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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分包合同(精選3篇)

基建工程分包合同(精選3篇)

基建工程分包合同 篇1

茲有工程總承包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總包人),註冊商標:_________,住址:_________,分包人:_________(以下簡稱分包人),註冊商號:_________,住址:_________,總包人與分包人達成協議,因有鑑於總包人已進入與僱主簽訂一總包合同,其詳細條款載明於附表一內,從而分包人得以知悉總包合同所載各條規定(其中有關總包人的價款詳細規定除外)並同意按附表二指明的文件所述項目履行,作為承擔總包合同工程的一部份,現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雙方同意如下條款。

基建工程分包合同(精選3篇)

一、釋義

1.本分包合同(以下照此名稱)中,除另有註釋外,以下名稱分別具有特定的意義:

“總包合同”指其內容援引,載明於附表一內的合同。

“分包合同”指本合同以及其他附表二內指明的文件,但不包括可能附入此類其他文件的標準印刷條件。

“分包合同工程”系附表二內註明的文件上所敍述的工程。

“總工程系指總包合同內所確指的工程。

“僱主”,“工程師”,“工程師代表”,“建築工場”“臨時工房”和“工地”各名詞分別按總包合同內特定的含義。

“價款”指附表三內規定為履行分包合同付給分包人的款額或由於分包工程更換調整根據分包合同應予付給的款額。

二、總則

2.1 分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履行,完成,養護分包工程,務必做到總包人及工程師的滿意,所謂滿意必須合乎情理。

2.2 按第四條規定,分包人應提供勞務,材料,建造工場,臨時工房以及為了履行,完成,養護分包工程所需的暫時或水久性質的一切設備。

2.3 除事先取得總包人書面許可外,分包人不得將本分包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利益轉讓他人,或將本分包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再分包給他人。

必須規定的原因是因為分包人常有未經許可擅自進行轉讓或收到按分包合同規定屬於他名下的若干款項。

3.1 本總包合同的各條規定,分包人應充分了解,確切明瞭,(但其中總包合同規定的總包價款,以及工程數量單內估算的單價等除外)分包人如需要時,可以徑自出費向總包人索取一份總包合同的原抄本。(價款不包括在內)

3.2 除分包合同另有規定外,分包人應如實履行,完成,養護其分包工程,務求不至因其關聯方面的節略而構成總包人的失職,無法履行總包合同規定的義務;分包人(除另有規定外)應負起並執行分包合同在總包合同相關聯的所有義務與責任。

本條內並無任何可資構成分包人與僱主間合同關係默契的解釋。

3.3 由於分包人方面損害分包合約致造成總包人不能盡其責任,招致索賠,求償,訴訟,損失,費用等情,分包人應予賠償。

3.4 此處分包人須確認:由其損害,違反分包合同勢將導致總包人犯損害,違反總包合同的過失,從而對總包合同及其他負有損失的責任,此種損失與費用必須雙方同意認為是由於分包方失職造成的可能導致的後果。

4.1 關於提供和使用施工中架搭腳手架(從略)

4.2 總包人應在工地提供第四附表內指定的建築工場及其他設施以利於履行完成分包工程_________(其他從略)

三、工地施工與通道

5.1 分包人按分包工程在工地施工時,必須遵循總包人同樣的工作時間,對施工規定的所有合理的規章制度,材料到達和運離工地的時間等。(其餘從略)

5.2 總包人為使分包人能按分包合約順利施工,必須使分包人能進入工地的一部份或幾個部分,並使用該進入工地便道。但分包人不能認為因此而佔有控制工地的任何部分。

5.3 分包人應允許工程師,及其代表,僱員,總包人在施工鐘點內方便進入分包工程處所,工地場所,以便進行材料的準備貯放_________。

四、開工與完工

6.1 分包人必須在接到總包人書面指示十天以內進入工地開始履行分包工作,辛勤以赴,不得耽誤。但遇到情況完全出乎分包人控制之外或經由總包人指示批准者除外。但在本條本款約束下,分包人仍應在第三附表內所規定時間內完成分包工程任務。

