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 >

電力工程設計合同(詳細規範版)(精選3篇)

電力工程設計合同(詳細規範版)(精選3篇)

電力工程設計合同(詳細規範版) 篇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

電力工程設計合同(詳細規範版)(精選3篇)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設計證書等級: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設計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其他有關建設工程設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建設工程批准文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鑑於發包人擬建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稱),並通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中標通知書接受了設計人以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合同價款)為本工程____________階段設計所做的投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協議書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補充或變更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術資料。

三、設計人向發包人承諾,保證全面按本合同規定完成本階段工程設計及工地設計代表服務工作

四、發包人向設計人承諾,保證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設計人支付合同價款。

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__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簽訂: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

發包人:(公章)

設計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委託代理人:(簽名)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鑑證機關或見證方:

(蓋章)

(蓋章)

備案號:

經辦人:

備案日期: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章詞語定義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合同”:指本合同條款(包括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中標通知書、協議書以及其它明確列入中標通知書或協議書中的進一步的文件。

2、“發包人”:本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設計合同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3、“設計人”:本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人接受的當事人及其合法繼承人。

4、“雙方”:“發包人”和“設計人”的合稱。

5、“投標書”:指設計人為工程向發包人提供的,按合同條款規定併為中標通知書所能接受,為工程而作的有報價的建議書。

6、“定金”:指發包人與設計人訂立合同之後,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發包人向設計人預先付給的一定數量的貨幣。

7、“中標通知書”:指招標機構正式確認設計人中標的信函。

8、“工程”:合同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9、“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條款,用以支付設計人為完成設計及有關工作應付的總金額。

10、“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1、“補充或變更協議”:在本合同簽訂後,結合具體工程,發包人和設計人另行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12、“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3、“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章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第二條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和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以及雙方協商同意的補充或變更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工程技術資料。

第三條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五十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章合同文件使用語言文字、標準及規範和適用法律

第四條 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或專用條款約定的語言書寫和解釋、説明。

第五條 適用於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

第六條 本工程設計的依據是:

1、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託書或招標書及中標通知書;

2、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的基礎資料;

3、專用條款第七條約定的設計人採用的有關標準和規範。

第七條 設計中必須使用專用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範;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可使用專用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級地方標準、規範。

第八條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無償提供中文譯本或英文本。

第四章發包人責任

第九條 發包人應尊重設計人根據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規定進行設計工作的權力,不應提出與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相牴觸的要求。

第十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開展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並對提供的時間、進度和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一條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向設計人支付合同價款。

第十二條 在發電工程設計中,發包人負責對外協議的聯繫工作,並簽訂或取得與工程建設及將來運行有關的土地徵用、燃料、運輸、灰場、水源、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綜合利用出線走廊、設備等(如需要)協議、合同或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 在輸變電工程可行性階段設計中,發包人負責簽訂與設計有關的土地徵用、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綜合利用出線走廊等方面的協議、合同或有關文件,並在協議、合同或文件的簽訂前,協助和配合設計人同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協商、談判工作。

第十四條 發包人需保護設計人的設計版權,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

第十五條 當發包人聘請設計監理時,應明確所賦予設計監理代理承擔的義務或責任、代理行使的權利或工作範圍,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設計監理無權變更或免除設計人在合同中的任何義務或責任。設計監理的任何建議、檢查、確認、同意、批准或類似行為,不應變更或免除設計人的責任。

第五章設計人責任

第十六條 設計人按照國家及行業現行的標準、規程、規範、技術條例進行設計工作,嚴格掌握設計標準,控制工程造價。

第十七條 設計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的項目內容、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及交付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並對委託範圍內設計的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設計人應按照合同的規定和投標書中有關質量方面的承諾進行設計的組織和具體實施,保證設計質量。

第十九條 設計人應按國家、行業規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設計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設計人應依據合同,接受發包人聘請的設計監理方的監理。

第二十一條 若設計人按投標書和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部分工程設計工作時,設計人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後,應將分包合同的副本送交發包人,分包部分設計工作量不得超過中標合同價的30%。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時以本合同為準,分包合同不能解除設計人任何義務和責任,分包方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設計人的違約或疏忽。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第二十二條 設計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擴散、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技術經濟資料等基礎資料。

第二十三條 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築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應商。

第二十四條 在發電工程設計中,當發包人按通用條款第十二條負責有關工作時,設計人應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五條 在輸變電工程設計中,當發包人按通用條款第十三條負責簽訂之前,與有關單位的聯繫以及合同或協議的協商、談判工作,應當由設計人負責。

