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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貸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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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貸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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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請 注 意 為了維護您的利益,請您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閲讀如下注意事項: 1. 您已閲讀本合同所有條款,並已悉知其含義; 2.您已確保提交給銀行的有關證件及資料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3.您已確認自己有權在本合同上簽字, 並知悉簽署本合同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4.您已確知任何欺詐,違約行為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您將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自願簽訂並依約履行本合同; 6.請您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需要您填寫的內容. 如您對本合同還有疑問之處, 您可在簽署之前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級分支機 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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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 借款人: 見本合同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抵押權人,質權人): 見本合同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見本合同第二十七條 抵押人:見本合同第二十七條 出質人:見本合同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協商一致, 訂立本合同並承諾嚴格履約. 本合同由借貸條款,擔保條款,違約責任條款,其他約定條款和特別簽訂條款等內容組 成. 借 貸 條 款 第一條 借款用途 見本合同第二十八條. 第二條 借款金額 見本合同第二十九條. 第三條 借款期限 見本合同第三十條. 本合同所載的借款期限起始日與貸款支付憑證所載日期不一致的, 借款期限起始日 (即 起息日)以首次劃款時的貸款支付憑證所載實際放款日期為準,借款到期日根據借款期限相 應調整.貸款支付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貸款利率,罰息利率 見本合同第三十一條. 第五條 借款的發放與支用 一,除貸款人全部或部分放棄外,只有滿足下列前提條件,貸款人才有義務發放貸款: (一)本合同設有擔保的,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擔保已生效且持續有效; (二)借款人未發生本合同所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有權部門不禁止且不限制貸款人發放本合同項下的借款; (四)借款人已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具體金額見本合同第三十二條; (五)發放貸款的其他前提條件,見本合同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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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用款計劃將本合同項下 借款款項直接劃入該條約定的賬户內. 第六條 計息,結息 貸款利息自劃款之日起計算,按日計息.在計息時,每月的計息天數按本合同第四十三 條約定執行,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間的關係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但貸款人與借款人另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對於本合同項下借款, 貸款人將依照約定的還款法及當期應執行的利率在每期約定還款 日的前一日結計借款人當期應還本金,利息及罰息(如有) .借款人應當在每期還款時限前 足額償還當期應還本息.借款到期後如仍有未償清的本金,利息或罰息的,貸款人將按照與 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結息頻率,在每個約定還款日的前一日結計借款人當期應還本金,利息及 罰息,直至全部應還本金,利息及罰息清償完畢.但對於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 期後如仍有未償清的本金,利息或罰息的,貸款人將按照每月一次的結息頻率,於約定還款 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對日結計借款人當期應還本金,利息及罰息. 第七條 還款 一,還款原則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還款首先用於償還本合同約定應由借款人承擔而由貸款人墊付的 各項費用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剩餘款項按照下列原則償還: (一)對於本金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 借款,或者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借款,按照先還本後還息的原則償還; (二)對於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還息後還本,息隨本清的原則償還. 二,約定還款日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約定還款日見本合同第三十四條具體約定. 三,借款人可以採用委託扣款或櫃面還款方式還款,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第三十四條. (一)委託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權貸款人直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系統開立的個人結算賬 户中扣收應還款項.如該委託扣款賬户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賬户,則該第三人應簽發 授權書,授權貸款人從該賬户中扣收借款人應還款項. 委託扣款方式下,借款人最遲應在每期約定還款日的前一日櫃面營業終了前將當期應 還款項足額存入指定委託扣款賬户內. 借款人未能在約定還款日前一日櫃面營業終了前將應還款項足額存入指定委託扣款賬 户造成借款拖欠的,貸款人有權自約定還款日開始計收逾期罰息和複利,並有權在該期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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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日及此後的任意時間直接從借款人在中國建設銀行系統開立的任何賬户中扣劃應還款 項,但該扣劃並不構成貸款人的義務. 儲蓄存摺, 借記卡扣款結果通過借款人到貸款人營業櫃枱補登存摺方式或打印對賬單方 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發對賬憑證. (二)櫃面還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貸款人指定的營業櫃枱以現金,支票,銀行卡等辦 理還款.對於每一期應還款項,借款人最遲應在當期約定還款日的前一日到貸款人指定的營 業櫃枱辦理還款手續. 借款人未能在約定還款日的前一日足額償還應還款項的, 貸款人有權自約定還款日開始 計收逾期罰息和複利. 若借款人在約定還款日前一日之前,到貸款人指定營業櫃枱足額償還當期應還款項,貸 款人將按照"按日計息"原則將借款人因提前償還當期款項而多還的利息結轉至下期(但貸 款人對該部分多還的利息不計付存款息) 用於抵扣借款人下期應還款項中相同數額的利息. , 四,借款人可選擇以下還款方法之一償還借款: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 (三)按月付息,任意還本還款法(僅限借款期限為 1 年(含)以內的) ; (四)其他經貸款人同意的還款方法. 還款方法的約定見本合同第三十四條. 五,提前還本 借款人提前還本,須提前 30 日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方可提前償還部分 或全部本金.但借款期限在 1 年以內(含 1 年)的,不得提前部分還本. 借款人在還清拖欠款項的前提下方可提前還本.借款人提前部分還本的,還須先結清當 期應還本息.借款人提前償還本金的,貸款人按照提前還本時本合同執行的貸款利率,提前 還本的金額以及當期的實際用款天數計收利息,此前已計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調整. 借款人提前還本,須到貸款人指定的營業櫃枱辦理還本手續. 選擇固定利率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提前還本,貸款人有權收取違約金.選擇浮動利率 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發放後(自貸款實際到賬日起)1 年以上(含 1 年) ,借款人提前償 還部分或全部本金的,貸款人免收違約金;貸款發放後 1 年以內,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 部本金的,貸款人有權收取違約金.借款人申請提前還本時,可同時申請縮短借款期限;申 請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後方生效, 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因此支付一定數額的縮短借款期限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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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金.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第三十四條. 第八條 借款期限,還款方法的變更