6.2 在執行分包工程中,由於下列各點所造成的耽誤:

a.由環境造成或突發事件(分包人對合約失職除外)使總包人得以延期完成總包工程。

b.由於受命作分包工程的更改,調整一一但不能引用(a)款。

c.由於總包人破壞分包合約。

遇到上列情況,分包人有權要求延期完成任務,以昭公平。此處必須明確,本分款(a)引用的任何情況,在分包人有權延期完成任務一則,必須在如此的前提下進行,即分包人必須在發生阻障之初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總包人,並且所需延長的期限不應逾越總包合約內載明賦予的延長期限。

6.3 凡附表三內指明的幾個分包工程部分所需幾個不同完成的期限,在本條各款含意之內,它們必作為整體的分包工程看待。

6.4 本條並無任何牽制分包人在接獲總包人書面通知(如6.1分款提出的)以前任一時間到場開工以完成任務的含意。

五、指示與決定

7.1 分包人在第八條約束,必須於接獲總包人的書面通知指示後遵從工程師及其代表有關工程改動的指示和決定進行工作,該項改動不論是否載明於總包合同內,都應遵從。由於遵從按照該項改變工作則分包人向總包人收費,得享有如同總包人按總合同向僱主方面收費的同等權利。再則,倘如工程師的指示和決定根據總包合同認為缺效或不當,分包人在執行其義務後(按第14條)得以向總包人索取其額外合理的費用。但由於分包人對分包合同失職導致的費用不在此列。

7.2 總包人對於分包工程具有發施號令與裁定的權力,尤如在總包合同規定下工程師對於總包工程的權力一樣,分包人有遵照執行的同等義務。並具有在總包合同規定下如同總包人同等的權利。所謂總包人的權力包括在任何情況下得以使用的權力,不論在總包合約規定下工程師曾否使用該項權力。

8.1 分包人務須按照下列情況更改,增添,節除其分包合同的工程:

a.根據總包合同所規定的工程師指示,並經總包人以書面通知加以證實的事項,或

b.由於僱主和總包人協商同意,經由總包人以書面通知的事項。

c.經由總包人以書面通知分包人的事項。

本條所指工程師在總包合同下發出對分包工程的任何有效指示而構成分包工程的改動,必須由總包人(按a款)證實者才能作為分包工程的改動依據。

六、工程更改

8.2 凡直接發自僱主,工程師有關分包工程改動而未經證實的指示,分包人不應予以遵從,倘若分包人接有此類直接的指示,必須立即通知總包人的代理人員或總包工程的領班。倘如接獲的是直接的書面指示,也須繳付給他。分包人只有在接獲總包人的書面指示下,才應遵從辦理,該項書面指示總包人必將盡速送到。

8.3 除上述情況外,分包人對分包工程不得作任何更改和變動。

七、工程更改部份的估價

9.1 所有分包工程,經授權更改部份的估價應按本條,並根據附表三內所列款額加以增,減調整辦理。

9.2 關於受權更改工程的估價應按照分包合同內類似工程的單價壘算,倘其中無此單價,或其中單價不適於引用,另估的價額必須公平合理,所謂估價的公平合理應參照總包合同內相同更改工程的估價為準。

9.3 分包工程經授權更改亦即構成總包合同工程內容的更改,這項更改須由工程師加以檢驗測量,應認為分包合同內的價格須視檢驗測量結果作為更改工程價格計算的依據。工程師檢驗,測量時總包人應允許分包人到場參加,在總包合同下進行此種檢驗測量亦包含分包合同工程更改的部份,亦應據此估價。

9.4 除本分包合同附件“工程數量清單”明顯載明有相反的規定外,該單內載明的工程數量並不作為對分包人完滿地完成工程數量的限制。但實際完成清單內規定的超額部分須加以檢驗測量,照例估價,其性質與工程受權更改的完全相同。務須對附表9.3內原定價款作必要的增刪。

八、通知與索賠

10.1 在總包合同3條涉及的總體利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按總包合同規定總包人必須向工程師或僱主遞交統計報表,帳目,通知;同此,分包人也應向總包人遞交書面的統計報表,帳目和通知以便於後者履行合同義務,上述書面文件務須儘早遞交俾使總包人有充分時間並及時地遵守履行合約職責。

