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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關於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某縣支行,

關於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法定代表人金芝仁,該行行長。

委託代理人賀某,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某,男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

被告謝某,男,

被告尹某,男,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某縣支行(以下簡稱某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慄,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吳春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康菁發、鄧華麗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某縣郵政銀行的委託代理人賀某、被告曾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胡某、謝某、尹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曾某、謝某、尹某於2 01 0年9月2 8日自願成立了聯保小組共同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任一被告自願為原告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放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進購貨物”為由向原告借款10萬元。並簽訂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約定:“年利率為14. 4%,期限為1 2個月;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違約責任等。原告按約向被告曾某、胡某發放了貸款本金10萬元。事後,被告某、胡某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至XX年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罰息)6928.87元,經原告多次派員催收未果,給原告造成催收損失600元。起訴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原告本息合計85625. 05元及後段利息、罰息,支付催收費用600元,由被告謝某、尹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某縣郵政銀行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間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複印件l份,用以證明被告曾某、謝某、尹某為聯保小組成員,相互之間對原告向任一成員發放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原告為催收貸款而支出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2、被告某、胡某出具的《農户/商户聯保小額貸款申請表》複印件1份,用以證明被告某、胡某系夫妻關係,被告胡某書面承諾為曾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事實;

3、《小額聯保借款合同》複印件l份,用以證明XX年9月2 8日,原告與被告曾某、胡某簽訂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約定了貸款本金、貸款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事實;

4、《小額貸款放款單》複印件件1份,用以證明原告於201 0年9月28日向被告發放貸款本金1 0萬元;

5、貸款催收回執單5份和領款憑證1份,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催收債務所產生的開支費用6000元的事實;

6、逾期金額表,用以證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貸款本息情況的事實。

被告曾某辯稱:借款是實,但目前經濟困難,無力償還。

被告胡某、謝某、尹某未作答辯。

被告某、胡某、謝某、尹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作如下確認;原告所提交的證據1、2、3、4、5、6經本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被告某不持異議,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某縣郵政銀行於2 01 0年9月2 8日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雙方約定:乙方成員(曾某、謝某、尹某)自願成立聯保小組,從201 0年9月28日起至2 01 2年9月2 8日止,甲方(某縣郵政銀行)可以根據乙方任一小組成員的申請,簽訂多次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不超過人民幣1 0萬元且聯合小組合計貸款餘額人民幣30萬元內發放貸款,乙方任一成員國自願為甲方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放的貸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甲方與乙方任一成員簽訂借款合同時,不需要逐筆辦理保證手續,乙方其他成員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後二年,借款人申請展期或延期的,聯保小組成員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順延至展期或延期貸款到期後二年,保證範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採取訴訟方式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貸款人為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被告某於2 01 0年9月2 8日與原告訂立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某縣郵政銀行向被告某發放貸款10萬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從2 01 0年9月28日至2 0XX年9月28日,還款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前三個月按月償還當月利息,此後按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若借款人不按期歸還本息的,從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罰息,原告有權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書面承諾對被告曾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發放貸款後,被告曾某僅償還部份貸款本息,至2 0XX年8月28日止,被告某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87元,原告為催收逾期貸款本息,支出費用6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屆滿前,原告某縣郵政銀行是否有權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並支付催討費用;2、被告謝某、尹衞國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原告某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簽訂的《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原告貸款本息顯屬違約,原告有權依照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被告某尚未到期的貸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約償還原告貸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員向被告催討,所花費的催討費用600元,被告某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關係,該債務發生在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被告某、胡某共同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保證責任的債務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履行債務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簽訂的《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

被告謝某、尹某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承諾對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謝某、尹某理應對被告曾某、胡某所應承擔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某、尹衞國在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某縣支行貸款本金78696.18元,至XX年8月28日的利息6928. 87元,支付催討費用600元,從2 0XX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罰息按原、被告約定的利率另行計算至本判決所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止。

二、被告謝某、尹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謝某、尹某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XX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負擔。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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