對於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借款人可以申請展期或縮短 借款期限,但應事先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批准後,雙方簽訂借款期限變更的相關協 議並辦理相關手續.借款期限變更後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變更之日起,貸款利率, 罰息利率根據新檔次的基準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規則確定(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但已計 收的利息不再調整. 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內可以申請變更還款方法,但應事先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批 準後,雙方簽訂還款方法變更的相關協議並辦理相關手續. 借款人申請變更借款期限或還款方法的,貸款人可以因此要求借款人繳納一定的費用. 第九條 借款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要求貸款人按合同的約定發放借款; 二,有權要求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家庭資產,財務資料,生產經營方面的個人資 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及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應按貸款人要求提供有關個人身份,還款能力及個人信用的資料,保證其向貸款人 提供的有關資料,文件和信息完整,準確,真實,有效,合法; 四,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 五,應向貸款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已支付首付款的證明材料; 六,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歸還借款本息,繳納本合同約定的各類費用; 七,如要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應當書面通知貸款人並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 八,應接受貸款人及其授權代理人通過合理方式對借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九,採用委託扣款方式還款的,借款人應按以下要求確保貸款人有效扣款: (一)提供真實合法的委託扣款賬户資料; (二)按約定將每期還款額足額存入委託扣款賬户中; (三)借款人如變更委託扣款賬户的,應在約定還款日之前 15 個工作日到貸款人指定 的櫃面辦理變更手續; (四)如委託扣款賬户出現凍結,扣劃,變更,餘額不足等情況而造成貸款人無法足額 扣款的,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賬户,或及時補足賬户餘額並向貸 款人申請扣款,或及時到貸款人指定的營業櫃枱還款. 十, 借款人應在知悉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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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一) 抵押財產被列入拆遷範圍, 強制徵用, 強制報廢等可能造成抵押財產滅失情形的; (二)抵押人,出質人與第三人就抵押財產,質押財產(質押權利)發生任何糾紛的; (三)對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產生或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仲裁或行政措施等 的; (四)在借款全部清償前,借款人個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可能對其債務清償能 力造成不利影響的; (五)借款人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企業發生合併,分立,股權變動,增減資本, 合資,聯營等情形的; (六)發生其他對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產生或可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 十一,借款人所購房屋用於抵押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的,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要求及 時辦理所購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權屬證書以及相應的抵押登記手續. 十二,借款人不得將借款用於有價證券,期貨買賣及股本權益性投資. 第十條 貸款人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發放貸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二,應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個人資料予以保密,但中國建設銀行業務需要使用,個人徵 信使用或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應妥善保管抵(質)押權屬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四,有權瞭解,核實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還款能力,個人信用和家庭財務狀況, 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申請,使用有關的資料,文件; 五,有權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以及借款的使 用情況進行調查; 六,有權要求借款人按期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和費用,有權行使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各項 權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各項義務; 七,借款人未按期足額償還其在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在中 國建設銀行系統開立的任一賬户中劃收人民幣或其他幣種的相應款項, 且無須提前通知借款 人.如扣劃款項為外幣,貸款人有權按扣收時中國建設銀行公佈外匯牌價的銀行買入價折算 成人民幣清償借款人應付款項. 如借款人對貸款人還負有本合同項下債務以外的其他到期債 務的,貸款人有權決定將前述扣收款項首先用於清償其他任一筆到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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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 保 條 款 第十一條 本合同採用第三十五條約定的擔保方式. 第十二條 保證條款 一,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 二,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範圍包括本合同第二條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復 利和罰息) ,違約金,賠償金,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項,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與擔 保權利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律師費, 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郵寄費,公告費等) . 三,保證期間見本合同第三十六條的約定. 四,保證條款效力的獨立性 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合同其他條款,合同其他條款不生效,無效或部分無效,被撤 銷,被解除並不影響本條款的效力.如借貸合同關係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全部或部分 無效,被撤銷,被解除,則保證人對於借款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 帶責任. 五,保證責任 (一)如果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或者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宣佈債務提 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履行,或者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保證人應在保證範圍 內立即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 質押,保函等擔保方式) ,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是否為借款人自己所提 供,貸款人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全 部或部分債務,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均不因此減免,貸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證人 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提出任何異議. (三)如果保證人只對本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保證,則保證人同意,即使因借款 人清償,貸款人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本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保證人 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保證範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四)如果保證人只為本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保證,且在其承擔保證責任後本合 同項下的債務仍未獲完全清償,則保證人承諾,其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包括預先行 使)代位權或追償權,不應使貸款人利益受到任何損害,並同意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 於保證人代位權或追償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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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在貸款人債權未被全部清償前: (1)保證人同意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代位權或追償權;如因任何原因,保證 人實現了上述權利,則應將所獲款項優先用於清償貸款人尚未獲償的債權; (2)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如有物的擔保,保證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權為由或任何其他原 因對該擔保物或其處分後所得價款提出權利主張, 上述擔保物及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清償貸 款人尚未獲償的債權; (3)若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為保證人提供了反擔保,則保證人基於上述反擔保而獲得 的款項應優先用於清償貸款人尚未獲償的債權. (五)保證人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如果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利率政 策變化而調整利率水平,計息或結息方式,導致借款人應償還的利息,罰息,複利增加的, 對增加部分,保證人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六)保證人依據本合同償付的任何款項,貸款人有權決定將該款項優先用於抵償貸款 人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七)如有多個保證人為本合同項下債務提供保證的,上述保證人共同對本合同項下債 務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但保證人與貸款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六,保證人的其他義務 如保證人為自然人的: (一)保證人應對借款人借款使用情況(包括用途)進行監督; (二)保證人應如實向貸款人提供其財產情況和個人信用等有關資料,並保證上述資料 的準確,真實,完整與有效;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 擔能力的擔保; (三)保證人發生國籍變更,住所地變更,婚姻情況變動,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 處罰,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糾紛,財務狀況惡化,或者因任何原因喪失或可能喪失擔保能力, 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並按照貸款人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承擔,轉移或承繼, 或者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新擔保; (四)保證人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企業發生合併,分立,股權變動,增減資本, 合資,聯營等情形,保證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且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而減免. 