此項約定旨在於分包人常以不瞭解(他應該瞭解的)情況為由。要取得原諒。須知此種統計報表,帳目,通知以及他的報告正是總包人所需要的。

10.2 分包人遵循執行本分條規定時,總包人如遇到有鑑於分包人在執行分約工程中付出的艱鉅勞力,遭遇的人為障礙,克服困難的環境,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向僱主處取得可以索賠的經濟利益,分包人須在充分時間內向總包人提供所有情況與協助,以便總包人向僱主索取此項利益,總包人在收取僱主給予的此種經濟利益時,須按比例公平合理分配其部份於分包人。但分包人在執行分包工程中所遇的情況,障礙,環境與執行工程無關的,總包人不負此種責任,因為分包人自已提出的足夠償付工程價款應該認為是正確和滿足的。

10.3 倘如由於分包人方面違反本條(1)款內規定的理由,而總包人難於從僱主處追回總包合約內規定的款項,於是在不損害總包人的補救辦法下,總包人得以由於這種違反規定從應屬於分包人的款項中扣除部份數目。

九、工場物料財產

11.1 總包合同載明提供建造工場,臨時廠房,材料物料一則,這種財產在某種情況下是應歸屬於僱主的,為了進行分包工程關係,該建造工場,臨時廠房,材料,物料是由分包人提供的,但為了執行總包工程,該財產在歸屬僱主之前,須由分包人直接交總包人,再在施工中由總包人分發轉交分包人使用以明手續。

11.2 關於工廠、廠房方面其它規定與疏浚吹填無關(此處從略)。

十、賠償

12.1 分包人於執行,養護,完成其工程中。凡造成他人(包括總包人的僱員,代理人)的身體傷害。財產損失,完全負有對總包人賠償之責,這些受到損害人如向總包人索取所有的代價,費用,開支亦須由分包人付給。

但倘如根據總包合同規定,總包人得以從僱主處索取該項賠償時,總包人就無上述權利。

倘如前述的傷害,損失是全然由於總包人及其僱員,代理人的過失忽略等原因導致的,分包人就無須擔負賠償之責。

12.2 在總包合約規定由總包人負責賠償的情況下。分包人得以據此向總包人索取賠償到規定程度不得超過。

十一、保險

13.1 除附表五第一部份內另有説明外,分包人必須對該表內規定的人員,為他們可能遭遇的危險,進行人身保險,該保險期始自他們進入工地施工之時到他們履行義務終了止(按14條規定)

13.2 附表五內第二部份所列的保險單,總包人必須維持其有效期直至總包工程全部完成止或總包人所冒工程的風險終了為止。倘如該保險單內規定在一定時期一定情況下屬於分包人的工程建築工廠、臨時工房,材料或其物品遭到損壞而可以索賠的話,分包人應該取得該賠款或其損失的價值,按該兩項價值較少的付給,並應申請該遭到毀壞或受損可以換新或修理的價款數目。除上述情況外,在總包工程按總包合同規定完成以前,分包人應自負分包工程的風險。或者倘如總包工程規定並非分段完成的,須等到分包工程所屬的最後一段完成,在此以前分包人須自費擔負彌補分包工程中發生的損失和損害。

13.3 在充分完成該義務以前任何時期內簽約任何一方務須憑藉本條的規定。力求實現並維獲保險事宜。任何一方如要求另一方出示相應的保險單及其付費收據,應按照辦理。否則另一方可以代為進行保險,並從對方帳內扣除該項費用。

十二、養護與缺陷

14.1 倘如在總包工程完成以前分包人已完成其本身工程或則根據總包同規定總包工程須分段完成的,而分包工程列於其中最後的工段,在此最後工段完工以前,分包人應養護其工程使之處於完整狀態並應修補(無論何種原因產生的)其缺陷並彌補其未臻完善之處以待總包工程或最後工段完滿結束為止。並按照13條內,除上述的缺陷或不夠完善之處確由於僱主,他的僱員,代理人的錯誤與疏忽,或總包人方面的僱員,代理人的錯誤與疏忽引起的以外,分包人不得對該項增加的工作要求額外付款。

14.2 在總包工程完工以後或者屬於最後工段的分包工程完成後,分包人應維護其工程,並應修補其缺陷,彌補其不夠完善之處,這情形如同總包人根據總包合同規定的有責於同一時期,同一條件下進行這項彌補的工作一樣。在本分條款規定下,倘若系出於總包人及其僱員,代理人的疏忽,錯誤的緣因,致使分包人擔負修補工程缺陷,彌補其不夠完善之處,則總包人就不能引據總包合同賦予他的相應權利,他應該償付分包人為了進行修補缺陷,彌補不夠完善處的合理價值。