第六章設計工期

第二十六條 雙方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參照原電力工業部頒佈的電力工程勘測設計工期定額》,在輸變電工程中,還應根據《廣東省電力集團公司輸變電工程建設工期定額》,協商確定設計工期。

第七章審查、確認

第二十七條 設計人應按國家及行業現行有關規定呈交符合各相應設計階段內容深度和要求的圖紙文件供審查之用,發包人負責審查的安排,審查費用由發包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 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後,參加有關上級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過合同規定範圍內的必要修改補充。若因審定結論對設計原則有重大變更而需對設計進行重作或重大修改時,雙方需另籤補充或變更協議。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對施工用設計圖紙可進行確認並組織會審工作,也可單獨進行確認或組織會審工作。

第三十條 根據確認或會審意見,如非屬設計人原因造成設計的返工,其增加的設計費用由發包人負責;如屬設計人原因造成設計的返工,則不應增加設計費用。

第三十一條 其它服務:設計人可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委託,進行專用條款第三十一條明確的其他工作,並另行收費。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章設計文件交付、現場服務

第三十二條 設計人根據有關設計文件出版份數規定和雙方商定的項目內容、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及交付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設計文件以設計人交付的書面文件為準。設計人還應向發包人附送載有設計內容的電子文件。

第三十三條 設計人應配合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的施工,進行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核算費用,參加試車考核和工程竣工驗收,參加有關隱蔽工程驗收,並根據工程情況派駐現場設計代表。

第三十四條 雙方應對土建施工、設備安裝和調試階段的設計人現場服務人月數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 發包人另有要求需設計人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第三十六 條在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發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通訊和生活條件。

第九章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三十七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合同價款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的應做調整:

1、在合同執行期間,如遇設計收費政策調整,且該收費調整是強制性規定,則應按規定相應調整合同價款,雙方應以補充或變更協議予以確認。

2、當工程建設工期與招標階段預計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別較大時,應設計人要求,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設計費隨之調整。

第三十八條 合同定金支付:合同生效後,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定金。合同開始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第三十九條 合同價款支付: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用。

第四十條 其他支付:發包人應根據通用條款第三十一條的要求和委託,向設計人另行支付因其他服務發生的費用。

第十章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發包人或設計人違反合同規定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 根據通用條款第三十九條,發包人每逾期支付一日,按應支付金額的千分之二承擔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日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但應書面通知發包人。

第四十三條 因設計質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損失的,由設計人繼續完善設計工作,並按損失的大小計算減收的設計費,減收的設計費最多與損失部分的設計費相等。

第四十四條 由於設計人設計錯誤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償付賠償金,賠償金最多與免收的設計費數額相等。

第四十五條 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第十七條規定,逾期交付設計文件的,每逾期一日,按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逾期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價款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六條 非設計人原因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未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資料錯誤,或對所提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返工費或追加工作量的補償。

第四十七條 根據通用條款第十條,發包人提交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____日以內,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____日以上時,雙方可重新商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第四十八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非設計人原因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展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設計人已開始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第四十九條 合同生效後,非發包人原因、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十一章爭議與索賠

第五十條 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或見證方請求調解;若調解不成,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雙方約定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除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另有規定外,仲裁費或法院的案件受理費應由敗訴方承擔。

在仲裁或法院審理期間,除與爭議有關的部分外,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當一方向另一方索賠時,應有正當索賠理由及相關證據,並按以下程序進行:

1、索賠一方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對方發出索賠通知;

2、對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____日內應給予書面答覆,並可要求索賠一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3、對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____日內未予書面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第十二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五十二條 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對變更或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五十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第十三章其它

第五十五條 當工程有引進項目或外購設備材料的設計工作時,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根據需要可吸收設計人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第五十六條 保險(如有時):發包人辦理髮包人人員的生命財產和設備保險並支付一切費用;設計人辦理自己在現場人員生命財產和有關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切費用。

第五十七條 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設計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或變更協議,補充或變更協議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 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雙方義務履行完畢時止。

第六十條 合同份數:由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的合同,正本為2份;

電網工程設計合同,由見證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正本為3份。____

正本由簽字各方分別保存,並按專用條款規定製作副本份數。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生效後,應按規定到項目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合同副本報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的工作由發包人負責完成。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第一條 設計中應使用的國家標準規範、行業標準規範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級地方的標準規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供開展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及提供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應由發包人負責簽訂的對外協議、合同或取得的有關文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應由發包人對設計人予以協助、配合的工作主要是________

第五條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況下,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文件用於本合同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可不經設計人同意。