如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一)保證人應對借款人借款使用情況(包括用途)進行監督,並接受貸款人對保證人 資金, 財產和經營狀況的監督; 保證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財務報表等有關信息,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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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並保證其準確,真實,完整與有效;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二)保證人發生承包,託管(接管) ,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註冊資金,投資,聯 營,合併,兼併 ,收購重組,分立,合資, (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 (被) 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 罰款,被註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涉及重 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或者因任何原因喪失或可能喪失擔保 能力,保證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並按照貸款人要求落實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承擔, 轉移或承繼,或者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新擔保; (三)保證人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金或公司 (企業)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並附變 更後的相關材料; (四)保證人保證不存在為籌集資金或其他原因,以借款人的名義向貸款人借款套取銀 行資金的情形. 七,保證人同時為售房人,房地產中介機構等與房屋權屬交易有關聯的個人,單位或其 他組織的,應協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時辦理所購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權屬 證書及相應抵押登記手續. 八,違約責任 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貸款人 有權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保證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保證人提供新的擔保; 3.要求保證人賠償損失; 4.法律許可的其他救濟措施. 第十三條 抵押條款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三十七條"抵押財產清單"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 抵押財產因故換髮新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證書(明) ,導致"抵押財產清單"或者貸款 人收執的他項權利(抵押權)證書或抵押權證明文件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明)或登記機關 的登記簿相關記載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除非抵押人和貸款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抵押財產上因附合,混合,加工,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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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為貸款人債權的抵押擔保, 抵押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辦理必要的抵 押登記等手續. 如果抵押財產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為毀損,滅失,被侵害,價值減少,脱離抵押人 控制,抵押財產權屬發生爭議或權利證書(明)被註銷,抵押人均應立即通知貸款人,並按 照貸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二,抵押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第二條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 ,違約 金,賠償金,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項,貸款人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而發生的相關 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費,拍 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郵寄費等) . 三,抵押登記 本抵押條款簽訂後, 抵押人應在貸款人要求的時限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 續.抵押人應於抵押登記完成之日將抵押財產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正本原件及其 他權利證書交貸款人持有. 四,抵押財產的佔有與保管 (一)抵押人應妥善地對抵押財產進行佔有,保管和維修保養,合理使用抵押財產,維 持抵押財產完好,按時繳納與抵押財產相關的各項税費.貸款人有權對抵押財產進行檢查, 並可要求抵押人將抵押財產權利憑證的正本交貸款人保管. (二)抵押人委託或同意第三方佔有,保管,使用抵押財產的,應當告知該第三方貸款 人抵押權的存在,並要求其保持抵押財產的完好,接受貸款人對抵押財產的檢查以及不妨礙 貸款人實現抵押權.抵押人不因此免除前項中的義務,同時應對該第三方的行為承擔責任. (三)抵押財產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由抵押人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貸款人因 此遭到索賠而承擔了責任,或為抵押人墊付了賠償金,則貸款人有權向抵押人追償. 五,抵押財產的保險 (一)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抵押人應根據有關法律及貸款人指定的險種,保險期限, 投保金額辦理抵押財產的保險.保險人應當具備法定資質和良好信譽. (二)保險單內容應當符合貸款人的要求,不得附有損害貸款人權益的限制性條件.保 險單上應特別註明:貸款人為保險賠償金的優先受償人(即第一受益人) ;變更保險單應經 過貸款人書面同意;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至貸款人指定的賬 户.如抵押財產已保險,但未註明上述內容的,應當對保險單作出相應的批註或變更. (三)抵押人應確保保險連續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險中斷,撤銷,失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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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保險人減免賠償責任,或者不經貸款人同意變更保險單.如果保險期間屆滿時,抵押人 擔保的債權未全部受償的,抵押人應當續保,對保險期間作相應延長. (四)抵押人應於本抵押條款簽訂之日(抵押財產續保的,則為續保完成之日)起五個 工作日內將抵押財產的保險單正本交付貸款人, 並且在貸款人處預留有關保險索賠或保險權 益轉讓所必需的文件. (五)就抵押財產取得的保險賠償金,貸款人有權選擇下列方法進行處理,抵押人應協 助辦理有關手續: (1)經貸款人同意,用於修復抵押財產,以恢復抵押財產價值; (2)按照貸款人要求轉為動產質押或權利質押,用於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3)清償或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4)抵押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的擔保後,由抵押人自由處分. 貸款人與抵押人有關抵押財產保險的約定見本合同第三十七條. 六,第三方妨礙 (一)如果抵押財產被國家徵收,徵用,拆除,沒收,無償收回,抵押人與第三人 就抵押財產發生任何糾紛,或者抵押財產被第三方查封,凍結,扣押,監管,留置,拍 賣,強行佔有,毀損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抵押人應當立即通知貸款人,並及時採取制止, 排除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貸款人提出要求,抵押人應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 新擔保. (二)抵押財產發生前項情形後的剩餘部分仍作為貸款人債權的抵押擔保.抵押人 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或補償金,應存入貸款人指定的賬户.貸款人有權選擇本條五, (五)第(1)至(4)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款項進行處理,抵押人應協助辦理有關 手續. (三)抵押財產被列入拆遷範圍的,抵押人應在知悉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 借款人與貸款人. 抵押人獲得交換產權作為補償的, 抵押人應就交換產權所得的房屋為貸款人在本合 同項下債權重新設定抵押權.拆遷人對抵押人實行作價補償的,貸款人有權選擇本條五, (五)第(1)至(4)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上述價款進行處理,抵押人應協助辦理有關 手續. 七,抵押人處分抵押財產的限制 (一)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 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包括但不限於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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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轉讓,出租(包括原租賃合同到期後續租或修改租賃合同) ,出資,重複擔保,遷移, 改為公益用途,與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 (二)抵押人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處分抵押財產的,處分抵押財產而獲得的價款或其他款 項應當存入貸款人指定的賬户.貸款人有權選擇本條五, (五)第(1)至(4)項約定的任 一方法對上述價款進行處理,抵押人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八,抵押權的實現 (一)借款人未足額履行本合同項下到期債務(包括依照本合同約定被宣佈提前到期的 債務) ,或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貸款人有權行使抵押權利. (二)本條款"抵押財產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抵押財產價值(下稱"暫定價 值",無論是否記載於登記機關的登記簿,均不表明抵押財產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處 ) 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税費後的淨額. 若以抵押財產抵償貸款人債權的, 上述暫定價值並不作為抵押財產抵償貸款人債權的依 據,屆時抵押財產的價值應由雙方協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評估確定. (三)貸款人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支付變賣或拍賣過程中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户費,税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後,優先用於清償抵 押財產擔保的債務,剩餘價款退還抵押人. (四)抵押人與借款人為同一人的,貸款人可以對抵押人的抵押財產之外的財產申請強 制執行,且不以放棄抵押權或必須先處分抵押財產為前提條件. (五)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妨礙貸款人實現抵押權. (六)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 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 ,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不論其他 擔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貸款人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 方同意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抵押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 貸款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抵押人不提出任 何異議. (七)如果抵押人只對本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擔保,則抵押人同意,即使因借款人 清償,貸款人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本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抵押人仍 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範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八)如果抵押人只對本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擔保,且在其承擔擔保責任後本合同 項下的債務仍未獲完全清償, 則抵押人承諾, 其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 (包括預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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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或追償權,不應使貸款人利益受到任何損害,並同意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於抵 押人代位權或追償權的實現. 