十二、付款

15.1 在執行分包工程期間,分包人應按時在總包人提出的七天的時間以內。具備書面通知遞交總包人,其中載明按分包合同要求做好的工程予以報價以及按分包合同內規定的時期內送到工地的材料價款。該項書面通知的格式和內容須遵從總包人合理提出的製圖,並做好工程部份的報價,須按分包合同內載明的單價計算。(如其中未載明單價的,則參照價款計算)。

15.2 總包人應按時根據總包合同規定迅速申請付款,在申請書內要提到根據總包合同以及分包人已按照上述條款履行義務因而申請應得的價款數目和運到工地的材料費。(3)總包人自僱主處領取所有關係分包工程的付款,應在他領款七天以內按分包合同內載明的單價計算其數目(或參照價款計算)付給分包人,但須按照附表(3)內指明的比率扣除留置款。一直扣到附表(3)內(如有載明的話)指明的留置款期限到達為止。

15.4 在總包合同規定下的付款實際是從總包工程的留置款的前半部或後半部項下撥付的。(總包工程是分段完成的,而分包工程又是屬於最後一工段的)總包人一經收到此款就應於七天之內將分包合同保留的留置款內前半或後半部撥款交付給分包人。

15.5 在分包人根據第14條規定完滿結束其任務的三個月以內或者在總包人根據其總包合同規定全部取得付款的14天之內(按照兩者中較早的為準)一一此處假定分包人遞送最後帳目的時間已逾一個月一一總包人應將價款及其他屬於分包人的款項付給分包人,其中應扣除後者已經收到款項。

遇到如此情況:倘如總包人在其合同約束下受命於僱主,或促使分包人為完整或養護分包工程而為僱主下達任務,分包人在悉按總包人或僱主之命完成該任務以前不得領取該付款。

15.6 總包人對於分包人遭到與其工程有關的事故,事端或分包工程的執行問題並不負有責任,但在工程師簽發有關總包工程的養護證明以前,分包人繕具書面有關事故索賠要求遞交總包人或者在按段完成總工程中,分包工程屬於最後工段者不在此列。

十三、總包合同的終止

16.1 倘使在分包人按本合同規定全部完滿地執行其義務以前,總包人不論以任何理由宣告總包合同的終止,則總包人須在此時以後用書面通知交分包人立即終止分包合同所規定的僱用關係。此時分包人在11條約束下(材料財產權)應儘快地從工地搬走其建築工場和撤離其人員。

16.2 分包人的僱用關係一經宣告終止,本分包合同內的其他各條規定也就自行停止生效。引用第3條規定:分包人得以領取全部價款,該價款是按工程數量單內所列的單價或價款計算的,或照本合同附表分包人在工地所有正式竣工的價格以及分包人已購買和留存工地的材料價格,再加上他須從工地撤離建築工場的合理價格,但應當扣除分包人已經領到的價款部份數目。另外,倘如在宣告此項合同終止的當天,分包人已經正式備好或在工地以外安裝完畢的物件以備隨後裝配於分包工程中之用,他應當遵從總包人合理指示,將該項物件運達工地或其他處所,分包人得以如同他將物件留放在工地一樣領取款額。對於合同宣告終止以前的本條的規定並不影響在簽約的任一方違犯職責時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也不影響在宣告終止以前賦予分包人領取價款以外任何款項的權益。

16.3 倘若是由於分包人違犯分包合同規定的原因而導致僱主宣告終止總包合同的,那麼上條關於付款的各項規定就不得加以引用。就此總包人與分包人的權利相同,有如分包人因違犯之故放棄本合同,總包人也按(1)款發出終止的通知擇取而接受本合同的放棄一樣。

十四、分包人違約

17.1 倘如分包人:

A.在總包人書面進行催促下,仍沒有奮力執行分包工程;或

B.沒有執行分包工程或者在總包人書面要求按分包合同履行的其他義務,而他仍未照做。

B.在總包人書面進行指示按照辦理的情況下,拒絕或忽視於撤去有缺陷的材料或改善有缺陷的工程。或

d.犯有倒閉行為,或與其債權人進入財產安排,或是一個進入財產清算的公司(為了重行開業自願清算的除外)。

遇到此類事情,在不損害其他利益和補救辦法下,總包人可以立即書面通知分包人終止其僱傭關係,可以佔有其所存的材料,建築工場及其他分包人運到工地的物件,並可以利用此種材料,物件以執行完成養護分包工程,並在他認為合適時可以出售其中的一部或全部,將出售所得作為抵償分包人欠他的款項。

