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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變更終止

借款合同的變更終止

【借款合同的變更或終止】

一、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貸款經辦行、借款人及有關各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合同。

二、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繼承人、監護人或受遺贈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應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

三、 借款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押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借款合同變更解除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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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借款合同的變更是指借款合同簽訂之後尚未完全履行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的內容進行增加或者減少。借款合同的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終止

(一)借款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借款合同的變更是指借款合同簽訂之後尚未完全履行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的內容進行增加或者減少。借款合同的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終止合同關係。

借款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或解除:

第一,訂立借款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及有關的概算、預算經原計劃下達機關批准修改或取消的;

第二,工程項目經原批准機關決定撤銷、停建或緩建的;

第三,借款人經國家批准決定關閉、停產、合併、分立或轉產,確實無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四,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五,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確因決策不當,繼續履行將造成損失浪費的。

(二)借款合同變更或解除時應注意的問題

借款合同變更或解除時應注意的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承辦人應具有合法資格。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產生的後果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合同法律關係或消滅原有的法律關係。儘管合同當事人資格因在簽訂時已經審查確定,變更或解除時可不必審查,但承辦人的資格仍應審查。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承辦人因情況變化是會發生變化的。審查承辦人的資格,如果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審查能證實他們真實身份的證明、證件即可,如果單位授權所屬職能部門負責人、業務人員或者外單位人員承辦,要有正式、完備的授權委託書,否則按無權代理處理。

第二,合同一方的承辦人、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合同。因為合同原承辦人或原法定代表人經辦的合同不是為他們個人,而是為單位簽訂的,合同的義務人應是單位而不是他們個人。只要原法人單位還存在,無論承辦人、法定代表人有什麼變動,原合同不能變更或解除。

第三,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只對經他同意、簽字(蓋章)的保證內容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變更借款合同,如延期還款、增加貸款等等,應視為保證合同解除,保證人不再承擔變更後的借款合同的擔保責任。借款合同的保證人應特別注意此點,防止被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擅自加重擔保責任,承擔本不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借款合同變更或解除時,借款人已經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應按原借款合同的規定償付。

第五,在變更協議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依然有效。在此期間的任何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均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不得以變更後合同的規定為藉口,逃避責任。

第六,借款人由於關閉、停產而確實無法履行合同時,貸款人應督促和協助借款人處理財產和債務,處理的結果,除了按國家規定用於人員工資和必需的維護費用外,首先應用於償還借款。

第七,雙方當事人(往往是承辦人)就合同的變更或解除進行協商,一般應採取書面形式。雙方往來的文書、電報等,只要足以證明雙方當事人就變更或解除合同已達成一致的協議,也可視為是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借款合同的變更與解除也應與借款合同訂立一樣,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是在對方脅迫、欺詐等情況下,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而作出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行為,依法應認定無效。

第九,合同當事人一方發生關閉、停產、轉產的,承辦人應注意審查其關、停、轉是否依法進行,是否經原登記主管機關進行變更登記,或經有關主管機關指定或批准,若不按規定辦事,自行關、停、轉的,不能作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若要求破產的,應依破產法規定辦理,清理完債權債務後,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准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合同承辦人應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或答覆,在雙方協議的期限內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雙方協議的期限,是指雙方在原合同中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和答覆的期限;沒有約定期限的,就按有關合同的條例規定辦理;雙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協議的時間和對方答覆的時間,只有符合了雙方約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限的才合法有效,否則,違反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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