具體而言,在貸款人債權未被全部清償前: (1)抵押人同意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代位權或追償權;如因任何原因,抵押 人實現了上述權利,則應將所獲款項優先用於清償貸款人尚未獲償的債權; (2)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如有物的擔保,抵押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權為由或任何其他原 因對該擔保物或其處分後所得價款提出權利主張, 上述擔保物及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清償貸 款人尚未獲償的債權; (3)若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為抵押人提供了反擔保,則抵押人基於上述反擔保而獲得 的款項應優先用於清償貸款人尚未獲償的債權. (九)如果本合同項下借貸合同關係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或部分無效,被撤 銷,被解除,且抵押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人,則抵押人對於借款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 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 (十)抵押人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如果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利率政 策變化而調整利率水平,計息或結息方式,導致借款人應償還的利息,罰息,複利增加的, 對增加部分,抵押人也承擔擔保責任. 九,違約及處理 (一)抵押人違約責任 (1)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 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 ○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 ○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擔保; 3 ○要求抵押人賠償損失; 4 ○處分抵押財產; 5 ○法律許可的其他救濟措施. (2)貸款人有權選擇本條五, (五)第(2)至(4)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處分抵押財 產所得價款進行處理,抵押人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3)如果因抵押人過錯導致抵押權未有效設立,或者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者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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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貸款人未及時且充分實現抵押權,且其與借款人不是同一人,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對借 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貸款人違約責任 如果貸款人因過錯遺失抵押人交付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者本合同項下債務清償完 畢, 貸款人不及時返還抵押財產權利證書或在抵押人提出申請後不依法協助辦理抵押登記注 銷手續,抵押人有權相應採取以下措施: (1)要求貸款人承擔抵押財產權利證書的補辦費用; (2) 要求貸款人限期返還抵押財產的權利證書, 或依法協助抵押人註銷抵押財產登記. 第十四條 質押條款 一,出質人以本合同第三十八條"質押權利清單"所列之權利設定質押. 如果"質押權利清單"記載的權利與貸款人實際接受的權利憑證,質權證書或質押證 明文件或登記機關質押登記簿所表明的權利不一致的,貸款人實際接受的權利憑證,質權證 書或質押證明文件或登記機關質押登記簿所表明的權利為質押權利. 若質押權利因故換髮新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證書(明) ,導致 "質押權利清單"或者貸 款人收執的質權證書或質押證明文件與上述新的權利證書(明)或登記機關的登記簿相關記 載不一致的,出質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出質人應以最大的謹慎維持質押權利的有效性和價值, 防止因為超過規定的期限或任何 其他事由導致質押權利失效或貶值.質押權利價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為貸款人債權的質 押擔保. 質押權利的孳息由貸款人收取;孳息作為質押權利的一部分用於貸款人債權的質押擔 保,但應優先用於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 如果質押權利或其項下動產因第三人行為或者自然因素而毀損,滅失,被侵害,價值減 少,或質押權利或其項下動產權屬發生爭議或權利證書(明)被註銷,出質人均應立即通知 貸款人,並應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二, 質押擔保範圍 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 ,違約金, 賠償金,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項,貸款人實現債權和質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 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 證費,送達費,公告費,郵寄費等) . 三, 質押權利的登記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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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需要辦理質押登記(含記載,備案)的,出質人應於本質押條款簽訂後在貸 款人要求的時限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質押登記. 出質人應於質押登記完成當日將質權證 書,質押登記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權利證書交貸款人持有. (二)依法不需要辦理質押登記的,出質人應於本質押條款簽訂後在貸款人要求的時限 內將質押權利的憑證交付給貸款人.依法需要背書的,出質人應在權利憑證上完成背書後交 付貸款人. (三)質權的實現需要第三方履行義務的,出質人應當將質押事實書面通知該第三方. 四,第三方妨礙 (一)國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對質押權利或其項下動產進行註銷,沒收,強制收回,查封, 凍結,扣押,監管,扣劃,留置,拍賣,強行佔有,毀損,出質人知悉後應當立即通知貸款 人,並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如果貸款人提出要求,出質人應提供符合貸款 人要求的新擔保. (二)質押權利發生前項情形後的剩餘部分仍作為貸款人債權的質押擔保.出質人因上 述原因取得的賠償金,補償金,應存入貸款人指定賬户.貸款人有權選擇下列(1)至(4) 項約定的任一方法進行處理,出質人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經貸款人同意,用於修復質押權利項下的動產,以恢復該動產價值; (2)清償或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 (3)按照貸款人要求轉為動產質押或權利質押,用於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4)出質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的擔保後,由出質人自由處分. 五,質押權利先於借貸合同關係項下債務到期 如質押權利存在兑現或提貨日期,並且該日期先於借貸合同關係項下債務到期日的,貸 款人有權在借貸合同關係項下債務到期日之前要求兑現或提貨. 所兑現資金或提取的動產應 存放於貸款人指定的賬户或場所.貸款人有權選擇下列各項方法進行處理,出質人應協助辦 理有關手續: (1)將提取的動產代替質押權利用於質押或抵押; (2)將兑現的資金,或者提取動產進行變賣或拍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清償或提前清償 質押權利擔保的債務,或者按照貸款人要求轉為動產質押或權利質押,用於擔保本合同項下 的債務; (3)出質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的擔保後,由出質人自由處分兑現的資金或提取 的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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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質權的實現 (一)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項下到期債務(包括依照本合同約定被宣佈提前到期的債 務) ,或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貸款人有權行使質權. (二)本合同"質押權利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質押權利價值(下稱"暫定價 值",均不表明質押權利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處分質押權利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税費 ) 後的淨額. 若以質押權利抵償貸款人債權的, 上述暫定價值並不作為質押權利抵償貸款人債權的依 據,屆時質押權利的價值應由雙方協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評估確定. (三)貸款人實現質押權利所得價款,在支付變賣或拍賣過程中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 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户費,税款等)後,優先用於清償質押權利所擔保的債務,剩 餘價款退還出質人. (四)出質人與借款人為同一人的,貸款人可以對出質人的質押權利之外的財產申請強 制執行,且不以放棄質權或先處分質押權利為前提條件. (五)出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妨礙貸款人實現質權. (六)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 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 ,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不論其他 擔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貸款人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 方同意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 貸款人均可直接要求出質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出質人不提出任 何異議. (七)如果出質人只對本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擔保,則出質人同意,即使因借款人 清償,貸款人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本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出質人仍 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範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八)如果出質人只對本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擔保,且在其承擔擔保責任後本合同 項下的債務仍未獲完全清償, 則出質人承諾, 其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 (包括預先行使) 代位權或追償權,不應使貸款人利益受到任何損害,並同意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於出 質人代位權或追償權的實現. 