17.2 合同按照這種情況終止時,引據以上條款,總包人和分包人的權利和責任就相同了,有如分包人放棄了本合同,總包人也按上列條款規定以書面遞交終止的通則,擇權而接受其放棄一樣。

17.3 總包人可以不用按本條發出其合同停止的通知而只從分包人之手接收過來分包工程,可以親自由他自己,他的僱員或他的代理人來執行完成和養護工程的剩餘部份,碰到這些情況,他這樣做還可以從分包人處收回其合理的款值或者從即將歸屬於分包人的款項內扣除相當的一部份下來。

十五、爭議

18.1 倘如總包人在關於本分包合同方面與分包人發生爭議,那就歸屬於本條規定範圍之內,應當提請仲裁和由雙方同意的人作最後裁決或如雙方不能同意則在任一方申請下,暫由英國土木工程協會主任委任協會仲裁。

18.2 倘如關於總包合同方面發生爭議,且總包人認為該項爭議涉及或關係到分包合同工程方面,再假設雙方還未同意或未委任仲裁人以履行上述條款的話,總包人可以書面通知分包人要求將本分包合同的爭執事項提交仲裁人(他已經兼管總包合同方面的爭議了),如果該仲裁人願意接受處理本合同爭議的話(該仲裁以下稱共同仲裁人)。遇到這種事,共同仲裁人可以在取得僱主准許下,按他自已認為公正可行的辦法,決定同時或先後處理該爭議,並可決定分包人作為一造對總包人與僱主為一造發生爭議。並將羅列具體事實根據分包,總包合同予以證明而加以判決爭議。

18.3 倘如雙方在協議同意委任仲裁人以調解本條第一分款以前,總包人與僱主在總包合同方面發生爭執,就此在法院審訊期間,又是總包人認為該項爭議涉及,關係到分包工程時,他可以用書面通知分包人撤銷本條(1)款規定事項,由於總包人,分包人不再提出從而不存在對本合同的提請仲裁問題。

19.1 本條內提及的“法令”係指一九七二年財政法令第一部(送經修正的),“税”,“應完税人”,“應完税物品”與法令的詞彙同一意義。

19.2 分包人不應將税金列入價款之內,如他繳付給海關關長的税金,執照税,對總包人提供的可供完税的物品,後者應載明於分包合同內。

19.3 在遞送完成部份工程帳目報表要求付款時,或送上的文件含有上述情形時,分包人不應將完税款項以單獨項目列入並要求償付。

19.4.A.總包人對分包人履行15條中應在每次付款時另外增加付給一筆數目,相等於分包人交納税局方面完税物品的税數(如15條(3)款所提的)

19.4.B.倘如皇家税關授權併發給營業證書於總包人,許其自行記帳申報税款的(在分包人可以接受的條件下)總包人應在每次付款時,代分包人填具一份完税發票,並將該完税發票記錄的抄本連同付款單一併交給分包人。除上述情況外,總包人不得簽發完税發票。倘使皇家税關和營業證書所許可的完税條件有所變更或撤銷時總包人應立即通知分包人。

十六、生效

19.5.A.分包人按(4)款收到款項時(除(4)(6)款內所引述的自行記賬申報税款的安排以外),應立即製備並交付於總包人一件生效的單據(其格式如同一九七二年規則一一S.I.1972/1147一一價值加税款二十一條(2)的規定)或如該條例修正本內的規定。

(以下四條規定都是關於在英國,總包人,分包人向皇家税關完税中辦理的手續與我們無甚關係,予以刪略)。

為證實簽約關係,雙方須於下節各自加蓋印章鈴記。

參照原文第13頁執行條例,凡不適用的詞彙,可以刪除。在分包合同自簽訂執行日起的三十天內,應在合同上粘貼10先令印花。

承包人:_________

分包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建工程分包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法規;為明確雙方責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制定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

二、承包方式及範圍:主體鋼筋。

1、乙方分樓號編制鋼筋用量計劃,提供一份詳細的鋼筋明細表;