第六條 設計監理代理承擔的義務或責任以及代理行使的權利或工作範圍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發包人在進行本工程的施工招標、設備招標工作時,設計人應當協助發包人處理招標所涉及的技術問題。

第八條 分包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部分設計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在發電工程設計中,應由設計人予以協助和配合的主要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在輸變電工程設計中,應由設計人與有關單位聯繫、協商、談判的主要工作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工程的設計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其它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根據發包人要求,設計人可從事以下超出規定的設計服務範圍的工作:

1、比合同規定的工期提前交付設計文件;

2、增加設計文件份數超過合同規定的部分;

3、配合本工程項目中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編制設備材料規範書,參加設備材料招投標工作;

4、發包人要求進行設計人自身設計工作要求以外的調研和收資工作;

5、當非設計人原因引起工程建成移交生產時間超過計劃期限時,繼續發生的現場服務;

6、現場服務過程中不屬設計人原因造成的超過所定設計人現場服務人月數部分。

第十三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的項目、方式、時間、地點、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設計人對現場服務的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現場設計代表在工地現場服務的能力應當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在工地現場服務的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在工地現場服務的及時性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在土建施工、設備安裝和調試階段,設計人現場服

務人月數確定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月。

第十六條 發包人對設計人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所提供的工作、交通、通訊和生活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合同價款的調整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工程建設工期與招標階段預計的工期不一致時,雙方的共同理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 合同定金數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金的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金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合同價款的支付金額、支付時間、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 其它支付:按專用條款第三十一條的各項,詳細列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程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合同履行的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合同副本份數為______份,其中發包人____份,設計人____份。

電力工程設計合同(詳細規範版) 篇2

委 託 單 位:(以下簡稱甲方)

勘測設計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一、設計依據:

二、勘測設計項目、規模及範圍:

三、勘測設計主要技術要求:

根據國家、電力工業部(含電力規劃設計協會)有關電力勘測設計的規程、規定、導則等技術標準及要求執行。

四、勘測設計基礎資料和外部協議: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設計基礎資料和外部協議。科目如下:

1、設計委託書,該工程設計範圍、最終設計規模以及本期設計規模;

2、項目政府相關批文;

3、線路資產所有方對甲方要求遷改的線路的遷改答覆書。

五、完成設計成果時間按具體項目補充協議確定。施工期間,乙方有隨時到場服務的義務。竣工驗收投運一月後,提交竣工圖。

六、設計成果文件份數:

乙方向甲方提交設計成果文件份數規定如下表:

七、勘測設計內容的名稱、規模及設計費見下表:

八、雙方責任:

1、甲方:

(1)按時提供有關設計基礎資料,並對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2)按本合同規定支付勘測設計費,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設計進度,按時付款給乙方。

(3)維護乙方設計成果,不得擅自修改,未經乙方同意

不得轉讓給第三方及本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使用。

(4)負責安排以及主持辦理施工交底會。

(5)參加乙方組織的施工圖設計成果審查。

2、乙方:

(1)乙方在勘測設計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發的對電力工程設計方面的規程、規範、設施的要求及對概預算編制的規定要求,進行本項目的勘測設計工作。按時提供各階段設計文件及概預算書。若因甲方原因(如範圍有變動、方案更改、未按時審查等)乙方可順延。

(2)配合進行圖紙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上的問題。

(3)負責向甲方提供安裝圖及補充的材料,工程安裝的預算費用等全套資料。

(4)參加甲方安排設計審查以及圖紙交底。

3、違約責任:

(1)、如因甲方變更計劃(如停、緩、改)而解除合同時,甲方已付給乙方的勘測設計費,乙方不予退回。

(2)、如因甲方變更設計要求,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未按時提供勘測設計上必須具備的資料,而造成設計返工、窩工或需改設計,甲方應按乙方實耗返工的工作量另行增加勘測設計費,工期並順延。

(3)、如因乙方責任推遲提供設計圖紙及設計文件,超過

一週以上,則每延長一天扣勘測設計費10%,但總扣累計不得超過勘測設計費總額的20%。因乙方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乙方除免收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 2% 。

(4)、如因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影響勘測設計圖紙、文件等遲期交付時,則不作甲乙雙方違約。

九、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份數:

1、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工程竣工驗收並結清勘測設計費後本合同自行失效。

2、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其他: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按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委託方單位名稱: 承接方單位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力工程設計合同(詳細規範版) 篇3

發包人:

設計人:

簽訂日期: 