具體而言,在貸款人債權未被全部清償前: (1)出質人同意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代位權或追償權;如因任何原因,出質 人實現了上述權利,則應將所獲款項優先用於清償貸款人尚未獲償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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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如有物的擔保,出質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權為由或任何其他原 因對該擔保物或其處分後所得價款提出權利主張, 上述擔保物及所得價款應優先用於清償貸 款人尚未獲償的債權; (3)若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為出質人提供了反擔保,則出質人基於上述反擔保而獲得 的款項應優先用於清償貸款人尚未獲償的債權. (九)如果本合同項下借貸合同關係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或部分無效,被撤 銷,被解除,且出質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人,則出質人對借款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 成的債務與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十)出質人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如果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利率政 策變化而調整利率水平,計息或結息方式,導致借款人應償還的利息,罰息,複利增加的, 對增加部分,出質人也承擔擔保責任. (十一)出質人保證,質押權利的權利憑證真實,完整,合法,有效;如果貸款人實現 質權須第三方履行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存單,倉單,提單,票據,應收賬款質押) ,則出質 人保證,該第三方不會主張抵銷,留置或其他任何抗辯,且該第三方與出質人之間的任何約 定不會限制貸款人質權的實現. 七,質押權利憑證的返還 在質押權利擔保的債務清償完畢且出質人支付了本合同項下應由出質人承擔的各項費 用後,出質人有權要求貸款人及時與出質人共同辦理質押登記註銷手續,或要求貸款人返還 質押權利憑證.貸款人返還質押權利憑證時,出質人應當場驗收,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出質人無異議. 八,違約責任 (一)出質人違約責任 1.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貸款 人有權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出質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出質人提供新的擔保; (3)要求出質人賠償損失; (4)處分質押權利; (5)法律許可的其他救濟措施. 2.貸款人有權選擇本條四, (二) (2)至(4)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處分質押權利所得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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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進行處理,出質人應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3.如果因出質人過錯導致質權未有效設立,或者導致質押權利價值減少,或者導致貸款 人未及時且充分實現質權,且其與借款人不是同一人,貸款人有權要求出質人對借款人在本 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貸款人違約責任 如果貸款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質押權利憑證毀損,滅失,出質人有權要求貸款人承 擔補辦憑證的費用. 如在質押權利擔保的債務清償完畢且出質人支付了本合同項下應由出質人承擔的各項 費用後,貸款人不及時返還質押權利的憑證,或者不依法協助出質人辦理質押登記註銷,出 質人有權要求貸款人及時返還被質押權利的憑證或依法協助辦理質押登記註銷手續. 第十五條 擔保人通用條款 以下通用條款約定,除特別指明僅適用於某類擔保人外,本合同項下擔保人(包括保證 人,抵押人,出質人;下同)均須遵守: 一,合同條款的變更 (一)如果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合同其他條款(包括但不限於變更償還幣種,還款 方式,貸款賬號,還款賬號,用款計劃,還款計劃,起息日,約定還款日,在債務履行期限 不延長的情況下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變更) ,擔保人同意仍對變更後的本合同項 下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但未經擔保人同意,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延長債務履行期限或增加債權本金金額的,擔 保人僅依照擔保條款的約定對變更前的合同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而減免: (1)貸款人發生改制,合併,兼併,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 (2)貸款人委託第三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三)本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擔保人應協助貸款人及該第三人辦理相應的擔 保變更手續. (四)本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擔保人仍按 照擔保條款約定對貸款人承擔擔保責任. 二,費用承擔 與抵押條款及抵押條款項下抵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佔有, 管理, 處置, 登記,公證,保險,運輸,倉儲,保管,估價,維修,保養,拍賣,過户等費用) ,均由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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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人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與質押條款及質押條款項下質押權利有關的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佔有, 管理, 處置, 登記,公證,保險,運輸,倉儲,保管,估價,維修,保養,拍賣,過户等費用) ,均由出 質人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應付款項的劃收 對於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 貸款人有權從擔保人在中國建設銀行系統開 立的任一賬户中劃收人民幣或其他幣種的相應款項,且無須提前通知擔保人.如扣劃款項為 外幣, 貸款人有權按扣收時中國建設銀行公佈外匯牌價的銀行買入價折算成人民幣清償擔保 人應付款項. 四,擔保人信用信息的使用 擔保人為自然人的, 擔保人同意貸款人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信貸 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或有關單位,部門及個人查詢擔保人的信用狀況, 查詢獲得的信用報告限用於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 規定用途. 擔保人還同意貸款人將擔保人信用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 據庫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 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擔保人同意貸款人向中國人民銀行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 準建立的信用數據庫或有關單位,部門查詢擔保人的信用狀況,並同意貸款人將擔保人信用 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信用數據庫. 五,公告催收 對擔保人從事違法違規行為,拒不承擔擔保責任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貸款人有權向有 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 六,貸款人記錄的證據效力 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貸款人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 賬務記載,貸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辦理提款,還款,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 憑證及貸款人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關係的確定證據.擔 保人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貸款人單方製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七,權利保留 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並不影響和排除其根據法律, 法規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 權利. 任何對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 寬限, 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 均不能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或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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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阻止和妨礙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它權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導致貸款人對擔 保人承擔義務和責任. 即使貸款人不行使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未用盡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救濟, 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並不因此減免,但是貸款人若減免本合同項下債務,擔保人 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相應減免. 八,擔保人如發生分立,解散,進入破產程序,被撤銷,被註銷工商登記,被吊銷營業 執照等情形,擔保人均應立即通知貸款人.擔保人發生解散或破產的,即使貸款人在本合同 項下債權尚未到期,貸款人也有權參加擔保人清算或破產程序,申報債權. 九,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一)擔保人清楚地知悉貸款人的經營範圍,授權權限. (二)擔保人已閲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擔保人要求,貸款人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 條款説明.擔保人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三)擔保人具備作為擔保人的合法資格,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行為符合法律, 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擔保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違反擔保人訂 立的任何其他協議.若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行為符合擔 保人章程或內部組織文件的規定,且已獲得公司(機構,組織)內部有權機構及/或國家有 權機關的批准.因擔保人無權簽署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擔保人承擔,包括但不限於 全額賠償貸款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四)擔保人提供給貸款人的全部資料,文件和信息均是真實,合法,準確,完整,有 效的. (五)擔保人確認自己對借款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信譽等情況,是否具備籤 訂本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已經充分了解. (六)抵押人,出質人各自保證: 1. 抵押人,出質人分別合法擁有用於抵押,質押的抵押財產或質押權利,並對之享有 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財產或質押權利並非公益性質,禁止(或限制)流通與轉讓的財產或 財產權利,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也不存在任何未書面告知貸款人的瑕疵或負擔,包括但不 限於抵押財產或質押權利(或質押權利項下動產)被查封,被扣押,被監管,被出租,被留 置,存在拖欠購置價款,維修費用,建設工程價款,國家税款,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損害賠 償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財產或質押權利已為第三人設定擔保. 