2、施工內容包括圖紙範圍內主體鋼筋內容,既施工現場所有的鋼筋配料、加工、製作、綁紮、對焊、套絲、鋼筋到場卸車、分型號堆放整齊、防雨雪的覆蓋等,所有工序環節必須保證監理單位、建設單位、質檢站驗收合格。

三、工程單價:

1、本工程負一層、負二層及標準層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元結算;基礎按580元/噸結算;所有車庫部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元結算(基礎不單獨結算);整個屋面、花絮部分按標準層面積的60%結算,本單價後期不再調整。結算面積按照圖紙標準規定的工程計算規則計算(包括電梯間)。

2、甲方準備施工機具:彎曲機、切斷機、對焊機、彎箍機、電焊機、套絲機;乙方準備施工過程中為確保安全所需用的安全帽、安全帶等。

3、本承包價格只包含施工所需綁紮絲、水泥墊塊,其他輔材乙方不負責。

四、施工要求:

1、總工期:自月年日,具體分項施工日期以甲方現場安排的進度計劃為準。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甲方的進度要求及勞動力投入計劃進行施工。

3、甲、乙雙方在施工中緊密配合,確保工程按期完成。

五、材料管理及施工機具的使用:

1、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後,須根據工程進展將所需的材料計劃提前五天上報甲方,經甲方相關人員審核後購置所需材料。

2、乙方領用材料,須經甲方批准,由施工員、保安員、領用人員辦理簽字記賬手續後方可認領。

3、每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甲方對施工中所用材料進行核算,對超出預算部分,乙方按照剩餘原材料價格的1.2倍賠償甲方,此費用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

六、安全、文明施工:

1、本工程必須達到濱州市文明工地及省級安全文明工地標準,上級主管部門檢查及驗收時,乙方須配合甲方整理現場。

2、工程施工中,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指定的安全、防火、防盜等有關規章制度,本工程現場嚴禁煙火,嚴禁亂動配電箱,否則發生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3、文明施工,嚴禁隨地大小便,亂拋雜物,保持作業面清潔、衞生,垃圾一日一清並運至甲方指定地點堆放,否則造成的清理費用由一方承擔。甲方對施工現場整理不滿意時,甲方派人負責整理,費用按200元/工日從乙方分包費用中扣除。

4、乙方進行高空或危險作業時,必須按照國家操作規定執行,覺不得擅自作業、違章作業。

七、結算及付款方式: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保質、保量的完成施工項目,若乙方施工的主體框架工程質量經甲方、簡歷及建設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規範要求和質量標準,甲方有權暫扣相應單位工程應付的工程款,待乙方整改或返工後經驗收達到相應國家質量標準時再付,整改或返工所發生的費用及工程延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2、工程款結算乙方項目經理簽字認可的工程量單據(明細表)為準。

3、工程款結算單位對施工進度割算審定完成、工程款到位後,甲方按照以下方式給予乙方撥款:地下負一層完成、地下負二層(正負零)完成;主體階段按照六層完成、十二層完成、十八層完成(含花架)完成共五次撥款,每次撥款至完成建築面積割算工程價款的80%,主體框架全部完工並經甲方、質檢站驗收達到合格後,一個月內支付到總價款的100%。

4、在施工過程中如因設計變更、建設單位及甲方額外要求施工的項目,由甲方項目經理簽字認可的單據為準,進入工程總價。

八、甲方職責:

1、甲方根據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要求安排施工進度,並對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督,實行統一管理。

2、甲方負責給乙方提供兩套圖紙,並根據圖紙和規範要求進行現場技術交底。

3、甲方根據工程進度及時提供材料。

4、根據合同所述以及工程進度,甲方應及時撥款,由於甲方撥款不及時,所造成的工程延期或其他損失,由甲方全權負責。

九、乙方責任:

1、乙方進場人員必須帶身份證及複印件,進入工地後必須把施工人員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上報給甲方。未成年人及55歲以上老人嚴禁參與作業,凡患有心臟病、冠心病、高血壓、精神病、身體殘疾等不宜從事施工操作的人員嚴禁進場施工作業。

2、乙方須嚴格執行甲方與建立單位的各項規定,按甲方編制的工程進度按時完工。

3、乙方必須積極配合安全文明施工,接受各級領導安全文明檢查,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

