當向債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向甲方提存。

四、 在本合同生效後,乙方如發生分立、合併、股份制改造等變更情形,應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義務。

五、 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乙方有義務通知甲方並協助甲方免受侵害。

六、 當本合同項下被質押的權利價值發生變化,不足以擔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項費用時,將按甲方要求及時提供新的資產進行抵(質)押,直至足以擔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項費用的清償時止。

七、 積極配合甲方及資產評估機構,做好質押期間對質押權利監督和再評估工作。

八、 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一)乙方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等;

(二)經營範圍及註冊資本變更、股權變動;

(三)破產、停業停產、歇業、解散;

(四)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

(五)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

(六)權利權屬發生爭議;

(七)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發生上述(一)至(四)項的情形時,應提前七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發生上述(五)至(七)項中任何一項情形的,應在事後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九、 乙方清償了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反擔保範圍的全部款項後,有權要求甲方協助辦理解除本合同項下質押。

十、 對出現本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約定的任何一種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證做到與甲方協議對質押財產直接進行拍賣、變賣或折價處置。

十一、 其他: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質押擔保合同 篇19

合同編號:質押字第__號

質權人:(以下稱甲方)

出質人:(以下稱乙方)

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榮銀橋___年委託字第__號《委託擔保合同》(下稱委託合同)和甲方與榮昌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下稱貸款人)簽訂的榮銀橋___年保證字第__號《保證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擔保人為乙方向貸款人借款萬元[農信社___年借字第__號《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質押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即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上述借款合同約定的並由甲方提供信用擔保的貸款,數額為人民幣佰拾萬元。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反擔保質押財產:

乙方願意以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財產向甲方提供質押反擔保,質押財產由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清單》(附後)載明,該《質押財產清單》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質押反擔保的範圍:

(一)甲方代為乙方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復息、乙方違約金、質押財產保管費和實現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乙方支付給甲方的代償資金佔用費。代償資金佔用費以代償的全部債務為計算基數,從代償後次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浮動50%計算。

(二)委託合同中約定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擔保費等。擔保費按實際擔保期限、擔保額及擔保費率計算。

(三)甲方為實現質押權而產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諮詢費、差旅費等。

五、質押財產移交日期:

乙方將質物及出質的權利憑證於年月日移交給甲方佔有,甲方向其出具接收清單,同時乙方支付給甲方質押財產保管費`元。

六、其他特約事項:

(一)乙方承擔辦理反擔保合同公證和質物評估、登記、鑑定、保險、保養、保管等涉及的費用,其相關產權證書和全部法律文件由甲方保管。

(二)在本合同簽訂之前,乙方應辦理質物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甲方,投保期限要長於擔保期限六個月。質物保險的相關單據由甲方保管。質押期間,若質物發生投保範圍內的損失,乙方同意甲方將取得的保險賠償金按以下原則處理:

1、由甲方存入指定的帳户;

2、如乙方按時足額還本付息,甲方將保險賠償金全部歸還乙方;

3、如乙方未能按時足額還本付息,甲方承擔代償責任後,保險賠償金用於乙方向甲方清償債務。

若甲方認為所取得的保險賠償金不足以擔保其債權,乙方應在15日內另行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質物移交甲方保管後,若非因甲方保管不善出現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情形,乙方應於接達書面通知後15日內提供相應的擔保。

(四)甲方承諾妥善保管質物,若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毀損,在本合同終止後15日內由甲方按市價賠償乙方。

(五)乙方不得隱瞞質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質押權等)。

(六)質物及權利質押財產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由甲方收取。

(七)當甲方代償後而未得到清償時,甲、乙雙方應在甲方代償後的10日內,協商將質押財產折價處理;在前述約定的10日內雙方協商不成的,甲方將按乙方的授權對質押財產予以拍賣、變賣處理,乙方應當積極配合。質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應當首先清償甲方(實際價款為拍賣、變賣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如不足以清償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償;質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清償甲方後的餘款屬乙方所有,清償後15內交付乙方。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併(兼併)、分立、股份制改造或股東發生變化、與外商合資(合作)、破產、歇業、解散等;

2、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3、質押財產的權屬發生爭議;

4、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5、因乙方在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

6、單位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註冊資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第1項情形應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項至第6項情形應在事後三日內通知甲方。

七、本合同終止時,甲方在15日內將質物及其物權憑證交還乙方。

八、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上述擔保貸款金額萬元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榮昌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同時,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抄送貸款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二oo年月日

質押擔保合同 篇20

出質人(甲方):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質權人(乙方):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登記日期:

質押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監製

為確保債務的償還,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_____元,貸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質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權。

第四條 甲方應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質押財產產付乙方佔有並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_____元。

第五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大寫)_____元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貸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質押期間,方有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義務,負責交納專利年費,處理專利糾紛等事務。

第八條 甲方應將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九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質押財產,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户,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十條 非因乙方過錯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甲方應在_____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一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

第十三條 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應先優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四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兑現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至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六條 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賬户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七條 乙方貪污處分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質押財產所需的費用;

(2)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利息;

(3)清償借款人所欠乙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包括罰息)和賠償金等;

(4)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九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應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合同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用於登記備案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質押擔保合同 篇21

合同編號:

質權人(甲方):

地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出質人(乙方):

地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為了確保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自願向甲方提供商標權質押擔保。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民法典》、《民法典》、《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 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