2. 抵押財產或質押權利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雖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該擔保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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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獲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十,擔保人各自與貸款人約定的其他條款.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第三十九條. 違 約 責 任 條 款 第十六條 違約情形 (一)借款人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均構成違約: 1.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或其他應付款項; 2.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3.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無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資料的; 4.借款人拒絕或阻礙貸款人對其收入或信用情況進行檢查的; 5.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財產合法繼承人不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6.借款人被宣告失蹤,而其財產代管人不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7.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其監護人不繼續履行本合同的; 8.借款人或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 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貸款人認為可能或已經對其償債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 9.借款人低價轉讓, 無償轉讓或隱藏財產, 減免第三方債務, 怠於行使債權或其他權利, 貸款人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10.借款人未履行對中國建設銀行負有的其它到期債務,或貸款人發現借款人有其他拖 欠債務的行為的; 11.借款人的個人及資信情況或還貸能力出現其他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國籍變更, 住所地變更,婚姻情況變動,家庭財務狀況惡化,收入降低,失業,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債 務等) ,貸款人認為可能或已經對其償債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借款人未追加貸款人認可的 擔保的; 12.借款人發生其他足以對其償還債務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事件,或借款人明確表示或 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3.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的擔 保的,構成借款人違約: 1.違反本合同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的; 2.作為保證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承包,託管(接管) ,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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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資本金,投資,聯營,合併,兼併 ,收購重組,分立,合資, (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 散, (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低價或無償轉讓財產,減 免第三方債務,怠於行使債權或其他權利,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註銷 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涉及重大法律糾紛, 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可能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能力的; 3.保證人拒絕貸款人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的; 4.保證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的; 5.保證人喪失或可能喪失保證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抵押或質押期間內,抵押或質押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借款人未提供符合貸款人要 求的新的擔保的,構成借款人違約: 1.因第三人行為,國家徵收,沒收,徵用,無償收回,拆遷,市場行情變化或任何其他 原因導致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質押權利)毀損,滅失,價值減少; 2.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質押權利)被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留置,拍賣,行政機 關監管,或者權屬發生爭議; 3. 抵押人或出質人違反本合同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 漏的; 4.可能危及貸款人抵押權或質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四)擔保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擔保人違約或者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 將不履行其擔保責任,或擔保人出現部分或全部喪失擔保能力,擔保物價值減少等貸款人認 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其他情形,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擔保的,視為 借款人違約. 第十七條 違約救濟措施 出現上述任一違約情形,貸款人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幾項權利: 1.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的借款; 2.宣佈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3.解除與借款人的借貸關係; 4.向借款人收取違約金,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第四十條; 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對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 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本合同約定規則計算出的挪用罰息利率和約定的結 息方式計收罰息和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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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於借款人未按時還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貸款人宣佈全部或部分 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本合同約定規 則計算出的借款逾期罰息利率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罰息和複利; 對於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 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擇較重者計收罰息和複利,不予並處. 7. 本合同項下執行浮動利率的借款,借款人存在不按期足額還清借款本息情形的,貸 款人有權對借款人尚未歸還的全部借款上浮貸款利率,罰息利率,具體按貸款人制定的利率 定價標準執行; 8.從借款人在中國建設銀行系統開立的任何賬户上劃收任何幣種的款項用以抵償借款 人應付款項; 9.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並賠償相應損失; 10.要求借款人對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的擔保; 11.行使擔保權利; 12.委託第三方或通過任何公眾媒體發佈公告等方式進行催收或追償; 13.以法律手段追償借款本息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 14. 有權採取的其他救濟措施. 其 他 約 定 條 款 第十八條 如本合同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借款人,則各借款人應就本合同項下全部 合同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即貸款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義務. 第十九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與售房人就本合同第二十八條所述房產有關質量, 條件,權屬或其他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本合同仍應正常履行. 借款人與售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的,借款人仍應承 擔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 借款人及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將售房人返還的已付購房款及利 息,售房人支付的賠償損失款項,用於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借款人如請求確認其與售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變更, 撤銷, 解除該合同的, 應提前 10 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有權在上述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變更,撤銷,解 除後,根據情況單方面解除與借款人的借貸關係,宣佈貸款立即到期或採取其他相應措施. 貸款人依上款約定解除與借款人的借貸關係後, 借款人應當立即返還其所欠貸款人的貸 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或委託售房人直接將上述款項歸還貸款人.若借款 人未能履行歸還義務,貸款人保留提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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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與抵押人相同的,借款人同意貸款人在保證人履行完畢 保證義務後,有權將借款人交付的相關證書,資料原件及複印件交付於保證人,借款人保證 對該交付行為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 雜項約定 一, 費用的承擔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項下與借款有關的登記,評估,保管,鑑定,公證,律師 服務,保險等費用(如有)以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貸款人可以向借款人收取的費用,由 借款人承擔. 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 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均由借款人 承擔. 二,公告催收 對借款人從事違法違規行為,拖欠借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貸款人有權向有關 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 三,貸款人記錄的證據效力 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貸款人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 部賬務記載, 貸款人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辦理提款, 還款, 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 憑證及貸款人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借貸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確定證 據.借款人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貸款人單方製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四,借款人信用信息的使用