4、乙方施工人員一定要認真組織材料計劃,乙方所提材料計劃以書面形式提前報甲方材料員;乙方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控制廢料比例(按國家規定),超出部分按原材料價格扣款;堅決杜絕工人將剩餘加工成型的成品料隨意剪斷扔至廢料堆的惡劣行為,發現一次罰款500元。(如出現剩餘成品料應分類堆放整齊並上報甲方管理人員,由甲方管理人員決定材料如何處理)。

5、乙方人員嚴禁打架、鬥毆,發生一次打架事件每人罰款500---5000元,並承擔一切後果,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如發現有偷竊工地材料、工具、物資者,每人每次罰款3000元,情節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簽字生效,工程竣工後,所有款項全部付清後,本合同自動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建工程分包合同 篇3

發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浙江 省《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中國水利水電第十二工程局《工程外包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局對本合同發包方的授權委託,對 工程施工事項,經雙方協商達成共識,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項目及造價

1、工程名稱: 碼頭 工程

2、工程地點: 江南岸

3、工程內容及承包範圍: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所包含的工程內容及範圍

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工程造價:為該工程業主結算支付價的94%(甲方收取5%的上交公司管理費和1%的企業所得税)。

6、乙方承擔費用:①甲方現場管理人員工資;②按甲方管理人員每人每月1300元(以3人計)向甲方上交工資附加費;③甲方為施工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及現場辦公費用; ④竣工資料整理、驗收移交、結算催款等發生的費用;⑤税金(除企業所得税外的所有税金,包括合同印花税、公證費等)。

第二條 雙方職責

甲方職責:

1、提供施工圖紙 1 套及有關施工文件(甲方留施工圖紙2套用於施工管理,竣工圖由乙方解決)。

2、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施工圖紙的技術交底工作。

3、組織現場調度會,協調現場施工。

4、負責同業主、監理、設計的聯繫、協商、簽證等一切工作。

5、甲方應做的其他工作: 對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

乙方職責:

1、 組織有關人員研究和熟悉施工圖紙,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2、進行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的用水、用電、道路以及搭建施工臨時設施,做好施工一切準備工作,費用由乙方自理。

3、遵守政府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管理規定,開展安全、質量意識教育,擬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辦法;對本方職工的一切行為負全部責任。

4、服從甲方的施工調度,一切與設計、監理、業主的書面聯繫均須通過甲方,由甲方負責聯繫。

5、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6、按標準化工地要求組織施工。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

7、乙方應做的其他工作:國家規定持證上崗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書方能從事相應崗位工作。

8、乙方應投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保險費由乙方承擔並支付。

第三條 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 20xx 年 9 月 1 日開工,到 20xx 年 3 月 18 日完工。

2、主要階段控制進度要求: 20xx年11月25日前完成預應力方樁打樁及水上灌注樁的施工。

3、乙方按月上報施工進度計劃,經甲方審批後組織施工,接受甲方有關人員對進度的檢查、監督。

4、當工程實際進度與合同進度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出並落實改進措施,確保進度;當主體工程連續14天達不到已批准的施工計劃平均日進度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將乙方在現場的設備、週轉材料無條件留下。並對已完工程按單價(或總價)的80%結算。

5、工程按合同完成後,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原始竣工資料,由甲方組織有關部門,甲乙雙方共同參加完工驗收。對提出修改意見的,乙方應按要求進行修改並承擔其費用,直至驗收合格。

第四條 質量與驗收

1、本工程質量必須達到 業主要求 。

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招標文件、施工規範、規程、標準進行施工,隨時接受業主、監理、設計、本合同甲方的監督、檢查。

3、乙方應做好質量的檢驗(三檢製程序)工作。隱蔽工程必須經甲方質檢人員及監理工程師的檢查,驗收合格並簽字蓋章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4、乙方在施工中如發生質量事故,應及時採取措施處理,並及時報告甲方,重大事故的處理應經設計單位、質量監督單位、業主單位、監理單位、本合同的甲方等單位共同研究,經設計單位簽證後由乙方組織實施,費用由乙方自理。

5、工程按合同完成後,如質量驗收不符合標準,乙方必須返工修理直至符合要求,並承擔返修的一切費用,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額賠償。