經發包人和設計人協商一致,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唐山市X區域改造項目電力工程施工圖紙的設計以及天津設計院電氣圖紙的對接和補充設計工作。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1.3、唐山市X區域改造項目的批准文件。

第二條 設計依據

2.1、發包人提交的文件、圖紙等基礎資料

2.2、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

①、項目所在地電力部門相關的規定和要求。

②、現行的《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

③、現行的《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範》。

第三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為是能互相説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1、合同書;2、其它有關文件。

第四條 本合同承發包主要內容和涵蓋範圍

4. 1、該項目建築紅線範圍內商業配電室電氣設計、住宅變配電室的基礎提資設計、室外電纜管線土建設計。

4.2、該項目範圍內的變配電室低壓動力供電系統設計。

4.3、製冷機組10KV動力配電系統設計。

4.4、對天津設計院電氣專業變配電系統的設計圖紙中未完善的或缺項的部分進行對接和補充設計。

4.5、因為各建築的各功能分區的低壓配電系統設計院已經做出設計,因此,已有設計院的設計可做為變配電室低壓出線的依據。變配電低壓系統應根據所需為各個單體建築選擇出線開關和出線電纜的型號規格及參數。

4.6、因該項目總體施工圖審查的需要,設計院對變配電室照明、變配電室接地、變配電室火災報警系統已經做出設計。但因變配電設備位置等不確定的原因,所以不能作為最後施工的依據。該部分由本合同設計人審核確定或重新做出設計。

第五條 設計成果要求

5.1、設計文件、圖紙等設計成果(含設計採用的設備、材料、電線電纜、元器件的規格、型號、參數等)須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和規範以及供電部門的規範、規程、規定和相關要求。

5.2、設計人承諾本次設計與該項目的總體設計單位(天津設計院)的設計成果無縫對接,並對天津設計院的設計進行完善和補充,做到不留空白。

5.3、設計成果須通過工程所在地供電部門的審定並達到施工單位按圖施工的深度。

第六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

6.1、發包人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提供以下6.2款所述的資料。

6.2、發包人提供天津設計院設計的該項目的全套施工圖電子版(含全部專業)和電氣專業的施工圖紙質文件各一套。

6.3、供電方案由發包人按照供電局的要求進行審批,完成後提供給設計人作為本次設計的依據。供電方案的申辦事宜設計人應無償提供技術性配合。

第七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地點及時間

7.1、交付時間:發包方將供電部門批准的供電方案提交設計人後20日內。

7.2、交付地點:項目所在地

7.3、交付的設計文件和份數: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經供電審核部門審核通過的紙質版施工藍圖8套。

第八條 雙方責任和義務

8.1、發包人按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並承擔責任。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8.2、在合同履行期間,因發包人原因解除本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不支付違約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因設計人原因發包人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8.3、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人支付費用,設計人應按約定的時間、數量和質量提供設計成果。

8.4、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國家標準圖、行業標準圖及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行負責。

8.5、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範、規程、規定和標準進行設計,並對提交的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8.6、設計人無償對本設計提供技術支持以及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設計人應對設計文件的遺漏和錯誤在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內負終身責任。

8.7、由於設計人設計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無償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按造價比例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並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

8.8、設計人負責對接供電部門對設計文件的審核工作,並按審核意見修改或補充,直至設計文件全部審核通過。

8.9、設計人負責設計交底工作。工程開工後及時到施工現場解決有關技術問題並參加竣工驗收。

8.10、設計人負責本合同涉及的設計變更以及技術洽商的確認工作。與此相關的工作發生的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價款內。

第九條 設計費

9.1、設計費包乾總額:人民幣壹佰X拾萬元整(X萬元)。

9.2、設計費支付時間節點:

①、合同簽訂後15個工作日內,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的10%作為該項目首付款,設計人開具有效發票。

②、設計文件經供電審核部門通過,發包人收到設計文件時,發包人支付至設計費總額的90%,設計人開具有效發票。

③、本設計所含內容竣工驗收後七日內或上次付費15個月後七日內(以先到日期為準)付清全部設計費,設計人開具有效發票。

④、賬户名:電力工程設計院

⑤、開户銀行:中國銀行支行

⑥、帳號:123456789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合同發生爭議,發包人與設計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施工安裝調試並驗收合格結束為止。

11.2、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1.3、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一式 5份,發包人3份,設計人 2 份。

11.4、相關本合同內容的雙方來往的傳真、電報、電子文檔、會議紀要等,均視為本合同的組成或補充,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再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人名稱(蓋章): 設計人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或授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hetong/jianshe/ozo4gl.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