借款人同意貸款人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信貸徵信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或有關單位,部門及個人查詢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查詢獲得的信用報 告限用於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用途.借款人 還同意貸款人將借款人信用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信貸徵信 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 五,權利保留 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並不影響和排除其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 何權利.任何對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 利,均不能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或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 不限制,阻止和妨礙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它權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導致貸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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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借款人承擔義務和責任. 六,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一)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貸款人的經營範圍,授權權限. (二)借款人已閲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借款人要求,貸款人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 的條款説明.借款人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 (三)借款人有權簽署本合同. 七,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其他條款.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第四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第四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除擔保條款以外條款滿足以下條件後生效: (一)借款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二)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個人名章)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 二,本合同保證條款,擔保人通用條款,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條款,合同的變更條款,通 知條款及合同份數條款滿足以下條件後對保證人和貸款人生效: (一)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 經保證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保證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經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 (二)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個人名章)或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 三,本合同抵押條款,擔保人通用條款,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條款,合同的變更條款,通 知條款及合同份數條款滿足以下條件後對抵押人和貸款人生效: (一) 抵押人為自然人的, 經抵押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抵押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經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 (二)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個人名章)或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 四,本合同質押條款,擔保人通用條款,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條款,合同的變更條款,通 知條款及合同份數條款滿足以下條件後對出質人和貸款人生效: (一) 出質人為自然人的, 經出質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 出質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經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 (二)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個人名章)或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經當事方協商一致,須另行簽訂變更協議.本合同另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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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傳遞給其他各方的通知,須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訊地址,聯繫電話 或其他聯繫方式進行. 借款人,擔保人通訊地址,聯繫方式如有變動,應於發生變動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 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變動方承擔. 貸款人發生需通知借款人, 擔保人的事項時,也可採用在貸款人網點張貼公告,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方式 通知. 第二十六條 合同份數 見本合同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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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別 籤 訂 條 款 第二十七條 立約人信息 1.借款人信息:

