樁基工程造價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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樁基工程造價合同 篇1
建設方(簽章):法人代表(或授權委託人)簽署
總包方(簽章):法人代表(或授權委託人)簽署
分包方(簽章):法人代表(或授權委託人)簽署:
一、工程造價及工程款支付:人民幣_____元整,由建設方支付。本工程不設預付款。保留金的5%,待保修期滿後14個日曆天內支付。
二、建設方責任
1、負責現場的協調和管理,處理總包方、分包方之間的相關事宜。
2、負責及時向分包方支付工程進度款及尾款。
三、總包方的工作
1、負責對分包單位進場後的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含質量、技術、進度)、服務、配合、協調、對已完驗收合格的工程負責保管。
2、負責現場臨時水電的統一管理。
3、在不妨礙承包人優先使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分包人使用總包現場內的施工機械、腳手架等設備。
4、總包方負責該分包資料的保管和交檔案館的歸檔工作。
六、分包方的工作
1、負責組織與建設方進行施工設計圖的會審及技術交底、方案的報批與確認,處理解決相關的技術問題。
2、對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環保文明施工等承擔全部責任。
3、遵守總包方施工現場各項管理制度,服從總包方的管理,做好分包範圍內的現場文明施工,衞生清理工作。
4、及時向建設方、總包方提供工程進度計劃及工程進度報表並對報表的正確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5、自行組織和配合與監理的預檢、隱檢、材料檢驗、試驗等達到工程合格標準所要求的一切工作,提供滿足專項驗收要求的所有技術資料。
6、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工藝流程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
7、負責自行施工範圍內的建築垃圾的清理,並負責運至發包單位的制定消納地點。
8、負責對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對工程質量負責。
9、按照規範及無錫市檔案館要求及時填報樁基工程的各種相關技術資料,並將填報的各種資料(包括竣工所需要的資料)及時、完整的提供給總包,並對資料的正確性、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四、工程質量
1、分包單位就該項分包的工程質量向建設方承擔直接責任。
2、任何由於分包方的材料使用不當或材料不合格、或施工工藝、方法不符合要求、施工程序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工程隱患,分包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五、違約責任
1、分包單位不配合總包管理,不服從總包方現場的領導造成的後果自行承擔。
2、造成總包單位現場設施:臨時道路、場地、水電管線的損壞,分包方應按照損壞的實際損失如數進行賠償。
3、提供總包單位的技術資料字跡模糊不清、數量不夠,總包方有權退回或拒絕收集。分包方確保樁基工程的驗收合格。
六、其他
本協議一式六份,正副本各三份,建設、總包、分包方各執兩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茲證明雙方簽訂如下:
建設方(簽章):法人代表(或授權委託人)簽署:年月日
總包方(簽章):法人代表(或授權委託人)簽署:年月日
分包方(簽章):法人代表(或授權委託人)簽署:年月日
樁基工程造價合同 篇2
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_________
2.服務類別: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第三條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第四條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第五條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第六條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結。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諮詢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説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税金)。
第十五條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_________.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_________.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
第九條委託人應在_________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條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_________.
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___匯率計付。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
樁基工程造價合同 篇3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湖南天興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
為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提高投資的經濟效益,維護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委託方委託受託方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 項目名稱:
2、服務範圍:
二、 委託方的權利與義務:
1、 委託方可向受託方索取與委託內容有關的工程造價諮詢報告;
2、 委託方可向受託方詢問委託工作進展情況;
3、 委託方應向受託方提出對工程具體問題的意見;
4、 按照受託方提交的資料清單及時提供諮詢服務所需的全部施工圖紙及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並對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5、 如實介紹工程建設情況,為諮詢服務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方
便;
6、 負責通知有關各方到現場核對初審意見;
7、 確定 作為諮詢服務聯絡人;
8、 委託方為受託方的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相應配合,並承擔必要的到有關部門或外地調查取證發生的費用;
9、 按照約定條件及時向受託方支付諮詢服務費用;
10、 委託方應正確使用諮詢報告,由於使用不當所造成的後果,與受託方無關。
11、 其他:
三、 受託方的權利與義務
1、 受託方可向委託方索取與委託內容有關的建設工程造價技術經濟資料;
2、 受託方可要求委託方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補充資料;
3、 受託方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和調查取證的權利;
4、 受託方可要求委託方在工作進展中提供必要的配合;
5、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受託方應按委託方要求開展工作,在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獨立的原則,應用合理技能,維護各方合法權益,認真、細緻、周到地進行服務工作;
6、 在履行合同期間,不得泄漏與本合同委託內容有關的保密資料;
7、 因受託方違反有關規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所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錯誤,致使委託方遭受損失的, 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 其他:
四、 諮詢費及支付方式
1、根據湘價服(20xx)81號文件規定,並經雙方協商一致,受託方按 向委託方收取諮詢服務費;
2、上述諮詢服務費在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後按40%比例預付款,預付 元,其餘在交付諮詢報告時一次付清。
如因諮詢服務工作遇到重大問題,致使受託方實際花費的諮詢服務工作時間有較大幅度的增加,經雙方協商增加諮詢服務費用。
五、 合同時效
1、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2、 委託方提供技術經濟資料時間:。
3、 受託方提交諮詢服務成果時間:。 如果在諮詢服務過程中,因委託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原因以及不可預見的情況,影響諮詢報告如期完成,受託方另行商定提交諮詢服務成果的時間。
4、雙方完成工作,付清費用後,本合同自行失效。
六、 違約責任
1、 合同訂立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條款。
2、 本合同如發生違約,甲乙雙方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妥善處理。
3、 如協商不成,可按下列程序解決:
(1) 委託方原因違約,按諮詢費用總額,支付給受託方 %違約金。
(2) 受託方原因違約,按諮詢費用總額,支付給委託方 %違約金。
(3) 雙方發生違約爭議,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
(4) 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不成,可申請仲裁或訴訟。
七、 附則:
1、 本合同未盡事宜,委託雙方可另行協商或簽訂補充協議,所達成的一致意見或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 份,雙方各 份。其中一份相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八、 有關説明事項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湖南天興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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