主債權為甲方依所 號、 號、 號借款合同向乙方發放的總金額為人民幣 (大寫 )元整的貸款。

第二條 質押擔保範圍

乙方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質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等)。

實現質押權的費用首先從商標權變現所得中扣除。

第三條 質押權利

3.1 質押權利詳見《質押權利清單》。《質押權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 甲方質押權的效力及於商標權從權利、天然及法定孳息、商標權的代位物,以及商標權毀損、滅失或被徵收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

3.3 《質押權利清單》對價值的約定,不作為甲方處分該商標權時的估價依據,不對甲方行使質押權構成任何限制。

3.4 質押權屬證明和相關資料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後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5 質押權存續期間,乙方應維護商標權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商標權而使其價值產生減損。

3.6 乙方的行為足以使商標權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商標權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四條 質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後10日內甲乙雙方應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質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質押權的實現

5.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權實現質押權:

A、甲方主債權到期乙方未予清償的;

B、發生本合同第3.6條所述情形,乙方未恢復商標權價值或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的;

C、乙方被申請破產或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

D、法律法規規定甲方可實現質押權的其他情形。

5.2 甲方實現質押權時,可將商標權拍賣、變賣後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將商標權折價以抵償債務。甲乙雙方未就質押權實現方式達成一致的,甲方可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商標權。

第六條 乙方陳述與保證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6.1 乙方享有對抵押商標權的完全處分權,商標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存在任何爭議;為甲方提供質押擔保已根據本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獲得所有必需的授權或批准,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

6.2 提供質押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實。商標權依法可以設定抵押,不存在法律上瑕疵。

第七條 乙方承諾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諾:

7.1 無需經乙方同意,甲方可將主債權和質押權轉讓,乙方仍繼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7.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將商標權出租、轉讓、饋贈給任何第三人,並保護商標權不受任何侵害。

7.3 承擔訂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鑑定、估價、登記及其他有關費用。

7.4 甲方質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及時通知並協助甲方免受侵害。

7.5 甲方實現質押權時給予積極配合,不設置任何障礙限制甲方抵押權的行使。

7.6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時通知甲方:

A、章程、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權變動;

B、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被申請破產;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財產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7.7 對甲方發出的書面通知及時簽收。

7.8 甲方主債權存在其他擔保的,不論該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權自行決定實現擔保的順序,乙方承諾不因此而提出抗辯。甲方放棄、變更或喪失主合同項下其他擔保權益的,乙方的擔保責任仍持續有效,不因此而無效或減免。

第八條 甲方承諾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諾:

8.1 對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時所提交的有關文件、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中的未公開信息保密,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8.2 處分質押權利的所得在償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乙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陳述、保證與承諾的,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9.2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條 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

10.1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主債權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10.2 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應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補充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餘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0.3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亦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10.4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締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本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甲方住所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其他

12.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12.2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12.3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質押登記機關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3.1

13.2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質押擔保合同 篇22

甲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訂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經營活動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將該筆款項匯入甲方或者其指定賬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的確認書。

二、借款期限為______年,從甲方出具上述確認書之日起計;利率以______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即為每年______%;如遇國家調整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則雙方之間的借款利率亦作相應的調整;借款期滿之次日,本金隨同所有的利息_________次性歸還給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則以每日_________的比例計算違約金。

三、為上述條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向乙方提供質押擔保,並由甲方於借款收款確認書日簽署之日負責落實辦理將上述股份出質事項記載於___________公司的股東名冊,由_________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記完成的確認書。

四、雙方確認,如果甲方與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結束,則本合同於該結束之日同時解除,此等情況下甲方應於該解除之日起的______________日內歸還所有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仲裁機構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對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質押擔保合同 篇23

(    )農銀權質字(    )第    號

質權人(全稱):中國農業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出質人(全稱):(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確保______ (下稱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的《________》(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出質人願意為債務人與質權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債務提供質押擔保。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

出質人所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與主合同項下的債權種類及數額相同,主債權種類及數額為(幣種及大寫金額):__________

第二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質押權利處置費、過户費等質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  權利質押的設定

1.出質人同意以自己所有或依法具有處分權的下列財產權利________(詳見權利質押清單)作權利質押,上述質押清單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質押權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質押權利的最終價值以質權實現時實際處理質押權利的淨收人為準。

第四條  質權的效力

質權的效力及於質押權利的從權利和孳息。

第五條  權利憑證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項下權利憑證應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出質人交付質權人。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2.出質人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或單位辦理質押登記和其他法定出質手續,並及時將相關登記證明材料正本移交質權人保管。

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押權利轉讓、贈予或許可他人使用。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所獲的轉讓費、使用費等價款,  應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4.質權人應當妥善保管權利憑證。因質權人保管不善造成權利憑證毀損、滅失的,質權人負有賠償責任。債務人歸還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質權人應當及時返還憑證。

5.質押權利價值有明顯減少足以影響質權人實現質權的,出質人應當有相應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押權利,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六條  費用的承擔

質押權利的鑑定、評估、保管、登記、公證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1.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有權依法以質押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上述“期限屆滿”包括質權人依照主合同的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2.質押權利屆滿日先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的,質權人可依法將質押權利變現,所得價款優先用於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交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質押權利屆滿日後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的,質權人可依法在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將質押權利變現受償。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質權人和出質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出質人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質權人造成經濟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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