信 息 借 款人 姓名 項 目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住所 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及傳真 其他信息

2.貸款人信息: 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住所: 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其他信息: 經辦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住所: 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 其他信息: 3.保證人信息:

信 息 項 保 證人 姓名( 目 或名 稱 )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住所 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及傳真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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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4.抵押人信息:

信 息 項 抵 押人 姓名( 或名 稱 ) 目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住所 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及傳真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其他信息

5.出質人信息:

信 息 項 出 質人 姓名( 目 或名 稱 )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住所 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 聯繫電話及傳真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條 對第一條的約定 借款人應將借款用於購置以下房產,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 一,售房人: 二,該房屋系借款人使用貸款所購的第 套房產,該房屋性質為: 三,房屋坐落: 房產的其他信息: . 第二十九條 對第二條的約定 借款人借款本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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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對第三條的約定 借款期限為(大寫) 個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第三十一條 對第四條的約定 一,貸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 (月/年)利率,執行下列第 種: 壹:固定利率,即在借款期限內,貸款利率保持不變.根據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和現行基 準利率,固定利率約定為______,若本合同簽訂後貸款發放前,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或利 率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時,該利率需進行重新約定. 貳: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準利率 (上浮/下調) ,在借款期限內,該利率 保持不變. 叁:浮動利率,即在基準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調) ;該利率自起息日起 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依據利率調整日當日的基準利率及上述上浮/下調幅度,在本合 同約定的每個利率調整日調整一次. 肆:階段性固定利率,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下稱固定利 率期間)執行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內,貸款利率保持不變.根據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和現行 基準利率,固定利率約定為______,若本合同簽訂後貸款發放前,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或 利率政策發生重大變化時,該利率需進行重新約定. 借款人須在固定利率期間屆滿前 1 個月內(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與貸款人另行簽訂補充合同,對剩餘貸款期限的貸款利率,罰息利率和提前還貸違 約金進行約定.如借款人未在約定時間內與貸款人簽訂補充合同,視為借款人違約,貸款人 有權宣佈貸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歸還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或由貸款人直接執行浮 動利率,且貸款利率,罰息利率和提前還貸違約金均由貸款人根據當時人民銀行利率政策及 貸款人信貸政策確定,不再簽訂補充合同,借款人對此無異議. 二,罰息利率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所執行貸款利率的 水平上上浮 %.貸款利率按照本條第一款約定調整的,罰息利率根據調整後的貸款利 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時進行相應調整. (二)本合同項下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在本合同所執行貸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 %.貸款利率按照本條第一款約定調整的,罰息利率根據調整後的貸款利率及上述上 浮幅度同時進行相應調整. 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限前足額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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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為. 三,利率的調整 本合同所稱基準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佈施行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 如果中國人民 銀行不再公佈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基準利率是指銀行同業公認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如 無此銀行同業公認的貸款利率,則基準利率是指貸款人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雙方另 有約定的除外.本合同項下首次發放借款時,基準利率按借款起息日的基準利率確定;本合 同項下貸款利率或罰息利率依本條約定調整時,基準利率按利率調整日當日的基準利率確 定.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利率調整日按下列第 種方法確定: 壹:於每年的 1 月 1 日調整. 貳: . 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後的新利率政策,對於貸款利率商業銀行在一定幅度內可自 行決定適用標準的,貸款人有權在該規定幅度內選擇某一利率標準適用於本合同,借款人同 意遵守該標準,按該標準履行義務. 第三十二條 對第五條第一款的約定 借款人首付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

發放貸款的其他前提條件: . 第三十三條 對第五條第二款的約定 一,本合同用款計劃執行下列第 項. 壹:貸款人將款項一次劃入借款人指定賬户.該賬户為: . 貳:貸款人根據下述計劃分次劃入借款人指定賬户: 1. 年 月 日人民幣(大寫) 元.

劃入賬户: 2. 年 月 日人民幣(大寫) 元. 劃入賬户: 3. 年 月 日人民幣(大寫) 元. 劃入賬户: 第三十四條 對第七條的約定 一,約定還款日為: . 二,借款人選取下列第 種方式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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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櫃面還款方式. 貳:委託扣款方式. 其他約定為: . 三,借款人按以下第 條約定還款,其中第(五)條僅限於貸款期限為 1 年期(含 1 年)以內的貸款.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指借款人按月以相等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的還款方法.採用該 還款法,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月利率×(1+月利率)

還款總期數

每月還款額= ×貸款本金 (1+月利率)

還款總期數

—1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指借款人每月等額償還固定金額的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 遞減的還款方法.採用該還款法,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 每月還款額= + 未到期本金×月利率 還款總期數 (三)寬限期還款法,指借款人在貸款發放後的前 個月,每月只償付貸款 利息,無須歸還貸款本金,從第 個月開始按照 還款法還本付息. (四)還款自由行還款法,指借款人在採用 還款時,每 個月為一個 還款期,每期償還貸款本息一次.約定還款日為每個還款期當期最末月的 日,如當 月沒有該日的,則為當月最末日. (五)按月還息,任意還本還款法,指在合同期限內每月按任意金額歸還貸款本金,利 息隨本金逐月結清,合同到期日歸還剩餘本金和利息. 四,關於提前還本違約金的約定為: . 五,關於縮短借款期限違約金的約定為: . 第三十五條 對第十一條的約定 本合同項下擔保方式為以下第 種: 壹: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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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抵押. 叁:權利質押. 肆:最高額保證. 伍: . 第三十六條 對第十二條的約定 關於保證期間的約定為以下第 種: 壹,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保證條款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借款人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 後兩年止.如合同項下債務分期履行的,則每期債務的保證期間均至合同項下最後一期債務 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貸款人與借款人就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達成期限變更協議的 (如為債務展期,應經保證人同意),保證期間至雙方約定的新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 兩年止. 若貸款人根據合同約定,宣佈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貸款人宣佈的債務提前到 期日後兩年止. 貳: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保證條款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記已辦妥且抵押財產的他項權利證 書,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權利證書交由貸款人核對無誤,收執之日止. 叁: . 第三十七條 對第十三條的約定 一,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清單如下: 抵押財產清單 抵押財 權屬證書及 處所 面積或 抵押財產的 數量 已經為其他 備註

產名稱 其他有關證 書編號

價值(元) 債權設定抵 押的金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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