6、工程質量保修期內若發生任何工程質量問題,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後24小時內作出答覆。否則甲方有權組織其他施工隊伍進行處理,並從質量保脩金中扣除產生的相關費用。

7、其他質量及技術要求:按甲方與業主的合同執行。

第五條 安全施工

1、在簽定本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2、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接受甲方、監理、業主的監督檢查。承擔由於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3、乙方必須按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同時按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自理。

2、 安全事故頻率控制在0.5%以下,無重傷及傷亡事故發生。

第六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和結算

1、經雙方約定的工程價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2、工程量的確認。業主確認的工程量即為甲乙雙方的結算工程量。

3、工程價款的申報:乙方於每月20日前將工程進度報表及中期支付證書報甲方(每月25日為統計工程進度截止日),由甲方在2天內審核後送監理單位、業主核批;具備編制竣工決算條件後由乙方將竣工決算資料報甲方,由甲方在10天內審核後送監理單位、業主核批。

4、工程價款的結算:甲乙雙方的月進度工程款結算,在甲方收到監理工程師的批覆後5天內辦理;甲乙雙方的竣工決算,在甲方與業主的竣工決算經審計、批覆後的10天內辦理。

5、工程價款的支付:甲方在收到業主支付的工程預付款後5天內同比例支付給乙方;月進度工程款的支付,甲方在收到業主支付的工程價款後5天內支付給乙方,支付額為按收到款推算出的工程款的94%,扣除乙方應承擔的質保金、退還工程預付款、業主或甲方代付代扣款(如有)、罰款(如有)等;竣工決算後的餘款及質保金在甲方收到業主支付後的10天內支付給乙方,支付額度按雙方竣工決算而定,如業主分期支付,甲乙雙方也按此比例辦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程款總額不得突破甲方已收到業主工程款的94%。

6、工程質量保脩金。業主扣留的工程質量保脩金由乙方承擔,在業主退還甲方後的10天內退還給乙方。

第七條 材料供應

1、本工程所有材料由乙方自行採購,其材料價格風險已包含在承包單價內,不調價。

2、乙方自購材料必須按照施工圖紙、規範要求採購,接受甲方的質量、技術監督和指導,並及時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複驗報告,對材料的質量負責。按要求對材料進行檢驗或試驗,並及時提交試驗資料,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3、乙方委託外單位進行建築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檢測等,確需由項目經理部對外簽訂合同時,甲方對訂立合同的必要性進行審核和協助乙方對合同條款的內容進行審查。如發生合同糾紛,由乙方獨立承擔甲方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第八條 施工與設計變更

1、甲方按約定交付的設計圖紙、説明和有關技術資料,作為工程施工的有效依據 ,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中如出現設計變更,乙方應按修改或變更的設計進行施工。

3、出現設計變更或業主、監理現場指示而引起工程價款變化時,乙方應在5天內向甲方提交書面資料,由甲方整理後上報監理、業主核批。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資,一旦發生,甲方有權直接處理,同時對乙方處以所拖欠工資總額3倍的罰款。

2、 乙方分包的工程項目,不得轉包或分包。如發現轉包或分包,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3、 當乙方現場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或工人,在工程管理和施工方面不能滿足工程施工要求時,甲方可以建議更換人選,乙方應考慮甲方意見,並作相應的調整。

4、在施工過程中經檢驗達不到國家驗收規範規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返工損失,乙方應全額賠償。

5、乙方達不到合同規定的工期要求,每逾期一天,支付 10000元/日 的逾期違約金。累計違約金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1%,從工程款中扣除。

6、安全處罰:死亡一人,乙方交納伍萬元違約金;重傷一人,乙方交納壹萬元違約金。

7、在施工中,甲方有權根據乙方承包能力、乙方對甲方發出指令的執行程度和態度等,作出終止合同、更改施工隊伍的決定。

8、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因發生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滯後等原因造成甲方聲譽受到影響或業主、監理單位向甲方或甲方上級主管單位發出書面指責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乙方5~20萬元的罰款。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額承擔。

9、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雙方協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決:向有管轄權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第十條 其他

1、 乙方必須是甲方的工程合格供方,並服從甲方管理。

2、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3、合同簽訂前,乙方提交94萬元的履約擔保金。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一切經濟責任、民事責任自負。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三份。自雙方法人(委託代理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即生效,工程完工驗收合格、結清工程款、保修期滿後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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